维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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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绍兴市交通局文件绍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绍市工商〔2008〕42号

关于印发《绍兴市汽车维修合同》

示范合同文本的通知

各县(市)工商局、市工商局各分局、各县(市)交通局、各县(市)消保委(消协),市消保委各分会:

为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绍兴市汽车维修市场的实际,经过认真调研和征求意见,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绍兴市交通局、绍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制定了《绍兴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现将《绍兴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单位和个人遵照执行,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绍兴交通局

绍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通知

抄送:省工商局,省交通厅,省消保委,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绍兴市工商局办公室2008年5月27日印发

绍兴市汽车维修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甲方(承修方):乙方(托修方):

甲方营业执照号:乙方营业执照号:

(组织机构代码或个人身份证号):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甲方联系地址:乙方联系地址:

甲方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地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有关维修的约定

(二)维修类别、项目:

1.甲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填写《绍兴市汽车维修委托任务书》(见附件)。

2.乙方对甲方诊断后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可逐一询问;维修的类别和项目以乙方签字确认的《绍兴市汽车维修委托任务书》记载为准。

3.乙方要求改变汽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向甲方出示相关手续的证明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

(三)维修配件材料:

1.甲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标识来源并明码标价,供乙方选择:

原厂配件□;副厂配件□;修复配件□;旧配件□。

2.甲方在维修中换下的配件、总成等,应当交乙方自行处理;但若涉及环保或系危险废弃物的,由甲方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四)维修费用:

1.维修费用双方约定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汽车维修费用=工时费(工时单价×结算工时定额)+材料费+外加工费。

2.工时费约定:

A、工时单价:元/小时。

B、结算工时按以下定额或收费标准选择:汽车制造厂提供□;甲方报备□;双方约定□。

3.预计维修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实际维修费用不得超过预计费用的%。乙方预付维修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4.上述费用为概算费用,结算时凭结算清单,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但若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预计费用的%的,超过部分乙方无需支付给甲方。

(五)车辆交接: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应将车辆送至甲方维修。

2.甲方接收乙方送修车辆时,乙方应当自行取走车辆内可移动物品。固定在车辆上的附件、设备等填入《绍兴市汽车维修委托任务书》“随车物品查验”栏目中,甲方在竣工交付车辆前,对该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3.甲方自接收乙方送修车辆至竣工交付乙方期间,除维修过程检验外,不得因其他任何原因使用该车辆。若有违反的,甲方承担油料、养路费等直接损耗;造成车辆损坏或其它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维修期限:

1.甲方自乙方的车辆进厂办理完交接手续之日起日内将车辆修竣完毕。

2.若配件由乙方自备,则维修期限应从乙方向甲方交付自备配件之日起计算。

(七)修竣验收及验收质量标准:

1.本合同的修竣交付日期为年月日前。甲方修竣完毕后应通知乙方前来提取车辆,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日内到甲方所在地验收车辆。

2.验收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造厂维修要求□。

验收方式为。

验收合格,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结算费用后接收车辆。

3.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甲方应建立维修档案,修竣完毕质量检验合格后,甲方向乙方签发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甲方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乙方有权拒付维修费用。

(八)费用结算:

1.车辆修竣后,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规定的结算凭证、维修结算清单和维修记录;甲方未出具结算凭证和维修结算清单的,乙方有权拒付维修费用。

2.结算方式:现金□;转账□;银行汇款□。

3.结算期限:乙方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结清本次维修费用。

(九)维修质量保证期:

1.本次车辆维修类别为,维修质量保证期为公里或日。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并交付给乙方之日起计算,保证期以行驶里程或日期指标先达到者为准。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保证期从返修后乙方验收取车的当日重新算起。

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整车或总成修理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2.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的,且甲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的相关证据的,甲方负责无偿及时返修;车辆因同一故障或者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修理,并承担相应的修理费用。

(十)委托授权:

甲方或乙方委托代理人签订维修合同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

(十一)留置约定:

1.甲、乙双方协商约定,若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维修费用的,甲方对该修竣车辆(享有□;不享有□)留置权。

2.若甲方行使留置权,并经甲方催告后自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至少两个月)内乙方仍未付清维修费用的,甲方有权就该送修车辆与乙方协议折价,或将该送修车辆交付拍卖或变卖后优先受偿维修费用。该送修车辆折价、拍卖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维修费用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仍由乙方继续清偿。

二、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维修标准和规范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质量要求维修车辆。

2.甲方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车辆,使用旧配件或修复配件维修车辆的,该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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