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死亡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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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死亡赔偿项目
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孙耀武
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死亡赔偿,涉及的规定相当多,各省市规定不一样,有的与社保法相冲突,本文以山东省为例,对相关项目及规定进行了梳理。

主要项目有:医疗费、丧葬费、救济费、供养费、医疗期间工资。

第一、关于医疗费。

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甲款规定: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其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有保险的有保险基金支付,无保险的由单位支付。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3条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第4条第3款规定,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小病或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大病或住院费用。

根据《决定》第7条第2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决定的要求,制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规划,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统筹地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具体包括:(1)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以
下简称《保险项目意见》)第1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疗、治疗项目:第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第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第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具体由《保险项目意见》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第2条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2)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

据此,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对西药、中药和中药饮片部分作了明确的规定。

4、补充医疗保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第4条第4款的规定,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百分之四以内的从成本中列支)
第二、关于病假工资。

依据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
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第十七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

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95年8月发布)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第1条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金。

第三、关于一次性亲属救济费。

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应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依照鲁劳发[1993]343号规定,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费为上一年度职工10个月平均工
资,如果按照劳动保险条例标准更高则按劳保条例执行,劳保条例规定(供养人数)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劳保条例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文件一、(二)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关于丧葬费。

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应付给丧葬补助费。

同时依照《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户某、郭某应享有的丧葬费为1000元,按照文件规定全部纳入统筹,由社保基金支付。

第五、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费。

依照《关于调整企业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7]9号,最新的为[2012]74号,日照410元),按照250元/月的职工非因工死亡的抚恤标准,户某每月的生活费为250元,并随政策调整。

按照山东省最新文件规定,仍由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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