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死亡赔偿项目
非正式工用工管理制度
非正式工用工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工招用、培训与考核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福利第六章社会保险第七章保密制度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非正式职工,包括试用工、短期工、和协议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条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3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相应福利待遇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职工招用、培训与考核第5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等合法证件。
第6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7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暂住证、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留复印件)。
第8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企业选送职工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10条企业每年对职工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作为职工工资晋级和继续留用的依据,成绩不合格者自动离职。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11条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15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2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病假 工伤与女职工”三期“政策解读与操作实务(2020.11)
后疫情时期精益管理系列课程
主讲人:王钟钦
(四)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的工资支付
2.事业单位
依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 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 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 之九十。 上述(1)(2)(3)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 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 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一)病假与医疗期的概念
1.病假的概念
病假是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生建议、企业批准停 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间。
2.医疗期的概念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 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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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病假与医疗期管理(续)
(二)病假与医疗期的关系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 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 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新)民营企业员工非因公死亡的福利待遇问题
关于员工非因工死亡的福利待遇问题的报告今年我公司已发生了两起员工因疾病而死亡(非因工死亡)的事件,在处理员工非因工死亡过程中,我们在集团的所有规定里没有找到一个清晰和明确的说法。
最近,死亡员工家属向我们提出了员工死亡后的福利待遇问题,引起了我们关注。
下面我们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民营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及其直系亲属是否能享受有关待遇的问题进行探讨。
1、民营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是否也能享受有关待遇的问题1.1国家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对〈劳动法〉第73条说明是:依法是指法律、法规。
目前主要依照《劳动保险条例》……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继续依照有效的劳动规章及一些规范性文件执行。
根据以上的法律法规文件,民营企业的职工应适用《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享受待遇的规范性文件,并享受相关待遇。
1.2案例2004年5月,在某私营企业打工的阳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该私企未给予其父母任何丧葬抚恤待遇。
阳某父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申诉,请求裁决由该企业给予丧葬费10500元、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37060元。
该私企辩称,阳某的交通事故不在上下班之时,也不在上下班途中,且阳某父母已获得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赔偿,再行申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查明阳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属实的基础上,依照《劳动法》、《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认定阳某虽为私营企业职工,尽管《劳动保险条例》未把私营企业列入调整范围,但是《劳动法》把私营企业列为调整范围,阳某非因工死亡也应享受相关待遇。
劳部发[1996]266号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来源:转载作者:劳动部发表日期:2007-5-17 15:47:34 阅读次数:1373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以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
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七)因公、因战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须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某油田分公司员工病、伤、残、亡处理办法
某油田分公司文件★关于印发?某油田分公司职员病伤残亡处理方法〔试行〕?的通知油田分公司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某油田分公司职员病伤残亡处理方法〔试行〕?,2000年8月11日经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某油田分公司职员病伤残亡处理方法〔试行〕第一章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第一条为标准和妥善处理职员病、伤、残、亡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 ? 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简称自治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关政策,并结合某油田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与某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员。
第二章第二章职员非因工病伤残亡的处理第三条第三条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的,依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分公司工作年限〔包括原石油企业工作时刻,下同〕分不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分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分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刻计算;六个月的按九个月内累计病休时刻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刻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刻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刻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累计病休时刻计算。
第五条第五条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由用人单位按月付给病伤假工资,标准相当于职员本人患病或受伤前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百。
其中:在分公司工作年限不满二年的为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的为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的为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的为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的为百分之百。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定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前言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本制度1.基本权利与义务1.1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义务.1.2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2.企业劳动用工制度2.1职工聘用与培训教育2.1.1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2.1.2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2.1.3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2.1.4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2.1.5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2.1.6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2.2劳动合同管理2.2.1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2.2.2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2.2.3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2.2.4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2.2.5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2.2.6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2.2.7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2.2.8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2.2.9有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2.2.10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2.2.11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2.2.1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2.9条、第2.2.1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2.2.13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2.14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企业.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2.2.15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2.2.16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2.17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2.2.18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2.2.19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1企业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2.2.20企业与职工双方对职工赔偿计算有异议的,可按职工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每满1年赔偿1个月工资;不满1年满6个月赔偿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赔偿半个月工资.2.2.21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2.22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2.2.23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3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2.3.1企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日制,每日工作8小时,公休及法定节日均执行国家规定,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安排加班或调班;2.3.2作息时间安排;2.3.2.1早上上班时间8点30分,下午下班时间17点;遇特殊情况企业可以适当调整,以确保生产.2.3.2.2个别工种上班时间由公司统一规定并执行;2.3.2.3除正常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视作加班时间. 2.3.3加班2.3.3.1加班须由部门提出申请或由生产部安排,但均须经生产部经理或办公室主管批准;2.3.3.2平时加班应于当日下午3点之前提出或安排;2.3.3.3公休日加班应于前日下午3点之前提出或安排,并把加班人数报办公室,便于食堂供菜;2.3.3.4因临时工作需要加班或取消加班,应于次日上次10点前补办或取消加班手续;2.3.3.5加班时间由生产部门或行政部门自行安排,加班后各部门应在每周一将前一周的加班记录交办公室备查,否则不作为加班;2.3.3.6加班基准单位以15分钟开始计时即:加班15分钟后开算加班中途吃饭30分钟不计加班时间,累计8小时为一个调休日;2.3.3.7按月薪制领取工资的人员,平时加班后开具加班审批单;2.3.3.8按计件工资计算的人员,不开具加班审批单;2.3.3.9法定节假日加班,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2.4请假制度2.4.1请假审批程序2.4.1.1员工请假需经本人提出,部门负责人同意,生产部经理审核,报办公室主管或总经理批准;可采用口头同意后再履行手续2.4.1.2员工带薪年休假时间统一由公司安排.2.4.2请事假2.4.2.1员工有事请假必须有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手续;2.4.2.2请假时间基数为半天4小时不足4小时视作4小时计算;2.4.2.3请事假必须提前一天申请,事假一次不得超过五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批的除外;2.4.2.4事假期间不发工资,并要扣除企业为其交纳的养老保险等费用.2.4.3病假2. 4.3. 1员工因病假或非因公受伤,实在无法上班的,并出示医院证明者,经批准可视作病假,弄虚作假者以旷工论处;2. 4.3. 2请病假须有病历卡及医院证明、病假单,并由办公室主管确认;2. 4.3. 3病假一次不得超过7天,续假需要事前办理审批手续;2.4. 3. 4病假期间发放最低生活费.2. 4. 4调休2. 4. 4. 1调休必须事先提出,并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才能调休;2. 4. 4. 2上班迟到后,不能用调休抵补;2. 4. 4. 3经生产部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主管以上负责人同意,调休可以倒欠,有加班后扣回.2. 5工资福利2. 5. 1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内所分配的应完成的工作量而应享有的工资报酬;2. 5. 2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由部门负责人、生产部经理、总经理签字的工时定额为准.2. 5. 3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2. 5. 4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2. 5. 5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2. 5. 6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2. 5. 7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罚款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金额应不超过职工全部工作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 5. 8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的罚款;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2. 5. 9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2. 6社会保险2. 6. 1企业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2. 6. 2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2. 7职工劳动纪律制度2. 7. 1劳动纪律和职工守则2. 7. 1. 1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本人在打卡机处,别人代劳打卡除外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通知办公室主管方能有效;4有事、有病请假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主管同意,必要时由总经理批准,不得无故矿工;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8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办公室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9职工辞职由办公室主管和总经理批准,辞职获准后,凭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2.7.1.2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上岗证和穿戴按规定的工作服、帽子;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3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企业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9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敢于同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11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1生产部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保障人身安全;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部门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生产部经理报告;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等行为;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10厂区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企业;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2. 8奖励与惩罚2. 8. 1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2. 8. 1. 1奖励分为表扬、一般奖金、奖金三种;2. 8. 1. 2职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尊规守纪,关心企业,服从安排,成为职工楷模者,给予通报表扬;2. 8. 1. 3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奖金的奖励;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2. 8. 2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分别为:警告、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合同四种;2. 8. 2.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5至20元: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打卡的本人在打卡处,叫别人代劳打卡除外或进出不打卡又不去办公室登记的;工作时间外出不按规定办理手续;2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或中途随便进出的;3上班不按规定穿戴工作衣帽、佩戴上岗证或衣冠不整、穿拖鞋、随地乱扔垃圾杂物,随地吐痰倒污水及其他不文明行为的;4擅自离职或串岗、打瞌睡、吃零食,看与工作无关的书刊的;5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大声喧哗、聚众聊天或打与工作无关的手机或电话的;6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未经生产部门同意擅自操作机械设备的;7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参观或上班未经批准带小孩的;8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等个人交通工具未按规定停放的;9携带危险物品进厂不声明的及擅带个人用品进厂的;10下班后未按规定关电灯、门窗等应做的事情的;11在禁烟区吸烟的;12带公司物品出厂未开出厂单的;13有其他与上述情形相当的情形的.2. 8. 2. 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每次书面记过一次并罚款50-100元,一个月内连续6次,一年内连续12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上班时间未经批准饮酒的;2上班时间睡觉或离岗办私事的;3对同事恶语伤人侮辱他人或打击报复他人及为别人犯规而作假证的;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5在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等娱乐行为的;6浪费材料,擅自损坏公共财物的;7在工作中泄露商业机密,致工作受损的;8未按规定记录的及未按规定操作、作业、检验、测试的;9有其他与上述情形相当的情形的.2. 8. 2.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每次书面记过一次并罚款100-200元,一个月内连续3次以上或一年内连续6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或酒后闹事,影响企业生产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的;2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收受贿赂的;3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及技术文件、图纸要求、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有潜在不安全因素的;4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擅自给无关人员阅读的;5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气灶的;6违反消防规定,擅自动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擅自损坏的;7确因本人原因造成质量事故的,损失500元-1000元的;8私自集会、结社、结帮或煽动员工闹事罢工的;9有其他与上述情形相当的情形的.2. 8. 2.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经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日的;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明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企业录用的;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5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6在采购、收付、保管、记帐、销售等记录过程中玩忽职守,不按相关规定或不按上级主管指令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企业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的;7参加社会非法组织,经公安部门劝告无效的;8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2. 8. 2. 5对职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职工所在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提交办公室,再由办公室提交总经理室审批.2. 9. 9未经企业同意,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伙合作经营与本企业同类的业务;2. 9. 10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职工从离开企业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企业按月向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企业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职工离开企业前一年从企业获得报酬总额的1/2按月支付,职工违约金为补偿金的2倍.附则3.1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制度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3.2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3.3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3.4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确定,并已向全体职工公布;3.5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3.6本制度共计为19页.3.7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生效.。
患病解除劳动合同需知
患病解除劳动合同需知患病解除劳动合同需知1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针对患病员工的管理是一个经常需要面对的问题。
企业能否解除或终止患病员工的劳动合同呢?对于这个问题,需要分三种情况具体分析:1、患病员工在法定医疗期内的,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二条规定,患病员工在法定医疗期内的,企业不能以其不能胜任岗位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患有疾病,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欠佳,身体的免疫力和抵抗力偏低,需要进行治疗和康复,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权,因此,在患病员工的法定医疗期内,企业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2、患病员工的劳动合同在法定医疗期内到期的,企业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十四条及四十五条规定,如果患病员工的劳动合同在医疗期内到期的,企业是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必须顺延到员工的法定医疗期满之日才能终止。
另外,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假如因劳动合同的顺延,导致员工的连续工龄达到十年的,这时候,如果员工想要与企业续签劳动合同的,企业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与员工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患病员工的法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但是,如何认定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呢?在实务中,企业一般会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在患病员工的医疗期满后,如果该员工的病患仍然未能痊愈,致使其需要继续治疗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员工上班,如果员工向公司出具需要继续治疗的病假单、住院证明或诊断书,要求继续请假治疗而无法上班的,有企业据此认为,该员工已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也就无从谈起从事其他工作。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经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第三章加班工资支付标准第四章假期工资支付标准第五章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第六章工资扣减第七章最低工资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参照本条例执行。
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但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下列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职工的费用不属于工资:(一)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正常工作应得的报酬。
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贴以及其他按规定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职工非因公死亡的社会保险待遇
职工非因公死亡的社会保险救济作为一名保险专业领域的律师,今天咱不说商业保险的事情,但说一下近来经常有人咨询的职工非因公死亡的社会保险如何救济?这种情况与工伤保险有何区别?首先,先看一下案例:案例一,王某在一家超市里做理货员,单位与其已经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当然包括医疗、养老和工伤保险等。
前不久,王某因身感不适,到医院检查后获知,自己已经患了白血病。
王某系中年人,父母系农民,已年满60周岁,没有劳动能力和没有收入来源。
另外,老公系一家私企职工,有一个刚满八岁的孩子。
案例二,张某系某一家保险公司的部门经理,年满四十周岁,由于平时工作比较繁重,张某的身体一直处于亚健康状态,并伴有高血压和高血脂等。
前几天赵某在一次假期休闲游时,突然,疾病发作,出现严重的脑梗事故,后经全力救治,依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几乎变成了植物人。
张某妻子三十多岁,系家庭主妇,有一个两岁的女儿。
问题:以上王某和张某的情形是否构成工伤?受害人家属的社会保险救济途径是什么?律师解析: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的定义,构成工伤必须是伤害发生在工作的时间、工作岗位并且是基于工作的原因。
显然,上述情况明显不符合以上条件,当然,上述情况也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所以,家属不能够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提请要求享受工亡保险待遇。
其次,受害人能否得到社会保险救济呢?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遗属津贴是指在劳动者死亡以后,为解决其善后事宜和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向其遗属提供的一种物质帮助。
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待遇。
何谓遗属津贴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
各地省市级政府对此立法的名称和支付标准也不尽相同。
员工突发疾病的处理方法
员工突发疾病的处理方法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王某,男,31岁,2015年1月与某酒店签订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任该酒店市场部经理,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2015年5月8日下午,王某在其办公室晕倒,被同事发现及时送往医院抢救。
经抢救,医生诊断为脑出血,并判断为脑死亡。
后送重症监护室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
5月26日下午,王某死亡。
期间,酒店履行了救助义务,并承担了相应的抢救和医疗费用,以及家属的生活费用。
同时,酒店也主动申请工伤认定。
家属则不断要求酒店按照他们的意思提供工伤认定的申请材料,以求能认定为工伤或按视同工伤处理。
这是一起颇为典型的突发事件,几乎囊括了此类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所有重要问题。
如是否属于因工死亡?能否认定为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如何理解死亡标准及其与工伤认定的关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能否按照家属的意见申请工伤?单位如何避免“被动骗保”?死者家属闹场如何处理?劳动者因病死亡单位如何赔偿?等法律问题。
现就单位应如何处理此类突发性事件,尽可能防控相应的法律风险,做个系统分析,以求抛砖引玉。
一、突发疾病的预防当今社会属于典型的风险社会,意外事件、工伤风险、疾病风险等无处不在。
员工毫无征兆地突发疾病的事例屡见不鲜,单位在毫无防控和应急措施的情况下,遇到此类突发事件必然会手足无措,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可能会不利于事件的处理,甚至会给单位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一般而言,突发疾病主要是重大疾病,小病或慢性疾病不会突发,即使突发了也能处理。
貌似此类疾病没有征兆,且无法预见,但从医学的角度看,任何疾病都是有征兆的,只是被忽略而没有做好预防措施而已。
除了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外,建议单位做好以下预防措施:1.把好入职前的体检关。
劳动部关于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劳动部关于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9.21•【文号】•【施行日期】1989.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劳动部关于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9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私营企业的劳动管理,保障经营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私营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有关劳动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私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政策和有关劳动管理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劳动管理制度。
第三条私营企业职工应当以积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私营企业经营者不得打骂、虐待和侮辱职工。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城镇私营企业。
农村私营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企业用工和劳动合同第六条私营企业享有用工自主权,可根据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职工数量,招用条件和考核办法。
私营企业用工,应当主要在城镇招收,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登记。
不得招用在校学生,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第七条私营企业用工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签订后,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签证并备案。
私营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对职工劳动的质量和数量要求;(二)合同期限;(三)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五)工作时间,休假;(六)劳动纪律;(七)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八)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私营企业因转产、调整生产项目,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签证并备案。
第十条在下列情况下,私营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一)录用后职工不符合用工条件的;(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无法安排其他工作的;(三)参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四)企业歇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第十一条私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十条规定的;(二)职工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三)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适用规定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适用规定讨论的题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适用规定,为什么叫”适用规定”,因为相关的”规定”里提及了部分机关单位执行的规定或一些民间的节假日我们今天是不加讨论的,只探讨与我们企业有关的问题.今天我们讨论的目的是什么:其实大多人都知道假期的有关规定的,我们讲目的是把平时执行时相关问题暴露出来,加以分析加以讨论.好让大家日后在管理工作上能够更加清晰,及早做好防范措施.现时在假期问题上各企业都是执行广东省劳动厅制订了《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及涉及的文件选编》96页)一、节假日: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是带薪假期),如果适逢星期六、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5、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日,则不补假。
常见问题:―――加班费计算劳动部颁发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就明确规定:“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从立法技术角度来说,这里的“应”即为“必须”之意,而非“可以”,属于非选择性的条款,即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要“必须另外支付”给劳动都不低于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的三倍,那么加上原有的日工资,人们如果是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当领取的就是平时日工资的四倍,而非三倍。
举例:某职工合同规定日工资标准为30元,法定休假节日被安排加班,当天他应得的工资为30×(l+300%)=120(元)。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及涉及的文件选编》113页)二、带薪年假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辞退员工如何赔偿标准辞退员工
辞退员工如何赔偿标准辞退员工公司辞退员工怎样去赔偿法律常识:如果公司辞退员工的行为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情形一致的,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属于违法辞退的,则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给员工赔偿金;属于过失性辞退的,则不需要支付赔偿金或补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一览
《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一览劳动合同法第39条有哪些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处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享有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权,但是在解除的时候必须要依法进行。
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否则的话就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一般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如果劳动者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的,此时单位也要对劳动者作出赔偿。
劳动合同格式参考范本用人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职工(乙方)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因生产(工作)需要,招(聘)用_________(简称乙方)为本企业职工。
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置
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置王律师:您好!我公司下属子公司xx公司发觉两名职工患病,李某患白血病,黄某患恶性肿瘤。
据咱们的判定,其二人患病都不是因为工作环境的缘故造成的,因为在项目工地工作、居住,有好几个人,都没有类似的情形显现,而且二人的工作地址也不在一处。
黄某2020年5月到公司工作,李某2020年7月到公司工作,工龄均在5年以下,按《》的通知(劳部发 [1994]479 号)第3条规定,其二人能享受到的医疗期只有三个月。
我的问题是:1、若是三个月医疗期满后,职工尚未治愈的,公司该如何处置2、其二人医疗期内的疾病救助是不是按南宁市目前的80%发放,是不是需要交纳呢3、如在医疗期内,其二人的劳动合同届满,该如何,如何支付补偿金4、如职工因患病死亡的,该如何支付补偿金你好:就你咨询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李某和黄某在子公司的工作年限均在5年以下,两人的法定医疗期确为3个月。
依照劳动部第二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依照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若是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信,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他依此类推。
黄某2020年5月到子公司工作,李某2020年7月到子公司工作,二人在子公司的工龄均在5年以下,依照上述规定,其人享有的医疗期均为3个月。
从其停止工作医治或病休开始计算,在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满三个月的,视为届满。
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2
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2一、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间,用人单位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您的这个理解是很正确的。
二、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以及第四条的规定,医疗期的确定要“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并且,医疗期的计算还要考虑到您朋友的实际工作年限。
三、目前您朋友“目前还经常到医院检查、治疗”则要结合以上条款看看她的医疗期有没有满,若没有满就还在医疗期间内。
相知无远近,万里尚为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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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一切顺利。
参考条文: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它依此类推。
何为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全国人力资源服务大赛50道必考知识点试题及答案
全国人力资源服务大赛50道必考知识点试题及答案1.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 )形式。
A.书面B.口头C.书面或口头D.书面和口头答案:A2.集体合同由( )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
A.工会B.职工代表大会C.监事会D.股东代表大会答案:A3.因( )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A.签订B.履行C.订立D.检查答案:B4.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 )小时的用工形式。
A.4;20B.4;24C.6;24D.6;28答案:B5.根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
A.1个月B.3个月C.6个月D.12个月答案:C6.《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但占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的,对“裁减人员的程序”表述最准确的是( )。
A.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B.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C.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D.以上三项均包含答案:D7.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 )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1个月B.6个月C.1年D.3年答案:C8.以下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是( )。
A.劳动报酬B.试用期C.保守商业秘密D.福利待遇答案:A9.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
①劳动合同期满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死亡③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④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⑤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⑥用人单位发生严重经营困难⑦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A.①②④⑥⑦⑧B.①③④⑤⑥⑧C.②③④⑤⑦⑧D.①③④⑤⑦⑧答案:D10.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 )。
A.可以订立口头协议B.不得订立口头协议C.必须订立书面协议D.不得订立书面协议答案:A11.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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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死亡赔偿项目
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孙耀武
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死亡赔偿,涉及的规定相当多,各省市规定不一样,有的与社保法相冲突,本文以山东省为例,对相关项目及规定进行了梳理。
主要项目有:医疗费、丧葬费、救济费、供养费、医疗期间工资。
第一、关于医疗费。
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甲款规定: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其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有保险的有保险基金支付,无保险的由单位支付。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3条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第4条第3款规定,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小病或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大病或住院费用。
根据《决定》第7条第2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决定的要求,制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规划,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统筹地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具体包括:(1)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以
下简称《保险项目意见》)第1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疗、治疗项目:第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第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第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具体由《保险项目意见》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第2条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2)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
据此,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对西药、中药和中药饮片部分作了明确的规定。
4、补充医疗保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第4条第4款的规定,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百分之四以内的从成本中列支)
第二、关于病假工资。
依据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
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第十七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
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95年8月发布)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第1条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金。
第三、关于一次性亲属救济费。
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应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依照鲁劳发[1993]343号规定,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费为上一年度职工10个月平均工
资,如果按照劳动保险条例标准更高则按劳保条例执行,劳保条例规定(供养人数)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劳保条例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文件一、(二)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关于丧葬费。
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应付给丧葬补助费。
同时依照《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户某、郭某应享有的丧葬费为1000元,按照文件规定全部纳入统筹,由社保基金支付。
第五、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费。
依照《关于调整企业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7]9号,最新的为[2012]74号,日照410元),按照250元/月的职工非因工死亡的抚恤标准,户某每月的生活费为250元,并随政策调整。
按照山东省最新文件规定,仍由原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