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标准》
【通用文档】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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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一、总则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术语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套型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3、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4、卧室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5、起居室(厅)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6、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7、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8、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9、标准层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10、层高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1、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https://img.taocdn.com/s3/m/70c90de39ec3d5bbfd0a74f7.png)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
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74efbbfb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ccce771.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一、通用规定1、为保证住宅群落的安全、功能高效、节约能源,提高居住人居环境品质,依据《住宅建筑规范》,制定住宅设计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各种住宅建筑设计。
3、设计单位(个体)必须遵守本规范,依据本规范,根据本地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优化建筑设计方案,维护居住人的安全和群落和谐发展。
二、建筑外观要求1、建筑外观要寓意和谐、舒适、安逸的美感,形制按照当地传统建筑风格设计,其中有特色、有秩序、有节制。
2、建筑及其围护结构的形体设计应尽量减少山体的开挖,不增加山体形体的改变。
3、建筑外墙应采用抗震设计,并选用耐候、耐腐蚀高端新材料,外墙要受排水性能良好,保护墙面。
三、建筑布局要求1、住宅建筑布局要紧凑,交通布置合理,群落几何形式应协调统一,融合自然环境。
2、室外布置要有通风光照的畅通,有充足的景观及娱乐设施,道路等要设置标识灯,方便居民活动。
3、住宅建筑周围应设置绿化带或公共空间,实现群落的有机结构,提升住户的居住质量。
四、室内设计要求1、设计要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习俗,合理布置室内空间结构,保证室内空间通风采光足够。
2、住宅室内装修要注意节约能源,选用节能环保材料,保障室内空气洁净,避免污染,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范,确保人的安全。
3、住宅室内噪音控制要有效,如室内应当采用厚实的吸音隔墙,减少外界噪音的侵入,保护住户的健康。
五、配套设施要求1、社区绿地设施应完善,设有儿童游乐场、水景公园、植物景观等设施,丰富居民活动。
2、社区停车场应设计合理,车辆交通顺畅,停车设施要完善,配有停车灯、活动台、锚索等设备,保证社区安全。
3、住宅配套设施应包括物业管理服务、健身设备、生活服务等,为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提供必要的服务。
六、安全设计要求1、建筑应按有关国家建设标准的设计和施工要求,采取合理的抗震技术,确保建筑的安全可靠。
2、群落内部和外部要设有合理的防盗、消防和紧急救护等设施,保证住户及其财物的安全。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https://img.taocdn.com/s3/m/55b25de3aeaad1f346933f6b.png)
住宅设计规范标准设计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标准设计GB50096](https://img.taocdn.com/s3/m/6750a13e8e9951e79b89276e.png)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专题论证报告、答疑专题简介:1、名词定义—住宅、公寓等2、与“强制性条文”及《住宅建筑规范》的关系3、小套型与低限面积4、住宅设置凸窗的有关问题5、窗台与阳台的防护高度6、从“可踏面”的规定看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关系7、关于高层住宅配置可容纳担架电梯8、日照计算与住宅套型设计典型问题答案:1、底层公建(商住楼)适用标准?2、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的计算方法?3、住宅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住宅的设计?4、电线回路截面与负荷匹配?(相关标准改版)5、开敞式厨房与燃气安装技术条件?6、本规范的“实施时间”问题?1、名词定义—住宅、公寓等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住宅的两个关键概念“房子”和“家庭”。
《住宅设计规范》的定义说明:规范主要是按照家庭的居住使用要求来规定的。
未成家前或离散后的单身男女以及孤寡老人作为家庭的特殊形式,居住在普通住宅中时,其居住使用要求与普通家庭一致的。
作为特殊人群,居住在单身公寓或老年公寓时,应另行考虑其特殊居住使用要求,在《住宅设计规范》中不特别考虑。
公寓:为特定人群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筑。
一般以栋为单位配套相应公共服务设施。
公寓经常以其居住者的性质冠名。
学生公寓;运动员公寓;专家公寓;外交人员公寓;青年公寓;老年公寓。
公寓中的居住者的人员结构相对住宅中的家庭结构简单,而且在使用周期中较少发生变化。
住宅的设施配套标准是以家庭为单位配套的,而公寓一般以栋为单位甚至可以以楼群为单位配套。
例如,不必每套公寓设厨房、卫生间、客厅等空间,而且可以采用共用空调、热水供应等计量系统。
不同公寓之间的某些标准比公寓与住宅之间的差别还大。
如老年公寓在电梯配置、无障碍设计、医疗和看护系统等方面的要求,比运动员公寓要高的多。
因此,不应编制通用的公寓设计标准,必要时可分别制定相应的专用公寓设计标准。
事实上没有所谓的公寓标准,某些设计项目如果准备不执行《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则应执行相关公建设计标准的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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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1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l.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l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 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l.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 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l.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 层高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DOC)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DOC)](https://img.taocdn.com/s3/m/cdba200c453610661ed9f4be.png)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专题论证报告、答疑专题简介:1、名词定义—住宅、公寓等2、与“强制性条文”及《住宅建筑规范》的关系3、小套型与低限面积4、住宅设置凸窗的有关问题5、窗台与阳台的防护高度6、从“可踏面”的规定看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关系7、关于高层住宅配置可容纳担架电梯8、日照计算与住宅套型设计典型问题答案:1、底层公建(商住楼)适用标准?2、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的计算方法?3、住宅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住宅的设计?4、电线回路截面与负荷匹配?(相关标准改版)5、开敞式厨房与燃气安装技术条件?6、本规范的“实施时间”问题?1、名词定义—住宅、公寓等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住宅的两个关键概念“房子”和“家庭”。
《住宅设计规范》的定义说明:规范主要是按照家庭的居住使用要求来规定的。
未成家前或离散后的单身男女以及孤寡老人作为家庭的特殊形式,居住在普通住宅中时,其居住使用要求与普通家庭一致的。
作为特殊人群,居住在单身公寓或老年公寓时,应另行考虑其特殊居住使用要求,在《住宅设计规范》中不特别考虑。
公寓:为特定人群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筑。
一般以栋为单位配套相应公共服务设施。
公寓经常以其居住者的性质冠名。
学生公寓;运动员公寓;专家公寓;外交人员公寓;青年公寓;老年公寓。
公寓中的居住者的人员结构相对住宅中的家庭结构简单,而且在使用周期中较少发生变化。
住宅的设施配套标准是以家庭为单位配套的,而公寓一般以栋为单位甚至可以以楼群为单位配套。
例如,不必每套公寓设厨房、卫生间、客厅等空间,而且可以采用共用空调、热水供应等计量系统。
不同公寓之间的某些标准比公寓与住宅之间的差别还大。
如老年公寓在电梯配置、无障碍设计、医疗和看护系统等方面的要求,比运动员公寓要高的多。
因此,不应编制通用的公寓设计标准,必要时可分别制定相应的专用公寓设计标准。
事实上没有所谓的公寓标准,某些设计项目如果准备不执行《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则应执行相关公建设计标准的规定。
2024-住宅设计规范
![2024-住宅设计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230bf66c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d175c74.png)
05
走廊: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
联系廊 :联系两个相邻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的
水平通道。
06 住宅单元: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局部,该局部 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稳出口进行疏散。
地下室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 07 的1/2的空间。
半地下室: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 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
约用地、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
3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4
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
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
1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根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 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稳、卫生、 适用、经济等性能要求,制定本标准。
02
术语
02 术语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0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04 技术经济指标
0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技术经济指
02
标
套型阳台面积(m2/套)
03
套型总建筑 (m2/套)
04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m2)
05
04 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的规定
2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
1
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征
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
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 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
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4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 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https://img.taocdn.com/s3/m/bad8d184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94ac066.png)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一】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第1章总则1.1 索引1.2 引言1.3 术语及定义1.4 规范适用范围1.5 规范引用文件1.6 规范文件的解释和修改1.7 规范的结构和安排第2章一般规定2.1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义务2.2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义务2.3 设计文件的有关文件2.4 工程质量评定准则2.5 现场施工管理第3章建筑物的功能分区与布置3.1 基本功能分区3.2 功能分区的布置第4章建筑与结构4.1 综合建筑与结构设计4.2 地基与地下设施4.3 建筑材料与构件4.4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义务第5章暖通设备与系统5.1 综合暖通设计5.2 暖通设备的选择与布置5.3 暖通系统的规模和分区5.4 暖通设备与系统的节能要求第6章给水排水设备与系统6.1 综合给水排水设计6.2 给水设备的选择与布置6.3 给水系统的规模和分区6.4 排水设备与系统的布置要求第7章电气设备与系统7.1 综合电气设计7.2 用电系统的规模和分区7.3 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布置7.4 电气系统标志和图块的编制规范第8章便民设施与安全设备8.1 综合便民设施与安全设备设计8.2 便民设施的要求8.3 安全设备的要求【附件】1.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相关表格2.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相关图纸3.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其他相关附件【术语解释】1. 建设单位:指承担工程建设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军队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
2. 设计单位:指承担工程设计并对设计文件负责的单位或个人。
3. 工程质量评定准则:指对住宅工程进行评定的一系列准则和标准。
4. 现场施工管理:指对住宅建设工地进行管理,包括协调各施工工序的工作、组织施工人员的安全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二】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第1章总则1.1 索引1.2 介绍1.3 术语及定义1.4 适用范围1.5 引用文件1.6 文件的解释和修改1.7 结构和安排第2章一般规定2.1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义务2.2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义务2.3 设计文件的管理2.4 工程质量评定准则2.5 现场施工管理第3章建筑物的功能分区与布置3.1 主要功能分区3.2 布置原则第4章建筑与结构4.1 综合建筑与结构设计4.2 地基与地下设施4.3 建筑材料与构件的选择和应用4.4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义务第5章暖通设备与系统5.1 综合暖通设计5.2 暖通设备的选择与布置5.3 暖通系统的规模和分区5.4 暖通设备与系统的节能要求第6章给水排水设备与系统6.1 综合给水排水设计6.2 给水设备的选择与布置6.3 给水系统的规模和分区6.4 排水设备与系统的布置要求第7章电气设备与系统7.1 综合电气设计7.2 用电系统的规模和分区7.3 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布置7.4 电气系统标志和图块的编制规范第8章便民设施与安全设备8.1 综合便民设施与安全设备设计8.2 便民设施的要求8.3 安全设备的要求【附件】1.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相关表格2.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相关图纸3.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其他相关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组织或个人。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https://img.taocdn.com/s3/m/7b7d5e173b3567ec102d8a86.png)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l.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l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 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l.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 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l.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https://img.taocdn.com/s3/m/7078518dd0d233d4b14e69f4.png)
建标[199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建筑大学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7月1 总则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https://img.taocdn.com/s3/m/73b7d31e6bd97f192279e9c1.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3.9.3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
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3.9.4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
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
4.2.2高层住宅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
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
条文说明4.2.2 高层住宅在十层以上,所受风力明显比代层、多层住宅要大。
从调查来看,严寒和寒冷地区由于气候寒冷、风雪多,外廊型高层住宅都做成封闭外廊(有外墙在墙上开窗户或全部用玻璃窗封闭的挑廊);地处炎热地区的上海市,因冬季很冷,风雨较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
所谓主要通道是指居民日常必经之外廊,不包括单元之间的联系廊等辅助外廊。
由于沿外廊一边一般布置厨房、卫生间,需要良好通风,同时考虑防火排烟,故规定封闭外廊应有能开启的窗扇或通风排烟设施。
5.2.1 住宅建筑应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措施,以保证室内的热环境质量。
一、在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和温和地区除住宅热环境要求建筑的围护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外,在住宅设计中还应注重建筑布置向阳、避风,尽量争取主要房间有充足的日照,以利于冬季保温;注重建筑避免东、西晒,合理组织自然通风,以利夏季隔热、防热以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
二、严寒和寒冷地区,应注重建筑的节能设计,采取技术措施,将采暖能耗控制在规定的水平上,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益。
其节能设计,除建筑的围护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份)》(JGJ26)的规定外,在采暖住宅建筑设计中还应符合节能设计的规定:——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应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冷外廊,采暖期平均室外温度在6.0℃以下的地区,楼梯间应采暖,入口处应设置门斗或采取其它防寒措施。
——窗(包括阳台门上部)面积不宜过大,减少窗缝隙长度,加强窗的密闭性。
当采用密封条密封窗的条件下,房间应设置可调节的换气装置或其它换气装置。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https://img.taocdn.com/s3/m/118e32385a8102d276a22ff6.png)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
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9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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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9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1.07.26•【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93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9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17653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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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住宅residential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套型dwelling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居住空间habitable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卧室bed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起居室(厅)living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使用面积usable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标准层typical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层高storey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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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专题论证报告、答疑专题简介:1、名词定义—住宅、公寓等2、与“强制性条文”及《住宅建筑规范》的关系3、小套型与低限面积4、住宅设置凸窗的有关问题5、窗台与阳台的防护高度6、从“可踏面”的规定看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关系7、关于高层住宅配置可容纳担架电梯8、日照计算与住宅套型设计典型问题答案:1、底层公建(商住楼)适用标准?2、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的计算方法?3、住宅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住宅的设计?4、电线回路截面与负荷匹配?(相关标准改版)5、开敞式厨房与燃气安装技术条件?6、本规范的“实施时间”问题?1、名词定义—住宅、公寓等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住宅的两个关键概念“房子”和“家庭”。
《住宅设计规范》的定义说明:规范主要是按照家庭的居住使用要求来规定的。
未成家前或离散后的单身男女以及孤寡老人作为家庭的特殊形式,居住在普通住宅中时,其居住使用要求与普通家庭一致的。
作为特殊人群,居住在单身公寓或老年公寓时,应另行考虑其特殊居住使用要求,在《住宅设计规范》中不特别考虑。
公寓:为特定人群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筑。
一般以栋为单位配套相应公共服务设施。
公寓经常以其居住者的性质冠名。
学生公寓;运动员公寓;专家公寓;外交人员公寓;青年公寓;老年公寓。
公寓中的居住者的人员结构相对住宅中的家庭结构简单,而且在使用周期中较少发生变化。
住宅的设施配套标准是以家庭为单位配套的,而公寓一般以栋为单位甚至可以以楼群为单位配套。
例如,不必每套公寓设厨房、卫生间、客厅等空间,而且可以采用共用空调、热水供应等计量系统。
不同公寓之间的某些标准比公寓与住宅之间的差别还大。
如老年公寓在电梯配置、无障碍设计、医疗和看护系统等方面的要求,比运动员公寓要高的多。
因此,不应编制通用的公寓设计标准,必要时可分别制定相应的专用公寓设计标准。
事实上没有所谓的公寓标准,某些设计项目如果准备不执行《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则应执行相关公建设计标准的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17653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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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住宅residential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套型dwelling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居住空间habitable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卧室bed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起居室(厅)living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使用面积usable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标准层typical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层高storey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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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 1999),经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以建标[1999]76号文批准,业以发布。
本规范第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参加单位是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建委综合设计院、西安冶金建筑学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南京市住宅设计研究所、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四川绵阳地区建筑勘察设计院。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住宅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1总则1.0.1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权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 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
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个性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
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
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 )修订后,高层建筑已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
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
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计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
1.0.4国家对住宅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了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特别是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针政策和法规与住宅建设关系特别密切,住宅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如建设部提岀“从1996年起到2000年,新设计的采暖居住建筑应完成1980 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节能50% ”的目标,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已进行了修订,为此要改革墙体,加强住宅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我国是土地和水资源缺乏的国家,因此在设计中要采用节地型方案,使用节水型器具等等。
1.0.5本规范只对住宅单体工程设计作岀规定,但住宅与居住区规划密不可分,住宅的日照、朝向、层数、防火等与规划的布局、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道路系统、竖向设计等都有内在的联系,必须共同形成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困此,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以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当然还包括前条规定的安全、卫生等要求。
1.0.6住宅建筑量大面广,因此,建筑构配件需要标准化、模数化,应符合建筑模数协调标准,适应工业化生产,建筑设备与建筑主体也需模数协调,有得于商品化生产;目前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层岀不穷,国家正在实行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政策,改变以往设备陈旧、工艺落后、粗放经营的局面,采取集约化规模经营,提出高产品质量。
住宅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住宅物质寿命一般不少于五十年,设计时难预测也不可能按如此长时间的使用要求去做,而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新技术和产品的不断涌现,又会对住宅提出各种新的功能要求,这将导致对旧住宅改造,如果在设计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将比新建节省大量投资和材料,并延长了住宅的使用寿命。
1.0.8住宅是供人使用的,因此处处要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低频,还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国家已颁布《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正在制定《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故住宅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必须执行上述规范的有关规定。
1.0.9住宅设计涉及建筑、结构、防火、热工、节能、隔声、采光、照明、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各种专业,各专业已有规范规定的内容,除必要的重申外,本规范不再重复,因此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主要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J 13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J 15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1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等。
3. 2卧室、起居室(厅)3.2.1住宅设计应避免穿越卧室进入另一卧室,而且应保证卧室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条件。
卧室的最小面积是根据居住人口、家具尺寸及必要的活动空间确定的。
原规范规定双人卧室不小于9m2,单人卧室不小于5m2。
本次修编分别提高为10m2和6m2,其依据为:一、据对国外资料统计分析,普遍规定双人卧室大于10m2,单人卧室大于6m2,我国住宅面积小主要是卧室间数少,每间卧室最低面积不应过小。
二、据对近年来各种新住宅方案的统计分析,极少出现小于10m2的双人卧室和小于6m2的单人卧室。
三、根据实态调查,我国住宅的卧室普遍兼有供学习之用的功能,以床、衣柜、写字台为必要家具布置卧室,双人卧室I0m2、单人卧室6m2才能保证上述家具的布置。
四、在供主干户家庭居住的套型中(如两代居住宅),常有一间卧室需兼起居活动,这种兼起居的卧室必须在双人卧室的面积基础上,至少增加一组沙发面积(2m2 ,)才能保证家具的布置。
322起居室(厅)在现阶段住宅套型中,已成为必不可少的居住空间,本条要求保证这一空间能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宜有良好的视野景观;最低面积尺度分析表明,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应在12m2以上才能满足必要的家具布置和方便使用。
3.2.3起居室(厅)的主要功能是供家庭团聚、接待客人、看电视之用,常兼有进餐、杂务、交通等作用。
除了应保证一定的使用面积外,应减少交通干扰,厅内门的数量不宜过多,门的位置应集中布置,宜有适当的直线墙面布置家具。
根据低限尺度研究结果,只有保证3m以上直线墙面布置一组沙发,起居室(厅)才有一相对稳定的角落。
3.2.4较大的套型中,除了起居室(厅)外,另有的过厅或餐厅等可无直接采光,但其面积不应太大,否则套内无直接采光空间过大,降低了居住生活标准。
3. 4卫生间3.4.1本条要求每套住宅应设的三件洁具为便器、洗浴器和洗面器,第四类住宅有条件时宜设三间或二个以上卫生间。
由不同洁具组合而成的卫生间,其最小面积的规定依据如下:一、以洁具低限尺度以及卫生活动空间计算最低面积;二、淋浴空间与盆浴空间综合考虑,不考虑在淋浴空间设洗面器。
三、不考虑排便活动与淋浴活动的空间借用。
四、住宅的卫生间面积必须为护理老人和照顾儿童使用时留有余地。
本条款规定的面积不包括洗衣机的位置。
3.4.2无前室的卫生间,其门往往直接开向厅或厨房,是前阶段住宅套型面积指标较低时的过渡性办法。
实态调查发现,这种布置方法问题突岀,“交通干扰”、“视线干扰”、“不卫生”等缺点较多,本条规定要求杜绝岀现这种设计。
3.4.3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层,因施工质量差而发生漏水的现象十分普遍,同时管道噪声、水管冷凝水下滴等问题也很严重,本条规定不得将卫生间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跃层住宅中允许将卫生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上层,并均应采取防水和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要求有专用给排水接口和电插座等。
洗衣机位置可在卫生间以外的空间。
3 . 6层高和室内净高3.6.1把住宅层高控制在2.80m以下,不仅是控制投资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为住宅节地、节能、节材、节约资源。
把层高相对统一,在当前住宅产品发展的初期阶段很有意义,例如对发展住宅专用电梯、通风排气竖管、成套厨柜等均很有现实意义,有一个明确的层高,这类产品的主要参数就可以确定。
2.80m层高的规定,在全国执行已超过十年,普遍能贯彻执行,北京、天津等市能做到 2.70m,个别地区曾强调顶层和底层在技术处理上的一些问题而放宽了规定,现已基本解决。
近年来住宅装空调器逐步普及,更需进一步要求控制层高,以便节能。
3.6.2卧室和起居室(厅)是住宅套内活动最频繁的空间,也是大型家具集中的场所,本条要求其室内净高不低于2.40m,以保证基本使用要求,在国际上,把室内净高定为 2.40m的国家很多,如:美国、日本、英国和我国的香港地区,参照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室内净高定为 2.40m是可行的。
从室内微小气候的测定结果看,2.40m室内净高也是可行的。
原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1959年出版的“有关住宅净高与自然通风问题”的研究报告中测定表明,要改善室内微小气候,主要取决于平面布置有无对流通风条件,其测定结果见表 3.6.2。
表3.6.2净高(m) 2.80 2.60 2.50 2.40 2.20 附注温度(° C) 31.51 30.49 31.19 30.35 30.41 夏天在汉口居室风速(m/s) 0.246 0.241 0.263 0.255 0.264 相对湿度(%) 89.5087 85.80 89 86.50 上午6 时测定3. 7阳台3.7.1阳台是室内与室外之间的过渡空间,在城市居住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