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范本(屋顶光伏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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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总则

甲方:

乙方: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节能方案》后,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乙方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向甲方提供相关节能项目的技术改造和服务,以实现甲方节能减排目的。双方订立本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共同遵守。

1.1本合同期限为,自始,至。

1.2本项目的建设期为,自始,至。

1.3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效益分享期为。1.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1.1项目名称:屋顶光伏电站系统节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节能项目)。

1.2项目内容:乙方提供节能项目节能解决方案、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并提供相关产品。相关产品包括支架、光伏组件、逆变器、配电柜、线缆等。项目的主要内容有:

1、项目备案、申请

2、主材采购、安装

3、并网报验、送电

4、政府补贴资金申请

1.3项目目的

1.3.1 乙方投资实施光伏电站建设项目,达到甲方节能减排的目的;

1.3.2 开源节流、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环境。

1.3.3 通过节能项目实施获得的节能收益,甲、乙双方共同分享。

2.投资与收益

2.1本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资金由乙方自筹或融资解决。

2.2甲乙双方通过节能项目实施,所获取的节能收益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和期限共同分享。收益分享期为25年,所发电全部由甲方使用,余量上网销售,就双方收益分享按照下述方案执行:

2.2.1电站并网发电后,第一年至第五年,甲方按照自身当月消耗光伏电站实际发电量按市电价的9.5折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用电费用;

2.2.2第六年至第十年,甲方按照自身当月消耗光伏电站实际发电量按市电价的9折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用电费用;

2.2.3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甲方按照自身当月消耗光伏电站实际发电量按市电价的8.5折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用电费用;

2.2.4第十六年至第二十年,甲方按照自身当月消耗光伏电站实际发电量按市电价的8折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用电费用;

2.2.5第二十一年至第二十五年,甲方按照自身当月消耗光伏电站实际发电量按市电价的7.5折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用电费用;

2.2.6国家补贴部分在到位后归乙方所有。收益分享期满后,节能项目设备所有权即归甲方所有。

2.3节能收益包括:项目实施直接降低的能耗费用、节能理财收益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A。

2.4节能量和节能收益的计算方法详见附件A。

3.项目实施

3.1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节能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甲方收悉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批;设计方案及施工方案经甲方确认后个工作日内相关设备运到施工现场,甲方验收后乙方按甲方书面确认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3.2 甲方负责配合乙方办理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施工许可、环评审批、项目报备等手续,乙方全程办理,并提供相应的设计、施工方案、图纸等。因未获施工审批而影响工期的,工期自动顺延。

3.3 乙方实施节能项目时,以不影响甲方正常生产运营为前提,如工程确需甲方暂停生产配合施工的,停工时间不超过天,且需提前天书面通知甲方给予配合。

3.4 根据甲方经营生产的实际情况,正常节能项目实施工期为个月(即

个工作日)。在施工期内,非因乙方原因而造成的工程延误,则工期顺延。

3.5 在节能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乙方编制的设计、施工方案,由乙方全权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甲方在工程施工方面给予积极配合。

4.项目验收

4.1 在本项目通过国家电网公司验收并网后,即开始执行本合同收益分享事宜。

4.2 节能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协助乙方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节能减排专项奖励或补贴等事宜,获得的奖励或补贴归乙方所有。

第二部分节能收益确定、回收及项目融资担保

5.节能收益的确定

5.1节能收益的确定

依据项目月实际计量数据,即为当月节能收益额。

5.1.1节能收益分享期内,依据项目月实际计量数据,,即为当期节能收益额。

5.1.2节能项目验收合格后,依据项目月实际计量数据,即为当月节能收益额。

5.2能耗量的检测

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各委派专职人员对各能耗设备的能耗量进行检测,对各期能耗量有异议的,以电网公司出具的电能消耗收费单据为准。

5.2.1节能项目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于每个月的8日前,组织人员对上个月的节能量、节能率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上个月节能收益计算的依据。

5.2.2甲方的经营状况、生产状况、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等确需调整的,甲方应提前6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乙方,且与乙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重新调整相关的基准线数据。

6.节能收益的回收

6.1 节能收益的支付

节能收益每个月结算一次。甲方应在项目验收合格次日起,按5.2条规定依据电网公司出具的收费单据进行测算甲方本月实际消耗光伏电站发电量数量,于每个月结束后的十五日内向乙方付款一次,直至分享收益期限届满。

6.2 节能收益的支付

甲方无故延迟付款超过十五日以上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应付款项的日千分之一计算至清偿时止。逾期付款超过一个月并经乙方书面催缴仍不支付的,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有权拆除节能项目设备或进行其它处置,同时甲方按9.1条承担违约责任。

6.3 节能收益分享期结束后,甲方付清乙方全部款项的,节能项目设备所有权

及节能系统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未付清乙方节能收益款的,乙方仍保留该节能项目设备及节能系统所有权直至付清全部款项为止,且在此过程中节能项目设备及节能系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6.4 甲方以票据结算或乙方认可的其它结算方式支付节能收益款。

7.节能项目的回购、买断、融资及担保

本合同履行期间,节能项目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7.1节能项目的回购

甲方愿回购乙方未来节能收益的,乙方给予的折扣;甲方愿回购但出现临时资金短缺的,乙方可为甲方融资提供便利。回购后节能项目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向甲方移交全部项目资料。

7.2节能项目的买断

节能收益期内,在保证甲方节能收益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第三方可买断节能项目乙方未来的收益权,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项目买断的相关事宜。

7.3节能项目的融资

节能收益期内,在保证甲方节能收益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乙方可将节能项目的未来收益权通过质押、转让等方式进行融资,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项目融资的相关事宜,但甲方不承担任何融资风险。

第三部分权利与义务

8.节能项目执行期内双方权利义务

8.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能够提供光伏电站所需的屋顶面积。

2)甲方确保所提供的基准年能耗数据真实准确,否则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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