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
谈政府采购法规体系中的重新评审、重新采购和重新确定中标成交人
操作实务I OPERATION中:新评审、>r m 采购、电新确'心丨1标成夂人在政fff 采购法觇体系屮顿m 。
n 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陁以凇, 时政部mi 出ff r 多1、勻屯新it :审、哦新采购、氓新确定中紹皮交人h i 又•的部门规擊、规范n 文件.对n 适川范闱、‘欠陁耍求iH im ji 。
本殳结ff 政府m m jm 体系觇定的适丨丨丨情形及孓购实践屮y 之tu x M 重点、谁点、$议点 进f f 剖析。
谈政府采购法规体系中的重新评审、重新 采购和重新确定中标成交人文/张帆王亮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一、重新评审纵观整个政府采购法规体系可知, 重新评审包含原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审 和组建新的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两种情形。
以下结合采购实践分别对 两种情形的适用情况进行分析。
(—)原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审的适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 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 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根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评 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 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 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 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 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
出现除 上述以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 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 确记载。
财政部2012年颃布执行的《关 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G O 中国政府采K I 2021年第1朗OPERATION I操作实务是政府采购法规体系最早明确重新评 审范畴的规范性文件。
该《通知》之 后,针对不同采购方式的管理办法《政 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 暂行办法》的相继出台,对“重新评审”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政府采购操作实务与注意事项(PPT 46张)
环境标志产品管理
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
意见(财库[2006]90号)2006年10月
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
单的通知(财库[2008]50号 2008年7月)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五期环境标志产 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5]44号 2015年1月)
第二部分 特殊领域的产品管理
政府采购法有关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
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 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 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 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上述条款在实施过程中体现在:如节能产品管理、环 保产品管理、进口产品管理等等。
政府采购刘春
第一部分 法律 法规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3月1日和《 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财政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
(国办发[2007]51号 )
进口产品管理
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
[2007]119号)2007年12月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库[2008]248号 2008年7月) 1.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 实行审核管理。 2. 这里需注意鼓励进口产品与限制进口产品审核材料 有区别的。 3.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 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实务的影响分析
2015 年第 6 期 59
建设管理
浙江教育技术
法律依据。 ( 五) 明确了政府采购实施过程的关键时间
节点 《 条例》 第三十一条规定:“ 招标文件的提供
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 5 个 工作日。 ”
《 条例》 第四十三条规定:“ 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 送交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 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 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 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 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 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联 合 体 中 有 同 类 资 质 的 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 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 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 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 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该条例,对关联方和联合体投标作出了明确 限制,限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 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政 府采购活动,增强了政府采购的竞争力,也更能 凸显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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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教育技术
建设管理
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 成交供应商名称、 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 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单 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
这一规定,增强了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更加 明确了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公开事项。
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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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一)《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
1 . 1 . 2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依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A.《招投标法》第66条: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 2)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 3)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 B. 《 招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 第 9 条 :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 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 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 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 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 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 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纳入预算管理”: 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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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一)《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
1.1.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招投标法》第3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 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 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共六章 68条: (1)一个基础:招标人的理性采购 (2)两个组织:除了当事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 (3)程序管理的三个重点:合法、公平、救济 (4)四项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四个属性:经济、管理、技术、法律; 四项内容:方案、文件、程序、合同。 (5)程序五个环节: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监督五种方式:行政、司法、社会、当事人和行业自律。
培训课件 政府采购基础实务
二、采购项目的分类——非政府采购项目
自主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10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1)范围: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100万元以下 (2)实施方式:采购人自主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 (3)实施原则:
定义、采购方式、评审方法
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细化采购法的实际操作
74号令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细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 询价的操作
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细化招标方式的操作
94号令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规范质疑、投诉处理
101号令
综合评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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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 服务 工程
三、政府采购方式——采购方式适用范围
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
评审方法 适用对象
竞争性谈判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 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 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 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 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 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 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精选演示课件.ppt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
立法宗旨
•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 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 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精选课件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
相关定义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 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 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条例》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 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 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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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八、明确政府采购评标方法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出台时间 •出台背景 •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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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出台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经2014 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予以公 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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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出台背景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根据《政府采购法》制定,《条例》 是《政府采购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 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 政府采购的实践日益充分,政府采购改革深入推进,政府采购 总规模从2002年的1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381亿元。同时,政 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天价采购”、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引起 社会关注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有必要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 细化法律规定,充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 制定出台《条例》,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 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政府采购操作实务与分析
关于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
根据18号令的规定,招标的评标方法分为 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关于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 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 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 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 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 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 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关于20号令第二条第三款的理解
投诉书的内容
(一)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住所等 基本情况;(二)具体投诉事项及事实依 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 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的格式、投诉书的副本、委托授权 书、证据材料
投诉受理
询价采购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 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 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采取询价采购方式 的应当是公开招标项目之外的,并且必须 符合三个方面的货物特性和市场条件。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法定情形:1、只能 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 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 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 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 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1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 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 于七个工作日。
关于供应商资格审查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 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 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 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 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
1.5 《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依据
《政府采购法》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 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采购人本部 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双刃剑
贯穿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预算编制、 采购需求制定、落实政策功能、评标 定标、质疑处理、履约验收、信息公 开等各个环节,“一头(采购需求确 定)一尾(履约验收)”最重要。
1.4 政府采购政策趋势及发展方向
采购人主体责任在法律法规中的体现: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 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 采购人应当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归口管 理部门应当牵头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 与分工,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 机制,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 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 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 目录确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 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 购
政府采购操作实务(黄莹)
努力予以弥补的。构成采购法上的歧视待 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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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采购人行为规范
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确定政府采购方式 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签订委托协议
确定采购需求 落实政策功能 遵循回避 原则 遵守评审规定 履行保密义务 确认中标(成交)结果 签订政府采购 合同 组织履约验收 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应对质疑与投诉 接受监督检查
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
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
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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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个方面判断是否构成采购法上的歧视 待遇:结合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1.该 需求是否合理;2.该限制条件是否有法律依 据;3.供应商能否通过努力予以弥补,例如, 只对服务场所提出要求,未就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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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 同财政性资金;
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 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 政府采购;
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 统一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条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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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购标准要求:
公开招标标准:货物服务100万以上;工程200 万元。
品牌、生产厂商、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服务项目的,应公布服务 清单、服务内容及人员配备清单;工程项目的,应公布工程量清单、 材料数量及单价、人工成本; (五)成交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政策价格优惠扣除情况; (六)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 的推荐意见。
实务操作---竞谈只剩一家,怎么办?
实务操作---竞谈只剩一家,怎么办?问:某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第一次发布招标公告后,没有供应商投标。
于是采购代理机构第二次发布了招标公告,至投标截止时间,共5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但评委会经资格性审查发现,只有两家供应商符合要求。
此时,可以申请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吗?转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后,如果有1家供应商突然不愿意参与竞谈了,请问该项目应如何处理?答:首先,该项目在第一次公开招标时没有供应商响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取消采购任务,报财政部门审核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
其次,重新招标后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依然不足3家,而该项目采购文件又不存在任何问题,该情形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74号令”)第二十七条“(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规定。
而根据74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规定,该项目可以依法申请变更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
申请变更时,采购人应依照74号令第五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最后,对于转为竞争性谈判后,有1家供应商突然不愿意参与竞谈的情形,有人提出向两家供应商同时发出竞谈邀请,1家供应商不愿意响应就与另一家愿意响应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的解决方案。
这种方案是不妥的,因为此时项目已经不符合竞争性谈判的条件了。
至于如何处理,有业内人士提出了两种方式:第一,如果项目确实紧急,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可以依法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第二,如果项目不符合单一来源的适用情形,该竞谈活动应当终止,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采购“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
式 采 购 的 ,适 用政 府 采 购 法 及本 条例 。” 款 所 称 工 程 ,是 指 建 设 工 程 ,包 括 建 设计 、施 工 、监 理 以及 与 工程 建 设 有关
《招标 投标 法 》第 三条 规定 : “在 中 筑 物 和 构 筑 物 的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及 的重 要 设 备 、材 料等 的采 购 。与 建 筑物
仅 需 要 保 证 采 购 过 程 的 合 法 性 ,还 独 的 装 修 、拆 除 、修 缮 不 属 于 依 法 必 该 文 件 的 内 容 , 而 关 于 颁 发 施 工 许 可
幕要 考 虑 后 续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 政 府 采 购 此 类 项 证 的工 41E ̄p由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实 施 ,
力、库 [201 5]352号 )文件转 发了国务 当采用 竞争性 谈判或 者单 一来 源方式 等 规定 ,对 符合 申请 条件 的,应 当颁
52 中国政府采购I 201 8
OPERATION I操作实务
发施 工 许 可 证 。 ”文 件 为各 地 建设 行 政 比 如 建 筑 物 的 外 立 面 装 修 或 修 缮 ,需 适用于国法秘财函 [201 5]736号文件 ,
部 门批 准 。
并没 有 明确 的 法律 依 据 。
首 先 文 件 中 明 确 了 “与 建 筑 物 和
但 是 鉴 于 该 文 件 由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而 在 采 购 工 程 的 过 程 中 , 采 购 人 构 筑 物 的 新 建 、 改建 、扩 建 无 关 的 单 转 发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往 往 不 了 解
,f . 谩 炳 ^动 鬯btI I{_{{ 拖 ,
政府采购操作实务(一) 曹石林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囯政府采购法》 关于信息管理的规定 财政部令2004年第19号 关于货物服务招标的规定 财政部令2004年第18号 关于供应商投诉的规定 财政部令2004年第20号、财库[2007]1号 关于代理机构资质的规定 财政部令2010年第61号
• • • •
政府采购的信息管理
公告范围:《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 号令)第八条、第九条 公开招标公告内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 条 案例分析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内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 中标公告内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湘财购[2005]5号 附件5(中成交结果)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内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 • • 关于评审专家的规定 财库[2003]119号 关于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规定 财库[2004]185号、财库[2006]90号 关于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 财库[2007]119号、财办库[2008]248号 关于价格评审的规定 财库[2007]2号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 • • • • 湖南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 湘财购[2005]5号 湘财购[2005]8号、 [2006]17号 湘财购[2005]14号 湘财购[2007]24号 湘财购[2008]5号 „„
公告 非公开招标方式 代理机构 质疑 评审程序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
资格条件确定的目的:选择具有投标资格和相应的履约能 力的投标人 资格条件: 法定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注: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定条件(能力要素) • 业绩 • 财务状况 • 拟投入能力 • 联合体与分包 • 信誉及其他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解读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解读政府采购是指政府及其机关、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开展经济活动时,使用国家财政资金或其他财政资金购买或委托购买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是国家财政资金应用的重要领域,为了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透明和合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一、政府采购的法律基础政府采购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临时条例》等。
其中,《政府采购法》是政府采购领域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政府采购的原则、程序、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二、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经济、合理、效率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国内产业和利益原则。
这些原则的制定旨在确保政府采购过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和企业的利益。
三、政府采购的程序政府采购的程序通常包括需求确认、采购准备、采购公告、投标报名、招标或邀请招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环节。
在需求确认阶段,采购单位需明确自身购买的具体需求;在采购准备阶段,采购单位需评估预算、确定采购方式等;在采购公告阶段,采购单位需将采购信息进行公示;在投标报名阶段,供应商需要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在招标或邀请招标阶段,采购单位会将招标文件发放给合格的供应商;在评标阶段,采购单位会对供应商的报价和资质进行评估;在定标阶段,采购单位会选择中标供应商;最后,在合同签订阶段,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正式的采购合同。
四、政府采购的监督与处罚为了确保政府采购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监督机构需要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包括虚假招标、泄露招标信息、向招标人索取、收受财物等行为。
对于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例如取消违法人员的供应商资格、责令改正、罚款等。
五、政府采购的新发展近年来,我国政府采购进一步加强了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操作实务与案例分析
信息公告 管理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 第19号令)2004年8月
采购代理机构管理
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 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2003年 11月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 政部第31号令)2005年12月
6、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 意见(财库[2006]90号)2006年10月
“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的通知(财库[2008]50号 2008年7月)”
7、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 见(财库[2006]47号)2006年6月
11、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 法》(财库[2007]31号)2007年4月
12、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 办法》(财库[2007]120号)2007年12月
13、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 库[2007]119号)2007年12月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2008年7月)
进口产品管理
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库[2007]119号)2007年12月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2008 年7月)
无限局域网和软件产品管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 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2005年12月
4、国家计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 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18号令 200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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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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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
财政部门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 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进一步提高透 明度、优化服务。 对于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的质疑进行了适当规 范,以提高采购效率和行政效能。 明确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 该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对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增加了补正期限的规定,以充 分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十一、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 《条例》作出了专门的衔接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 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有关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 界定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进行了衔接,并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 款表述完全一致,即,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 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 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关于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 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 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 检查适用本办法。
代理机构管理办法重点解析
名录登记 从业管理
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
代理机构管理办法重点解析
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以下简称注册地)省级分网填报以下 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 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 监控设备设施情况; (五)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进行质疑答复。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 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 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完善了投诉书应当包括的内容以及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时 财政部门的处理方式。 补充了财政部门组织质证的相关要求 , 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未 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后果,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的情形。 细化了不计入投诉处理期限的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 以及投诉人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以及投诉事项属实情况下财政部门 的处理方式等。
代理机构管理办法重点解析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 (二)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评审 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 (四)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 况; (五)受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情况; (六)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 (七)档案管理情况; (八)其他政府采购从业情况。
94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94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94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94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号)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 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三款保持一致;关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的程序性规定,在兼顾政府采购
特点的基础上,也尽可能地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
贯彻落实上位法要求。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框架内,对相关规定进 行细化、充实和完善。特别是对招标采购程序、评标方法、交易规则、信息公开等已经滞后 的规定进行修改。 与其他办法相衔接。与《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相衔接,完善有关专家抽取的规定。删除原18 号令第八十五条有关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的规定。明确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 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细化法律规定,充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 制定出台《条例》,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 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重点解读
一、明确了何为财政性资金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 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 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 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二、政府采购服务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三、明确集中采购概念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 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集中采购 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 政府采购活动。 四、明确定义采购代理机构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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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68号主席令,2003年1月1日施行) • 出台时间 • 出台背景 • 立法宗旨 • 相关定义 • 重点解析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
出台时间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予以公布,自2 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理机构管理办法重点解析
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 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 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 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 政府采购的实践日益充分,政府采购改革深入推进,政府采购 总规模从2002年的1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381亿元。同时,政 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天价采购”、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引起 社会关注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有必要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
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
相关定义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 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 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 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 购对象。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
立法宗旨
•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
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
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
相关定义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
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
徐宁
目录
第一部分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操作实务 政府采购判例分析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Company Logo
第一部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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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 其他规章
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 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 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 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
出台背景
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机构采 购行为、发挥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作用的一项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迫切需 要国家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建立和实行政府采购制 度。实践表明,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在提高财政支出管理水平、节约财政 资金、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效果比较显著。 通过政府采购的立法,将政府采购纳入法制化管理,维护政府采购市 场的竞争秩序,并依法实现政府采购的各项目标,最终建立起适应我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