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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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
出台背景
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机构采 购行为、发挥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作用的一项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迫切需 要国家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建立和实行政府采购制 度。实践表明,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在提高财政支出管理水平、节约财政 资金、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效果比较显著。 通过政府采购的立法,将政府采购纳入法制化管理,维护政府采购市 场的竞争秩序,并依法实现政府采购的各项目标,最终建立起适应我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
94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94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94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94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号)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 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出台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经2014 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予以公 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出台背景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根据《政府采购法》制定,《条例》
是《政府采购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
代理机构管理办法重点解析
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 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 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 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
财政部门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 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进一步提高透 明度、优化服务。 对于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的质疑进行了适当规 范,以提高采购效率和行政效能。 明确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 该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对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增加了补正期限的规定,以充 分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三款保持一致;关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的程序性规定,在兼顾政府采购
特点的基础上,也尽可能地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
贯彻落实上位法要求。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框架内,对相关规定进 行细化、充实和完善。特别是对招标采购程序、评标方法、交易规则、信息公开等已经滞后 的规定进行修改。 与其他办法相衔接。与《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相衔接,完善有关专家抽取的规定。删除原18 号令第八十五条有关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的规定。明确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 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细化法律规定,充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 制定出台《条例》,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 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重点解读
一、明确了何为财政性资金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 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 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 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 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 检查适用本办法。
代理机构管理办法重点解析
名录登记 从业管理
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
代理机构管理办法重点解析
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以下简称注册地)省级分网填报以下 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 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 监控设备设施情况; (五)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
徐宁
目录
第一部分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操作实务 政府采购判例分析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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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 其他规章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
重点解析
1、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适用区分 2、采购本国货物、服务和工程 3、政府采购各流程规定 4、各方主体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658号国务院令,2015年3月1 日施行) •出台时间 •出台背景 •重点解读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
立法宗旨
•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
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
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
相关定义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
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二、政府采购服务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三、明确集中采购概念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 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集中采购 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 政府采购活动。 四、明确定义采购代理机构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进行质疑答复。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 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 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完善了投诉书应当包括的内容以及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时 财政部门的处理方式。 补充了财政部门组织质证的相关要求 , 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未 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后果,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的情形。 细化了不计入投诉处理期限的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 以及投诉人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以及投诉事项属实情况下财政部门 的处理方式等。
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 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 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 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
相关定义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 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 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 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 购对象。
代理机构管理办法重点解析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 (二)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评审 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 (四)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 况; (五)受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情况; (六)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 (七)档案管理情况; (八)其他政府采购从业情况。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八、明确政府采购评标方法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九、联合体中供应商资质"就低不就高" 《条例》规定,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 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十、严格限制组织重新评审 《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 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 政府采购的实践日益充分,政府采购改革深入推进,政府采购 总规模从2002年的1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381亿元。同时,政 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天价采购”、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引起 社会关注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有必要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
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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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十一、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 《条例》作出了专门的衔接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 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有关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 界定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进行了衔接,并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 款表述完全一致,即,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 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 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关于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 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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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68号主席令,2003年1月1日施行) • 出台时间 • 出台背景 • 立法宗旨 • 相关定义 • 重点解析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
出台时间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予以公布,自2 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
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以外 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பைடு நூலகம்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五、供应商须提交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条例》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六、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 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七、明确中标人拒签合同的后续处理方式 《条例》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 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 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