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争议问题研究
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界定研究
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界定研究群众性活动是一种非常常见的社交行为,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受到各种安全隐患的困扰,我们需要对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进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界定和研究。
群众性活动对组织者安全保障的要求:1. 预防性措施:在活动策划阶段,组织者必须对活动进行充分的规划和预测,并对相关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与排查。
组织者还需要制定相应的紧急应对预案,以保证在意外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应对。
2. 安全措施落实:在活动实施的过程中,组织者必须将各种预防措施付诸实践,并确保参与者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和标准。
例如,对于大型体育赛事或演唱会等活动,组织者需要通过每一个参与者的安全检查,确保其携带物品符合安全要求,并且参与者所在的场地、舞台、观众席等也要符合安全标准。
3. 特殊措施:对于一些特殊的群众性活动,如庙会、游行等,组织者需要采取特殊措施来强化安全防范。
例如,在游行中,组织者需要确保参与者行进的路线安全、保障现场交通秩序等。
对于庙会等活动,组织者需要加强质量控制,确保所有的摊贩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并加强交通管理,避免人车混杂的事故。
4. 安全应急预案:对于极端情况下的安全事故,组织者需要制定应急预案。
例如,面对恶劣气候、突发事件等异常情况,组织者需要及时采取行动,保障参与者的安全和健康。
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界定:1. 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限的,不能盲目扩大其范围。
组织者应该根据活动类型、规模、安全隐患等特征,明确安全保障的责任范围,不能超出自身承担能力,否则将增加组织者的负担。
2. 组织者的安全保障工作应当以防范为主、应急为辅。
组织者要预见安全隐患,并通过各项规定和标准对参与者进行安全性检查。
此外,应根据活动的安全特征,制定应急预案,并确保有效、快速的应对机制。
3. 组织者的安全保障工作应当有阶段性,不得削弱安全保障的基本要求。
安全保障的范围应该依据活动的不同阶段而异,但是根据基本的安全保障要求,不能削弱对活动安全的防线。
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管理社区数码世界 P.192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研究水丽潇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摘要:在现实生活中,侵权行为是非常多的,有些侵权行为对他人的利益没有造成太大的损失,当事人不容易发觉,有些侵权行为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的损害很大,这个时候侵权人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这些现象,我国制定了《侵权责任法》,在侵权责任法中对安全保障义务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本文针对《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研究,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深入的分析,让人们可以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利益和安全。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 安全保障义务 研究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侵权行为的出现也越来越频繁,面对这些侵权现象,出台了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中对安全保障义务有了明确的规定,可以更好的保障人们的利益和安全。
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在使用的时候还有一些不足而和缺陷,需要不断进行完善优化,让它可以更好的保护人民的权利。
一、侵权责任法中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1、获利报偿理论获利报偿理论主要是针对在相关的经营场所或者组织活动中获得利益最大的人,可以在危险中获得利益的人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很多服务场所的管理者以及经营者在这些场所进行的活动都是可以获得利益的活动,他们把可能出现的危险转移在消费者的身上,让消费者去接受危险,而他们从中获得利益,在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中规定服务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需要对发生的风险承担责任,让服务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在经营的过程中尽最大能力去控制危险的发生。
2、信赖关系理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诚实信用,诚实信用贯穿整个民法的体系,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了信赖关系理论,信赖关系理论是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
这种信赖关系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是受保护的,也就是在法律关系中的以防有理由去相信自己的民事活动对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不会造成损害,侵权法中的不作为侵权也是基于这种理论才产生的。
3、危险控制理论对于危险控制理论来说,是指把自己把控范围内的相关危险利用一些措施让这些危险减轻或者预防危险发生,是对侵权责任法中的不作为侵权责任规定的理论,也就是说谁可以有效的控制危险,并减小危险,水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问题研究
院 《 于 审 理 人 身 损 害赔 偿 案 件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解 释 》 关 第
6条 第 1 规 定 : 从 事 住 宿 、 饮 、 乐 等 经 营 活 动 或 者 其 他 款 “ 餐 娱 社 会 活 动 的 自然 人 、 人 、 他 组织 未尽 合 理 限度 范 围 内的 安 法 其
关键 词 : 全 保 障 : 错 : 错 推 定 安 过 过
一
、
引 言
本 涵 义 是 指 行 为人 因 行 为 和 物 件 致 他 人 损 害 的事 实 产 生后 .
近 年来 , 随着 我 国 经 济 、 会 的发 展 , 权 人身 损 害 赔 偿 社 侵
应依 何 种 根据 使其 承担 责 任 。有 学 者 认 为 我 国 法 释 (0 3 2 2 o )0 号第 6条 所 确立 的安 全 保 障 义 务 是 采 过 错 责 任 原则 ,过 错 的 内 容 体 现 在 “ 尽 合 理 限 度 内 的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 即义 务 人 只 未 . 在 有 过错 的 情 况下 才 承 担 责 任 , 过错 则 不 承担 责 任 。 观点 无 此
法 院 的受 理 数 量 也 逐 年增 多 。 0 3年 1 20 2月 1 日最 高 人 民 法 9
以 张 新 宝 教授 为代 表 。应 该 说 在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的 问 题上 采 过
错 责 任原 则 而 非严 格 责 任 原 则 是 具 有 一 定 合 理 性 的 : 1 从 利 益 平 衡 的 角 度 看 。 法 律 制 度 是 社 会 利 益 的 平 衡 . 器 ,任何 权 利 义务 的不 合 理 分 配 带 来 的 将 是 权 利人 对权 利 的
网络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详细描述
各国立法机构正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平 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力度,从而确保网络平台健康有序发展。
行业自律的加强
总结词
行业自律逐渐成为网络平台经营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 重要途径。
详细描述
行业自律组织正积极推动网络平台经营者签署自律公约 ,通过互相监督、评估和纠正等手段,实现行业内部的 自我约束和规范,从而促进网络平台的健康发展。
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 相关规定,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管和管 理。
VS
建立投诉举报机制
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 及时处理和反馈用户对平台的投诉举报, 并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03
网络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 义务的实践
信息审查实践
1 2 3
及时发现和删除违法违规信息
网络平台经营者需要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审 查,并及时发现和删除违法违规信息,以防止 不良信息的传播。
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网络平台经营者对其平台上的用户负有保 障其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防止网络攻击、 数据泄露、欺诈行为等。
安全保障义务还包括及时发现、处理平台上的违法违规行为 ,以及在发生安全事件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轻损害。
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
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 。
02
网络平台经营者的法律义 务
信息内容审查义务
保证信息内容真实性和合法性
网络平台经营者有责任对发布在平台上的信息进行审查和核实,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合法,不含有危害 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论民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2007/497论民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成明珠邱雪梅摘要:场所管理者对进入场所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乃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展起来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不同于警察义务,管理者违反法律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符合侵权责任的/四要件0。
我国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予以进一步细化。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司法实践;一般安全注意义务中图分类号:DF5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90X(2007)4-097-03作者:成明珠,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生;湖北,武汉,430072/邱雪梅,厦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生;福建,厦门,361005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出台了5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以下简称5解释6),确立了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但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性质及责任认定等问题仍未形成共识。
对此问题的探讨,对准确理解和把握安全保障义务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颇具意义。
1.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综合现代民法理论,关于管理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主要有诚实信用理论¹、危险控制理论º、获利理论»、信赖关系理论¼和契约义务理论½等。
这些理论皆不无道理,但如果单取其中之一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均略为不足。
诚实信用理论作为民法基础理论,从层次上说,更确切的应该是作为某制度理论基础的基础,若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的理论依据则似乎未为明确。
危险控制理论看到了管理者对管理场所危险源的控制力,但并非所有场合均可适用。
如公交车上的盗窃事件,公交公司并不比乘客有更强的控制能力。
获利理论的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在很多情况下,如商场举办的免费展览活动即非赢利性质。
信赖关系的产生一般基于对管理者危险控制能力的判断,但有些情况下,如面对公交车上的抢劫事件,乘客似乎并不把希望寄托在公交公司身上。
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消费纠纷难点问题探讨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 《 ( , 04年版 , 2 页 。 第 7 张新宝 :侵权责任法原理》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 年版 , 2 2 。 《 , 05 第 7页
2 团工 0十 商管理轩宽
2 1 — 0 1 1 0
专题 研 究
安全 保 障义 务 的经 营者 的补充 责任 。 费者 既可 以请 消 求第 三 人予 以赔 偿 , 可 以请 求经 营者 予 以赔 偿 。消 也 费者 向经 营者索赔 是 有法 律依 据 的 。 二是 从受 理 依据
专 题 研 究
2 1 — 0 1 1 0
安全保 障义务 引发 的消费纠纷难 点问题探讨
口 安 娜
安 全 保 障权 是 《 费者 权 益保 护 法 》 定 的 消 费 消 规 者 享 有 的九 项 权利 之 首 。 是 消 费者 购 买 商 品 、 也 接受 服 务 的先决 条件 。经 营 者安全 保 障义务 的内容 , 主要 源 于经 营者 自身 的安全 保 障 义务 和 防 范来 自第 三 人 不安 全 因 素 的安 全保 障义 务 。笔 者 就 消 费维 权 工 作 中 , 于安 全保 障 义务 引发 的消 费纠纷 的几 个难 点 问 关
或 提供 服务 ” 主体 。 的
如 何 界 定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的 对 象
一
、
纠纷举证 难 ( 如丢 失 的财物 金额无 法证 明 )第 三人 确 、
在 维权 工作 中 , 于安 全保 障义 务 的对 象— — 消 对 费 者 的范 围界定 一直 存在 争议 。第一 种 观点认 为 , 只
到宾 馆 是 为 了用餐 , 可认 定 为 潜在 消 费 者 , 到宾 则 若
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安全保障的需求日益增强。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
本文将从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归责范围、归责主体以及归责方式等方面,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规定进行探讨。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1. 过错责任原则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即安全保障义务人因过错导致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也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例如,当安全保障义务人明知存在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时,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1. 人身损害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包括因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情况。
如:在公共场所发生意外,安全保障义务人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他人受伤。
2. 财产损害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还包括因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财产损害的情况。
如:在商场购物时,由于商场安全管理不善,导致他人财物丢失。
3. 其他损害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还包括因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精神损害、名誉损害等其他损害的情况。
四、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1. 经营者、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主要包括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如: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
2.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还包括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如:举办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的组织者。
3. 其他相关人员在特定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还包括其他相关人员。
我国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责任形态问题探析
我国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责任形态问题探析【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已经将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加以明确规定,但纵观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此制度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在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上,尤其是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第三人责任形态的归属,存在广泛的争议。
本文以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与立法意图为基础,探析安全保障义务人直接侵权与第三人介入侵权的责任形态问题,坚持在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得到充分救济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权益之间寻找平衡点。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第三人介入侵权;责任形态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我国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其中《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颁布在先,《侵权责任法》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可谓进一步修正。
从条文上看,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更为明确,且范围一定程度上有所扩大。
此外,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还见于《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中。
然而在此众多的规定下,我国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责任形态并不明确。
因此,学术界存在不少争议。
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责任探析的开题报告
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责任探析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安全保障是现代国家的基本职责,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现代社会中,国内安全、国际安全、网络安全等问题频频出现,并给世界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需采取措施保证国家安全。
然而,安全保障的义务及其责任问题也成为了研究的焦点。
因此,本文选择探究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责任问题,并尝试找出问题的解决方法。
二、研究意义对于国家而言,安全是最基本的需求之一,也是现代国家的核心利益所在。
如果安全保障不到位,国家就会陷入不稳定状态,影响国家繁荣发展。
安全保障的义务及其责任问题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通过对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责任问题进行深入探究,有助于明确国家的安全保障职责,并找出国家工作中的疏漏,有利于国家完善安全保障工作,提高国家的稳定性和发展性。
三、研究内容本文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向进行深入探究:1. 安全保障的基本义务和责任是什么?2. 安全保障应该关注哪些方面的内容?如何加强安全保障?3. 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减少安全风险?4. 安全保障的责任在何处?是否应由国家来负责?5. 国际社会对于安全保障的义务及其责任问题的看法和立场。
四、研究方法本文主要采用文献分析及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了解相关内容,分析相关案例,探究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责任问题。
五、论文结构本文主要分为以下部分:第一章:研究背景和意义第二章:安全保障的基本义务和责任第三章:安全保障的内容及其加强方法第四章:安全风险和减少安全风险措施第五章:安全保障的责任及其问题的解决方法第六章:国际社会对于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责任问题的看法和立场第七章:总结与展望。
论安全保障义务几个问题
论安全保障义务几个问题发布时间:2021-04-28T11:47:39.093Z 来源:《中国教工》2021年第2期作者:桑凯凯[导读] 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或部分连带责任相比,区别并不大。
桑凯凯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 710000摘要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或部分连带责任相比,区别并不大。
不应该高估其意义。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其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即由第三人承担终极责任。
原因在于第三人故意侵权与经营者仅仅是过失。
有过失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对故意侵权的第三人享有追偿权。
如果双方都是故意或者都是过失侵权时,应当使用《民法典》1172条规定承担按份责任,内部并无追偿权。
关键词:补充责任;追偿;第三人一、问题的提出数人对同一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时,数人对外承担责任的方式可分为连带责任、补充责任与按份责任.这里的”同一损害”即包括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害又包括受害人遭受的部分损害,如果数个侵权行为皆与部分损害结果或全部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亦可构成”同一损害”.补充责任在各国立法上存在争议,笔者首先将探究补充责任的价值所在.其次探究补充责的承担问题.是否像有些学者所言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在为自己承担过错责任,不应当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既然《民法典》第1172条就数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规定了分别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第三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行为相结合造成损害的发生时,为什么不直接适用《民法典》1172条规定承担按份责任,《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对此种情况却单独作出其他规定,使第三人对外须就全部损害承担责任?是否真如某些学者所言:因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实施的是不作为侵权,而第三人实施的是作为侵权或直接侵权。
二、追偿权问题《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侵权,其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向第三人享有追偿权。
有学者提出质疑并认为:“按照补充责任人仅在未尽到注意义务的范围承担过错责任的逻辑,补充责任人与侵权人承担的是按份责任,相互间不存在追偿的问题.”①也有学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和第三人皆因过错对受害人承担责任,不存在谁承担终局责任的问题,因此,不应该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追偿权”。
2024年浅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之浅析
2024年浅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之浅析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在侵权责任法中,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特定主体为确保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危险发生,采取相应措施的法定义务。
这种义务通常源自法律明文规定、合同约定或者先前行为所产生的合理信赖。
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安全保障义务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更是对整个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促进。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具体而多样,它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安全的场所和环境,确保没有明显的危险源。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如监控摄像头、消防器材等。
对可能发生的危险进行及时预警和提示,如设置警示标志、进行安全宣传等。
对已经发生的危险进行及时救援和处理,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害。
此外,安全保障义务还要求相关主体在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当相关主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种责任可以是民事赔偿责任,也可以是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主要包括赔偿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行政责任则可能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措施。
在极端情况下,如果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构成犯罪,相关主体还可能面临刑事追究。
四、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它几乎涵盖了所有可能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领域。
无论是公共场所、交通工具,还是网络服务、产品制造等,都可能需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具体来说,以下是一些典型的适用场景:公共场所管理者,如商场、公园、电影院等,需要确保场所内的安全。
交通工具运营者,如公交、地铁、出租车等,需要确保乘客的安全。
网络服务提供者,如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需要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网络安全。
产品制造商和销售商,需要确保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
五、安全保障义务与公众权益的关系安全保障义务与公众权益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方面,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是维护公众权益的重要手段。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研究——《侵权行为法(草案)》之比较
不同的侵权法草案版本 中, 均规定了安全保 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纳
入 我 国 的侵 权 行 为 法 呈 必 然 趋 势 。
二、 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
我 国理论界对安全保障义务 的法律性质的争议 , 主要集中在是属 于合同法领域还是侵权法领域 。 在合同法领域, 安全保 障义务被认为 是一种 附随义务 , 然而在侵权法领域, 安全保障义务则将被定性为法
事 项 高 于规 范 规 定 标准 的情 形 , 自然 应 该 尊 重意 思 自治 , 循 其 约 定 。 遵
的被保护人或者对于非法进入者 , 所承担 的义务就是对于隐蔽性危险 负有告知义务, 对这种告知义务没有履行则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
另 一 方 面 , 营 者或 者 社 会 活动 组 织 者 对于 受 邀 请者 进 入经 营 领 域 或 经
L g l y t m n S cey e a s e A d, it S o
{占 l 缸金 ; I
29() 0 .下 06
违 反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侵 权 行 为 研 究
侵权 行为 法( 草案 )之 比较 》
刘 媛
摘 要 本 文通 过对 违反 安全保 障 义务 的分析 , 对 权 行 为法 ( 草案 )中的相 关规定 进行 比较 , 》 深入 探讨 违反 安全保 障义 务 的侵 权行 为 的构 成要 件 和立 法方 式。
害 。第 三 , 般标 准 。一 方 面 , 营 者 或 者 社会 活动 组 织 者对 于 一般 一 经
安全保障义务并不表 明此种义务仅是契约性的, 实际上它是一种 法定义务 , 是法律对任何行为人所提 出的最低要 求, 在产生违约责任 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 况下, 受害人 自己可 以自由选择请 求权基础 。 当 然, 对于当事人就法律规范没有规 定的情形作出了约定, 或者约定的
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承担问题研究分析
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承担问题分析————————————————————————————————作者:————————————————————————————————日期:2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承担问题分析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同类型的安全保障义务案件越来越多的发生在我们身边,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是否能适用变化莫测,繁杂的社会环境?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应该进一步加强相关立法?本文由案例引出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分析,希望能更好的使这一制度得到应用,更快更合理的解决因安全保障问题而引发的纠纷。
关键词:公共场所;安全保障;责任一、案情介绍伍玉梅于2010年3月10日入职东莞市成功针织制衣厂(以下简称成功制衣厂),任生产部工人。
尹灿耀是该厂法定代表人。
2010年12月14日早上约7时40分,伍玉梅在成功制衣厂饭堂就餐期间,在领取早餐后回就餐位置过程中摔倒在地。
伍玉梅随即被送至东莞市人民医院诊治,并于当天入院治疗,住院29天后于2011年1月12日出院。
住院诊断证明书显示出院诊断为“胸口椎体压缩性骨折”,“医生意见”一栏第5点为“出院后复查,康复交通费、二次手术拆除内固定物总共费用约贰万元”。
伍玉梅出院后,又于2011年4月12日到东莞市人民医院进行复诊,根据当天的门诊病历记录显示,医生认为根据伍玉梅的恢复情况,可在十八个月后手术取出内固定物。
在伍玉梅诊疗期间,成功制衣厂和尹灿耀为其垫付了医疗费用51917.59元、护理费840元、交通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合共58053.93元。
其后,伍玉梅就其伤情委托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的法医学鉴定。
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1年4月2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岭南法医鉴定所[2010]临鉴字0475号),认定伍玉梅的伤残程度构成九级伤残。
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
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来源于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在一些国家或地区,政府机构或监管机构会制定特定的安全保障要求,如果个人 或组织在这些地方提供公共场所、活动、产品或服务,就需要遵守这些要求。
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性
安全保障义务是保护公众生命 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手段。
过错要件
故意或过失
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主体应当存在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违反安全保障 义务并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而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并导致损害结 果的发生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还表现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如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这 些规定明确了相关主体在特定领域或场景下应当遵循的安全保障义务。
促进社会共治
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安全保障工作, 形成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安全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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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活动主办方
体育比赛、音乐会
这些大型活动的组织者需要采取必要的安 全措施,确保参与者和观众的人身安全。 例如,应提供安全通道、疏散措施等。
VS
会议、展览
这些活动的组织者需要提供安全的环境, 确保参与者的安全和财产安全。例如,应 设置安全检查、提供安全保卫等。
线上平台
社交媒体
这些平台需要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例如,应采取必 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用户数据的安全性。
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2023-10-29
contents
目录
• 安全保障义务概述 • 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 • 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 • 安全保障义务的实现方式 • 安全保障义务的实践问题 • 安全保障义务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2024年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研究》范文
《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养老机构的发展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然而,在养老机构迅速发展的同时,如何确保老年人的安全也成为了重要议题。
本篇论文将对养老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研究,以期为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与权益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性养老机构作为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服务与精神慰藉的场所,其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至关重要。
首先,这直接关系到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与幸福指数;其次,这涉及到老年人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最后,这也是养老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三、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养老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物理环境安全:养老机构应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如无障碍设施、防滑地面、紧急呼叫系统等。
2. 食品安全:养老机构应确保食品的卫生、营养与安全,防止食物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3. 医疗安全:养老机构应提供专业的医疗护理服务,确保老年人的医疗安全。
4. 心理安全:养老机构应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健康,提供心理支持与慰藉。
5. 应急处理:养老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
四、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方式为了更好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养老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2.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理能力。
3.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4. 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维护老年人的安全。
5. 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养老机构的安全保障工作公开、透明。
五、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实践案例分析本部分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养老机构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过程中的成功经验与不足之处。
例如,某养老机构因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与应急处理机制,成功避免了多次安全事故的发生;而另一些养老机构则因忽视安全保障工作,导致老年人遭受伤害。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研究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安全保障问题愈发严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仅有潜在的风险,还会对个人、企业甚至整个社会造成巨大的影响。
因此,针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问题进行研究至关重要。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个人、企业等在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下未尽到应尽的义务,从而导致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受到影响。
例如,企业未对员工进行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员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或者个人未按照交通规则行驶,导致他人受到人身伤害等。
在中国法律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民法总则中规定的侵权责任,即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是《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安全保障责任,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危险因素采取预防措施,如果未能履行该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三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例:1.湖南省某船厂在进行焊接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导致3名作业人员被焊接物砸中身亡。
船厂因违反《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被依法罚款。
2.江苏省某大型建筑公司在进行高空施工时,未对工人进行足够的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导致从高处坠落致使工人受伤。
该公司因未履行安全义务,被判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数十万元。
3.广州某快递公司将高价值物品寄送时未作密封防护,导致运输途中财产缺失。
快递公司因未履行保密义务被依法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受到相应处罚。
总的来说,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一种很严重的社会问题。
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要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时刻注意安全保障,切勿忽视或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就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法律部门也应加大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查处力度,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另外,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和处罚。
同时,对于侵权行为人,也应当依法追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不仅是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表现。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赔偿问题探讨
或 社会活动 领域之 中 的人 或财产 应尽 到 潜在的消费者 ; 、 3 实际进入该服务场所 的 般 表现为消极 行为 ,是不作 为 的行 为方
合 理限度 范 围的安全保 障 以防止其受 到 任何人。该权利义务 的主要 内容是 : 在特 式。 这就是应 当履行作 为的安全保 障义务 人 身或财产 损害的义务。 违反该义务而直 定的服务场所, 权利人的人身和 财产 安全 的人 , 由于未 尽适 当注 意义务 , 当作 为 应 接 或 间接造成 他人人身 或财产 损失 的是 应当得到保障, 义务人应 当对这种人 身和 而没有作为,没有尽到安 全保障义务 , 因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赔偿问 题探讨
口文 / 郭保朝
提要
依据诚 本文对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 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内容 的确 定, 是
具体是指 判 断经营者 是否需要承 担赔 偿责任 的标 务 的概念 、 理论 依据 、 成要件 、 型、 构 类 规 信及公平原则确立 的法定义务。
三、 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
地尽 到对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止 的义 务。 是受 保护人 的生命权 、 健康 权、 身体 权受
害的话 , 当是 轻微 的损 害 , 应 在违 反安全
安全保 障义务 是在立 法上综 合考虑 上述第三种 类型 即为经营者 的安全 保障 到损害 的事实 , 不过仅仅 是身体权受到损 了在调整 商业活 动的秩序 中设 立这种 义 义务 。
要 的是确定 经营 者是否 负有安全 保障义 注 意义务 的理论。 社会活动安全注 意义务 所或者活动场所具有伤害性 的 自然情 况; 务, 因此需要确定经营者 的安全保 障义务 原先指维持交通安全, 其后扩张于其他社 4 怠于实施告知的行为 。 、 对于经营场所或 来源 。 全保 障义务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 会交往活动 , 安 以强调在社会 生活上应 负防 者 社会活动 场所 中存 在的潜 在危 险和危
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或者所有权人对其场所内的消费者、使用者等人身和财产安全所承担的保障责任。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场所安全事故频发,涉及食品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多个领域。
本案例将以一起发生在我国某市的商场火灾事故为例,分析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8年5月15日,某市某大型商场发生火灾,造成10人死亡,数十人受伤。
经调查,火灾原因为商场内部电气线路老化,导致短路引发火灾。
火灾发生后,受害者家属将商场经营者、管理者以及相关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商场经营者、管理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2. 相关部门是否履行了监管职责;3. 受害者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四、案例分析1. 商场经营者、管理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本案中,商场经营者、管理者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有义务确保商场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商场内部电气线路老化,未及时进行维修,导致短路引发火灾,这说明商场经营者、管理者未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
(2)商场内部消防安全设施不完善,如消防通道堵塞、消防器材过期等,进一步加剧了火灾事故的严重程度。
综上所述,商场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火灾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相关部门是否履行了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安全保障义务法律规定及问题
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存在的问题一、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确认了“安全保障义务”在法律上得到认可,侵权责任法继续采用了之前解释中精神,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后2013年10月25日对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改,除原有的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修改后的该法第十八条新增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二、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安全保障义务规定存在的问题:一安全保障义务内容较少规定非经营性社会活动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主要集中在对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经营性场所活动的规范,涉及非经营性社会活动较少;现行法律对于经营性活动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的较多,但对于非经营性活动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则极为少见;比如说去他人家串门时在他人家发生的意外,现实中存在大量类似这样的损害,在这些活动中,主人是否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何种义务,我国法律在此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能使用一些通用的法律原则去解决,这显然是法律局限性的一个体现;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适用程度较难把握在判断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与否,一般的衡量标准是其是否尽到了某些应作为或不应作为的义务;而侵权责任法只规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有多宽,调解尚能应用,而裁判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导致了自由裁量权过大,这不利于安全保障理论在具体实践中的应用;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举证责任归属存在分歧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学界的意见是一致的,即持否定态度,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在具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却持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发生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人仅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仍应由受害人一方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否则不能适用范围过错推定的严格责任;另一意见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责任构成,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过错的举证责任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承担,由他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事实,如果他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翻过错推定,免除其侵权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证明不足,则过错推定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因果关系较难把握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之侵权责任案件中,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人大多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作为行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故在认定消极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上,是一个难点问题;另外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类型有很多,侵权责任法主要规定两种,一种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直接造成损害事实发生的侵权行为;另一种是防范、制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这两种侵权行为类型最大的区别就是是否有第三人侵权的介入,故在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构成上成立的标准也是不同的;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划分较难把握不同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由交警部门作出较权威的判断和医疗损害纠纷中的法医鉴定,我国法律对于绝大多数的侵权赔偿责任比例划分没有一个统一的量化标准,这造成了在实际审判中法官主观性较强,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现状;三、结语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和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出台,我国对侵权责任的规定越来越完善,但“法无完法”,任何一个法律问题的解决都会伴随着另一个法律问题的诞生,侵权责任法已诞生近7年,侵权实务中适用该法产生的问题越来越多,我们期待下一步侵权法或司法解释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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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争议问题研究
摘要:《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及第三人责任。
但在本法颁布前,关于安全保障义务在理论上就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拟从几个主要的争议点入手,集中解析《侵权责任法》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争议
1.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
1.1安全保障义务性质的相关学说
安全保障义务是合同法上的义务还是侵权法上的义务?有学者
认为,此种义务所指向的侵害往往具体由第三人而非义务人本人造成,故此种义务的出现,某种意义上被有些学者视为是侵权责任向合同领域渗透的结果。
甚至有日本学者惊呼这一现象”蕴涵着动摇既存契约理论整体的巨大变迁。
”
理论界对此问题有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附随义务,以王泽鉴为代表。
当行为人订立的合同对其安全保障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此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但行为人与当事人之间合同没有确定约定行为人具有该义务是,法官可以扩张解释合同有关的法律,对合同规定的物的保护义务作扩大解释,认为人的保护义务实际上包含在物的保护义务的范围之内。
被告没有履行好此种义务,当然要承担违约责任。
另有学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
《侵权责任法》颁布前我国的许多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器法》等都直接规定了行为人
或经营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而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确认的带有普遍性的安全保障义务,实际上与制定法上所确立的义务一样,也是法定义务。
也有学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既可能是合同上的义务,也可能是法定义务。
1.2安全保障义务属于法定义务的理由
笔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应是法定义务。
认为其是合同法上的义务的观点可能是对安全保障义务的产生历程发生的错误理解。
该义务最早源于罗马法时代。
当时的罗马法规定旅馆业者应当对客人携带的财产承担保护义务。
如果旅馆业者没有保护好客人的财产,致使第三人盗窃了该客人的财产,应对客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和德国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也都首先包涵了旅店主对旅客携带物品的注意义务。
”此后,各国差不多都把这种侵权责任归结为广泛的契约责任。
”“但法学家们逐渐认识到,对人的生命和身体完整性的保护,是所有文明社会共同的任务,是人的自然权利。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从契约责任性质转向侵权责任。
正是由于安全保障义务最早由契约责任中出现,人们较直观的从合同法上去理解它。
但我认为,该义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器法》,《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中被直接确定,是其法定义务性质的展露,是其发展的”返璞归真”。
具体来说:
第一,从历史上看,13世纪法律对人们强加安全保障义务,是因为当时政府警力欠缺,无法为臣民提供保护,因此,法律要求自然
人之间互相提供保护。
即使到了19世纪的法律,在司法领域也否认行为人对第三人的行为应负担责任。
也就是说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的本身是为了分担一定的保卫他人的义务。
是政府与国家强加给义务人的社会责任。
从本质上说,安全保障义务起源于法定义务。
第二,如果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合同法上的义务,则在无合同关系的案件中,如道;路施工人员未提供警示导致路人受伤的案件,受害人请求赔偿将失去索赔依据。
第三,合同存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财产利益,促进财产流转。
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主要是针对保护人身权而设计的,虽然也存在对财产的保护,但范围不大。
而《侵权责任法》作为”权利的卫士”,能为受害人提供终局性的保护。
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合同法上的义务而适用违约责任,对受害人的保护不利。
具体来讲,违约责任的赔偿只包括财产的实际损失和可预见损失,但就侵权责任而言,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损失。
另一方面来说,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按照合同义务来处理的话,也是适用严格责任的规则原则,对安全保障义务人来讲是不公平的。
而且目前侵权责任理论已经自成体系,应将安全保障义务独立出违约责任加以保护。
2.关于”补充责任”问题
2.1《侵权责任法》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责任的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了补充责任。
理解补充责任要抓住两点:第一,补充责任的顺位是第二位的。
直接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第一顺位的责任,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
第二顺位的责任。
因此,补充责任是补充直接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
第二,补充责任的赔偿范围是补充性的。
其赔偿范围的大小,取决于直接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大小。
2.2学界对于承担补充责任存在的争议
法律规定义务主体承担这种补充责任,主要是基于下列原因:一是认为经营者或社会活动组织者所承担的是一种替代责任,而非直接责任。
二是考虑到若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则对与安全保障义务人来说要求的过于严苛。
但有其他学者对补充责任提出了质疑,认为该理论违反了侵权损害赔偿法的基本原则-全部损害赔偿的原则。
适用该原则,将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一部分是让实施犯罪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已经违反侵权损害赔偿法的首要原则。
笔者认为,第一,按照国外的做法,全部赔偿责任不是由第三人全部承担,就是由安全保障义务人全部承担。
可是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与第三人相比是很小的,让他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有失公允。
同时,按照补充责任,在第三人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时,由安全保障义务就所剩部分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害就不能得到全部赔偿。
这对受害人来讲也是不太公平的。
因为与安全保障义务人相比,他没有任何过错,而义务人毕竟还是有过错存在。
如果义务人尽到了保护义务,受害人也不必受到损害,由受害人来承担不能得到全部赔偿的后果,也不尽合理。
第二,补充责任理论
确实存在排除了不作为过错的嫌疑。
但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中也存在法院在判决中对犯罪人做出有罪宣告但同时决定免除刑罚处罚的责任承担方式,也就是定罪免刑的方式。
它以有罪的判决对犯罪行为进行否定,对犯罪人进行谴责。
刑法尚能存在这种刑事责任,民法体系中为什么不能存在呢?直接侵权人在承担了全部赔偿后,安全保障义务人只是免去了赔偿的义务,但法律并没有否认他存在这种责任,而且,他仍然具有承担赔偿责任的潜在可能。
3.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归责原则
3.1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从现行《侵权责任法》可以看出,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外,其他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就损害赔偿制度而言,管理人等安全保障义务人主要是商业经营主体,国家应着力保证他们在合法范围内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
若以无过错责任要求他们。
对其苛以德义务过重,不利于经济发展。
3.2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
也有学者进一步认为,”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只能证明遭受损害的事实,但却无从证明经营者对损害具有过错及过错大小。
”适用过错责任,会造成很多危险活动的受害人将无法证明加害人的过错而无法获偿,牺牲了分配正义。
笔者认为,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举证责任上有所侧重。
义务人往往对某些行业标准,行业规则等更为熟悉,从这个角度出发,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并无不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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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民安,梅伟.侵权法[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8.
[4]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马娜,女,(1985- ),河北秦皇岛人,湘潭大学法学院2009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