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管理规定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近年来,由于科技的迅猛发展,信息系统安全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Security Level Protection,SLP)管理办法是为了满足不同系统要求的安全保护方案设计的,主要用于防止恶意侵入和攻击行为发生,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工作。
本文将就SLP管理办法的概况及特点、内容及分类、有效实施等方面进行介绍,以便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一、SLP管理办法的概况及特点SLP管理办法旨在确立和改进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可靠框架,有助于提高安全保护的可控性和可靠性,完善安全应急管理等。
SLP管理办法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管理体系SLP管理办法建立了理解和控制安全等级保护的管理体系,充分考虑了各类安全风险,加强业务流程和信息安全性,实现安全管理要求。
(2)完善机制SLP管理办法建立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鉴定和评估机制,保障了安全等级的有效实施和维护,充分利用安全设备和安全系统,实现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
(3)持续改进SLP管理办法可以根据不同系统的特点,及时进行改进,实现安全管理要求。
二、SLP管理办法的内容及分类SLP管理办法基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技术、人员、组织、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分为以下几部分:1、安全等级保护的基本原则安全等级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安全责任、安全全面性、安全细节性、实施有效性等内容,旨在通过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确保安全等级保护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2、安全等级保护范围安全等级保护范围包括物理环境、技术设备、人员管理、安全服务等几个方面,明确要求安全等级保护的范围,为安全等级保护提供了有效依据。
3、技术控制措施技术控制措施包括安全建设、安全存储、数据报文传输、数据备份、文件审计等几个方面,主要用于确保有效的安全传输和信息存储,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
4、人员管理措施人员管理措施包括用户管理、访问权限管理、客户端管理、密码管理等几个方面,主要用于确保用户的权限设置合理,实现有效的安全管理。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公通字[2022 ] 43 号)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四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催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但不伤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伤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伤害,但不伤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伤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伤害.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殊严重伤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伤害。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是为了规范和保护信息系统安全,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而制定的管理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1. 安全等级划分:根据信息系统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程度以及信息系统联动关系确定安全等级,并对各个安全等级的保护要求进行划分。
2. 保护责任分工:明确各个相关机构、部门和个人在信息安全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并建立健全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
3. 安全保护措施:制定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物理安全措施、边界安全措施、访问控制措施、数据加密措施、备份和恢复措施等,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性。
4. 安全评估和测试:对信息系统进行定期的安全评估和测试,发现安全风险和漏洞,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升级。
5. 事件响应和处理:建立完善的事件响应和处理机制,对信息安全事件进行及时的响应和处理,减少损失和影响。
6. 安全培训和教育: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
7. 监督和检查:加强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办法的执行效果。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实际情况可能还会根据特定的行业和需求进行具体的规定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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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信息系统帐号和密码管理规定
XXXX有限公司信息系统账号和密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XXXX有限公司信息系统的安全,确保合理访问和修改XXXX有限公司数据资源,根据《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2008),结合XXXX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确立了包括建立、监控、修改、注销和删除公司信息系统账号的规则。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XXXX有限公司信息系统的设备、平台等,适用对象是XXXX有限公司内部人员、第三方人员以及其他任何授权使用XXXX有限公司信息系统资源的人员。
第四条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信息系统用户账号名策略和密码策略。
第五条平台研发部下属系统运维部门负责XXXX有限公司信息系统账号及密码的分配和统一管理。
第二章账号管理第六条账号名(一)每个系统的账号名需能代表某个系统或应用的用户。
每个账号需要有一个所属人;(二)不允许共享账号身份或账号组身份;(三)账号名基本规则为员工工号。
第七条账号的申请(一)应根据业务的需求申请账号,并根据所属人的权限开通相关账号的功能;(二)账号的申请必须得到业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系统运维部门负责人关于访问该系统设备或服务的批准;(三)账号的权限应被严格控制。
账号尤其是特别权限的账号应被限制在职责范围内所需工作的最低权限。
超过普通用户的权限,必须基于业务需求,并得到系统运维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四)账号和密码提供给员工之前,需要确认用户的身份。
推荐使用较严格的方式(如,递交给部门经理)来提供拥有特权的账号信息;(五)第三方人员申请信息系统账号时由接口的内部员工代为办理,并需明确其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账号申请流程(一)首先由员工填写《系统账号管理申请单》提出书面申请,详细列出涉及的信息系统设备、所需权限、用途,由其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二)由人力资源部门及系统运维部门负责人审核申请内容的合理性、安全性;(三)在以上各审批环节中,如任何一个审批人不同意该申请,则退回用户的申请。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作者 : 来源 : 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字体:大中小国务院信息工作办公室时间:2007-06-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四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等级划分与保护第六条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切实保护国家重要信息基础设施、重要信息系统和重要信息的安全,加强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管理,优化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体系,促进信息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信息安全等级及保护对象第一条信息安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对应于国家重要信息基础设施、重要信息系统、一般信息系统以及不需要进行等级保护的信息系统。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要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具有国家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重要国计民生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其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安全后果的信息基础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信息系统,是指对国家安全、国民经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其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安全后果的信息系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一般信息系统,是指除重要信息系统和不需要进行等级保护的信息系统以外的信息系统。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等级保护对象,是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等级保护的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和重要信息。
第三章等级保护分类和标准第六条重要信息基础设施根据其可能受到的威胁、具体特点和重要程度,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七条重要信息系统根据其威胁程度、重要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第八条重要信息根据其保密程度、重要程度,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九条各等级保护对象的基本标准如下:(一)一级:采取最高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安全审查和评估,具有高度的安全可靠性和保密性;(二)二级:采取较高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安全审查和评估,具有较高的安全可靠性和保密性;(三)三级:采取一定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性,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安全认证和鉴定;(四)四级:不需要进行等级保护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各等级保护对象的保护标准如下:(一)一级保护对象的保护标准:应当采取多重、层次化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物理保护、技术保护、管理保护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经过安全审查和评估后,进行验收。
信息等保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信息安全,提高信息系统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信息系统,包括硬件设备、软件系统、网络设备等。
同时,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本单位信息系统的人员,包括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
三、信息安全等级管理1. 对于本单位的信息系统,根据其安全性质和安全需求,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具体等级划分和等级涉密信息的保护要求,按照国家标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进行落实。
2. 每个信息系统的管理员应当根据信息系统的等级要求,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3. 对于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变更、维护、升级等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相应的安全调整和改进。
四、人员管理1. 本单位所有使用信息系统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的信息安全培训,了解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使用规范,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保护信息系统的安全。
2. 对于信息系统管理员、操作人员等关键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信息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严格控制信息系统的权限分配,根据需要设定不同的权限级别,并定期对权限进行审计和调整。
五、设备管理1. 所有信息系统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评估,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2. 对于重要的信息系统设备,应当建立完善的备份和恢复系统,确保在发生意外事件时能够及时恢复数据和系统。
3. 对于信息系统设备的更新、维护和安全补丁的安装,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保障设备的安全和稳定。
1. 对于本单位的网络设备,应当建立专门的安全隔离和防护机制,保护网络的安全和稳定。
2. 对于网络的通信安全,应当建立加密通道,保护数据的传输安全,防止数据被窃取和篡改。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精选)[2007]43号)
精心整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管理。
????????第四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等级划分与保护????????????????????????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第八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第二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检查。
????????????第三章?等级保护的实施与管理????第九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具体实施等级保护工作。
????第十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
有主管部门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可以由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安全保护等级。
????对拟确定为第四级以上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请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信(????第十三条?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参照《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GB/T20269-2006)、《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工程管理要求》(GB/T20282-2006)、《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管理规范,制定并落实符合本系统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XXXX有限公司系统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12月版本控制备注:1.若此文档需要日后更新,请创建人填写版本控制表格,否则删除版本控制表格。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访问控制策略 (1)第三章系统账号管理 (2)第四章系统安全配置 (3)第五章补丁与漏洞管理 (4)第六章日志管理 (4)第七章备份与恢复 (5)第八章系统监控管理 (6)第九章附则 (8)附件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XXXX有限公司计算机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完成系统各项应有功能,切实提高生产效率和服务质量,使信息系统更好地服务于生产运营和管理,根据《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2008),结合XXXX有限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XX有限公司应用系统的运行管理。
主要包括应用系统访问控制策略、安全配置、补丁及漏洞修补、备份与日志管理、系统变更、日常监控、安全评估与加固、故障维护与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系统安全管理流程的制订和维护、系统日志审计、系统安全评估和检查、系统相关系统安全事件的处置。
第四条系统运维人员负责系统基础实施、系统补丁的升级、配合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系统安全配置基线和安全事件的分析和处理。
第五条应用管理人员负责应用系统日常监控和维护、配合安全管理员制定应用层安全加固方案和安全事件的分析和处理。
第二章访问控制策略第六条隔离运行。
对于不同等级、不同用途的应用系统,应采取特定的隔离措施(物理或逻辑隔离措施)划分不同的安全区域,以确保各区域内应用系统的安全独立运行,对需要交互访问的应用系统应通过限制应用IP等方式控制访问能力。
第七条最小权限。
应指定专人对系统进行管理,划分系统运维人员角色,明确各个角色的权限、责任和风险,权限设定应当遵循最小授权原则。
第八条职责分离。
系统运维人员不得兼任业务操作工作;不得对业务数据进行任何增加、删除、修改等操作,确需对数据库系统进行业务数据维护操作的,应征得业务部门书面同意,并详细记录维护内容、人员、时间等信息。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4年2月18日。
基本信息(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保护制度第三章安全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条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页脚内容1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
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2]第二章安全保护制度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
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等级保护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要求1 第三级基本要求技术要求物理安全物理位置的选择G3本项要求包括:a 机房和办公场地应选择在具有防震、防风和防雨等能力的建筑内;b 机房场地应避免设在建筑物的高层或地下室,以及用水设备的下层或隔壁;物理访问控制G3本项要求包括:a 机房出入口应安排专人值守,控制、鉴别和记录进入的人员;b 需进入机房的来访人员应经过申请和审批流程,并限制和监控其活动范围;c 应对机房划分区域进行管理,区域和区域之间设置物理隔离装置,在重要区域前设置交付或安装等过渡区域;d 重要区域应配置电子门禁系统,控制、鉴别和记录进入的人员;防盗窃和防破坏G3本项要求包括:a 应将主要设备放置在机房内;b 应将设备或主要部件进行固定,并设置明显的不易除去的标记;c 应将通信线缆铺设在隐蔽处,可铺设在地下或管道中;d 应对介质分类标识,存储在介质库或档案室中;e 应利用光、电等技术设置机房防盗报警系统;f 应对机房设置监控报警系统;防雷击G3本项要求包括:a 机房建筑应设置避雷装置;b 应设置防雷保安器,防止感应雷;c 机房应设置交流电源地线;防火G3本项要求包括:a 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消防系统,能够自动检测火情、自动报警,并自动灭火;b 机房及相关的工作房间和辅助房应采用具有耐火等级的建筑材料;c 机房应采取区域隔离防火措施,将重要设备与其他设备隔离开;防水和防潮G3本项要求包括:a 水管安装,不得穿过机房屋顶和活动地板下;b 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通过机房窗户、屋顶和墙壁渗透;c 应采取措施防止机房内水蒸气结露和地下积水的转移与渗透;d 应安装对水敏感的检测仪表或元件,对机房进行防水检测和报警;防静电G3本项要求包括:a 主要设备应采用必要的接地防静电措施;b 机房应采用防静电地板;温湿度控制G3机房应设置温、湿度自动调节设施,使机房温、湿度的变化在设备运行所允许的范围之内;电力供应A3本项要求包括:a 应在机房供电线路上配置稳压器和过电压防护设备;b 应提供短期的备用电力供应,至少满足主要设备在断电情况下的正常运行要求;c 应设置冗余或并行的电力电缆线路为计算机系统供电;d 应建立备用供电系统;电磁防护S3本项要求包括:a 应采用接地方式防止外界电磁干扰和设备寄生耦合干扰;b 电源线和通信线缆应隔离铺设,避免互相干扰;c 应对关键设备和磁介质实施电磁屏蔽;网络安全结构安全G3本项要求包括:a 应保证主要网络设备的业务处理能力具备冗余空间,满足业务高峰期需要;b 应保证网络各个部分的带宽满足业务高峰期需要;c 应在业务终端与业务服务器之间进行路由控制建立安全的访问路径;d 应绘制与当前运行情况相符的网络拓扑结构图;e 应根据各部门的工作职能、重要性和所涉及信息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划分不同的子网或网段,并按照方便管理和控制的原则为各子网、网段分配地址段;f 应避免将重要网段部署在网络边界处且直接连接外部信息系统,重要网段与其他网段之间采取可靠的技术隔离手段;g 应按照对业务服务的重要次序来指定带宽分配优先级别,保证在网络发生拥堵的时候优先保护重要主机;访问控制G3本项要求包括:a 应在网络边界部署访问控制设备,启用访问控制功能;b 应能根据会话状态信息为数据流提供明确的允许/拒绝访问的能力,控制粒度为端口级;c 应对进出网络的信息内容进行过滤,实现对应用层HTTP、FTP、TELNET、SMTP、POP3等协议命令级的控制;d 应在会话处于非活跃一定时间或会话结束后终止网络连接;e 应限制网络最大流量数及网络连接数;f 重要网段应采取技术手段防止地址欺骗;g 应按用户和系统之间的允许访问规则,决定允许或拒绝用户对受控系统进行资源访问,控制粒度为单个用户;h 应限制具有拨号访问权限的用户数量;安全审计G3本项要求包括:a 应对网络系统中的网络设备运行状况、网络流量、用户行为等进行日志记录;b 审计记录应包括:事件的日期和时间、用户、事件类型、事件是否成功及其他与审计相关的信息;c 应能够根据记录数据进行分析,并生成审计报表;d 应对审计记录进行保护,避免受到未预期的删除、修改或覆盖等;边界完整性检查S3本项要求包括:a 应能够对非授权设备私自联到内部网络的行为进行检查,准确定出位置,并对其进行有效阻断;b 应能够对内部网络用户私自联到外部网络的行为进行检查,准确定出位置,并对其进行有效阻断;入侵防范G3本项要求包括:a 应在网络边界处监视以下攻击行为:端口扫描、强力攻击、木马后门攻击、拒绝服务攻击、缓冲区溢出攻击、IP 碎片攻击和网络蠕虫攻击等;b 当检测到攻击行为时,记录攻击源IP、攻击类型、攻击目的、攻击时间,在发生严重入侵事件时应提供报警;恶意代码防范G3本项要求包括:a 应在网络边界处对恶意代码进行检测和清除;b 应维护恶意代码库的升级和检测系统的更新;网络设备防护G3本项要求包括:a 应对登录网络设备的用户进行身份鉴别;b 应对网络设备的管理员登录地址进行限制;c 网络设备用户的标识应唯一;d 主要网络设备应对同一用户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组合的鉴别技术来进行身份鉴别;e 身份鉴别信息应具有不易被冒用的特点,口令应有复杂度要求并定期更换;f 应具有登录失败处理功能,可采取结束会话、限制非法登录次数和当网络登录连接超时自动退出等措施;g 当对网络设备进行远程管理时,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鉴别信息在网络传输过程中被窃听;h 应实现设备特权用户的权限分离;主机安全身份鉴别S3本项要求包括:a 应对登录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系统的用户进行身份标识和鉴别;b 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系统管理用户身份标识应具有不易被冒用的特点,口令应有复杂度要求并定期更换;c 应启用登录失败处理功能,可采取结束会话、限制非法登录次数和自动退出等措施;d 当对服务器进行远程管理时,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鉴别信息在网络传输过程中被窃听;e 应为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系统的不同用户分配不同的用户名,确保用户名具有唯一性;f 应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组合的鉴别技术对管理用户进行身份鉴别;访问控制S3本项要求包括:a 应启用访问控制功能,依据安全策略控制用户对资源的访问;b 应根据管理用户的角色分配权限,实现管理用户的权限分离,仅授予管理用户所需的最小权限;c 应实现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系统特权用户的权限分离;d 应严格限制默认帐户的访问权限,重命名系统默认帐户,修改这些帐户的默认口令;e 应及时删除多余的、过期的帐户,避免共享帐户的存在;f 应对重要信息资源设置敏感标记;g 应依据安全策略严格控制用户对有敏感标记重要信息资源的操作;安全审计G3本项要求包括:a 审计范围应覆盖到服务器和重要客户端上的每个操作系统用户和数据库用户;b 审计内容应包括重要用户行为、系统资源的异常使用和重要系统命令的使用等系统内重要的安全相关事件;c 审计记录应包括事件的日期、时间、类型、主体标识、客体标识和结果等;d 应能够根据记录数据进行分析,并生成审计报表;e 应保护审计进程,避免受到未预期的中断;f 应保护审计记录,避免受到未预期的删除、修改或覆盖等;剩余信息保护S3本项要求包括:a 应保证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系统用户的鉴别信息所在的存储空间,被释放或再分配给其他用户前得到完全清除,无论这些信息是存放在硬盘上还是在内存中;b 应确保系统内的文件、目录和数据库记录等资源所在的存储空间,被释放或重新分配给其他用户前得到完全清除;入侵防范G3本项要求包括:a 应能够检测到对重要服务器进行入侵的行为,能够记录入侵的源IP、攻击的类型、攻击的目的、攻击的时间,并在发生严重入侵事件时提供报警;b 应能够对重要程序的完整性进行检测,并在检测到完整性受到破坏后具有恢复的措施;c 操作系统应遵循最小安装的原则,仅安装需要的组件和应用程序,并通过设置升级服务器等方持系统补丁及时得到更新;恶意代码防范G3本项要求包括:a 应安装防恶意代码软件,并及时更新防恶意代码软件版本和恶意代码库;b 主机防恶意代码产品应具有与网络防恶意代码产品不同的恶意代码库;c 应支持防恶意代码的统一管理;资源控制A3本项要求包括:a 应通过设定终端接入方式、网络地址范围等条件限制终端登录;b 应根据安全策略设置登录终端的操作超时锁定;c 应对重要服务器进行监视,包括监视服务器的CPU、硬盘、内存、网络等资源的使用情况;d 应限制单个用户对系统资源的最大或最小使用限度;e 应能够对系统的服务水平降低到预先规定的最小值进行检测和报警;应用安全身份鉴别S3本项要求包括:a 应提供专用的登录控制模块对登录用户进行身份标识和鉴别;b 应对同一用户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组合的鉴别技术实现用户身份鉴别;c 应提供用户身份标识唯一和鉴别信息复杂度检查功能,保证应用系统中不存在重复用户身份标识,身份鉴别信息不易被冒用;d 应提供登录失败处理功能,可采取结束会话、限制非法登录次数和自动退出等措施;e 应启用身份鉴别、用户身份标识唯一性检查、用户身份鉴别信息复杂度检查以及登录失败处理功能,并根据安全策略配置相关参数;访问控制S3本项要求包括:a 应提供访问控制功能,依据安全策略控制用户对文件、数据库表等客体的访问;b 访问控制的覆盖范围应包括与资源访问相关的主体、客体及它们之间的操作;c 应由授权主体配置访问控制策略,并严格限制默认帐户的访问权限;d 应授予不同帐户为完成各自承担任务所需的最小权限,并在它们之间形成相互制约的关系;e 应具有对重要信息资源设置敏感标记的功能;f 应依据安全策略严格控制用户对有敏感标记重要信息资源的操作;安全审计G3本项要求包括:a 应提供覆盖到每个用户的安全审计功能,对应用系统重要安全事件进行审计;b 应保证无法单独中断审计进程,无法删除、修改或覆盖审计记录;c 审计记录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事件的日期、时间、发起者信息、类型、描述和结果等;d 应提供对审计记录数据进行统计、查询、分析及生成审计报表的功能;剩余信息保护S3本项要求包括:a 应保证用户鉴别信息所在的存储空间被释放或再分配给其他用户前得到完全清除,无论这些信息是存放在硬盘上还是在内存中;b 应保证系统内的文件、目录和数据库记录等资源所在的存储空间被释放或重新分配给其他用户前得到完全清除;通信完整性S3应采用密码技术保证通信过程中数据的完整性;通信保密性S3本项要求包括:a 在通信双方建立连接之前,应用系统应利用密码技术进行会话初始化验证;b 应对通信过程中的整个报文或会话过程进行加密;抗抵赖G3本项要求包括:a 应具有在请求的情况下为数据原发者或接收者提供数据原发证据的功能;b 应具有在请求的情况下为数据原发者或接收者提供数据接收证据的功能;软件容错A3本项要求包括:a 应提供数据有效性检验功能,保证通过人机接口输入或通过通信接口输入的数据格式或长度符合系统设定要求;b 应提供自动保护功能,当故障发生时自动保护当前所有状态,保证系统能够进行恢复;资源控制A3本项要求包括:a 当应用系统的通信双方中的一方在一段时间内未作任何响应,另一方应能够自动结束会话;b 应能够对系统的最大并发会话连接数进行限制;c 应能够对单个帐户的多重并发会话进行限制;d 应能够对一个时间段内可能的并发会话连接数进行限制;e 应能够对一个访问帐户或一个请求进程占用的资源分配最大限额和最小限额;f 应能够对系统服务水平降低到预先规定的最小值进行检测和报警;g 应提供服务优先级设定功能,并在安装后根据安全策略设定访问帐户或请求进程的优先级,根据优先级分配系统资源;数据安全及备份恢复数据完整性S3本项要求包括:a 应能够检测到系统管理数据、鉴别信息和重要业务数据在传输过程中完整性受到破坏,并在检测到完整性错误时采取必要的恢复措施;b 应能够检测到系统管理数据、鉴别信息和重要业务数据在存储过程中完整性受到破坏,并在检测到完整性错误时采取必要的恢复措施;数据保密性S3本项要求包括:a 应采用加密或其他有效措施实现系统管理数据、鉴别信息和重要业务数据传输保密性;b 应采用加密或其他保护措施实现系统管理数据、鉴别信息和重要业务数据存储保密性;备份和恢复A3本项要求包括:a 应提供本地数据备份与恢复功能,完全数据备份至少每天一次,备份介质场外存放;b 应提供异地数据备份功能,利用通信网络将关键数据定时批量传送至备用场地;c 应采用冗余技术设计网络拓扑结构,避免关键节点存在单点故障;d 应提供主要网络设备、通信线路和数据处理系统的硬件冗余,保证系统的高可用性;管理要求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G3本项要求包括:a 应制定信息安全工作的总体方针和安全策略,说明机构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范围、原则和安全框架等;b 应对安全管理活动中的各类管理内容建立安全管理制度;c 应对要求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执行的日常管理操作建立操作规程;d 应形成由安全策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构成的全面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制定和发布G3本项要求包括:a 应指定或授权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b 安全管理制度应具有统一的格式,并进行版本控制;c 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论证和审定;d 安全管理制度应通过正式、有效的方式发布;e 安全管理制度应注明发布范围,并对收发文进行登记;评审和修订G3本项要求包括:a 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应负责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对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的合理性和适用性进行审定;b 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审定,对存在不足或需要改进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设置G3本项要求包括:a 应设立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设立安全主管、安全管理各个方面的负责人岗位,并定义各负责人的职责;b 应设立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安全管理员等岗位,并定义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c 应成立指导和管理信息安全工作的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其最高领导由单位主管领导委任或授权;d 应制定文件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分工和技能要求;人员配备G3本项要求包括:a 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安全管理员等;b 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不可兼任;c 关键事务岗位应配备多人共同管理;授权和审批G3本项要求包括:a 应根据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明确授权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和批准人等;b 应针对系统变更、重要操作、物理访问和系统接入等事项建立审批程序,按照审批程序执行审批过程,对重要活动建立逐级审批制度;c 应定期审查审批事项,及时更新需授权和审批的项目、审批部门和审批人等信息;d 应记录审批过程并保存审批文档;沟通和合作G3a 应加强各类管理人员之间、组织内部机构之间以及信息安全职能部门内部的合作与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共同协作处理信息安全问题;b 应加强与兄弟单位、公安机关、电信公司的合作与沟通;c 应加强与供应商、业界专家、专业的安全公司、安全组织的合作与沟通;d 应建立外联单位联系列表,包括外联单位名称、合作内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e 应聘请信息安全专家作为常年的安全顾问,指导信息安全建设,参与安全规划和安全评审等;审核和检查G3本项要求包括:a 安全管理员应负责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系统日常运行、系统漏洞和数据备份等情况;b 应由内部人员或上级单位定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现有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性、安全配置与安全策略的一致性、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c 应制定安全检查表格实施安全检查,汇总安全检查数据,形成安全检查报告,并对安全检查结果进行通报;d 应制定安全审核和安全检查制度规范安全审核和安全检查工作,定期按照程序进行安全审核和安全检查活动;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录用G3本项要求包括:a 应指定或授权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人员录用;b 应严格规范人员录用过程,对被录用人的身份、背景、专业资格和资质等进行审查,对其所具有的技术技能进行考核;c 应签署保密协议;d 应从内部人员中选拔从事关键岗位的人员,并签署岗位安全协议;人员离岗G3本项要求包括:a 应严格规范人员离岗过程,及时终止离岗员工的所有访问权限;b 应取回各种身份证件、钥匙、徽章等以及机构提供的软硬件设备;c 应办理严格的调离手续,关键岗位人员离岗须承诺调离后的保密义务后方可离开;人员考核G3本项要求包括:a 应定期对各个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及安全认知的考核;b 应对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全面、严格的安全审查和技能考核;c 应对考核结果进行记录并保存;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G3本项要求包括:a 应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岗位技能培训和相关安全技术培训;b 应对安全责任和惩戒措施进行书面规定并告知相关人员,对违反违背安全策略和规定的人员进行惩戒;c 应对定期安全教育和培训进行书面规定,针对不同岗位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对信息安全基础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等进行培训;d 应对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情况和结果进行记录并归档保存;外部人员访问管理G3本项要求包括:a 应确保在外部人员访问受控区域前先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由专人全程陪同或监督,并登记备案;b 对外部人员允许访问的区域、系统、设备、信息等内容应进行书面的规定,并按照规定执行;系统建设管理系统定级G3本项要求包括:a 应明确信息系统的边界和安全保护等级;b 应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确定信息系统为某个安全保护等级的方法和理由;c 应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安全技术专家对信息系统定级结果的合理性和正确性进行论证和审定;d 应确保信息系统的定级结果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安全方案设计G3本项要求包括:a 应根据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选择基本安全措施,并依据风险分析的结果补充和调整安全措施;b 应指定和授权专门的部门对信息系统的安全建设进行总体规划,制定近期和远期的安全建设工作计划;c 应根据信息系统的等级划分情况,统一考虑安全保障体系的总体安全策略、安全技术框架、安全管理策略、总体建设规划和详细设计方案,并形成配套文件;d 应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安全技术专家对总体安全策略、安全技术框架、安全管理策略、总体建设规划、详细设计方案等相关配套文件的合理性和正确性进行论证和审定,并且经过批准后,才能正式实施;e 应根据等级测评、安全评估的结果定期调整和修订总体安全策略、安全技术框架、安全管理策略、总体建设规划、详细设计方案等相关配套文件;产品采购和使用G3本项要求包括:a 应确保安全产品采购和使用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b 应确保密码产品采购和使用符合国家密码主管部门的要求;c 应指定或授权专门的部门负责产品的采购;d 应预先对产品进行选型测试,确定产品的候选范围,并定期审定和更新候选产品名单;自行软件开发G3本项要求包括:a 应确保开发环境与实际运行环境物理分开,开发人员和测试人员分离,测试数据和测试结果受到控制;b 应制定软件开发管理制度,明确说明开发过程的控制方法和人员行为准则;c 应制定代码编写安全规范,要求开发人员参照规范编写代码;d 应确保提供软件设计的相关文档和使用指南,并由专人负责保管;e 应确保对程序资源库的修改、更新、发布进行授权和批准;外包软件开发G3本项要求包括:a 应根据开发需求检测软件质量;b 应在软件安装之前检测软件包中可能存在的恶意代码;c 应要求开发单位提供软件设计的相关文档和使用指南;d 应要求开发单位提供软件源代码,并审查软件中可能存在的后门;工程实施G3本项要求包括:a 应指定或授权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工程实施过程的管理;b 应制定详细的工程实施方案控制实施过程,并要求工程实施单位能正式地执行安全工程过程;c 应制定工程实施方面的管理制度,明确说明实施过程的控制方法和人员行为准则;测试验收G3本项要求包括:。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7月24日,公安部网站发布四部门联合制定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四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等级划分与保护第六条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页脚内容1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风险监控与改进
风险监控
• 实时监测信息系统的安全状况 • 分析风险的发展趋势,采取相应措施
改进
• 根据风险监控结果,调整安全保护措施 • 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能
06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未来发展趋势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技术的创新与发展
技术创新
• 研究和应用新技术,提高信息安全保护水平 • 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在信息安全等级 保护中的应用
DOCS SMART CREATE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CREATE TOGETHER
DOCS
01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概述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定义与意义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一种制度
• 规定信息系统应达到的安全要求 • 为信息系统提供安全保障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意义
• 保护国家信息安全 • 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 促进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产业发展
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
根据信息系统 的重要性、敏 感性和保密性
进行定级
01
参考《信息安 全等级保护基 本要求》进行
定级
02
确定信息系统 的保护等级
03
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
向公安机关提交定级备案材料 材料包括:信息系统定级报告、定级备案表等 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发放备案证书
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措施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原则与方法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原则
• 分类保护:根据信息系统的重要性、敏感性和保密性进行分类 • 分级保护:根据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保护措施 • 动态调整:根据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变化调整保护措施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方法
• 定级备案: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并备案 • 安全措施: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措施 • 测评检查: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检查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doc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1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作者: 来源: 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字体:大中小国务院信息工作办公室时间:2007-06-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四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等级划分与保护第六条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信息系统和信息系统工程按照其重要程度和保密要求划分等级,并依据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管理规定。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保障国家重要信息系统和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防范和遏制信息泄露、破坏、篡改和拒绝服务等安全事件的发生,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1.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的基本原则。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依法合规原则。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应当依法合规,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信息安全保护措施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科学合理原则。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应当科学合理,根据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和保密要求,合理划分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3)风险防范原则。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应当以风险防范为核心,识别和评估信息系统面临的安全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控制。
(4)全面保护原则。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应当全面保护信息系统的安全,包括对信息系统的物理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保护。
(5)持续改进原则。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应当持续改进,根据信息系统的运行情况和安全态势,及时调整和改进安全保护措施,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的基本要求。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1)等级划分要求。
依据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和保密要求,科学合理地划分信息安全等级,确保不同等级的信息系统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2)安全保护措施要求。
根据信息系统的等级划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物理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应用安全等方面的措施。
(3)安全管理要求。
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组织架构、安全管理流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工具等,确保信息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
(4)安全监测要求。
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监测体系,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事件和安全漏洞。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定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定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四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等级划分与保护编辑第六条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范本(2篇)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为加强对信息系统安全的管理,保护国家重要信息资源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要求(一)等级划分1.按照信息系统对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等的重要程度,将信息系统划分为不同等级。
2.等级划分应综合考虑信息系统的规模、功能、对外联网情况、所属行业、技术复杂性等因素。
3.等级划分原则上采用五级,即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内部资料级、一般级。
(二)安全保护要求1.绝密级信息系统应采取最高级别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2.机密级信息系统应采取适当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3.秘密级信息系统应采取一定程度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信息的机密性。
4.内部资料级信息系统应采取基本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信息的完整性。
5.一般级信息系统应采取相对较低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信息的可用性。
(三)安全保护措施1.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相匹配的物理安全措施,包括安全区域划分、存储设备加密、门禁进出管控等。
2.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相匹配的网络安全措施,包括网络隔离、入侵检测和防护、数据加密传输等。
3.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相匹配的访问控制措施,包括用户权限管理、身份认证机制、审计日志监控等。
4.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相匹配的应用安全措施,包括软件漏洞管理、安全编码规范等。
(四)安全审计和评估1.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审计,评估其安全性。
2.安全审计应包括对物理安全、网络安全、访问控制和应用安全等方面的审查。
3.安全评估应通过实施网络渗透测试、漏洞扫描等方式进行。
三、保护措施(一)责任制度1.建立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2.信息系统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
3.各部门及人员应按照安全保护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
(二)人员管理1.对涉及信息系统安全的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信息安全意识和技能。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模版(三篇)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根据《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组织、个人从事信息系统建设、运营维护和信息安全等级评定及保护工作。
第三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原则是依法规范、综合治理、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继续完善。
第四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目标是明确组织责任、规范信息处理、保障信息安全、促进信息创新、保护国家安全。
第二章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适用和等级评定第五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适用于以下情况:(一)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营维护工作;(二)国家重点领域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工作;(三)信息系统运营商、信息系统运维服务商的服务提供和运营工作;(四)其他涉及本办法规定的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处理工作。
第六条信息安全等级评定是根据信息系统的安全风险等级、信息系统的功能需求等因素,对信息系统进行评估、等级划分和安全保护措施的确定;信息安全等级评定包括初评、核查、评定和审批等环节。
第七条信息安全等级评定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三章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责任和义务第八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责任和义务由信息系统运营者或者使用者承担。
第九条信息系统运营者应当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一)制定和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按照评定结果确定的安全等级履行保护义务;(二)对信息系统进行保密、存储、传输和处理等安全管理,采取技术和管理手段保障信息安全;(三)提供必要的信息安全培训和教育,提升员工信息安全意识和能力;(四)及时报告和处理信息安全事件,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威胁和攻击;(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和申报,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信息系统使用者应当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一)遵守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保护系统和网络资源;(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和组织信息进行备案和/或注册;(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使用信息系统,禁止未经授权的操作和访问;(四)对收集到的个人信息进行安全保护,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五)及时报告和处理信息安全事件,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一、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组织及职责制度;2.制定并实施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细则;3.建立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培训制度;4.建立信息系统的安全审计制度;5.建立信息系统的安全风险管理制度;6.建立安全事件的处理和报告制度。
二、信息系统安全技术管理及应用要求1.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建立安全保护方案;2.采取措施确保信息系统的完整性、可用性和可靠性;3.配置安全防护设施,防范网络攻击、恶意代码等安全威胁;4.对信息系统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安全测试;5.建立安全授权及证书管理制度;6.使用合法正版软件,并及时安装安全升级补丁;7.对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安全事件的检测和应急处理;8.建立备份和恢复制度,确保信息系统的持续可用性;9.对外提供信息系统服务的机构,要建立安全审计制度并进行安全审计;10.针对关键信息系统,建立系统安全险评估制度,规范信息系统的安全性。
三、信息系统安全切换管理要求1.建立和实施信息系统安全切换管理制度;2.制定信息系统安全切换计划,确保信息系统在发生安全事件时能够快速切换到备用系统;3.对备用系统进行定期测试和演练,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可靠性;4.配置安全切换所需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确保其完整性;5.建立安全切换的操作程序和相关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制度;6.对安全切换进行监控和纪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7.对安全切换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切换的效率和准确性。
四、信息系统安全防护要求1.内外网分离,确保内外网的安全访问控制;2.建立网络边界防护系统,监测和阻断来自外部的网络攻击和恶意访问;3.建立安全访问控制制度,实施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5.建立信息系统安全事件的处置工作流程和操作指南;6.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演练评估,提高应急响应能力;7.实施网络风险感知和网络安全事件的实时监控;8.建立信息系统的安全事件纪录和安全事故处理档案。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精选)[2007]43号文件)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作者:来源: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工字体:作办公室时间:2007-06-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四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等级划分与保护????第六条?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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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某单位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确保某单位信息安全,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相关标准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遵循“确保安全、注重防范、分工负责、规范管理”原则,以确保信息安全为中心,以抓好安全防范为重点,分工负责,相互配合,认真遵守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共同做好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信息系统是由某单位规划和建设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所有非涉密信息系统。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在某单位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某单位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息系统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某单位网络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系统安全的使用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六条网络信息中心是单位信息化工作安全管理和运行维护的部门,负责指定信息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安全管理员
和安全审计员。
系统管理员主要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安全管理员主要负责系统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审计员主要负责对系统管理员和安全管理员的操作进行审计和评估。
安全管理员和安全审计员不得为同一人。
第七条应结合某单位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保障信息安全的工作机制,采取切实措施落实有关安全要求,确保信息系统与信息的安全。
第三章规划建设和测评审批
第八条信息系统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系统等级保护要求确定保护等级,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第九条信息系统按照其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和对客体造成侵害的程度,分为二级和三级,并分别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某单位网络信息中心统一负责信息系统的定级工作,并报山东省公安厅备案。
第十条信息系统应根据其等保定级、行政级别、地域分布、连接范围等合理划分安全域,安全域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某单位内部办公系统应当与互联网及其它公共网络进行物理隔离。
第十一条信息系统安全体系的规划、建设由某单位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统一采用防火墙、防病毒系统、入侵防御系统等安全措施。
安全体系的建设应与信息系统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信息系统的设计、建设须选择具有相应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开发、建设和运行维护任务。
信息系统建设工程的监理、检测工作应选择具有相应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重要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有关风险评估、安全方案设计、论证和等级保护测评等所需经费,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应在系统规划时按照一定比例统一纳入系统建设经费预算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信息系统中使用的安全设备、系统软件、应用软件须采用国家主管部门认定或认可的产品和设备,优先选用国产设备和系统。
第十五条信息系统设计方案通过论证方可实施。
某单位网络信息中心参与设计方案的论证、审查。
设计方案中涉及密码技术产品的,须报山东省密码管理局审批。
第十六条重要信息系统建成后,选择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开展测评。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应根据“中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网”提供的《全国等级保护测评机构推荐目录》进行选择。
测评前应与测评机构签订工作协议和保密协议,对测评机构和测评人员的测评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督与管理。
信息系统通过测评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信息系统不再使用时,某单位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废止管理工作。
密码设备退装、销毁等必须符合密码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某单位内计算机连接互联网须严格控制。
确有工作需要的,经中心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网络信息中心实施互联网接入。
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应做到专机专用,确保其与内部信息系统物理隔离,并不得处理、存储内部工作信息。
第四章使用管理与运行维护
第十九条信息系统应具备文档化的系统安全管理策略,每六个月对系统安全管理策略进行审核,如果系统、环境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安全管理策略。
第二十条信息系统应当处于安全可控环境中,其机房建设应符合与信息安全等级相对应的标准要求,具有防火、防水、防雷、防静电、防盗监控和供电、温控保障设施。
计算机和设备应放置在安全可控的区域。
第二十一条接入内部办公网的服务器、计算机和设备不得再接入互联网使用,也不得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键盘、无线鼠标、蓝牙设备等无线设备。
第二十二条应当建立计算机(包括服务器、用户终端)、网络设备、外部设备等信息设备台帐,并按重要性和用途进行标识。
第二十三条传递或携带核心信息系统中使用的移动设备外出应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选择可靠的交通工具,确保设备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不得带设备到与工作无关场所。
第二十四条应对信息系统所有计算机及时升级病毒库,
进行病毒查杀;及时安装操作系统、数据库和应用系统补丁程序。
第二十五条信息系统应当采取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违规外联监控等技术保护措施。
审计日志记录需长期保存。
第二十六条通过信息系统发布信息,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严格审批,建立审批程序,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好发布信息的记录工作。
第二十七条严格限制从互联网向核心信息系统复制信息,确需复制的应采取严格的技术防护措施,防止病毒、木马等的导入传播。
第二十八条在信息系统中,对用户的授权应按照最小授权原则,只授予其满足开展工作所需的最小访问权限,不得随意扩大用户的访问范围或提高权限等级。
安全审计员应做好对授权管理和访问控制策略的监督、审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应建立信息系统应急安全响应制度,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建立系统备份与恢复策略,对关键系统、关键设备和关键数据每三个月进行全量备份,及时发现、处理网络攻击和异常行为等。
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和网络破坏事件,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及时报告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高等级的信息不得在低等级的信息系统中发布、处理、存储和传输。
敏感信息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处理、存储和传输。
第五章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信息化工作安全检查是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
某单位网络信息中心结合不同时期的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本地信息化工作专项安全检查(以下简称“专项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某单位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提出专项安全检查的计划和方案,报经某单位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专项安全检查既可对某单位信息系统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也可针对信息系统的某一方面或部分信息系统,进行专门的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某单位网络信息中心根据需要组织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测。
二级信息系统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测;三级信息系统原则上每年进行二次安全检测。
第三十四条信息系统专项安全检查和安全检测技术措施及人员由某单位网络信息中心协调解决。
第三十五条在信息系统安全检查或检测中发现问题的,由某单位网络信息中心向有关建设、运行维护或使用单位指出,并提出改进意见,责令相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第六章安全保密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六条某单位网络信息中心通过多种形式在本地范围内开展信息化工作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形势教育,不断增强本地工作人员信息化安全防护意识。
本地信息化工作安全教
育注重发挥内部网络的传播媒介作用,利用内部网络传播信息化安全知识和要求规定等。
第三十七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人员包括系统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及安全审计员,须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八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参加某单位网络信息中心组织的专业培训,了解安全形势,学习最新信息化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增强做好信息化安全工作的能力。
第七章奖励与惩戒
第三十九条对在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十条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信息安全隐患的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某单位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