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重点学科专项经费使用与管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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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重点学科专项经费使用与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重点学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学科建设,保证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根据《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长沙理工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经费使用原则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配套)经费来源包括国家及湖南省各级主管部门投入、学校配套、学院(部、中心)、学科自筹。
第三条:以学科为科目建立项目收支明细帐户,实行项目制管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本细则及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四条:学科建设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非重点学科队伍人员经费开支和与学科建设目标不符的开支。
第五条:经费使用安排要有利于集中资源,突出重点。
第六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学科带头人责任制,学校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审计监督。
第三章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重点学科建设所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设备维护、图书资料、软件制作、档案建设、硬件建设等经费支出不低于总经费的50%;
第八条:科学研究费用(课题立项、发表论文、专著版面费、开放基金)等经费支出不高于总经费的30%;
第九条:重点学科教师培训、学术交流所必需的差旅费,以及主持召开学术讨论会的有关费用支出不高于总经费的10%;
第十条:聘请校外专家、学者讲学的差旅费、讲学酬金、接待费(宿费、餐费、考察费)支出不高于总经费的10%;
第十一条:各院(部、中心)以下费用不得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列支:
1、本学科教师自行联系出国及赴港、澳、台的进修、访问费用;
2、未列入重点学科计划的仪器设备购置;
3、学科日常办公费用(包括电话费);
4、一般性劳务费、讲课费、招待费等。
第四章经费的拨款、报销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学校按年度分期拨款。经费由学校统管,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工程办公室、财务处监督检查使用,重点学科带头人为经费使用责任人。
第十三条:重点学科带头人应按本细则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范围使用经费,并按学校财务有关制度履行手续。
第十四条:凡报销重点学科建设专项(配套)经费须经学科带头人签字。学科带头人报销经费,则须由该重点学科中两名人员签字,报学院院长审批(学科带头人是院长,则由主管学科建设的副院长审批)。重点学科带头人每年应向该学科全体人员公布一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配套)经费支出在5000元以下,由分管副院长审核,院长审批;支出在5000元以上,由院长审核,主管副校长审批
第五章经费的管理
第十六条:各重点学科应于每年12月30日之前向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工程办公室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报告,经审核后报主管副校长审批。
第十七条:经费的使用程序按学校现有财务规定实施。
第十八条:重点学科成员承担的各类课题经费的审批,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省级和国家、省级重点学科预备学科经费资助的专著、论文、产生的科研成果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都必须分别统一标注“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和“长沙理工大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英文标注为:
“Supported by the construct program of the key discipl ine in hunan province”和
“Supported by the construct program of the key discipl ine in changsha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未标注的,一律不能作为验收依据。
第二十条: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实行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办法。
第六章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各重点学科应于每年11月30日之前向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工程办公室报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其中省部级重点学科还应按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和自查总结。
第二十二条:经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检查、考核、评估,发现违纪或评估不合格者,学校将减少或停止其经费的审支。
第二十三条: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工程办公室会同审计部门每年年终对各学院重点学科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若发现经费使用不当或超出本细则规定范围,停拨下一年经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属于专项经费,其使用应置于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工程办公室、财务处的监督检查之下。学科带头人应严格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用好此项经费,对违反学校财经纪律和本细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由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