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中阴阳合同效力认定典型案例选
阴阳合同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阴阳合同,顾名思义,是指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一部分条款是公开的,另一部分条款是私下的,通常用于规避法律、逃避税收、逃避债务等目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阴阳合同案件日益增多,对法律的挑战也越来越大。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阴阳合同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阴阳合同的法律性质1. 阴阳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阴阳合同往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利益,因此属于无效合同。
2. 阴阳合同当事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合同无效的,当事人不得请求履行。
”虽然阴阳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当事人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赔偿损失:当事人因阴阳合同遭受的损失,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2)返还财产:当事人因阴阳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
(3)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涉及阴阳合同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可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三、阴阳合同案件的司法实践1. 阴阳合同案件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阴阳合同案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合同形式:阴阳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但有时也可能采用口头形式。
(2)合同内容:阴阳合同中,公开条款与私下条款内容不一致,且私下条款违反法律规定。
(3)当事人行为:当事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逃避法律、逃避债务等行为。
2. 阴阳合同案件的审理在审理阴阳合同案件时,法院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当事人因阴阳合同遭受的损失,法院应依法判决赔偿。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涉及阴阳合同的违法行为,法院应依法判决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阴阳合同法律处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总价为1000万元。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规格、数量、质量、交货时间等条款。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甲公司为了逃避税收和规避合同条款,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名为“阴阳合同”。
在“阳合同”中,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全部货物,总价为1000万元;而在“阴合同”中,甲公司仅向乙公司提供了部分货物,总价为500万元。
甲公司通过“阴合同”将剩余的500万元货物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乙公司,以此逃避税收和规避合同条款。
二、法律分析1. 阴阳合同的定义阴阳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规避法律、逃避税收、规避合同条款等目的,在形式上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对外公开,称为“阳合同”,另一份仅对内使用,称为“阴合同”。
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而“阴合同”则是非法的。
2. 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甲公司通过签订阴阳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逃避税收和规避合同条款,损害了国家利益。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阴合同”是无效的。
3. 阴阳合同的法律责任(1)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签订阴阳合同,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逃避税收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买卖阴阳合同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出售方):姓名: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乙方(购买方):姓名: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1.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号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平方米,结构为_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付款方式1.甲乙双方商定该房屋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元)。
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甲方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元),剩余房款按以下方式支付:o(具体付款方式,如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贷款支付等,需明确付款时间和金额)第三条交房时间与手续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全额房款后____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2.甲方应确保在交房时,该房屋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物业等相关费用已结清,并提供相关收据或凭证。
第四条产权过户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全额房款后_____________日内,协助乙方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2.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产生的税费,按照国家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或明确约定由哪一方承担)。
第五条房屋保证1.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晰,无产权纠纷或债务纠纷。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甲方保证该房屋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设定抵押权等限制权利。
第六条违约责任1.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______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阴阳合同效力的认定——对龚某诉上海某房地产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评析

卖领域 , 尚无 法律 对 “ 阴 阳合 同” 的效 力认 定 问题 作 出明文规 定。 司法 实践 中 , 法 院在 处理 “ 阴阳合 同” 房地 产 买 卖合 同纠纷
时, 通 常认定 “ 阳合 同” 为无 效合 同。
关键 词
房屋 买卖 阴 阳合 同 效 力认 定
作者 简介 : 刘敏 , 上 海交通 大学凯 原法 学院 2 0 1 1 级 民商 法学专 业硕士研 究 生在读 , 上海 市闸北 区人 民法院研 究室 主任 ; 刘金 露, 上海 市 闸北 区人 民法院研 究 室 , 民商法 学硕 士学位 。
, 这一 阴一 阳两个合 同的效 力如何 , 成为解 决 员石 某 , 在 协议 书尾部 落款处 甲方位 置盖有被 告上海 某房地 产投 市房地产 买卖 合 同》 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第八 分公 司 的印章 。协 议约 定被 告将该 房屋 转 本 案争 议 的最关键 因素 。 让给 原 告, 房款 为 7 2 0 0 0元 。原告 于是 向被 告支付 了全 部房 款
所 谓阴 阳 合同, 又称 黑 白合 同 , 是指 合 同的 当事人 出于规 避
原告 : 龚某
被告 : 上海 某 房地 产投 资咨询 有 限公司第 八 分公 司 ( 以下 简
称 八 分公 司)
政 府管 理或 经济利 益 最大 化 的动机 而对 同一单 交 易所 签订 的两 份 内容 不一致 的合 同 。 其 中一份提 交给 相关 部 门查验和 备案 , 但 合 同当事 人并 不实 际履 行 , 称为 “ 阳合 同” ; 而 另一 份仅 为合 同当
中圈分 类号 : D9 2 3 . 6
一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6 — 0 5 7 . 0 2
房屋买卖中的阴阳合同(合同范本)

房屋买卖中的阴阳合同(合同范本)The agreement between parties A and B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房屋买卖中的阴阳合同(合同范本)房屋买卖中的阴阳合同范文案情简述:2020年3月5日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经某房屋中介公司居间介绍,看中了被告(反诉原告)钟某的一处房屋。
并且于3月7日,原、被告在该中介公司处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为了达到少缴纳税收的目的,双方在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款为108万元,而《补充协议》中约定该房屋价款为人民币150万元,原告分三次将购房款支付给被告,并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5万元,任何一方违约需支付守约方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
后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15万元。
案件分析:上述案件中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款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价款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完全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系合法有效的。
虽然双方为了少缴税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可能会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而无效,但是不能因此否认《补充协议》的效力。
知识拓展:什么是阴阳合同?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
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般因为“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购房阴阳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的案例

购房阴阳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的案例咱就说老王这人啊,心里头净想着些歪点子。
老王一直想在大城市买套房,可他那点存款,离全额付款差了十万八千里,贷款呢,按正常情况他能贷到的钱也不太够。
这时候啊,他不知道从哪儿听来一个馊主意,搞个购房阴阳合同。
啥是阴阳合同呢?就是表面上有一份合同,比如说那房子实际价值100万,他让卖家给他写一份合同上标价150万的合同。
这150万的合同就是给银行看的“阳合同”。
然后呢,他就拿着这份假合同去找银行申请贷款。
按照银行的算法,150万的房子能贷出的款可比100万房子能贷的多不少呢。
老王心里还美滋滋的,想着自己可真是个“小天才”,这么轻易就找到了弄钱买房的好法子。
银行呢,一开始按照流程审核,看着合同上150万的房价,觉得这房子抵押在这儿,贷款好像没什么风险。
可银行也不是吃素的呀。
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银行的工作人员就发现有点不对劲。
工作人员调查了同小区同户型房子的价格,发现都在100万左右,怎么就这老王买的房子要150万呢?这里面肯定有猫腻。
于是,银行就深入调查,这一查可不得了,就把老王的小把戏给揭穿了。
这时候老王可傻眼了,原本想着占个大便宜,结果呢,不但贷款没拿到,还被银行列入了黑名单。
以后再想从银行贷款,那可就比登天还难了。
而且,这种骗取贷款的行为是违法的,老王还面临着法律的处罚呢。
还有个小张的事儿。
小张想投资房产,可手头钱不够,又不想找亲戚朋友借。
他也打起了阴阳合同骗贷的主意。
他和卖家商量好了,弄了个虚高房价的合同。
但是啊,卖家心里也不踏实,毕竟这事儿要是捅出去了,自己也脱不了干系。
可小张拍着胸脯保证说肯定没问题。
小张拿着假合同去银行贷款,银行在审核的时候,除了看房价,还要查很多其他的东西呢。
比如说小张的收入流水,银行发现小张的收入根本就不足以支撑他偿还按照150万房价贷款后的月供。
再一深入调查,又发现了房价虚高的问题。
这下好了,小张不但房子没买成,还被卖家追着要赔偿,因为这事儿搞得卖家心里慌慌的,也不敢再跟他有什么房产交易了。
阴阳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阴阳合同效力认定问题引言阴阳合同是指合同的实际内容与合同书面表述不一致的情况。
在商业交易中,阴阳合同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
然而,当事人在面对阴阳合同时,往往会面临效力认定问题。
本文将探讨阴阳合同效力认定问题,并分析国内现行法律对此的规定。
什么是阴阳合同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使用虚假、夸大或欺诈手段,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达到欺骗、逃避法律责任或其他不合法目的的行为。
这些合同实际上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一致,是一种实质性的舞弊行为。
阴阳合同的出现往往会给交易双方的权益造成损害,甚至威胁到整个商业环境的诚信度。
因此,处理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阴阳合同效力认定的原则在处理阴阳合同效力认定问题时,法律往往会遵循以下原则:1. 真实意思原则真实意思原则要求合同的真实意图和真实意思能够得到保护。
无论合同中的文字如何表述,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了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存在一方欺诈或误导另一方的情况,这个合同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 有利原则有利原则是指对于法律认可的合同,应当以对当事人有利的方式解释和执行。
相反,如果合同的一方使用阴阳合同达到欺诈、逃避法律责任等不当目的,这种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3. 对抗原则对抗原则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具备平等地位,并能够自由行使其权利,以便能够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应当建立在平等和诚信的基础上,所以当一方使用阴阳合同等不当手段欺诈另一方时,该合同应当被视为无效。
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方法在实际操作中,效力认定问题往往是阴阳合同案件最核心的争议焦点。
在我国,针对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法院通常会采取以下方法:1. 质证证明法质证证明法是指当事人利用证据来证明阴阳合同存在的事实。
通过出示相关证据,如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相关交流记录等,来证明阴阳合同的存在。
2. 事实推定法事实推定法是指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通过推断判断阴阳合同的存在。
房屋买卖流程中要谨防陷阱

房屋买卖流程中要谨防陷阱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购房者与卖房者要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需注意一些可能存在的陷阱。
合同中的阴阳合同法律责任不容忽视【案例一】小王最近在北京五环外买了一套三居室,面积15...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购房者与卖房者要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需注意一些可能存在的陷阱。
合同中的“阴阳合同”法律责任不容忽视【案例一】小王最近在北京五环外买了一套三居室,面积150平方米,成交价为150万元。
但在房管所网签时,小王与原房主签订的价格显示的是75万元。
“网签合同是假合同,这个价格主要是用来避税”。
小王解释说,原房主购买这套房子花了75万元,而75万元是税务部门对这个区域房子认可的最低纳税价格。
“按照契税是房子成交价的3%计算,光契税一项就可少交22500元。
而通过做低房价,原本需要支付的营业税也做没了。
”小王面露得意地说。
从 2005年6月1日起,为了稳定房地产市场,我国开始执行普通商品房、非普通商品房区别征税,并且对出售方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大大增加了非普通商品房及出售方的税负,而转让方的税负又转嫁到了受让方,于是买卖双方为了少付税费,多采取做低房价的方式来逃税,并且以“避税”的幌子来掩盖违法的真实目的。
通常的操作方式是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或者签订“主合同”和“补充合同”。
签订“阴阳合同”,即签订一份总房价较低的合同,作为办理过户手续之用的“阳合同”,同时签订一份反映真实成交价格的“阴合同”。
签订“主合同”和“补充合同”的操作方式更为简便,买卖双方只签订一份价格虚假的买卖合同用来办理过户手续之用,真实的成交价格则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来约定。
【律师提醒】这样的“避税”方式是违法的,违法必然存在违法成本,一旦被查出,不但要补足应缴的税款,而且还面临高额罚款。
更为严重的是,这样所谓的“避税” 方式在近几年已经引起了一定数量的纠纷。
过户前首先要核税,核税通不过,则无法交易,纠纷自然而生,多出的税费到底谁来承担就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房屋买卖合同阴阳合同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阴阳合同案例
在房地产交易中,有些不良商家为了达到自己的不当目的,往往会采用阴阳合同的方式进行欺诈。
阴阳合同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合同是真实成交价的合同,另一份合同则是虚假低价的合同,用于税务和银行贷款等官方文件上的报价。
这种行为违反了合同诚信原则,对于买卖双方和国家税收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以下是一例阴阳合同案例:小李在购买一套房子时,遇到了一家房地产公司。
该公司在合同上签订了两份价格,一份价格为真实的成交价,另一份价格则比真实价格低了30万。
小李被告知,如果想要顺利购买房屋,只能签订两份合同,其中一份要用于登记房产产权证,而另一份则用于银行贷款和税务报价。
为了能够购买心仪的房子,小李只能被动地接受了这种阴阳合同。
然而,在签订合同后不久,小李发现房子的质量和所描述的不符,而且在报税时,也被告知需要缴纳更高的税费。
当小李想要向房地产公司索赔时,却被告知合同上只有低价的那份合同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小李只能拿到比买房时多出30万的部分,而其他的损失则需要自行承担。
这种阴阳合同的做法,既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违反了合法税收的原则。
因此,建议广大消费者在购房时,一定要谨慎,不要被虚假的低价所迷惑,一定要坚持诚信原则,签订真实的合同。
如果遇到类似的阴阳合同纠纷,一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维权,保护自己的
权益。
工程阴阳合同实例

工程阴阳合同实例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A与房地产开发商就一宗建筑工程达成了合作意向。
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项目,A公司在报价时刻意压低了价格,但实际上双方私下约定了另一套更高的价格和支付方式。
阴阳合同内容对比阳合同(对外合同)1. 合同编号:XYHT-2023-0012. 合同金额:500万元3. 付款方式:按照工程进度分批支付4.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这份合同是双方对外宣称的版本,目的是为了在政府部门备案和税务申报时使用,以显示合规合法。
阴合同(实际执行合同)1. 合同编号:YNHT-2023-0022. 合同金额:700万元3. 付款方式:一次性预付30%,剩余款项在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4. 工程质量标准:除了符合国家标准外,还需满足开发商特定的一些额外要求这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意图执行的协议,记录了实际的交易细节和额外的质量要求。
法律风险分析从法律角度来看,工程阴阳合同存在多重风险:1. 违约风险:一旦双方发生争议,阳合同和阴合同的内容不一致可能导致纠纷难以解决。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签订阴阳合同可能构成诈骗罪或者逃税罪,涉事人员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3. 行政处罚:政府部门发现阴阳合同行为,可能会对企业进行罚款、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
4. 信誉损失:企业因阴阳合同被曝光后,会严重损害企业的公信力和市场声誉。
结论与建议工程阴阳合同虽然在短期内可能为某些企业带来利益,但从长远来看,它带来的法律风险和负面影响远远超过了短期的利益。
因此,企业应当坚持诚信经营,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来获取市场份额,而不是采取违法违规的手段。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对阴阳合同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维护市场的公平正义。
房产纠纷案例:房屋买卖逃避税费,合同被判无效

[案情介绍]基本案情:在二手房交易买卖中,上下家在约定好房屋成交价格以后,通常都会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写一个低于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的约定条款,以达到较少缴纳相关税费的目的——这就是实践中常说的“阴阳合同”。
这种现象在现实房产交易中屡有发生。
日前,我们又代理并结案了一起相关案例,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对方仇某要求我方委托人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2011年5月10日,仇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被告孙某的一套房产。
原、被告及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定金协议书》一份,约定该房屋总价为人名币200万元;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购买方将上述房地产转让款分二次交付转让方。
购买方向转让方支付定金5万元,转让方收到定金后,不得借故终止售房,否则双倍返还定金。
该协议补充约定:该房的合同成交价写为170万元。
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5万元。
协议签订后第三天,原告即与中介方联系,认为《定金协议》中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格前后不一致,违法规避税费,故该协议无效,要求返还定金,或以170万元总价成交。
后原、被告双方进行协商,原告坚持要求以170万元总价成交,被告不同意。
因双方意见不一,致签约未成。
原告仇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违反定金协议约定,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案情分析][判决结果]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对房屋转让总价已达成一致意见,该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由于原告要求以名义价格170万元买受该房屋,遭被告拒绝,由此导致双方未能订立买卖合同。
原告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双方的约定,构成违约。
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相关法规]。
案例解释二手房买卖中的阴阳合同及避税风险

案例解释⼆⼿房买卖中的阴阳合同及避税风险案情:郑某卖房给林某,双⽅为避税签了阴阳合同,“阳合同”卖价24.8万元,“阴合同”是41万元。
不想交易过程中,两⼈因为余款起纠纷,并闹上法庭,郑某告不交余款的林某违约,林某则反诉要求以“阳合同”为准,要求郑某退钱。
法院⼀审⼆审判决,均认为“阳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是⽆效合同,判林某付钱。
郑某虽然赢了官司,但也没啥值得⾼兴的,他也同样要受到处罚。
记者昨⽇从漳州市地税局获悉,漳州中院为此特意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该局对郑、林两⼈补收税费并按规定处罚。
买卖房⼦为避税两合同差价16.2万2010年12⽉18⽇,郑某将⾃⼰位于芗城区的⼀套房⼦(88.8平⽅⽶),以41万元的价格卖给林某。
双⽅签订的“买卖协议书”约定,林某应在10天内⽀付⾸期款18万元,在2011年3⽉31⽇前⽀付剩余款项。
林某当场⽀付2万元定⾦,双⽅约定,如果林某中途违约,将丧失定⾦。
之后,林某依约⽀付郑某房款16万元。
当年12⽉24⽇,两⼈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前,⼜签订⼀份《存量房买卖合同》。
这次,为了规避税收,他们将房价约定为24.8万元,并约定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由林某承担。
之后,林某顺利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及国有⼟地使⽤权证。
2011年5⽉,林某按揭贷款的20万,顺利汇⼊郑某的账户,但之后,剩余的3万元余款,林某却迟迟没有⽀付。
为此,郑某将林某告上法庭,认为林某违约,⾃⼰有权取消2万元定⾦,林某共⽋他5万元。
林某则反诉要求以最后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为准,要求郑某退钱。
⼀审⼆审均认为第⼆份合同⽆效芗城法院⼀审判决和漳州中院⼆审判决均认为,双⽅签订“买卖协议书”后,林某⽀付定⾦、⾸付款、办理按揭贷款委托银⾏汇给郑某,郑某协助林某办理过户⼿续,说明双⽅⼀直按“买卖协议书”的约定履⾏,故这份协议书才是双⽅的真实意思表⽰,该协议书合法有效。
⾄于《存量房买卖合同》,双⽅均承认该份合同是故意降低房屋成交总价,⽬的是为了规避⾼额税费,故该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损害国家利益,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效合同。
房屋买卖中的阴阳合同(合同范本)

房屋买卖中的阴阳合同(合同范本)The agreement between parties A and B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房屋买卖中的阴阳合同(合同范本)房屋买卖中的阴阳合同范文案情简述:2020年3月5日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经某房屋中介公司居间介绍,看中了被告(反诉原告)钟某的一处房屋。
并且于3月7日,原、被告在该中介公司处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为了达到少缴纳税收的目的,双方在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款为108万元,而《补充协议》中约定该房屋价款为人民币150万元,原告分三次将购房款支付给被告,并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5万元,任何一方违约需支付守约方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
后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15万元。
案件分析:上述案件中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款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价款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完全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系合法有效的。
虽然双方为了少缴税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可能会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而无效,但是不能因此否认《补充协议》的效力。
知识拓展:什么是阴阳合同?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
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般因为“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阴阳合同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摘要:阴阳合同作为规避法律、逃避税收等非法目的的手段,在我国社会中屡见不鲜。
本文以一起阴阳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从法律角度分析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相关法律责任,旨在提高人们对阴阳合同的认识,维护合法权益。
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位于市区的一处房产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房款。
然而,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发现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值与实际交易价格不符。
甲公司表示,实际交易价格为800万元,双方私下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合同价格修改为800万元,并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
乙公司则坚称,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均为虚假合同,实际交易价格为1000万元。
随后,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无效,并要求甲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房款。
二、案件分析1.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阴阳合同,顾名思义,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正式合同的同时,还签订一份隐藏在正式合同背后的真实合同。
在法律上,阴阳合同通常被认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下合同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存在以下问题:(1)双方在签订正式合同的同时,还签订了一份隐藏在正式合同背后的真实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2)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将合同价格修改为800万元,属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内容的规定。
因此,法院认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均为无效合同。
2.相关法律责任本案中,甲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签订阴阳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2)隐瞒真实交易价格,损害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购房阴阳合同偷税漏税案例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一些不法分子为了逃避税收,采取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进行偷税漏税。
这种非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
本文将结合一起购房阴阳合同偷税漏税案例,分析此类违法行为的危害和查处过程。
一、案例背景2019年,某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购房者王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房价格为1000万元。
然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又私下签订了一份“阴阳合同”,约定实际购房价格为500万元。
王某以现金方式支付了购房款,房地产开发公司则按照“阴阳合同”约定的价格开具了发票。
二、违法行为分析1. 阴阳合同偷税漏税的违法性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纳税。
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王某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虚假记载购房价格,以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属于偷税行为。
2. 阴阳合同对国家利益的损害房地产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税收收入对国家财政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签订阴阳合同,少缴纳了500万元税款,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3. 阴阳合同对市场秩序的扰乱购房阴阳合同的存在,导致房地产市场价格失真,损害了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这种行为也使得部分开发商和购房者产生了侥幸心理,进一步扰乱了市场秩序。
三、查处过程1. 线索发现税务机关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偷税嫌疑。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与王某签订的购房合同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况。
2. 调查取证税务机关依法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查明了该公司与王某签订阴阳合同的事实。
3. 处罚决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了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决定。
同时,对王某也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购房阴阳合同偷税漏税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隐蔽性强。
双方在签订阴阳合同时,往往采取私下交易、现金支付等方式,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2. 案值较大。
本案中,阴阳合同涉及的购房金额高达500万元,偷逃税款数额较大。
阴阳合同经典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由于公司经营不善,甲公司决定将其持有的乙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丙公司。
甲乙双方于2010年5月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丙公司,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然而,在签订正式协议的同时,甲乙双方又签订了一份“阴阳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丙公司,转让价格为500万元。
二、案件经过1. 签订合同:2010年5月,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丙公司,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2. 签订阴阳合同:在签订正式协议的同时,甲乙双方又签订了一份“阴阳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丙公司,转让价格为500万元。
3. 履行合同:甲乙双方按照“阴阳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股权转让手续,丙公司支付了500万元转让款。
4. 发现阴阳合同:2013年,乙公司因经营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将1000万元转让款支付给乙公司。
5.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了甲乙双方签订的“阴阳合同”,并认为该合同无效。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阴阳合同”虽然表面上是股权转让合同,但实际上是为了规避税收、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法院判决甲乙双方签订的“阴阳合同”无效。
四、案件评析1. 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阴阳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意隐瞒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的表面合法、实际违法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阴阳合同在法律上不具备效力。
2. 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虽然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况,但该协议本身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在法律上具备效力。
阴阳合同法律后果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阴阳合同,顾名思义,是指一份合同在外部形式上合法合规,而在实际内容上却隐藏着非法或不正当的目的。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阴阳合同被视为一种违法行为,其法律后果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阴阳合同的定义、表现形式、法律风险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阴阳合同的定义与表现形式1. 定义阴阳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意图,以虚假的合同形式掩盖真实合同内容,以达到规避法律、逃避税收、损害他人利益等非法目的的行为。
2. 表现形式(1)表面合同与实际合同内容不一致: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表面上按照法律规定和商业习惯签订合法的合同,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却按照另一份不合法的合同内容进行操作。
(2)合同内容虚假:合同中涉及的标的、价格、履行期限等关键内容与实际不符,故意夸大或缩小事实。
(3)合同形式不规范:合同文本不规范,缺乏必要条款,无法体现双方真实意愿。
三、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1. 违反法律法规:阴阳合同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容易导致合同无效。
2. 损害他人利益:当事人一方通过签订阴阳合同,可能损害其他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合作伙伴、债权人等。
3. 财税风险:签订阴阳合同可能导致逃避税收、漏税等违法行为,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财税风险。
4. 法律责任:当事人因签订阴阳合同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行政处罚等。
四、阴阳合同的法律后果1. 合同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合同无效。
2. 返还财产当事人一方因签订阴阳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如果一方当事人因签订阴阳合同而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应当赔偿损失。
3. 赔偿损失当事人因签订阴阳合同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二手房阴阳合同风险及纠纷案例介绍

二手房阴阳合同风险及纠纷案例介绍1.案情简介2008年9月,王某购买李某位于北京朝阳区一套商品房,双方签定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房款总价为126万。
为了避税,网签时约定的房款为86万。
王某办理完产权过户后向李某共支付房款86万,并拒绝向李某支付另外的40万房款,由此形成纠纷。
2.“阴阳合同”之含义及效力分析2.1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现象较为普遍。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在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同时签订两份不同的合同。
“阳合同”是给房屋管理部门和税务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价格一般比较;“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私下签订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价格一般都符合市场行情,充分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购买价格。
2.2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欺骗登记部门,目的是少缴税费。
那此类合同的效力如何?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阴阳合同中“阴合同”有效、“阳合同”无效。
第一,“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本身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亦非双方恶意串通故意损害国家利益,符合合同法的生效要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第二,“阳合同”是买卖双方为了规避应当缴纳的税费而订立,为办理过户需要,双方并不遵守执行,虽然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这种在纳税申报时故意少列收入的方式严重违反了我国税收征管法的强制性规定,“阳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少缴税款的非法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知,“阳合同”应确认为无效。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是合法有效的,而双方进行网签的合同是无效的,王某应再向李某支付房款40万元。
3. “阴阳合同”之风险虽然阴阳合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规避目前交易的部分税费,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阴阳合同经典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是指在合同中存在两个版本,一个版本对外公开,称为“阳合同”,另一个版本仅对内部使用,称为“阴合同”。
阴阳合同在商业活动中较为常见,往往涉及逃避税收、规避监管等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阴阳合同法律案件为例,对阴阳合同的法律性质、处理原则及法律后果进行解析。
二、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购房者(以下简称“乙”)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合同约定购房总价为1000万元。
然而,在签订正式合同前,甲公司要求乙支付了200万元的定金。
随后,甲公司又私下与乙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实际购房总价为800万元,并要求乙将200万元定金退还。
乙在签订补充协议后,按照甲公司的要求支付了剩余的600万元房款。
不久后,乙发现甲公司未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交付房屋,于是将甲公司告上法庭。
三、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乙提供了甲公司与其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证据。
甲公司则辩称,补充协议是阴阳合同,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以下是法院对本案的审理过程:1. 阴阳合同的法律性质法院认为,阴阳合同实质上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其法律性质为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甲公司与乙签订的补充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2. 阴阳合同的处理原则对于阴阳合同的处理,法院遵循以下原则:(1)保护善意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乙作为购房者,属于善意第三方。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乙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甲公司退还乙200万元定金。
(2)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法院认为,甲公司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规避法律,扰乱了市场秩序,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阴阳合同的法律后果法院判决甲公司退还乙200万元定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同时,法院对甲公司处以罚款,以警示其行为。
四、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阴阳合同法律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阴阳合同违法性质明显。
2025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为避税费签下房产“阴阳合同”

合同编号:合同各方信息:全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全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鉴于甲方拟进行房地产交易,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标的第二条合同价格1. 甲乙双方同意,标的房产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2. 上述交易价格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的价值、装修价值、附属设施价值等。
第三条税费承担1. 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交易过程中应缴纳的税费。
2. 甲方应保证提供的房产信息真实准确,如因房产信息不实导致的税费问题,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合同履行1. 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2. 甲方应提供合法的房产证照,保证标的房产的权属清晰、无争议。
3.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交易款项,并在支付款项后按照约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第五条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交易价格的10%。
2. 甲方如提供虚假房产信息,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承担乙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签订日期:注意事项:1. 确保合同各方信息准确无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2. 确认合同标的房产的权属清晰、无争议,并提供合法的房产证照。
3. 明确合同价格,包括房产价值、装修价值、附属设施价值等,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交易过程中应缴纳的税费。
4. 遵守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包括支付交易款项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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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中阴阳合同效力认定典型案例选丨高杉LEGAL
作者:@高杉峻
【高杉按语】
房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为实现避税目的,就同一房产签订不同价款的多份合同的情形较为常见。
一旦就实际应履行何种价款发生争议,并不当然以价格低者或价格髙者为准,也不当然以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合同为准。
从案例筛选的情况来看,法院往往综合全案情况与证据,必要时通过价格鉴立等方式,来确左双方达成一致的真实交易价格。
对当事人可能存在的避税等违法行为,应由税务部门等有权机关依据行政法规进行査处,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此宜接处理的情形较为少见。
另外,此类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或第五项的规定而认定双方签订的多份合同均为无效的情况也较为少见。
就此类纠纷,本文特筛选出若干典型案件的裁判要旨如下,供大家参考。
【裁判要旨】
内蒙古自治区髙级人民法院(2011)内民提一字第17号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形成了两份价格迥异的合同,买卖双方各•自主张按照对自己有利的合同履行。
再审从两份合同的形式要件、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及市场价格等方而,综合审查认泄“2150”合同是双方关于商品房买卖的貞•实意思表示,而"1100”合同是双方为规避纳税义务所形成,且因立仁公司协助多某某规避纳税义务,对发生本案民事纠纷亦存有过错, 故对其利息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新中民五终字第188号新乡市朋来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忠林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朋来公司与李忠林在2004年1月19日签订了购房协议。
此后,朋来公司与陈芳兰就同一房屋分别于2005年1月25日、2005年3月18日另外签订了购房协议及房地产买卖契约。
案涉房屋于2005年3月28日办理了房屋所有人为陈芳兰的房权证。
朋来公司在原审提供的2007年6月27日由陈芳兰、李忠林出具的证明显示,双方协商将案涉房屋的价格约定为1500元/平方米,只供办理房权证使用。
购房协议仍以2004年1月19日所签为准。
据此说明,朋来公司与李忠林签订第一份购房协议到案涉房屋产权证办到陈芳兰需下, 朋来公司没有对合同主体变更及房权证办理等事宜提出异议,仅对案涉房屋的价款声明以第一份协议为准。
故本院确认案涉第一份协议及第二、三份协议(除购房价款外)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左,系有效合同,但其中第二、三份合同关于购房款数额的约立,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且从朋来公司所提交的书而证明内容来看, 其双方实际系按2004年1月19
日协议所约左的价款履行的,此后协议中约泄的价款标准并未适用,另朋来公司称陈芳兰、李忠林尚未足额支付房款,但陈芳兰、李忠林是否已足额支付了购房款属合同的履行问题,并不影响合同效力的确认,且朋来公司在本案诉讼中也未请求判令李忠林或陈芳兰支付欠款,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审查。
朋来公司与陈芳兰、李忠林约定以价位低的合同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存在避税的嫌疑,但偷税漏税的行为不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
对此,双方当事人若确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应由行政机关进行查证并处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948号严某某与黄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严某某与被上诉人黄某某为买卖XXXX室房屋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英中为了避税合同约泄房屋转让价款为120万元,而补充协议约泄房屋成交总价为 183万元。
介同中双方为了避税而约定的房款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属无效,但合同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补充协议约左的房屋成交总价183万元是双方的真实意思,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可以继续履行。
上诉人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840号曾翔与赖智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案涉房屋的买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前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与《房地产买卖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哪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现有证据显示,《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07年8月23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该日共同去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在同日,上诉人签收了广州市东沙农村信用合作社岀具的《二手市场购房贷款意向书》,该信用社同意发放200万元贷款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发放至上诉人账户。
再依据众所周知的事实,金融风暴在2007年底至2008年初才正式爆发,上诉人称由于金融风眾的原因导致房价从229万元急剧下降到177万元,显然没有合理的原因。
结合现在二手房交易的现状,本院采信被上诉人的陈述,即《房地产买卖合同》系为避税而签订的, 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实际履行的是《房屋买卖协议》。
《房屋买卖协议》对于剩余房款的支付时间定在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后,而上诉人现无充分证据证实在2007年8月23日后有与被上诉人协商如何继续履行合同,而是在本案《房屋买卖协议》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于2007年11月23日将案涉房屋岀售给案外人,显然已经构成违约。
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按照《房屋买卖协议》的约泄承担违约责任,符合合同约左,本院予以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桂市民终字第1175号陈超等与安旻吴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关于本案房屋买卖合同价格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左,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为进行房屋买卖先后签订了三次合同,后合同对前合同的主体、价格、付款时间等进行了一系列的变更。
这些变更系当事人行使和处分民事权益的具体体现,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人
民法院应予认可。
即,经协商一致变更的合同,以最后变更的一次为准,本院确认双方于2009年3月16日签订的第三份合同合法有效。
该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款为23刀元, 故双方应以此价款进行履行。
上诉人主张书写为23万元系为了避税,实际成交价格应为30 万元,无相应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况且,上诉人在一审起诉状和二审上诉状中均认可 23万元的成交价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I:规定》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上诉人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人民法院应予确认。
故,木院确认合同成交价格为23 万元。
上诉人认为房屋成交价格为30万元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参考书目】
王泽鉴:《民法总则》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
田朗亮:《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与案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