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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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探析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探析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探析摘要:共同侵权作为一种特定的侵权方式,因其复杂性与危害的累加性,越来越引起了学者们的注意。

本文通过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基本理论分析,从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共同性”的判断标准及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等几个方面,厘清共同侵权行为的基本理论。

关键词:共同侵权;构成要件;我国共同侵权的立法一、问题的提出尊重个人行为自由和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已成为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发生了大量的多数人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为保障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和在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得到一个救济的途径,我国于2009年12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该法对于保护个人权益受到不同的侵害而出现不同的解决方法有着重要的意义。

由于《侵权责任法》对共同侵权行为的简要规定使得共同侵权行为在很多方面没有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理论,在共同侵权方面学界的研究空间比较大。

加之理论界对于共同侵权的研究没有一个确切的学说,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同案不同罚”的情况。

本文旨在探讨对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明确共同侵权的含义。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特殊构成要件所谓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实施侵害行为,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侵权类型。

该行为有特殊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的特殊性主体的特殊性体现在两点上:第一,在数量上,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第二,各主体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在侵权案件中,如果某一完全行为能力人教唆无行为能力人进行加害行为,此时,无行为能力者被当做工具使用,该加害行为不能成为共同侵权,完全行为能力者应当负全部的责任。

而对于雇员从事业务范围内的行为产生加害后果的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产生加害行为的,也不能因此形成雇员和雇主、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共同侵权,根据相关法律,只能由雇主和国家机关承担侵权责任。

共同过失侵权的司法认定研究

共同过失侵权的司法认定研究

共同过失侵权的司法认定研究共同过失侵权的司法认定研究引言共同过失侵权指的是在侵权行为中,多个人共同参与或多个人在不同程度上负有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共同过失侵权往往涉及多方的责任划分和赔偿问题,因此,对于共同过失侵权的司法认定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概念解释、司法认定标准和司法适用原则三个方面,进行共同过失侵权的司法认定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概念解释共同过失侵权是指由于多个人共同进行某项行为,导致他人权益遭受侵害,同时多个人对此承担过失责任的情况。

共同过失侵权要求共同侵权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如合伙关系、共同企业、共同执行合同等。

侵权行为可以是故意行为,也可以是过失行为。

例如,在建筑工地上,多个施工人员未能遵守安全规定,导致事故发生,这就是一种典型的共同过失侵权案例。

二、司法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过失侵权的司法认定,通常采用了两种主要的标准:参与程度标准和过失程度标准。

参与程度标准是根据每个共同侵权人参与侵权行为的程度来划分责任。

如某次交通事故中,一方负有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有次要责任,那么主要责任方将承担更大比例的赔偿责任。

过失程度标准则是根据每个共同侵权人的过失程度来划分责任。

过失程度可以通过多种因素来判断,如行为能力、职责分工、专业技能等。

根据这一标准,在交通事故中,责任可能在几个参与者中平均分配,以反映每个人的过失程度。

三、司法适用原则为了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共同过失侵权,有必要遵循一些司法适用原则。

1. 因果关系原则:要认定共同过失侵权,首先要确定各方的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在能够证明各方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了侵权结果时,才能认定共同过失侵权。

2. 相对过失原则:对于涉及共同过失侵权的案件,应该根据各个侵权人的过失程度来划分责任。

法院应根据事实依次确定各方的过失,并按照过失程度来划分责任比例。

3. 共同解决原则:对于共同过失侵权案件中的共同侵权人,法院可以要求他们催生相互协商,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章 共同侵权

第四章 共同侵权

第四章共同侵权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和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等。

第一节共同加害行为一、共同加害行为概述共同加害行为:数人共同实施加害行为,共同导致损害结果。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台湾民法第185 条规定,“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

”二、共同加害行为特征共同加害行为和单独侵权行为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主体的复数性。

2.行为的关联性。

3.责任的连带性。

三、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争议:是否以数个侵权人有意思联络为必要?大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2004年版,现已废止)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三种类型(陈现杰):1.有意思联络的共同故意致人损害。

2.有意思联络的共同过失致人损害。

3.无意思联络,但加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亦构成共同侵权。

其构成要件为:第一,须各行为人的行为均为积极的加害行为,即直接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等权利客体的行为。

第二,须各行为人的行为相互直接结合。

例如,两车相撞致行人伤亡。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⑴加害行为具有时空的同一性;⑵加害行为相互结合而为损害结果的唯一原因。

第三,需损害结果不可分,即具有同一性。

与第三种共同侵权相对应的是,行为间接结合的不构成共同侵权。

因果关系分担四、共同加害行为的法律后果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按照各自责任的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附:有关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追偿的权利。

共同侵权知识点总结

共同侵权知识点总结

共同侵权知识点总结一、共同侵权的表现形式共同侵权可以表现为多个侵权人对同一专利权或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进行侵权行为的情况。

其中,共同侵权的行为可以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 多个侵权人分别进行侵权行为:多个侵权人分别对同一知识产权进行侵权行为,例如多家企业分别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2. 多个侵权人联合进行侵权行为:多个侵权人联合进行侵权行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例如多家企业联合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3. 侵权人之间存在配合或默许关系:多个侵权人之间存在配合或默许关系,互相支持或默许对方进行侵权行为。

二、共同侵权的认定原则针对共同侵权情况,法律通常会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在判断共同侵权时,一般会遵循以下原则:1. 同一侵权行为:对于多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需要考察他们是否对同一专利权或商标权进行了侵权行为。

2. 侵权行为的关联性:对于多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比如联合行为或者相互配合的行为。

3. 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对于多个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的情况,即是否明知对方侵权而采取配合或默许的态度。

4. 整体侵权责任:在确定共同侵权的情况下,需要对侵权人的整体侵权责任进行综合考虑,而非简单地将责任划分给各个侵权人。

三、共同侵权的责任确定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对于各个侵权人的责任确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具体的情况和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确定共同侵权责任:1. 各自承担责任:对于多个侵权人,根据其各自的侵权行为和主观恶意程度,可以确定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侵权责任。

2. 寻求司法认定:对于共同侵权责任的确定,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认定,法院会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责任划分的裁决。

3. 协商和解:在侵权纠纷中,侵权人可以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自行确定共同侵权责任的划分,达成一致意见。

4. 合并诉讼:对于多个侵权人,原告方可以将其诉讼合并进行,由法院综合考虑各个侵权行为确定共同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探析_共同侵权行为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探析_共同侵权行为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探析_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共同侵权责任探析一、共同侵权行为本质属性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究竟是什么,是规定共同侵权责任中争论最大的问题,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问题是指法律上责令数个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这种依据主要体现在对“共同”的理解上。

笔者认为,从立法趋势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立法对于共同侵权的本质属性的认识正在由主观方面逐渐向客观方面转变,这种立法意图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一、保证受害人的损害能够得到赔偿;二、也表明国家对于共同危害行为的态度是严厉的;三、鼓励共同侵权人彼此监督,实现处罚上的客观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20号)在承认主观主义立场的同时也承认了客观主义立场,将二人以上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但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也认为是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引起了诸多争议,很大原因在于司法解释同时采用了主观和客观两个标准来认定共同侵权行为。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这两个请求权的基础并不一样,前一个请求权的基础是过错,后一个请求权的基础是损害行为。

在《侵权责任法》规定中,立法机关仍然采取《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的内容,即:“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立法机关的倾向性意见是,上述条文的内容,就是包括主观的共同侵权和客观的共同侵权,并不是只有共同过错的共同侵权,共同的行为造成一个结果,原因行为和损害结果不可分的,同样可以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同样要承担连带责任。

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反对这样规定,认为共同侵权的本质特征应当是主观标准,只有具备共同过错要件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多数学者的意见认为,将共同侵权行为适当扩大,对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是有益的,因此,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可以适当向客观标准扩大,因此,可以采用这样的条文内容,并加以适当的解释。

二、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一)主体的复数性所谓主体的复数性,行为人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他们被称为“共同行为人”。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共同侵权⾏为的构成要件共同侵权⾏为⼜称共同危险⾏为,是指数⼈均实施了可能致他⼈损害的危险⾏为,其中部分⼈的⾏为造成损害后果,但⽆法判明实际致害⼈⽽由该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为。

那么,共同侵权⾏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千⼀百七⼗条的规定,共同危险⾏为的构成要件为:1、需要有⼆⼈以上的共同意思表⽰2、需要在共同意思表⽰下,实施共同侵权⾏为。

3、需要⼆⼈具有民事责任能⼒1、数⼈没有意思联络共同侵权⾏为的特点1.主体的复数性。

共同侵权⾏为区别于单独侵权⾏为的⾸要特征是其主体构成上的复数性。

复数性,是指共同侵权⾏为的加害⼈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单独侵权⾏为的加害⼈为⼀⼈。

2.过错的共同性。

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权⾏为的加害⼈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即加害⼈对损害后果的发⽣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3.结果的同⼀性。

同⼀性,是指数个加害⼈的侵权⾏为造成⼀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

换⾔之,数个加害⼈的侵权⾏为的损害后果只有⼀个,⽽且各侵权⾏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责任的连带性。

连带性,是指共同侵权⼈对受害⼈承担连带责任。

受害⼈有权请求加害⼈中的任何⼀⼈或者数⼈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任何加害⼈都有义务向受害⼈负全部赔偿责任。

加害⼈中的任何⼀⼈或者数⼈向受害⼈清偿全部责任后,免除其他加害⼈对受害⼈的民事责任。

承担责任超过⾃⼰应当承担的份额的加害⼈,有权向其他加害⼈追偿。

共同侵权中,加害⼈之间的责任分配,通常以各⾃的过错程度及其⾏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

共同侵权⾏为需要侵权⼈没有意思联络,共同危险⾏为⼈之间并⽆共同的侵害计划,⽽是各⾃独⽴实施危险⾏为,对于损害后果没有共同的意愿和认识。

否则,不构成共同危险⾏为,⽽是典型的共同侵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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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侵权的判定标准

相同侵权的判定标准

相同侵权的判定标准相同侵权的判定标准一、引言侵权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专利侵权等多种形式。

对于相同侵权的判定标准,法律界、学术界和实践界一直存在争议,因此确立一套公正、合理的判定标准十分重要。

本文将重点探讨著作权侵权中的相同侵权判定标准。

二、什么是相同侵权相同侵权指的是被告对原告的作品采取了与原作品“一模一样”或者“几乎一模一样”的行为,使得原告的著作权得到了侵害。

相同侵权具有以下特征:1. 完全复制:被告对原告的作品进行完全复制,包括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

2. 几乎一模一样:被告对原告的作品进行了少量改动,但整体上很难与原作品区分开来。

3. 相似度高:被告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在创作思路、结构、表达方式等方面存在相似之处。

三、判定相同侵权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同侵权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1. 外观和观感相同:通过对两个作品的外观和观感进行对比分析,判断它们是否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视觉效果。

2. 实质相同:通过对两个作品的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判断其是否在实质上相同。

这包括创作思路、叙述方式、结构等方面的相似性。

3. 整体与局部相同:有些作品在整体上看可能与原作品不太相似,但在某些细节或者局部上与原作品几乎一模一样,这也可以构成相同侵权。

4. 社会认可度:如果两个作品在社会上被广泛认可为相同或者相似的作品,可以认定为相同侵权。

在判定相同侵权时,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各种标准,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判定相同侵权的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些具体案例,用以解释相同侵权的判定标准:1. 某作者发布了一篇原创小说,而后被另一作者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完全复制并发表,这种情况属于明显的相同侵权。

2. 某公司的商标被另一公司完全复制并应用于类似商品上,商标的外观和观感几乎一模一样,符合相同侵权的标准。

3. 某专利持有人所申请的专利技术被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完全复制并使用于生产,此类情况也属于相同侵权。

共同侵权如何认定-

共同侵权如何认定-

共同侵权如何认定?共同侵权是指两个人以上共同造成他人损害的请求行为。

但是要成立共同侵权还需同时满足几个条件。

这些条件有哪些?共同侵权后责任怎么承担?请看下文。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特殊构成要件《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规定并没有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作出更明确的界定,一般认为,所谓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

构成共同侵权的行为除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件。

(一)存在加害行为,且行为人为复数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

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该行为的行为人必须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而且这些人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不存在任何替代关系。

当然,该行为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即在数个共同行为人之间须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者过失,基于此,而使数个行为人的行为连结为共同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不仅是共同故意可以构成,而且共同过失也可以构成。

在民法上,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民事责任的承担则意义不大。

因为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通常取决于损害的有无或大小,并不因为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有所不同。

(三)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具有统一性所谓结果的同一性,首先是指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同一的。

如果各个行为人是针对不同的受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或者即使针对同一受害人,但是不同的权利分别遭受侵害,损害后果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能够分开,则有可能构成分别的侵权行为或并发的侵权行为,而非共同侵权行为。

因此,共同侵权行为的特点就在于数个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的损害后果。

(四)共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

浅析共同侵权行为之-共同性-

浅析共同侵权行为之-共同性-

浅析共同侵权行为之”共同性”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而共同侵权行为的核心要件就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

我国《侵权责任法》出台后,也对共同侵权行为做出了界定,本文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将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进行了重构,即将其分为主观关联共同和客观关联共同。

标签:共同侵权;共同性;关联性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导致的同一损害结果的行为。

由于共同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民法学界都一致主张对共同侵权行为人课以比较严格的责任,要求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作出了界定,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也有相关的规定,但两个法条都只规定侵权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而未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划分界定统一的标准,由于过于抽象化的概念描述,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同案异判的结果,这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的统一。

且由于对于共同侵权人课以严格的连带责任,如果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对侵权人加以过重的责任,会显失法律上的公平;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则会对受害人保护不利。

因此为了保护无辜受害人的权益和平衡加害人之间的利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有必要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核心构成要件”共同性”进行进一步的界定。

一、共同侵权行为概述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对共同侵权行为作出了概念性的规定,其指出:”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这一概念性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为主体的复数性,即共同侵权的行为主体必须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第二,侵害对象及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第三,侵权主体的加害行为具有因果联系,即具有关联共同性;第四,侵权行为人对造成他人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但此条规定的过于模糊,无法厘清共同侵权行为的准确概念,在司法实践中无法据此统一裁判的标准。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4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类型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共同侵权责任怎么划分

共同侵权责任怎么划分

共同侵权责任怎么划分共同侵权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侵犯他人权利的多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因为是多人侵权,所以承担的后果可能会有区别,那么共同侵权责任怎么划分呢?下面就由我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在侵权法中,这种划分责任的形式可以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两大类。

一、按份责任虽然损害结果是由于多个加害人造成的,但是多个加害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故意和过失,而是在互相没有串通、互不知情的情况下各自独立实施了侵权行为,他们各自所实施的行为由于某种偶然的因素结合起来,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各人自扫门前雪”,加害人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即可。

应当承担按份责任的,数个加害人应当按照其行为的原因力(主要是在多个加害人之间进行衡量,比较多个加害人所实施的行为对造成损害结果的“贡献”大小,所实施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主要作用或决定性作用的,应当承担较多的赔偿份额)和过错比例(主要是在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进行衡量,如果被害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相当减轻加害人的责任),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份额来承担侵权责任,其承担相应的份额后,有权拒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的赔偿请求。

二、连带责任如果损害结果是多个加害人造成的,而且多个加害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过失,或者法律有直接规定的(主要发生在特殊侵权行为领域,典型的如法律规定产品生产商、销售商对于产品质量侵权行为要承担连带责任,参见《什么是特殊侵权行为》),多个加害人不仅要“自扫门前雪”,可能还要为他人的行为“埋单”。

连带责任中也存在一些差别,主要包括一项三种形式:1、完全连带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的多个加害人是“一根绳上的蚂蚱”,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个或多个承担全部责任,履行全部的赔偿义务。

完全连带责任是一种最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方便受害人索赔的责任形式,也是连带责任中一种最为普遍的责任承担形式。

一般来说,如果加害人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上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的共同侵权有哪些

民法典的共同侵权有哪些

民法典的共同侵权有哪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合法权益遭到了侵害,我们有权维护⾃⼰的合法权益,侵权⾏为有很多种,其中包括共同侵权。

⼆⼈以上共同实施侵权⾏为,造成他⼈损害的,就是共同侵权⾏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民法典的共同侵权有哪些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民法典的共同侵权有哪些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条⾄第⼀千⼀百七⼗⼆条,规定了共同侵权的具体模式。

共同侵权的种类⼤致包括四种,分别是主观的共同侵权⾏为、客观的共同侵权⾏为、共同危险⾏为、团伙成员。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条⼆⼈以上共同实施侵权⾏为,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千⼀百六⼗九条教唆、帮助他⼈实施侵权⾏为的,应当与⾏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实施侵权⾏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的监护⼈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千⼀百七⼗条⼆⼈以上实施危及他⼈⼈⾝、财产安全的⾏为,其中⼀⼈或者数⼈的⾏为造成他⼈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的,由侵权⼈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的,⾏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千⼀百七⼗⼀条⼆⼈以上分别实施侵权⾏为造成同⼀损害,每个⼈的侵权⾏为都⾜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千⼀百七⼗⼆条⼆⼈以上分别实施侵权⾏为造成同⼀损害,能够确定责任⼤⼩的,各⾃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的,平均承担责任。

⼆、共同侵权⾏为的四种类1、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为。

这种共同侵权⾏为的共同加害⼈包括实际⾏为⼈、教唆⾏为⼈和帮助⾏为⼈。

2、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为。

是指数⼈既没有共同故意⼜没有共同过失,实施的⾏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个损害结果的侵权⾏为。

3、共同危害⾏为。

共同危害⾏为就是⼆⼈或⼆⼈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权利危险的⾏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

共同侵权行为规定

共同侵权行为规定

一、共同侵权行为规定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构成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何提起共同侵权行为诉讼1、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诉讼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全体共同侵权行为人为连带共同被告:(1)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2)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其他共同侵权人免责(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法院有释明义务,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三、共同侵权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1、存在加害行为,且行为人为复数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

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该行为的行为人必须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而且这些人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不存在任何替代关系。

当然,该行为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即在数个共同行为人之间须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者过失,基于此,而使数个行为人的行为连结为共同行为。

第十三章 共同侵权行为

第十三章 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故意行为
甲、乙合谋殴打丙,甲持木棒,乙持铁锤,一起将丙打 乙合谋殴打丙,甲持木棒,乙持铁锤, 伤。
共同过失行为
甲乙抬重物登高,都有木棍不负重负的担忧, 甲乙抬重物登高,都有木棍不负重负的担忧,但都轻信 没问题,后重物滚落砸伤其后的丙。 没问题,后重物滚落砸伤其后的丙。
故意与过失混合行为
甲杂志刊发文章故意诋毁丙, 甲杂志刊发文章故意诋毁丙,乙觉得文章具市场价值予 以转载。 以转载。
共同侵权
原因力竞合与直接结合
直接结合:瞬间结合, 直接结合:瞬间结合,过错大小无法区分
对应于间接结合:非瞬间结合, 对应于间接结合:非瞬间结合,有的行为是直接原 因,有的行为可能仅为直接原因导致损害后果提供 了条件
车辆逆行,行为人躲避, 车辆逆行,行为人躲避,掉入路边未设警示标志的施工 坑中
原因力竞合: 原因力竞合:任一单独行为足以独立造成后果 甲乙两人各驾驶一辆汽车相向而行, 甲乙两人各驾驶一辆汽车相向而行,将行人丙 挤伤
共同侵权
教唆、 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
甲妻与人吵架,甲回家,甲妻叫他动手, 甲妻与人吵架,甲回家,甲妻叫他动手,尔后打架过程 中,甲妻递给他刀子 例外:教唆、帮助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 例外:教唆、帮助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由 教唆、 教唆、帮助者单独承担责任 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即教 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 唆、帮助者与监护人承担按份责任
二、共同危险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
都实施了行为,但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 都实施了行为,但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行 行 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乙同时开枪,老人身中一弹死亡。 甲、乙同时开枪,老人身中一弹死亡。
共同侵权

共同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共同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侵权行为往往涉及多个主体,这就产生了共同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旨在明确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范围、责任承担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程序,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围绕共同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共同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共同侵权责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 特征(1)共同性:共同侵权行为涉及多个行为人,他们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

(2)过错性: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均具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3)连带性:共同侵权行为人对于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4)独立性: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相互独立,不影响各自责任的承担。

三、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 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或过失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或过失。

共同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仍故意实施侵权行为。

共同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2. 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即他们的行为相互结合,共同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害。

3. 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包括人身、财产权益等。

4. 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即多个侵权行为共同导致了同一损害结果。

四、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1. 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受害人有权向任何一个侵权行为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

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内部责任比例由人民法院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

2. 按份责任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如果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不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即按份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30条就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是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对共同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30条就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是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对共同侵权行为,有的学者称为“共同致人损害”,有的学者称为“共同过错”,还有的学者称为“共同不法行为”。

实务操作根据本条规定,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第一,主体的复数性。

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当行为人只有一人时,不可能成立共同侵权。

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第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这一要件中的“共同”主要包括三层含义:其一,共同故意。

数个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成立共同侵权行为。

其二,共同过失。

“共同过失”主要是数个行为人共同从事某种行为,基于共同的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损害。

其三,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相结合。

第三,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第四,受害人具有损害。

这是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一个基本要件。

无损害,则无救济,如果没有损害,根本不可能成立侵权责任。

注意事项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一规定进行了细化,其中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推荐: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的责任浅析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共同侵权制度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共同侵权的概念共同侵权,是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对共同侵权行为,有的学者称为“共同致人损害”,有的学者称为“共同过错”,还有的学者称为“共同不法行为”。

二、我国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一)大陆法系在大陆法系现代民法中,《法国民法典》一直没有对共同侵权行为作出一般性规定,今日法国所适用的共同侵权制度,乃判例、学说共同努力的成果。

在法国,共同侵权行为问题被纳入到复数侵权行为的理论框架内加以探讨,并且不区分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对此类侵权通常使用数人之过误竞合(加害人不明时适用共同之过误、集团之过误)、全部赔偿义务及损害之同一性等概念展开探讨。

首次明确规定共同侵权制度的立法例出现在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中,第830条中规定:“数人因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各人对损害均负责任。

”《德国民法典》的这一规定,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如,《日本民法典》第719条第1款规定:“由于多人共同的不法行为而对他人造成了损害时,各人对于该损害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无法得知共同行为人中的某一人是否施加了该损害时亦同样。

”《意大利民法典》第2055条第1款规定:“如果损害行为可归责于多个人,则所有的人要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韩国民法典》第760条第1款规定:“数人因共同不法行为(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对其损害有连带赔偿责任。

”《瑞士债务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如果数人共同造成损害,则不管是教唆者、主要侵权行为人或者辅助侵权行为人,均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和单独责任。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

”但近二十年来,有些国家的学者对共同侵权行为的适用范围不断变宽以及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提出了批评。

共同故意的侵权行为规定

共同故意的侵权行为规定

一、共同故意的侵权行为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共同故意”的侵权行为,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过失”的侵权行为,也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3、没有共同过错但是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的,即“共同行为”的侵权行为,也认为是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4、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责任,是“共同结果”的侵权行为,承担按份责任。

二、共同加害行为的特征是怎样的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加害行为表现出如下的特征:1.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主体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单一的民事主体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自然人的共同侵权,也可以是法人的共同侵权,或者是自然人与法人的共同侵权。

2.共同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之间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3.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同一的。

共同加害人的行为应该彼此联系,造成同一的损害后果。

如果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分别造成不同的损害后果,则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4.共同侵权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

有的侵权行为是主要原因,有的是次要原因;有的是直接原因,有的是间接原因。

共同侵权行为人在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根据侵权原因的不同及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在其内部进行责任分配。

共同侵权责任之具体行为类型

共同侵权责任之具体行为类型

共同侵权责任之具体行为类型我国《侵权责任法》基于本国的具体状况和借鉴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广义的共同侵权责任之行为类型用五个法律条文进行了归类,笔者以主观状态为基础将共同侵权行为大致分为二大类,即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并归纳为四种具体的共同侵权行为类型,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观共同侵权行为主观共同侵权行为,又称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它是相对于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而言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就是对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作出的明确规定;而主观共同侵权行为是属于第8条的范畴,它具体是指数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联络(共谋)而做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

根据王泽鉴先生的解释,对于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二字,是从德文 Gemeinschaftlich 翻译而来,原出自《德国民法典》第 830 条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数人因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者,各人对被害人因此所受的损害负其责任,该条文中所称的“共同”,系指主观的共同,即有共同的意思联络。

英美法系国家一向采取主观说,即以加害人之间的意思联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范范围,存在着“主观说之共同故意(意思联络)说”、“主观说之共同过错说”、“关联共同说” 、“折中说” 、“意思关联共同与行为关联共同兼指说”等等。

同时,“共同过错说”内部也并非完全统一,有坚持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与共同过失者,也有人认为除共同故意与共同过失外,尚包括故意与过失的结合。

上述各学说系主要针对《民法通则》第130条所作出的学理解释。

然而,在《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之后的明确规定下,应当肯定的是“客观说”以及包含有客观说因素的学说皆与第8条相悖,不宜再被采纳。

其一,《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此条中的“共同实施”与第11、12条的“分别实施”形成鲜明的对比,而“分别实施”符合客观关联行为的特征,属于无意思联络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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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摘要对于一般来说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坚持主观要件即要求各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过错,对于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而仅仅是由于偶然的因素而导致他人遭受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况,应当一概作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加以对待,而不能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人为分割,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并入共同侵权行为。

关键词共同侵权主观要件意思联络作者简介:赵恒濮,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65-02共同侵权行为是现代侵权行为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由于共同侵权行为所具有的独特性,以及社会的发展使得数人侵权行为的事件不仅大量发生而且形式多样化,各国在民法领域对此都作了规定,然而各国立法上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仍存在分歧。

我国《民法通则》对共同侵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而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共同侵权行为虽有所规定,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却操作性不强。

本文从共同侵权行为理论上的不同学说入手,通过对相关法律的分析,提出我国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严格坚持主观要件。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不同学说为了正确界定共同侵权行为,首先须弄清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

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学界有不同的主张,目前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等观点。

(一)主观说主观说的学者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过错。

数人对于违法行为有通谋或者共同认识时,对于各行为所致损害,均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客观说客观说认为,如果各加害人的违法行为产生同一损害,各行为人之间虽无共同通谋和共同认识,仍应构成侵权行为,也就是说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不以共同的意思联络为必备条件,只要数人在客观上有共同的侵权行为,就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三)折衷说折衷说认为,应当分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分别处理。

折衷说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1.共同过错说与客观行为说相折衷持此种观点的代表学者有张新宝教授等,他认为,单纯的主观说或客观说都不足于采纳,关键在于应当是把握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而不可倾斜于一方。

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不但要考虑各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也要考虑每个行为人的行为之间的客观联系。

2.意思联络与共同行为相折衷这部分的学者认为,在我国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的含义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共同故意,即两人以上互相通谋实施加害行为,不论各人如何分工,均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均应负连带责任,这种情形主要强调的是行为人主观意思的连带性及其共同的可负责性。

其二,共同客观且不可分的损害结果。

即两个以上的加害人虽然不具备共同的故意,但是共同的加害行为产生了同一损害结果,而共同损害中每个人的加害份额又无法确定也无法分开。

二、我国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制度的发展《民法通则》第130条有相关的规定,对于此条规定的理解,早期的司法实践一般将共同侵权界定为“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这是最狭义的共同侵权模式,即“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所谓“有意思联络”是指实施行为时各行为人彼此间有明示或默示的合意,说白了就是知道彼此在一起干些什么,这也是“共同”这一词在意识层面上的理解。

狭义的共同侵权具有三个基本要素:(1)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行为人;(2)共同实施某行为或系列行为;(3)造成同一损害后果。

随着司法实践及理论的发展,出于更有利于保护及救济受害人的权益,侵权责任的界定打破了“任何人仅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这一陈旧的法律原则,将部分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分别实施不同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纳入共同侵权的范围内,即“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所谓“无意思联络”是指实施行为时各个行为人之间并没有明示或默示的通谋,行为意识之间时相互独立的,并且在独立的意识支配下分别实施了各自的行为。

如果说将部分“无意思联络”的侵权纳入共同侵权处理在学界获得较大的共识的话,以何标准来界定什么情况下“无意思联络”的侵权按共同侵权处理,则是个极具争议的问题。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了规定。

从该规定看,所确立的标准是对造成同一损害的各行为间是“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

这无疑又是一个司法创举,但问题依然得不到更好的解决,因为“直接结合”、“间接结合”这样的概念理解上分歧依然很大。

表现在司法实践上是同样情况的侵权,判决中的责任认定并不相同。

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例,在《解释》实施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同样是摩托车和小汽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摩托车上乘客倒地受伤,两机动车均违规的情况,有的案件中判决两机动车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两车相撞是力的相互作用“直接结合”造成同一损害,有的案件中则判决两机动车按各自过错程度按份承担责任,理由是少了任何一方的行为,均不会造成损害,两机动车之所以造成损害,是因为行为间互为条件及原因至使损害发生,两者间是“间接结合”。

可见,直接或间接结合这样的标准在实践中也不好掌握,因为理解问题的角度往往不仅只一个的,也就难免出现相同的案情不同的判法,而这又是司法所忌的。

以上是《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我国共同侵权责任的理论及实践概况。

三、《侵权责任法》对共同侵权的界定(一)相关主要法律条文的比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都有相应的规定。

简而言之,以上条文主张以共同性作为区分共同侵权和无意识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标准。

第八条说的“共同”,第十一条、十二条没有提“共同”,这个“共同”可以作为区分共同侵权和无意识联络的多人侵权的基本标准。

这个“共同”,笔者理解主要是主观共同,但是不限于意思联络,也包括了共同过失。

从主观的共同方面我们区分了共同侵权和无意识联络的数人侵权。

(二)《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比较《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从规定上看较为笼统,从文义上理解,可倾向地理解为狭义上的的共同侵权,即典型的共同侵权,可也从广义上理解为共同侵权的总概念。

可见《民法通则》的对共同侵权的规定是过于原则的,且容易出现争议。

《侵权责任法》对共同侵权进行了细分,将狭义的、典型的共同侵权表述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将结果混同的侵权表述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用语上较为直观,更便于理解,避免歧义。

(三)《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比较在共同侵权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作出明确性的解释。

理论界将上述规定概括成关于“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之规定。

前面提到侵害结果混同行为中的共同侵权行为,和一些学者采用的“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是一致的,《侵权责任法》上没有采用“无意思联络”这样的界定,而是“以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这样的表述来代指学术界提出的“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情形,前文中笔者用”侵害结果混同”来概括“以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但为了遵照理论习惯上的称谓,方便比较,此处还是采用“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这一提法。

四、我国共同侵权行为制度应当坚持主观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里并没有特别要求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国家民法采取的是客观说的观点。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已有了相关规定。

从该条规定来看,我们国家关于共同侵权的定义采用的是折衷说,既包含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的行为,也包括客观上直接结合的行为,采取的是折衷说中的共同过错与客观行为相折衷的观点。

可见,我国立法已从采取客观说转变到了采取折衷说。

共同过错是共同侵权的基石。

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一部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归入到共同侵权的范围,必会导致否认共同过错是共同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

虽然从案件的处理结果看,这样做也无可厚非,但却会造成理论上对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的认定的困难和责任承担的混淆。

首先,如果共同侵权行为中否认共同过错这一要件,将会彻底背离侵权法中自己责任的原则,无形之中扩大了连带责任的范围。

其次,如果在共同侵权行为中不承认共同过错这一要件,必将无法正确区分共同侵权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再次,如果共同侵权中否认共同过错将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

总之,笔者认为对于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坚持主观要件即要求各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过错,对于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仅仅是由于偶然的原因而导致他人遭受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况,应当一概作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加以对待,而不能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人为分割,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并入共同侵权行为。

总之,笔者认为对于一般来说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坚持主观要件即要求各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过错,对于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而仅仅是由于偶然的因素而导致他人遭受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况,应当一概作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加以对待,而不能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人为分割,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并入共同侵权行为。

参考文献:[1]伍再阳.意思联络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法学季刊.2010(2).[2]佟柔主编.民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4]邓大榜.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初探.法学季刊.2010(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5]王利明.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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