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财建[2013]687
补充文件(一)
补充文件(一)项目名称:杭州石祥路提升工程燃气管道迁改工程(丰潭路~ 京杭大运河)中压燃气管道和杭州石祥路提升工程燃气管道迁改工程(京杭大运河~储鑫路)中压燃气管道招标编号:01142120150320021一、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部分条款修改10. 变更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确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确定。
①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②某种材料(包括半成品或成品)等级、标准发生变化的,清单组价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差价仅计税金。
对《杭州市造价信息》或《浙江省造价信息》正刊有的材料(二者均有的价格以前者为准),按投标编制期信息价计补材料差价;对造价信息价正刊没有的材料,发包人将在充分市场询价基础上,参照同期同类材料市场价格水平,按照相关规定审批程序签证确定,结算时计补签证价和投标价的差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其单价的确定,按以下约定:套用浙江省2010版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或现行相应专业定额,综合费用按相应类别工程费率的中限计取,规费、税金、农民工工伤保险按投标口径执行;材料价格有投标价的执行投标价,无投标价的执行合同工期前80%的信息价平均值,对当地信息价正刊没有公布的材料,发包人应在充分市场询价基础上,参照同期同类材料市场价格水平,按照相关规定审批程序签证确定;当零星工程发生签证台班数量,机械单价有投标价的执行投标价,无投标价的执行预算定额单价;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后乘以(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得出结算单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若项目含甲供材料/设备,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均扣除甲供材料/设备金额)。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0.14•【字号】杭财建〔2013〕1044号•【施行日期】2013.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的通知杭财建〔2013〕104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暂行标准〉的通知》(杭财基〔2010〕779号)同时废止。
附件: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杭州市财政局2013年10月14日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为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代建制,是指业主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杭州市本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明确以代建方式实施的项目,适用本标准。
市发展改革部门未明确以代建方式实施的项目,按照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标准适用。
二、代建类型本办法所指的基建项目代建方式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期代建,具体采用的代建方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定。
三、代建的内容(一)前期工作阶段代建的主要内容1、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2、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工作,并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3、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工作;4、办理建设用地征地、房屋征收等工作;5、办理施工场地七通一平工作;6、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其他内容。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综合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3]18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2.08【实施日期】2013.03.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综合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综合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8日杭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综合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综合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383号)、《关于杭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实施方案的批复》(财建〔2012〕306号)和《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77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我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综合奖励资金(以下简称综合奖励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用于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综合性奖励的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中专门用于节能减排工作的资金。
市和区、县(市)财政要积极整合现有专项资金,优先用于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
二、资金管理原则及用途综合奖励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综合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我市在产业低碳化、交通清洁化、建筑绿色化、服务业集约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可再生资源利用规模化等方面的相关支出,具体范围为:(一)优先用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复我市的部分高标准的淘汰落后产能、电平衡测试、公共自行车推广应用、天然气冷热电多联供示范等4个典型示范项目,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同意后的新增典型示范项目;(二)用于无国家现有政策支持的我市创新项目;(三)用于有国家现有政策支持但未能享受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四)用于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同意的其他项目。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财农[2013]569号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财农〔2013〕569号2014年1月3日)各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市级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15号)及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2]14号)精神,结合杭州实际,我们制定了《杭州市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15号)及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2]14号)及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是指由市财政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的资金。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上缴省级财政统筹安排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应实行“项目申报、以收定支、总量控制、专款专用”的原则。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房救助和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房救助和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6.28•【字号】浙财建〔2013〕171号•【施行日期】201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房救助和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3〕171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市政园林局)(宁波不发):现将《浙江省农房救助和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6月28日浙江省农房救助和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美丽宜居小镇、美丽宜居村庄示范工作的通知》(建村〔2013〕4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35号)、《转发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92号)等精神,为统筹抓好全省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村庄规划编制修编和全国美丽宜居村镇示范工作,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财政设立农房救助和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开展全省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村庄规划编制修编和全国美丽宜居村镇示范工作。
按照深入推进新型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围绕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自然人文特色彰显的农村新社区,着力提升规划设计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营造农村特色风貌,优化农村发展环境,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三条市、县(市、区)要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村庄规划编制修编和全国美丽宜居村镇示范工作需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扩大有效投资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扩大有效投资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政函[2013]49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4.07【实施日期】2013.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扩大有效投资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3〕4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决策部署,努力扩大有效投资、大力发展实体经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我市2013年扩大有效投资、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稳增长、重投入、兴实体、惠民生”的要求,以我市基础设施投资、十大产业投资、民生项目投资和创新载体投资为主攻方向,以“66421”工程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强化政府主导、优化资源配置、激活民间投资、加大有效投入、改善投资结构,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全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确保完成4250亿元、同比增长14%以上;力争达到4468亿元,同比增长20%。
(一)大力促进实体经济投资。
制造业投资力争同比增长10%以上;服务业投资(不含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长14%;全市十大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超过15%。
(二)积极引导民间投资和吸引外商投资。
民间投资总额突破2500亿元,占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比重59%左右;稳步扩大境外投资,实际利用外资突破50亿美元。
(三)努力提升两区五县(市)投资。
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投资占全市的比重提高到50%以上,其中五县(市)投资总量力争超过850亿元。
(四)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开展以“66421”工程为载体的项目攻坚年活动,即围绕6大重点领域,新开工项目60个以上,建成投用项目40个以上,续建项目200个以上,完成年度计划投资1000亿元。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委托中介机构审核业务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委托中介机构审核业务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委托中介机构审核业务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中介机构参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保证审核质量,提高审核效率,明确审核责任,我们制定了《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委托中介机构审核业务管理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委托中介机构审核业务管理操作办法2.竣工财务决算委托审核业务考评表(略)杭州市财政局2013年5月20日附件1: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委托中介机构审核业务管理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介机构参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保证审核质量,提高审核效率,明确审核责任,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2013]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竣工财务决算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业务范围是指杭州市财政部门按照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并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杭州市本级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凡承担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财政委托审核业务的中介机构及人员,均按本办法进行考评管理。
第四条杭州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委托中介机构业务进行专业指导,对中介机构的审核进度、审核质量、履约情况等进行考评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杭州市财政部门对中介机构参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的管理采用项目跟踪制方式,由财务专业人员担任项目跟踪人。
22、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杭财建〔2013〕1246号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审计局杭州市监察局杭州市交通局杭州市林水局2013年11月8日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完善变更决策程序,规范工程变更管理,加强项目投资控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建〔2013〕24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2013〕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3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和政府筹措资金等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及客观环境的变化或规划、功能、设计的调整,使工程的实施内容、范围、方式、建设规模及标准等方面发生变化,由此引起合同价款变化而发生的变更。
对工程变更涉及建设项目性质、功能、选址、专项设计调整等引起初步设计批复调整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二、工程变更的类别第二条工程变更的分类根据工程承包合同金额和变更引起费用的大小,将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一般工程变更。
(一)重大工程变更:单项变更按合同口径计算的费用,其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1、合同价在1亿元及以上的,投资增减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2、合同价在5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的,投资增减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3、合同价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投资增减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4、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投资增减额在80万元及以上的。
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doc
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的编制和计价方法,维护发、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其相关专业工程的国家标准《工程量计算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建标[2013]44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府令第296号)、省住建厅《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通知》(建建发[2013]273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发承包阶段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签订及工程实施阶段的合同价款约定,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与合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合同价款调整、竣工结算的办理、工程计价争议处理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活动。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委托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实施。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余财政性资金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建[2013]454号
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余财政性资金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余财政性资金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建〔2013〕45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有关规定,现将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中央级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财政性资金处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抓紧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及时按规定处理结余资金。
其中:1.按规定应上交国库的结余财政性资金,应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以内上交国库。
结余财政性资金没有支付仍在国库的,应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以内按规定申请预算调整。
2.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留存的结余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建设方面的支出。
使用时,应按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
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清理、准确核实结余财政性资金,保证上交国库的结余财政性资金准确无误。
二、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应上交国库的结余财政性资金,由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统一上交国库,其中:(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冲减本年度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科目。
上交时填写汇款单,“收款人全称”栏填写“财政部”,“账号”栏填“170001”,“汇入行名称”栏填“国家金库总库”,“用途”栏填应冲减的支出科目名称及编码。
(二)车辆购置税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冲减本年度车辆购置税支出科目。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林区村级(林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林区村级(林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以奖代补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杭财农[2013]134号【发布部门】杭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4.01.03【实施日期】2014.0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林区村级(林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以奖代补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农〔2013〕134号 2014年1月3日)各县(市)财政局、林业局: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切实增强基层森林消防队伍处置森林火灾的能力,保护森林资源,建设美丽杭州,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水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森林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88号)精神,特制订《杭州市林区村级(林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以奖代补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杭州市林区村级(林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以奖代补管理办法》2.《杭州市林区村级(林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验收评分标准》附件1:杭州市林区村级(林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以奖代补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水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森林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8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切实增强基层森林消防队伍处置森林火灾的能力,保护森林资源,建设美丽杭州,制订本办法。
一、项目实施要求:全市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1573个,按照区域森林资源分布和森林火灾发生特点,确定对山林面积在3000亩以上、地处偏远山区、森林消防任务重的500个村(林场)建设森林消防队伍。
各地要科学规划,按照先急后缓、突出重点,分类落实、分年推进,规范建设的要求有序组建。
经各地申报,严格考核验收。
建设要求和验收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二、建设时间:2013-2015年,分三年完成,共建设500支村级森林消防队伍,其中对五县(市)150支重点村级森林消防队伍(每年确定50支),由杭州市财政实行以奖代补,其余350支由各县(市)自筹资金建设。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二0一二年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二0一二年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0.23•【字号】杭经信联资源[2012]463号•【施行日期】201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二O一二年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杭经信联资源〔2012〕463号)各区、县(市)经信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单位):为规范有序地做好国家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效照明产品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1027号)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2年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2〕582号)精神,结合杭州实际,我们共同制定了《杭州市2012年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经信委杭州市财政局2012年10月23日杭州市2012年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方案为落实国家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规范推广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效照明产品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1027号)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2年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2〕582号)精神,结合杭州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推广任务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下达我市2012年225万只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分别是紧凑型荧光灯200万只、直管荧光灯(T5)25万只。
二、推广组织我市2012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由市经信委会同财政局组织协调,制定推广实施方案,各中标推广企业具体实施;各区、县(市)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协调落实本地区推广工作,并根据全市推广工作安排提出制定本地区推广工作方案。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9.19•【字号】杭财绩效[2011]621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杭财绩效〔2011〕621号)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为了规范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支出项目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绩效字〔2009〕5号)和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杭财监督〔2010〕909号)等规定,现制订《杭州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管理规程(试行)》,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杭州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管理规程(试行)为了规范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支出项目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绩效字〔2009〕5号)和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杭财监督〔2010〕909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申报范围绩效目标申报范围为市级部门(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项目支出。
项目支出包括:1.申请市财政资金规模在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支出;2.连续2年(含)以上申请市财政资金的项目支出;3.市财政确认的其他重要项目支出。
二、职责分工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管理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市级部门(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实施。
1.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申报管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杭州市2013年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杭州市2013年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3•【字号】杭政办函[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杭州市2013年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3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继续实施大项目带动战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2013年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公布如下。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积极做好重点建设项目年度目标衔接工作,认真编制实施项目的年度形象进度计划、预备项目的年度前期工作计划及新开工项目的节点计划;要督促各项目建设单位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加快推进项目的建设进度,抓好预备项目的前期工作,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13日杭州市2013年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一、实施项目(共342项)(一)发展平台(11项)。
1.上城区都市型工业基地2.北部软件园项目3.杭州国际商贸城项目4.浙大科技园老和山区块建设项目5.杭州国家通讯产业园项目6.白马湖生态创意城及配套设施项目7.钱江世纪城配套设施项目8.临江新城配套设施项目9.未来科技城(海创园)配套设施项目10.青山湖科技城建设项目11.杭州创新创业新天地建设项目(二)基础设施(53项)。
12.杭长客运专线工程(浙江段)13.杭甬客运专线工程14.杭黄铁路项目(浙江段)15.杭宁客运专线工程16.杭州东站综合交通枢纽及配套设施项目17.奥体博览城配套基础设施项目18.杭州城市轨道交通一期工程(2号线)19.杭州地铁1号线下沙延伸段工程20.杭州地铁4号线一期工程21.彩虹快速路工程(滨江段)22.杭州华电下沙天然气热电联产工程23.杭州华电江东天然气热电联产工程24.幸福北路下穿金沙湖隧道工程25.沿江大道跨运河二通道桥梁及接线工程26.港城大道一期工程27.萧山区围垦外八至外十工段标准海塘工程28.浙赣线临浦货场搬迁白鹿塘站建设项目29.萧山境内有关铁路专用线整合搬迁白鹿塘站工程30.风情大道南伸工程31.杭州萧山机场疏港公路(义南至六工段)工程32.青年路(乐园路-建设一路)工程33.九堡大桥南接线工程34.机场高速公路改建工程35.余杭汽车西站(余杭组团公交停保基地)项目36.金昌路(余杭段)工程37.余杭区储运路工程38.余杭区西安路南延工程39.沿江公路工程(之江东路-下沙1号路)40.杭州市东部LNG应急气源站工程41.紫之隧道(紫金港路-之江路)工程42.杭州市天然气利用工程43.公交场站建设项目44.220千伏输变电工程45.110千伏输变电工程46.秋石快速路工程三期(石德立交南-清江路立交)47.德胜东路(沪杭高速-文汇路)提升改造工程48.东湖快速路(德胜路立交南-外翁线)工程49.秋涛南路改造提升工程(复兴立交-清江路)50.环城北路地下通道工程51.余杭塘路工程(俞家圩路-紫金港路西侧)52.杭长高速公路延伸线工程(吉鸿路)53.钱江通道南接线工程54.杭州绕城下沙互通至江东大桥高速公路工程55.钱江通道隧道工程56.富春江船闸扩建改造工程57.杭州市闲林水库工程58.扩大杭嘉湖南排杭州三堡排涝工程59.凤起东路工程(三新路-车站南路)60.金昌路工程(巨州路-320国道)61.丽水路工程(石祥路-康桥路)62.城东新城0901工程63.甬绍金衢成品油管道工程“诸暨-桐庐”支线及配套油库项目64.杭州华电半山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三)转型升级(179项)。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3]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3〕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22日杭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障转让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通过买卖、交换、作价出资(入股)和赠与等合法方式,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含在建工程)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二、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项目,是指保障性住房项目(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房、危改房等),以及可按照规划批建的最小产权单元分割转让和销售的商品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等项目,其余项目为非房地产项目。
三、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管理,五县(市)可参照执行。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转让,适用本办法:(一)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互转移的;(二)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清算引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三)因处分抵押财产或抵债资产引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四)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到集团成员单位以外其他主体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13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进行绩效考核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13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进行绩效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3•【字号】杭政办函[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13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进行绩效考核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
为确保《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为民办10件实事项目按时完成,市政府决定,今年继续对为民办实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杭州”的目标,坚持“创一流业绩、让人民满意”的宗旨,切实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扎实推进实事项目的落实,真正将实事项目办成惠民工程、民心工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纳入实事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一)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
开工建设保障性安居房34753套,竣工38301套。
销售经济适用房30万平方米。
完成农村住房改造22650户、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1500户。
(二)改善交通环境。
实现地铁2号线东南段“洞通”、“轨通”、“电通”。
坚持公交优先优质,提高出行分担率,新辟公交线路10条以上,新增和更新公交车300辆。
建设公共泊位10000个以上。
(三)提升小区生活环境。
改造60座公厕。
消除20个老旧小区1000个照明“暗区”。
新增自来水“一户一表”15000户。
新增管道燃气点火数50000户。
提升改造80家市区农贸市场。
(四)改善城区河道水质。
完成300个市区截污纳管项目,新增截污量3万吨/日。
消除城市黑臭河道30条,创建5条(段)生态示范河道。
(五)加大养老服务和学前教育推进力度。
新增养老床位7000张,新建、改扩建幼儿园100所,竣工60所,优质学前教育覆盖率达74%。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度杭州市物流业财政资助项目的通知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度杭州市物流业财政资助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7.17•【字号】杭发改经贸[2013]372号•【施行日期】201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度杭州市物流业财政资助项目的通知(杭发改经贸〔2013〕372号)各区县(市)发改局、财政局: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44号)、《杭州市现代物流业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杭发改市场〔2009〕151号、杭财企〔2009〕453号)、《关于印发杭州市财政扶持企业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杭财企〔2010〕897号)等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物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推进杭州市现代物流业的健康发展,现就组织申报2013年度杭州市物流业财政资助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项目资助方式按物流业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并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市级财政和区县(市)级财政安排资助资金。
二、申报企业要求申报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和杭州市国税、地税部门纳税登记,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2、企业从事现代物流业务运营两年以上,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3、企业两年内无违法和行政处罚记录,未发生重大伤亡和重大交通责任事故;4、企业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开展统计分析、行业自律等工作。
三、申报项目要求原则上为已建成投产项目,分期实施的项目,可在分阶段建成投产后申报。
主要资助综合物流、冷链物流、医药物流、大件物流、城市配送和快递物流、汽车物流、农产品物流、危化品物流、仓储物流、国际物流、智慧物流、园区(基地)物流等领域的新建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信息化建设项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杭政办函[2012]283号•【施行日期】2012.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28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标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13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16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2013年度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杭州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均应按照《2013年度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集中采购预算和分散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采购。
二、组织形式(一)集中采购。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因项目情况特殊,经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后,可由单位自行采购或委托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教育设备和医疗设备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部门集中采购。
(二)分散采购。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纳入分散采购预算的项目,单位可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一律实行国库直接支付。
三、采购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预算作为年度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报经市人代会批准后执行,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撤销或追加预算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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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llfly20052017-12-6 15:27:45
5、《关于落实建筑工棚安装空调事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237号)
6、《关于进一步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杭建市【2执行。
8、《杭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9、《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第278号)
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发【2012】426号)
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2号)
10、《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试行)》(杭发改投资[2013]424号)
11、《关于明确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杭财建[2013]687号)
12、关于印发《建设美丽杭州打造“两美”浙江示范区建设工地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13、关于《建设工程桩基施工场地硬化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