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的房产分割
离婚中的房产分割与产权变更
离婚中的房产分割与产权变更【正文】离婚中的房产分割与产权变更一、房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与适用情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离婚已经成为现实中的一种常见情形。
而在离婚中,房产的分割问题常常成为一大争议焦点。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益,我国立法规定了一系列房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以及适用于不同情形的具体规定。
1.1 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应当进行合理分割。
夫妻通过婚姻所形成的房产,一般被认为是婚姻期间所得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中应当进行合理的分割。
1.2 分割原则在房产分割中,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分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2.1 互利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守互利原则,即两个人应当在讨论和协商中互相妥协和让步,确保双方利益的平等和提升。
1.2.2 公平原则房产分割应当根据夫妻双方的劳动、经济状况、财产来源等进行公平分配。
一般情况下,在离婚时,由于配偶没有共同财产主张的情形,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损失、相对贡献等因素进行公平分配。
1.2.3 离婚精神抚养在判决离婚房产分割时,法院将会综合考虑离婚双方的年龄、健康状况、子女的抚养问题等因素,判断是否需要为父母之一提供住房,以维护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产权变更离婚中的房产分割不仅涉及房产的物权问题,还涉及产权的变更。
根据我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的产权变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
2.1 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夫妻共同财产产权变更的主要方式之一。
当离婚双方能够达成协商一致时,可以通过签订离婚协议来明确房产的产权归属。
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产权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2 法院判决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或涉及敏感问题无法进行协商,夫妻共同财产的产权变更需要通过法院的判决实现。
离婚案件中,法院将根据上述分割原则和实际情况,进行产权变更的判决,并履行裁决的义务。
离婚分割卖房款诉讼
离婚分割卖房款诉讼【案例概述】甲方和乙方是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已经破裂。
夫妻双方共有一套房产,位于市区核心区域,价值较高。
甲方提出离婚,并希望分割售卖房产,以分得房产的价款。
但乙方认为他应该获得房产,他不同意卖这套房产或分割售卖产生的款项。
【问题分析】一、房产是否可以分割售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应当共同享有,并不受一方单方面支配。
但是,离婚后,根据夫妻间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可以将共同所有的财产划分为两份,由离婚双方一人独自占有一份。
因此,夫妻双方的房产可以通过离婚判决进行分割,包括将其售卖所产生的价款按比例分给双方。
二、甲方和乙方在离婚后如何分得售卖房产的款项?由于房产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在离婚后分割售卖房产所得的款项的分配问题应该根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予以解决。
若双方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则由人民法院进行分配。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对离婚后分割售卖房产所得的款项的分配是根据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情况,并考虑双方离婚后的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离婚后双方的子女抚养问题等因素进行判断和决定。
因此,甲方和乙方在分割售卖房产所得款项的分配问题上需要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和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应当共同享有,并不受一方单方面支配。
夫妻间财产的划分、使用、收益和债务的承担应当根据他们的协议进行;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夫妻离婚后,应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处理。
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夫妻在离婚后共同所有的房产可以进行分割售卖,并将售卖后的款项按比例分配给双方。
但是,分配的具体数额需考虑双方的实际经济状况和协议或法院的判决。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分割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分割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到婚姻法律的细节问题,尤其是涉及到离婚问题的房产分割。
近年来,针对这一问题,新的婚
姻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从各个方面细化了对房产分割的法
律规定。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离婚后,共同所有的房产应当根据法律
规定分割。
对于出现分割纠纷的情况,法院将会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
行考虑:
第一,夫妻离婚时所持有的房产的来源。
如果是共同购买的房产,则
应当根据双方的贡献进行分割。
如果是其中一方在婚前就已经拥有的
房产,则这个房产在离婚时应当作为个人财产处理。
第二,夫妻在婚姻期间所作出的贡献。
在婚姻期间,如果其中一方辞
职或者休息了一段时间来照顾家庭和孩子,则视该方的贡献为大,应
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另外,如果一方贡献了一定的资金用于房产购买
或者维护,则也应当在分割时予以考虑。
第三,夫妻离婚后的生计。
如果在离婚后,其中一方的生活不稳定或者无法自给自足,则应当给予相应的支持和补偿。
这种情况下,分配的房产应当考虑到被分配方的实际需求和利益。
综上所述,新的婚姻法针对离婚房产分割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和完善。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将会根据双方的贡献和离婚后的生活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在保障被分配方的利益的同时,也尽可能地保障离婚后双方的生活和发展。
2024年离婚起诉状分割房产
离婚起诉状分割房产原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XX户籍,XXXXX公司职员,住址为XXXXX路XXXX号XXXX室。
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XXXXX。
被告: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XX户籍,住址为XXXXX路XXXX号XXXX室。
离婚起诉状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子XXX。
婚姻关系自XXXX年XX月XX日恶化,再无挽回的可能。
原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如下:一、离婚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自本审判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原告及被告在婚前已购买房产一套,坐落于XXXX区XXXX路XXX号XXXX小区,房产的所有权及证书归属原告名下;2、原告及被告在婚后购买房产一套,坐落于XXXX区XXXX路XXX 号XXXX小区,房产的所有权及证书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原告及被告请求本院判决: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XXXX区XXXX路XXX 号XXXX小区房产的所有权及证书归属原告名下。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婚姻关系的恶化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恶化的原因是由于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关系中严重矛盾冲突,已经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故提出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及被告婚前已购买房产一套,房产证归属为原告名下。
婚后原告及被告购买了房产一套,房产证书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原告认为其配偶未作出贡献,且与其关系恶化,不应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和证书。
三、请本院支持原告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告请求在婚姻关系恶化下解除夫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由双方自愿协议,如果协议不能达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原告及被告购买的房产中,一套为婚前已购房产,坐落于XXXX区XXXX路XXX号XXXX小区,房权证及证书都为原告名下,另一套坐落于XXXX区XXXX路XXX号XXXX小区,由原告及被告共同购买,房权证及证书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离婚诉讼财产要怎么分割
离婚诉讼财产要怎么分割在去进行离婚的时候,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也是可以的,这个时候也是需要对财产方面进行分割处理的,那么离婚诉讼财产要怎么分割?一、离婚诉讼财产要怎么分割(一)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二)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三)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四)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五)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六)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七)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
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八)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九)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十)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二、诉讼离婚需要哪些资料(一)离婚起诉状。
当然也可以到法院口头起诉,法院会做相应的记录。
探析我国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法律问题
争鸣探析我国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法律问题房忠华摘要:近年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的婚姻观念的不断变化,使结婚不可避免的与买房联系了起来,而随着房价的持续走高,适龄青年在结婚时购买婚房,往往要举全家之力,这就进一步凸显了房产的重要程度。
本文围绕离婚诉讼中的房产分割问题展开论述,针对性地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中国;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法律;问题;探讨一、化解婚姻房产分割确权中法律适用冲突在离婚诉讼中,婚姻法在财产分割方面与一般的财产法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冲突。
一方面来看,物权法和合同法等一般财产法更强调市场秩序的维护以及交易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它不考虑传统的婚姻伦理价值。
而婚姻法关于房产分割的规定则更侧重于如何对房产进行权属划分,以平衡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的贡献,它利用一般财产法的内容来服务于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维护婚姻家庭的伦理价值,具有特殊的财产法属性。
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婚姻法出台于一般财产法之后,因而其在调节房产分割方面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婚姻法的不足,但其具体内容依然存在许多争议,无法做到婚姻法与一般财产法的平衡。
因此,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我们也要积极寻找到婚姻法与一般财产法的最佳平衡点,以达到实质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以最合适的婚姻理念来指导司法审判,作出最优的选择。
二、完善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法律规则对于普通家庭而言,房产是家庭中最重要的财产,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出现了多种多样的房产类型,相配套的购房政策也越来越多,导致了购房方式和购房款来源的多样性,因而在离婚诉讼中,对于房产的分割争议颇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虽然我国相继出台了很多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问题,但也仍然存在许多争议。
一方面,我国房产分割的相关规则还不够完善,房产归属的认定以及房产分割方法的规定难以满足司法审判的需要。
另一方面,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房产分割的规定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且法律规定比较分散、缺乏相应的体系。
离婚诉讼中的房产分割
房 产 的所 有权 归 属是 夫 妻关 系 中较 重 大 的 问 题, 也是 较敏感 的 问题 。房 产 所 有权 的归 属及 分 割 是离婚 诉讼要 解 决 的重 要 问 题 , 往往 也 是 诉讼 双 方 最具争 议 的焦点 问题 之 一 。概 因在 大 多 数婚 姻 中 , 房产是 价值 最大 的一部 分 财产 。而在 我 国 目前高房 价 的背景下 , 购房 的方 式往 往选择 按揭 贷款 的方式 , 这使 法律关 系变 得更 为复 杂 。 目前我 国立法 就婚姻
但 婚后 所偿 还 的贷 款 部 分 价 值应 属 于双 方 共 有 , 离
婚 时 , 对另 一方 进行 返还 。在这 里必 须 明确 , 应 房屋
房 屋 归一方 所有 意 味着 , 除非 当事人 另达 成协议 , 另
一
的所有 权 归 属 和 价 值 归 属 是 两 个 不 同 的 问题 。此
时, 另一 方无权 要求 对其 分割 。
一
方 婚 前 付清 了全部 房 款 , , 同情 形 下 , 不 剩余 债 务对负 担
人 可能 为收 益 , 可能 为 不 收 益 。离 婚 时对 该 项 债 也
证的, 也应 当认 定为 婚前 个人 财产 , 于一方所 有 的 属 财产 。离婚 时 , 夫妻 另 一 方 无 权要 求 对 该 房 屋进 行
时, 该房 屋 的购房款 由两部分 组成 : 一部 分是 婚前 所
方不 得对 所有 权 提 出要 求 , 可要 求 返 还 部 分价 但
值 。具 体差 别主要 体 现在对 剩余 债务 的 负担和 对该
部 分收 益 的归属 。 需 要另 外指 出的是 , 果购 房方 确有证 据证 明 , 如
分割 。
离婚纠纷中的房屋分割典型案例
离婚纠纷中的房屋分割典型案例案例01首付支助非权属,莫将资金当房屋案情介绍王某是家中独子,父母一生辛勤劳动,攒下100万元。
2008年,王某和刘某登记结婚。
为了支持两个年轻人在北京打拼,2010年王某父母拿出自己的100万元终生积蓄作为首付款为王某刘某夫妻按揭买了一套两居室商品房,首付款是王某父母直接转给王某账户后由王某向开发商支付,购房合同也是王某签署,房屋贷款是以王某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一直由王某支付按揭贷款,2013年该房屋产权办理在了王某个人名下。
2016年,王某和刘某因感情不和闹离婚。
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王某表示两人感情基础薄弱,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该房屋由自己父母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贷款也是自己一直在还,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法官说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屋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这一条款应当做限制解释,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
因为只有全额出资,父母才能取得房屋产权,将所购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才具备房屋产权赠与的法律属性。
本案中,王某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虽然产权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因为王某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王某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其适当多分。
案例02协议终归纸上字,赠与还需变登记案情介绍李先生和前妻离婚多年,因户外活动和年纪比自己小20多岁的张小姐相识,两人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2010年登记结婚。
李先生在婚前有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别墅,张小姐大学毕业后就在北京打拼,但一直没有能力自己购房,为了表示自己对张小姐的感情,李先生在结婚当天就和张小姐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这套别墅产权在婚后归张小姐个人所有,与李先生无关。
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网友:乐,离婚时房屋怎么分割?乐音果: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延伸问题:问:离婚诉讼中,婚前由夫妻一方承租或由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其公房使用权本身蕴涵的价值如何归属和处理?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
但,从上海的实际情况出发,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
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将原有公房的使用权转为产权后,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的使用权价值,也有失公允,对此我们认为实践中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单独归属问题;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部分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照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2024年新婚姻法房子归属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2024年新婚姻法房子归属问题是怎么规定的一、婚姻法房产新规定法律常识:婚姻法已失效,民法典关于房产新规定如下:1、夫妻离异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房子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分配方式,协商不成,由法院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2、如果属于个人财产的,则不用分配,谁的房子就归谁。
法律依据《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2024年新婚姻法房子归属问题是怎么规定的一、新婚姻法房子归属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婚姻法》已经废止,房子归属问题取决于购买房子的时间、方式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离婚怎么分割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024年离婚诉讼指南: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合同
2024年离婚诉讼指南: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双方1.2 夫妻共同财产1.3 离婚诉讼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2.1 平等分割原则2.2 贡献原则2.3 子女抚养需要2.4 债务处理3. 财产分割的具体执行3.1 房产分割3.2 金融资产分割3.3 实物资产分割3.4 知识产权分割3.5 负债处理4. 财产分割的协商方式4.1 双方协商4.2 律师介入4.3 法院调解5. 财产分割的争议解决5.1 协商不成时的解决途径5.2 诉讼程序5.3 专家鉴定6. 子女抚养权与财产分割的关系6.1 子女抚养权的决定因素6.2 抚养权与财产分割的协调7. 税收问题7.1 财产分割过程中的税务处理7.2 离婚后的税务责任8. 保密条款8.1 保密义务8.2 例外情况9.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变更9.3 合同终止10. 违约责任10.1 违约行为10.2 违约责任承担11. 争议解决方式11.1 内部调解11.2 外部仲裁11.3 法律诉讼12. 法律适用12.1 合同签订地法律12.2 合同履行地法律13. 合同的附件13.1 夫妻共同财产清单13.2 相关法律文件14. 其他条款14.1 合同修改14.2 合同解释14.3 附加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双方1.2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金融资产、实物资产、知识产权等。
1.3 离婚诉讼离婚诉讼是指双方因感情破裂或其他原因,向法院提起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
第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2.1 平等分割原则双方应本着平等分割的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2.2 贡献原则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经济贡献和生活贡献。
2.3 子女抚养需要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抚养需要,确保子女的生活和教育不受影响。
法律实证研究案例过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据了越来越大的比例。
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通过对大量离婚诉讼案例的实证研究,分析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现状、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研究方法1. 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国内外相关文献,了解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理论基础、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
2. 案例分析法:选取一定数量的离婚诉讼案例,对其财产分割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3. 统计分析法:对选取的案例进行分类、统计,分析财产分割的规律和特点。
三、案例选取与分类1. 案例选取:从某市两级法院2018年至2020年的离婚诉讼案件中,随机选取200份案例作为研究对象。
2. 案例分类:根据财产分割的具体情况,将案例分为以下几类:(1)房产分割案例;(2)车辆分割案例;(3)存款分割案例;(4)股票、债券分割案例;(5)其他财产分割案例。
四、案例分析1. 房产分割案例在选取的200份案例中,房产分割案例占比最高,达到60%。
主要原因是房产在我国具有较高的价值,且离婚诉讼中涉及房产分割的争议较大。
(1)房产分割现状: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①平均分割:将房产价值分为夫妻双方应得部分,进行平均分割;②协商分割:夫妻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协商一致,对房产进行分割;③判决分割: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房产分割。
(2)房产分割问题及原因:①房产价值评估问题:离婚诉讼中,房产价值评估存在一定难度,可能导致分割不公;②房产归属问题:离婚诉讼中,房产归属认定存在争议,可能导致分割不公;③夫妻感情破裂问题:房产分割往往与夫妻感情破裂程度密切相关,可能导致分割不公。
2. 车辆分割案例车辆分割案例在选取的200份案例中占比为25%。
主要原因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车辆已成为家庭的重要财产。
(1)车辆分割现状:离婚诉讼中,车辆分割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①平均分割:将车辆价值分为夫妻双方应得部分,进行平均分割;②协商分割:夫妻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协商一致,对车辆进行分割;③判决分割: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车辆分割。
离婚房产分割公式有几种?
离婚房产分割公式有几种?离婚房产分割公式有三种。
对于三种分割方式和计算方法,司法实践中都有使用,前两种比较简单易懂,而对于每个地方的法院算法并不完全相同。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协议中大多会出现三种无用约定,绝大部分夫妻处理共同财产时都会陷入以下误区。
一、离婚房产分割公式有几种?第一种分割方式由分得房产一方负责偿还剩余银行贷款及利息,并给付另一方的补偿房款,计算公式为:(房屋增值已支付房款)×50%,这里的房屋增值有两种算法,第一种可申请评估机构评估,第二种可由(房屋现值-购房时价款)得来;已支付房款包括已支付的首付和已还贷的本息。
第二种分割方式由分得房产一方负责偿还剩余银行贷款及利息,并给付另一方的补偿房款,计算公式为:(房屋现值-尚欠银行按揭贷款)×50%,房屋现值可由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由夫妻双方同意确认。
第三种分割方式由分得房产一方负责偿还剩余银行贷款及利息,并给付另一方的补偿房款,计算公式为:(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款)÷ 房屋总价款(房价款利息)×房屋现值÷2,其实这种计算方式源于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对共同还贷和相应增值部分的计算,而且此算法较复杂,且在计算房屋总价款时把所有利息(即包括未还清贷款利息)计算进来可能有失公平,司法实务中对于婚后按揭共有房屋分割按此类方法分割较少。
对于以上三种分割方式和计算方法,司法实践中都有使用,前两种比较简单易懂,而对于每个地方的法院算法并不完全相同,但就深圳而言,深圳中院好几个案例都是按第二种方式计算。
二、2018年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第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第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离婚房产的分配的方式是什么?
离婚房产的分配的方式是什么?(一)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赠与合同的规定处理。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二)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三)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四)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离婚房产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五)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房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夫妻离婚房产纠纷要怎么处理
夫妻离婚房产纠纷要怎么处理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牵扯到很多方面的东西,例如:小孩,房产等。
那么,夫妻离婚房产纠纷如何处理呢?让小编来告诉各位答案吧!一、离婚后房产纠纷具体如何解决一、离婚后房产纠纷具体如何解决1、离婚后房产纠纷解决的方式:一般情况下,由纠纷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相关事宜。
若双方无法协商处理的,可以申请第三方进行调解,或根据仲裁约定申请仲裁。
若仍然无法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二、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买房付清全部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分配。
婚后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平均分配。
婚前一方首付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产权属于登记人的,对另一方由产权人进行适当的补偿。
婚前父母买房赠与子女的,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二、夫妻俩办离婚出现房产纠纷怎么解决一、夫妻俩办离婚出现房产纠纷怎么解决一旦发生房地产纠纷,公民可以选择以下三种途径予以解决:1、调解。
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
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进行民间纠纷调解,包括房地产纠纷的调解。
2、仲裁。
房地产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提请仲裁机关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决。
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须执行。
3、诉讼。
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房地产纠纷。
办离婚手续时,拆迁房要根据房屋的性质,房屋的购买时间进行分割,如果房屋被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不需要进行分割;如果房屋被认定为婚内共同财产,要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要遵循男女平等,照顾过错方,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较好的分割方式是一人一半。
2024年一般离婚房产纠纷如何分割
2024年一般离婚房产纠纷如何分割一、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怎么解决1、协商解决。
解决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前,当事人应当心平气和坐下来好好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2、调解。
让居委会或村委会或者工作单位等部门对房产分割纠纷进行调解。
3、判决。
如果当事人双方不能就离婚房产分割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可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先会对该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将依据一定事实情况进行判决。
如果当事人对此还是不服,可以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
延伸补充:一、关于离婚房产的处理办法?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二、特殊情况下的离婚房产分割纠纷处理(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二)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的认定和处理
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的认定和处理随着人们婚姻观念的逐渐变化,离婚成为了一个越来越普遍的现象。
而离婚案件中房产问题却也是一个常见难题。
在夫妻离婚后,房产分割成为了双方争夺的焦点。
在法律上,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
那么在离婚案件中,如何认定和处理房产分割问题呢?一、离婚案件中“房产”的具体范围在离婚案件中,“房产”是指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附属建筑物、土地以及其他附带物品等。
其中,夫妻双方的合法婚姻关系具有共同财产性质,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中产生的财产均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除非是其中一方在婚前就已经拥有的私人财产,否则婚后产生的所有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涉及到以下的原则:1.共同财产原则夫妻在婚姻中所拥有的财产都应被视为共同财产,全部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找到的物品以及没有分明的物品都将被视为共同财产。
2.家庭生活和婚姻维持的原则在判定财产平等的基础上,法院会考虑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和婚姻的历史背景,来尽可能地满足双方的生活需要,保护其合法权益。
3.平等协商原则夫妻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分割财产,由法院依法确认是否合法有效。
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将共同决定房屋和其他共同财产分割的方式和比例。
在夫妻离婚时,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将被视为婚前个人财产。
这些财产不会进行分割,除非在婚姻关系中这些财产被用于共同财产增值或共同生活开支。
1.协商达成协议夫妻共同协商并达成分居协议书,包含房产、财产、子女抚养和探视、分居时间等内容。
夫妻双方在协议书中规定分割方式和比例,保障各自的权益,同时避免了长时间的诉讼过程。
协议书应该经过公证处公证,并到司法所的备案,具有法律效力。
2.提起诉讼离婚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财产进行分割。
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夫妻婚姻中的具体情况来判定财产的具体分割方式和比例。
离婚中的房产分割与产权过户
离婚中的房产分割与产权过户离婚是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房产则常常是离婚后的最大争议点之一。
在离婚中,如何进行房产的分割与产权过户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事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离婚中房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产权过户的程序与注意事项。
一、离婚中的房产分割离婚中的房产分割通常以婚前共同财产的原则为基础,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具体分割方式有以下几种:1.平分财产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总和在离婚时按照比例进行平分,其中包括房产。
但如房产存在一方先后独立投资或者婚后抵押贷款等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2.协议分割夫妻双方可以自愿协商,通过签订离婚协议书,确定房产分割方案。
协议分割需要满足方案公平合理、自愿互利、不损害子女权益等原则。
3.司法裁决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将房产分割问题提交法院审理。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决,决定房产的归属和分割比例。
以上是常见的房产分割方式,在具体操作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离婚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产权过户程序与注意事项产权过户是指将房产的所有权从一方转移给另一方或其他相关方的行为。
以下是产权过户的一般程序:1.办理产权证书转移手续产权过户首先需要办理房产产权证书的转移手续。
在这一步骤中,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等,并到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2.支付相关税费产权过户需要支付相关税费,如契税、土地增值税等。
具体税费标准和支付方式需根据当地政策规定执行,可到相关税务部门了解具体要求。
3.办理过户手续当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和支付完税费后,双方可以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办理过户手续时,需提交必要的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
过户程序一般包括信息核验、资料录入、签字盖章等环节。
在进行产权过户时,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确认房产所属权属清晰,避免争议和误操作。
论我国离婚诉讼中夫妻共有房产的分割制度
3、优先购买原则
在分割夫妻共有股权时,应当优先购买对方的股权。如果一方愿意购买另一 方的股权,可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市场价格支付相应的对价。如果双方 均不愿意购买对方的股权,则可以通过拍卖等方式进行变卖,然后按照市场价格 进行分割。
三、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方式
1、直接分割股权
在分割夫妻共有股权时,可以直接将股权分割成两份,由夫妻双方各自持有。 这种方式比较简单明了,易于操作。但是,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得转让股份, 则这种方式可能会受到限制。
制度介绍
我国夫妻共有房产分割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有房产一般按照 以下原则进行分割:
1、均分原则:在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共有房产一般按照 均分原则进行分割。即夫妻双方各自获得一半的房产份额。
2、照顾原则:在夫妻双方协商或者法院判决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一方 或者双方进行适当的照顾,以体现公平原则。
2、股权转让
在分割夫妻共有股权时,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另一方。这种方式比较方便快捷, 但是需要考虑到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如果公司需要进行变更 登记等手续,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3、股权拍卖
在分割夫妻共有股权时,可以通过拍卖等方式进行变卖。这种方式比较公正 公平,但是需要考虑到市场价格波动和拍卖过程中的风险。同时,如果公司需要 进行变更登记等手续,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二、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原则
1、均分原则
在离婚时,夫妻共有股权应当按照均分原则进行分割。即夫妻双方应当平均 分配夫妻共有股权,一人一半。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大过错导致夫 妻感情破裂,可以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 不均分股权。
诉讼离婚的协议书
诉讼离婚的协议书一、缘由双方因婚姻关系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决定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二、财产分割1.房产分割:–夫方自愿放弃对位于××市的共同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将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确认为妻方独享。
–妻方负责承担该房产的相关贷款及其他房产费用。
2.车辆分割:–夫方获得位于××市的车辆所有权;–妻方获得位于××市的车辆所有权。
3.存款分割:–夫方自愿放弃对妻方个人账户内的存款的所有权,妻方拥有全部存款。
4.债务分担:–双方自愿承担各自名下的债务,不互相承担对方的债务。
三、子女抚养与教育1.子女监护权:–双方商定共同行使子女的监护权,共同制定子女的生活方式、教育方案等,并共同关心子女的成长与发展。
–若有需要,双方有权约定监护权的具体履行方式。
2.赡养费:–夫方同意支付子女的赡养费,包括日常生活费、教育费用等。
–双方约定赡养费为每月人民币××元,由夫方按月支付给妻方。
3.探视权:–非监护方一方享有每周二天与子女相处的探视权,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
4.子女教育费用:–双方同意共同承担子女的教育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学费、书籍费、学杂费等。
四、其他约定1.保密条款:–双方约定对本协议的内容及离婚事宜保密,不得对外公开或对故意损害对方名誉的言论行为。
2.解除保证责任:–双方同意在签署本协议后,解除任何有关过去共同生活所形成的保证责任。
3.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4.争议解决:–本协议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五、补充说明1.双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充分了解离婚的权利与责任,并自愿达成本协议。
2.双方保证向有关机关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按法律规定缴纳税款。
3.本协议持有原件,双方各持一份复印件作为备份。
以上协议内容经双方详细阅读、理解,并签字确认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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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O c t .2010第5期 总第93期Journal ofW om en s A cade m y at ShandongNo .5Ser .N o .93女性与法律研究离婚诉讼中的房产分割许永成(山东女子学院,山东济南 250002)!摘要∀ 房产的分割是离婚诉讼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目前对房产的取得方式多种多样,尤其按揭贷款购置的房屋,其所有权状态更是复杂。
在目前立法不明确的情形下,在确定房产的归属以及进行分割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关键词∀ 婚姻法;离婚诉讼;房屋所有权;房产分割!中图分类号∀D924.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838(2010)05-0054-04E state D ivision i n Suit for D ivorceXU Y ong cheng(Shandong W o m en sU niversity ,Jinan 250002,Ch i n a)Abst ract :The d i v isi o n of estate is an i m portant pr oble m i n suit for d ivorce .The present w ays of obtaining estate is var i o us ,especia ll y houses purchased by mo rtgage loan ofw hich o w nership is co m plicated .Under i n definite leg isla ti v e circum stances ,spec ific prob le m s shou l d be analyzed when the o w nership of houses are defined and div i d ed .K ey w ords :m arriage la w;suit for divorce ;o wnersh i p o f houses ;estate division 房产的所有权归属是夫妻关系中较重大的问题,也是较敏感的问题。
房产所有权的归属及分割是离婚诉讼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往往也是诉讼双方最具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
概因在大多数婚姻中,房产是价值最大的一部分财产。
而在我国目前高房价的背景下,购房的方式往往选择按揭贷款的方式,这使法律关系变得更为复杂。
目前我国立法就婚姻中房屋的归属及分割也缺乏明确的规定,甚至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也有较大的差异。
在此,笔者结合一些地区的司法实践及相关法学理论,对如何确定房产归属及分割,提出一些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一、确定房产归属的一般原则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因此,房产所有权的归属应以登记为准。
具体而言,房屋所有权以房产证登记为准,房产证与房屋登记管理机构的登记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不动产54 *收稿日期:2010-06-10作者简介:许永成,男,山东女子学院社会与法学院讲师。
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管理机构的登记为准。
或许正因为这一规定,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夫妻围绕房产证登记谁的名字而争论不休,甚至因此而导致结婚不成或离婚。
在这里,应当说明的是,上述规定只是确定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的一般性规定,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还要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确定房产产权的归属。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除非夫妻间有特别约定,一方婚前购置的房屋,婚后仍然属于个人财产,而不论婚姻持续多久;婚后购置的房屋,无论房产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一般原则。
二、房产归属及分割的情形分析仅按照上述一般原则确定房产的归属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现实生活往往非常复杂。
尤其是现在,人们往往采用按揭贷款的方式购置房屋,而关于这方面的立法还不明确,各地的司法实践也不太一样。
在确定房屋归属时,我们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此,我们根据司法实践中的一般做法,将有关房屋产权的确定和分割中涉及的问题作一分析总结。
1.婚前一方支付全部购房款项的房产归属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属于典型的婚前个人财产,该房屋属一方所有,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对其分割。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也应当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夫妻另一方无权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2.婚前一方贷款,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归属若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的,不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房产证,此时,所购房屋原则上归一方所有。
但婚后所偿还的贷款部分价值应属于双方共有,离婚时,应对另一方进行返还。
在这里必须明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和价值归属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此时,该房屋的购房款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婚前所支付的首付款和贷款;另一部分是婚后偿还的贷款。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个人财产。
因此,房屋的首付款和婚前归还的贷款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婚后所偿还的贷款部分不论是以一方的收入归还还是以双方的收入共同归还,都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婚后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等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离婚时对婚后偿还贷款部分在房屋总价款中所占的比例应予以分割。
具体应以离婚时房屋的评估价值为准,而不是以购房时的房屋价值为准。
但若有尚未归还的贷款,应视为一方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上述原理及分割方法我们以一例说明:王男婚前以首付20万,贷款30万,贷款本息共计40万,购买房屋一套。
其中婚前偿还贷款10万,婚后还贷20万。
婚后因感情不和与张女离婚。
离婚时,尚欠银行贷款10万。
房屋市价80万。
现王男与张女离婚,问对该房屋如何处理。
首先我们要搞清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该房屋总价款为60万(注意不是50万);第二,王男个人的支付额为首付20万加婚前还贷10万,共计30万,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为20万;尚欠贷款10万。
第三,分割的对象是该房屋目前的市值80万(注意不是60万,更不是50万)。
按我们上述的原理,婚前部分价值应归王男个人所有,其占整个房产的比例为: 3/6,价值为80万∋3/6=40万;婚后部分为夫妻共同所有,其比例为:2/6,价值为:80万∋2/6=26.7万;尚未归还贷款部分比例为:1/6,价值为:80万∋1/6=13.3万。
前40万应为王男个人所有;26.7万由二人平分;剩余价值13.3万属于剩余债务10万元产生的收益。
可根据%谁负债谁收益&的原则,谁负担该笔债务,即归谁所有。
在房屋增值的情况下,负债将产生超额收益。
但在房屋贬值的情况下,负债将出现减亏。
因此,不同情形下,剩余债务对负担人可能为收益,也可能为不收益。
离婚时对该项债务的负担及因此产生的收益就可能会出现争议。
若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应归婚前购房一方负担及所有,毕竟该房屋的购置是婚前一方所为。
对此类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若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裁判上宜认定为婚前购房者一方所有,而不能认定为共有。
因此,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与价值归属是两个问题。
房屋归一方所有意味着,除非当事人另达成协议,另一方不得对所有权提出要求,但可要求返还部分价值。
具体差别主要体现在对剩余债务的负担和对该部分收益的归属。
需要另外指出的是,如果购房方确有证据证明,其婚后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房屋完全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当然,对于尚未归还的贷款债务应视为购房方的个人债务。
若离婚时尚未领取房产证的,此种情况根据55#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当事人之间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法院不就产权归属进行判决,只对房屋使用权作判决。
等到领取房产证后,另行起诉来确定房屋产权归属。
3.婚前双方共同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归属此种情形下,房屋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在男女双方为了结婚而共同贷款买房的情况非常普遍,婚前双方共同贷款购房一般是以婚后共同生活为目的的。
此时,双方是基于对房屋取得共同所有权的目的进行的房屋购置行为,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
因此,房屋应认定为共同共有。
但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房屋的价值应当进行分割。
婚后偿还的贷款部分应属于共同共有。
但婚前双方的出资,毕竟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若存在当事人婚前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等情形的,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也应一并考虑上述因素,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若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此种情况依然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法院不就产权归属进行判决,只对房屋使用权作判决。
等到领取房产证后,另行起诉来确定房屋产权归属。
4.婚前共同出资购房,婚前取得房产证,且只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房产归属在这种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如果不能证明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法院一般无法支持要求分割房产的请求。
若有证据证明另一方也参与了出资,则对另一方的出资可视为借款或赠与,由登记人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予以返还。
这种情形,现实中也不少。
为了购置婚房,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一次性付款购房,但因各种原因房屋只登记在一人名下。
若日后未能结婚,此种情况按照下文第7种情形,做为恋人购房的归属问题;若日后成婚,尤其是购房即是双方为成婚准备的婚房,婚后房屋价值发生明显增值或贬值,此时对另一方仍按照借款来处理的话,难免有失公允。
因此另一方若有证据证明,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是为了婚后共同居住,且能证明自己的出资份额的,笔者认为,可按照房屋价值的比例对另一方进行返还。
5.婚后出资购置的房产归属婚后领取房产证的,房子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时应注意:第一,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第二,房屋价值分割时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第三,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未偿还贷款部分除去。
未偿还部分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若婚后未领取房产证,此时,应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法院不就产权归属进行判决,只对房屋使用权作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