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赠予干股是否构成行贿
玩忽职守型渎职罪中商业贿赂---文本资料
渎职罪中商业贿赂一、玩忽职守罪的概念与特征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也是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犯罪。
玩忽职守罪的构成特征是:(一)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的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就直接破坏了国家对国家机关人员公务活动的管理制度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所谓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职责的行为,这里的职守仍然是指职权职责。
玩忽职守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未履行职责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实施其职务上所要求实施的行为,例如:不执行命令和规章制度故而不负责等等。
2、擅离职守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期间违背其职责义务,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行为。
例如:对工作撒手不管、不传送、不布置、不检查、不报告等。
3、未尽职责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然有履行其职责的行为,但并未完全履行其职责的情况,例如:对工作有决策、有布置,但落实不到实处,或有检查有了解,但工作不彻底,马虎草率等等。
玩忽职守行为的具体表现多种多样,最高人民检察1987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若干意见(试行)》将玩忽职守的表现形式明确进行规定,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明确业务活动,外贸工作,信贷工作仓储管理、财会工作、民政管理、文教与医药卫生、邮电管理、工商、税收、海关、审计管理、司法工作等13个方面,共64种形式。
由此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二是因其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反腐败反商业贿赂管理规范
反腐败反商业贿赂管理规范1.拟订目的为推动商业活动的反腐败和反贿赂工作,并增强职工道德规范,对利益矛盾有正确的认识及办理方式,特拟订《反腐败反商业贿赂管理规范》(下述简称为“规范”。
此规范,意在增补并完美《 ***** 公司职工手册》中第一章“职工行为规范”,增强公司内控体制,推动制度反腐,指引公司人员及有关利益集体(如客户、供应商等)依法做事,诚实守信,自觉抵制利令智昏、损公肥私、不讲信用、欺骗欺骗等悲观腐败现象,建立公司优秀形象,防备各样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2.合用范围合用于公司全部职工,一定严格恪守;若职工违犯本准则,他 / 她将见面对纪律处罚,直至被停止雇用协议,移送司法机关;所以,每一位职工都有责任理解并依照执行。
合用于本司的全部商业活动或对外接触的活动。
包含但不限于与政府部门接触,与客户业务代表商务洽商,公正性产品采买,工程实行等活动。
以及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物料采买、设备工程、业务销售、设备采买和保护、质量监察等经济活动以及人、财、物管理过程中合用本规定。
合用于全部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客户、供给商、服务商、承包商也在本规定管束范围内。
3.职责公司管理部作为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的监察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例和规章制度展开公司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按期指导职工学习有关法律规定贯彻落实职工签订《反商业贿赂承诺书》,并按期监察。
承诺人 / 公司应按照以下责任:严格执行在承诺书所承诺的内容;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自觉接受预防商业贿赂看管部门(公司管理部)的管理;若违犯承诺,听从监察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4.定义商业贿赂,是以获取商业交易时机为目的,在交易以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样花费、供给境内外旅行等各样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余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5.程序本司的任何对外商业活动中,禁止以下行为:违犯规定以附赠形式向对方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赐予现金或物件;以捐献为名,经过赐予财物获取交易、服务时机、优惠条件或许其余经济利益;供给违犯公正竞争原则的商业资助或许旅行以及其余活动;供给各样会员卡、花费卡( 券 ) 、购物卡 ( 券) 和其余有价证券;供给、使用房子、汽车等物件;供给干股或盈利;经过赌博,以及假借培训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研发费等名义赐予、收受财物或许其余利益;其余违犯法律、法例的行为。
干股型受贿若干疑难问题研究_赵煜
在此情况
。
。
因 此 国 家 下 也 不 能 认 为 股 份 实 际 转 让 给 了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乙
,
一
还
工作 人 员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为 他 人 谋 利
,
,
收 受 他人 所 送 干 有
,
些 案 件 中 虽 然 签订 股 份 转 让 协 议 甚 至办 理 了 股
,
不 能 仅把 进 行 了 变 更 登 记 的 情 况 视 为
,
权 在受贿案件中
。
干 股 是 指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未 出 资 而股 份 转 让 对 其 他 有 证 据 证 明 股 份 发 生 了 实 际 转 让 的
"
,
获 得 的 股份
、
。
对 收 受 干 股型 受贿 的认定
最 高 人 民 法也 应 依 法 认 定 但 股 份 是 否 发 生 实 际 转 让 又 不 能 仅 以
, , , ,
股 依 法 进 行 上 述 股 权转 让 变 更 登 记 的 股 份 转 让 正 式 份变 更 登 记 手 续 但 请 托 人 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明 确 约 定
,
生 效 应 当 认 定受 贿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只 能 按 相 应 比 例 获 取 分 红 无 权 处 置 转
,
,
,
私 营企 业 主 甲 与 某 市 市 委 副 书 记 乙 签 订 股 权 转 让
,
应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和 股 东 名 册 中 有 关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额 的 协 议 将 其 公 司
记载
。
2 0
% 股份 转 让 给 乙 按
反商业贿赂 (2)
商业贿赂行为的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对涉案金额的规定
行贿方的刑事责任: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
《刑法》第164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 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 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业贿赂行为的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经营者违反本法 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 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 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 用。”
该法仅采取列举的方式禁止回扣,所以被侵害者 应包括对方单位和市场竞争者
《刑法》规定的情形:
散见于行贿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行贿受贿罪、金融机构 工作人员受贿罪等 《刑法》调节范围没有局限于市场经营和交易活动,而是扩 大到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层面,基本与广义的商业贿赂概念 相对 《刑法》在不断修正和进步,对打击商业贿赂日益有效,特 别是对商业贿赂责任主体不断补充,以及采取概括的方法规 定刑事责任,在更多情况下有法可依 《刑法》对商业贿赂形式规定单一,刑罚偏轻,对商业贿赂 现状打击力度不足,法律震慑力不够
反商业贿赂专题培训
Special training on anti-commercial bribery
演讲人:小1知
演讲时间:2039年4月1日
请输入你们公司的名称
LOGO
目的
好处 范围
财物或者其他手段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情形:
1、法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 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 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 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干股受贿型犯罪数额的司法认定.doc
干股受贿型犯罪数额的司法认定作者:邱晓峰彭林泉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8期[基本案情]被告人邓某某,男,生于1961年7月5日,四川省洪雅县人,汉族,大学文化,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洪雅县支行(以下简称洪雅农行)行长、原中国农业银行眉山市分行资产经营中心调研员。
2003年1月3日,邓某某与龚某某、李某某、游某某、古某某共同组建了洪雅县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地公司),注册资金8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
约定龚某某出资300万元,李某某、游某某各出100万元,古某某出资50万元,邓某某以其岳母李某某的名义出资250万元。
邓某某的250万元由三笔组成:自有的60万元;经李某引荐,邓某某向洪雅县维国光学有限公司的借款140万元(未出具借条,应该公司负责人杨某某要求,龚某某承诺为此笔借款到期未履行承担偿还责任);时任洪雅农行行长任某某出资的50万元。
置地公司成立初,承建了洪雅县“三一线”工程和“环城路”工程。
县政府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偿置地公司工程款。
2004年3月25日,置地公司股东以价值1200万元的土地增值,公司变更注册资金为2000万元。
同年,龚某某陆续提供资金为邓某某偿还向洪雅县维国光学有限公司的借款140万元,邓某某所占置地公司的股份不变。
2004年6月,李某某、游某某和古某某因故退出。
2006年2月,龚某某出任置地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单列为股东。
后龚某某与邓某某商议,并于2007年由置地公司向任某某支付115万元购买其公司成立时的原50万元股份,任某某退出。
此50万元股份由邓某某所有。
至此,龚某某为在邓某某处获得资金支持,采用代为偿还借款和赠送股份的方式行贿,邓某某未实际出资,而取得190万元的干股。
另查明,置地公司与禾森集团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洪雅县农行贷款。
邓某某以行长身份向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推荐项目贷款3000万元,并获得批准。
试析干股型受贿犯罪的若干问题
一
、
Hale Waihona Puke 引 言 员 通 过 干股 来 受 贿 的形 式 多 种 多 样 , 大体 都 是 一 下 两 种 情 况 : 但
1 无 投 资 而 取得 请 托 人 提 供 的公 司股 份 。 国家 工 作 人 员 利 用 、
近 年 来 , 着 经 济 和 社 会 的发 展 , 贿 违 纪 、 罪 案 件 出现 了 随 受 犯
二 、 于 干股 型 受 贿 的 界 定 对 ( ) 于干 股 的 理 解 。对 于干 股 的 概 念 , 在 不 同 的角 度 , 一 对 站 具
受 请 托 人 提 供 的 干 股 的 同 时 , 隐 匿 罪 行 , 防 日后 被 追 究 责 任 , 为 以 往 往 会 采 取 投 资 的形 式 。常 见 的 方 法 就 是 , 家 工 作 人 员 先 向 行 国 贿 人 出 具 正 式 的 借 条 , 得 一 笔 资 金 , 后 再 以 这 笔 借 款 作 为 资 借 然
试 析 干 股 型 受 贿 犯 罪 的 若 干 问 题
兰 宝 霞
( 国政 法 大 学 1 0 8 ) 中 0 0 8
【 摘 要 】 于 缺 少 相 关 法律 、 规 和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 , 受 干 股 的 行 为 由 法 收 在 过 去 一 直 以 违 纪 论 处 , 到 近 年 由 于 出 现 了大 量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到 企 直 业 入 股 并 引发 了严 重 后 果 , 股 型 受 贿 作 为 一 种 新 型 受 贿 犯 罪 形 式 由 干 “ 高” 司 法 解 释 性 文 件 中 予 以 规 定 。 本 文 从 干 股 的 概 念 入 手 , 统 两 在 系
是 公 司 , 本 就 不 存 在 股 份 的 问题 ,干 股 ’ 是 行 贿 的 借 口 ; 的 根 ‘ 就 有
司法卷二:贪污贿赂罪学习资料
司法卷二:贪污贿赂罪学习资料1、多选张某的儿子因为醉酒驾驶被公安机关拘留,张某找到法院的朋友李某,希望能够让公安机关将其子的罪证消除,并不希望留案底。
李某遂介绍张某给公安机关负责人董某认识,张某为表示心意,(江南博哥)送给董某现金20万元,董某按张某要求做到了。
下列分析不正确的是:()A.李某构成受贿罪的帮助犯,应以受贿罪论处B.李某构成行贿罪的帮助犯,应以行贿罪论处C.李某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D.董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正确答案:A, B参考解析:李某居间介绍行贿人张某与公安机关负责人董某认识,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构成介绍贿赂罪。
既不是行贿罪的共同犯罪,也不是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2、多选丁某系银监会的工作人员,2007年5月丁某受该局指派担任某民营银行与银监会合同项目的项目经理,在项目结束前一直在该银行里工作。
在工作期间,该民营银行为了顺利通过银监会的审核,送给丁某价值50万的礼品,让丁某在审核时能够通融些,丁某按该银行的要求没有据实向银监会汇报工作:()A.丁某在该银行的工作实质是一种执行职务的公务活动B.丁某收受礼物,构成受贿罪C.如果丁某没有如实报告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那么可以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D.该民营银行构成单位行贿罪正确答案:A, B, C, D参考解析:丁某属于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求。
民营银行行贿行为是为了单位利益,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论处。
3、多选下列行为人所谋取的利益,哪些是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A.甲向某国有公司负责人米某送2万元,希望能承包该公司正在发包的一项建筑工程B.乙向某高校招生人员刘某送2万元,希望刘某在招生时对其已经进入该高校投档线的女儿优先录取C.丙向某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高某送2万元,希望高某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自己的赔偿申请D.丁向某医院药剂科长程某送2万元,希望程某在质量、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丁所在单位生产的药品正确答案:A, B, 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理解。
认定商业贿赂行为必须要知道这几点
认定商业贿赂行为必须要知道这几点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应该怎么样认定一种行为属不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呢?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一反商业贿赂的管辖对象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商业贿赂的管辖对象是指“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管辖对象也包括经营者的工作人员。
我国《刑法》将商业行贿、受贿、介绍贿赂列为犯罪行为,其中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也被单独列为罪行。
根据《刑法》,反商业贿赂的管辖对象包括:(1)属地管辖,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我国境内进行商业贿赂行为的;(2)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外进行商业贿赂,以及单位在境外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的。
此处单位包括注册于中国境内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在专门领域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中,对不同领域的管辖对象作出了具体规定,现列明如下:专门领域法律法规管辖对象公司《公司法》第147、170、171、18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清算组成员,公司自身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法》第32条投标人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法》第14条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法》第20条评估机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法》第84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4.5条销售人员《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商业银行股东医药《药品管理法》第58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50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记录的规定》第4条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法》第116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第15、19条《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0条《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72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供应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75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55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证券 《证券法》第228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35条证券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6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19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1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9条财务顾问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8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商标 《商标法》第71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建筑工程 《建筑法》第17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8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碳排放权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45、46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碳排放权交易各参与方测绘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测绘项目的招投标及承发包方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1通过分析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知道司法部门和执法机关认定商业贿赂行为的关键在于企业或企业人员是否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干股分红型受贿犯罪辨析
干股分红型受贿犯罪辨析周光富;许茂栀【摘要】干股分红型受贿犯罪是近些年来出现的新型受贿犯罪.用于行贿的干股隐蔽性高,体现了经济无偿性和权力对价性的结合.干股分红型犯罪又分为完全未出资型、借贷掩护型和低价受让型.司法实践中,收受干股是否以股权转让登记为收受条件,以及既遂、未遂问题不易识别.【期刊名称】《四川民族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19)003【总页数】5页(P77-81)【关键词】干股分红型受贿;种类;疑难问题;司法认定【作者】周光富;许茂栀【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四川成都,610051;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5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636近些年来,在煤矿开采、交通运输、水电开发、宾馆娱乐等行业和领域,政府官员占有公司股份的现象屡见不鲜。
但是,官员占有的股份并非一定基于自己有真实投资,而绝大多数来源与公司投资人的“馈赠”。
和直接收受现金、财物相比,采用配售“干股”的方式不仅使得行贿、受贿的手段更加隐蔽,而且国家工作人员还可以凭借受贿所得持续参与公司盈利分红,因而收受干股受到了受贿人的“青睐”。
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加大了对这类新型受贿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2007年 7月 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本文简称《意见》)的第二条,对这类问题认定专门作了规定。
①围绕该规定,实践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厘清。
根据《现代汉语辞海》解释,干股是“公司无偿赠送的、不出股金、赚了分红,赔了不受损失的股份。
”[1]“干股”这一词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干股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界定。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根据不同需要赋予干股不同的含义。
由于含义的多样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干股”的认识及利用干股受贿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和混乱。
因此,厘清干股的概念和特性对于准确分析干股型受贿非常必要。
干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干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干股型受贿呈现出期权化、市场化和多样化等特点,越来越具隐蔽性,给监察调查实践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干股型受贿的股份价值必须以实际的财产性利益为依托,因此收受“空壳公司”股份,不宜认定为受贿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的受贿对象是干股对应的钱财,该干股无价值属于其意志以外因素,应认定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可以视收受人的主观犯意和客观接受行为区别认定。
对于借“空壳公司”收受“约定干股”情形,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明知受贿对象是干股对应的财产性利益,客观上如有找人代持等行为,则可以认定受贿,将来受贿结果是否实现则属于犯罪形态问题。
对于其他收受“空壳公司”股份的情形,如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时确实不知道该干股为“空壳公司”股份,主观上认为该股份有对应价值,客观上有积极接受该干股的行为,则可以认定受贿;其后股份价值无法实现,属于对象不能的认识错误,影响的是犯罪形态的认定。
但是,当国家工作人员的主观上不具备犯意或者客观上收受干股行为不明确时,则不宜认定为受贿。
如,有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已事先知道该干股系“空壳公司”股份,也知道行贿人并非真想送他
财物,但出于感情等其他非财产性利益原因仍为行贿人提供帮助,则不宜认定为受贿。
干股型受贿中股权事实转让的界定
干股型受贿中股权事实转让的界定作者:阳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8期摘要干股是一种股东本人未出资而享有股东权利的股权,干股型受贿即犯罪对象为干股的受贿,本文以干股的形成过程——股权无偿转让为视角,从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物权变动两方面界定干股型受贿中股权发生事实转让的标准。
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且符合股权物权变动规则,该股权才发生事实转让。
关键词干股型受贿股权事实转让物权变动规则作者简介:阳星,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92-02一、干股现实生活中对干股的理解不一,对干股的“干”字要义也作出不同的解释。
有观点认为“干股”是指不投入股金,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但对股份享有所有权并享受红利的股份,也称“权力股”。
①也有观点认为,干股是无需支付对价的奖励股,只享有分红的权利,对股份本身不具有所有权。
②根据《现代汉语辞海》的解释:“干股是指公司无偿赠送的、不出股金、赚了分红,赔了不受损失的股份。
”③《意见》第二条规定:“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
”笔者认为,股权系一种综合性权利,不仅仅包括财产性的权利,同时也包括非财产性的权利,比如参与管理的权利等。
干股作为股权的一种,当然也应具有股权的一般特性。
结合《现代汉语辞海》的解释及《意见》关于干股的规定,干股的“干”的含义应指没有出资,那么干股就是指没有出资而拥有的股权。
在什么情况下会出现没有出资而拥有股权的情形呢?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关于股东资格继承中有此规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此种情形下,继承人没有出资,但因继承却使其拥有股权。
除此之外,我国法律关于干股的形成原因、情形等并无明确规定。
但似乎可以从《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关于规定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或股份)的规定中寻找答案。
转让包括有偿和无偿,当无偿转让时,受让者没有支付相应对价,该股权对应的出资系由转让方承担,受让方只享有股东权利。
收受干股的犯罪形态及数额认定
收受干股的犯罪形态及数额认定1. 引言1.1 犯罪形态定义干股是指以股权或公司股票等形式作为贿赂的对象。
收受干股意味着利用职务或权力力量来收受他人赠送的股权,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干股的收受行为涉嫌腐败犯罪,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
犯罪形态定义中,干股受贿行为多发生在经济领域中的企业高层以及政府官员之间。
一些企业为了获取政府资源或政策支持,会通过赠送股权的方式来行贿。
而政府官员为了谋取私利,接受他人赠送的股权,利用自己的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
收受干股的犯罪形态属于行贿受贿犯罪的范畴,违反了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
该行为已经被我国法律列为刑事犯罪,并对其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惩罚措施。
干股受贿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和正义,必须依法加以惩处。
1.2 干股认定概述干股是指收受他人的股票或股权作为回报而进行的犯罪活动。
干股认定概述即是指对收受干股的行为进行鉴定和确认,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干股的认定通常需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收受的股票或股权是否具有真实的所有权关系,即确认是否存在实质性的交易关系;其次是考虑收受者是否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股票或股权,并通过权力、地位或其他方式谋取私利;最后是需要考虑收受者是否具有犯罪主观故意,即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而继续实施。
在干股认定中,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并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和证据收集,以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准确定性。
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干股认定标准进行统一和规范,以保证对犯罪行为的公正审查和定性。
只有通过科学、严格的干股认定程序,才能有效打击和预防收受干股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
2. 正文2.1 收受干股触犯刑法哪条罪名收受干股触犯刑法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受贿罪和行贿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而行贿罪则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其他物品的行为。
防止商业贿赂管理规范(含表格)
防止商业贿赂管理规范(EICC 5.0)1、目的:为了防止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阻止利益输出,维护相关举报人员的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适用于公司的一切商业活动或对外接触的活动。
包括与政府部门接触,与客户业务代表洽谈订单,供应商来料验货,产品检测,审核等活动。
3、术语:商业贿赂: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行贿: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受贿:指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而这些利益并不能从正常地从合法途径得到。
利益冲突:指个人或组织涉及不同方面相同的利益时,向自己或与自己相关人士作出偏袒或优待的不当行为。
4、职责:综合管理部主管负责全公司防止商业贿赂工作的领导与协调负责管理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收实名或匿名举报,公布公司举报电话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负责书面记录举报内容并及时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对接受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对投诉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报告材料及时立卷归档;质量部部长负责公司来料检验,产品过程检验和审核中的防止贿赂职责物流部主管负责公司采购及对外商业谈判及辅具验收过程中的防止贿赂职责保证在商业谈判中签署《防止商业贿赂承诺书》综合管理部会计公司资金运用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5、内容:5.1关于贿赂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1997.10.01)第383条、第385条至第39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06.29 )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3.11.13 )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05.07 )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6.01.01 )第148条、第190条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1999.1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令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如何认定股票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和《关于如何认定信用卡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的意见的函(1994.08.16 ) (银条法[1994]26号)5.2关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防止商业贿赂公司承诺:我公司及其代表确保在所有工作中的行为都是专业,诚实,公平的。
反商业贿赂反腐败管理实施细则
反商业贿赂反腐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商业经营行为,加强内控机制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树立诚实守信、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切实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和信誉,建立公司治理商业贿赂、腐败的长效预警机制,保护公司利益,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对外经济往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营销、采购。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公司所有员工及利益攸关者,即所有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
第四条反商业贿赂反腐败的目的:(一)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腐败行为,规范公司员工及利益攸关者的行为,防范法律风险,为企业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二)进一步完善公司反商业贿赂相关制度建设,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三)提高员工素质,自觉防范和抵制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第五条防治商业贿赂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严密组织,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第六条商业贿赂,是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本司的任何对外商业活动中,禁止以下行为:(一)违反规定以附赠形式向对方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或索取现金或物品;(二)以捐赠为名,通过给予财物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三)提供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商业赞助或者旅游以及其他活动;(四)提供各种会员卡、消费卡(券)、购物卡(券)和其他有价证券;(五)提供、使用房屋、汽车等物品;(六)提供干股或红利;(七)通过赌博,以及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培训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临床费等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开展反商业贿赂反腐败活动工作的主要内容:(一)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机构,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司法卷二:贪污贿赂罪题库知识点(三)
司法卷二:贪污贿赂罪必看题库知识点(三)1、多选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国有单位内设机构在对外开展业务中,截留公款并按照一定比例将公款私分给绝大多数成员的,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论处B.国家工(江南博哥)作人员采用抬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截留应缴奖金等手段设立小金库,并以年终福利名义进行私分的,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论处C.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行政法规,滥用职权而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所得的款项,应当认定为国有资产,对此予以私分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D.国家机关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奖金、福利的行为,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论处正确答案:A, B, C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具体适用。
参见《刑法》第396条及其相应规定。
2、多选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而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A.国有公司经理甲将公款供亲友使用B.国有企业财会人员乙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国有单位使用C.国家机关负责人丙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但未谋取个人利益D.国有企业的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私有企业使用正确答案:A, B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挪用公款罪中对"归个人使用"的理解。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3、单选程某系政府公务员,负责采购政府的各种用品。
每次采购时,供货商都会给程某"折扣"、"回扣"或者"手续费",程某没有将这些款项入账,并对单位隐瞒事实。
程某的行为如何评价:()A.程某虽然收受了财物,但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不构成犯罪B.程某虽然收受了财物,但是由于没有为供货商谋取非法利益,不构成犯罪C.程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D.程某只要收受了财物,即使将这些财物记录并入单位账户,同样构成受贿罪正确答案:C4、单选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行贿罪的构成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何种目的?()A.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B.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C.谋取利益的目的D.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的刑法规定。
【资格考试】反商业贿赂专题讲座ppt模版课件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163条第2款:“公司,企业的 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 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 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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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 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 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给予、接受折扣必须如实 入帐。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的,属于商业 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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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业贿赂与相似行为的界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 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帐外暗中,是指未在 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 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 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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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商业贿赂中的法律责任
案例
丰田汽车金融公司是日本丰田汽车下属全资子公司,主要
从事汽车消费个人贷款业务。2008年8月开始,杭州金丰丰田4S
店等丰田品牌汽车的经销商在向客户推荐汽车个人消费信贷业务
时,优先向客户推荐丰田金融的贷款业务,而丰田汽车金融公司
则向上述经销商以“手续费”或“服务费”等名义给付财物,从
2 一般违法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较轻、数 额不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尚未构成犯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3 犯罪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数额较大,或者具 有其他严重情节,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 行为。 7
四、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
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意见》:商业贿赂中的财物,包括
反腐败反商业贿赂管理规范
反腐败反商业贿赂管理规范1.制定目的为推进商业活动的反腐败和反贿赂工作,并加强员工道德规范,对利益冲突有正确的认识及处理方式,特制定反腐败反商业贿赂管理规范下述简称为“规范”.此规范,意在补充并完善集团员工手册中第一章“员工行为规范”,加强企业内控机制,推进制度反腐,引导公司人员及相关利益团体如客户、供应商等依法办事,诚实守信,自觉抵制见利忘义、损公肥私、不讲信用、欺骗欺诈等消极腐败现象,树立企业良好形象,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若员工违反本准则,他/她将会面临纪律处分,直至被终止雇佣协议,移送司法机关;因此,每一位员工都有责任理解并遵照执行.适用于本司的一切商业活动或对外接触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与政府部门接触,与客户业务代表商务洽谈,公正性产品采购,工程实施等活动.以及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物料采购、设施工程、业务销售、设备采购和维护、质量监督等经济活动以及人、财、物管理过程中适用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也在本规定管制范围内.3.职责公司管理部作为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公司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定期指导员工学习相关法律规定贯彻落实员工签署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并定期监督.承诺人/公司应遵循以下责任:严格履行在承诺书所承诺的内容;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自觉接受预防商业贿赂监管部门公司管理部的管理;若违反承诺,服从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4.定义商业贿赂,是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5.程序本司的任何对外商业活动中,禁止以下行为:违反规定以附赠形式向对方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现金或物品;以捐赠为名,通过给予财物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提供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商业赞助或者旅游以及其他活动;提供各种会员卡、消费卡券、购物卡券和其他有价证券;提供、使用房屋、汽车等物品;提供干股或红利;通过赌博,以及假借培训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研发费等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利益冲突利益冲突的确认:当员工个人利益以任何形式干涉到公司整体利益时,利益冲突就发生了,员工应积极避免个人利益影响员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的能力,一般而言,以下所述应视为利益冲突:商业竞争:任何员工在职期间都不能应聘于其他与本公司有竞争行为的公司;公司机会:任何员工都不能运用公司财产、信息或其在公司的职位来谋求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若员工通过利用公司的财产、信息和其在公司的职位,可以获取公司经营范围之内的商机,则员工在追求自身发展机会前,应首先把商业机会让予本公司;财政利益:任何员工既不能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其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享有其他商业机构的财政利益权益或其他,若此种财政利益会影响员工在公司的义务和责任表现;亦不能投入其工作时间于其他事务以获得此种财政利益;任何员工不能享有与本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公司的权益;若员工职责包括管理和监督与其他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事务,则不可享有该公司的权益;贷款及其他财务交易:任何员工都不能从本公司的重大客户、供应商或竞争者处获得贷款,或个人债务担保,或签署任何私人财务交易;此方针并不禁止与认可银行或其他财务机构发生的长期交易.利益冲突的披露:公司要求员工必须充分披露任何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情形.若您察觉到存在利益冲突,或者其他人认为的利益冲突,您必须立即向上级领导进行逐级汇报;利益相关方关系处理原则:“利益相关方关系”是指员工与客户、商业合作伙伴、竞争者、监管者以及其他员工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员工应遵循公平原则对待客户、商业合作伙伴、竞争者、监管者以及其他员工.家庭成员和效应:工作场所之外的家庭成员的行为可能会引起利益冲突,因为他们可能会影响员工以公司的名义做决定时的主观性.若员工的家庭成员有兴趣与公司做生意,则是否开始或继续这种生意关系的标准和条件,在相似情况下,必须次于欲与公司发生生意往来的其他没有联系的公司.员工应向其主管或公司最高管理层汇报任何牵涉到其家庭成员可能引发的利益冲突.本规范中所述的“家庭成员”或“你家庭的成员”包括你的配偶,兄弟,姐妹和父母,亲家和子女.礼品和娱乐礼品的给予和收取是普通的商业行为.适当的商业礼品和娱乐是受人欢迎的礼仪,用以建立生意合作伙伴之间的关系和了解.但是礼品和娱乐决不能左右员工做出客观和公正的商业决定.很好地判断此界限是员工的责任.一般而言,员工在商业行为或政府决策过程中直接或间接提供或接受不正当现金、礼品或娱乐,若礼品和娱乐没有成为任何特殊商业决定的诱因,则员工可以从客户或供应商那里接受或给予它们.员工只能接受适当的礼品.我们鼓励员工上交应由公司接受的礼品,接受同一合作伙伴的的礼品每个季度不得超过RMB200元.我们并不强制要求上交小额礼品,但超过RMB200元的礼品必须立刻上交公司管理部.与政府官员打交道通常和普通个人打交道不同,政府严格禁止其雇员接受任何形式的赠与,包括宴请和娱乐,任何员工不得为了业务需要贿赂政府官员或政府人员,任何员工必须严加注意并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公司的商业行为建立在“公正交易”的基础之上,应向合作方通报公司的商业道德规范,任何员工应执行公司反腐败反贿赂管理规范,都不可接受贿赂、贿赂他人,或者暗地接受佣金及其他个人利益.任何和赠送、收取贿赂、回扣有关的活动都应立即终止,并报告给相关的管理人员.回扣或贿赂包括任何形式意图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更好待遇的行为.公司确保员工如果拒绝参与由业务产生的受贿或回扣,并不会受到降级处罚或其他不良后果,即使这一行为可能导致公司失去业务.公司资产的保护和使用员工应保护公司的资产并保证它们仅作为合法的商业目的作有效地使用,因此,疏忽和浪费对公司的利润有着直接的影响;公司资产和资金的使用,无论是为了个人所得还是任何非法或者不当目的,都是被严厉禁止的.为了保证对公司资产的保护和适当使用,每个员工都应:多加关心公司财产以防遭遇偷窃,损害和滥用;迅速汇报真实的或者可疑的偷窃,损害和滥用公司财产的行为;维护所有电子规划、数据、通信及书面文件以防他人不当使用;公司财产仅供合法的商业目的使用.知识产权和保密员工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或通过使用公司的资料和技术资源取得的所有发明、创造性作品、电脑软件、技术或者商业秘密,都应视作公司财产.公司贯彻严格的保密政策,对开展业务时取得的客户、供应商及其他方的信息必须保密;员工被雇用期间,必须遵守所有书面或非书面的保密规则和政策,并且履行适用于其本人的保密义务和责任.除履行与自己职位有关的责任之外,在没有获得公司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员工既不应披露、发布或出版商业机密或公司的其他机密性商业信息,也不能使用其职责之外的机密信息.即便于工作之外,员工必须保持警惕,禁止披露公司或者公司合作伙伴的重要信息.员工保密职责在员工与公司终止雇用关系后依然生效,直到公司对外披露这些信息.终止合同时,员工必须返还公司所有财产,包括各类形式的机密信息,不允许保留副本.竞争和公平交易:本公司寻求公平和诚实地超越我们的竞争对手.本公司通过卓越的表现而非不道德或非法的商业行为来寻求竞争优势.窃取专利信息、处理未经所有者同意而获得的交易秘密信息,或诱使其他公司的现在或过去的雇员披露该等信息皆被禁止.每位员工和职员尽力尊重并公平对待公司客户、供应商、竞争对手和员工的权利.任何员工或职员都不可通过操纵、隐藏、滥用特权信息、误传重大事实或其他非法的交易行为向他人获取不合理的利益.在落实反贿赂、反腐败的过程中,由公司管理部门到其它部门进行明查暗访,及时了解预防商业贿赂的苗头,研究开展预防商业贿赂的对策和措施;及时处理预防商业贿赂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在开展预防商业贿赂工作中,对发现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制止或处理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反规范所有员工都有责任报告任何已知或怀疑的违规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准则和公司政策.此行为并非对他人的不忠表现,恰恰保护了公司和员工的名声和信誉.若知道或者怀疑某种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员工有责任立即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此违规行为,公司会敏感且谨慎地对待所有这些疑问和汇报.公司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部门、公司名称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者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检举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检举人,对匿名的检举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检举材料不得随意对外借阅.在法律和公司的需要下调查您提出的问题.公司严厉禁止对于检举员工的报复行为,对违规泄漏检举人员信息或对举报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将予以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附件:反腐败反商业贿赂承诺书反贿赂/反腐败承诺书立承诺书为了保障北京环亚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个人的正当权益,谨此承诺:一、在职期间除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刑法等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规定,遵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坚决拒绝商业贿赂、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的馈赠.二、在职期间不准以公司或个人名义接受任何供应商、合作方、承包商等的任何馈赠,如: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收受金钱、物品、有价证券及任何形式的馈赠礼金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支票、信用卡等.三、在职期间不准向任何供应商、合作方、承包商等部门兼职.四、在职期间不准利用赋予的权利和为了工作之便,向任何供应商、合作方、承包人等吃拿索要,以权谋私.五、在职期间不准参加任何供应商、合作方、承包人等的补贴和用公款支付的吃请玩乐,包括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六、在职期间不得安排,介绍亲朋好友到合作方、承包商等工程范围内承包工程或供应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七、本人将恪守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接受公司任何处罚并负责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同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八、此承认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九、此承诺书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公司盖章承诺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试析干股型受贿的若干问题_刘志洪
2009年3月(总第198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3,2009(Cumulatively,NO.198)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收受干股的有关问题作了一定的解释,将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干股的行为性质确定为受贿行为。
为了更好地理解该解释从而准确把握司法操作中的难点,本文特就该《意见》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一定的分析,以期为理论界及司法实务部门深入认识干股型受贿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干股概念解析按照《现代汉语辞海》的解释,干股是“指公司无偿赠送的、不出股金、赚了分红,赔了不受损失的股份”[1]。
但人们在使用干股的概念时,往往根据需要加以限定[2]。
从而形成不同类型的干股,大致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权力干股,即公司或者股东无偿送给掌握某种公共权力的人股份;(2)管理干股,即公司或者股东无偿送给公司管理者股份;(3)技术干股,即公司或者股东无偿送给公司技术骨干或某种技术诀窍掌握者股份;(4)信息干股,即公司或者股东无偿送给为公司提供经营信息的人股份;(5)员工干股,即公司无偿送给公司员工的股份;(6)亲友干股,即公司股东无偿送给其亲友的股份[3]。
可见干股本质上是一项赠与,干股的提供者实施的是赠与行为,而收受干股的行为则属于接受他人赠与的性质。
前述管理干股、技术干股、信息干股、员工干股、亲友干股等类型的干股,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加以禁止,然而权力干股由于其赠与对象的特殊,实质上是一种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因此赠送及收受权力干股的行为应当加以严厉打击。
而《意见》所要惩治的也正是这种干股,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未出资的情况下获得的股份。
二、干股型受贿的数额认定(一)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意见》第二条对干股型受贿的数额的认定区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股权已经发生了转让的情形。
反商业贿赂廉洁协议精选5篇
XXX股份有公司反商业贿赂协议甲方:乙方:为共同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各自及双方共同的合法权益,保证甲乙双方商业合作关系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反商业贿赂协议,以资双方信守履行。
一、商业贿赂(一)乙方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获取经销甲方产品的资格。
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贿、受贿。
(二)本协议所称行贿,是指乙方为经销甲方产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甲方单位或者个人(不限于法人)的行为;本协议所称的索贿、受贿,是指甲方人员向乙方单位或个人收受财物或通过其他形态收受利益。
(三)本协议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乙方为经销甲方产品,采用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甲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四)本协议所称的其他形式,是指免费旅游、免费娱乐、减免债务、提供借款和担保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介绍亲友到乙方工作等非财产性利益。
二、乙方权责(一)乙方有权利了解甲方在反腐败方面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并有义务主动配合甲方遵守执行。
(二)乙方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的工作人员了解甲方的商业秘密。
(三)乙方人员在与甲方合作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向甲方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好处费等;2、不得向甲方人员馈赠各种购物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商业保险等贿赂;3、不得给甲方人员报销任何费用;4、不得为甲方人员购置或无偿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电、办公用品等;5、不得邀请甲方人员参加超出一般公务接待标准的高消费娱乐、宴请活动;6、提出或事实上允许甲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在乙方参股或参与乙方经营活动;7、不得为甲方人员的家属子女或亲友等安排工作、出境和国内旅游等;8、不得借婚丧嫁娶、乔迁喜庆等各种理由向甲方的工作人员赠送钱、物、有价证券等;9、不得聘用从甲方离职未满三年的涉及甲方商业秘密或重要岗位的人员;10、不得串通甲方人员在市场上窜货谋取利益,不得伙同甲方人员侵占甲方行销费用;11、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提供借款;12、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商业道德准则或违反甲方内控相关制度的行为;13、其他影响公正交易的行为。
法律规定公司干股什么意思?
When you no longer worry about yesterday, it is when you begin to live happil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法律规定公司干股什么意思?法律规定公司干股的意思就是无偿赠与给他人的股份,拥有此股份的人可以得到公司每年的分红,但对于赠送的这份干股也是必须要慎得所有股东的同意,股东越多那么就意味着自己所要分到的利益就会减少。
一、法律规定公司干股什么意思?干股是股份公司无偿赠送的股份。
一般用作公司发起人的酬劳; 有时也用于赠送职工或拉拢某些有势力的人。
赠送干股应经董事会同意,因它涉及股东权益,造成股东权益的减少。
如果所赠干股是超过公司实收资本所出,就会形成掺水股,使股价减少和每股收益减少。
若以公司留成收益转作干股,等于是把对股东负债的留成收益转成公司资产,使每股权益降低,也会影响股票的市场价值。
总之,赠送干股对股东有极大的不利影响,但若能从干股赠送中,对公司的发展或整体利益带来好处,股东也愿意牺牲眼前的利益。
这多少有不正当的投机因素在里面,因此,有的国家和地区禁止这样做,但合伙企业可用劳务代替出资,接受干股。
而属于公司的组织形式,不允许以干股赠送,获得股份的形式,只能以货币出资而得。
以杜绝实质的或变相的掺水股。
二、干股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所以我们假设这样一种情况:某公司注册资金10000元,在提交给工商局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A出资9900元并按照60%的比例分取红利,B出资100元并按照40%的比例分取红利,此时B的实际出资额只有1%,但是却按照40%的比例分红,这种分红比例相当于B出资了40%。
同时,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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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赠予干股是否构成行贿
2005年12月20日09:24 法制日报
本期主持人万静本报公司法务专刊部编辑
本期嘉宾刘兴成北京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期嘉宾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教授
本期嘉宾王晓滨北京中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话题背景
2001年,张某在湖北某市注册了专门生产经销钢铁耐火材料的HT公司,注册资本金50万元。
当时任当地某钢铁公司炼钢科的科长刘某提出要在HT公司占一半的股份。
鉴于生意上的需要和刘某的特殊地位,张某同意了刘某的要求,为此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由刘某的爱人李某作为该公司的股东代持股份,实际上李某并没有出资。
期间刘某多次从HT公司领取分红。
2005年,张某与刘某因HT公司的实际控制权问题发生了纠纷,经过多方努力双方达成和解,商议将刘某的爱人李某持有的HT公司50%的股份作价400万,转让给刘某。
张某先期给付刘某150万现金加一辆新
奥迪A4车。
但后因余下的欠款问题,双方再次发生纠纷,HT公司不愿再支付剩余股款。
后刘某的爱人李某一纸诉状将HT公司告上了法院。
议题一
主持人:请问您如何看待刘某让其爱人代持HT公司股份的行为?这是代持股份还是受贿行为?
刘兴成:若HT公司股东将股份赠予刘某的爱人李某,这既不是李某代持刘某的股份,也不一定是刘某受贿或刘某与李某共同受贿,而是李某作为股东持有股份。
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为股东的就是股东,没有登记的就不是股东。
受贿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构成要件。
刘某是否有受贿行为,首先取决于HT公司的耐火材料是否合格,若HT公司的耐火材料本身全部合格,刘某便没有也不可能为HT公司谋取利益,刘某不可能有受贿行为;其次取决于HT公司提供不合格的耐火材料,有没有通过刘某验收合格或盖章:若将不合格的耐火材料拒绝验收合格或盖章,便没有受贿行为;若将不合格的耐火材料验收合格或盖章,就是受贿行为。
时建中:刘某让其爱人代持HT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受贿行为。
首先,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在本案中,刘某是该钢铁公司技术部炼钢科的科长,该钢铁公司是国有企业,因此刘某是该钢铁公司的公务人员,故刘某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
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就本案而言,刘某又利用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的财物,具有受贿的客观行为也明显反映出主观上有受贿的故意。
再次,在客观方面刘某的行为显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有企业的声誉,符合受贿罪的客体要件。
同时,刘某安排其爱人代持股权实际上构成了一种隐名投资关系。
本案中张某本意是替刘某出资,而且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亦是刘某,其爱人李某作为显名股东仅仅是为了遮掩刘某的非法行为,所以,刘某具有HT公司隐名股东的身份。
同样,这种隐名持股状态并不影响刘某行为构成受贿。
王晓滨:我认为刘某让其爱人代持HT公司股份的行为既是代持股份又有重大受贿嫌疑。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本案中,刘某没有用他自己的名义而使用了他妻子的名义使用股权,这种行为就是一种股权代持。
其次刘某的行为也构成受贿,其原因前面专家已有论述,我这里想谈谈,如果刘某的行为并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那么他的行为还是受贿吗?我认为答案仍然是肯定的。
公司是否受到损害,不以公司本身的认定为准。
受到的损害可能是隐形的,比如信誉。
其次刑法中有关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并不以行为人是否给国家企业造成损失为要件,因为他侵犯的不仅是公司或者国家的利益,还侵害了行业的利益。
议题二
主持人:请问您如何看待HT公司让刘某爱人李某享有本公司股份的行为?这是赠予干股还是公司行贿?
刘兴成:HT公司股东让李某享有本公司的股份,HT公司无权干预也无法干预。
因为这是HT公司股东赠予干股的行为,HT公司是不可能将股份赠予或转让给李某的,因为HT 公司不可能是自己的股东,即HT公司不可能拥有HT公司的股份。
时建中:如果本案中,HT公司并未垫付资金让刘某取得股权那么本案应定性为张某个人行贿,而非HT公司构成公司行贿。
具体而言,从主体上看,张某而不是公司代为刘某进行了出资,张某本人是行贿的主体。
从主观方面看,张某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不正当利益存在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利益违法;二是程序违法。
利益违法是指行贿人通过行贿所要谋取的利益本身是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规定;程序违法是指行贿人意欲通过行贿所达到的目的本身尽管并不违法,但其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为其获得利益所采取的手段却违反了法律、法规或政策、规章的规定。
其次,张某的行为在表现形式上属于赠予干股。
赠予干股的实质是由其他股东赠与干股股东股权或者代为干股股东交付出资。
就本案而言,在刘某及其爱人没有出资的情况下,让刘某爱人享有本公司股份,属于赠予干股的行为。
当然,干股股东是相对于普通股东而言的,就其与公司的关系而言,受赠人作为公司的股东享有完全的股权。
需要明确的是,从民事关
系的角度认定张某的行为在形式上为赠予干股,并不成为对受贿者予以刑事制裁、依法收缴其违法所得等处理方式的障碍。
王晓滨:我认为HT公司的行为既是赠予干股同时也是公司行贿行为。
其实严格说来,应该是HT公司的股东张某将自己的一部分股份增予刘某,这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讲是赠予干股行为,但这种行为并不妨碍刑法中公司行贿行为的构成。
我觉得这个案子反映了现在商业领域中潜规则的问题,就是对于资质,产品服务质量都处在一个水平线上的供货商,商家该选择谁?这时候人情关系就会发生关键作用,谁跟商家的进货部门或有关负责人走得近谁就会胜出,这里当然就不能避免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的产生。
可奇怪的是,圈内人士对此竟然视作约定俗成的事情,甚至行贿受贿双方对簿公堂,争夺股权。
这种现象很值得思考,说明一些人已经拿这种所谓的商业潜规则,向法律挑战。
建议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发现刑事问题时,应该作出司法建议,建议刑侦部门介入调查。
议题三
主持人:请问刘某是否享有HT公司的股权?他是否可以要求HT公司继续支付剩余股金对价?
刘兴成:刘某不享有HT公司的股权,他无权要求HT公司继续支付剩余股金对价,但李某享有HT公司的股权,有权要求HT公司继续支付剩余股金对价。
时建中:本案中,尽管刘某以隐名股东的身份在形式上取得了HT公司的干股股权,但是,由于李某“代持”的HT公司股权是刘某受贿的非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
所以刘某和张某之间签订的以此股权为标的的股权转让合同内容违法而无效,刘某无权要求HT公司支付股权对价。
王晓滨:此案中,刘某涉嫌受贿,他不但不能继续索要剩余股权对价,而且其已经收取的股金对价还因为是涉案赃款而有被没收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