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张家山汉简_二年律令_推论汉初女性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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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张家山汉简5二年律令6

推论汉初女性社会地位

夏增民

提要:关于汉代女性地位的问题,史学界一直存在着高或低两种相反的观点。这种情况的出现,反映了在史料缺乏的条件下对有效史料的不同取舍标准和解读立场。张家山汉简5二年律令6的出土,使汉代法律的部分原始条文得以重现,从法律的角度判别女性的社会地位,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因为史料缺乏而造成的偏颇。根据其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可推论汉初女性虽然有部分的财产和身份继承权利,在人身安全上也得到了一定的保护,但是,在性别关系上,女性已经对男性产生依从性,其在家庭中的地位也不高,相比唐代而言,汉初女性的社会空间也略显狭小。

关键词:女性社会地位5二年律令6汉代社会性别史

作者夏增民,男,历史学博士,华中科技大学历史研究所讲师。(武汉430074)

一、缘起:关于汉代女性社会地位的讨论

在社会性别史的研究中,汉代由于其独特性而成果颇多,尤其是汉代女性地位的研究。大多数论者认为汉代女性社会地位较高,而同时又有论者则认为其地位较低;这说明,关于汉代女性地位高低问题,仍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合理的结论¹。有论者则进了一步,把汉代女性地位置于历史发展进程中,从其中的一个方面入手,探讨汉代女性社会地位的高与低º。应该说,这是一个新的视角,比较有利于解决汉代女性地位的问题,只是在汉代的社会性别史的研究中,这样的思路并没有得到重视。

汉代女性地位研究的观点之所以歧异,主要是方法的问题,其实质则是史料问题。首先,汉代史料较少,社会性别史料更是少之又少,其次,在男性视角下修撰的历史,其关注点是男人的政治、文化和社会活动,女性出现在历史中,主要是她与男人历史活动相关的内容,除此之外的大量的女性活动,被历史撰述者忽视或遮蔽掉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后世学者利用片面的社会性别史料(这种史料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猎奇性)来研究女性的社会地位,其结论是需要置疑的。

而且,当代史学工作者由于受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和/五四史观0的影响,有意无意地接受了一种理论的预设,即最初男女是平等的或女性地位是高的,随着历史的演进,女性地位开始逐步降低。这样,由于汉代处于中国历史的上流,就先入为主地形成了汉代女性地位高于后世的观点。在此观点指导下,在古籍中寻章摘句以证其说的现象较为普遍。

¹º参见岳岭、张爱华:5近20年秦汉妇女研究史综述6,5南都学坛62005年第1期。

彭卫5汉代婚姻关系的妇女地位考察6(5求索61988年第3期)一文对汉代家庭中妇女的地位进行了纵横比较,认为妇女

在家庭中的地位要低于丈夫,而和唐宋以后时期的妇女地位相比则要高得多。

由于史料的有限性,所载又大多是社会上层女性的活动,那么,在社会分层的情况下,社会上层女性的生活并不能代表汉代全体女性的生活,因此,上层社会女性的地位也不能说明汉代女性的社会地位。很多论者指称汉代女性地位高的一个重要理由是母后参政。但仔细追索,我们可以发现,母后参政,并不能说明汉代女性地位之高,因为母后或女性贵族参政是由于其特殊的政治地位造成的,而广大普通妇女并没有这个政治参与的条件,因此不能笼统地判定这个社会阶层的社会地位。汉代/以孝治天下0,母亲的地位当然高,这在中国古代历朝历代均是如此。

其实,在资料之外,对汉代女性地位的争议,很大程度上也来自于对/女性地位0的界定,即如何判定女性的社会地位高低,研究者在这个问题上往往认识不清,或没有统一的标准。标准不同,那对地位的判定自然也大相径庭。

女性社会地位即女性/这一特殊社会群体在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中的权力、机会及其从社会得到的认可程度0;作为一个集合概念,主要由法律地位、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教育地位和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等几个要素组成。¹同时,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观认为,男女平等就是:/男女在生产中的地位平等;男女在分配中的地位平等;男女在生活中的地位平等;男女在两性关系中的地位平等。0º这四方面的平等同时也就涵盖了上述五个要素。

而如前所述,由于汉代资料的有限性,以上定义中所提出的若干要素难以找到合适的资料来论证汉代女性社会地位。那么,如何寻找一个共同的标准呢? 1983年底,考古人员发掘了江陵张家山247号墓,发现了大量西汉初年的竹简文书,其中有吕后二年的法律原文,是为5二年律令6。汉代刊行的法律大多已经亡佚,目前我们见到的大多是从古籍中辑出的汉法的片断»。张家山汉简5二年律令6的出土,使我们得以见到大量的汉代法律的原文¼。这样,我们从汉代法律的角度上去探究汉代初年的女性地位,应该是一个相对公允的作法。因为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统一国家要求法律的整齐划一,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可以最大程度上避免因为史料缺乏而造成的偏颇。

当然,由于时代的局限,虽然汉律中包涵了针对女性的内容,但汉代法律不可能专门为女性立法以保障其权利;又由于5二年律令6本身的不完整性,我们仅能从继承权和人身权利入手,包括法律地位、经济地位和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三个方面探究汉初女性的地位。

二、5二年律令6对女性继承权的规定

5二年律令6对女性继承权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财产的继承权,一是身份的继承权,主要包括在5二年律令6的5户律6和5置后律6中。这方面的研究已有不少,但是,这些研究较少从社会性别的角度考察女性的社会地位½,试以此角度作些推论的尝试。

5二年律令#户律6规定:

民大父母、父母、子、孙、同产、同产子,欲相分予奴婢、马牛羊、它财物者,皆许之,辄为定籍。孙

为户,与大父母居,养之不善,令孙且外居,令大父

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贸卖。孙死,其母

而代为户,令毋敢遂(逐)夫父母及入赘及道外取

其子财。

又规定:

诸后欲分父母、子、同产、主母、叚母,及主母欲分孽子、叚子田以为户者,皆许之。

根据规定,女性有财产的继承权,而且,女性可以为户主。在这一点上,汉代比唐代要宽松得多。5唐律#户婚律6/子孙别籍异财0条规定:即使男性后代也不得私分财产,从法律上保证了家长在家庭财产分配的上权威。那么,既然汉代女性有财产继承权,是不是标志着女性后嗣与男性后嗣地位平等呢?则未必尽然。5二年律令#置后律6规定:

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令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

大父母令同产子代户。同产子代户,必同居数。

浙江学刊2010年第1期

¹º»¼½陶春芳、蒋永萍主编:5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概观6,中国妇女出版社,1993年,第3-5页。

李静之、张心绪、丁娟:5马克思主义妇女观6,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4页。

如沈家本5历代刑法考6(中华书局,1985年)和程树德5九朝律考6(中华书局,2006年)等。

学界对/二年0何指仍有争议,今从/吕后二年0说,文中所引5二年律令6条文所据为张家山247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5张家

山汉墓竹简6(文物出版社,2001年),同时参照了朱红林5张家山汉简3二年律令4集释6(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和彭浩、陈伟、工藤元男5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6(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另,其他汉简中也有汉代法律残简发现,如武威汉简、敦煌悬泉置汉简等,但均不如张家山汉简数量多且成规制。

主要成果有李均明:5张家山汉简所见规范继承关系的法律6(载5中国历史文物62002年第2期);徐世虹:5张家山二年律令简所见汉代的继承法6(载5政法论坛62002年第5期);臧知非:5张家山汉简所见西汉继承制度初论6(载5文史哲62003年第6期);曾加:5张家山汉简法律思想研究6(商务印书馆,2008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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