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及发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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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及发展措施

作者:刘利雨

来源:《农民致富之友》2011年第06期

目前,农村专业合作社已经在政府重视,广大农民积极参与,合作社自身运作规范的良好态势。但是,就目前的合作社运营情况来看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农村合作社存在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农村专业合作社是连接市场、龙头企业和农民的桥梁,成立合作社主要有以下好处。

1.农村专业合作社能够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建立基地进行集约化、规模化生产,提高生产效率。

2.能够提高农民在交易谈判过程中的话语权和议价能力,增强抗风险的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最大程度的维护农民利益。

3.能够从根本上改变农民虽然人数众多但力量单薄的不利状况,避免在利益受到损害时陷于别无选择的无奈境地。

4.能够解决农民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减少渠道冲突,构建稳固的渠道联盟,提高渠道效率。

二、农村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尽管近年来有关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但大多数规模小、层次低,并且存在着内部管理制度不规范、利益分配不合理、相关决策人员水平低等问题,再加上国家规定的有关扶持措施和配套政策不到位,导致农村专业合作社在帮助农民抵御市场风险、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发挥的作用还十分有限。

一是活动经费缺乏。目前,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办公经费多由领办大户垫资,限于地方财力,政府对其扶持力度较小,村庄自身经济薄弱也无力投入资金。合作社未收取会费,经费筹

措渠道不畅,仅有的经费只能维持学习培训、信息宣传等基本活动的需要,而在引进新品种,发展新项目上资金不足,从客观上制约了合作社运营活动的发展和壮大。

二是社员素质不高。其一,社员专业素质不高。加入合作社的社员一般都有自己的“产业”,用土方法的多,用新科技的少,一些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不太理想。思想上有畏难情绪,怕担风险,持观望态度。其二,群众自主意识不强。合作社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是群众自愿成立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群众应成为合作社的主人。合作社刚成立时,许多群众自主开展了一些活动,积极性很高,但如果涉及到筹资、上项目等活动时,一些群众仍缺乏信任度和信心,自主意识不强,比较倾向于被动和保守的合作状态,在主观上影响了合作社的发展。由于“凝聚力”不强,种植规模上不去,效益不明显。

三是运作不规范。农村专业合作社大多属于“大户”领办型,许多农户是“应邀”入会,对于合作社的宗旨、义务、意义及运作程序等方面并不太了解。一些社员反映,加入合作社后,合作社并没有什么活动,还是各自为战。

四是外联市场不够。合作社在外联市场的力度上显得不足,尤其表现在市场信息缺乏、品牌意识不强、缺乏企业支撑等方面。由于市场功能弱化,致使合作社的合作效益不高,难以获得突破。目前,农村合作社的信息网络仍停留在较为闭塞的状态,在跨区域,外向型发展上,信息量明显不足。

三、对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几点建议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实践证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有效衔接的中介,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杠杆。我们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是典型引路,多方参与,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经济合作组织。支持和引导农民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用事实说话,靠典型示范带动以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择一批种植、养殖、加工等不同类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重点扶持,规范运作,培养一批有说服力、有号召力的典型,通过典型示范和引导,带动面上工作开展。

三是加强培训,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加大投入力度,配备良好的师资,创造更好的条件,做好合作组织带头人的培训工作。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定期开办培训班,加大对入社农户的科技知识培训力度,力争建立起一支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同时又熟悉市场的人才队伍。

四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快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离不开好的政策扶持。在资金方面,建议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扶持力度,贴息贷款时间延长至3—5年。在税收方面,对合作社组织兴办的农产品加工及服务项目,应适当的减征相关税费。在用地方面,允许合作社经济组织通过入股、承包、租赁等土地流转方式取得用地。

五是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稳步发展。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必须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撒手不管,而是应该积极搞好引导、管理和服务。首先要成立明确的主管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部门,具体负责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注册登记、指导协调和服务管理工作。其次要抓紧研究制定加快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本区域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方向、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三是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情况纳入农业工作重要考核内容,对运作规范;绩效优良、发展潜力巨大的合作经济组织,要适当的给予表彰鼓励,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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