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与放疗防护有关要求和措施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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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与放疗防护有关要求和措施
一.放射治疗过程包含的照射类型:
职业照射:医技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照射
医疗照射:患者、陪护人员在放射治疗过程中受到的照射
公众照射:上述人员除外的公众在放疗过程中受到的照射
二.放射治疗过程电离辐射来源:
职业人员:
散射线、机头漏射线、高能电子束产生的感生放射性等
由于对现代设备、机房的屏蔽要求的严格,散射线与漏射线的绝对量大大降低,正常工作情况下,医技人员的受照剂量均十分安全。
患者:
射野照射(有用的照射)、靶组织的散射线(最大的无用照射)、外加职业人员相同照射
由于辐照设备的先进,有用射束的份额越来越高,患者为此付出的健康代价相应减少
减少靶组织散射,有效地降低靶外组织剂量是辐射防护与临床放疗共同面临的难题
陪护人员:
除职业人员的相同照射外,患者靶组织的散射线(陪护人员的主要照射来源),可能存在的野内直接照射(因搀扶等动作)
公众:
机房的泄漏辐射
三.辐射防护的目的
在辐射实践过程中采取合理的措施,使受照剂量保持在有关阈值之下,
防止确定性效应的发生,
减少随机性效应的诱发。
四.辐射防护的三原则
辐射实践的正当性
辐射防护的最优化
个人剂量限值
(一).放射治疗的正当性判断
通过权衡利弊,证明放射治疗给患者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大于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时,该照射才是正当的。
对于复杂的治疗,应注意逐例进行正当性判断。
注意根据医疗技术与水平的发展,对过去认为是正当的或不正当的放射治疗重新进行正当性判断。
(二)辐射防护最优化
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源的设计与利用及与此有关的实践,应保证将辐照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原则(ALARA原则)
用辐射防护最优化方法,使在一项已判定为正当并已准予进行的实践中,个人剂量的大小、受照人数、以及不一定受到但可能遭受到的照射,全部保持在可合理作到的尽量低水平的原则。
放射治疗的防护最优化
设备要求:
辐射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应能及时发现系统内单个部件的故障;减少患者的非计划照射;尽可能避免或减少人为失误。医院应保证:所使用的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备有防护与安全说明书;将操作术语(或缩写)和操作值显示于操作盘上;设置辐射束控制装置,以安全方式指示辐射束处于“开”或“关”的状态;设备带有准直装置;诊治部位的辐射场尽可能均匀;漏射或散射在非诊治部位所产生的剂量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
对于放射治疗设备:照射装置配备有用于可靠地选择、指示和(必要并可行时)证实诸如辐射类型、能量指标、射束调整因子、治疗距离、照射野大小、射束方向、治疗时问或预置剂量等运行参数的装置;辐照装置一旦电源中断放射源将自动被屏蔽;高能放疗设备具有两个独立的终止照射系统;安全联锁装置;治疗用的放射源均符合国家对密封源的要求;必要时,配备能对放射治疗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报警的监测设备。
操作要求
医务人员应:在分析供方所提供资料的基础上,辨明各种可能引起非计划医疗照射的设备故障和人为失误;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故障和失误,包括选择人员、制定质量保证与操作程序,对有关人员进行允分的培训与定期再培训;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将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失误的后果减至最小;制定应急计划或程序,必要时进行应急训练。在
实施计划照射的同时使正常组织受到的照射控制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并在可行和适当时采用器官屏蔽措施;除有明显临床指征,避免对怀孕或可能怀孕的妇女施行腹部或骨盆的放射治疗;周密计划对孕妇施行的放射治疗,以使胚胎或胎儿所受到的照射剂量减至最小;将放射治疗可能产生的危险通知患者。
医疗照射的质量保证
应制定一个全面的医疗照射质量保证大纲;制定这种大纲时应邀请诸如放射物理、放射药物学等有关领域的合格专家参加。
医疗照射质量保证大纲应包括:
a)对辐射发生器、显像设备和辐照装置等的物理参数的测量(包括调试时的测量和调试后的定期测量);
b)对患者诊断和治疗中所使用的有关物理及临床因素的验证;
c)有关程序和结果的书面记录;
d)剂量测定和监测仪器的校准及工作条件的验证;
e)放射治疗质量保证大纲的定期和独立的质量审核与评审。
保证进行下列临床剂量测定并形成文件:
对于利用外照射束放射治疗设备进行治疗的患者,计划靶体积的最大与最小吸收剂量,以及有关部位(例如靶体积中心或开具处方的执业医师选定的其他部位)的吸收剂量;
在使用密封源的近距离治疗中,每位患者的选定部位处的吸收剂量;在各种放射治疗中,有关器官的吸收剂量。
在设备、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符合国家要求时,医技人员、公众正常情况下职业照射的防护基本上处于最优化状态。
(三)剂量限值与剂量指导水平
对源可能造成的个人剂量所规定的上界值。
对于职业照射,它是一种源相关的个人剂量值,用于限制最优化过程考虑各种选择的范围。
对于公众照射,它是公众成员从任何受控源的计划运行中接受的年剂量的上界。
对于医疗照射,除了用于为医学研究目的而受照的人员或协助照顾、看护,安慰受照病人的人员的防护最优化的剂量约束外,剂量约束值应被视为指导水平。
医技人员的剂量限值:
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性平均),20mSv;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mSv。
公众照射剂量限值
公众中关键人群组成员受平均剂量估计值不应超过下述限值:
年有效剂量,1mSv;
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mSv,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5mSv;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mSv;
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mS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