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厂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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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事故管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标准、制度,结合公司特点而制定。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的分类和分级

第四条事故分类

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弓I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产、减产、跑料、串料的事故;

5.交通事故: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或因机械事故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

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五条事故等级

1.一般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9人;

(2)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

(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

2.较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 0人及以上5 0人以下;

(2)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9人;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

3.重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 0人及以上3 0人以下;

(2)一次事故造成重伤5 0人及以上1 00人以下;

(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1亿以下。

4.特别重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0人及以上;

(2)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 0 0人及以上;

(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及以上。

5.工业火灾、爆炸和放射事故的分级按公安部、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重伤标准按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6 0]中护久字第56号)执行。

轻伤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构不成重伤者。

第七条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3)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帐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至完全恢复正式生产止;

停产损失按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八条凡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无论损失大小或是否有人员伤亡,应立即报告公司安全部门。

第九条单位负责人接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的性质立即逐级归口上报。公司将按规定在1小时内报地方政府,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和当前状况等情况,以电话、网络或传真方式上报。

第十条发生有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时,应以单位领导为首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理,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凡发生下列事故,公司应备案:

1.单位周边发生可能对公司造成影响的重大事故;

2.在单位内施工的承包商发生的死亡以上事故。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公司的安全管理部门为事故综合管理部门,主管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有责任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四不放过”原则的事故报告有责任要求重新规范。

第十三条雇用的劳务工、季节工等各类临时用工,在生产

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事故、重特大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非公司的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承包商负责组织调查。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第十八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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