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合集下载

司考民法讲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司考民法讲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司考民法讲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司考民法讲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讲义:效力待定的合同司考合同法:行纪合同司考合同法: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司考合同法:分包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范围包括五种:①因欺诈订立(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②因胁迫订立(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③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④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⑤显失公平的合同。

2.撤销权的享有者并不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

①重大误解:仅误解方享有撤销权;②显失公平:仅受有不利益一方享有撤销权;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仅受害人享有撤销权。

须注意:使用代理人订立合同时,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事实的有无,应就代理人的情况作出判断,但撤销权的享有者仍为合同当事人,而非代理人(见【例1】)。

【例1】甲授予乙代理权,乙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合同时,遭受丙的代理人丁的欺诈而订立合同。

①代理人乙因欺诈订立合同,即可认定欺诈成立。

②撤销权的享有者为甲,而非代理人乙。

当然,乙经过甲的授权,可以甲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法律敎育网3.可撤销合同的效力转化①撤销前,可撤销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②撤销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的,合同自始无效。

司法考试民法中重大误解详解

司法考试民法中重大误解详解

司法考试民法中重大误解详解
司法考试民法中重大误解详解:
【例题·单选题】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012-3-3)
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
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
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重大误解。

对于重大误解的客体,《民通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为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选项A错误。

误解不适用于无权处分行为。

选项B错误。

并非任何“误”都属于民法上的“误解”。

重大误解适用于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甲的行为系事实行为,构成添附。

选项C正确。

甲的“误解”系对法律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

选项D错误。

“误解”的内容不包括对行为人行为能力的认识。

学员问:老师您好,这道真题的B答案,添附制度我没有听明白,可以详细解释一下吗?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甲将乙的地砖用到自己的房屋内,与房产结合为不可分割的整体,是为添附。

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

司考民法辅导之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基本要求: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及法律意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共通要件、特别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意思表示的类型、瑕疵,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效果,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效果,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效果。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民法称民事法律行为。

公民或法人(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3、应是合法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在我国,民事立法确认民事法律行为可采用的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两大类。

1、明示形式所谓明示形式就是行为人用积极的、直接的、明确的方式表达其内部意思于外部,具体包括用言语进行表达内心意思的口头形式;用文字表达内心意思的书面形式及其他形式,所谓其他形式具体可表现为视听资料形式和须经特定主管机关履行特定手续的特殊书面形式,诸如公证、审核批准、登记等。

(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行为人通过言语表达其内心意思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诸如当事人之间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

口头形式是社会公众在社会生活中广泛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其优点是快捷、迅速,但是,因其缺乏客观记载,在发生纠纷时难于取证,所以,口头形式大多用于即时清结的小额交易行为,而金额较大的、非即时清结的民事法律行为,则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法律教//育网整理(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行为人以文字符号为表达内心意思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书面形式的优点是通过文字符号将行为人所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客观地记载于一定的载体上,成为确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依据,有利于防止民事活动中的异议和便于民事纠纷的处理。

2022法检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民事法律效力中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2022法检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民事法律效力中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2022法检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民事法律效力中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招警的考试当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部分可以说是我们考试当中的重难点部分,其难度在于该部分的理论强度略大。

但是,如果将该部分与我们的实际生活中的交易行为相联系,便能很好地掌握。

首先,明确何为民事法律行为,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即这种行为受到民法调整,在符合法律框架之下,形成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如张三李四达成买卖摩托车合同,张三作为买方有给付钱财的义务和要求对方交付摩托车的权利。

而李四作为卖方有交付摩托车的义务和有要求张三给付金钱的权利。

但是,我们需要明确的一个前提是,上述所形成的买卖关系必须合法、自愿的,那么如果买卖双方达成合同时,内心真意不自由或者有瑕疵,如遭受胁迫、欺诈等情形从而产生民事法律行为,那么这样的行为效力变得如何呢?民法中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四种,接下来就重点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当中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重大瑕疵而须以诉讼方式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简而言之,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给当事人留有了选择的余地,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也可以选择不撤销。

例如,张三以武力相威胁跟李四达成交易摩托车合同。

我们都知道,民法当中强调意思自治,即当事人有权利按照自己的内心真意与他人达成交易,上述案例中张三在遭受武力胁迫下所达成的交易,违背了张三的内心真意。

那么此时的交易就存在着瑕疵。

法律赋予了张三可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撤销后该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同时,张三还有另外的选择,如张三觉得李四给的价格公道合理,又闲打官司太过麻烦,那么张三放弃了撤销权利,此时该交易摩托车的行为因未撤销而处于有效的状态。

最后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权利产生上,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重大瑕疵来源于意思表示得不真实。

法考与司法考试民事法律行为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民事法律行为重点知识点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与无效的区别」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大多属于意思表示瑕疵;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既有意思瑕疵的,也有主体不合格的,还有违法的。

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之撤销,须以诉为之;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当然确定的无效,无须宣告。

3.效力不同。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自始、当然和绝对无效行为。

法院或仲裁庭发现民事法律行为属无效时,可以不经当事人请求,径行认定无效。

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却只有经过审判或者仲裁程序确定之后,才属无效,在当事人不申请撤销,或者虽然申请,但审判或者仲裁机关尚未作出撤销判决时,则还具有其效力。

因此,它不是当然和绝对无效,而是相对无效行为。

4.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就当然确定的无效,不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变为有效;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因须行使撤销权才会归于无效,法律对于当事人主张撤销,是有时间限制的,即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撤销权即归于消灭,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就变为完全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1.概念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看似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

2.构成要件(1)法律要件①须有错误认识。

所谓错误认识,既包括表意人方面的错误,也包括受意人的误解。

如,把租货当成借用;把18K金当成赤金;把100元1斤当成100元1公斤;把履行时间、地点,甚至把当事人搞错的,等等。

②须当事人不了解其错误。

即当事人主观上属于过失,如果是故意搞错,那就属于欺诈或虚假行为,而不再是误解行为。

③须错误性质严重。

对民事交往中公认为是重要事项的误解;虽非针对重要事项,但足以造成误解方重要损失的误解;足以导致行为后果重大不公平的误解。

(2)客体重大误解限缩为对行为的类型、相对人、标的等重要因素产生错误认识。

①行为性质的错误。

②对方当事人的错误。

某人本来想和甲作成表意行为,却和乙作成表意行为。

如,甲登山时因为踩空,整点跌入悬崖,幸得张三救助。

法考《民法》难点总结:六类典型撤销权

法考《民法》难点总结:六类典型撤销权

法条群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司法考试民法要点:民事法律事实

司法考试民法要点:民事法律事实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司法考试民法要点:民事法律事实司法考试民法要点:民事法律事实。

民法在司法考试中的比重很大,我们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帮助。

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总是存在一定的原因。

这个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称为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不是一切客观情况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因为很多自然现象,如日出、日落等不能当然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故不属法律事实。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一个法律事实,也可以是两个或者多个法律事实。

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就需要两个法律事实:立有遗嘱;被继承人的死亡。

2、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事件和人的行为。

(1)事件。

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也可以表述为,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个人无法预见或者控制的。

能够产生导致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有:A.人的出生与死亡。

人的出生与死亡能够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产生和消灭,也可能导致人格权的产生和继承的开始等。

B.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另外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也属于事件。

C.时间的经过。

时间的经过也是一种法律事实,它可以引起一些请求权的发生或消灭。

(2)人的行为。

人的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

行为一般是人的意志所支配的活动,即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

但有些行为是不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但仍可以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最新民法名词解释汇总

最新民法名词解释汇总

原创不容易,【关注】店铺,不迷路!第一编民法总论1.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3. 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5.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6.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7. 绝对权,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一切人的权利。

8. 相对权,指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

9. 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0. 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1. 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的权利存在的权利。

12. 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13. 既得权,指其实现条件已经完全具备,权利人即可行使的权利。

14. 期待权,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权利人尚不能行使,需要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以行使的权利。

15. 主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16. 从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的权利中依赖另一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17. 私力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8. 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19.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得为某种行为的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20. 民事义务,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模拟试卷1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模拟试卷1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模拟试卷1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分析题 2. 论述题 5. 名词解释 6. 简答题分析题1.张某有临街住房两间,温州人谭某准备租借其中一间开一家“欢欢发廊”,张某表示拿出一间住房开发廊可以,但他不要租金,而要从发廊盈利中分一部分。

谭某苦于租不到更好的房屋作门面,于是同意了张某的要求。

签订了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张出一间房并负责修理、安装,适合开店之后交谭使用三年,从营业起,张、谭二人按三比七分配盈利,张不干预谭的经营,也不参加经营。

在前二年,双方依合同分利,张某每年收入约.5000元左右。

一天,谭某在营业时使用电器不当,引起电线走火,酿成火灾,发廊损失5000元,邻居家庭财产损失达l万元。

邻居要求谭赔偿损失,而谭主张由两人来共同承担所有损失。

双方发生纠纷,邻居诉至法院。

请依案情简要回答下列问题:(1)张某是否是该发廊的合伙人?(2)因为火灾所引起的损失由谁承担?(3)假如火灾是因为张使用电炉做饭而引起,那么发廊的损失、张家的损失、邻居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正确答案:(1)张某是该发廊的合伙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张某虽未参加合伙的经营,但提供了门面并约定参与了合伙盈余的分配,应当视为合伙人。

(2)火灾所引起的损失由张某、谭某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为事故的发生是由谭某的过失行为造成的,谭某应对自己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15000元承担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3)应当由张某承担。

合伙人只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对不是合伙经营而产生的债务不负民事责任。

涉及知识点:民法2.甲、乙、丙三人组成一个采石组,签订了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均分报酬,共担风险。

后丁要求加入,经甲、乙、丙同意参加,但未在协议上签字。

丁加入后与甲、乙、丙共同经营,并参加了两次分红。

某日,丁在执行爆破任务时因装炸药失误,致使提前爆炸,飞石将丁双臂炸伤。

丁要求甲、乙、丙承担其医治费用及生活补助共l万元,被拒绝,丁于是诉诸法院。

普法系列:关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

普法系列:关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

普法系列:关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条文理解1、民法典-民法总则对基于重大误解、一方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仅是“可撤销”,而删除了“可变更”,但并不妨碍当事人私下协商的变更。

2、关于第149条规定的基于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而生的撤销权,需要受欺诈人的向对方不属于善意即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行为时,受欺诈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而就胁迫而言,由于其侵害情节较欺诈更重,法律应对受胁迫方赋予更高的保护,因而在胁迫下不再要求受胁迫方的相对人是否善意,故第150条将一方胁迫与第三人胁迫放在一块进行规定。

3、第151条规定的显失公平,包括了乘人之危的情况。

4、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第152条就撤销权消灭期间按照不同情况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第541条、第1052条、第1053条也就个撤销权行使期间进行了明确规定。

5、第265条第2款规定的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并没有限定集体成员人数的限制,原则上每个成员都可以提出请求。

第280条第2款规定的受侵害业主的撤销权也是如此。

6、第538条、第539条分别就债务人无偿处分、有偿(明显不合理低价卖出、明显不合理高价买入)处分下债权人的撤销权作了规定。

无偿处分下,不要求受让人善意,只要处分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债权人即有权申请撤销。

有偿处分下,增加了相对人为恶意的条件,即债务人处分行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另需说明,如何认定“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需结合债权情况、债务人责任财产状况等在个案中具体判断,不可僵化理解。

7、第1052条第2款规定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起算,更改了婚姻法规定的“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且根据该条的规定,有权撤销的机关为人民法院,不再包括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了。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像我们生活中的买卖行为、租房子的租赁行为、立遗嘱的行为、结婚离婚行为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我们重点来看一下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后自始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四种情形。

(1)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①表意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②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③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2)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①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②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③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④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3)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刷题巩固下列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6岁的丙将妈妈的金手镯赠送了给隔壁的小妹妹B.15岁的乙在端午节买了一个粽子当晚饭C.25岁的甲为了向心仪的女孩求婚,购买了价值5万元的钻戒D.丁在购物时,因对价格数额发生误解而多支付了200元价款【答案】D。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3、侯大文一家原在县城工作,1971年全家下放李村, 李村按当时政策规定给侯大文一家盖了三间瓦房,外加庭 院占地面积200平米。1983年,侯大文一家按政策回城, 其在李村的房屋封存。1995年的一天,该房屋失火被焚。 李村属江南水乡,人多地少,村民的宅基地均按政策分配。 村民赵青想开店,但苦于没有合适的位置,经与侯大文商 量,侯大文将自己的宅基地转让给赵青,赵青向侯大文付 款1万元。赵青购得宅基地后,因家中妻子得心脏病四处 求医治病,积蓄花光,盖房开店暂且搁下。因赵青无力支 付宅基地款,侯大文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对于侯大 文与赵青买卖宅基地的行为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未定
[答案] B
[解析] 依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 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依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属于农民 集体所有。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买卖、出租、 抵押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本案中,侯大文与赵青 私自买卖宅基地,是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 为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侯大文无权要求赵青支 付1万元的宅基地款,对于侯大文的宅基地使用权,因 其回城,应由李村收回。
[答案]BD
[解析] 本题涉及登记的效力问题。在房屋买卖问 题上,登记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不是房屋 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2、下列民事行为中有效的是:
A.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
B,完全民事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实施的民事 行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赠与行为
D .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 的民事行为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

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调整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主体的私人性、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产生的自治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三、民事权利的概念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

四、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

五、民事权利的救济公力救济、自力救济。

六、民事义务的概念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

七、民事义务的分类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八、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特征:是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属于公力救济、是救济权人得以公力救济方式诉请执行机关予以强制执行。

九、民事责任的分类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

十、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十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行为。

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一、物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人眼能看到的物质实体。

特征:客观存在、能被人支配与控制、具有效用。

二、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三、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四、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概念: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特征:代表财产权利;证券上的权利行使,离不开证券;债务人是特定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

五、有价证券的类型1、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

《经济法》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经济法》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经济法》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一、法律效力不同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2、无效民事行为则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二、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2、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中主动宣告其无效。

三、行为效果不同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将该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仍然有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四、行使时间不同
1、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不存在此种限制。

司考民法: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司考民法: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司考民法: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撤销权变更权除斥期间)。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仍然暂时基于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赋予一方当事人以变更、撤销权,如果当事人行使此权利,则民事行为将变更其效力或归于无效。

如果当事人不行使此项权利,则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五种:(一)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国家司F考试网)(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三)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四)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五)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成立时,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对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法律又赋予一方当事人以撤销权,当事人如果行使这种权利,就可以变更民事行为的内容并使之继续有效,或撤销该民事行为而使之溯及地归于无效。

经撤销后,其效力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

(一)变更、撤销权。

撤销权是当事人溯及地撤销民事行为或变更其内容的民事权利。

它在民事行为成立时同时发生,但并非民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撤销权。

(二)变更、撤销权的行使。

(国家司F考试网)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诉讼或仲裁之中,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裁判中确定。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撤销或变更。

(三)撤销权的消灭。

1、除斥期间经过。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撤销权人的放弃。

2010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的概念的争议带解析

2010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的概念的争议带解析
【正确答案】:D
7、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A. 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
B. 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C. 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
D. 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
A. 1000万元垫资应按工程欠款处理
B. 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000万元垫资自7月1日起的利息
C. 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
D. 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自7月1日起的利息
【正确答案】:A,B,C,D
16、乙在甲提存机构办好提存手续并通知债权人丙后,将2台专业相机、2台天文望远镜交甲提存。后乙另行向丙履行了提存之债,要求取回提存物。但甲机构工作人员在检修自来水管道时因操作不当引起大水,致乙交存的物品严重毁损。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法院突破审判程序,违反了依法裁判原则
B. 他人参与调解,影响当事人意思表达,违反了辩论原则
C. 双方让步放弃诉求和权益,违反了处分原则
D. 体现了司法运用法律手段,发挥调解功能,能动履职的要求
【正确答案】:D
10、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法定期间都属于绝对不可变期间
【正确答案】:C
8、2010年7月,甲公司不服A市B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2011年3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关于该案件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司法考试民法必备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

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共9章,156条。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1.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2. 效力待定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7条)(2)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8条)(3)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3. 无效合同(1)《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① 根据《合同法》第53条,预先免除下列两类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A. 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的B. 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的。

②无论这两类免责条款采用的是格式条款还是个别协商条款,也无论其免除的.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均属无效(3)合同部分无效①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是一个整体,属于一个合同的内容。

②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无效事由。

③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

所谓可分性,指将无效部分去除,剩余的部分还能成其为一个合同,且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不相违背。

如果除去无效部分,从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衡量,剩余的部分对于当事人而言已无意义或已不公平合理,则应认定合同全部无效。

换言之,无效部分不能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的合同主要条款。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普通时效期间与特殊时效期间的起算: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知道债务人之日起计算。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大纲解读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大纲解读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大纲解读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涵义(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民法典与《民法通则》)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概念与特征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特征第三节民法的渊源民法渊源的涵义制定法(宪法中的民法规范民事法律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民事习惯第四节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的涵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六节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事件行为)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民事权利的概念财产权、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既得权与期待权原权利与救济权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民事义务的概念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的特征民事责任的分类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和公民(自然人的概念公民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住所与居所(住所的概念居所的概念)住所与户籍决定住所的标准住所在民法中的意义第四节监护监护的概念(监护的概念监护的性质)监护人的设立(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监护的终止(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第五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失踪的效力失踪宣告的撤销)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第六节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概念个体工商户的特征)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征)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第七节个人合伙个人合伙的概念(个人合伙的概念个人合伙的特征)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合伙的出资合伙财产)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退伙)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合伙债务的概念合伙债务的承担规则)个人合伙的终止(个人合伙终止的原因)第三章法人第一节法人概述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的概念法人的特征(法人是社会组织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的组织)]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分类[《民法通则》的分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第二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比较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第三节法人机关法人机关的概念与特征法人机关的种类(法人机关的构成法定代表人)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第四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概念与特征(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概念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特征)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成立条件(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种类(非独立性的分支机构相对独立性的分支机构)第五节法人的设立、变更、终止和登记法人的设立(法人设立的概念法人设立的原则法人设立的方式法人设立的要件法人资格的取得)法人的变更(法人变更的概念法人变更的类型)法人的终止(法人终止的概念法人终止的原因法人的清算)法人的登记(法人设立登记法人变更登记法人注销登记登记的效力)第六节联营联营的概念联营的形式(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合同型联营)第四章物与有价证券第一节物物的概念与特征[物的概念物的特征(物存在于人身之外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物以有体物为限)] 物的法律意义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有主物与无主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货币(货币的概念货币作为民法上物的特殊之处)第二节有价证券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有价证券的分类(设定一定股份权利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记名有价证券无记名有价证券指示有价证券)有价证券的几种主要类型(票据债券股票提单)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行为的概念和内涵事实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多方行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第二节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分类(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独立的意思表示和非独立的意思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健全的意思表示和不健全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瑕疵(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一般成立要件特别成立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标的须合法标的须可能和确定)形式要件第五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六节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民事行为的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标的违法的民事行为标的不确定或自始客观不能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第七节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撤销权的产生和内容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民事行为撤销对第三人的效力)第八节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处分权限的欠缺代理权的欠缺债权人同意的欠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追认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相对人的催告权相对人的撤销权)第六章代理第一节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的概念(代理的概念广义的代理狭义的代理)代理的特征(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行为须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代理与相关概念(代理与传达代理与代表代理与行纪代理与委托代理与代位权)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适用的限制)第二节代理的分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委托代理的概念委托代理的产生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的概念和适用指定代理的概念)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本代理与再代理(再代理的概念再代理的特征再代理的产生)第三节代理权代理权的概念代理权的发生(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基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的指定而发生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而发生)代理权的授予(授权行为的性质授权行为的形式和内容授权不明及其责任)代理权的行使(代理权行使的概念代理权行使的原则)滥用代理权的禁止[滥用代理权的概念滥用代理权的主要类型(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代理权的消灭[委托代理权的消灭原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的消灭原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取消指定其他原因)]第四节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的特征)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狭义无权代理的原因狭义无权代理的效力无权代理人的责任)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的效力)第七章诉讼时效与期限第一节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比较)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期间与分类(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与特征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普通诉讼时效与特殊诉讼时效特别法上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比较诉讼时效的延长)第二节期限期限的概念期限的确定和计算方法第八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效力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概念物权的法律特征)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的概念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的概念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的概念物上请求权的性质物上请求权的行使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第二节物权的类型物权法定主义(物权法定主义的概念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物权的分类(自物权和他物权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主物权和从物权所有权和限制物权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民法上物权和特别法上的物权本权与占有)第三节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的概念(物权的变动的涵义物权的产生物权的变更物权的消灭)物权的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公信原则)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的取得物权的消灭)物权的公示(交付及其法律效果登记及其法律效果)第九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有权的种类(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法人所有权自然人财产所有权)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的概念房屋(建筑物)的区分所有] 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概念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第三节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附和混合加工)第十章共有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共有的概念共有的特征共有的种类第二节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共有物的处分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共有人之间的物上请求权)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共有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共有人对第三人的义务)共有物的分割(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第三节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共同共有的类型(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第十一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的特征用益物权的种类第二节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产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义务)第三节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土地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第五节典权典权的概念典权的特征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典权人的权利典权人的义务)出典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典人的权利出典人的义务)典权的消灭(回赎找贴绝卖)第十二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的特征担保物权的种类第二节抵押权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的设立(抵押合同的内容抵押登记抵押权的标的)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抵押人的权利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实现的要件抵押权实现的方法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抵押权的终止特殊抵押权(共同抵押最高额抵押财团抵押)第三节质权质权的概念动产质权(动产质权的设立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质权(权利质权的设立权利质权的标的权利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四节留置权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的取得(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权人的义务)留置权的消灭第五节担保物权的竞合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第十三章债权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与要素债的概念债的要素(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债的标的)第二节债的发生原因合同缔约上的过失单独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其他第三节债的分类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主债与从债财物债务与劳务债务第十四章债的履行第一节债的履行的概念债的履行的概念债的履行的原则第二节债的履行规则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第三节选择之债、种类之债、多数人之债的履行选择之债的履行(选择之债通过合同的特定选择之债通过选择而特定选择之债因不能履行而特定)种类之债的履行多数人之债的履行(按份债务的履行按份债权的受偿连带债务的履行连带债权的实现)第十五章债的保全和担保第一节债的保全债的保全的概念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第二节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概述(债的担保的概念债的担保的种类债的担保的法律性质)保证(保证概述保证人的资格保证合同保证的分类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比较保证担保的范围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的关系保证责任的消灭)定金(定金的概念定金的种类定金的成立定金的效力定金与违约金)第十六章债的移转和消灭第一节债的移转债的移转的概念债权让与(债权让与的概念和特征债权让与的条件对债务人的债权让与通知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债务承担(债务承担的概念和特征债务承担的种类债务承担的条件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债的概括承受(债的概括承受的概念债的概括承受的种类)第二节债的消灭债的消灭的概念清偿(清偿的概念代为清偿清偿费用)抵销(抵销的概念法定抵销的要件抵销的方法抵销的效力)提存(提存的概念提存的原因提存的主体提存的标的提存的效力)免除(免除的概念免除的方法免除的效力)混同(混同的概念混同的成立混同的效力)第十七章合同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特征第二节合同的分类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涉他合同格式合同(不可排除法定条款的效力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非格式条款之优先效力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原则)第十八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的概念要约的要件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失效承诺的概念承诺的要件承诺的效力承诺的迟到和迟延承诺的撤回)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悬赏广告招标投标拍卖)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地点(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成立地点)第二节合同的内容和解释合同内容 [一般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法定条款] 合同解释(概念原则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诚信及交易惯例解释)第十九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一节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的要件(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他方当事人未提出给付)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第二节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一方有先为给付的义务有难为给付之状况他方未提供担保)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效力第三节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他方未为先给付义务)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第二十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一节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的概念变更原因变更效力第二节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的条件(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合同解除的程序(主体与客体解除权行使的方法)合同解除的效果第二十一章合同责任第一节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恶意磋商致合同不成立隐瞒重大事项或提供虚假情况违反保密义务之过失违反诚实信用的其他缔约时过失行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第二节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行为类型(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当履行拒绝)构成要件(违约行为无免责事由)免责事由(不可抗力自己有过失约定免责事由)方式(强制实际履行违约金损害赔偿)第二十二章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概念和特征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的主要义务(给付价金受领标的物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承担及孳息归属(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分配原则孳息归属)特种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样品买卖试用买卖)房屋买卖合同第二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概念和特征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供电人的主要义务用电人的主要义务)第三节赠与合同概念和特征赠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赠与人义务受赠与人的权利与义务)赠与的撤销第四节借款合同概念和特征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贷款人的主要义务借款人的主要义务民间借。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

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1. 民法的基本原则A. 平等原则。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B. 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C. 公平原则D. 诚实信用原则。

互惠行事E.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遵守法律,政策习惯,善良风俗2. 民事法律关系A. 概念。

民法调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和财产B. 特点。

私人性、权利可放弃、义务必履行,产生的自治性C. 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3. 民事权利A. 财产权和人身权。

前物权、债权、继承权,后人格权和身份权,B. 支配权。

排他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的财产权请求权。

没有排他,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形成权。

单方意思就发生变更消灭,撤销、解除、追认、抵消抗辩权。

阻确权利,同时履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C. 绝对权和相对权。

前不特定人的权利,对世权如物权、人身权后仅相对人的权利,对人权如债权D. 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

E. 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前人格权、身份权,后物权、债权F. 既得权与期待权。

4. 民事责任按有无过错区分A. 过错责任。

多数侵权责任为之B. 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责任特殊,“楼房脱落和地面施工”C. 无过错责任。

高度危险、环境污染、饲养动物、产品责任D. 公平责任。

都无过错,当事人分担责任5. 民事法律事实A. 法律事件。

意志无关自然现象,如死亡、地震B. 法律行为。

意志有关,分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第二章自然人※※1. 民事权利能力A. 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B. 出生时间。

原则户籍证明为之,医院证明次之,参考其他认证C. 胎儿权利。

遗产分割应当保留胎儿份额,死体法定继承D. 死亡时间。

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之分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A.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 以上, 16 劳动生活来源视为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 ↑未成年和不能完全辨认精神病;年龄智力相适应行为,其他由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获纯利益外C. 无民事行为能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考生问: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
我们司法考试解答:
1、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亦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2、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无效民事行为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故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3)行为效果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将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仍然有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而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则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