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招投标6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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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辅助评审系统

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辅助评审系统

一、引言《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辅助评审系统》软件是为配合《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川建发[2009]60号文)的颁布实施而开发的投标报价辅助评审软件。

程序严格按照文件管理办法执行,提供与所有通过四川省建设厅评审的清单计价软件的电子标书接口,可以辅助评标专家快速、准确地完成评标任务。

二、安装与数据库配置软件安装:本软件打包成一个可执行文件进行安装,安装步骤如下:1..双击以下可执行程序启动安装。

2.进入安装界面3.选择安装目录4.开始安装程序5.如果本机没有安装数据库管理系统,将提示安装MSDE数据库系统如果评审数据放置在本机上,则选择[是]开始安装MSDE数据库;如果评审数据放置远程主机或服务器上,则选择[否]跳过此安装步骤。

如果选择安装了MSDE数据库系统,安装完毕后会提示重启电脑完成相应配置。

安装完毕。

WINDOWS主菜单增加下图所示程序组:数据库配置:如果连接本机单独安装的数据库,软件第一次启动时会自动附加数据加并配置参数;如果连接本机原有数据库系统或远程主机,则需手动配置。

1.手动配置时可从WINDOWS主菜单主动启动数据库配置程序,也可以直接运行辅助评标软件,由软件自动启动配置工作:配置工具可以从列表中选择数据库服务主机,填写登陆数据库用户名及密码,然后检测。

检测成功后,保存配置并启动评标软件。

配置信息正确,可以连接到主机并存取数据则提示[保存配置]三、登录系统需录入正确账号和密码才能登录(图3-1)。

刚安装的新程序或没有建立用户账号时,不需要账号和密码可直接登录。

登录系统后,从主界面进入“用户管理”维护登录账号(图3-2)。

图3-1图2四、工程管理工程管理主要包括“新建工程”、“打开工程”、“关闭工程”与“数据管理”功能。

其中数据管理(图4-1)用于备份、恢复与删除工程。

图4-1五、工程评审工程评审是本系统主要功能,包括评标办法选择与评审数据准备,投标数据导入、修正与评审,以及评审结果汇总与输出三大部分。

四川省广播电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9)

四川省广播电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9)

四川省广播电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9)各处室,直属单位:《四川省广播电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14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执行。

四川省广播电视局2019年9月11日四川省广播电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局政府采购工作,防控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川财采〔2016〕6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包括财政厅批准的政府采购和自行组织的零星采购。

根据《四川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川办函〔2017〕208号),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应当经财政厅批准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虽然不在川办函〔2017〕208号规定范围内,但是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30万元以上的工程,属于自行组织的零星采购范围,应当按照《局机关财务管理规定》(川广办〔2019〕85号)规定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采购。

第三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财政厅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做到管采分离,实现采购需求制订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章分工管理第五条在局党组领导下,由局二级预算单位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规划财务处和审计处等相关处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执行的内部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是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责任部门(简称项目责任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政府采购项目需求建议,协助财务部门做好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二)根据批复的预算,组织需求论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报批。

(2009)60号文-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

(2009)60号文-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2009)60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范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行为,确保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和《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以下简称招标控制价)的投诉、复查和处理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招标控制价投诉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承担并实施。

国家和省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招标控制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市(州)、县(市、区)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控制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第四条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处理投诉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执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投诉第五条招标控制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人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投诉:(一)有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的;(二)不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规定计价的;(三)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的;(四)招标控制价中存在有意抬高、压底价格的。

第六条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后,发现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之一的情形,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之后五天内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起投诉。

第七条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由;(四)投诉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13]6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13]6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13]6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3〕17号)精神,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第二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审核。

经省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第二批取消调整100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22项(包括部分审批内容取消的5项),下放管理层级19项(包括部分审批内容下放管理层级的11项),转变管理方式9项(包括部分审批内容转变管理方式的2项),不再列入省本级项目6项,省本级暂停审批44项(暂停后有申请的,按规定程序审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确保第二批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落到实处;要继续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进一步增强改革意识,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2项)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9项)3.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项)4.不再列入省本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项)5.省本级暂停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4项)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26日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2项)序号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实施部门备注1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事项核准省发展改革委2011 年省政府公布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 5 项,在投资项目许可中一并对招标事项进行核准2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审查省发展改革委2011 年省政府公布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 6 项,通过事后备案等方式进行监管3煤炭经营许可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1 年省政府公布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 14 项4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审批教育厅2011 年省政府公布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 25 项5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企业批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2011 年省政府公布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 129 项6酒类经营许可商务厅2011 年省政府公布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 173 项7非疫区植物检疫对象研究审批林业厅2011 年省政府公布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 240 项8可录光盘生产企业设立、设备引进审批省新闻出版局2011 年省政府公布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 268 项9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省广电局2011 年省政府公布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 275 项10进口计量器具销售检定核准省质监局2011 年省政府公布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 298 项11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省地税局2011 年省政府公布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 319 项12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审批省畜牧食品局2011 年省政府公布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 358 项13兽药广告审批省畜牧食品局2011 年省政府公布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 361 项14进口兽药通关审批省畜牧食品局2011 年省政府公布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 362 项15 音像制品非卖品复制审批省新闻出版局属于 2011 年省政府公布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 263 项“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复制审批”的一部分,“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复制审批”暂保留16 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机构资格初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1 年省政府公布保留的初审转报项目第 13 项 17 只读类光盘生产线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初审省新闻出版局 2011 年省政府公布保留的初审转报项目第 55 项 18 国际旅行社及其分社设立和变更经营范围初审省旅游局 2011 年省政府公布保留的初审转报项目第 71 项 19 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变更省新闻出版局属于 2011 年省政府公布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 265 项“出版企业审批”的一部分,其他部分暂保留 20 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省广电局属于 2011 年省政府公布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 278 项“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和发行许可”的一部分,“电视剧发行许可”暂保留 21 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初审省广电局属于 2011 年省政府公布保留的初审转报项目第 62 项“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资格初审”的一部分,“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初审”已转为服务事项 22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计划初审省宗教局属于 2011 年省政府公布保留的初审转报项目第 69 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计划及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初审”的一部分,“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初审”已转为服务事项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9项)序号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实施部门下放层级备注1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公安厅市(州)2011 年省政府公布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 33 项2外商投资电影院放映经营许可省广电局市(州)2011 年省政府公布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 74 项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省体育局市(州)、县(市、区)国发〔 2013 〕 19 号取消下放项目第 91项4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卫生厅市(州)2011 年省政府公布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 106 项5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财政厅市(州)2011 年省政府公布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 134 项,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按现行规定由财政厅统一组织6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商务厅市(州)2011 年省政府公布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 166 项7污染物排放许可(大气、水)环境保护厅市(州)、县(市、区)2011 年省政府公布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 350 项8拖拉机驾驶培训资格认定农业厅市(州)2011 年省政府公布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 382 项9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州)属于 2011 年省政府公布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 126 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的一部分,其他部分暂不下放-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审批11外资企业章程审批12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审批13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再投资)审批14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中投资者股权变更(股权质押)审批15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中注册资金延期到位审批16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中经营期限变更审批17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合资(合作)合同及企商务厅市(州)(限额以下,但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属于 2011 年省政府公布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 163 项“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的一部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川建发[2021]6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然出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23号〕、四川省人民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然出产工作的实施定见〔川府发电[2021]5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然出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定见〔建质[2021]164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施工现场安然文明施工办法落实到位,切实鞭策全省的安然文明化施工程度的提高,现将制定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安然文明施工费计价打点方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定见请及时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打点总站反映。

本方法自2021年4月1日起与我省现行的2021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施行,适用于2021年4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和2021年4月1日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标工程,原省建设厅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安然文明施工办法费计价打点方法〔川建发[2006]107号〕同时遏制执行,2021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T.办法工程册说明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以本方法为准。

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安然文明施工办法费的计价仍然执行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然文明施工费计价打点方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然出产、文明施工打点,包管安然文明施工办法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然变乱发生,庇护施工现场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然出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然出产打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尺度〔GB50500-2021〕、建设部建筑工程安然防护、文明施工办法费用及使用打点规定、四川省人民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然出产工作的实施定见(川府发电[2021]59号)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打点实际,制定本方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中的投标报价及其评审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投标报价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投标报价评审,是指对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进行审核、修正、询问、评估、判断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作出书面结论。

第五条投标报价评审工作由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具有审查资格的注册造价员的评标专家担任(以下所称评标专家非特殊说明专指评审投标报价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工程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投标报价评审,应成立由3个及以上造价工程师组成的投标报价评审小组,负责对投标报价的评审。

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评审工作,应遵循客观、独立、公正、诚信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18•【字号】川建行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将新修订的《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附件:1.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3月18日附件1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构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和初、中、高级工程师。

其中,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投资主体或者代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系指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三条认定不良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行政处罚、责令整改通知书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精品管理制度、管理方案、合同、协议、一起学习进步企业管理,管理制度,报告,协议,合同,标书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防止扬尘污染,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费用。

在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

环境保护费费率=环境保护基本费费率×2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第五条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保护环境、临时设施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四川省建设厅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四川省建设厅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法律法规文件汇编2010年12月13日一、城乡规划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3、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5、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6、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7、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8、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9、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10、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11、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1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1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1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建设部令第108号)15、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16、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17、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3号)18、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19、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二、建筑市场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5、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12、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13、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14、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002修正)(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3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1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17、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18、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1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2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2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4号)2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2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2号)2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7号)2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号)26、工程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2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2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2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3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31、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令)32、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令)3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6号令)3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3号)3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36、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3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38、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39、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40、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4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4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4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4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4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4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4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48、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4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50、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5号)5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52、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53、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5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55、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8号)56、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6号)57、城建监察规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5号)58、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59、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60、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61、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62、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63、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64、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65、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66、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三、房地产市场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3、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4、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5、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6、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7、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8、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10、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1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八部委令第162号)1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1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1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1号)15、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0号)16、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号)1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18、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8号)19、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7号)20、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6号)21、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4号)2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23、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2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5、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26、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27、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28、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号)29、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30、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31、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32、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33、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四、城市建设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3、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4、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5、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6、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正)7、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正)8、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修正)9、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10、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1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1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13、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1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0号)1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16、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8号)17、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3号)18、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19、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20、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4号)21、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3号)22、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2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2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25、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26、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27、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建设部、公安部令第31号)28、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0号)29、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30、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31、四川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修正)(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四川省招投标60号文件-无删减范文

四川省招投标60号文件-无删减范文

四川省招投标60号文件四川省招投标60号文件---1. 简介本文档是关于四川省招投标60号文件的解读与说明。

该文件是四川省政府出台的招投标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四川省内各级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发展。

---2. 文件背景四川省是中国西南地区的一个省份,拥有广阔的土地资源和人口基数。

为了推动经济发展和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四川省政府大力推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以吸引更多的投资。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招投标管理规定,过去的招投标活动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不透明、程序不规范和行为不公正等。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四川省政府于年颁布了《四川省招投标管理办法(60号文件)》,该文件细化了招投标的各个环节和流程,并要求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活动,确保公正、公平和透明。

---3. 文件内容《四川省招投标管理办法(60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招投标范围该文件明确了适用范围,包括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和中标活动,以及与招投标有关的其他活动。

3.2 招投标标准该文件规定了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标准,包括技术和质量要求、合同条件、资质要求等。

同时,文件还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物价调整、支付方式、验收标准等进行了规定。

3.3 招投标程序该文件详细描述了招投标的各个环节和流程,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评标和定标、中标结果公示等。

文件要求所有流程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和惩罚规定。

3.4 信息公开和监督该文件要求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透明,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必须向社会公开。

此外,文件还规定了监督机构和监督措施,以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4. 文件的意义与影响《四川省招投标管理办法(60号文件)》的发布对于四川省招投标活动的规范和改进具有重要意义。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凡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注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六条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表式。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十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川建发[2009]60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川建发[2009]60号

9626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评审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令第56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 号)、《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我省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投标报价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中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报价评审组负责(非特殊说明外,以下简称报价评审组)。

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报价评审组的人数不得少于3个。

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项目,一般不设标底。

根据项目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设立标底的,招标人应在报送核准的招标事项中作出说明并得到批准。

不设标底的,招标控制价(预算控制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

第四条报价评审组在投标报价评审过程中,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或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或在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根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分工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照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评标无效并进行处理。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项目,投标人没有报价的,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免费,或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也不纳入报价的评审。

XXX(2017)5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XXX(2017)5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XXX(2017)5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XXX(2017)5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定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有效改善施工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防止粉尘污染,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XXX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企业安全生产成本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金融企业?2012年?第16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13),结合建设工程实际成本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是指按照国家现行建筑安全、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买和更新建筑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施工过程造成环境污染所需的费用。

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措施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详见附件1。

第4条施工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是一项无竞争力的成本在编制设计预算、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控制价时,按全额计算,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率按基本率加最高现场评估费计算1环保费率=环保基本费率* 2文明施工措施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率*2安全施工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率*2临时设施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率* 2第五条安全保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对临时设施有特殊要求和风险较大的项目,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要增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出项目并计算费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招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第6条安全文化施工措施分为两部分:基本费和现场评估费1。

川建发[2009]60号文 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川建发[2009]60号文 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川建发[2009]60号文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中“改进和完善评标办法,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合理标价”的精神,现将制定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本“办法”施行后,原省建设厅川建发[2006]112号文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即行废止。

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评审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令第56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 号)、《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我省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投标报价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中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报价评审组负责(非特殊说明外,以下简称报价评审组)。

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报价评审组的人数不得少于3个。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民营建筑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民营建筑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民营建筑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2.26•【字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民营建筑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积极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解决民营建筑企业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推动民营建筑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30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通知》(建办市〔2019〕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一)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引导民营建筑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股权结构,发挥股权激励机制。

鼓励民营建筑企业参与央企、地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强化资源整合互补,为改制改革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等方面给予支持。

支持企业创建技术研发中心,研发与编制先进适用的工艺、工法和标准,在省级工法评审、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给予民营建筑企业指导服务,同等评审认定。

(二)支持企业转型发展。

引导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向公路、铁路、水利、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城市“双修”、装配式建筑等高附加值或新兴领域拓展,提高高端项目的竞争能力。

支持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支持钢结构、输变电、建筑智能化、环保工程等专业企业做专做精。

鼓励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单位向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转型。

鼓励具备职业技能的建筑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依法设立有限合伙制专业作业企业。

专业作业企业按规定实行登记制度,不需要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鼓励支持民营建筑企业组成战略产业联盟,发挥各自在不同领域、不同区域优势,实现“抱团发展”。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4.28•【字号】川财预〔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预〔2017〕41号省级各部门,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35号)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7年4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调整第三章预算编制第四章资金分配第五章资金下达、拨付和使用第六章预算绩效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对市(州)、县(市、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省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市(州)、县(市、区)政府,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省进一步要求

省进一步要求

(2)妥善处理好与行业标准施工招标 文件的关系。 标准文件》 文件的关系。《标准文件》 《省进一 步要求》重点规范具有共性的问题, 步要求》重点规范具有共性的问题, 对于行业要求差别较大的事项, 对于行业要求差别较大的事项,由各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
(3)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标准文件》 《省进一步要求》针对 标准文件》 省进一步要求》 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如有些领域和活动缺乏相应的规范标 准和文件,没有严格贯彻执行“公开、 准和文件,没有严格贯彻执行“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程序不规范, 公平、公正”原则,程序不规范,方 法不统一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法不统一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4、《标准文件》 《省进一步要求》 标准文件》 省进一步要求》 的贯彻实施,对于进一步统一工程招 的贯彻实施, 标投标规则、提高招标文件质量、规 标投标规则、提高招标文件质量、 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投资管理, 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投资管理, 预防和遏制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预防和遏制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称施工总承包企业), ),可以承接施工 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 总承包工程。 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 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 程全部自行施工, 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 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 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省进一步要求》 省进一步要求》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 解读、培训、实施 解读、培训、
陶 学 明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条 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保护环境有特殊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第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1、基本费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根据工程所在位置分别执行工程在市区时、工程在县城、镇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三种标准,具体标准及使用说明详见附件2。

2、现场评价费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进行现场评价,并经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测定费率后获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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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川建发[2009]6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评审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令第56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 号)、《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我省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投标报价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中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报价评审组负责(非特殊说明外,以下简称报价评审组)。

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报价评审组的人数不得少于3个。

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项目,一般不设标底。

根据项目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设立标底的,招标人应在报送核准的招标事项中作出说明并得到批准。

不设标底的,招标控制价(预算控制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

第四条报价评审组在投标报价评审过程中,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或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或在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根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分工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照第四十
四条的规定认定评标无效并进行处理。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项目,投标人没有报价的,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免费,或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也不纳入报价的评审。

第六条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报价评审组按照《省进一步要求》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规定和本办法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将低于成本的报价作为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以经评审的评标价(评标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折算价格-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

下同,价格折算只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七条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报价评审组按照《省进一步要求》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和本办法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将低于成本的报价作为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分规则对通过评审的投标报价及技术标等进行计分,按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实行综合评估法的,投标报价(商务标)分的权重不得低于60%,报价分的计算为经评审的最低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得满分,其余经评审的报价按比例折减计算得分。

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等原因需采用其他评标标准或改变计分办法的,必须得到审批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当评审后的中标价低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85%时,实行中标人差额履约担保。

差额履约担保金额=备案时确定的倍数×[(招标控制价×85%)-中标价]。

第二章投标报价重大偏差评审
第九条投标报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重大偏差:
(一)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没有造价人员签字或没有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二)不符合《省进一步要求》“报价唯一”规定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三)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四)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
清单不一致的;
(五)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六)不符合《省进一步要求》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以及“说明”中对投标人要求的。

第十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应当提供而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的资料,报价评审组不得将其作为重大偏差。

第十一条投标报价存在重大偏差之一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章投标报价细微偏差评审
第十二条投标报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细微偏差:
(一)在算术性复核中发现的算术性差错;
(二)投标人未按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规费标准计取规费的;
(三)投标人未按规定的标准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
(四)暂列金额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
(五)材料暂估单价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

第十三条对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报价,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算术性差错予以修正,算术修正原则如下:
1、当综合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综合单价为准,除非报价评审组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综合单价;
2、当各单项金额相加与其合计金额不一致时,以各单项金额为准,并修改相应合计金额,以及相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
3、当投标报价表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投标报价表的综合单
价为准,修正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并按两个综合单价相差的百分比修正分析表中的各项价格。

当修正后的分析表中的材料单价与主要材料表中的材料单价不一致时,以修正后的分析表中的材料单价为准修正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单价。

(二)投标人未按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规费标准计取规费的,依据投标人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规费标准重新计取该投标人的规费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相应修正;
(三)投标人未按规定的标准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按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重新计取该投标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调整修正;
(四)暂列金额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依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进行更正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相应修正;
(五)材料暂估单价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依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材料暂估单价修正综合单价及相应合价和投标报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依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进行更正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相应修正。

第十四条报价评审组按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投标报价的修正结果应取得投标人的同意并书面确认。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结果,或修正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五条合同签订前,招标人应按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工程量清单投标计价规定对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详细核实并修正。

(一)若修正后的总价高于中标价,以中标价为准,并按以下比例下调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及措施费(二):
中标价-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
修正后总价-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100%
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若经修正,则以修正后的金额为准。

(二)若修正后的总价低于中标价,则以修正后的各项价格和费用为准。

第四章低于成本报价的评审
第十六条报价评审组只对无重大偏差且通过细微偏差处理修正后的投标报价进行是否低于成本的评审。

当投标报价存在细微偏差时,对其是否低于成本评审采用的数据为调整及修正后的投标报价数据。

第十七条报价评审组应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确认。

当投标人的评标价未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或未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时,报价评审组可不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

当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时,报价评审组必须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认定。

评审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程序及内容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投标总价的评审;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评审;
(三)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
(四)材料单价的评审;
(五)总承包服务费的评审。

凡以上任一评审判定为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其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后续评审。

第十八条投标总价评审:
(一)评审及询问
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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