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7.09.20
•【字号】湘发改价费[2017]915号
•【施行日期】2017.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2017]915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发改委(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公寓价格管理,维护和保障学生、学校、公寓投资及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收费执行情况,我们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我省现行的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
2017年9月20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化解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寓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化解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运营困难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3]3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05.19【实施日期】2013.05.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化解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运营困难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3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化解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运营困难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19日湖南省化解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运营困难工作方案为化解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运营困难,促进全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政府主导、政策支持,兼顾市场性与公益性,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从根本上化解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运营风险,构建学生公寓和食堂长效管理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校企主体。
发挥政府统筹主导作用,协调好高校、企业、银行等多方利益关系,形成工作合力,保证工作有序推进。
校企双方积极发挥主体作用,密切配合,互谅互信,共同促进问题解决。
(二)分类指导,因校制宜。
充分考虑各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项目开发模式、校企合作基础与条件、学校财力与企业预期,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因校因项目制宜,创新思路,科学合理确定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问题解决方案。
(三)公开公平,平等协商。
坚持民主决策,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接受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坚持平等协商,兼顾校企双方合理利益。
(四)依法依规,稳步推进。
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严格国有资产评估交易程序,建立公开合理的工作机制,依法有序解决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问题。
坚持试点先行,处置条件成熟的可先行一步,条件不具备的,可采取过渡性措施,逐步创造条件解决问题。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8.07•【字号】湘价教[2012]113号•【施行日期】2012.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12〕113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各级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党和国家在教育方面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2]4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管理,切实减轻学生负担1、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收费管理秩序,坚决制止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除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或饭菜加热服务费,按规定代收教辅资料费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伙食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的课本)和作业本费(见附件一)外,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还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午休管理服务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
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住宿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伙食费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午休管理服务费最高每生每期可收费15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核定,在学校午休的学生,必须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安排专门床位并指定专人管理,学校对寄宿生不得再收取此项费用;校服费经同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按成本核定价格后,学校经批准可按实代收校服成本费用;对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首次办卡免费,遗失或损坏补办就餐卡可收取成本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应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按学期预收。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8.18•【字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体)局,各大中专院校:为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提升大中专教育收费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通大中专学校学费综合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重新明确我省大中专学费政策。
(一)明确专业学费标准我省大中专院校学费按办学层级分类,包括:公办本科高校(分为一、二、三类,具体名单见附件1)、独立学院、公办高职专科学校和中职学校。
专业学费类别包括六大类,即:农林、航海、地矿油类,文、史、哲、理类,经、法、教、管类,工科、体育类,艺术与新闻传播类,医药、公安类。
具体学费标准见附件2。
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划分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执行,部分边缘专业、新增专业的分类与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界定。
(二)优化学费结构1、公办本科高校:一、二类公办本科高校不实行热门专业学费上浮政策。
三类公办本科高校农林、航海、地矿油、教育(师范)、艺术类等专业不实行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政策,其他热门专业可按专业学费标准上浮30%,但不得高于二类公办本科高校同类专业学费标准,且热门专业数不得超过本校所有实际开办专业数的20%。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湘教发〔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教发〔2022〕36号各普通本科高校:《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厅党组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2022年7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教材规划第四章教材编写第五章教材审核第六章教材选用第七章支持保障第八章检查监督第九章附则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教材管理和建设水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高校教材是指供普通高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高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
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牢牢把握教材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高校教材建设应主动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和“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结合我省高等教育发展目标、学科专业优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提升质量、强化特色、打造精品”为发展理念,以建设具有湖湘特色的精品教材为工作抓手,助力我省高等教育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培养更多高素质人才。
中南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中南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住宿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创建秩序良好、安全卫生、文明健康的学生宿舍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对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安全等工作进行指导,由学校分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保卫处、后勤保障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后勤保障部物业管理中心主任为成员。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部。
第三条各校区学生宿舍由后勤保障部统一管理,各附属医院学生宿舍由附属医院管理。
第四条在中南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须了解并遵守本管理规定。
学校不安排非全日制学生的住宿。
第五条学生自律组织协助完成相关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
第二章住宿管理第六条后勤保障部负责学制内全日制在校生住宿安,按学院、年级相对集中住宿的原则统一分配和调整学生宿舍,学生应服从统一安排。
本科新生住宿安排、老生跨校区搬迁住宿安排,由后勤保障部提供房源,各二级学院负责安排到人。
研究生住宿由后勤保障部直接安排。
严禁学生私自换房、转租、转借床位。
第七条学校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
学生因休学、退学、出国、校际交流、校外住宿等原因退宿的,应到后勤保障部各校区相关站点办理退宿手续,否则,收费系统自动生成的住宿费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八条毕业生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按时、文明离校。
考上本校全日制研究生的同学,确需暑假留校,经批准后可以安排过渡住宿。
本科新生和外校考进中南大学的研究生报到前不安排住宿。
第九条学生在校外住宿,须按照《中南大学学生自行在外租房居住管理规定》(中大学字〔2016〕2号)办理。
第三章安全及秩序管理第十条后勤保障部负责学生宿舍内公共区域的安全及秩序管理,各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寝室内的安全及秩序管理。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中南大学“椰林湘雅大学城高档学生公寓”收费问题的批复-湘价函[2003]206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中南大学“椰林湘雅大学城高档学生公寓”收费问题的批复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中南大学“椰林湘雅大学城高档学生公寓”收费问题的批复(湘价函[2003]206号2003年10月21日)中南大学:你校《关于高档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鉴于你校为满足外国留学生、博士生和部分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学生住宿需求,利用社会资金按教育部学生公寓“4、2、1”标准建有双人间和单人间的高档公寓,设备、配置、建设成本均高于一般公寓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并参考同类住宿标准,现就你校椰林湘雅大学城内高档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高档学生公寓住宿费,单人间每生每年不超过5800元;双人间每生每年不超过3000元。
高档学生公寓设备设施配置见附表。
2、水、电、气等价格:根据有偿利用原则,除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湘价服[2003]119号文规定的每生每月免收5度电、3吨水的费用外,超过部分的水、电及用气费用,可按省物价局规定的生活用电价格及长沙市物价局规定的用水、用气价格标准收取。
3、物业管理及特殊服务费:凡收取了学生公寓住宿费用的,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保安、室外保洁、绿化护理、分发报刊邮件等物业管理费。
应学生要求,需要学校管理单位提供其他特殊服务的,除服务承诺中免收的电话、电视、宽带网开通等费用外,可由服务方与被服务方协商确定付费标准报我局备案。
二、高档学生公寓的入住,除按规定优先安排国外留学生外,其它应在便于管理的前提下,由学生自愿选择,并签定自愿入住协议。
三、你校接此批复后,应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并在公寓区内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履行学生公寓服务承诺中的所有条款。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建立湖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建立湖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7•【字号】湘政办发[2014]52号•【施行日期】201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建立湖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5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省安监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关于建立湖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7日关于建立湖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省安监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2014年7月15日)为巩固校安工程建设成果,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小学校舍防震减灾能力,实现城乡中小学校舍安全达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精神,现就建立湖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以下简称“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校舍安全保障工作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
2009年启动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来,全省中小学校办学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综合防灾能力不断提高,校舍安全隐患大幅减少,安全状况进一步改善。
但我省中小学学生规模大、农村学校多、基础条件差,保障校舍安全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建立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将为持续提高中小学校舍防震减灾能力和校舍安全管理水平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
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201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
为加强对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学校设立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管理中心始终秉承“以人为本”、“学生至上”、“三育人”的现代教育理念和学生工作部“服务、奉献、创新”的工作理念,以提供科学规范的管理、热忱优质的服务、整洁优美的环境、健康向上的氛围为目标,努力为同学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营造安居乐学的公寓文化氛围,为学校教育科研的发展提供保障。
第三条为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保护同学的利益,学校要求住宿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公寓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南城市学院大学生公寓所有住宿学生(包括外来进修、实习等入住人员)。
第二章学生入住、调整和退宿第五条凡本校录取的计划内招生的全日制学生,愿意遵守本规定的,即可住宿学生公寓。
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来校进修、学习或培训的各类人员,可凭入学证明及有关证件向管理中心申请入住。
第六条根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和要求,学生入住安排遵循同一学院相对集中、男女分宿原则进行。
学校计划内学生由管理中心根据寝室房源情况,统一安排到指定的寝室、床位入住;计划外学生入住根据学生公寓房源情况进行安排。
第七条为维护正常的公寓秩序,未经管理中心批准,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管理中心安排其他人员入住或以任何方式、途径使室友从寝室搬出。
第八条学生公寓实行查房和卫生安全检查制度。
管理中心、学工部和保卫处不定期对寝室进行安全卫生检查。
若发现不安全因素,管理中心有权采取相关措施,其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学工部、各学院学工办。
安全卫生检查结果记入学生公寓行为档案,作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依据之一。
2019长沙市中小学收费标准出来了!这些重点中学你知道吗?
2019长沙市中小学收费标准出来了!这些重点中学你知道吗?2019年小学升初中重点初中介绍:济外详细介绍外国语学校2018年共招生1080名,其中,包含免费生260名,收费生820名。
免费生包含140名小语种(英语 +日语、英语 + 俄语、英语+法语和英语 +西班牙语,每项目各招 25 名;英语 + 德语项目招 40 名),其余为英语语种,招120名。
语种一经确定,初中在校三年不得变更。
2018年外国语全部采取线上报名的形式,根据线上填写的资料后期有专家评分,没有现场确认环节,今年济外的收费生录取分数是161.5分,免费生的录取分数线是180分。
生源构成和班级构成济外初中部,2018级共22个班,每个班大约在50人左右。
中考成绩在中考升学这一方面,济南外国语初中部学生选择升入高中部的比较多。
如果中考时,想要报考省实验、山师附中等学校,需要走高中的统招生。
学校优势生源好,校风好,学校管理民主。
外语教学突出,文理并重,虽然学校名字为外国语学校,但学校也很注重理科的教学。
教学特点英语:英语教材是《国际剑桥》+《go for it》,其中《国际剑桥》水准高于后者,每周一次外教课,注重口语和听力。
采用听说领先、读背跟进、带动写译、情景交融、实践延伸模式,实行多课时、小班化、分层次教学,即每班的孩子按学号分单双班,分别由不同的英语老师和外教指导学习英语。
英语选修课分为:英语视听、英语报刊阅读(21世纪英文报)、英语语法等课程,每周活动一次,每学期期末进行考核,其成绩不计入学生总成绩。
语文:注重学生的阅读和写作,语文老师、激情的授课方式,让更多的孩子对学习语文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绿洲》是外国语的内部刊物,也是全校传阅的刊物,如果你的孩子小有文采,那么一定要争取多写点文章在《绿洲》发表,写作是体现语文水平的重要指标。
外国语突出外语特色,其他学科也同样重视,教材的选用要难于其他学校,语文(人教版)、数学(北师大版)、英语《剑桥国际英语教程》外语教研出版社。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电价格问题的通知-湘价重[2001]318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电价格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电价格问题的通知
(湘价重[2001]318号2001年12月30日)
省电力公司,各市、州物价局、电业局:
国家计委《关于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48号)明确规定:各地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集体宿舍用电自2001年10月15日抄见电量起,一律按居民生活电价执行。
结合我省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我省各地高校(含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集体宿舍用电价格均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48号文件规定执行,凡已按居民生活电价执行的,继续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凡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或其它分类电价格,自2001年10月15日抄见电量起,一律按居民生活电价执行。
二、各级供电企业应严格执行以上规定,不得以改变用电比例等任何方式,变相提高用电价格。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用电价格的监督检查,凡不执行上述规定的,均按照《价格法》进行查处,以确实减轻学校和学生负担。
——结束——。
长沙2022年小学收费标准
长沙2022年小学收费标准春节假期即将结束,长沙中小学生即将迎来春季新学期。
长沙发布了中小学收费标准,一起来看。
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771号)和省发改委、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下达2022年春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106号)及省发改委、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关于公布中小学春季教辅材料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2年春季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今年春季我市城乡公办学校、原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行业(部门、单位)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继续免收课本费、教辅资料费、作业本费,学生只需缴纳少量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
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免收课本费,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公办学校执行。
对我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与本市户口学生入学收费一视同仁。
面向学生的教育刊物、“中小学语文示范诵读库(人教版)”、教辅资料,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具体收费标准见《2022年春季普通高中收费标准表》附件(1)。
普通高中学校免收家庭经济困难等政策范围内学生学杂费和教材费。
三、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见《2022年春季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表》附件(2)。
实行学分制的职业学校(含中专)收费标准,另行文下达。
根据《长沙市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办法》(长政办函〔2016〕202号)文件精神,继续对公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除学费。
四、民办学校要自觉接受县级以上发改、教育、市场监管、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坚决纠正过度追求经济利益问题,杜绝无序收费。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8.18•【字号】湘价费[2006]122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二○○六年八月十八日湘价费[2006]122号)各高等院校:为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加强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6年秋季学期起试行,试行两年。
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反馈。
过去已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批。
附件: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推动高等学校教学改革,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与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并按学分制收费的本科、高职、高专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专业和学分为依据,以取得最低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将按学年计收学费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高校收费管理制度。
第五条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并按学分制收费的高校的学分制收费办法,应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标准制定。
学生按学分制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之和不得高于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
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类别及价格标准一览表
服务人员不得少于 4 服务人员不得少于 4 服务人员不得少于 4
人
人
人Leabharlann 每栋周围要栽有树木 每栋周围要栽有树木 每栋周围要栽有树木
花草,绿化美化面积 花草,绿化美化面积 花草,绿化美化面积
不低于总面积的 25% 不低于总面积的 20% 不低于总面积的 18%
1000-1200
800-900
不超过 700
附表: 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类别及价格标准一览表
项目及类别 1、生均使用面积 2、每间居住人数 3、公寓结构
4、家俱配备
5、配套设施
6、服务人员 7、周围环境 8、价格标准
(元/生.年)
一类
二类
三类
≥8 平方米
≥6 平方米
≥5 平方米
不超过 4 人
不超过 6 人
不超过 8 人
砖混结 构每 间宿 舍有 独立起 居学 习室 、阳 台、卫生间、盥洗室
每公寓区应配有开水
房、洗衣房、传达室, 房、洗衣房、传达室,
房、洗衣房、传达室,
每栋楼应配有学生公 每栋应配有公共活动
每栋应配有公共活动
共活动室,每间房应 间,每层楼应配有公
间,每层楼应配有公
配有公用电话、计算 用电话,计算机网络
用电话
机网络接口等
接口等
每栋公寓保安、保洁 每栋公寓保安、保洁 每栋公寓保安、保洁
砖混结构每 间宿舍有 独立起居学 习室、阳 台、卫生间、盥洗室
砖混结构每间宿舍有 独立起居学习室、阳 台,每层楼有卫生间、 盥洗室
每生应配有单人床、 每生应配有单人床、 每生应配有单人床、
写字桌、椅、书架、 写字桌、椅、书架、 写字桌、椅、书架、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10.25•【字号】湘价教[2013]121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价教〔2013〕121号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现将《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收费监督管理措施,增强收费政策透明度,切实治理乱收费,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计价格〔2002〕792号)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通过学校设立教育收费公示牌(栏、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政策、项目、标准、范围和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督促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保障学生及其家长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公办和民办的小学、普通初中、普通(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普通(职业)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学校和网络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收费公示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教育收费的公示内容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免费政策、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和住宿费以及坚持学生自愿选择和“非赢利”原则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等项目和标准。
同时,还包括价格违法、投诉举报电话、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和有关的奖、贷、助、补的政策,以及规定使用的收费票据、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等。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1.27•【字号】湘教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4〕6号)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现将《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2014年1月27日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教育部等十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2号)《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5〕431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食堂,是指具备卫生安全基础条件的学校为满足本校学生就餐需要,按要求准予开办的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学生食堂管理工作,切实承担起管理责任。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统筹指导工作,制定学生食堂管理制度和规范,并督促落实。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履行管理职责。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学生食堂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生食堂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争取政府加大投入,改善办伙条件,建立考核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监督,督促中小学校落实管理制度和规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中小学校,其他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前教育学校等参照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公益性原则。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1.27•【字号】湘价教[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教〔2011〕27号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各市州物价局、教育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公办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严禁将讲义、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纳入经费保障机制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一)服务性收费:1、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
学校具备学生配餐服务条件的,应采取预售饭(菜)票或餐卡的办法供应餐饮,同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具体价格。
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学校食堂不具备统一配餐条件,只提供自带饭菜加热服务的,每学期可向学生一次性收取饭菜加热服务费用不超过50元。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6.27•【字号】湘价教[2012]99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湘价教〔2012〕99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促进我省幼儿教育事业科学持续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幼儿及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规定,结合我省幼儿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反映。
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入托幼儿及其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和《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托儿所、班(托儿所、班是指0-3岁幼儿入托的机构,以下统称“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教育属非义务非学历教育,是社会公益事业。
幼儿园收费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要按照“按质定级、按级定价、分区域定价”及区别不同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的原则,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幼儿园收费项目全省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株洲市教育局关于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6号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株洲市教育局关于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6号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1.08.23•【字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株洲市教育局关于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6号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你院报来《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申请6号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
根据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17﹞915号)文件规定,对学院新校区6号学生公寓楼进行了现场勘察,符合学生公寓的基本条件,学生公寓内均配备了冷暖空调和热水供应。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学生公寓住宿费及空调使用维护费。
6号学生公寓楼,每间入住学生不超过6人,按二类核定,收费标准为1000元/生﹒年,另可收取空调使用维护费80元/生﹒年。
部分学生宿舍每间需住10人,按普通宿舍核定,收费标准为600元/生﹒年,另可收取空调使用维护费40元/生﹒年。
二、学生公寓内学生用水用电,应按国家规定每生每月免收5度电、3吨水的费用,超过部分的水电费,应按发改部门规定的生活用电、用水价格收取。
公寓宿舍内热水供应价格、中央空调流量费按与运营公司协议价格(热水供应价格按补充合同协议价格)计量收费,学校不得加价收取。
三、上述收费标准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四、接此批复后,要按照相应的学生公寓标准严格日常管理,不断完善实施设备,加强日常维护,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
按照要求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自觉接受发改、教育等部门的检查和学生、家长的监督。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株洲市教育局2021年8月23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九条学校不得强制学生入住公寓并收取费用。在安排学生入住公寓时应既便于管理,又尊重学生自愿的原则。学生公寓的床上用品、日用生活品可按学生自愿原则,由学校后勤部门或公寓产权单位组织采购,但不得强制销售。
第十条各级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公寓收费监督管理,督促学校或公寓产权单位严格执行经审批的公寓价格,建立健全收费和财务管理制度。学校或公寓产权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检查部门依法查处:
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价教〔2012〕112号
各市(州)物价局、教育局:
2003年,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下达《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03〕119号),对规范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和收费行为起到较好作用,社会各界反映良好。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加强学生公寓价格管理,维护和保障学生、学校、公寓投资及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在认真调查研究、反复征求各市州意见的基础上,对我省现行的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4、经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审定价格后,学校或学生公寓产权单位持价格、教育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学生公寓价格申报审批表,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学校须按规定对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和公寓管理制度进行公示,实行亮证收费,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
学校应在每学年结束前15天将学生公寓收入和支出情况在公寓区域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附件: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各类学校(不含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学前班,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公寓价格行为,促进学校学生公寓建设,维护和保障学生、学校、公寓投资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学生公寓区内的商场、文体场所等涉及学生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学生公寓产权者或经营、管理机构自行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食堂,按隶属关系由同级价格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具体价格,高中阶段学校学生食堂,按隶属关系由同级价格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保本微利”原则核定具体价格,大中专学校学生食堂的餐饮的毛利率最高不得超过25%。
二类:每间(套)不超过8人,大中专院校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中小学校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三类:每间(套)不超过8人,大中专院校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中小学校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
生均使用面积包括楼栋内公共使用面积(不含地下室)。
4、学生公寓配置和服务设施设备标准:
①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每间宿舍应配备起居学习区、阳台、卫生间、盥洗室;中小学校学生公寓每间宿舍应配备阳台、卫生间、盥洗室。
5、学校或学生公寓产权单位必须设立学生公寓管理机构,制定统一的公寓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卫生、保安服务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学生公寓的价格标准
一类:大中专院校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元,中小学校每生每期不超过600元;
二类:大中专院校每生每年不超过1000元,中小学校每生每期不超过500元;
三类:大中专院校每生每年不超过800元,中小学校每生每期不超过400元;
②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应为每位入住的学生配备单人床、写字桌、座椅、书架、衣物柜和公用电风扇等物品;中小学校学生公寓应为每位入住的学生配备单人床、衣物柜和公用电风扇等物品。
③学生公寓区应配有学生公共活动室、开水房、洗涤房和洗衣设施设备、传达室等。
中小学校学生公寓每层楼应配备饮用水设备并免费提供洁净饮用水。
第六条学校可在收取学杂费时一并收取或代收学生公寓住宿费,但必须按规定专门开具票据。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校外学生公寓,缴费方式由学校与投资方协商,从其协议。
第七条凡收取了公寓住宿费用的,不得再向学生收取物业管理等费用。公寓产权单位将物业委托其他单位的,其物业管理费标准应报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从收取的住宿费中列支,不得另外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条学生公寓价格的申报和审批
1、凡符合学生公寓管理基本条件的,学校或公寓产权者应按本办法附表三要求填写申报,中央、省属驻长学校(或公寓产权者)报送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其他学校(或公寓产权者)报所在市州物价局和教育局。
2、申报学校(或公寓产权者)在申报公寓价格时,应如实向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低于三类标准的,按普通宿舍收费,大中专院校每生每年不得超过600元,中小学校每生每期不得超过300元,各市(州)物价局在不突破此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审定归属管理学校的学生公寓具体价格标准。
按国家有关政策建设的特殊标准的硕士、博士生公寓,其价格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另行核定。
学生公寓内学生用水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每生每月免收5度电、3吨水的费用。超过部分的水电费,应按省物价局规定的生活用电、用水价格收费。
(1)公寓立项批文;
(2)工程设计图纸;
(3)工程质量验收和消防设施验收证明文件;
(4)土地、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相关材料;
(5)学生公寓建设成本资料表;
(6)学生公寓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
(7)学生公寓管理规章制度;
(8)非学校投资建设的公寓,还应提供与有关学校签订的书面协议。
3、大中专学校申报材料应于每年秋季开学前2个月递交;中小学校申报材料应于每年春、秋季开学前2个月递交。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受理价格申报后,于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核实相关资料和情况后,分类审定学生公寓价格。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学校及其他投资开发商经批准,在校内外建设的学生公寓价格行为。
第三条学生公寓的基本条件
1、必须符合住宿建设标准和施工要求,并经市级以上建筑质监部门、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2、男生、女生公寓应分别按栋(或楼层)设置。
3、入住人数及相应使用面积:
一类:每间(套)不超过4人,大中专院校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中小学校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大中专学校(或公寓产权单位)在寒暑假期间不得向已交公寓费用的学生另行收取住宿费用;中小学校学生公寓不得在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开放并收取费用。
第八条学生因故中途转学、退学的,应适当清退住宿费用。(大中专院校一个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生在校时间未满3个月的,应按7个月清退学生费用,超过3个月未满5个月的,按5个月清退费用,超过5个月的不清退费用;中小学校一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学生在校时间未满3个月的按月清退费用,超过3个月的不清退费用)。中小学校按规定需清退费用的,应在学生或学生家长提出退费要求后30天内结算费用。
1、不按规定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或不按时参加年度检审的。
2、未经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实地考察并审定标准,擅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决定公寓等次并向学生收取费用的;
3、不按规定进行公示,擅自提高公寓价格标准、设立收费项目、扩大范围收费的。
4、在寒暑假期间向已交公寓费用的学生另行收取住宿费的;
5、在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实地考察并审定标准后,弄虚作假,增设住宿床位或减少相关设施设备变相提供收费标准的;
6、强制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7、不按规定清退所收费用的;
8、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