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开展打击传销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开展打击传销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fbefac3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ca.png)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开展打击传销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0•【字号】•【施行日期】2017.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直销监管正文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开展打击传销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河西区开展打击传销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8月10日河西区开展打击传销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打击传销工作的会议精神和天津市委政法委开展打击取缔传销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 为持续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天津建设,按照今年河西区创建“无传销区”工作的总体安排,针对我市当前打击传销工作的严峻形势,紧密结合河西区打击传销工作实际,进一步强化防范意识、责任意识,不断推进理念、思路、方法、体制机制创新,以更高的标准、更实的作风狠抓各项任务落实,为加快美丽天津、平安天津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现制定河西区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打击传销专项行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打击传销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天津市开展创建“无传销区”工作和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具体安排,坚持贯彻市委政法委“彻底清除传销活动,打掉传销团伙,打不净,不罢手、不收兵”总体要求。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打击取缔隐藏较深,手段较新,影响较大的传销违法窝点,对传销违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压缩传销活动的生存空间,有效遏制传销违法活动在我区渗入,维护河西区良好形象连续四年争创天津市“无传销区”。
二、组织机构成立河西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
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推动。
组长:副区长孙占军副组长:市场监管局局长李国君公安河西分局副局长李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领导、推动全区打击传销的日常工作,对全区打击传销工作进度进行督察、督办、验收,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各尽其责,统一行动。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的通告-宜府发[2009]017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的通告-宜府发[2009]0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f88bc47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26.png)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的通告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的通告(宜府发[2009]0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传销活动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公安、房产管理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切实做好房屋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组织和参与传销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组织策划传销或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参加传销或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集会场所以及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对违法出租房屋给传销活动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违法犯罪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组织传销活动的人员必须立即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传销活动,主动脱离传销窝点。
传销专项行动方案
![传销专项行动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b89d83e0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e8.png)
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传销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传销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1. 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遏制传销活动蔓延势头。
2. 加大对传销参与人员的教育、转化和打击力度,提高人民群众防范传销意识。
3. 完善打击传销工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工作格局。
三、组织领导成立传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专项行动的开展。
组长:XXX(市政府分管领导)副组长:XXX(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人)成员: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四、工作措施(一)加强宣传教育1.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打击传销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提高全社会防范传销意识。
2. 开展“无传销社区”、“无传销村”创建活动,强化基层防范传销工作。
(二)强化执法打击1. 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打击传销信息共享、线索通报、联合执法等机制。
2. 严厉打击传销窝点,对涉嫌传销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 加强对传销参与人员的教育、转化和打击,对情节严重者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三)严格市场准入1. 加强对直销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直销和传销活动。
2. 严格审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加盟店等,防止传销活动借机蔓延。
(四)加强网络监管1. 加强对互联网、移动通讯等网络平台的监管,严厉打击网络传销活动。
2. 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网络社交平台等的管理,防止传销活动借助网络蔓延。
(五)完善工作机制1. 建立健全打击传销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2. 加强打击传销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
3. 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打击传销工作。
五、工作要求1.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2.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开展打击传销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开展打击传销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948fec3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b2.png)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开展打击传销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4•【字号】许政办[2007]63号•【施行日期】2007.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开展打击传销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07]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许昌市开展打击传销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十四日许昌市开展打击传销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严厉打击和取缔传销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全国、全省打击传销集中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全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集中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合作,严格执法,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通过开展集中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对传销重点地区的整治力度,摧毁传销网络,严惩传销头目,再次掀起打击传销活动新高潮,坚决防止传销活动的反弹,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重点整治工作的重点:(一)跨地域、涉及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危害严重的传销组织,以及传销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案件;(二)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限制人身自由的“拉人头”式传销;(三)阻碍、暴力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活动的行为;(四)使用非法拘禁手段胁迫他人参与传销的行为;(五)利用互联网传销和假借“直销”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六)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七)为传销活动提供房屋、仓储、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八)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诈骗的行为。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37ec81d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35.png)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5•【字号】钦政办[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07〕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钦州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三月五日钦州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根据全国、全区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在山东省济南市召开的贯彻落实《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动员会议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传销专项行动。
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逐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构建防、打、堵、截阵线,铲除传销者的居住、活动场所,提高人民群众对传销活动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形成群防群治氛围,达到标本兼治目的。
二、组织领导成立钦州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李杏副市长副组长:邬雷鸣市工商局局长周武市公安局副局长成员:叶爱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陈春棠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陈立军市工商局副局长何成忠市监察局副局长褚之宜市财政局副局长冯日军市教育局纪检组长滕林市民政局副局长王录新市广电局副局长黄齐东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宋庆生中国移动钦州分公司总经理蒲翼广西电信钦州市分公司总经理刘忠志中国联通钦州分公司总经理伍红钊灵山县副县长张红丹浦北县副县长米德松钦南区副区长林雪梅钦北区副区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陈立军同志兼任。
各县、区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工作重点(一)重点整治行为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8eff87d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8d.png)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7.09•【字号】苏工商公[2009]227号•【施行日期】2009.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苏工商公〔2009〕227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打击传销的重要批示精神,有效遏制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发展蔓延势头,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为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典活动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工商明电〔2009〕25号)的要求部署,省工商局、省公安厅决定,自2009年7月10日至10月20日在全省组织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积极查办传销违法犯罪案件,严惩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分子,坚决遏制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我省的发展蔓延势头;通过全省工商、公安机关联合执法行动,及时发现传销案件线索、取缔传销窝点、教育遣返传销人员,最大限度地排除各种不稳定因素;通过大力开展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省社会、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通过继续推进无传销社区(村)等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治理传销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措施(一)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传销违法犯罪线索进行全面排查摸底。
各地工商、公安机关要认真分析当前传销形势,迅速组织力量,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本地区的传销组织、窝点、人员、传销类型、活动区域等基本情况,切实提高百日联合执法行动的针对性、实效性。
工商、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信息化手段在打击传销工作中的应用,工商机关要充分运用12315投诉举报网络、日常监管巡查,汇总一批传销活动线索和人员,及时录入总局“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和省局“传销组织、人员数据库”,为全省、全国打击传销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奠定基础,也为公安机关甄别、严惩传销骨干分子提供准确有效的信息来源。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宣传工作力度的通知-闽工商竞争[2011]477号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宣传工作力度的通知-闽工商竞争[2011]477号](https://img.taocdn.com/s3/m/7255fe7c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cf.png)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宣传工作力度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宣传工作力度的通知(闽工商竞争〔2011〕477号)近年来,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在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露头就打,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有力地遏制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近期传销活动在部分省市出现反弹,局部地区情况比较严重。
我省部分地区今年下半年以来传销活动也有较为明显增多趋势。
针对当前传销形势,为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营造打击传销的良好舆论氛围,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宣传工作力度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现就近期打击传销宣传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和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近期,央视对广西来宾资本运作传销的连续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这说明传销在一些地区长期聚集、不断反复的情况,并没有得到根治,打击传销工作面临着严峻而复杂的形势,绝不能掉以轻心。
各级工商局必须在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大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打击与防控力度的同时,充分认识到抓好宣传教育是提高群众辨别能力、从源头上遏制传销的治本之策;是广泛动员群众、强化社会监督,推动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深入开展的有效方法;是震慑违法犯罪、遏制传销蔓延势头、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力武器。
各级工商局要根据年初省工商局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部署,制订进一步宣传的工作计划,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强化组织协调,推动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开展。
要通过宣传教育,使群众认识到传销,特别是网络传销的基本特征、表现形式及欺骗本质,提高群众自觉抵制和防范传销的能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展示工商机关打击传销工作成果,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参与传销活动的紧急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参与传销活动的紧急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4727f76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02.png)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参与传销活动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0•【字号】藏政办发[2009]94号•【施行日期】2009.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参与传销活动的紧急通知(藏政办发〔2009〕94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打击传销活动工作高度重视,有效防止了我区境内的非法传销活动。
但是,近期以来,我区部分农牧民群众参与传销活动的趋势有所蔓延,为了建立、完善以防为主、防打结合的禁止参与传销活动工作体系,严厉打击传销行为,有效防止我区群众参与传销,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区社会局势的稳定,现就禁止参与传销活动的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传销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传销不仅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对社会诚信和伦理道德体系也造成巨大的破坏,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威胁着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我区群众参与传销的情况时有发生并呈发展蔓延之势。
2007年3月至2008年7月,在安徽阜阳发生的“天狮”非法传销活动,我区就有约700人左右参与,主要是农牧民和社区群众,涉及除阿里以外的其他地(市),其中拉萨市林周县及昌都地区人员较多,仅林周县约有200余人。
今年6月,在西安被打掉的“天狮”非法传销组织中,又有我区农牧民,初步了解人数最少也有数百人,涉及到昌都、拉萨、那曲、山南等地(市)。
9月中旬,在广西来宾市发生的非法传销活动中也发现了有我区部分农牧民参与,涉及到昌都、那曲两地。
我区部分群众参与传销的问题已成为威胁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必须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打击传销和禁止参与传销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打击传销、禁止参与传销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牢固树立除恶务尽和长期作战的思想,克服畏难和松懈情绪,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a45ad7d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6d.png)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闽政办[2006]214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6]21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九月三十日福建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精神,进一步防范和打击传销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稳定,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营造良好环境,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与工作目标(一)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二)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
(三)以福州、厦门、泉州、莆田等4个市为重点地区,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
(四)通过专项行动,使重点地区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反复势头基本得到遏制;其他地区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基本杜绝;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被骗往异地参与传销的人员明显减少;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二、主要任务与工作措施(一)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以及通过互联网传销、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等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案件,严惩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工作的通知-忻政办发[2008]111号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工作的通知-忻政办发[2008]1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c3b1c2f6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2b.png)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工作的通知正文:----------------------------------------------------------------------------------------------------------------------------------------------------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工作的通知(忻政办发〔2008〕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大我市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根据《山西省打击传销工作领导组第一次会议纪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纪要[2007]46次)精神,结合我市打击传销活动的形势和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对忻州市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为进一步加大对忻州市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现对忻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07]91号)中成立的领导组进行调整充实,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杨绪全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常务副组长:王学英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乔晋田市政府副秘书长郭齐鸣市公安局局长秦晓峰市工商局局长成员:李海亮市委宣传部副处报告员王东全市综治办副主任魏广才市财政局副局长、收费管理局局长张命槐市公安局副局长栗玄政市商务局副局长曹晋荣市教育局副局长李忻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成轩市劳动保障局纪检组长谷彪市国税局副局长班春生市地税局总经济师裴昀惠市工商局副局长杜光明人行忻州中心支行副行长韩泰山网通忻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周碧波移动忻州分公司副总经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科。
二、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落实省政府会议纪要精神,进一步明确各相关单位的职责是: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a815201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24.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27•【字号】桂政办发[2001]192号•【施行日期】2001.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92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2001年11月1日全国严厉打击传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强化税收征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下同)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打击重点指导思想: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违法活动,摧毁传销网络,严惩传销头目,揭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本质及其危害,遏制传销和变相传销发展蔓延的势头。
打击重点:依法坚决取缔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严厉打击跨地域特别是跨省区从事传销和变想传销活动猖獗的非法组织和个人;全面清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发布后转型改制的企业,对违反规定重操旧业的,要从严查处;规范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营销活动,清理转型企业雇佣推销员证书。
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南宁市、桂林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
二、主要工作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李岚清副总理在全国严厉打击传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强化税收征管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积极组织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主要工作措施如下:(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打击传销集中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打击传销集中行动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cf14415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6f.png)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打击传销集中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6.13•【文号】工商直字[2007]125号•【施行日期】2007.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打击传销集中行动的通知(工商直字[2007]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当前传销活动出现的此消彼长,并向西部、学校、农村蔓延的新情况,为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进一步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为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和谐的社会环境和治安环境,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决定组织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自2007年7月16日至8月 15日,用一个月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开展打击传销集中行动。
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一、行动重点(一)坚决取缔各种传销活动,扭转传销活动此起彼伏、屡禁不止的局面。
重点查处跨地域、涉及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危害严重的传销组织,以及传销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案件;严厉惩处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限制人身自由的“拉人头”式传销;严厉打击阻碍、暴力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活动的行为。
(二)传销活动相对集中的地区要加大清理整治力度,做好对受骗参与传销人员的教育遣返工作。
传销人员流出相对集中的地区要严防传销活动渗入蔓延,防止人员被骗往异地从事传销活动。
(三)集中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剖析传销的特点和表现,揭露传销的手段和社会危害性,要大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组织传销是违法的,参与传销以及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也是违法的。
要以典型案例和事实进行警示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尤其是在校学生、农民、少数民族群众防范传销、抵制传销的认识和能力。
二、行动安排(一)部署排查阶段。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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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13•【字号】•【施行日期】2004.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梧州市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梧州市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85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维护我市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从7月1日至10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揭批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本质及其危害,提高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严重危害性的认识,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履行职能,加强配合,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巩固打击成果,维护我市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内容(一)严厉打击以“加盟连锁”、“网络销售”、“市场营销”等名义从事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
(二)依法查处转型企业违规培训和传销活动。
(三)查处变相传销活动大要案,重点打击以“拉人头”为主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欺诈活动。
(四)严厉查处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
(五)取缔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防止大规模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发生和蔓延。
三、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区域和对象(一)重点区域:1.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集中居住较多的地方。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5643c91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c7.png)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3.03•【字号】东府办[2004]22号•【施行日期】2004.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4]22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东莞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四年三月三日东莞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03年4月7日,省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组织领导下,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取得一定成效。
但是,传销活动在我市部分地方仍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我市的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坚决、彻底、果断有力地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
一、行动时间从2004年2月23日至5月23日止,为期3个月,分三个阶段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
第一阶段(2月23日-5月7日)为全面整顿阶段,各镇区自行组织清查行动;第二阶段(5月8日-5月15日)为督查阶段,市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对各地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迎接省督查组的督查;第三阶段(5月16日―5月23日)为总结阶段,各镇区打传办将专项行动情况以书面形式总结并上报市打传办。
3月16日为全市统一行动时间。
二、工作重点重点打击“拉人头”为主的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防止大规模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反弹;惩处一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和幕后指挥者,集中力量查处社会影响大、涉案地区广、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破坏经济秩序的大案要案;从重从快打击渗入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带有黑社会背景组织,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及刑事违法;坚决取缔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企业,严厉打击境外传销企业入境来我市组建网络、发展人员、开展传销的活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工商竞争字〔2016〕115号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工商竞争字〔2016〕1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c0c1f4ef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17.png)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正文:----------------------------------------------------------------------------------------------------------------------------------------------------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工商竞争字〔2016〕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加强部门联动,解决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打击查处网络传销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网络传销执法办案工作水平,依法惩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现就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近年来,网络传销违法活动日益突出,特别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网络购物、跨境电商等网络概念和营销方式的发展,打着所谓“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爱心互助”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屡见不鲜。
网络传销活动因其主体和标的虚拟性、行为跨地域性等特点,与传统传销相比更加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网络传销案件往往具有蔓延速度快、涉及人员多、波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等特点,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目前,打击传销工作已作为一项独立测评内容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网络传销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和加强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打击网络传销工作充分的经费投入和人力物力保障,解决打击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今年,工商总局将打击网络传销纳入“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各地打击网络传销工作成效将在2016年打击传销综治考评中有所体现。
西安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西安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f9bfc35d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8d52d7c.png)
西安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的近年来,西安地区传销活动呈现明显增长趋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感。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和地方党委关于打击传销活动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打击传销工作,确保社会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1. 警方:负责侦破传销案件,并配合其他部门进行人员拘留和刑事追诉。
2. 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负责传销组织及其成员的相关登记、注销、封停等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涉传销产品销售的监管和整治。
3. 媒体部门:加大对传销活动的宣传力度,增强公众对传销的认识和警惕。
4. 教育部门:加强对学生、家长和教职员工的传销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范意识。
5. 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协助执法部门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帮助建立传销黑名单,并加强对辖区传销活动的巡查。
6. 法院、检察院:加强对传销案件的审理和检察监督,严厉打击传销活动。
三、打击传销措施1. 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传销组织和骨干成员,削弱其组织结构和经济基础。
2. 完善联合打击机制,加强警方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作,形成打击合力。
3. 加强传销活动的线索收集和情报研判,对重点传销组织和人员进行精确打击。
4. 严厉打击涉嫌传销的广告宣传和网络渠道,加大对传销产品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5. 开展专项培训,提高执法机构及社会公众对传销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6. 加强对涉传销人员的救助与关怀工作, 给予及时帮助和援助。
四、宣传教育与舆论引导1. 加大对传销危害的宣传力度,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提升公众对传销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2. 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曝光典型传销案例,引导社会舆论对传销的谴责和抵制。
3. 利用学校教育平台,在校园内开展对传销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
4. 加强与社区、基层组织的合作,设立传销举报电话和投诉箱,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打击传销行动。
五、组织与实施1. 设立西安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打击传销的总体计划。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322e3b53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1e.png)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国务院决定禁止传销经营活动。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
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由于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目前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参与经商,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
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
此前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应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认真做好传销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自行清理债权债务,转变为其他经营方式,至迟应于1998年10月31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传销经营活动的,要立即取缔,并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禁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经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严肃处理:(一)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的;(二)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的;(三)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四)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五)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11e5c35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14.png)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16•【字号】永川府办发〔2016〕38号•【施行日期】2016.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6〕3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永川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16日永川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近年来,随着社会信息化步伐加快,以电信网络诈骗、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为代表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逐渐成为严重影响社会大局稳定、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深化平安建设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会议、全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等会议精神,始终保持对我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严打严查高压态势,切实维护社会大局持续平稳,按照全市统一安排部署,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目标任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齐抓共管、落实责任”工作方针,实现打击处理新型违法犯罪嫌疑人数、破案数明显上升,发案数、人民群众损失明显下降的“两升两降”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遏制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发展蔓延势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此次专项行动由区政府副区长简小雨牵头,区政府新闻办、区公安局、区网信办、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文化委、区工商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人行永川支行、永川银监分局、中国电信永川分公司、中国移动永川分公司、中国联通永川分公司等单位协同配合,并在区公安局刑警支队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统筹协调、指导督办、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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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7•【字号】渝办发[2006]264号•【施行日期】2006.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通知(渝办发[2006]26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6]60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打击传销工作,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2007年8月,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打击传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传销是目前我国经济领域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危害社会的“毒瘤”。
近一段时期,我市的传销活动有所抬头、有所反弹。
一些地区的求业人员和农民被诱骗到广东、广西、河南、山东等地参与传销,一些在外地被打散的传销组织,转移到我市部分地区,继续开展传销活动,并呈现出驱而不散、遣而不返的状况。
这不仅扰乱了我市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引发了不少社会治安问题,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我市平安建设工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打击传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将打击传销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工作来抓,充分认识打击传销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采取有效措施,坚持不懈地开展打击传销工作。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各类传销活动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要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严厉打击“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等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严厉打击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人员住宿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条件的违法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afe7519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f5.png)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1.06.27•【文号】工商直字[2011]138号•【施行日期】2011.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直字〔2011〕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网宣(网管)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近年来,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
为遏制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蔓延的势头,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建党90周年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至12月,在全国组织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围绕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传销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工商、公安机关打击传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有关要求,以“净化网络、打击头目、摧毁组织、教育群众”为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工商、公安、通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人民银行和银监等部门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行动目标查处侦破一批网络传销违法犯罪大要案件,严惩网络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净化网络环境,提高群众抵制和防范传销能力,遏制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发展蔓延的势头,建立打击和防范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长效机制。
三、工作步骤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一)动员部署阶段(从即日起至7月中旬),各地对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成立协调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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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商直字[201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网宣(网管)办、人民银行、银监局:
近年来,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
为遏制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蔓延的势头,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建党90周年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至12月,在全国组织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围绕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传销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工商、公安机关打击传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有关要求,以“净化网络、打击头目、摧毁组织、教育群众”为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工商、公安、通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人民银行和银监等部门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行动目标
查处侦破一批网络传销违法犯罪大要案件,严惩网络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净化网络环境,提高群众抵制和防范传销能力,遏制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发展蔓延的势头,建立打击和防范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长效机制。
三、工作步骤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从即日起至7月中旬),各地对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成立协调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
全面开展调查摸底,掌握本地网络传销违法犯罪的态势,查明打击对象的底数等情况。
(二)集中打击阶段(7月下旬-11月),采取集中行动和专案经营相结合的方式,查处一批大要案件,清理一批窝点,摧毁一批传销组织网络,广泛开展宣传工作。
(三)总结阶段(12月),认真总结专项行动情况,包括案件查办情况、典型案例、工作经验等。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开展调查摸底,积极发现和确定线索。
各级工商、公安、通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摸底,通过群众举报、网上巡查、可疑资金交易分析等方式,发现和
确定涉嫌从事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网页,获取涉及的单位、人员、银行账户、活动范围、活动地点、服务器及网站所在地及在本地区活动情况等信息。
(二)加大查处力度,实现精确打击。
行动中要将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作为核心打击目标。
对涉嫌从事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网页,要积极开展线索经营,综合运用网络侦查、可疑资金交易分析等手段,深挖扩线,追根溯源,全力查明组织者和领导者,集中力量予以打击,彻底摧毁传销组织。
要充分运用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措施,依法严惩组织者、领导者。
(三)适时采取措施,净化网络空间。
对涉嫌从事传销活动的网站、网页,由工商机关、通信管理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散播传销内容和信息的网页,要依法查处;对传播传销内容和信息或公开销售传销制度定制版本及网络传销平台源代码的网站,要在深挖线索、确定嫌疑对象、获取证据后及时查处;对涉嫌从事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要根据案件调查进展情况适时予以查处。
(四)加大宣传力度,教育群众自觉抵制和防范。
积极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宣传教育,适时报道专项行动成果和典型案例,营造打击声势。
充分宣传网络传销的危害、特点和手法,揭露其本质,提高群众自觉抵制和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
(五)做好风险评估,确保社会稳定。
加强情况沟通,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切实加强苗头性、倾向性情报信息的搜集研判,开展打击、取缔传销网站行动前要充分考虑可能会产生的影响,做好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切实把不稳定因素控制在萌芽状态,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坚决果断、依法妥善处置在当地。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要充分认识当前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危害和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紧紧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重要指示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和部署上来,下大力气抓紧抓好,切实抓出成效。
打击网络传销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将作为2011年打击传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的重要内容。
(二)明确分工,形成合力。
各级工商、公安、通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人民银行和银监等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治合力。
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工商、公安机关负责监控发现传销网站和服务器,获取线索和信息,依法做好网上取证、立案查处等工作;通信管理部门要根据工商、公安机关对传销网站的认定、处罚意见,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等对相关违法违规传销网站进行处理;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论坛、博客、微博客、社交网站等的监管,做好对传销网站、网页内容的查处工作,根据工商、公安机关的认定和处置意见对传销网站依法进行处理;人民银行要协调有关商业银行依法做好对涉嫌传销的银行账户的查询或资金冻结等工作;银监部门对发现有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查处。
(三)强化责任,协同作战。
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地域广,各涉案地工商、公安机关均负有重要责任,对所发现的线索均要主动出击,深挖源头,延伸打击。
其中,公司、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组织者、领导者违法犯罪地和居住地,涉案资金主要流出地及流入地,违法犯罪活动人员集中地的工商、公安机关要积极履行打击及协助责任。
工作中,各地工商、公安机关要注重加强部门内和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妥善解决跨区域管辖及协作问题,形成协同作战的良好局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涉及人数众多、跨地区的网
络传销案件要加强督导,组织涉案地工商、公安机关做好查处工作。
对涉及多个省份的特别重大案件,由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指导协调涉案地工商、公安机关联合查办。
(四)加强督导,狠抓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检查督导,狠抓责任落实,切实组织好此次专项行动,研究制定打击网络传销的长效机制。
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将视情况分别或共同派出检查组,对各地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各地要及时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事例,认真总结工作经验。
对在专项行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专项行动开始后,遇有重大、突发情况要随时上报,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要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分别上报主管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