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山西省级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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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20年度省级数字经济发展
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为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申报指南。
本指南所指数字经济相关领域为:《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所明确的“网、智、数、器、芯”五大领域。
本指南所指大数据相关领域为:大数据采集、分析挖掘、可视化、应用综合解决、数据加工处理、数字内容处理等大数据服务;软件开发以及信息安全、平台运营、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通用计算等服务和产品;大数据相关的数据中心、呼叫中心、云计算、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国际通信专用通道以及卫星导航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一、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一)数字基础设施电价支持
对大型及特大型数据中心以及5G基站给予电费补贴。补贴标准见《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第1条和《山西省加快5G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第3条。
1.申报范围和条件
(1)数字基础设施电价支持分为两类:
——数据中心电价支持。单一数据中心设计规模或数据中心型大数据产业基地内数据中心总体设计规模达到3000个标准机架及以上(此处标准机架为换算单位,以功率2.5千瓦为一个标准机架),基础设施全部或部分建设完成,并进入投产运营阶段,经营性数据中心需具备IDC经营资质;
——5G基站电价支持。基础电信企业运营维护的5G基站项目。
(2)项目已参加全省电力直接交易。
(3)申报2019年度电费补贴。
2.提交资料
(1)数据中心:需提交设计文件,同时,经营性数据中心需提供IDC经营许可资质凭证,自用性数据中心需在承诺责任书中予以说明;
5G基站:需提交立项批复文件(包含5G相关的无线网、核心网、传输网、动力配套等项目),5G通信机房相关设备的开通测试报告(包含地市、区县、机房归属单位、机房名称、电表户号、设备名称或网元名称、开通时间等信息)。
(2)项目2019年电力直接交易合同。
(3)项目2019年电费支出清单及财务凭证。
(二)数字基础设施示范项目补助
对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示范建设项目、工业互联网项目给予补助。补助标准见《若干政策》第2条、第3条。
1.申报范围和条件
(1)基础电信企业及铁塔公司建设的5G、IPv6、物联网、三网融合等领域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项目;企业内网、工业互联网平台、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等工业互联网项目。
其中,工业互联网项目鼓励由工业企业、工业互联网服务商、高校和科研机构、信息通信企业等组成的联合体联合申报。联合体成员不少于三个,须共同签订联合协议,明确组织方式和运营机制、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具体权责、长期发展计划、经费分配及本项目任务分工等;制定联合体工作方案,细化明确联合体的组织管理、项目具体实施方案、过程控制及可持续运行的合作机制。联合体牵头单位作为项目申报单位。
(2)申报单位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项目实施、可持续发展能力。
(3)项目已按照国家和省关于项目投资的相关要求办理备案(核准)手续,备案(核准)日期不早于2017年。
(4)项目在网络互联、数据互通、IPv6部署、应用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5)联合体申报项目应为已开工在建项目,且项目投资额完成30%以上,并承诺于2021年10月底前向业务主管部
门提交验收申请;其他单位项目应当全部或部分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项目投资完成80%以上。
2.提交资料
(1)项目备案(核准)文件。
(2)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项目的在建证明材料(包括本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相关的采购合同/协议等)。
(3)项目相关成效或业绩性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相关的专利/著作权证书、资质证书、认证证书、获奖证书、人员资质证明、企业所获各级政府奖励,现场和装备照片、软件或系统界面截图、数据应用记录及数据应用分析报告,以及申请报告中涉及的其他基础条件证明材料。
(4)项目投资明细和印证材料(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大额合同、发票等)。
(5)联合体牵头单位还需提供联合协议和联合体工作方案。
二、推进经济社会智能化转型
(三)国家级试点示范及优秀案例奖励
对获得数字经济相关领域国家级试点示范、优秀案例等荣誉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见《若干政策》第4条。
1.申报范围和条件
2018年度以来,获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创新重点任务揭榜单
位”、“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软件工程化能力试点示范项目”、“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物联网集成创新与融合应用项目”、“大数据优秀产品和应用解决方案”的企业以及数字经济领域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2.提交资料
获得相关荣誉的证明材料。
(四)数字经济融合应用示范项目奖励
对农业、工业、服务业等领域数字经济融合应用示范项目给予奖励。奖励标准见《若干政策》第5条。
1.申报范围和条件
(1)工业、农业、服务业等领域实体单位,基于自身经营业务需求,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施的数字化转型项目。
(2)申报单位是所在行业的重点单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
(3)项目已经办理备案(核准)手续,备案(核准)日期不早于2017年。
(4)项目已全部或部分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项目投资完成80%以上。
(5)项目数字化融合应用水平优、转型升级效果好,具备示范引领作用和行业推广价值。
2.提交资料
(1)项目备案(核准)文件。
(2)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运行情况报告或项目的在建证明材料(包括本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相关的采购合同/协议等)。
(3)项目相关的专利/著作权证书、获奖证书、合作协议及申请报告中涉及到的其他证明材料。
(4)项目在开展数字化融合应用、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取得突破性业绩的证明材料。
(5)项目投资明细和印证材料(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大额合同、发票等)。
(五)智能制造项目奖补
对智能制造相关项目进行奖励或补助。支持标准见《若干政策》第6条。
1.申报范围和条件
(1)智能制造项目分为两类:
——智能制造标杆、示范企业奖励:2018年度以来,被认定为国家智能制造标杆、省级智能制造标杆、省级智能制造示范的企业;
——智能制造诊断评估补助:2018年度以来,由中国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