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修正)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全文)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全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六条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86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后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6月8日修改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2016年2月16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
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统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防治水管理机构;(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五)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实施,保障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申请和核发程序
1. 申请资格
具备煤矿企业资质,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拥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2. 材料准备
(1)申请表;
(2)煤矿企业资质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3)设备设施检测报告。
3. 申请流程
(1)煤矿企业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
(3)评估合格后,相关部门核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许可证管理
1. 定期审核
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年度审核,审核合格后需要进行重新核发。
2. 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对已核发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可以采取警告、限期整改、暂停生产等措施。
四、安全生产措施
1. 人员培训
煤矿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设备设施检测
煤矿企业应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3. 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和监管。
五、处罚措施
对于未按要求申请、核发、不按规定监督检查和整改的煤矿企业,可以采取罚款、吊销许可证、刑事追究等措施进行处罚。
六、附则
1. 本办法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版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矿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适用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矿业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颁发,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好相关手续。
第五条煤矿企业申请、审核、颁发、管理、监督、检查、违法行为处理、奖惩等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申请和颁发第六条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的场地和条件;(二)设备、设施和生产经营管理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的;(三)煤矿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四)其他需要的条件。
第七条煤矿企业申请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省级煤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第八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等具体程序,由国务院煤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进行管理,保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真实有效。
第十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内容包括煤矿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号码、有效期限等。
……(省略部分内容)第十五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1996年1月1日发布实施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煤矿安监[1995]101号)同时废止。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省级煤炭主管部门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机构。
其职责包括:(一)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变更、延续、换证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检查煤矿企业是否依法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对煤矿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煤矿企业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处罚;(四)收集、整理和报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情况;(五)开展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81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煤矿安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煤矿安全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煤矿安全方面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规章予以修改:一、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行政,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煤矿安全监察员实行分级管理。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煤矿安全监察员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考核,并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
”(四)将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参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五)将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发现事故隐患或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或报告的。
”二、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三条中的“办事处”修改为“分局”。
(二)将第五条中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件”修改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件”。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煤矿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017年安全工程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XXX令第86号)

2017年安全工程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XXX令第86号)修订后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2日通过XXX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于2016年4月1日开始实施。
该实施办法旨在规范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对于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将另行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
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一矿(井、露天坑)一证”的原则。
对于实行多级管理的煤矿企业,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XXX和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其中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由XXX负责。
对于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等。
四)矿井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经定期检测、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五)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道、进风巷道、主要通风井、采区回风巷道等重点部位安装瓦斯、煤尘、温度、湿度等监测设备,并实现实时监测和报警;六)矿井有完善的火灾预防、控制和灭火设施,并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人员;七)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道、进风巷道等重点部位实行监控录像,并保存至少3个月;八)矿井有完善的水文地质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九)矿井实行全员动态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制度。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是指为了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水平,保护矿工安全、促进煤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的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的办法。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种类及申领条件1.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种类根据煤矿企业的生产规模和安全生产情况,分为A、B、C、D四类。
(1)A 类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煤矿企业生产规模较大、安全管理较为规范的企业;(2)B 类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煤矿企业生产规模较中等、安全管理较为良好的企业;(3)C 类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煤矿企业生产规模较小、安全管理有待改进的企业;(4)D 类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煤矿企业生产规模较小、安全管理存在较大问题的企业。
2. 申领条件(1)具有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2)具备相应的煤矿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机构;(3)煤矿企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率达到一定要求;(4)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安全技术措施符合安全生产标准;(5)煤矿企业已经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程序1. 申请阶段煤矿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2. 审查评审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估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
3. 现场检查阶段组织现场检查,对煤矿企业的生产设备、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4. 许可证发放阶段根据煤矿企业的评估结果和检查意见,决定是否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告知煤矿企业。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要求1. 定期复审对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定期复审,以确保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持续符合要求。
2. 事故调查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煤矿企业,进行事件调查,评估事故原因,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追责。
3. 外部监督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外部监督机制,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安监总局第86号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后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6月8日修改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杨焕宁2016年2月16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
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统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防治水管理机构;(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五)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41号令)201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根据2015年7月1日施行的安监总局79号令已做修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按照国家、地方矿山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二、申请资格1. 符合国家和地方煤矿生产条件;2. 取得国家或地方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3. 具有相应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 具有相关的技术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
三、申请程序1. 准备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技术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等相关资料;2. 向国家或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3. 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4.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5. 评定合格后颁发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许可证的管理1. 受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许可证的有关规定;2.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必须重新办理;3. 对许可证的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对许可证进行监管,一旦发现严重违规行为,将予以吊销许可证。
五、监督管理1.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性监督;2. 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处罚措施对于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规行为的企业,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暂停生产、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等严厉处罚措施。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由主管部门负责修订并重新发布。
以上就是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广大矿山企业能够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矿山企业是我国重要的经济行业之一,而安全生产一直是矿山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为了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出台是十分必要的。
本办法的发布旨在规范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山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有助于提高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具有针对性和实施性,不仅要求企业在申请许可证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同时对于许可证管理、监督管理、处罚措施等方面也有详细规定,为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依据。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范本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第三条煤矿企业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开展煤矿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被责令停产停业。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变更、注销等管理程序及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第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如未变更或延期的,将自动失效。
煤矿企业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变更或延期。
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保管、复印等事项,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煤矿企业不得私自变更、出租、出借或转让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旦发现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理和处罚。
第九条煤矿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证明材料和信息。
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将面临撤销许可证、停产停业的处理。
第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变更、注销等收费标准和程序,将根据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在取得矿山开采权后,应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和信息:(一)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信息;(二)煤矿企业的组织机构、人员结构及管理体系;(三)煤矿企业的矿山开采权证明文件;(四)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和标准化管理文件;(五)人员培训和安全教育的记录和证明文件;(六)煤矿企业的安全设施和装备的检测报告和证明文件;(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应按照以下程序:(一)申请材料的审核,对齐备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求企业补充完善;(二)现场检查评估,对满足要求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包括对企业的生产设施、管理制度、人员素质等方面进行检查;(三)审核意见的形成,根据审核与评估结果,形成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意见;(四)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文号】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矿安全局令第8号【发布日期】2004-05-17【生效日期】2004-05-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4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直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统称省级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正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5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监安监局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六条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国家安监总局第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后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6月8日修改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杨焕宁2016年2月16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
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统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防治水管理机构;(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五)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一、总则。
为了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申请条件。
1. 煤矿企业应当具有煤矿生产许可证,并且生产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2.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且具有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3. 煤矿企业应当具备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并且进行定期演练;4. 煤矿企业应当具备安全生产记录完整、真实的相关资料。
三、申请流程。
1. 煤矿企业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质证明、安全生产记录等;2. 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确保企业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条件;3. 审核通过的煤矿企业将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可以正常开展煤矿生产活动;4. 监管部门将对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企业持续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许可证有效期。
煤矿企业获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应当向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五、监管和处罚。
1. 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煤矿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2. 对于存在严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煤矿企业,监管部门有权暂停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结语。
通过严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可以有效提高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煤矿行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各煤矿企业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共同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总局第89号令进行修订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一证。
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统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防治水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公司的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
其中,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是指国家相关机构针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依法对其进行审核、评定、颁发许可证的管理办法。
其主要目的在于规范煤矿企业的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降低事故发生率。
该办法明确了颁发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煤矿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其次,企业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评定,证明其生产设施和管理体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一旦符合条件,即可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和管理要求。
一旦获得许可证,企业需要严格遵守许可证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定期接受监督检查和评估。
总的来说,《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出台,为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了一套科学的管理办法和制度,有利于提高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也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的要求。
希望企业能够严格落实该办法,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做出应有的贡献。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定证件,是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确保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一)煤矿企业必须在取得煤矿生产许可证的基础上,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和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填写申请表,附上相关材料,向当地安监部门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当地安监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有权派人到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备设施等进行审查。
如果符合要求,当地安监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内容和有效期限(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证书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等基本信息。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有效期满前3个月,煤矿企业必须向当地安监部门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审核和核准。
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一)煤矿企业在获得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煤矿的安全运营。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张贴在煤矿企业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以便监督检查部门进行核对。
(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煤矿组织转让、合并、分立、改制或者歇业、关闭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和撤销(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变更的,煤矿企业必须在变更发生30日内向当地安监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煤矿企业发生重大事故、连续违法违规等严重安全责任事故的,当地安监部门有权撤销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和处罚(一)当地安监部门有权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有权暂扣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是煤矿企业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的准入许可证书,是煤矿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
第三条许可证由煤矿企业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颁发和管理。
第四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的原则是科学、公正、公平、便利和高效。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申请和领取。
第六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续签,否则将失去许可证的效力。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保障职工的安全生产权益。
第二章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第八条煤矿企业在取得煤矿生产许可证之后,应当向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煤矿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供以下材料:企业法人或经营者的身份证明文件;煤矿企业的工商注册证;煤矿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简介;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核,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支付一定的费用,费用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审核通过后,向煤矿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进行公示。
第三章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及时更新并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企业信息。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煤矿企业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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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修正)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
【失效依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6修订)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6.08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04年5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监安监局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8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
则。
第四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六条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应当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机构、防治水机构。
第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煤矿应当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
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的所属煤矿(井工矿或井、露天矿)除应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二)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三)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五)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六)井工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2.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3.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
4.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
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6.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有探放水设备;
7.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有备用电源且其容量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8.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专用人车装设防跑车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9.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
10.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11.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12.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
13.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七)露天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设置人行通路或梯子,并按有关规定在梯子两侧设置安全护栏;
2.按规定设置栅栏、安全挡墙、警示标志;
3.实行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符合有关规定,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4.电气设备有过流、过压、漏电、接地等保护装置;
5.爆炸材料的管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6.有工程、水文地质勘查、测绘工作和边坡稳定性评价资料并制定边坡稳定措施;
7.有防排水设施和措施;
8.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火措施符合有关规定,开采有自燃倾向的煤层有防灭火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