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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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的管理,确保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适用于我企业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结案的管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企业所属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班组的调查结案工作。

第三条定义1.水上交通事故:指发生在水上的各类船舶、人员、设备之间的碰撞、侧翻、覆没、逆流等不期望的事件。

2.调查结案:指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做出结案处理的过程。

第二章调查结案管理第四条调查组组建1.公司每月组建一支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组,由专业人员构成,包含船舶安全专家、法律顾问、技术人员等。

2.调查组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通过公司组织的培训合格。

3.调查组由调查组长统一指挥,保证调查工作的有效性和高效性。

第五条调查程序1.接到事故通报后,调查组应及时到达现场打开调查工作。

2.调查组应全面搜集事故相关证据,包含现场照片、证言记录、事故报告、船舶相关资料等。

3.调查组应准确复原事故经过,并进行技术分析和模拟推演。

4.调查组应就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判定责任归属,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5.调查组应准确、认真记录调查过程和结果,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第六条结案标准1.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必需经过严密、科学、公正的程序。

2.调查组需充分搜集和分析事故的证据和数据,确保调查过程准确无误。

3.结案时需进行综合评估,包含事故的损失程度、涉及的人员伤亡情况、可能的法律责任等因素。

4.结案时需依据调查结果给出明确的处理看法,并提出相应的防备措施,防止仿佛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七条工作量考核1.调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工作。

2.考核标准重要包含调查进度、调查质量和结案报告的及时性等。

第八条调查质量考核1.调查组的调查结论需经过严格的论证和审查。

2.职能部门会对调查结论进行专业评估,以确保调查质量。

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制度

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制度

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制度1目的为了及时报告和处理船舶水上交通事故,依照国家和海事监督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理。

3引用文件3.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3.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3.3《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4管理内容4.1 职责4.1.1船舶的船长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报告,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配合事故的调查和实施整改措施。

4.1.2船舶公司负责编制《事故报告书》,组织整改措施的制订和落实。

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上报,协助海事部门对事故的调查、鉴定、处理,监督整改措施的实施,建立事故档案。

4.1.3船舶租赁基层单位参加水上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积极配合海事主管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结案。

4.1.4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4.2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理要求:4.2.1本规定所指船舶水上交通事故遵从交通部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规则》的定义范围,即: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火灾、风灾、自沉以及其他不能归入前八类的水上交通事故。

4.2.2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等级按照交通部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规定的《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表》(见附表)。

4.2.3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危及人员、船舶安全时,应紧急向搜救中心等有关部门报告,内容应简明扼要:(1)船舶名称、呼号、国籍、船长、所属单位;(2)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船位、海况以及损失损害程度;(3)救助要求等。

4.2.4发生船舶交通事故后,船舶船长(负责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向搜救中心报告后,必须立即向船舶公司报告,同时向就近的海事部门报告,如就近无海事部门,应当向当地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4.2.5船舶公司负责人接到船舶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以电话、传真方式报告工程管理部和安全管理部,并及时向企业负责人和海事主管部门报告。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工作,维护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程序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事故现场勘查、调查资料收集、调查分析、调查结论、报批和公示等程序进行。

(一)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现场勘查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保存有关事故的物证、证人证言和痕迹等相关信息。

(二)调查资料收集调查人员应当根据现场勘查情况,收集与事故相关的证据材料和有关资料,包括事故发生前的交通管制、航行指引等,事故发生时和事故后的通讯记录、监控录像等,以及与事故有关联的执法人员出动记录、救援组织情况等。

(三)调查分析根据收集的资料,调查人员进行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责任方,并综合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反复模拟和验证,确保调查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调查结论根据调查分析结果,形成调查结论,并按照事故责任方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报请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五)报批和公示调查结论应当报请事故责任方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进行公示,以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实施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由事故责任方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调查组组织实施,调查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应当遵守调查组织程序和规定。

调查组应当严格按照调查程序进行调查,并限期完成调查工作。

调查组应当充分听取事故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对其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和评估。

调查组应当完善调查记录和报告,确保调查结论的完整和准确。

四、水上交通事故结案管理水上交通事故结案管理应当坚持准确、公正、及时的原则,依法处理各类水上交通事故,维护交通安全与公共利益。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方应当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告有关事故,主动认定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落实事故处理方案,及时、公正、严格地处理水上交通事故,维护全社会的交通安全和公共信誉。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本规定订立。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及结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上交通事故,是指在水上交通运输活动中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况。

第四条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及结案管理应遵从公正、客观、科学、精准、适时、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调查组建第五条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刻组建调查组进行调查,承当调查组组长责任的机构应当做出明确的组建指示。

第六条调查组应当由经过培训、符合要求、具有调查本领的人员构成,并指定一名组长。

第七条调查组应当依据事故性质和实际情况可以征询相关专家看法。

第八条调查组应当公开调查,听取各方当事人、见证人等的陈述和看法,查阅相关资料和证据。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九条调查组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始调查,对现场的人员、船舶、货物等进行调查记录。

第十条调查组应当在调查结束前完成事故现场勘测,对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进行剖析。

第十一条调查组应当在调查中收集现场证据、相关获救人员和证人的证言、当事人和船东供给的相关文件材料和数据、航海图表和气象资料等,并尽快形成初步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调查组应当在完成调查后两周内,向明确的管理机构提出初步调查报告。

第四章结案管理第十三条受理初步调查报告的管理机构应当在十天内对初步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对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适当补充和指示,对不符合调查组门负责情况的问题予以追责。

第十四条审核结论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对调查结果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全部结论。

第十五条管理机构应当综合评估调查组的工作情况,做出相关决议,并向调查组报告。

第十六条调查结果的结论应当得出合理的认定和相应的处理措施,侧重于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合理的赔偿措施。

第十七条结案后,应当向相关当事人发出行政惩罚决议书,并对船舶责任险、船舶赔偿基金、当事人保险公司等向其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农业部1995年5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地掌握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情况,加强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渔港监督机关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涉及渔业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按本规定统计和报告。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损失包括:(一)船舶损失:包括船体、助渔和通讯导航设备、机械设备、渔具、属具和工具、燃料及其他备件的损坏和灭失;(二)船上所载渔获物或货物、生活用品、淡水、冰、盐、船员私人物品、乘客的行李等物品的损坏和灭失;(三)人身伤害:包括补偿费、医疗费、丧葬费、抚恤费、假肢费和其他必要费用;(四)污染损害:因事故造成水域污染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清污费等;(五)打捞和脱浅费用:包括主管部门强制打捞和脱浅费用;(六)救助费用。

第四条根据伤亡人数和造成的经济损失,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特重大事故。

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一。

第二章事故统计第五条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按下列分类进行统计:(一)碰撞:指船舶与船舶(包括排筏、水上浮动装置)相互间碰撞致损,以及船舶航行产生的浪涌冲击他船致损;(二)触礁:指船舶触碰礁石或搁置在礁石上致损;(三)触损:指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水上固定物或沉船、木桩、渔栅等水下障碍物致损;(四)搁浅: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致损;(五)风灾:指船舶遭受强风致损;(六)火灾:指船舶遭受雷击、爆炸、失火等,使船舶燃烧致损;(七)失踪及其他。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一)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外从事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因碰撞、风损、触损、火灾、自沉、机械损伤、触电、急性工业中毒、溺水或其他情况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的事故。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四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船舶负责人或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事故发生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条事故发生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上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事故情况,并根据事故情况启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

第七条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二)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三)制定并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四)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五)对事故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当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海事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等相关部门组成。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001]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001]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与结案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内发生的各类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与结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由企业法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管理第四条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1.接到上级通知后,立刻组织调查组进行初步核实;2.负责人员应当认真了解水上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并调查相关证据;3.调查组应当尽快完成调查报告,包含事故的经过、责任人、损害程度等;4.帮助有关部门对涉事人员进行询问,并对相关证人进行询问;5.调查组应当依法调取有关视频、录音等证据料子;6.完成调查后,由负责人员将调查报告报送给上级。

第五条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知识背景;2.具备执法及调查本领;3.无利益冲突。

第六条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工作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依法要求事故相关人员供应证据及帮助调查;2.严格保密调查过程及结果,防止信息泄露;3.不得干扰、阻碍其他部门的执法和调查工作;4.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不得滥用职权。

第七条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组应当形成调查报告,在报告中应包含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地方、时间;2.事故的经过及原因分析;3.相关责任人及其违法行为;4.损害情况及损失评估;5.调查组内部看法;6.调查组负责人签字并报上级审核。

第八条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必需经上级审核,审核通过后才略借助于调查结案。

第三章水上交通事故结案管理第九条水上交通事故结案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1.调查组提交调查报告后,结合和参考上级审核看法,进行结案决策;2.依据调查报告及相关法律法规,确认事故责任人;3.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相应的惩罚;4.依据损害情况,进行相应的赔偿;5.结案后,将结案结果及处理情况告知相关部门及当事人。

第十条水上交通事故结案应考虑以下因素:1.依法维护航行秩序和安全;2.公平公正处理纠纷;3.切实维护当事人及相关部门利益;4.最大限度减少损失;5.维护航运市场秩序。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渔业船舶⽔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事故报告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五章调解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渔业船舶⽔上安全管理,规范渔业船舶⽔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作,落实渔业船舶⽔上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中华⼈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民共和国渔港⽔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下列⽔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本规定:(⼀)船舶、设施在中华⼈民共和国渔港⽔域内发⽣的⽔上安全事故;(⼆)在中华⼈民共和国渔港⽔域外从事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舶之间发⽣的⽔上安全事故。

渔业船舶与⾮渔业船舶之间在渔港⽔域外发⽣的⽔上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上安全事故,包括⽔上⽣产安全事故和⾃然灾害事故。

⽔上⽣产安全事故是指因碰撞、风损、触损、⽕灾、⾃沉、机械损伤、触电、急性⼯业中毒、溺⽔或其他情况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员伤亡、失踪的事故。

⾃然灾害事故是指台风或⼤风、龙卷风、风暴潮、雷暴、海啸、海冰或其他灾害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员伤亡、失踪的事故。

第四条渔业船舶⽔上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事故,指造成三⼗⼈以上死亡、失踪,或⼀百⼈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业中毒,下同),或⼀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事故,指造成⼗⼈以上三⼗⼈以下死亡、失踪,或五⼗⼈以上⼀百⼈以下重伤,或五千万元以上⼀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事故,指造成三⼈以上⼗⼈以下死亡、失踪,或⼗⼈以上五⼗⼈以下重伤,或⼀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般事故,指造成三⼈以下死亡、失踪,或⼗⼈以下重伤,或⼀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政府渔业⾏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渔业船舶⽔上安全事故的报告。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海安全[2011]716号)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海安全[2011]716号)

关于印发《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11】716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航运企业单位、船员派出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提高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效率,有效预防和遏制肇事逃逸事故的发生,严厉打击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了《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现印发《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处理程序》(安监字〔1998〕23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有效遏制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提高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效率,加大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国沿海水域及内河通航水域发生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调查处理。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船舶明知或应当知道已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责任,而擅自驶离事发现场的行为。

第三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调查处理以发生地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

(一)发生在我国管辖水域内的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由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

(二)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的管辖不明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由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的权限范围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相同。

第五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后,受害方或其他相关方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除按事故报告的要求报告相关信息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肇事船船名、船籍港及船舶特征(如:船体颜色、船舶尺度、驾驶台位置、船艏艉形状、船舶照片、烟囱标志、吊杆、号灯号型、装载及干舷高度等);(二)肇事船舶航向、航速及始发、目的港;(三)残留在被碰撞船舶或肇事船舶上的油漆或其他证据情况等;(四)附近其他航经船舶、目击证人等;(五)报告方的具体信息。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海安全[2011]716号)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海安全[2011]716号)

关于印发《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11】716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航运企业单位、船员派出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提高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效率,有效预防和遏制肇事逃逸事故的发生,严厉打击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了《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现印发《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处理程序》(安监字〔1998〕23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有效遏制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提高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效率,加大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国沿海水域及内河通航水域发生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调查处理。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船舶明知或应当知道已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责任,而擅自驶离事发现场的行为。

第三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调查处理以发生地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

(一)发生在我国管辖水域内的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由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

(二)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的管辖不明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由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的权限范围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相同。

第五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后,受害方或其他相关方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除按事故报告的要求报告相关信息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肇事船船名、船籍港及船舶特征(如:船体颜色、船舶尺度、驾驶台位置、船艏艉形状、船舶照片、烟囱标志、吊杆、号灯号型、装载及干舷高度等);(二)肇事船舶航向、航速及始发、目的港;(三)残留在被碰撞船舶或肇事船舶上的油漆或其他证据情况等;(四)附近其他航经船舶、目击证人等;(五)报告方的具体信息。

浙江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的若干规定(2003年10月20日浙江省地方海事局浙地海〔2003〕40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浙江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施行工作,正确处理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中的具体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内所有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但渔船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除外。

下列情况不属于交通事故:(一)非交通事故引起的船舶污染;(二)船员工伤;(三)船员、旅客自杀、他杀以及斗殴、失足落水;(四)其它与水上交通安全无关的情况。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分工负责辖区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海事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调查处理交通事故。

第四条任何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救助遇险人员,待危险消除后再进行事故调查取证。

但情况允许或者上级指示,也可以在救助同时,对容易灭失的证据进行保全。

第五条对水上交通肇事逃逸,首先得到信息的任何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立即组织追查,如有需要,可以通知有关的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协助追查,接到协查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无条件立即组织协查,并将协查结果尽快直接反馈给首先追查的海事管理机构。

追查到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的海事管理机构与调查处理事故管辖权不一致的,应尽快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对此负责。

追查水上交通肇事逃逸需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协调的,应尽快报告上级海事管理机构,但不得停止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追查。

第六条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后驶向其他港口(水域)的,到达港(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协助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的调查,后者也可以申请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前者调查。

第七条死亡、失踪1—2人或重伤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为50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由县级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题注】1990年1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3月3日交通部令第14号发布【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本条例的实施机关。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

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和沿海水域内渔业船舶之间、军用船舶之间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which is compiled by the Bru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the State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published by the China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In case of discrepancy,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Chinese shall prevail.【章名】Whole Document【章名】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Article 1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the Maritime Traffic Safe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orderto strengthen the control of maritime traffic safety and promptlyinvestigate and handle maritime traffic accidents.Article 2The harbour superintendency establishmen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China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implementing these Regulations.Article 3These Regulations shall apply to the maritime traffic accidents happeningto the vessels and installations in the coastal waters of the People'sRepublic of China. If there exist special provisions in state laws and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for the investigation and handling of themaritime traffic accidents happening in the fishing port waters or of themaritime traffic accidents happening between fishing vessels or betweenmilitary vessels in the coastal waters, these special provisions shallprevail.Article 4The maritime traffic accidents referred to in these Regulations mean thefollowing accidents happening to vessels and installations:(1) collision, strike or damage by waves;(2) hitting hidden rocks or running aground;(3) fire or explosion;(4) sinking;(5) damage or loss of machinery parts or important tools during a voyagewhich affects the vessel's seaworthiness;(6) other maritime traffic accidents which cause losses in property andhuman lives.【章名】Chapter II ReportArticle 5The persons in charge of the vessels and installations which are involvedin maritime traffic accidents must report immediately to the harboursuperintendency administration at the nearest harbour by a high-frequencytelephone, radiotelegram or other effective means. The content of thereports shall include: name of the vessel or installation, call sign,nationality, port of departure and port of arrival, owners or managers ofthe vessel or installation, when and where the accident happened and theattending circumstances on the sea, the extent of damage of the vessel orinstallation, request for salvage, etc.Article 6The persons in charge of the vessels and installations。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统一公司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工作,提高调查结案质量,保障企业利益和员工安全。

适用于公司各级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工作。

第二条定义1.水上交通事故:指在水上交通运输和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包含但不限于船舶碰撞、人员伤亡、物质损失等。

2.调查组:指由相关部门构成的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的小组。

3.结案报告:指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组依据调查结果编写的认真报告。

4.结案审核:指公司高层领导对调查结论进行审核,并决议结案是否合理、有效。

第二章调查准备第三条调查构成立1.公司应依据实际需要成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组,明确组长和成员的职责和权限。

2.调查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以保证调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第四条事故现场勘查1.调查组应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勘查,并认真记录事故现场的地理环境、天气情况等信息。

2.调查组应手记并保管现场证据,包含照片、视频、航行数据等,以便后续调查分析。

第五条调查方案订立1.调查组应依据事故性质、程度和确凿性等因素订立调查方案,并提交给上级领导审核通过。

2.调查方案应包含调查的重点、方法、时间进度等内容,以保证调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三章调查执行第六条证据调查1.调查组应与相关部门合作,收集证据,包含但不限于事故报告、船舶操作记录、交通管制记录等,以分析事故原因和责任。

2.调查组应尽量排出人为错误、技术故障等不受控因素,并依法依规进行证据保全工作。

第七条事实审查1.调查组应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形成初步结论。

2.调查组应确保结论的合理性和可信度,尽量避开主观臆断。

第八条参加方权益保护1.调查组应与涉事方保持沟通,敬重和保护其合法权益。

2.调查组应确保调查工作的公正、公平,避开对其他方的诬陷和污蔑。

第四章结案处理第九条结案报告编写1.调查组应依据调查结果编写认真的结案报告,包含事故背景、事实经过、分析结论等。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

⽔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不仅在陆地上可能会发⽣交通事故,在⽔上也是可能发⽣交通事故的,如船舶碰撞,发⽣交通事故,事情清楚的,可以适⽤简易程序。

那么,⽔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第⼀条为依法、便民和⾼效地调查处理⽔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经事故各当事⽅书⾯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认定,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上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适⽤本规定开展调查处理⼯作,但以下情形除外:(⼀)涉及载客类、危险品运输、国际航⾏船舶、外国籍船舶的事故;(⼆)任⼀当事⽅在结案前对简易程序适⽤性有异议的事故;(三)发现船舶、船员存在假证、⽆证等严重违章⾏为的事故;(四)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事故具有⼴泛吸取教训意义的事故;(五)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不宜适⽤简易程序进⾏调查处理的事故。

前款所称的⼩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执⾏。

第三条海事调查⼈员开展事故调查取证⼯作,⼈数不得少于2⼈,且⾄少有1⼈应持有海事调查官证书。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执⾏简易程序应遵守如下⼯作流程:(⼀)当事⼈申请。

各当事⼈向有事故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授权⼈签名的《⽔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申请书》(见附件1)。

(⼆)评估简易程序适⽤性。

海事管理机构应派员对当事船舶和事故现场采取勘视、检查、测量、拍照、录像等法律允许的⽅式进⾏现场勘查,完成⽔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初步确认事故经过和核实事故损失,评估是否适⽤简易程序。

(三)启动简易程序。

如适⽤简易程序,应书⾯(见附件2)告知启动简易程序及当事⼈的权利和义务。

(四)收集证据。

适⽤简易程序的⼩事故,海事调查⼈员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询问当事⼈及其他有关⼈员,调查事故发⽣情况,并作相关记录。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海事机构的事故调查结案管理工作,污染事故的调查结案除外。

第三条调查结案是指承担事故调查的海事机构完成事故调查,经申请上级批复后(如须申请),以正式文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章结案管辖第四条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根据事故调查分级管辖的要求,实行“谁调查、谁结案”原则。

第五条分支海事局(处)与基层海事处调查处理的一般等级以上事故,应报上一级海事机构申请结案,小事故自行结案。

中华人民共与国海事局、部直属海事局与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承担调查的事故自行结案。

第六条上级海事机构指定调查的水上交通事故,由被指定的海事机构按第五条规定结案。

同级海事机构委托调查的水上交通事故,由委托海事机构按第五条规定结案。

第七条各级海事机构根据本规定,按其职责范围拟定相应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实施办法,并报上级海事机构备案。

第三章结案程序第八条自海事机构获悉事故发生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申请事故调查结案。

因涉及沉船打捞、事故定损等影响事故原因调查或事故等级确定的,经上级海事机构同意后,可延长3个月。

在上述规按期限内仍然难以查明事故原因或确定事故等级的,按可能的原因分析及估计的事故损失上报申请结案。

事故原因查明与事故损失确定后要重新申请结案。

第九条承担事故调查的海事机构申请结案时需填写《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及必要的其他附件。

若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或有其他如需说明的问题,应一并上报。

第十条上级海事机构应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中描述的事故经过、事故原因、责任判定等进行审查,填写《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批复表》(见附件2)。

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

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

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海安全【2011】9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地开展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赋予的职责,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MSC.255(84)号决议,以下简称《事故调查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的安全调查。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主管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的报告和安全调查工作。

第四条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的安全调查官(以下简称海上安全调查官)由中国海事局任命和调配。

具体任职资格和调配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海上安全调查官在从事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的安全调查工作中享有独立调查、不受任何干扰和调取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材料的权利。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在中国沿海水域、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任何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均应按照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规定报告。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以外发生的海上事故或事件,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与外籍船舶之间在中国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以外发生的海上事故或事件,中国籍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中国籍船员所在的外籍船舶在中国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以外发生海上事故或事件,船员派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给其颁发资质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相关信息包括船舶的名称、呼号、国籍、IMO编码、起讫港,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名称、联系方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以及人员、船舶的损害程度等。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逐级上报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信息。

在中国沿海水域、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在24小时内以《水上交通事故快报》形式向中国海事局报告,并附英文事故概况。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立案和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立案和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立案和结案管理规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立案和结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效率和质量,规范事故调查立案和结案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含船舶污染事故,下同)调查立案和结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立案管理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获知的水上交通事故信息进行初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符合《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5号)规定的水上交通事故,应予立案调查。

第五条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立案按照事故调查分级管辖的要求,实行“谁调查,谁立案”原则。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获知事故信息后,无论是否立案,均应在1日内完成初步核查,制作《水上交通事故立案审批表》(见附件)。

确定不予立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应通知事故当事人并告知理由。

无当事人的,应记录相关情况。

下级海事机构已经立案调查的事故,上级海事机构发现事故影响较大或等级较高应由其立案调查的,可以通过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文件代替立案审批。

第七条事故立案调查后,符合下述情况,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应撤销立案:(一)经核查或调查确认为非水上交通事故的;(二)由其他海事管理机构调查的;(三)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直接立案的;(四)其他应撤销立案的情况。

除前款(三)项外,其他撤销立案的,应按第六条第二款的要求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上级海事管理机构认为立案、不予立案或撤销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改正。

第三章结案管理第九条负责事故调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完成事故调查,经申请上级批复后(如须申请),应以正式文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完成事故调查结案。

第十条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按照事故调查分级管辖的要求,实行“谁立案、谁结案”原则。

第十一条结案包括自行结案和批复结案。

自行结案适用于部海事局、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模板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模板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对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和结案管理工作,确保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促进企业发展和员工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订立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二条企业应设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部门,负责维护企业水上交通安全,组织和实施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和结案工作。

第三条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部门应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包含但不限于调查员、律师、技术专家等。

第四条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部门的职责包含但不限于:1.及时调查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责任认定等;2.提出改进措施,防止仿佛事故再次发生;3.跟进事故责任追究,保障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4.审查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决议,确保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事故调查程序第五条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员应立刻赶往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和取证工作。

调查员应尽快与相关当事人进行联系,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相关证据和目击证人等信息。

第六条调查员应以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调查,不得有心夸大或淡化事故责任。

第七条调查员应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充分收集、分析和鉴定事故相关证据,包含但不限于现场照片、事故报告、目击证人证言、技术评估报告等。

第八条调查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报告,并提失事故责任认定和改进建议。

第四章结案程序第九条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应提交给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部门,经审查后由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部门应在收到调查报告后,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结案决议。

第十一条结案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1.事故责任认定;2.涉事员工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看法;3.防备仿佛事故再次发生的改进措施;4.结案决议的有效期限。

第十二条结案决议应及时通知涉事员工和相关责任人,并切实采取措施执行决议。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对因违反安全规定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员工,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渔业船舶在水上发生的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应秉持以下原则:1.最大限度地保护渔民和船舶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2.严肃认真地开展调查工作,查明事故的成因和责任;3.推动事故的防范和处理经验的总结和推广;4.保护环境安全,减少事故对水域生态的不利影响。

第二章报告程序第四条渔业船舶水上发生安全事故后,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船员的安全,并立即向所属渔政部门和海事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收到报告后,渔政部门和海事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前往现场,了解情况,并做好相应的处置工作。

第六条如果水上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失踪或者受伤,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事发地点和时间;2.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原因;3.受伤和死亡人数;5.事故现场的情况和损失。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八条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应当在报告后的第一时间展开,调查组应由渔政部门和海事管理部门主导,可以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参加。

第九条调查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调查方式和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查、听取证人证言、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等。

第十条调查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进行客观、公正和全面的调查,查明事故的成因和责任。

第十一条调查工作完成后,调查组应当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向渔政部门和海事管理部门报告,供其参考。

第四章处理程序第十二条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对确认负有责任的船舶负责人和相关船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

第十四条如果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导致环境污染或者渔业资源损失,应当追究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和修复工作。

第十五条渔政部门和海事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的处理结果,及时总结经验,采取措施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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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海事机构的事故调查结案管理工作,污染事故的调查结案除外。
第三条调查结案是指负责事故调查的海事机构完成事故调查,经申请上级批复后(如须申请),以正式文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章结案管辖
第四条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按照事故调查分级管辖的要求,实行“谁调查、谁结案”原则。
第五条分支海事局(处)和基层海事处调查处理的一般等级以上事故,应报上一级海事机构申请结案,小事故自行结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部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负责调查的事故自行结案。
结案批复后,若发现重要证据需要重新调查的,原调查机构应向上级海事机构说明情况,并在重新调查结束后重新申请调查结案。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结案单位应保存好事故调查相关案卷材料。
第十三条负责事故调查结案的海事机构应将事故调查报告以正式文件报结案批复的海事机构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特大事故的调查结案工作,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的事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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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上级海事机构应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中描述的事故经过、事故原因、责任判定等进行审查,填写《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批复表》(见附件2)。如认为事实清楚,原因分析和责任判定准确的,批复同意结案;不同意结案的,要说明原因,要求修改后再次申请结案。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结案审批部门应在收到结案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批复。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仍然难以查明事故原因或确定事故等级的,按可能的原因分析及估计的事故损失上报申请结案。事故原因查明和事故损失确定后要重新申请结案。
第九条负责事故调查的海事机构申请结案时需填写《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பைடு நூலகம்及必要的其他附件。若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或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应一并上报。
第六条上级海事机构指定调查的水上交通事故,由被指定的海事机构按第五条规定结案。同级海事机构委托调查的水上交通事故,由委托海事机构按第五条规定结案。
第七条各级海事机构根据本规定,按其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实施办法,并报上级海事机构备案。
第三章结案程序
第八条自海事机构获悉事故发生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申请事故调查结案。因涉及沉船打捞、事故定损等影响事故原因调查或事故等级确定的,经上级海事机构同意后,可延长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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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效率和质量,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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