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警官学院治安系治安学专业宝安公安分局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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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警官学院治安系治安学专业宝安公安分局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方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方案根据广东警官学院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签订的合作培养公安人才协议书,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将作为广东警官学院的教学实践基地。
具体建设方案如下
一、基地的组织机构由广东警官学院和基地依托单位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共同组成公安教育实践教学基地领导机构,加强对实践教学基地的领导和管理。
(一)成立实践教学领导小组组长广东警官学院副院长任克勤教授。
副组长宝安分局政治处主任王夫基、广东警官学院治安系主任吴远亮。
成员广东警官学院治安系副主任吴建清、张新海、治安系专职副书记王宏宇,宝安分局政治处副主任任晓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张彪、尹顺明。
副主任澎晗、何莉。
(二)确定双方职责与任务1、学校的职责与任务第一,根据公安专门人才培养的要求,会同基地依托单位共同制定专业实践教育计划,委派专业教师担任学生的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加强管理。
第二,学院应教育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学生遵纪守法,遵守基地依托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和调配,认真完成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三,学院根据基地依托单位的需求,指派专业教师通过参与研究疑难案件,组织业务培训和举办讲座等形式服务公安实践。
2、基地依托单位的职责与任务第一,基地依托单位为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安全保障,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二,基地依托单位根据学校的专业实践教学活动计划,委派本单位正式在编民警担任学生的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并对学生的表现作出如实鉴定,评定学生实习成绩。
第三,基地依托单位须要求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在正式在编民警的带领下开展工作,不得独立执行警务,不得使用枪支弹药。
对在参加实践教学活动期间违法或严重违纪的学生,基地依托单位有权作出中止该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退回学校的决定。
3、双方共同的职责和任务1、学校和基地依托单位须共同做好专兼结合指导教师队伍建设。
由双方选派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共同组成指导教师
教官队伍,采取有效措施,调动指导教师教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指导教师教官队伍的整体水平。
2、经双方共同协商,适量接纳其他地方高校和公安政法院校的学生进行社会实践。
二、基地管理办法广东警官学院实习管理规定、广东警官学院宝安区实习点实习管理制度、广东警官学院治安系与宝安公安分局实习协议、宝安公安分局制定的“大学生在宝安公安分局实习的管理规定”及广东警官学院治安系与宝安分局签订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协议。
三、师资队伍(一)宝安基地的师资1、选拔好指导老师。
指导老师的选拔根据人民警察职业要求思想要好;要有一定的岗位工作年限;要有一定的专业经验和阅历;要有本科学历以上(有特别岗位专长除外);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2、加强对指导老师的培训。
培训内容对学生的实习目的、计划和要求;治安学等公安基本理论。
3、加强组织指导老师的实习研讨、总结,提高带队水平和经验。
4、选拔优秀的带队老师到学院做兼职教官。
(二)学院师资1、选派有职称、学历、年龄、专业、能力合理结构带队队伍,通过实践带队,把教学的一部分放在宝安教学实践基地进行,打破传统的单一教学方法。
打造一支教学、科研和实践能力强的师资,贯彻公安部“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思路,通过学院和宝安实践基地“战”这一环节,实现治安学专业的学生的人才培养目的。
2、请有经验带队的干警讲课,加强带队老师团队实践技能锻炼,提高实践经验和带队水平。
3、加强对实践警察的培训,把最新理论带给实践部门。
4、加强对典型案例材料收集,丰富教学内容。
5、加强对学生的实习指导,做好学生对毕业论文的选题和资料准备。
(三)加强基地和学院的带队老师的交流、研讨。
促进带队老师的队伍建设。
四、实践条件(一)经费投入1、学院方面1)对带队老师的培训。
2)组织带队老师制定学生实习管理制度、实习手册制定。
3)实习保险。
2、基地方面1、学生的食宿安排。
2、带队老师和学生实习补贴。
3、业务教育。
(二)制度保障条件合作协议、实习协议;人民警察法、治安处罚法、组织带队老师制定学生实习管理制度、实习手册。
(三)实践教学质量条件保障1、学生人才培养计划。
2、实习计划。
3、实习方案。
4、实习检查。
5、实习考评。
6、实习总结。
五、实践形成和内容根据警官学院与深圳宝安公安分局签约,在2012年,警官学院治安学专业的学生从7月15号到11月15号全部到宝安基地实习。
在今后未来4年,警官学院治安系学生从明年开始每年7月到12月到宝安基地实习。
(一)实践形成采取集中实践的形成。
主要把学生放在5-9个派出所,部分放在机关。
(二)实践专业治安系治安学专业兼顾学院其他公安专业。
(三)实践内容1.治安巡逻。
包括巡逻路线、人员、方式、时间的安排依据;在巡逻区域内秩序的维护;盘查的实施(步骤、方法等);继续盘问的适用;当场处置案件;服务群众等。
2.治安案件查处。
包括接报案及其处理;案件的分析与初步处置;案件调查的方法和内容;案件处理的步骤与方法;案件处理决定的执行步骤与方法;案件的调解与执行等。
3.社区警务工作。
包括对社区群众的法制及治安防范的宣传教育;社区实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一般人口,重点人口)的登记、调查等管理;出租屋的管理;指导、协助社区群众性治安防范组织的工作;协助民间纠纷的调解;协助侦破刑事案件;等。
4.治安秩序的各项管理工作。
包括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等特种行业的日常管理;娱乐场所、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公共复杂场所的日常管理;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等。
5.特殊事件的处理。
包括各种群体性事件的防范与处置;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治安灾害事故的处理等。
6.交通管理。
7.外国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