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备采购合同(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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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XXXXX分布式农牧业
综合利用光伏电站
35kV间隔设备
采购合同
第一册商务协议
买方:XXXX光伏发电
卖方:XXXX电力开关
XXX年XX月·XX
商务条款
第1条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买方”是指XXXX光伏发电
2.“卖方”是指XXXX电力开关
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包括合同双方共同根据合同规定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4.“合同总价”是指在卖方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详见本合同第3条。
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17条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6.“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提供的设备、材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消耗品、各种物品及相关资料,包括为确保合同设备达到设计能力而应包含在设备中的任何部件。
7.“设备”是指35kV间隔设备(含35kV SF6断路器,35kV隔离开关,35kV电压互感器,35kV跌落式熔断器,35kV氧化锌避雷器,断路器端子箱,PT端子箱)
8.“交货完成”是指总装后所有设备的交货完毕,并通过双方共同开箱验收签证。
9.“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之相关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初步验收、最终验收、运行、维护、技术指导等技术资料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等),详见本合同第5.6条。
10.“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检验、安装指导、调试、试运行、初步验收、最终验收、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安装”是指有关设备、系统和材料的安装工作,包括所有合同设备按照设计图纸进行组装、就位和连接。
12.“调试”是指为进行试运行,按本合同规定的技术规和调试导则进行的设备起动、试验和调整并达到本合同附件的要求。
13.“试运行”是指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安全、稳定、持续240小时的运行,以验证
设备能够达到本合同及附件的要求。
14.“初步验收”是指当设备完成试运行,已达到了合同附件规定的容后,买方对该设备的验收。
15.“质量保证期”是指设备自初步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12个月。卖方保证合同设备在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下稳定运行,并负责免费消除合同设备存在的任何缺陷。
16.“最终验收”是指在质量保证期满,供货设备达到合同中所规定的性能指标后,买方进行的验收。验收合格买方将签署最终验收证书。
17.“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选材、制造、安装指导、调试等环节不当所引起的本合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8.“随机备品备件”是指随合同设备提供的,在安装、调试、试运行及质保期间所必需的备品备件,包括由于卖方提供的设备质量问题所造成的必须更换的备品备件。
19.“推荐备品备件”是指在质保期结束后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备品备件。
20.“专用工具”是指随合同设备提供的,在安装、调试、试运行及质保期间所必需的专用工具。
21.“随机消耗品”是指设备在合同质量保证期正常运行及保养情况下所必需消耗品。
22.“分包商”是指由卖方将合同供货围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买方确认的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23.“合同现场”是指合同设备交货及安装的地方,即本招标项目所在工程地址:省永胜县涛源镇龙潭山项目现场。
24.“光伏电站”是指本合同设备装机的省永胜县龙潭山19.8MW分布式农牧业综合利用光伏电站
25.“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日历日;“周”是指7天。
第2条合同围
2.1合同供货围
本合同文件、技术协议、技术规书及卖方的投标文件和其他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
组成部分。本合同围:35kV间隔设备(含35kV SF6断路器,35kV隔离开关,35kV 电压互感器,35kV跌落式熔断器,35kV氧化锌避雷器,断路器端子箱,PT端子箱)设备的供货、安装指导、调试、人员培训、工程文件、验收和质保,详见技术条款。
如果本合同商务、技术协议及卖方投标文件和其他附件中的技术参数、质量标准,高于设计公司提供的技术规书或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的,按本合同中最高标执行。如果合同中的技术参数、质量标准低于技术规书或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的,按技术规书、国家及行业标准中最高标准执行。如果技术协议约定与商务协议约定相抵触时,以商务协议约定为准。
2.2 合同供货围包括了所有合同设备及相关的技术资料及技术服务;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并且根据本行业惯例确实是卖方供货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本合同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及技术服务等补供,且不与买方发生费用问题。
设备供货数量价格汇总表
价格单位:元
第3条合同价格
3.1 本合同总价为含17%增值税价格,为人民币¥XXXX元(大写:人民币XXXX 整)。
本合同总价格包括:本合同设备、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费、装运费、运输及保险费、技术服务费等;包括卖方就本合同设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包括税费)等所有与本合同中卖方必须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有关的费用。
3.2 合同的分项价格如下:
3.2.1 合同设备价格XXXX元(大写:XXXX整)。
本合同设备价格包括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缴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包装费,货物交到合同现场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发生的一切费用。
3.2.2 技术服务费包含在总价。
3.2.3 运输及保险费包含在总价。
运输费为合同设备运至合同现场买方指定交货地点的费用,不包括现场卸货费。保险费为办理第5.5条规定的保险所发生的费用。运输费、保险费由卖方承担。
3.3 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为含税固定不变价格,卖方承诺:按合同要求准时交货。买卖双方承诺:不发生变更时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第4条支付
4.1 货币种类:本合同使用人民币。
4.2 付款方式:银行汇兑。
4.3 合同货款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