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建立逮捕听证制度的必要性
刑事案件听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的听证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听证制度通过公开、公正的程序,让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质证和辩论。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刑事案件中听证的法律规定,包括听证的范围、程序、权利保障等内容。
二、听证的范围1. 审查起诉阶段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前,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这是审查起诉阶段的一种听证形式。
2. 审判阶段听证(1)公开审判前的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公开审判前,应当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2)证据认定听证:在审判过程中,对于有争议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听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质证。
(3)上诉、抗诉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对于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听证,听取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3. 执行阶段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组织听证,听取罪犯本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三、听证的程序1. 审查起诉阶段听证程序(1)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前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参加听证。
(2)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3)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陈述、质证,提出新的证据。
2. 审判阶段听证程序(1)人民法院应当提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听证。
(2)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3)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陈述、质证,提出新的证据。
3. 执行阶段听证程序(1)人民法院应当提前通知罪犯本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加听证。
(2)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审查逮捕阶段的思考
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审查逮捕阶段的思考【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新增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实践中,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侦监部门)在批准(决定)逮捕后,即使向侦查部门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但由于缺少监督引导,对于逮捕后案件的侦查进展仍缺乏知情权,这一情况值得研究和思考。
【关键词】羁押;审查;逮捕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侦监部门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便可以改变“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审查逮捕之后至移送审查起诉之前阶段的侦查活动的监督,基本处于空白或真空状态,即使有规定,也存在明显的缺陷与不足”[1]的现状。
一、侦监部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必要性检察权是一种监督权,检察机关对逮捕的审批权是建立在对侦查机关法律监督的基础上,“审查逮捕作为司法程序,其合理的诉讼构造,应当是在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之间形成一种类似审判的的三角形,使犯罪嫌疑人同侦查机关形成诉讼制衡。
”[2]侦监部门作为侦查活动的重要监督部门,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应是包括审查逮捕前、审查逮捕中、审查逮捕后的全程监督。
但由于对审查逮捕后至移送起诉前这一时间段监督的缺失,导致检察机关在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之间关系的失衡。
由侦监部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有利于对捕后变更或撤销强制措施,以及捕后侦查等活动监督。
二、侦监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一)启动程序侦监部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应当建立依职权审查为主以当事人申请为辅的审查模式。
在审查过程中,侦监的承办人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第一责任人,负责程序的启动和跟踪办理。
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建立说明制度,如在受案时,要求侦查机关负举证说明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羁押的必要性,出具《羁押必要性理由书》;在结案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说明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羁押措施的必要性,以及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救济途径。
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实证考量
【 关键 词 】 逮 捕必 要性条 件 ; 司法权 ; 障措施 保 【o】 1. 6 /i n12— 52 1. .1 di 03 9 .s. 2 19 . 0 02 9 js 6 1 012 【 中图分类 号 】 9 5 ; 96 D 2 . D 2 2 【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62 19 (0 10 — 020 ) 17— 152 1 )20 5 (4
具备 的情况 下 , 重点 看是 否有逮 捕必 要 , 就是 逮捕 也 的必 要性 条件 。逮捕 的必要性 条件 对逮捕 程 序改革
2 0 2 2 2 9 0 8 94 85 2 0 2 9 2 1 0 9 53 57
2 9 1 9
9 .1 9 0 % 9 .7 7 0 %
决等 数据 的考察 , 以发现 其 中存 在 的 问题 , 寻切 实 探 可行 的完善 逮捕 措施 的路 径 。
一
、
逮 捕必 要性 条件 适用 的现 状
2 0 07
20 08
捕 人 数 徒 刑 人 数
4 1 2
3 76
处 拘 役 人 数 人数 的 比例
2
6
以证据 条件 作 为逮捕 的 主要 条 件导致 逮捕 羁押 率 居 高不下 , 要性 条件 几乎被 忽 略 。 江省 慈溪市 必 浙
依 据刑 事诉 讼法 的规 定 ,在 有证 据证 明犯 罪嫌
疑人 涉嫌犯 罪且 可 能判处 徒刑 以上 刑罚 的 , “ 若 采取 取 保候 审 、监视 居住 等方 法 尚不足 以 防止 发生 社会
关于完善我国审查逮捕制度的探讨
关于完善我国审查逮捕制度的探讨[摘要]学界对审查逮捕机制的异议由来已久,现行的审查逮捕制度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但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不在于权力配置,而在于权力正确实施的程序保障。
在这里笔者从法律规定的实然层面去探讨当下审查逮捕制度运作方式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审查逮捕;侦查监督;思考一、问题的提出学界对审查逮捕机制的异议由来已久,有学者认为我国逮捕制度的根本缺陷在于没有建立司法审查与司法救济机制,对逮捕实行司法审查应成为对审查逮捕机制改革的方向。
①无疑,任何法治国家的审前羁押制度都面临着如何实现制度本身合理化,在这里笔者并不试图在“宪政”的视角下对检察权的配置问题做一些制度层面上的应然设计,而是从法律规定的实然层面去探讨当下审查逮捕制度运作方式存在的问题。
当前审查逮捕制度运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缺少对自侦案件审查逮捕的程序性制约。
2.书面审查的逮捕方式带来的批捕决策信息来源的单方面化。
检察机关原则上只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及其卷宗材料或者自侦部门移送的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及其卷宗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3.救济方式的单向性导致犯罪嫌疑人缺少程序参与及救济的机会。
二、逮捕功能及其异化可能的考察与反思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逮捕功能异化的危险,案件承办人片面理解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往往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置于“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之前予以考虑作为逮捕的首要功能,对保护性功能有所忽视,这种对逮捕功能错误认识导致一些检察机关对逮捕的审查把关偏重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判断,而对于“逮捕必要性”、“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审查不严,甚至不做审查。
这导致检察机关在对逮捕条件的把握上,常常忽视“有逮捕必要”这一条件,致使不符合慎用逮捕措施的刑事政策,侵害了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偏离了逮捕制度的司法审查特征和立法本意。
对现代逮捕的功能有理性、科学的认识,摆脱落后的、陈旧的刑事诉讼观念枷锁的束缚是完善现行审查逮捕制度的前提。
论审查批捕公开听证程序——去行政化趋诉讼化的转变
2013年第1期(总第100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 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12013(Sum N o.100)论审查批捕公开听证程序——去行政化趋诉讼化的转变杨春雷(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哈尔滨150090)摘要: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关于审查批捕程序中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规定,是审查批捕程序去行政化的开始。
审查批捕权是与裁判权权能相接近的一种公权力,审查批捕程序诉讼化是对检察官行使权力合法性、客观性的要求。
公开听证程序是审查批捕诉讼化的制度选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审查批捕;公开;听证中图分类号:D F8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01—0142—03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具有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功能,逮捕是其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为了权力制衡,防止权力的滥用,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批捕。
然而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对公安机关进行审查批捕的程序却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与正当程序理念背道而驰,不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的司法特征,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也许可以被看作是我国刑事审查批捕程序诉讼化迈出的第一步。
一、审查批捕程序的立法演进:行政化向诉讼化转变的趋向1979年《刑事诉讼法》审查批捕程序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45条,该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1996年刑事诉讼法基本沿用了该条的规定,只是将“人犯“改为“犯罪嫌疑人”。
上述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的规定缺乏诉讼特征,书面审查方式具有较浓的行政色彩,很难保证检察官中立地作出判断。
论轻罪案件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完善
查方式和程序上也有失全 面性 、 客观性 、 正性 , 公 致使 逮捕必
要性审查形 同虚设 。 由此带来逮捕质量缺陷 审前羁押率较 和 高的问题 。这一问题集 中表现在轻 罪案 件 捕率较 高 , 捕后 被判处拘役 、 制 、 管 缓刑 、 单处罚金 、 予刑 事处分 , 免 以及作微 罪不起诉处理的现象 突出。 因此 , 应当在强化侦查机关对逮捕 必要性 的举证 责任 , 建立逮捕必要性风险评估机制 的基础上 , 在审查逮 捕环节设立 侦辩抗衡 的听证式 逮捕必要 性审查 机 制。鉴于轻罪案件是逮捕必要性 审查 的重点 、 难点和关键点 ,
论轻罪案件逮捕必要性 审查机制 的完善
夏 阳
( 庆 市 沙 坪 坝 区人 民检 察 院 , 庆 重 重
逮捕强制措施的适 用关乎法治与人权保 障的科学合理程
403 0 0 8)
盲聋哑人 、 初犯 、 从犯或者怀孕 、 哺乳 自己婴儿的妇女等 ; 二是 法定刑是否属于较轻 的刑罚 ; 三是情节是否具有 中止 、 遂 、 未 自首 、 功等 法定 从轻 、 立 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等情形 ; 四是 主观 方 面是否具有过失 、 骗 、 受 被胁迫等 ; 五是犯罪后是 否具有认 罪、 悔罪表现, 是否具有重新危害社会 或者串供 、 毁证 、 妨碍作 证等妨 害诉讼进行的可能 ;六是犯罪嫌疑人是 否属 于流窜作 案、 有无 固定住址及 帮教 、 管教条件 ; 七是案件基本 证据是否
在 目前案多人少办案期限短的现实情况下 ,逮捕必要性审查
机制改革应着力于轻罪案件 ,既满足现实需要 ,又具有可行
性。
一
固定相关证 据 ; 另一方面 , 侦查部 门普遍存在重犯罪证据的收 集, 轻逮捕必要性证据 的收集 的情况 , 因而 , 它们往往 只从破 案完成打击任务 的角度出发收集 固定证据 ,这就造成了提请 批 准逮捕 的案件 逮捕 必要性证据缺乏或薄弱 的客观现状 , 从
逮捕必要性规定
逮捕必要性规定逮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维护社会公正、确保社会安全具有重要的必要性。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阐述逮捕的必要性。
首先,逮捕是确保证据的重要手段。
在刑事案件中,警方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以便为案件的进一步调查提供基础。
逮捕后,警方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讯,从而获取更多的证据。
逮捕可以提供时间和机会,以便对案件作进一步评估,确定相关证据的充分性。
此外,逮捕还可以避免犯罪嫌疑人逃跑,阻止犯罪嫌疑人继续从事犯罪活动,保护社会安全。
其次,逮捕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犯罪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逮捕可以将犯罪分子带入司法程序,对其进行惩处,以维护社会秩序。
逮捕可以预防犯罪持续发展,对于那些有可能再次犯罪的人来说,逮捕可以起到震慑作用,减少犯罪的发生。
通过逮捕,社会可以给予犯罪分子应有的惩罚,维护公共安全。
第三,逮捕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在逮捕过程中,警方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合法的拘留和通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逮捕中,犯罪嫌疑人有权知道其被逮捕的原因和相关指控内容,有权获得合法的辩护机会。
逮捕可以实现正义的原则,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最后,逮捕可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通过逮捕,可以阻止犯罪分子继续伤害社会上的其他人群,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逮捕的必要性在于保护弱势群体,减少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逮捕可以传递出对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向公众传达公正执法的信号。
总之,逮捕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具有重要的必要性。
逮捕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然而,在逮捕中,也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确保逮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只有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地实施逮捕,真正达到犯罪打击和社会稳定的目的。
刑罚评估意见及逮捕必要性说明
刑罚评估意见及逮捕必要性说明
刑罚评估意见及逮捕必要性说明
关于此案的刑罚评估及逮捕必要性说明,
受害人犯下的罪行是极其严重的,因此,这种情况应受到法律严惩,而不是放任不管,而不让受害人及家庭得到及时的救济。
在将犯罪者判决之前,有必要对其进行刑罚评估,认真考虑案件情况,分析犯
罪者在该案中的主要责任。
如果受害人亲属表明,他们期待更严厉的惩罚,那么可以考虑继续将该犯罪者追究责任。
同时,根据受害人的性质,以及犯罪者的性格特征、社会病史等,以及受害人
的家庭情况,都可以把握到应当构成犯罪或者会犯罪的原因,以及该犯罪在法律上会受到什么样的刑罚,以及如果被逮捕将会有什么样的影响,以便应对更加严厉的惩罚。
此外,除了直接考虑刑罚评估,保障受害者安全,也要考虑逮捕犯罪者的必要性,因为有些恶劣犯罪人具有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他们会导致更多的受害者,这时逮捕他们是维护公共安全的必要手段,可以有效减少更多的犯罪。
总之,刑罚评估及逮捕必要性说明是判决前必不可少的,要充分考虑案件的情况,认真分析犯罪者的责任,以及保障受害者的安全和减少公众安全的风险等问题,做出及时、恰当的处罚决定。
逮捕中社会危险性条件审查的调研报告——对《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状况的调研报告
内容摘要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逮捕对于保障国家的刑罚权、维护社会的统治秩序有重要意义,对被追诉人基本人权的干预也较为深刻。
而我国长期存在的高逮捕率等问题,与社会危险性条件受到忽视有重要关系;社会危险性条件决定着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也决定着逮捕措施能否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为此,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社会危险性条件”作出规定,2015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文称《规定》),对五种社会危险性情形及其证明作了更为具体的解释。
立法的进步让社会危险性条件逐步得以细化,更具可操作性,使实践中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却未能根本解决,《规定》在落实中也出现了阻碍,一系列司法困境亟需解决。
本文运用实证调研的方法,对实习地和户籍所在地的检察机关进行考察,了解基层检察院对《规定》的实施现状,分析社会危险性条件在审查过程中出现阻碍的问题并探求问题的深层原因,试图为审查逮捕的改进提供完善建议。
本文共计两万余字,其中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调研报告的选题介绍,也可以作为绪论,该部分分为调研意义与调研方法两个方面。
调研意义探讨了国内学者对社会危险性研究的角度和已取得的成果,阐述了以《规定》为视角研究社会危险性条件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希望为检察人员准确作出逮捕决定提供规范性依据。
其中,以《规定》的实施状况为切入点对社会危险性条件展开微观研究是文章的创新之处,便于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调研方法则介绍了本篇调研报告所采用的社会学研究方法,包括实地调研、数据分析、调查访问和文献研究。
第二部分是对《规定》的基本概述。
社会危险性是审查逮捕工作中的重点与难点,但其原有立法的可操作性有待提高,导致检察人员对社会危险性条件的理解莫衷一是,在此背景下《规定》最终出台;《规定》不仅明确划分了公安机关的证明责任与检察机关的审查责任和说理义务,而且在审查逮捕的操作规定和社会危险性情形的表述上也有很大的突破,大大增强了社会危险性条件判断的客观性。
浅谈我国听证会制度
听证会制度一、听证会的基本涵义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
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
具体来说,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
二、我国的三大类听证(1)1996年建立的行政处罚听证(2)1997年建立的价格决策听证(3)2000年建立的立法听证三、我国听证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也进行了听证。
但是目前我国的听证制度缺陷是显著的,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没有拘束力,导致听了也白听;立法程序中的听证由于透明度不够,听证代表很难充分恰当的表述意见,另外缺少民主机制,也使得听证结果对立法机关的成员形不成事实上的约束。
首先,听证会组织者的独立性问题亟待解决.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只有由独立、超脱、具有权威性的机构主持听证,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听证会不会流于形式,不会被相关利益集团操纵。
其次,在中国价格听证会制度上,缺少一个成本监审程序.从根源上来看,价格听证是公众与垄断集团利益博弈、维护自身权利的“公器”。
但是,价格管理部门常常既是价格的制订者和维护者,又往往是听证会的组织者,这本身就决定了听证会制度加大了公众维护自身利益的难度。
四、实例分析(1)2012年12月,湖北省物价局批复武汉市物价局提交的《关于轨道交通票价的请示》,票价听证方案二获得通过。
(2)一些听证会程序合法性遭到质疑。
“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门票价格听证会”邀请25名听证代表,按规定必须有l7名代表到场会议才能举行,实际只到场14名代表,但组织者仍完成了听证程序,事后门票定价正是申请方申请的价格。
2004年9月天津物价局组织的供热调价听证会还未召开,由物价局提供的“多数代表认为可以适当提高供热价格”的新闻通稿就已出炉。
刑事案件的听证制度
刑事案件的听证制度刑事案件的听证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庭举行的一种程序,用于听取证人的证言和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以确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这一制度是确保正义、公正和透明的重要手段,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听证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关键环节之一,不仅要求法庭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也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
它强调了公开、平等、公正和尊重当事人权益的原则,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都有机会对控辩双方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这样不仅有助于查明案件的真相,还可以避免滥用权力和人为的错误和偏见。
首先,听证制度要求法庭对各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和鉴定。
法庭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证据产生和证据采信的原则,对被提出的证据进行鉴定和评估。
这不仅有助于找出案件事实,还可以避免虚假证词的出现,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正。
其次,听证制度要求法庭向当事人提供质证和陈述的机会。
无论是被告人还是原告、辩护人还是检察官,都有权通过质证和陈述来提供证据和论据,以支持自己所声称的事实和法律观点。
这种平等的机会能够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非法逮捕和不当处罚的发生。
再次,听证制度要求法庭对庭审过程进行记录和记录。
在庭审过程中,法庭必须对应当听证的事项进行记录并制定庭审记录。
这包括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以及法庭对展示的证据进行的评估和鉴定。
这样,如果当事人对执法程序、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法庭可以根据庭审记录以及证人证言等重新审查和评估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
最后,听证制度要求法庭对庭审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
法庭在庭审过程中必须维护审判庄严的氛围,确保庭审程序的公正和公正。
在此过程中,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遵守有关庭审秩序和庭审规则的规定,并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违反庭审规则和法庭秩序的行为进行制裁。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的听证制度是确保正义、公正和透明的重要手段,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羁押听证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以《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解析为视角
2023年12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Dec.,2023 第36卷 第4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6 No.4【检察建设】收稿日期:2023-09-10基金项目:2022年度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项目“羁押听证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荣获第十六届“天津检察论坛”优秀奖。
课题组成员:张 振(1975-),男,天津宝坻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高新卫(1982-),男,河北石家庄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刘贝贝(1992-),男,山西临汾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羁押听证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以《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解析为视角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课题组(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1800)〔摘 要〕 羁押听证作为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的重要探索,其制度承担着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重任。
通过对羁押听证概念的厘定,在分析其价值的基础上明确司法实践中运行的现实条件。
通过检视羁押听证制度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的运行状况,发现该制度运行存在刻意回避审查重点,在程序启动上赋予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而当事人启动缺乏刚性规定等问题。
为适应办案需求,贴合司法实践,提升适用效果,应细化羁押听证程序中审查重点,对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适当控制,明确当事人合理启动条件,重塑以证明责任与证明程序为核心的证明规则。
〔关键词〕 羁押听证;少补慎诉慎押;自由裁量权;证明规则〔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23)04-0030-03 一、问题的提出检视我国检察机关行使审查逮捕权限时过度依赖侦察机关移送的案卷,进而长久以来形成的书面审、单方审等做法,不仅使批准逮捕决定的作出缺乏中立性,更因对抗性的缺乏导致检察机关监督乏力。
浅谈我国听证会制度
浅谈我国听证会制度我国听证会制度是一种公共参与和行政决策的机制,是我国法规制定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重要环节。
该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但在我国发展的过程中有着独特的特点和目标。
本文将从听证会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我国听证会制度的发展历程以及其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听证会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听证会是一种通过面对面的对话和辩论方式,使行政机关与公众、利益相关方直接交流和互动的制度。
其主要特点包括:平等参与、公正公正、公开透明、多元化和先导性。
听证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我国听证会制度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由于我国的行政决策权力较集中,行政机关在听证会中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容易使听证会成为形式主义和摆设。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在组织听证会时往往缺乏专业性和公正性,导致听证会产生的决策结果难以被社会认可。
再次,由于缺乏对听证会的规范和监督机制,一些行政机关在决策中滥用听证会的权威和地位,使得听证会失去了公正公正和权威性。
为了改进我国的听证会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加强对听证会的法律规范,明确听证会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对行政机关组织的听证会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其程序和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再次,加强对听证会参与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行业了解,使其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综上所述,我国的听证会制度在我国的法规制定和行政决策实施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必须正视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
只有这样,听证会才能更好地为我国的法规制定和行政决策提供科学和权威的参考,确保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审查逮捕和羁押必要性与审查听证工作的实践与价值分析
审查逮捕和羁押必要性与审查听证工作的实践与价值分析作者:阮建华来源:《知与行》2016年第06期[摘要]检察机关开展审查逮捕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工作,既是贯彻法律有效实施、践行人权保障理念、落实检务公开政策的客观要求,又是解决不捕率高、捕后不诉率高、法院判决轻刑率高等刑事司法实践问题的现实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实践价值。
通过开展审查逮捕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工作,能够使检察机关全面掌握证据,做出合理决定;缓解案件当事人不满矛盾,实现和谐司法;拓展侦查监督、立案监督的实现途径;推进司法公开透明,提升司法公信力;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审查逮捕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工作,突出了执法办案的程序公开、监督公开、结果公开,实现了以公开促高效、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公信的效果。
[关键词]审查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284(2016)06-0066-05审查逮捕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工作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探索创新的一项工作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或者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中,就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继续羁押之必要,当面听取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意见后做出决定的一种工作方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对审查逮捕阶段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意见或者讯问犯罪嫌疑人和捕后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一、审查逮捕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工作的必要性逮捕是最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其适用关乎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与人权的有效保障,备受学界和实务界关注。
随着依法治国国策的推进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确立,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逮捕适用条件进一步细化,最高人民检察院也相应出台一系列关于审查逮捕措施适用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有效指导了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虽然法律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或者讯问犯罪嫌疑人,但是仍然过分依赖公安机关提供的案卷证据,缺少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直接参与。
论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及其完善
2006.11法制与社会论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及其完善□张朝峰(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摘要听证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在保障人权和监督政府行为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听证制度在我国已经确立但还不够完善,应当进一步完善行政听证制度,使其规范化、法定化。
关键词行政听证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127-02听证制度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次做出有关行政听证的规定,这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此后,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所起的作用日渐明显。
但与国外听证制度相比,我国听证制度仍存在许多问题。
因此,本文在阐述听证基本问题的基础上,对我国现有的听证制度进行分析,并探讨对我国听证制度的完善。
一、听证制度的涵义及其价值听证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随之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其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听证的最本质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听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弄清事实、发现真相,其核心内容是质证,主要涉及的是证据问题,一般不涉及法律适用问题。
听证制度实质上为行政主体设定了一系列程序义务,同时相应地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了一系列程序权利。
听证作为各国行政程序法一项共同的制度,涵义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所谓广义指将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统称为听证,如美国、葡萄牙和澳门地区。
狭义的听证指将听证界定为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是一种正式的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形式。
我国对听证采用狭义的理解,我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听证即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专人主持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及其证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概述与意义
我国⾏政听证制度的概述与意义 摘 要: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的参政意识、法律意识不断提⾼,要求直接民主的呼声越来越⾼,体现在⾏政法领域即要求⾏政民主化,让相对⼈更多地参与⾏政⾏为过程。
在⾏政参与中,相对⼈必然要通过⼀定的程序途径最⼤限度地避免⾃⼰的权益遭受侵犯,⽽听证制度作为⾏政程序制度的核⼼部分充分提供了这样的保障。
关键词: ⾏政听证制度 含义 意义 ⼀、⾏政听证制度含义 听证有⼴义狭义之分,⼴义的听证是听取意见的泛称。
狭义的听证仅指以听证会的⽅式听取意见的制度。
我国⽬前的法律所指的听证指的是狭义的听证,即以听证会的⽅式听取意见的制度。
⾏政听证制度是指⾏政主体在作出影响⾏政相对⼈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政相对⼈随之向⾏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政主体听取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种法律制度。
⾏政听证的⽬的主要是查清事实真相,给相对⼈⼀个公平合情合理的⾏政决定,其关键环节是质证。
⾏政听证制度可以充分的体现⾏政程序是否公开、公正、透明、民主。
⼆、⾏政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 在⾏政法领域,民主化⾏政,参与式⾏政,合作式⾏政正成为未来⾏政的发展趋势,这其中⾏政参与是⾏政民主化的重要的直接表现。
⽽且现在⾏政民主化的实质就是⼤⼒发展直接民主,让公民直接参与到⾏政⾏为中来,最⼤限度地保障他们的权益,防范公权⼒的恣意与滥⽤。
⾏政机关的⾏政⾏为最终将影响到公民的实体权利义务,⽽只有通过⼀定的⾏政程序制度的设⽴,才能切实保障相对⼈的权益,同时也保障⾏政管理⽬标的实现,这样在公权⼒与私权利之间找到了⼀个最佳平衡点。
⽽⾏政听证制度作为⾏政程序制度中必不可少的核⼼环节,为相对⼈表达⾃⼰的意愿,平等、有效参与⾏政⾏为最⼤可能地维护⾃⼰的权益,也为⾏政机关弄清事实,规范⾏政⾏为运作,作出合理⾏政⾏为,提供了充分的程序保障。
三、我国⾏政听证制度的适⽤领域 ⾏政听证的适⽤领域在我国由单⾏法规定,⽬前主要适⽤于⾏政处罚、⾏政决策、和⾏政⽴法三个领域。
审查逮捕工作引入听证程序的设想
党的十六届六 中全会 作 出的 《 于构 建社会 主义 和谐社 关
[ 收稿 日期] 0 1_ 6 l 2 1 _o _2 [ 者简介 ] 作 于建广 (9 0 , , 16 一) 男 山东肥城人 ,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侦监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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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 宗学刊
第 1 卷 5
会若干问题 的重大决定》, 求各级 党政机关 建立科学 高 要 效的工作机制 , 力解 决好本 部 门、 着 本地 区影 响社 会和谐 的突出矛盾与 问题 。审查 逮捕案 件听证 制度 能够在 审查 逮捕 案件 中有效地化解 社会 矛盾 , 合 和谐 社会 的需求 , 符
捕听证制度在 实际的操作过程 当中不但要借鉴其他行 业的成功经验 , 还应 当根据 自身行 业的特 点制 定可行性
的 操 作规 ; 参与 ; 设想 ; 建议 [ 中图分类号] D 2 . 9 04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 10 0 9一l2 (0 1 0 0 7 0 12 2 1 )3- 0 3— 3 件事实进行陈述 、 质证 、 论 , 辩 根据 听证情况 由分管检察长 最终作 出处理决 定的程序 。它使 当事 人的程序 参与更具 规范性 , 增强 了当事人 对程序 的实际影 响力 , 批准逮捕 使 权在透明的程序中受到严格规制。 如江苏宿迁市宿城区检察 院针对一些疑难复杂 、 争议
逮捕必要性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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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必要性条件是什么相关法律知识科普】逮捕顾名思义是由相关机构批准、公安机关执⾏,在⼀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由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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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必要性条件是什么
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尚不⾜以防⽌发⽣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的。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七⼗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被告⼈,采取取保候审尚不⾜以防⽌发⽣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扰证⼈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举报⼈、控告⼈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被告⼈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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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件听证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听证程序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听证程序作为司法审查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听证程序的概念、法律依据、实施步骤、听证规则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我国法律案件听证程序的发展提供参考。
二、听证程序的概念听证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事实和意见进行公开听取、审查和裁决的一种程序。
听证程序具有以下特点:1. 公开性:听证程序要求在公开的场合进行,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 听证性:听证程序要求司法机关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
3. 公正性:听证程序要求司法机关在听证过程中保持中立,确保裁决的公正性。
4. 程序性:听证程序有一套完整的程序规定,包括申请、审查、通知、听证、裁决等环节。
三、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听证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听证程序的规定较为详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 听证程序应当公开进行,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和质证。
4.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四、实施步骤1. 申请: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申请听证的理由。
2. 审查: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3. 通知: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4. 听证: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和质证。
听证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据进行审查。
5. 裁决: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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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逮捕 制度 保 障人权 听证
我 国 逮 捕 制度 的 现 状评 析 根据 我 国《 宪法 》 3 和《 第 7条 刑事诉 讼法 》 5 第 9条的规定 , 逮 捕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 须 经 过 人 民检 察 院 批 准 或 者 人 民法 被 必 院决定 , 由公 安机关 执行 。《 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规则》 九十二 人 第 条第一款规定 了逮 捕审查 的具体 程序 .即审查 逮捕部 门办理 审 查逮捕 的案件 . 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 。办案人员应 当审阅 应 案卷 材料 , 制作 阅卷笔 录 , 出批准 或者决定 逮捕 、 提 不批 准或 者 不予逮捕 的意见 . 经部 门负 责人 审核后 . 报请检察 长批准或者决 定: 重大案件应 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这种规 定似乎起 到了 制约公权力 . 障公 民权利 的作用 。 保 实则 不然。 人 民 检 察 院作 为 法 律 监 督 机 关 .审 查 批 捕 是 其 重 要 职 权 之 同时也是对侦查部 门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 立法者在创 设这样 的职权 时 . 其本意和 目的在于保 障刑 事诉 讼的顺利 进行 . 正确适用逮捕措施 , 护犯 罪嫌 疑人的权利 。然 而 .实践 中 . 维 “ 逮 捕功能 出现 了异化 . 成为 了打击 犯罪的工具 . 为惩 罚和追究责 成 任的一种 方式 , 某种 意义上 . 赋予 了预 支刑 罚的功 能 . 被 还承载 了震慑犯罪 的功能 . 并成为 侦查 的手段 . 由此导 致了一些不利后 果的产生 ” 具体表现就是捕押 合一 . 对逮捕制度 的法律监督缺 位, 人民检察院逮捕 的审查程序 的书面化 , 以及难 以保障犯罪嫌
很 多人 注重外表仪容却 忽视 了社交礼 仪细节 这将 暴露 自 己缺少修养 . 没有涵养 的缺点 对个人形象也是大打折扣。接下 来 就 粗 略 谈 谈 平 时 应 注 意 的以 下 几 个 方 面 ① 介绍 自我介绍是 交际场合常用交 际方 式 , 向别人介绍 自己时 , 表 情态度 要 自然 大方 , 充满 自信 , 从而增 加交往 的信 任感 , 而介 绍 他人时要坚持受到特别尊重的一方有 了解对方优先权 的权利 l将男士介绍给女士 、 2 将职位低者介绍给职位高者 、 3 将晚辈介绍给长辈 、 4 将 未 婚 介 绍 给 已婚 人 士 、 ② 名片 的使用 交换名 片一般在 自我介 绍或 由他人介 绍后进行 递 送名片 顺序 一般遵循介绍他人顺序 的原 则 。递送名 片时 , 应面带微笑 , 正视对方 . 将名片 的正面朝着对方。恭敬地地用双手 的拇指和食 指 分别捏在名片上端 的两角 送到对方胸前 .递送 时可以说一些 “ 叫 X X, 笑纳” 我 X 请 或请 多关 照之类 的客气话 。接受他 人名片 时. 应起 身或 欠身面带微笑 . 恭敬地用 双手拇指和食 指借助名片 的下方 两角, 并轻声说“ 谢谢 ”能得到您 的名片很荣幸 ” , 。接过名 片后应 十分珍惜 . 当着对方 的面用 3 以上 的时 间 . 细地 并 0秒 仔 把 对方的名 片一 遍。随后郑重其事地放入 自己携带 的名片盒中 . 切 记不要正面朝下摆放 . 随意玩弄 . 以防污损 。 ③ 握手 : 握手本着 “ 礼貌待人 . 自然得体 ” 的原则 。并 灵活地
论 我 国建 立 逮 捕 听 证 制 度 的 必 要 , l 生
邓成成 ( 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 合肥 2 0 3 安 3 0 9)
中图分类号 : 9 D
文献标识码 : A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文章编号 :0 8 9 5 (0 10 一 1 5 0 1 0 — 2 X2 1 )8 O O — 2
摘要 : 制度是刑事诉讼 中的 一项重要的制度 。 逮捕 它在 防止犯 罪嫌疑人逃跑 、 供 、 串 继续危害社 会等 方面起 到不容质疑 的作 用。
一
一
,
疑人的人权。
捕押合一 . 逮捕即意味着羁 押 . 民检察 院对移 送批捕 的案 人 件只进行书面审查 , 并不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在 我国 , 留、 拘 逮 捕的决定是 由承担控诉 职能 的检查 机关作 出 .检查 机关 的中立 地位值 得考量。因为 . 其所 承担 的讼职 能使其在诉讼 中的活动带 有明显的追诉倾 向性 逮捕是一种非常强 烈的人身强 制措施 .它 的适 用势必给犯 罪嫌疑人带来非常不利 的后 果 .法 律应当赋予但 却没有赋予犯 罪嫌疑人 、 被告人和其他公 民相应的救济性程序权利。以致在审 查批准逮捕程序中 . 缺乏辩护权与侦查机关之间的权力 制衡 我 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 民法 院 、人 民检 察院和公安 机关如发现对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不 当 的应 及 时 撤 销 或 变 更 . 被 犯 罪嫌疑人 、 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 亲属 对公 、 、 被 近 检 法采取强制 措 施超过法定期 限的, 有权要求解 除强制措施 。可以看 出 . 对于 羁 押性 强制措施的适用 的变更只能 由侦查 机关提 出 .只停 留在 “ 自我否定” 上而缺乏必要 的外部监督 公 正是诉讼 的生命 .刑事诉讼活 动必须 以实现诉 讼公正为 根 本 目标。《 民权 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1 条 规定 , 公 第 4 在判 定 对任 何人提 出的任何刑事 指控或确定他 在一件诉讼 案件 中的 权 利和义务时 . 人有资格 由一个依 法设立 的合 格的 、 人 独立 的和 无偏 私的法庭进行公正 的和公 开的审讯 “ 刑事程序 公开 . 就为 当事人 和社 会公众 了解 国家权力在刑事 司法领域 的运 作状况提 供 了保 障。可 以说 , 事程 序公 开是 国家权力运作公开 的重要方 刑 面, 其公 开性 、 明性越 高 , 意味着刑 事程序 的民主化程 度越 透 就 高 。” 因此 , 我们必须要建立一种既能够将逮捕制度公 开化 . 又能 充分保 障犯罪嫌疑人权利 的制度 二、 外国逮捕制度简介 在 国外, 般奉行 “ 一 逮捕前 置” 即捕押分离的制度 . , 逮捕并不 意 味着 羁押 , 一般 由法院直接签发令 状 . 并不需要 听取犯罪嫌疑
掌握与运用握 手礼 的时机 . 以显示 自己的修 养与对对方 的尊 重。 握手需用右手 , 握手时要注视对 方 。不可一 面握手 , 面斜视他 一 处或东张西望 , 这都是不尊重对方的表现。 男士之间可 以握较紧 , 较长 , 以表示热烈 握手用力要 均匀 , 不能让对方产生痛楚感 。 一 般是站着握手 . 出因重病 或其 他原 因不 能站立者外 . 不要坐着与 人握手 不过两人都坐着可以微驱身握手 。注意不要交叉握手 , 可待别人握完 再握 : 握手 时要脱去手套 . 因故来 不及 脱就握手 如 或不易脱下须 向对 方说 明原因并表示歉 意 : 与女 性握手 . 应等对 方先伸 出手 . 男方只要轻轻一握就可 个人形象涵盖广泛 . 前面所谈的只是个人形 象设计 中- d 部 - ' 分 。在生活 中 , 个人形象设计 大体分为 j层境 界。第一层 , 我是 谁 。一个认识到 自己应当更美 , 更好 , 更时 尚, 更有韵味这是一种 进步 。但愿望和方法有一个 落差 . 最简单 自然的方法就是追逐偶 像 。第二层 , 谁是我 。在这一步 , 人们走 出迷恋偶像 的心境 , 把注 意力转 向自己, 努力 的去构造一种有服饰 , 发饰 , 化妆等因素 组合 而成 的新 的“ ”在这个 过程 中掺 和了一定 的表演性和虚伪性 。 我 , 往往是静态远 胜于动态 。 特定场合远胜 于 日常生活 。第 三层 , 我 是我 。真正的 自我形象设计 , 自己深刻认识上的衣着谈 吐风度 对 举止 的高度修 养 服饰不再是外 在的附加物 而是 如同一个人 的 气质 的 自然 的一部分 , 这种境 界就是毫不着 力 , 平泛如 水 ,悠然 “ 见南 山” 。 了
人的意见 。逮捕后 , 若需要较 长时间羁押 , 必须 由法官审查 , 听取 犯罪嫌疑人 的意见 . 作出是否羁押 的决定 。例如 . 在美 国 , 被告人 享有的一 系列诉讼权利则被上升为宪法权利 . 警察对任何人实施 逮捕 、 搜查 必须首先向一名 中立 的司法官员提 出申请 , 并证 明被 逮捕 或搜 查者实施犯罪行 为具 有“ 可成 立的理 由” 以及说 明予以 逮捕 或搜 查 的必 要 性 从事后 救济的角度看 . 国外 涉及人身羁押 的强制措施的实 在 施. 被羁押人可以 申请中立 的司法机构进行复查 以维护其合法权 益。如意大利 的刑事诉讼 中.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针对预审法 官作 出的限制人身 自由的强制措施 的裁决 . 向该法官所在地的省 府驻地法 院申请复查 三 、 捕 听 证 制 度 的优 越 性 逮 “ 听证 ”一般是 指在 国家机关作 出决定之前 . . 给有利 害关系 人提供发表意见 的机会 , 对特定事项 进行质证 、 驳 的程序 。 目 辩 前, 听证程序 多见于行政 程序法 中。听证 程序溯源 于古 老的“ 自 然公 正原则 ” 它包 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 :. . 1 任何 人或团体在 行使 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 影响时 . 必须听取对 方的意见 . 每 个人都有 为 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2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 . 自己案件 的法官 。 听证程序在全球范围内都受 到普遍欢迎 。 具体 说它来有 以下优点 : () 1控辩平衡 。在我 国 , 控辩双方在侦查 、 逮捕阶段无法实现 制衡 , 控方处 于明显 的优 势地位 , 这一做法 实际上割断 了刑事辩 护的连贯性 .缺失审前辩护将 可能导致辩护方 在审判 中难 以进 行有 效的辩护。在逮捕昕证程 序中 , 控辩 双方 能够平等 对抗 . 任 何一 方尤 其是控诉方不得压制 对方权能 的行使 . 形成控辩平 衡 , 更有 利 于维 护 犯 罪 嫌 疑 人 的权 利 () 2 裁判中立 。英国法 官克福 子爵曾说过 :如果说有一个什 “ 么原 则使 英 国法成为整体 , 这个原则就 是 : 事司法活动 的每一 从 个成 员必须举止公正 。如果有成员受制于对争端 当事人 的偏见 . 或处 于这样一种位置 。 即偏见 已被感知 。 他就不得参 与案件决定 , 甚 至不得坐在法庭上 。这种原则不仅应是司法 原则 . 而且应该是 任 何权威人士 和机构——尽管它不被称 为法院——在行使裁 断 权力 时必须牢记 的、 法律 的反 复训诫 。” 听证程序 中. 在 引入 了中 立 的裁判 者 , 并让控辩双 方公平对抗 、 相互辩论 、 同质证 、 共 旨在 揭露案件 的事实真相 () 3 程序参与 。按 照美 国法学家 贝勒斯的解释 . 程序参 与所 体现 的价值是 :人们至少有理 由期望 . “ 在作 出关系他们的判决之 前 , 院听取其意见 , 法 即他们拥 有发言权 。某人 被允许参与诉讼 也表 明别人尊重他 , 即他受到 了重视 ” 在刑事诉讼 中. 控诉 机关 在审 前程序作 出的一系列决定 也会 涉及 当事人 的切身利益 那 么根据程 序参 与的原理 .当事人 理应有权参与 这些决定 的形成 过程 。另 外 , 对犯罪嫌 疑人是否逮捕公 开听证 . 有利于人 民群众 了解案情 , 司法机关 的行为置 于民众监督之下 将 在 听证程 序中 , 际上存 在一个类 似诉 讼的“ 实 三方结构 ” 听 . 证 主持人 居中 。 国家机关 与当事人各居 一方 . 国家机关提 出作 出 处理 决定 的事实和法律意见 .当事人对此行 使与国家机关决定 权相抗衡 的申辩权 。主持人与案件无利害关 系 . 处于一种中立状 态。 在这一过程 中, 作为当事人一切程序性权力( 下转第 1 4页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