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建立逮捕听证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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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人的人权。
捕押合一 . 逮捕即意味着羁 押 . 民检察 院对移 送批捕 的案 人 件只进行书面审查 , 并不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在 我国 , 留、 拘 逮 捕的决定是 由承担控诉 职能 的检查 机关作 出 .检查 机关 的中立 地位值 得考量。因为 . 其所 承担 的讼职 能使其在诉讼 中的活动带 有明显的追诉倾 向性 逮捕是一种非常强 烈的人身强 制措施 .它 的适 用势必给犯 罪嫌疑人带来非常不利 的后 果 .法 律应当赋予但 却没有赋予犯 罪嫌疑人 、 被告人和其他公 民相应的救济性程序权利。以致在审 查批准逮捕程序中 . 缺乏辩护权与侦查机关之间的权力 制衡 我 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 民法 院 、人 民检 察院和公安 机关如发现对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不 当 的应 及 时 撤 销 或 变 更 . 被 犯 罪嫌疑人 、 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 亲属 对公 、 、 被 近 检 法采取强制 措 施超过法定期 限的, 有权要求解 除强制措施 。可以看 出 . 对于 羁 押性 强制措施的适用 的变更只能 由侦查 机关提 出 .只停 留在 “ 自我否定” 上而缺乏必要 的外部监督 公 正是诉讼 的生命 .刑事诉讼活 动必须 以实现诉 讼公正为 根 本 目标。《 民权 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1 条 规定 , 公 第 4 在判 定 对任 何人提 出的任何刑事 指控或确定他 在一件诉讼 案件 中的 权 利和义务时 . 人有资格 由一个依 法设立 的合 格的 、 人 独立 的和 无偏 私的法庭进行公正 的和公 开的审讯 “ 刑事程序 公开 . 就为 当事人 和社 会公众 了解 国家权力在刑事 司法领域 的运 作状况提 供 了保 障。可 以说 , 事程 序公 开是 国家权力运作公开 的重要方 刑 面, 其公 开性 、 明性越 高 , 意味着刑 事程序 的民主化程 度越 透 就 高 。” 因此 , 我们必须要建立一种既能够将逮捕制度公 开化 . 又能 充分保 障犯罪嫌疑人权利 的制度 二、 外国逮捕制度简介 在 国外, 般奉行 “ 一 逮捕前 置” 即捕押分离的制度 . , 逮捕并不 意 味着 羁押 , 一般 由法院直接签发令 状 . 并不需要 听取犯罪嫌疑
论 我 国建 立 逮 捕 听 证 制 度 的 必 要 , l 生
邓成成 ( 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 合肥 2 0 3 安 3 0 9)
中图分类号 : 9 D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9 5 (0 10 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1 5 0 1 0 — 2 X2 1 )8 O O — 2
摘要 : 制度是刑事诉讼 中的 一项重要的制度 。 逮捕 它在 防止犯 罪嫌疑人逃跑 、 供 、 串 继续危害社 会等 方面起 到不容质疑 的作 用。
但是 目前我 国的逮捕制度在发挥重要 作用的同时 , 并未能制约公权力 , 障公 民权 利 , 至可以说侵 害了公 民权 利 本文介绍 保 甚
了外 国的 相 关 逮 捕 制 度 , 证 了逮 捕 听证 制 度 的优 越 性 . 图说 明 中 国建 立 逮 捕 听 证 制 度 的 必要 性 论 意
人的意见 。逮捕后 , 若需要较 长时间羁押 , 必须 由法官审查 , 听取 犯罪嫌疑人 的意见 . 作出是否羁押 的决定 。例如 . 在美 国 , 被告人 享有的一 系列诉讼权利则被上升为宪法权利 . 警察对任何人实施 逮捕 、 搜查 必须首先向一名 中立 的司法官员提 出申请 , 并证 明被 逮捕 或搜 查者实施犯罪行 为具 有“ 可成 立的理 由” 以及说 明予以 逮捕 或搜 查 的必 要 性 从事后 救济的角度看 . 国外 涉及人身羁押 的强制措施的实 在 施. 被羁押人可以 申请中立 的司法机构进行复查 以维护其合法权 益。如意大利 的刑事诉讼 中.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针对预审法 官作 出的限制人身 自由的强制措施 的裁决 . 向该法官所在地的省 府驻地法 院申请复查 三 、 捕 听 证 制 度 的优 越 性 逮 “ 听证 ”一般是 指在 国家机关作 出决定之前 . . 给有利 害关系 人提供发表意见 的机会 , 对特定事项 进行质证 、 驳 的程序 。 目 辩 前, 听证程序 多见于行政 程序法 中。听证 程序溯源 于古 老的“ 自 然公 正原则 ” 它包 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 :. . 1 任何 人或团体在 行使 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 影响时 . 必须听取对 方的意见 . 每 个人都有 为 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2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 . 自己案件 的法官 。 听证程序在全球范围内都受 到普遍欢迎 。 具体 说它来有 以下优点 : () 1控辩平衡 。在我 国 , 控辩双方在侦查 、 逮捕阶段无法实现 制衡 , 控方处 于明显 的优 势地位 , 这一做法 实际上割断 了刑事辩 护的连贯性 .缺失审前辩护将 可能导致辩护方 在审判 中难 以进 行有 效的辩护。在逮捕昕证程 序中 , 控辩 双方 能够平等 对抗 . 任 何一 方尤 其是控诉方不得压制 对方权能 的行使 . 形成控辩平 衡 , 更有 利 于维 护 犯 罪 嫌 疑 人 的权 利 () 2 裁判中立 。英国法 官克福 子爵曾说过 :如果说有一个什 “ 么原 则使 英 国法成为整体 , 这个原则就 是 : 事司法活动 的每一 从 个成 员必须举止公正 。如果有成员受制于对争端 当事人 的偏见 . 或处 于这样一种位置 。 即偏见 已被感知 。 他就不得参 与案件决定 , 甚 至不得坐在法庭上 。这种原则不仅应是司法 原则 . 而且应该是 任 何权威人士 和机构——尽管它不被称 为法院——在行使裁 断 权力 时必须牢记 的、 法律 的反 复训诫 。” 听证程序 中. 在 引入 了中 立 的裁判 者 , 并让控辩双 方公平对抗 、 相互辩论 、 同质证 、 共 旨在 揭露案件 的事实真相 () 3 程序参与 。按 照美 国法学家 贝勒斯的解释 . 程序参 与所 体现 的价值是 :人们至少有理 由期望 . “ 在作 出关系他们的判决之 前 , 院听取其意见 , 法 即他们拥 有发言权 。某人 被允许参与诉讼 也表 明别人尊重他 , 即他受到 了重视 ” 在刑事诉讼 中. 控诉 机关 在审 前程序作 出的一系列决定 也会 涉及 当事人 的切身利益 那 么根据程 序参 与的原理 .当事人 理应有权参与 这些决定 的形成 过程 。另 外 , 对犯罪嫌 疑人是否逮捕公 开听证 . 有利于人 民群众 了解案情 , 司法机关 的行为置 于民众监督之下 将 在 听证程 序中 , 际上存 在一个类 似诉 讼的“ 实 三方结构 ” 听 . 证 主持人 居中 。 国家机关 与当事人各居 一方 . 国家机关提 出作 出 处理 决定 的事实和法律意见 .当事人对此行 使与国家机关决定 权相抗衡 的申辩权 。主持人与案件无利害关 系 . 处于一种中立状 态。 在这一过程 中, 作为当事人一切程序性权力( 下转第 1 4页 ) 2
关键词 : 逮捕 制度 保 障人权 听证
我 国 逮 捕 制度 的 现 状评 析 根据 我 国《 宪法 》 3 和《 第 7条 刑事诉 讼法 》 5 第 9条的规定 , 逮 捕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 须 经 过 人 民检 察 院 批 准 或 者 人 民法 被 必 院决定 , 由公 安机关 执行 。《 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规则》 九十二 人 第 条第一款规定 了逮 捕审查 的具体 程序 .即审查 逮捕部 门办理 审 查逮捕 的案件 . 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 。办案人员应 当审阅 应 案卷 材料 , 制作 阅卷笔 录 , 出批准 或者决定 逮捕 、 提 不批 准或 者 不予逮捕 的意见 . 经部 门负 责人 审核后 . 报请检察 长批准或者决 定: 重大案件应 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这种规 定似乎起 到了 制约公权力 . 障公 民权利 的作用 。 保 实则 不然。 人 民 检 察 院作 为 法 律 监 督 机 关 .审 查 批 捕 是 其 重 要 职 权 之 同时也是对侦查部 门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 立法者在创 设这样 的职权 时 . 其本意和 目的在于保 障刑 事诉 讼的顺利 进行 . 正确适用逮捕措施 , 护犯 罪嫌 疑人的权利 。然 而 .实践 中 . 维 “ 逮 捕功能 出现 了异化 . 成为 了打击 犯罪的工具 . 为惩 罚和追究责 成 任的一种 方式 , 某种 意义上 . 赋予 了预 支刑 罚的功 能 . 被 还承载 了震慑犯罪 的功能 . 并成为 侦查 的手段 . 由此导 致了一些不利后 果的产生 ” 具体表现就是捕押 合一 . 对逮捕制度 的法律监督缺 位, 人民检察院逮捕 的审查程序 的书面化 , 以及难 以保障犯罪嫌
掌握与运用握 手礼 的时机 . 以显示 自己的修 养与对对方 的尊 重。 握手需用右手 , 握手时要注视对 方 。不可一 面握手 , 面斜视他 一 处或东张西望 , 这都是不尊重对方的表现。 男士之间可 以握较紧 , 较长 , 以表示热烈 握手用力要 均匀 , 不能让对方产生痛楚感 。 一 般是站着握手 . 出因重病 或其 他原 因不 能站立者外 . 不要坐着与 人握手 不过两人都坐着可以微驱身握手 。注意不要交叉握手 , 可待别人握完 再握 : 握手 时要脱去手套 . 因故来 不及 脱就握手 如 或不易脱下须 向对 方说 明原因并表示歉 意 : 与女 性握手 . 应等对 方先伸 出手 . 男方只要轻轻一握就可 个人形象涵盖广泛 . 前面所谈的只是个人形 象设计 中- d 部 - ' 分 。在生活 中 , 个人形象设计 大体分为 j层境 界。第一层 , 我是 谁 。一个认识到 自己应当更美 , 更好 , 更时 尚, 更有韵味这是一种 进步 。但愿望和方法有一个 落差 . 最简单 自然的方法就是追逐偶 像 。第二层 , 谁是我 。在这一步 , 人们走 出迷恋偶像 的心境 , 把注 意力转 向自己, 努力 的去构造一种有服饰 , 发饰 , 化妆等因素 组合 而成 的新 的“ ”在这个 过程 中掺 和了一定 的表演性和虚伪性 。 我 , 往往是静态远 胜于动态 。 特定场合远胜 于 日常生活 。第 三层 , 我 是我 。真正的 自我形象设计 , 自己深刻认识上的衣着谈 吐风度 对 举止 的高度修 养 服饰不再是外 在的附加物 而是 如同一个人 的 气质 的 自然 的一部分 , 这种境 界就是毫不着 力 , 平泛如 水 ,悠然 “ 见南 山” 。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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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后 不 至 于 水 分 散 尽 混合性皮肤往 往会 由于缺水 过多导致 出油 .到最后 油脂 分 泌过多后肌 肤变得干燥 . 选择带有补水 保湿清 洁力 度好 . 应 产品 性质温和 的洁面乳 像带有 维他命 . 植物性油脂和胶原蛋 白等营 养 物 质 的洁 肤 产 品 四 、 际 礼仪 交
很 多人 注重外表仪容却 忽视 了社交礼 仪细节 这将 暴露 自 己缺少修养 . 没有涵养 的缺点 对个人形象也是大打折扣。接下 来 就 粗 略 谈 谈 平 时 应 注 意 的以 下 几 个 方 面 ① 介绍 自我介绍是 交际场合常用交 际方 式 , 向别人介绍 自己时 , 表 情态度 要 自然 大方 , 充满 自信 , 从而增 加交往 的信 任感 , 而介 绍 他人时要坚持受到特别尊重的一方有 了解对方优先权 的权利 l将男士介绍给女士 、 2 将职位低者介绍给职位高者 、 3 将晚辈介绍给长辈 、 4 将 未 婚 介 绍 给 已婚 人 士 、 ② 名片 的使用 交换名 片一般在 自我介 绍或 由他人介 绍后进行 递 送名片 顺序 一般遵循介绍他人顺序 的原 则 。递送名 片时 , 应面带微笑 , 正视对方 . 将名片 的正面朝着对方。恭敬地地用双手 的拇指和食 指 分别捏在名片上端 的两角 送到对方胸前 .递送 时可以说一些 “ 叫 X X, 笑纳” 我 X 请 或请 多关 照之类 的客气话 。接受他 人名片 时. 应起 身或 欠身面带微笑 . 恭敬地用 双手拇指和食 指借助名片 的下方 两角, 并轻声说“ 谢谢 ”能得到您 的名片很荣幸 ” , 。接过名 片后应 十分珍惜 . 当着对方 的面用 3 以上 的时 间 . 细地 并 0秒 仔 把 对方的名 片一 遍。随后郑重其事地放入 自己携带 的名片盒中 . 切 记不要正面朝下摆放 . 随意玩弄 . 以防污损 。 ③ 握手 : 握手本着 “ 礼貌待人 . 自然得体 ” 的原则 。并 灵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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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押合一 . 逮捕即意味着羁 押 . 民检察 院对移 送批捕 的案 人 件只进行书面审查 , 并不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在 我国 , 留、 拘 逮 捕的决定是 由承担控诉 职能 的检查 机关作 出 .检查 机关 的中立 地位值 得考量。因为 . 其所 承担 的讼职 能使其在诉讼 中的活动带 有明显的追诉倾 向性 逮捕是一种非常强 烈的人身强 制措施 .它 的适 用势必给犯 罪嫌疑人带来非常不利 的后 果 .法 律应当赋予但 却没有赋予犯 罪嫌疑人 、 被告人和其他公 民相应的救济性程序权利。以致在审 查批准逮捕程序中 . 缺乏辩护权与侦查机关之间的权力 制衡 我 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 民法 院 、人 民检 察院和公安 机关如发现对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不 当 的应 及 时 撤 销 或 变 更 . 被 犯 罪嫌疑人 、 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 亲属 对公 、 、 被 近 检 法采取强制 措 施超过法定期 限的, 有权要求解 除强制措施 。可以看 出 . 对于 羁 押性 强制措施的适用 的变更只能 由侦查 机关提 出 .只停 留在 “ 自我否定” 上而缺乏必要 的外部监督 公 正是诉讼 的生命 .刑事诉讼活 动必须 以实现诉 讼公正为 根 本 目标。《 民权 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1 条 规定 , 公 第 4 在判 定 对任 何人提 出的任何刑事 指控或确定他 在一件诉讼 案件 中的 权 利和义务时 . 人有资格 由一个依 法设立 的合 格的 、 人 独立 的和 无偏 私的法庭进行公正 的和公 开的审讯 “ 刑事程序 公开 . 就为 当事人 和社 会公众 了解 国家权力在刑事 司法领域 的运 作状况提 供 了保 障。可 以说 , 事程 序公 开是 国家权力运作公开 的重要方 刑 面, 其公 开性 、 明性越 高 , 意味着刑 事程序 的民主化程 度越 透 就 高 。” 因此 , 我们必须要建立一种既能够将逮捕制度公 开化 . 又能 充分保 障犯罪嫌疑人权利 的制度 二、 外国逮捕制度简介 在 国外, 般奉行 “ 一 逮捕前 置” 即捕押分离的制度 . , 逮捕并不 意 味着 羁押 , 一般 由法院直接签发令 状 . 并不需要 听取犯罪嫌疑
论 我 国建 立 逮 捕 听 证 制 度 的 必 要 , l 生
邓成成 ( 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 合肥 2 0 3 安 3 0 9)
中图分类号 : 9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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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制度是刑事诉讼 中的 一项重要的制度 。 逮捕 它在 防止犯 罪嫌疑人逃跑 、 供 、 串 继续危害社 会等 方面起 到不容质疑 的作 用。
但是 目前我 国的逮捕制度在发挥重要 作用的同时 , 并未能制约公权力 , 障公 民权 利 , 至可以说侵 害了公 民权 利 本文介绍 保 甚
了外 国的 相 关 逮 捕 制 度 , 证 了逮 捕 听证 制 度 的优 越 性 . 图说 明 中 国建 立 逮 捕 听 证 制 度 的 必要 性 论 意
人的意见 。逮捕后 , 若需要较 长时间羁押 , 必须 由法官审查 , 听取 犯罪嫌疑人 的意见 . 作出是否羁押 的决定 。例如 . 在美 国 , 被告人 享有的一 系列诉讼权利则被上升为宪法权利 . 警察对任何人实施 逮捕 、 搜查 必须首先向一名 中立 的司法官员提 出申请 , 并证 明被 逮捕 或搜 查者实施犯罪行 为具 有“ 可成 立的理 由” 以及说 明予以 逮捕 或搜 查 的必 要 性 从事后 救济的角度看 . 国外 涉及人身羁押 的强制措施的实 在 施. 被羁押人可以 申请中立 的司法机构进行复查 以维护其合法权 益。如意大利 的刑事诉讼 中.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针对预审法 官作 出的限制人身 自由的强制措施 的裁决 . 向该法官所在地的省 府驻地法 院申请复查 三 、 捕 听 证 制 度 的优 越 性 逮 “ 听证 ”一般是 指在 国家机关作 出决定之前 . . 给有利 害关系 人提供发表意见 的机会 , 对特定事项 进行质证 、 驳 的程序 。 目 辩 前, 听证程序 多见于行政 程序法 中。听证 程序溯源 于古 老的“ 自 然公 正原则 ” 它包 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 :. . 1 任何 人或团体在 行使 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 影响时 . 必须听取对 方的意见 . 每 个人都有 为 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2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 . 自己案件 的法官 。 听证程序在全球范围内都受 到普遍欢迎 。 具体 说它来有 以下优点 : () 1控辩平衡 。在我 国 , 控辩双方在侦查 、 逮捕阶段无法实现 制衡 , 控方处 于明显 的优 势地位 , 这一做法 实际上割断 了刑事辩 护的连贯性 .缺失审前辩护将 可能导致辩护方 在审判 中难 以进 行有 效的辩护。在逮捕昕证程 序中 , 控辩 双方 能够平等 对抗 . 任 何一 方尤 其是控诉方不得压制 对方权能 的行使 . 形成控辩平 衡 , 更有 利 于维 护 犯 罪 嫌 疑 人 的权 利 () 2 裁判中立 。英国法 官克福 子爵曾说过 :如果说有一个什 “ 么原 则使 英 国法成为整体 , 这个原则就 是 : 事司法活动 的每一 从 个成 员必须举止公正 。如果有成员受制于对争端 当事人 的偏见 . 或处 于这样一种位置 。 即偏见 已被感知 。 他就不得参 与案件决定 , 甚 至不得坐在法庭上 。这种原则不仅应是司法 原则 . 而且应该是 任 何权威人士 和机构——尽管它不被称 为法院——在行使裁 断 权力 时必须牢记 的、 法律 的反 复训诫 。” 听证程序 中. 在 引入 了中 立 的裁判 者 , 并让控辩双 方公平对抗 、 相互辩论 、 同质证 、 共 旨在 揭露案件 的事实真相 () 3 程序参与 。按 照美 国法学家 贝勒斯的解释 . 程序参 与所 体现 的价值是 :人们至少有理 由期望 . “ 在作 出关系他们的判决之 前 , 院听取其意见 , 法 即他们拥 有发言权 。某人 被允许参与诉讼 也表 明别人尊重他 , 即他受到 了重视 ” 在刑事诉讼 中. 控诉 机关 在审 前程序作 出的一系列决定 也会 涉及 当事人 的切身利益 那 么根据程 序参 与的原理 .当事人 理应有权参与 这些决定 的形成 过程 。另 外 , 对犯罪嫌 疑人是否逮捕公 开听证 . 有利于人 民群众 了解案情 , 司法机关 的行为置 于民众监督之下 将 在 听证程 序中 , 际上存 在一个类 似诉 讼的“ 实 三方结构 ” 听 . 证 主持人 居中 。 国家机关 与当事人各居 一方 . 国家机关提 出作 出 处理 决定 的事实和法律意见 .当事人对此行 使与国家机关决定 权相抗衡 的申辩权 。主持人与案件无利害关 系 . 处于一种中立状 态。 在这一过程 中, 作为当事人一切程序性权力( 下转第 1 4页 ) 2
关键词 : 逮捕 制度 保 障人权 听证
我 国 逮 捕 制度 的 现 状评 析 根据 我 国《 宪法 》 3 和《 第 7条 刑事诉 讼法 》 5 第 9条的规定 , 逮 捕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 须 经 过 人 民检 察 院 批 准 或 者 人 民法 被 必 院决定 , 由公 安机关 执行 。《 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规则》 九十二 人 第 条第一款规定 了逮 捕审查 的具体 程序 .即审查 逮捕部 门办理 审 查逮捕 的案件 . 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 。办案人员应 当审阅 应 案卷 材料 , 制作 阅卷笔 录 , 出批准 或者决定 逮捕 、 提 不批 准或 者 不予逮捕 的意见 . 经部 门负 责人 审核后 . 报请检察 长批准或者决 定: 重大案件应 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这种规 定似乎起 到了 制约公权力 . 障公 民权利 的作用 。 保 实则 不然。 人 民 检 察 院作 为 法 律 监 督 机 关 .审 查 批 捕 是 其 重 要 职 权 之 同时也是对侦查部 门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 立法者在创 设这样 的职权 时 . 其本意和 目的在于保 障刑 事诉 讼的顺利 进行 . 正确适用逮捕措施 , 护犯 罪嫌 疑人的权利 。然 而 .实践 中 . 维 “ 逮 捕功能 出现 了异化 . 成为 了打击 犯罪的工具 . 为惩 罚和追究责 成 任的一种 方式 , 某种 意义上 . 赋予 了预 支刑 罚的功 能 . 被 还承载 了震慑犯罪 的功能 . 并成为 侦查 的手段 . 由此导 致了一些不利后 果的产生 ” 具体表现就是捕押 合一 . 对逮捕制度 的法律监督缺 位, 人民检察院逮捕 的审查程序 的书面化 , 以及难 以保障犯罪嫌
掌握与运用握 手礼 的时机 . 以显示 自己的修 养与对对方 的尊 重。 握手需用右手 , 握手时要注视对 方 。不可一 面握手 , 面斜视他 一 处或东张西望 , 这都是不尊重对方的表现。 男士之间可 以握较紧 , 较长 , 以表示热烈 握手用力要 均匀 , 不能让对方产生痛楚感 。 一 般是站着握手 . 出因重病 或其 他原 因不 能站立者外 . 不要坐着与 人握手 不过两人都坐着可以微驱身握手 。注意不要交叉握手 , 可待别人握完 再握 : 握手 时要脱去手套 . 因故来 不及 脱就握手 如 或不易脱下须 向对 方说 明原因并表示歉 意 : 与女 性握手 . 应等对 方先伸 出手 . 男方只要轻轻一握就可 个人形象涵盖广泛 . 前面所谈的只是个人形 象设计 中- d 部 - ' 分 。在生活 中 , 个人形象设计 大体分为 j层境 界。第一层 , 我是 谁 。一个认识到 自己应当更美 , 更好 , 更时 尚, 更有韵味这是一种 进步 。但愿望和方法有一个 落差 . 最简单 自然的方法就是追逐偶 像 。第二层 , 谁是我 。在这一步 , 人们走 出迷恋偶像 的心境 , 把注 意力转 向自己, 努力 的去构造一种有服饰 , 发饰 , 化妆等因素 组合 而成 的新 的“ ”在这个 过程 中掺 和了一定 的表演性和虚伪性 。 我 , 往往是静态远 胜于动态 。 特定场合远胜 于 日常生活 。第 三层 , 我 是我 。真正的 自我形象设计 , 自己深刻认识上的衣着谈 吐风度 对 举止 的高度修 养 服饰不再是外 在的附加物 而是 如同一个人 的 气质 的 自然 的一部分 , 这种境 界就是毫不着 力 , 平泛如 水 ,悠然 “ 见南 山” 。 了
一
15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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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 多人 注重外表仪容却 忽视 了社交礼 仪细节 这将 暴露 自 己缺少修养 . 没有涵养 的缺点 对个人形象也是大打折扣。接下 来 就 粗 略 谈 谈 平 时 应 注 意 的以 下 几 个 方 面 ① 介绍 自我介绍是 交际场合常用交 际方 式 , 向别人介绍 自己时 , 表 情态度 要 自然 大方 , 充满 自信 , 从而增 加交往 的信 任感 , 而介 绍 他人时要坚持受到特别尊重的一方有 了解对方优先权 的权利 l将男士介绍给女士 、 2 将职位低者介绍给职位高者 、 3 将晚辈介绍给长辈 、 4 将 未 婚 介 绍 给 已婚 人 士 、 ② 名片 的使用 交换名 片一般在 自我介 绍或 由他人介 绍后进行 递 送名片 顺序 一般遵循介绍他人顺序 的原 则 。递送名 片时 , 应面带微笑 , 正视对方 . 将名片 的正面朝着对方。恭敬地地用双手 的拇指和食 指 分别捏在名片上端 的两角 送到对方胸前 .递送 时可以说一些 “ 叫 X X, 笑纳” 我 X 请 或请 多关 照之类 的客气话 。接受他 人名片 时. 应起 身或 欠身面带微笑 . 恭敬地用 双手拇指和食 指借助名片 的下方 两角, 并轻声说“ 谢谢 ”能得到您 的名片很荣幸 ” , 。接过名 片后应 十分珍惜 . 当着对方 的面用 3 以上 的时 间 . 细地 并 0秒 仔 把 对方的名 片一 遍。随后郑重其事地放入 自己携带 的名片盒中 . 切 记不要正面朝下摆放 . 随意玩弄 . 以防污损 。 ③ 握手 : 握手本着 “ 礼貌待人 . 自然得体 ” 的原则 。并 灵活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