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道终端管理条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渠道终端管理条例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渠道终端管理条例
企业要想求得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就必须实行一整套营销规划与整合,而多种营销活动和多种传播媒体的广告宣传活动,最终都要归到销售场所——渠道终端,这样就要求渠道终端管理走向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为实现对渠道终端全过程的进一步规范,进而达到最终的促销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终端人员的要求及行为规范
第一条:终端人员纪律要求
着装整齐,言行举止谦虚、文雅,维护公司形象,不得在药店嘻笑打闹,不得以公司名义办私事或其它有损公司利益的事情。
第二条:终端人员应具备的素质要求:
自信:终端人员要有自信心,不怕困难,推销产品首先推销的是个人的素
质。
勤奋:做到手勤、嘴勤、脚勤,勤奋的工作用业绩来说明成绩。
谦虚:营销工作是动态的,必须谦虚学习,及时调整,明白自己应该干什么,怎样做,如何做得更好。
敬业:对本职工作忠诚,对产品忠诚,对公司忠诚,不谈论不利于公司的话题,脚踏实地,做到今日之事,必须今日完成。
第三条:终端人员应掌握可对外宣传的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的名称,基本架构,职能,负责人。
企业经营理念,市场定位,荣誉称号。
第四条:终端人员应掌握的产品知识。
产品的品名,其主要成份、性能、产地、功效及作用。
了解产品的品质、市场、发展等方面的竞争优势。
第五条:终端人员必须对所辖区内的终端情况(药店、诊所、医院、超市)有一个具体的了解(包括布局、资信、历史)并确定合理的规划,对已铺货的
终端情况必须详细的了解,并建立客户档案,及时填写《零售网点资料
卡》《经销商档案》。客户档案应每月修正一次,并详细记录名称、地
址、电话、负责人姓名、性别、年龄、爱好、特长、营业面积、日常销
售、竞品状况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终端人员应了解公司产品的价格操作原则。
掌握产品进入终端的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以及所能承担的扣率。
及时反馈本地市场的产品价格变化。
第七条:及时拜访客户,对重要的客户在拜访时,应提前约定时间,备全各类用具(如样品、价格表、产品介绍、说明书、名片等),准时拜访。
第八条:终端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谈判能力和推销技巧。
第九条:终端人员必须建立工作日志制度,将当日工作情况、信息的反馈记录在公司规定填写的表格上,按规定时间送审并备案。
对于要求填写的表格必须做到内容真实,有参考价值。
对本日工作中听、看、想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记录。
第二章客户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加强对终端渠道“客户档案”的建立,填写建档,妥善保存,加强管理,充分利用。建档管理应注意下列事项:
终端人员在访问客户后应立即填写相关表格并归入档案。
客户档案的各项基本资料必须填写完整。
终端人员应该充分利用客户资料并保持其正确性。
建立专用档案柜,放置终端客户资料,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地区负责人督促并监督终端人员善加利用终端渠道的“客户档案”。
地区负责人每周检查终端人员的客户档案一次。
督促终端人员访问时依规定参考“客户档案”中所列内容。
终端工作人员访问时,只携带当天需访问的客户资料。
终端人员访问结束,应交回“所访问客户档案”并填入相关资料。
每月地区负责人应分析客户档案,作为调整终端人员阶段性工作的方向。第十二条:分销渠道的档案管理
加强分销渠道的管理,地区应建立完整的分销渠道档案,县级办事处应建
立终端分销档案。
建档范围:《经销合同》,经销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经销商考察评估表》,《经销商定期评估表》。
划分客户等级,确定客户访问计划。
分级标准:将地区所属客户按地理位置、经营规模、经营状况、信誉
度、回款周期等综合因素分成A、B、C三级,
数量确定方法如下:
A级客户数=客户总数×1/6 B级客户数=客户总数×1/3
C级客户数=客户总数×1/2
A级客户每周拜访3次,B级客户每周2次,C级客户每周1次
对客户进行路线分类,制定路线图。
划片:按地域、药店级别合理匹配
对客户投诉进行协调处理并将结果文字备案。
第三章铺货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三条:选择经销商的要求及考察内容:
经销商的道德声誉,经营管理能力,市场覆盖能力和综合财务能力。
维护公司定价政策和严守行业规范。
保持足够存货的资金能力和市场增长的投资资源能力。
经营本行业产品的经营资格和经营年限,经营场地。
对新产品的市场开发及分销力度。
按以上内容考虑经销商并填写《经销商考察评估表》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定期评估
对进行合作的经销商每隔3个月要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合同执行情况;
分销网络的覆盖和通畅性;双方合作的亲密度;财务资金的保障能力及信
誉度等。
评估人为地区经理、地区主管会计。县级办事处主任参与评估,评估后填
写《经销商定期评估表》并存档。
第十五条:合同管理
凡经考察符合公司要求并予以经销的单位,必须与我公司签订公司统一文
本的《经销合同书》。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并要求签订的《经销商合同书》
一式三份,寄省联管处审批后方能盖章签订,如未经上级批准签订或不符
合公司统一文本要求的《经销合同书》,随意签订造成损失,除对直接人
员追究全部经济责任外,公司还将追究管理者的管理责任。
经销合同的原则规定(如有出入,以财务部的统一规定为准):
经销期限:经考察后初次合作的经销商,经销期限规定为6个月,经定
期评估合格的经销商,经销期限为1年,但不得跨年度。
限定销售区域:在根据市场划分后的区域范围内进行销售。
价格政策:必须维护公司制定的批发及市场零售价格体系。
零售网络铺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所属区域主要零售网点铺货到
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