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协议及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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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
编号:
甲方(转让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华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债权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标的
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标的为甲方对债务人胡妹(如该债务人为自然人,其身份证号码为: 33032 47)在下述主债权合同项下享有的尚未受到清偿的全部主债权和相关担保权利,具体为:
1、主债权合同名称与编号;截至本合同生效日未受清偿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其他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等)等共计人民币 236203.75 元(大写贰拾叁万陆仟贰佰零叁元柒角伍分);担保人以及担保合同名称、编号:。
2、与上述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不能分离的抵押权)
第二条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标的,应在本合同生效日当日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236203.75 元(大写:贰拾叁万陆仟贰佰零叁元柒角伍分)。
第三条自乙方向甲方全额支付完毕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转让价款之时点起,上述主债权、担保权利在甲乙双方之间的转让生效。债权转让生效后,转让标的的全部风险与责任由乙方承担。如债权转让需要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的,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给予协助,涉及的变更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债权转让生效后,甲乙双方共同向债务人、担保人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
第五条甲方应于债权转让之日起7日内将持有的本合同项下的上述债权的档案资料复印件移交给乙方,档案资料的原件仍保管在甲方,乙方需要时可以借阅。甲乙双方在移交和接收档案时,应当核对后在档案资料交接单上签章确认。
第六条乙方已明确知晓受让的上述主债权以及主债权项下的从权利的全部情况,乙方承诺在资料交接后不会以不了解受让的上述权利的情况等为由而向甲方提出追索或其他类似请求。
第七条乙方受让债权后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债务人计收合法利息,并以合法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第八条债权转让后,任何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债权的主从合同被宣告无效、被撤销,债务人、担保人提出异议,变更登记无法办理等),乙方均不得要求甲方赎回已转让的上述债权或赔偿损失。如债权转让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甲方有权委托乙方继续向债务人及相关担保人进行追索,追索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追索所得用于抵销甲方向乙方返还的转让款项,但如追索所得不足以抵销转让款项的,甲方无须另行向乙方支付。甲、乙双方因债权转让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而产生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债权转让后,乙方无权基于从甲方受让的上述债权向甲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如果根据本合同受让的上述债权不能获得全部或部分的清偿,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需返还已收的转让款;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针对本合同项下的款项主张抵销,乙方不得再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条基于上述债权转让所获得的对方以及债务人、担保人的任何信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但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上述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双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各自委托的专业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
院(仲裁地点为杭州),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金融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在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为单位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为个人时,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签订日期:年月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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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方因购车需要于2016年07月05日与我行签订编号为33 24117的《中国农行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总金额为人民币33200元,沈峰以车牌号为浙B 5 N6的汽车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且双方已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现你方已逾期还款,我行依据合同约定向你方宣布合同提前到期,截止到本通知书出具之日未受清偿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其他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共计人民币31911.67元(大写陆万壹仟玖佰壹拾壹圆陆角柒分),后续未清偿的债务及其他各项费用依合同继续计算。
本行特向你方发送本通知书,通知你方我行已将对你享有的债权及相关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约定的权利及不能分离的抵押权等)转让给杭州威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请你方在收悉本函后向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
转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分行
受让人:杭州资产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