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环保节能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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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环保节能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

3 月1 日,江西省地税局就加大对江西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出台《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 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举行新闻发布会。

从事环保、节能等项目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据悉,小型、微型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通知要求,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小型、微型企业,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 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小型、微型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同时,小型、微型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部分个体户3 年内每年最高可减缴税8000 元对小型、微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 年内可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 元。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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