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告知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房屋建筑类工程)工地编号:工地名称:建设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本监督机构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本工地实施质量安全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以及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和人员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和人员在施工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为了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对以下事项进行告知,请予以配合支持。
一、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安全责任、义务及配合事项(一)通用要求1、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的监督抽查,不取代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应当承担的相应质量安全责任。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3、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前,一律不得开工。
禁止施工许可范围以外的任何施工行为。
4、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内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5、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在工程建设中应当避免或减少对周边的不利影响。
6、施工现场应提供经审图机构审核加盖审图章的设计文件。
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应当将涉及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营行为等资料常备现场,以备监督机构抽查。
7、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应当对提交监督机构的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对涉及通过信息平台进行填报的内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准确进行信息采集和上报。
2024年【上海市安全员C3证】模拟考试及答案

2024年【上海市安全员C3证】模拟考试及答案1、【多选题】《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规定,施工单位应当()。
(ABCDE)A、配备施工现场建设工程垃圾管理人员B、并按照本市建筑垃圾启运管理规范C、填写运输车辆预检单D、监督施工现场建设工程垃圾的规范装运E、确保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驶离2、【多选题】《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规定,产品化的临建房,安装单位应根据()编制安装施工方案,并按方案组织施工。
(BCE)A、业主要求B、合同文件C、设计文件D、项目经理要求E、相关标准3、【多选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规定,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措施费所含的()组成。
(ABCD)A、文明施工费B、环境保护费C、临时设施费D、安全施工费E、安全人员培训费4、【多选题】下列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正确的有()。
(ABCD)A、工程概况B、编制依据C、施工工艺技术D、施工安全保证措施E、资金计划5、【多选题】下列关于排水沟、集水井设计符合规定的是()。
(ACD)A、排水沟深度、宽度、坡度应根据基坑涌水量集水确定B、排水沟底宽不宜小于250πunC、集水井壁应有防护结构,并应设置碎石滤水层、泵端滤网D、排水沟与集水井的深度应随开挖深度加深E、排水沟、集水井与坑边距离不宜小于0.3m6、【多选题】下列关于碎模板支撑工程专业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BE)A、搭设高度8mB、搭设跨度15mC、施工总荷载25KN∕11fD、集中线荷载25KN∕mE、单点集中荷载5KN7、【多选题】人工拆除施工的安全生产技术要点说法正确的有()。
(ABCD)A、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B、当人工拆除建(构)筑物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C、当人工拆除建筑的承重梁柱时,应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再进行拆除D、当人工拆除梁或悬挑构件时,应采取有效的控制下落的措施E、对人工拆除作业面的孔洞,应采取防护措施8、【多选题】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说法,正确的有()。
上海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建筑施工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7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非交通类)工程建筑施工机械的管理和监督。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简称起重机械),以及桩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作业安全防护平台、汽车起重机等其他设施中涉及的施工机械。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筑施工机械的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职责范围内本市建筑施工机械日常监督管理相关业务的实施。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机械的监督管理。
各区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受监工地建筑施工机械的日常监督。
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建筑施工机械的管理原则是:市场开放有序、现场总包负责、行业诚信自律、信息辅助监管。
建筑施工机械推行租赁、安装、拆卸、维保一体化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建筑施工机械管理相关的总承包、安装、拆卸(以下简称安装单位)、检验检测、监理、建设等单位应各自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一)应经工商登记,按规定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二)依法配备满足施工现场要求的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三)制定完善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四)依法签订合同及安全协议,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化,对建筑施工(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机械提供进退场、安装、使用、顶升加节、升降移位、拆卸的作业条件,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二)按规定组织编制、审核审批、论证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委托检验检测,组织进场验收、使用验收及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建筑施工机械;(三)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建筑施工机械相关单位进行过程协调和管理。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上海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上海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9.02•【字号】沪建建管[2009]61号•【施行日期】2009.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上海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建建管[2009]61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关于加强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交[2009] 24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的工作程序,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原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符合《通知》范围的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操作资格证书》,为满足特种作业人员凭证领证和信息系统建设需要,现延期至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二、依据《通知》,考核和持证核验适用范围如下:(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施工脚手架(普通脚手架和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六)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七)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八)建筑焊割(操作)工。
三、申请办证和备案申报材料符合《通知》范围的特种作业人员,在申请领证或凭证领证时,应按下列要求递交申报材料:(一)首次申请领证1、《上海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可在www. 网站下载);2、身份证复印件;3、应知应会考试合格证明;4、初中(含)以上文化学历证明件复印件;5、上海市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6、上海市建筑务工人员信息卡。
(二)凭证领证1、《申请表》;2、身份证复印件;3、原本市市级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限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带原件当场核验);4、上海市建筑务工人员信息卡。
安装告知表模板

使用单位名称: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建设有限公司塔式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告知表安装单位名称:宣城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拆告知登记表安装单位:(章) 资质等级:三级告知时间:年月日设备基本情况设备名称塔式起重机生产厂家设备型号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号电梯防坠器备案登记号最近检测时间安拆单位基本情况资质证书号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号安全生产许可证号部门负责人现场监督管理人员安装作业主要人员姓名作业证号作业工种专项方案编制人审核人审批人监理审核人安全技术交底人接收人安拆工作场所基本情况使用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点基础深度(基础表面距自然地面高度)m 基础类型基础砼已达到强度安装位置立面基础中心距相邻外墙面m面向工程距二侧立面左 m右 m 计划使用高度m 第一次安装m 附墙位置节 m处作业场地周边情况是否有相邻建筑是否有相邻线路安拆告知我工程将于年月日进行安装作业,计划年月日完成使用单位(公章) 安拆单位:(公章)塔吊安拆施工方案申报表工程名称:致:我方已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完成了塔吊安拆施工方案的编制,并经我单位上级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请予以审查。
附:1、塔吊安拆施工方案、人员持证上岗、特种设备检测合格证2、应急救援预案承包单位(章)项目经理日期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日期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日期塔机安装会签表工程名称:方案类别:塔吊安装单位审核意见:签字: 年月日施工单位审核意见:签字: 年月日监理单位审核意见:签字: 年月日备注塔式起重机械安装施工专项方案编制单位:编制人:审核人:审批人:目录一、塔机主要性能及技术概况二、项目人员组成三、安装前准备四、安装程序及注意事项五、顶升安全操作规程六、检查与调试七、附墙八、塔机的拆卸九、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名称:使用单位:工程地点:一、塔机主要性能机技术概况:塔机型号安装方式塔式起重机总功率整机重量起升高度建筑物高度安装高度最大工作幅度最小工作幅度臂端起重量最大起重量二、项目配备人员及职责序号姓名岗位操作类别12345678注:各级职责1、项目经理:负责安装全过程中总的组织、安排和协调以及安全总负责。
沪建管 号《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管〔2014〕755 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备案管理 (2)第三章租赁管理 (2)第四章 安装及拆卸管理 (3)第五章 使用管理 (4)第六章 检测、评估管理 (5)第七章 监督管理 (6)第八章 附则 (6)附件1《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 (7)附件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检测申报、使用登记办理系统流程图 (8)附件3《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7)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 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升降脚手架、物料提升机及桩机等。
第三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管委)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管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工作。
区(县)及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受监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程,积极参与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发展利益。
履带吊使用告知

上海市第七建筑有限公司分包单位履带式起重机械施工告知书((^)配管007 各单位:履吊式起重机械〔简称履带吊)在项目工程中使用,由于涉及重、特大物件的施工吊运,集中了诸多重大危险源因素。
为了不发生意外,请重视并注意以下要点:1、对于大型履带吊进现场前安装必须有方案,并且通过方案审批通过后才能实施。
2、履带吊进入现场,必须持有经检测合格有效的证件。
各安全装置(防臂架后翻装置、起升高度限位器和臂架变幅限位器、角度指示器、起重力矩限止器及100t以上须装有水平仪等)必须完好。
3、履带吊驾驶员和指挥必须持有效合格操作证上岗。
4、工作地面应坚实平整。
使用路基箱或作业钢板,都应符合整机对地耐力要求,使整机保持水平。
禁止在一硬一软地面上作业。
5、臂长50111以下吊机的工作风速,应小于13.8m/s(6级风以下),臂长50m以上的,应小于9.8 m/s 。
级风以下)6、主臂作业、带载行车,起重量应小于工况额定起重量的70%。
载荷离地面高度应小于50cm。
7、履带吊双机抬吊,构件总重量不得超过两台起重机允许起重量总和的75%,单台履带吊的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载荷的80%。
双机抬吊必须事先编制专题方案。
8、履带吊作业,应设置区域警戒。
无关人员不允许进入警戒区域。
在警戒区域内配合作业人员,应事先有针对性的安全避险交底。
9、履带吊在工作状态时,驾驶员不允许离开驾驶室。
10、履带吊作业所用钢丝绳、吊具、夹具,应经过验收合格,使用前检査,保持完好,符合规范标准。
11、严禁超荷载吊运。
12、吊机臂架应与架空输电导线保持安全距离。
以上各点,请分包单位按规定执行,以共同控制专业施工重大危险源。
若发现有违规作业或不听劝阻施工的,将按合同约定作违约处置和后果责任赔偿追究。
并作为不合格分包单位行为存录。
特此致意!被告知单位:告知单位:上海市第七建筑有限公司动力科年月年月曰2。
2024年上海市安全员B证考试题题库.pptx

14、【多选题】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不需 要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是()。(ACD)
A、企业资质证书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设计报告D、安全生产承诺书E、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15、【多选题】根据《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规定, 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 信息。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BCDE)
织专家论证。(C) A、24 B、36 C、50 D、60 33、【单选题】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修改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D ) A、建立 B、优化 C、鼓励 D、加强 34、【单选题】施工栈桥应根据周边场地环境条件、基坑形状、支撑布置、施工方法等进行专项设计;施工过 程中应按照设计要求对施工栈桥的()进行控制。(D) A、变形量 B、挠度 C、稳定性
B、1200mm C、1500mm D、1800mm 30、【单选题】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关于连墙件的设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B) A、单排脚手架的连墙件,竖向间距应小于3倍步距 B、连墙件应远离主节点设置 C、连墙件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 D、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 31、【单选题】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单、双排脚手架门洞桁架的斜腹杆宜采用。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 的伸出端上。(C) A、直角扣件 B、对接扣件 C、旋转扣件 D、转角扣件 32、【单选题】搭设高度()m及,安全生产模拟考试一点通.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组
D、2倍深坑的宽度 27、【单选题】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为本市实施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评价结果信息。评价结果 信息按。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追溯一年。(D) A、评价日期 B、告知日期 C、合同履约完成日期 D、发布日期28、【单选题】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其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C) A、项目技术负责人 B、企业负责人 C、项目负责人 D、总监理工程师 29、【单选题】当非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时,应在洞口作业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并 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洞口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C) A、100。mm
建办质[]31号文
![建办质[]31号文](https://img.taocdn.com/s3/m/582df9bb67ec102de3bd8905.png)
建办质[]31号文建办质[2018]31号文索引号: 000013338/2018-00134主题信息: 工程质量安全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生成日期: 2018年05月17日文件名称: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 建办质〔2018〕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上海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建筑施工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 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 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7 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非交通类)工程建筑施工机械的管理和监督。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简称起重机械),以及桩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作业安全防护平台、汽车起重机等其他设施中涉及的施工机械。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筑施工机械的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职责范围内本市建筑施工机械日常监督管理相关业务的实施。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机械的监督管理。
各区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受监工地建筑施工机械的日常监督。
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建筑施工机械的管理原则是:市场开放有序、现场总包负责、行业诚信自律、信息辅助监管。
建筑施工机械推行租赁、安装、拆卸、维保一体化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建筑施工机械管理相关的总承包、安装、拆卸(以下简称安装单位)、检验检测、监理、建设等单位应各自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一)应经工商登记,按规定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二)依法配备满足施工现场要求的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三)制定完善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四)依法签订合同及安全协议,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施工机械提供进退场、安装、使用、顶升加节、升降移位、拆卸的作业条件,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二)按规定组织编制、审核审批、论证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委托检验检测,组织进场验收、使用验收及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建筑施工机械;(三)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建筑施工机械相关单位进行过程协调和管理。
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

沪建管〔2014〕755 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升降脚手架、物料提升机及桩机等。
第三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管委)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管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工作。
区(县)及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受监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程,积极参与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发展利益。
第五条完善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的监管协同和信息公开。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六条注册在本市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自购的建筑起重机械,在首次出租或使用前,应办理产权备案。
沪建管 《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管〔2014〕755 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备案管理 (2)第三章租赁管理 (2)第四章 安装及拆卸管理 (3)第五章 使用管理 (4)第六章 检测、评估管理 (5)第七章 监督管理 (6)第八章 附则 (6)附件1《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 (7)附件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检测申报、使用登记办理系统流程图 (8)附件3《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7)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 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升降脚手架、物料提升机及桩机等。
第三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管委)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管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工作。
区(县)及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受监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程,积极参与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发展利益。
建办质(2018)31号文件

建办质〔2018〕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上海安全生产考核知识点(B证)

第一~第三部分考核知识点(B证)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4.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5.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6.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7。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8。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
9.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政府要求施工单位要缴纳工伤社会保险,关于该保险费缴纳的说法正确的是【施工单位全额缴纳】。
10.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中【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索具等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11。
《起重机械安全规范》中规定:安全、防护装置经常性检查,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月二次】。
12. 根据《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30学时】.13。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范围是【本企业的职工与分包单位的职工】。
14. 当基坑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时,基坑开挖深度小于【7m】为三级基坑.15。
塔式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
16. 塔式起重机拆装工艺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17。
0230 沪建管(2014)755号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

沪建管(2014)755号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升降脚手架、物料提升机及桩机等。
第三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管委)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管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工作。
区(县)及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受监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程,积极参与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发展利益。
第五条完善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的监管协同和信息公开。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六条注册在本市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自购的建筑起重机械,在首次出租或使用前,应办理产权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在办理产权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产品合格证;(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四)产品使用说明书。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9.11•【字号】沪建管[2014]755号•【施行日期】2014.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管〔2014〕75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升降脚手架、物料提升机及桩机等。
第三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管委)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管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工作。
区(县)及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受监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程,积极参与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发展利益。
《关于上海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建建管[2009]61号
![《关于上海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建建管[2009]61号](https://img.taocdn.com/s3/m/db4f79f24028915f804dc2a3.png)
沪建建管[2009]61号关于上海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关于加强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交[2009] 24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的工作程序,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原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符合《通知》范围的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操作资格证书》,为满足特种作业人员凭证领证和信息系统建设需要,现延期至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二、依据《通知》,考核和持证核验适用范围如下:(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施工脚手架(普通脚手架和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六)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七)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八)建筑焊割(操作)工。
三、申请办证和备案申报材料符合《通知》范围的特种作业人员,在申请领证或凭证领证时,应按下列要求递交申报材料:(一)首次申请领证2、身份证复印件;3、应知应会考试合格证明;4、初中(含)以上文化学历证明件复印件;5、上海市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6、上海市建筑务工人员信息卡。
(二)凭证领证1、《申请表》;2、身份证复印件;3、原本市市级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限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带原件当场核验);4、上海市建筑务工人员信息卡。
(三)外省市《操作资格证书》备案2、身份证复印件;3、上海市建筑务工人员信息卡;4、《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带原件核验)。
四、申请办证和备案程序(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的,在《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
沪建建管(2009)6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建管(2009)69号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备备案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备案包括:产权备案、过户备案、进沪备案,由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安全协会)负责具体实施。
需备案的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物料提升机、附着升降脚手架。
设备办理产权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企业和备案设备简介;(七)设备性能参数;(八)专业承包资质证书(附着升降脚手架)。
对于符合产权备案条件的设备,由安全协会发放设备IC卡。
对于符合过户备案条件的设备,将予以办理过户备案手续;由外省市过户到本市的设备,由安全协会发放设备IC卡。
工商注册在外省市的产权单位的设备在沪使用时,须办理进沪备案。
设备办理过户备案时,除需提供上述(一)—(八)项资料外,还需提供设备IC卡(产权登记证)、设备评估报告。
设备办理进沪备案时,除需提供上述(一)—(八)项资料外,还需提供工商注册地颁发的“产权登记证”。
符合备案条件的设备,由安全协会发放设备IC卡。
需到外省市使用的设备,安全协会审核后,出具《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附件1),并加盖“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专用章”,同时收回设备IC卡。
二、安装、拆卸告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以及准备拆卸前,应当由施工总包单位到工程监督部门办理安装、拆卸告知。
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经安装(拆卸)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与拆除方案;(二)经安装(拆卸)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的安装与拆除过程中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安装(拆卸)工作技术交底;(四)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五)安装(拆卸)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六)安装(拆卸)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七)安装(拆卸)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证书复印件;(八)安装(拆卸)单位安装(拆卸)过程中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证复印件(含司机、指挥司索工及电工、维修工等);(九)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原件;(十)安装(拆卸)单位与施工总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原件;(十一)总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证书复印件;(十二)进场及安装前对基础、金属结构件、安全装置及主要部件的验收资料;(十三)安装前对基础的验收资料(基础制作符合说明书要求或已经计算并通过相关方审批,基础隐蔽工程验收,混凝土的强度符合要求)。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19•【字号】沪住建规范〔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17〕11号市安质监总站,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建筑起重机械依据《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确定。
本规定所指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验收前所实施的监督检验,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所实施的监督检验。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日常监管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日常监管工作。
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机械行业协会)实施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等相关行业诚信服务工作,实施相关检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四条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实施使用事先登记与事中事后动态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实行登记承诺、发布;其检验检测活动实施信息化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验检测机构登记发布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登记内容为:(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从事《特种设备目录》中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甲类);(三)注册在本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相应专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四)在本市与其检验检测工作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相应检验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五)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以及在沪检验师、检验员等人员(2人及以上);(六)相关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工作所需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七)承诺书(详见附件1);(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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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拆)装企业(盖章):安装负责人(签字):联系电话: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出厂编号
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日期
设备产权单位
备案(IC卡)编号
安装单位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计划安装日期
现场专业技术员
现场专职安全员
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安装人员):
序号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作业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隶属单位
1
2
3
4
5
使用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总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机管员
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
检测单位
监督站
安装告知应提交的资料(见本节附件10)
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查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施工总承包单位(盖章):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审查意见:
项目总监(签字):监理单位(章):年 月 日
备注:1、总包单位提交的资料必须齐全、合法,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监理单位应对提供的复印件和原件进行核查,并加盖监理单位审核章。
3、提交的复印件(A4纸)应注明与原件相符、注明使用工地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