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复习笔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城市化的发展、⼈⼝⼤量向城市集中、⼟地⽴体化利⽤的加剧⽽产⽣的⼀种特殊的所有权形态。
今天店铺⼩编为你带来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所谓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及使⽤上具有独⽴性,并且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部分,如⼀栋住宅楼中的某⼀套房屋。
⼆是共有权,指所有⼈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全体所有⼈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建筑物的共⽤部分、⼟地使⽤权及设施等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
三是成员权,当整栋建筑物或整个⼩区的全体所有⼈成⽴管理组织以便有效管理相关事务时,各个所有⼈即享有成员权,包括对重要管理事项的表决权、参与订⽴规约的权利、选举管理者的权利、解除管理者的权利、请求停⽌违反共同利益⾏为的权利等。
民法典草案较之先前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这两部法规具有如下新颖性:⼀是⾸次使⽤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虽然我国早已存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事实,但我国法律⼀直未确认这⼀概念。
民法典草案采纳了这⼀概念,从⽽为我国的物权类型增加了新的内容。
⼆是确认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民法典草案明确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
三是明确了重要设施的权利归属。
民法典草案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设施的除外。
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四是对业主的⾏为加以严格规范。
民法典草案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实施的⾏为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所有⼈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房时,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根据使⽤功能,将⼀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独⾃使⽤的专⽤部分和由多个所有⼈共同使⽤的共⽤部分,每⼀所有⼈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和对共⽤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原则是什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原则是什么
1.法定所有权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于法定的主体。
这通常由国家立法机关法律明确规定,例如土地管理法、房屋管理法等。
按照这个原则,建筑物的所有权不受个人意志的约束,而是根据法律
的规定来确定。
3.混合所有权原则:这个原则适用于建筑物同时有多个功能或多个作
用的情况。
例如,一个建筑物既用于住宅,又用于商业用途,或者既用于
办公,又用于工厂生产等。
按照混合所有权原则,这样的建筑物的所有权
可以归属于不同的主体,每个主体可以拥有其使用的部分建筑物的所有权。
4.权利人的共同行为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如果多个人以共同行为共
同享有建筑物的使用和收益权,那么他们共同享有建筑物的所有权。
这适
用于多个人共同购买、共同建设或共同继承建筑物的情况。
5.建筑物使用者享有所有权原则:按照这个原则,建筑物的使用者拥
有对该建筑物的所有权。
这是因为对建筑物的使用是实际上对建筑物的支
配和控制,使用者应该享有对建筑物的所有权。
6.按照合同约定原则:有时,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可以根据合同约定
来确定。
例如,建筑物的所有权可以通过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约定来转
移或确立。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原则并不是互相排斥的,不同的原则在不同的情
况下可以适用。
在实际应用中,各个原则会被灵活运用,根据具体情况来
确定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
此外,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体系和传统习俗
也会对建筑物所有权的归属有所不同。
07年司考物权法考点精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内容及权利行使方式。
二、理论分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的与其他部分区别开来的某一特定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
所有人的所有权不及于建筑物的全部,只能及于其所有的部分。
该所有权的客体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范围: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3、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4、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二)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3、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原创的业主同意。
三、例题解析[例题]甲与乙系五、六楼邻居关系。
甲于1994年购买此房。
进住后,甲在五楼通往六楼的楼梯上安装铁栅栏门,铁栅栏门外又安装了铝合金门,并用胶合板将楼梯扶手上的空间封堵。
2001年5月,乙购买了进住六楼。
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权与共有权的行使规则

一、建筑物专有权的行使规则1.定义:建筑物专有权是指建筑物所有权人对其建筑物所享有的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2.行使规则:(1)支配权:建筑物所有权人有权对其建筑物进行支配和管理,包括对建筑物的改建、扩建、装修等行为。
(2)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人有权在合法范围内使用其建筑物,包括自用或出租等行为。
(3)收益权:建筑物所有权人有权享有其建筑物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使用权金等。
(4)处分权:建筑物所有权人有权对其建筑物进行处分,包括出售、赠与、抵押等行为。
二、建筑物共有权的行使规则1.定义:建筑物共有权是指多人共同对一处建筑物享有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情形。
2.行使规则:(1)支配权:建筑物共有权人需与其他共有人协商一致后,方可对建筑物进行支配和管理。
(2)使用权:建筑物共有权人需与其他共有人协商一致后,方可在合法范围内使用建筑物。
(3)收益权:建筑物共有权人需与其他共有人协商一致后,方可享有建筑物所产生的收益。
(4)处分权:建筑物共有权人需与其他共有人协商一致后,方可对建筑物进行处分。
三、建筑物专有权与共有权的区分1.划分标准:(1)建筑物专有权是指建筑物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享有绝对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2)建筑物共有权是指多人共同享有对建筑物的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需与其他共有人协商一致后方可行使。
四、建筑物专有权与共有权的协调1.协调规则:(1)建筑物专有权人在行使专有权时,需尊重其他共有人的共有权利,不得侵犯其他共有人的权益。
(2)建筑物共有权人在行使共有权时,需与其他共有人协商一致,不得擅自侵犯其他共有人的权益。
五、建筑物专有权与共有权的纠纷解决1.途径:(1)协商解决:建筑物专有权人和共有权人可通过协商谈判,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
(2)仲裁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最终解决纠纷。
(3)诉讼解决:如果仲裁也无法解决,可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在一个建筑物内,不同的部分或单位归属于不同的所有人,这些所有人拥有各自独立的享有权、支配权、剥夺权和处理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独占使用权:每个分区的所有人都有对其所拥有的部分独占使用的权利,并可防止他人干扰或侵犯这种使用权。
2. 禁止划拨权:每个分区的所有人都有禁止将其所拥有的部分出售、转让或划拨给他人的权利。
3. 剥夺权:每个分区的所有人都有剥夺其所拥有的部分的权利,但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
4. 支配权:每个分区的所有人都有对其所拥有的部分进行支配和管理的权利,包括装修、改造、租赁和出售等。
5. 费用承担权:每个分区的所有人需承担其所拥有的部分的相关费用,如物业管理费、维修费等。
6. 共用部分的使用权:建筑物中存在一些共用部分,如电梯、楼道、消防通道等,这些部分属于共用部分,所有人均有权利使用,并需共同承担相关费用。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要求法律和规定的支持和管理。
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转移、分配和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以保障各方权益。
2014政法干警民法重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2014政法干警民法重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政法干警民法学的教育科目分为文化综合,法学专业综合和政法干警民法学。
其中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总结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供大家参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我国物权法专章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的一种形态。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物权法规定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有些国家规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同一概念,加上“业主的”三个字,是因为“业主”、“物业”的含义已经为人们所熟悉,为了便于人们理解,故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前加了“业主的”三个字。
为了叙述方便,以下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将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作为所有权的标的,严格而言,与物权客体须为独立物,以及一物一权主义原则不相符。
但是,依社会观念,一建筑物区分为若干部分,各有该部分的所有权,应为常有之事,而且这样也不妨碍物权的公示,无害于交易安全。
基于物权客体的独立性原则,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需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权的客体。
这些条件有:(1)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部分子啊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加以区分并与建筑物的其他部分隔离。
至于是否具有足够的独立性,应依一般的社会观念确定。
例如,一个住宅单元通过固定的楼板。
墙壁与其他单元相隔离,成为独立的住宅单元。
第五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关问题
1、住在二楼的业主甲称自己从不乘坐电梯,只走楼梯。是否可以 不交电梯费?
A.是B.否 (提示:《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
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 义务。) 2、物业公司将小区内的门卫用房出租给商户做便利店,租金 应归物业公司所有吗? A.应该B.不应该 (提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 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3、某物业公司将小区内的一处共有车位对外开放,其收益部 分应归谁所有? A.物业公司B.业主共有 (提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 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最后,街区制的推行还需要一些单位做表率。当前, 街区制的推行仍面临一些问题,尤其是人们的思想 观念误区需进一步疏通,需要一些单位大院率先垂 范、引领,加快开放步伐。这一点,中央的《意见》 已经明确,“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开放封闭小 区从一些单位大院开始,才有利于未来街区制的顺 利推行。
业主的权利义务
2016年2月23日上午10时,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并回答记者提问。
封闭住宅小区是农耕时代的产物,我们现在已经处于21世纪工业化、信 息化和新型城镇化的新时代,推进现代化城市建设需要我们有新的理念 和探索。我们认为,上述举措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物和有关资源效益的最 大化,这是一个非常具有前瞻性的、与时俱进的城市发展理念,是贯彻 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中的共享发展理念的体现,也 是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重要举措,符合当今世界的潮流和发展趋势, 对于推进城市现代化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目前,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 这一意见属于党和国家政策的层面,涉及包括业主在内的有关主体的权 益保障问题,还有一个通过立法实现法治化的过程。作为人民法院,我 们将密切关注,并积极应对。
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
下列哪些说法是准确的?(2006-3-55,多)A 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B 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C 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D 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本题中的情形完全符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定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各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成员权。
该住宅楼的外墙、楼顶属于住户共有,故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如果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故A项、D项准确。
住户出卖其专有部分的,不需其他住户同意,其他住户也没有优先购买权,此与共有不同,故C项错误。
关于D项,当时公布的答案为准确,估计命题人当时只想突出一下房顶不属于第四层专有而属于全楼共有之思想,这固然是准确的。
但在2007年《物权法》通过后,D项就显得尴尬了(注意本题为2006年度试题,彼时《物权法》尚未通过。
因为依据《物权法》第76条第(六)项,对于诸如此在房顶建花圃此类的“改建建筑物附属设施行为”,只需要两个2/3以上同意即可,不需要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一致同意。
)当然,对于D项的行为,还有人有不同的解释依据。
有学者认为,D选项评判的理由不应适用《物权法》第76条,被解释为未达到“改建、重建”的2/3多数,而应该适用《建筑物区分所有解释》第7条。
该第7条: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理应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相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需要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换言之,这个观点认为“在楼顶建一花圃”仅仅“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处分共有部分”,从而适用双重“过半数”的规则就行了。
解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与你的居住权益

解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与你的居住权益举例:业主A计划在自家卧室外墙安装空调外机,但邻居B认为该外墙属于整栋楼业主共有,要求A必须得到大楼内超过2/3业主的同意,并支付使用费。
A拒绝这一要求,由此双方发生了争执。
一、具体分析1.外墙归属与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建筑物外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但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业主A在其专有部分(如卧室)相对应的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前提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且不对其他业主造成损害。
2.相邻关系处理:《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业主A安装空调外机时,需确保不侵犯邻居B的合法权益,比如不应影响B的通风、采光或造成噪音污染等。
3.决策与费用问题:关于B提出的需获得全楼2/3以上业主同意并支付使用费的要求,这在现行法律中没有直接规定。
通常,对于共用部分的特殊使用,需要遵循物业管理规定或业主大会的决定。
如果小区管理规约中有明确约定,则应按规约执行;否则,此要求可能缺乏法律依据,除非A的安装行为确实对其他业主权益造成了显著影响,需要通过协商或业主大会讨论决定是否需要补偿或其他安排。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中国法律体系中针对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一种特殊的不动产权利制度,这一制度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1.专有部分所有权:指业主对其所购买的住宅、商业用房等具体空间(专有部分)拥有独占的财产权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例如,住宅内部空间通常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
2.共有部分共有权:涉及到建筑物中不属于任何单一业主专有,而是全体或部分业主共同所有的部分,如楼梯、电梯、过道、外墙、屋顶、地下室、公共绿地、停车场等。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

一、建筑物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所有权是指对建筑物的支配和控制权。
建筑物包括房屋、商业综合体、公共设施等,是人类生活和活动的重要场所,对于城市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物所有权是建筑物权利的核心内容,包括对建筑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二、建筑物所有权的内容1. 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者拥有对建筑物的使用权,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使用和支配。
使用权包括对建筑物的使用、分配和转让等权利,是建筑物所有权的基本内容。
2. 收益权建筑物所有权者享有对建筑物所产生的收益的支配权。
这些收益可以是租金、销售收入、物业管理费等,建筑物所有权者有权支配这些收益并获得相应的利益。
3. 处分权建筑物所有权者有权处分建筑物,包括出售、转让、抵押等。
处分权是建筑物所有权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建筑物进行处置和转移的权利,是建筑物所有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建筑物所有权的法律保护建筑物所有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建筑物所有者的权利,享有法律保护。
我国《物权法》和《建筑法》对建筑物所有权的产生、变动、转移、保护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障建筑物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
1. 权利证明建筑物所有权者可以通过权属证明文件来证明自己对建筑物的所有权。
权属证明文件是建筑物所有权者合法拥有建筑物的重要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2. 保护措施法律对建筑物所有权者的权益给予了严格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建筑物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
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建筑物所有权者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不动产登记建筑物所有权者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来确保自己的建筑物所有权的安全。
不动产登记是对建筑物所有权进行确认和登记,是建筑物所有权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四、建筑物所有权的界限建筑物所有权并非绝对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界限。
建筑物所有权者在行使建筑物所有权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1. 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者在享有建筑物所有权的往往需要与土地使用权相关联。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相所形成的“三位一体”的所有权。
需注意:不要错误地以为,只有高楼大厦才能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例如:一栋平房,左边一户(独立产权),右边一户(独立产权),中间共用一面墙。
这也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只不过是世界上最简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
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人称为业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条扩大了业主的范围,扩大到一部分尚未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业主包括三类人:①依照不动产登记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②通过合法建造、继承、受遗赠、法院判决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尚未办理宣示登记的人;③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赠与等合同,已经交付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人。
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辅导第八章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业主的管理权(业主的管理权的范围物业服务合同)(一)概念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权利以及因共有关系产生的成员权三个要素所构成。
故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一种特别权利,应将专有所有权、共有权及成员权三个构成要素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权利人不得保留专有部分所有权而抵押其共有部分,也不得保留成员权而转让专有部分所有权与共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同于传统的共有制度,其根本属性仍在于单独所有,共有部分及管理权部分均是为区分所有服务的。
因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在转让时,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不得享有优先购买权。
关于业主的概念。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所称的业主。
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的,参照业主的权利义务处理(当然不包括投票决定的权利)。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专有部分主要是指通过物理方法所分割出的,兼具构造上和使用上独立性的一部分房屋。
专有部分要求具备以下要件:(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共有部分包括共用部分及附属物、共用设施等,它们都是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1、专有部分的所有权《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物权法》还规定,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如业主在对专有部分装修时,不得拆除房屋内的承重墙等。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doc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考民法复习笔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考民法复习笔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为了方便考生的复习,提高复习效率,以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出一些重点知识点的讲义,供需要的考生参考。
本文重点讲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复习笔记诉讼时效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所有权取得方式司考民法复习笔记善意取得制度司考民法复习笔记共有制度(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是指民事主体对于建筑物的有独立用途的部分的单独所有和对共用的部分的共同所有。
(二)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专有权)这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有的那一部分,以此专有部分为客体的区分所有权,为各区分所有人单独所有,在性质上与一般所有权并无不同。
1、范围对内--粉刷层(其余共有)对外--墙体中心线2、限制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3、主导性专有权的丧失、取得、转让等效力及于共有权、成员权(三)共用部分的共有权(共有权)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为相关区分所有人所共有,均不得分割。
各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应按其目的加以使用。
共有部分的修缮费以及其他负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单独所有的部分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来分担。
此种共有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按份共有,但是不得请求分割。
转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必须同时转让共用部分的共有权,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不得分开转让。
1、业主共有财产部分(1)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关于绿地的归属①合同明确约定归个人所有的属于个人所有②法律规定为属于城镇公共绿地的属于城市所有,即国家所有③其余的一律归全体业主共有(3)关于车位的归属法律敎育网①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但是无论如何,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然后才能对外出售、出租。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析
建筑物的所有权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区分和解析:
1. 个人所有权:建筑物的所有权归个人或家庭所有。
这种所有权形式最常见的是住宅房屋,所有者可以自由使用、出租或出售房产。
2. 公司所有权: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公司所有。
这种形式的所有权常见于商业办公楼、工厂或仓库等商业用途的建筑物,公司可以利用建筑物进行经营活动。
3. 政府所有权:建筑物的所有权归政府所有。
这种形式的所有权常见于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政府拥有和管理这些建筑物,为公众提供相应的服务。
4. 共有所有权:建筑物的所有权由多个人或实体共同拥有。
这种形式的所有权常见于公寓楼、商业综合体等共用建筑物,各个业主或股东共同享有建筑物的使用权和收益。
5. 租赁所有权:建筑物的所有权仍归原所有者所有,但通过租赁合同将建筑物的使用权转让给租赁人。
在租赁期内,租赁人可以使用建筑物,并支付租金。
对于建筑物的所有权解析,可以通过法律文件(如房产证、租赁合同等)、土地登记簿、财产权登记处等方式进行确认和核实。
同时,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建筑物所有权的法律规定也会有所差异,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解析。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这一属性中,财产的所有权可以简称为所有权,因此,我们也将房屋的所有权视为一种财产权利,通过研究房屋所有权来探索我国房屋所有权发展的轨迹。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1、房屋的共同部位即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共用部位包括屋面、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2、其他不属于业主所有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如围墙、道路、水面、停车场等。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2、其他公有房屋即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它们都是政府投资兴建的房屋,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房屋。
按照规定,它们不能转让和出租,只能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买卖,但是当这些房屋上市交易后,就转变成了“商品房”,这就改变了这些房屋的使用性质,已经变为“私有”财产,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国家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即经营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继承,所有权必须转移。
3、特殊类型的房屋即其他所有人不享有共同部位或全部所有权的房屋,它包括:(1)经营性房屋,如酒店、宾馆等,由所有权人出租,并从中获得收益; (2)军队、机关等特殊机构(如监狱、军事设施)所有的房屋; (3)宗教寺庙、寺院所有的房屋; (4)国家举办的各类社会公益事业(如学校、医院)、福利设施(如幼儿园、养老院、老人公寓);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房屋。
三、房屋所有权的保护: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未征得国家所有权管理部门同意,又未取得合法手续前擅自转让房地产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转让房地产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此外,还规定房地产开发商违反有关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该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无权取得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权利,而且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处罚房地产开发商时,也不仅限于上述几种情况,而是把房地产开发商的违法行为作为开发商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房屋预售权的一个前提条件,将两者视为房地产开发商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先决条件。
司考民法笔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5页文档

司考民法笔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考民法笔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013年司法考试备战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2013年的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笔记:共同共有司考民法笔记:按份共有司考民法笔记:共有制度司考民法笔记:善意取得制度(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是指民事主体对于建筑物的有独立用途的部分的单独所有和对共用的部分的共同所有。
(二)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专有权)这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有的那一部分,以此专有部分为客体的区分所有权,为各区分所有人单独所有,在性质上与一般所有权并无不同。
1、范围:对内——粉刷层(其余共有)对外——墙体中心线。
2、限制: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3、主导性:专有权的丧失、取得、转让等效力及于共有权、成员权。
(三)共用部分的共有权(共有权)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为相关区分所有人所共有,均不得分割。
各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应按其目的加以使用。
共有部分的修缮费以及其他负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单独所有的部分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来分担。
此种共有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按份共有,但是不得请求分割。
转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必须同时转让共用部分的共有权,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不得分开转让。
1、业主共有财产部分(1)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关于绿地的归属①合同明确约定归个人所有的属于个人所有②法律规定为属于城镇公共绿地的属于城市所有,即国家所有③其余的一律归全体业主共有(3)关于车位的归属①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但是无论如何,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然后才能对外出售、出租。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物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十五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5.1 复习笔记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其特点有:(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体是业主。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在对建筑物进行纵向和横向区分的基础上,由业主所享有的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三项权利所组成的一种复合的权利。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主要是建筑物,但也不限于建筑物,业主的区分所有权的范围已经从建筑物拓展到整个小区。
二、专有权1.专有权的概念专有部分所有权,简称为专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单独所有权。
其特点在于:(1)专有部分所有权具有所有权的效力;(2)专有权的客体具有特殊性;(3)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居于主导地位。
2.专有权的客体专有权的客体是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
专有部分要成为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各个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被区分开,可与建筑物其他部分完全隔离。
(2)必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每一部分都可以被独立地使用或具有独立的经济效用,不需借助其他部分辅助即可利用。
(3)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并表现出法律上的独立性,使被分割的各个部分在法律上形成为各个所有权的客体。
三、共有权1.共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区分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所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
在区分所有中,共有的类型比较复杂:(1)根据共有产生的原因,将共有分为法定共有和约定共有;(2)根据共有的客体是财产还是权利,将共有分为一般共有和准共有;(3)根据共有人的范围,将共有分为小区内全体业主的共有、某一栋建筑物内全体业主的共有、特定单元或者特定几个业主的共有。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某个人或者组织拥有建筑物的某一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但该部分所有权的归属并不能确定,需要经过相关程序进行确认。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所有权形式,其特征在于,虽然所有权人拥有整个建筑物的所有权,但是其对于建筑物的某一部分,如建筑物的某一房间、建筑物的某一区域等,拥有不同的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共有权人协商一致,达成所有权确认协议,确认某个人或者组织拥有建筑物某一部分的所有权;另一种是通过法律规定,经过相关程序获得所有权确认。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所有权人的权限和义务比较灵活。
所有权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对建筑物进行装修、改造、租赁等行为,但同时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确认协议。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当代社会中越来越受欢迎,其优势在于,可以帮助个人和企业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自己的资产。
通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个人和企业可以拥有建筑物的不同部分,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装修、改造和租赁等行为,同时也可以避免建筑物的共有权人之间的纷争。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所有权人的确认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2. 所有权人需要遵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确认协议,不得侵犯其他所有权人的权益;
3. 所有权人需要进行合法的装修、改造和租赁等行为,以避免损害建筑物的
共有权人的权益。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所有权形式,其优势在于可以帮助个人和企业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自己的资产。
但是,在取得所有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合法性和合理性,并遵守法律规定和确认协议,以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司法考试物权法学习笔记——所有权

第三部分:所有权 所有权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我国《物权法》对于所有权没有设定义性的规定,只在第39条规定了所有权的四项权能。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对⾃⼰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征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权的特征乃是相对于他物权⽽⾔的,也即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区别: 1、所有权具有全⾯性 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 3、所有权为具有弹⼒性 4、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5、所有权为于法令限制范围内⽀配标的物的物权 ⼆、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收益、处分) 1、占有 所谓占有是民事主体对于标的物实际上的占领、控制。
占有⾸先是⼀种事实状态。
所有对⾃⼰标的物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
所有⼈可以⾃⼰占有标的物,也可交给他⼈予以占有。
经所有⼈同意⽽取得占有的⼈为有权占有,⽽若⾮所有⼈未经所有⼈的同意⽽对标的物进⾏的占有则为⽆权占有。
2、使⽤ 所谓使⽤是指依照物的性质和⽤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加以利⽤。
使⽤权能⼀般由所有⼈⾃⼰⾏使,也可以由⾮所有⼈⾏使。
3、受益 所谓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的孳息。
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然孳息。
前者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后者指果实、动物的⽣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法收取的利益。
收益权能⼀般由所有⼈⾏使,他⼈使⽤所有物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收益归所有⼈所有。
4、处分 所谓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
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前者是在⽣产或⽣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变更或消灭;后者指改变标的物法律上的命运,也就是改变标的物之权利归属状态。
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转让标的之所有权,将标的物为他⼈设定⽤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典权等),将标的物为他⼈设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
没有处分权能⽽对标的物进⾏法律上的处分称之为⽆权处分,其后果为效⼒待定。
三、所有权的种类 我国现⾏法律对于所有权的分类主要依据所有制形态⽽进⾏的,据此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私⼈所有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为了方便考生的复习,提高复习效率,以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出一些重点知识点的讲义,供需要的考生参考。
本文重点讲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诉讼时效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所有权取得方式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善意取得制度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共有制度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是指民事主体对于建筑物的有独立用途的部分的单独所有和对共用的部分的共同所有。
(二)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专有权)
这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有的那一部分,以此专有部分为客体的区分所有权,为各区分所有人单独所有,在性质上与一般所有权并无不同。
1、范围:对内--粉刷层(其余共有)对外--墙体中心线
2、限制: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3、主导性:专有权的丧失、取得、转让等效力及于共有权、成员权
(三)共用部分的共有权(共有权)
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为相关区分所有人所共有,均不得分割。
各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应按其目的加以使用。
共有部分的修缮费以及其他负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单独所有的部分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来分担。
此种共有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按份共有,但是不得请求分割。
转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必须同时转让共用部分的共有权,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不得分开转让。
1、业主共有财产部分
(1)道路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关于绿地的归属
①合同明确约定归个人所有的属于个人所有
②法律规定为属于城镇公共绿地的属于城市所有,即国家所有
③其余的一律归全体业主共有
(3)关于车位的归属法律敎育网
①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但是无论如何,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然后才能对外出售、出租。
的部分都应当归业主共同所有,如楼梯、过道、建筑物的外墙等;
2、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1)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2)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四)对共有部分的管理(成员权)
1、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1)性质
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进行集体决策的自治性组织,全体业主均有权利参加并在业主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业主大会的部分职权和其他由业主大会授予的权利。
(2)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74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3)业主对于业主大会决议的撤销诉权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78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4)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排除妨害请求权--1年内行使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78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住改商限制: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有利害关系--当然包括本楼其他业主,还有可能包括本栋建筑以外的人。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