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的法律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完善公证法律责任体系的若干思考
[摘要]公证制度作为体现社会诚信的表象特征,能起到减少交易风险的作用,同时它也是减少权利救济成本的有效手段之一。二十余年来,我国的公证事业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果,公证的作用不断得到重视与提升,但在这一过程中,公证工作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与矛盾,有关的法律问题逐年增加。面对这些无法回避的问题,完善公证工作的法律责任体系,减少公证中出现的问题,让它发挥出更大的作用,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关键词]公证制度;法律责任;体系建立
公证法律责任是一个深刻复杂的命题,很难通过一篇文章说清楚,在这里仅就其中的几个问题提出了一些思考意见。
一、公证法律责任基本概念与特征
1.所谓公证法律责任指的是公证人员或者公证机关违反法律法规与规章,或者是违反执业纪律,造成过错,对他人造成损失而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2.公证法律责任的特征如下:
(1)公证法律责任之所以产生是由于公证者违反了相应的公证法义务。
(2)承担公证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公证机关以及公证人员。其它人员承担的则不是公证法律责任。
(3)公证法律责任,其客体为公证活动的正常秩序。
二、国外的公证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
现代公证法律责任制度发源于国外,其制度相对比较完善,我们要善于吸收与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把我国国内的责任体系做得更好。
在法国,不同的公证人公会以各自职权为出发点,对公证人实施监管。若发现所监管的公证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职业规范等情况,则可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对公证人进行责任追究。在阿根廷,若是出现公证人违反法律法规与职业规范的情况,造成公证行业名誉受损的情况发生,则由公证人公会与公证监管法院对事件进行联合审理,审理处置结果包括警告、罚款、停职、撤职等处分。这些先进经验是值得我们国家在进行完善公证法律责任体系工作时加以借鉴的。
三、我们国家的公证职业法律责任
关于公证责任的民事、刑事与行政法律责任,相关的论述比较多,这里单就公证的职业责任提一些建议。公证职业责任是行业自律行为的一种特定表现形式,指的是公证员协会按照协会的章程,对违反行业规则与职业规范的公证员行为实施的惩戒。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公证职业责任是属于公证法律责任中比较倾向于专业技术层面的一种责任,有其存在的特殊意义,其特殊性表现在:其一,追究公证员责任的主体是公证员协会,而非国家有关机关。其二,公证职业责任确立并非由法律而是由行业规则来完成的。其三,追究责任的方式不是处分与处罚,而是惩戒。惩戒同行政处分相类似,但是没有行政的属性性质。
完善公证职业责任体系的意义对于公证法律责任体系的建立,其意义不言自明,对此,我们应该做几点努力。第一是公证员协会应当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吸收并借鉴法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管理体制,制定出符合自身情况的公证管理政策规范,健全公证监管机构。可以设想在公证员协会中设立一个公证法律责任鉴定组,专门负责鉴定复杂化、专业化的公证法律责任。第二是坚持职能分明的立场,诉、审与裁职能分开,责任与权力分开。在追究公证员责任的同时,也要使其正篇二:公证民事法律责任探讨
龙源期刊网 .cn
公证民事法律责任探讨
作者:杨冰
【摘要】为正确审理公证机构在公证活动中民事侵权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
高院正征求意见,准备出台司法解释。笔录有幸参与讨论,对其中公证机构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类型、归责原则有一些思考,本文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公证民事法律责任;侵权责任;过错责任
北京某公证处因委托书公证被判赔偿120万元。张某和杨某夫妇称儿子偷走房本和他们的身份证,找人冒充父母,在公证处做了房屋委托出售公证,出售了房屋,造成他们经济损失,无房可住。法院一审认定公证处存在重大过错,判公证处按房屋市场价赔偿120万余元。现在,上述类似的案例在全国各地公证处时有出现,公证申请人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公证书,造成真实权利人财产损失,真实权利人要求公证处承担赔偿责任。公证处从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来说,理应赔偿真实权利人的损失,发挥救济作用。但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讲,法院维护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障公证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及其权益,界定公证机构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及归责原则在当下尤为重要。
一、公证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
公证机构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什么性质,学者争论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公证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公证带有委托合同的性质,委托合同的性质使得公证活动体现了公证机关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关系。现公证体制改革的方向是把公证服务作为和律师服务类似的一种法律服务,把公证机构看作中介组织,公证机构和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受理,公证机构和当事人之间形成契约关系。
有的学者认为,公证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当事人基于对公证信赖而申请公证机构就一定的事项进行公证,而公证机构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损害了相关人员的财产或者人身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符合民法侵权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侵权结果、过错、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因为过错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而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的依据可见《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上述“违约说”忽视了公证活动具有公益性,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活动所采取的判定标准是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双方之间的约定。公证机构的非营利性也使它有别于律师等中介组织。而且与现行法律规定间存在冲突。现主流的观点是“侵权说”,认为公证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与现行的《公证法》第四十三条的内容相吻合。从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第一稿《关于审篇三:公证民事法律责任探讨
公证民事法律责任探讨
【摘要】为正确审理公证机构在公证活动中民事侵权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院正征求意见,准备出台司法解释。笔录有幸参与讨论,对其中公证机构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类型、归责原则有一些思考,本文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公证民事法律责任;侵权责任;过错责任
北京某公证处因委托书公证被判赔偿120万元。张某和杨某夫妇称儿子偷走房本和他们的身份证,找人冒充父母,在公证处做了房屋委托出售公证,出售了房屋,造成他们经济损失,无房可住。法院一审认定公证处存在重大过错,判公证处按房屋市场价赔偿120万余元。
现在,上述类似的案例在全国各地公证处时有出现,公证申请人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公证书,造成真实权利人财产损失,真实权利人要求公证处承担赔偿责任。公证处从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来说,理应赔偿真实权利人的损失,发挥救济作用。但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讲,法院维护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障公证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及其权益,界定公证机构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及归责原则在当下尤为重要。
一、公证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
公证机构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什么性质,学者争论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公证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公证带有委托合同的性质,委托合同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