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复学诊断证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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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1

肺结核患者休学诊断证明(参考版)

(正面)

复学有关事项告知(参考版)

(背面)

1.复学诊断证明应由负责学生诊疗管理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或学生就读学校的校区所在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开具。

2.复学条件:

(1)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以及重症菌阴肺结核患者(包括有空洞/大片干酪状坏死病灶/粟粒性肺结核等)经过规范治疗完成全疗程,初治、复治患者分别达到其治愈或治疗成功的标准;

(2)菌阴肺结核患者经过2个月的规范治疗后,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光片病灶明显吸收,后续2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并且至少一次痰培养检查为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

(3)耐多药患者和利福平耐药患者经过规范治疗,达到治愈或治疗成功标准。

附件5-2

肺结核患者复学诊断证明(参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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