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心宇《法理学导论》复习笔记(法的作用)【圣才出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杨心宇《法理学导论》复习笔记
第十二章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概述
1.法的作用的概念
(1)法作用的概念
法通过制定、实施和遵守来发挥其秩序功能,从而实现法的内在价值。法律作为社会和国家普遍遵从的规范调整着社会关系和人的行为。由于法的干预,社会关系被恒定在一种理想的平衡状态之中。
(2)法的作用的体现
法所产生的作用,不能只从单一的规范角度来考察,因为法的规范仅仅是应然的。只有从法的整个动态的过程,即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在社会中的具体运作,才能真正体现出法的作用和功能。
(3)法的作用的性质
①法之所以产生,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角度出发,便是因为其内在具有的功能价值可以满足一定的需要。对于需要可以进行社会的调整。这种调整是由一个社会控制系统来满足的,这个社会控制系统包括一套规范或规则,以及一些可以强制推行这些规范和规则的制约措施。
②法也正是作为与道德、习惯、习俗等其他社会控制手段一同来实现这一社会调控的功能。在这一意义上可以把法的作用理解为,法律通过对人的行为的影响与控制达到维护一定的社会关系,实现国家意志的目的。这里,法不仅是实现一定社会价值的工具,由于法本身的属性,法本身也具有价值,即法体现了一定的社会秩序。在现代法治社会,法更代表着人
类的理性、平等、正义。
2.法的作用的分类
从不同的视角出发,对法的作用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常见的分类有如下几种:
(1)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①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指的是由于法本身的规范特性对社会中人的行为的影响与控制。
②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指的是法对人的行为的影响所产生的对整个社会的影响。
③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的联系
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是法的作用的两面,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a.法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的社会作用是目的;
b.法的规范作用使法与其他社会调控手段,如道德评价、行政命令等区别开来,因而侧重于法自身的特性,法的社会作用注重法的社会效果,侧重于从法的目的和内容来考察。
总之,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都贯穿于整个法的历史之中,为一切法所共有。
(2)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①法的积极作用,指法对具体历史时期的社会产生有效的符合历史潮流的作用;反之,则为法的消极作用。
②事实上,法的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的标准可以是多重的。对统治阶级而言,只要符合其统治的需要,便可以认为是法产生了积极作用,若是不利其统治的,则斥之为消极作用。但是,法的积极作用与法的消极作用同样贯穿于一切法之中,这取决于法本身的质量。因此,立法的科学性直接影响到法所能产生的作用。
(3)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
法的直接作用是指法对直接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产生的作用。法的间接作用是指法并未直接规定对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但法对其他社会关系的调整却影响到此种社会关系。例如,物权法虽然仅仅调整物权关系,但却间接影响到债的关系,甚至还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发展。
以上为法的作用的基本分类。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一些分类,如法的整体作用与法的局部作用、法的预期作用与法的实际作用、法的一般作用与法的具体作用等等。
二、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1)指引作用的含义及性质
法的指引作用是指对行为人的行为规范导向的作用。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
①一种是个别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引,如行政上的具体命令或法院的具体判决;
②另一种是规范性的指引,即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和情况的指引。
(2)规范性指引的优点
法律是一种概括性的社会规范,因此,它的指引作用为规范性的指引。与个别指引相比,规范性指引有很多优点:
①规范性指引对建立社会秩序,特别是较持久、稳定的社会秩序是必不可少的,而个别指引的偶然性则比较大;
②在时间、精神和经济等方向上,规范性指引由于具备形式平等的特点,能符合一般人的心理要求,有很高的效率。
(3)规范性指引的局限性
规范性指引也有它自己的局限性,因为它与个别指引相比,更加抽象,由于个别情况的复杂性,可能针对性比较弱,不一定贴切妥当,因此还需要个别指引来作为补充。
(4)指引作用的分类
法的指引作用又可大致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它们是权利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所分别代表的两种指引形式:
①义务性规范代表确定的指引,即法律明确规定人们应该这样行为或不应该这样行为,如果违反这种规定,就应该承担某种否定性后果;
②权利性规范代表一种有选择的指引,即法律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也可以不这样行为,如果这样行为,将带来一种肯定性的法律后果。
2.预测作用
(1)预测作用的含义
法所具有的预测作用,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从中基本确知其行为的后果或他人将如何行为。这一作用与法自身的性质紧密相关。对此,哈特认为法之所以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在于语言具有“意思中心”和“开放结构”,所以语言构成的规则既有确定性也有模糊性。
(2)预测作用的意义
①所有人际交往都需要一定程度的可预见性。当人们受规范约束时,个人的行动就较可预见。事实上,人们也需要用法律规范来促进经济生活,因为经济交易不可能在真空中发挥作用。
②在经济的增长速度和共同体成员满足其经济目标的程度上,法律规范的类型和质量造成了巨大的差异。而人类的相互交往,尤其是经济交往,还依靠于某种信任。信任又以一种秩序为基础。而要维护这种秩序,就要依靠各种禁止不可预见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的规范。
③在一个熟人的社会里,伦理性的规范承担了这样的功能,然而在一个市场经济和具有高度人口流动性的生人社会里,法律规范则确保了人们之间最基本的可预见性。这一预见性是人与人之间信任的基础。因此,法的可预见性是法的核心功能。
3.评价作用
(1)评价作用的含义
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能够起到判断、衡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无法律效力的作用。评价的对象是行为人的行为。
(2)评价作用的优点
法的评价作用有很多优点,因为法是一种对人的行为的普遍的抽象的评价标准,它是客观的,不感情用事也不因人而异,能够形成比较一致的评价体系。因此法的评价作用不同于道德、习惯、风俗等评价作用。因为道德等评价标准往往不统一,不同民族、不同地域有不同的习惯、习俗等,它们的规范性也比较弱。
(3)评价作用的局限性
①法的评价标准有一定的局限性,它主要侧重于人的外在行为、实际效果等。
②许多行为并不在法的评价范围之内。而道德等评价体系却可以在这方面发挥作用,这些评价体系不局限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无法律上的效力。因此,仅靠法律来评价人的行为是不够的。
4.教育作用
(1)教育作用的含义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对行为人在价值取向上的影响。
(2)教育作用的途径
①宣示原则、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