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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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7.09•【文号】财建[2015]226号•【施行日期】2015.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我们制定了《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2015年7月9日附件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一)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二)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三)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四)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五)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六)跨界、跨省河流水环境保护和治理;(七)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八)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专项资金根据各项水污染防治工作性质,主要采取因素法、竞争性等方式分配,采用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主要为目标考核类工作,考核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采用竞争方式分配的,主要为试点示范类工作,通过竞争审定工作方案,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按照工作通知确定的程序组织竞争性评审。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财务物资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财建[2011]361号【发布部门】财政部水利部【发布日期】2011.05.30【实施日期】2011.05.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务局:为积极推进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水利部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河流治理财政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729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56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对中小河流治理的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工程建设成果及治理效果、工程验收及后期管护,运用定量、定性指标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和统一的评价标准,综合评价中小河流治理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第三条绩效评价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绩效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具体包括项目法人自评、省级复核汇总、财政部和水利部组织抽查并审定三个步骤。

评价方式包括单位自评、专家评审、抽样调查和公众评议等多种形式。

(一)财政部、水利部负责全国中小河流治理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组织开展全国中小河流治理绩效评价工作,对各省(区、市,以下简称省)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并根据审定后的绩效评价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等。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对地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工作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围包括:(一)农田水利建设,主要用于农田及牧区饲草料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含“五小水利”、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及配套机耕道、农业灌排电力设施、灌溉计量设施建设。

(二)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主要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建设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主要用于中小河流防洪治理及中小河流重点县的水系综合整治。

(四)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主要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六)淤地坝治理,主要用于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

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绩效目标情况表

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绩效目标情况表

附件3
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绩效目标情况表
(2016年度)
专项名称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
中央直管部门水利部
资金情况
年度金额:万元其中:中央补助万元地方资金万元
年度目标按照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治理一定长度的中小河流,新建一定数量的小型水库,提高防汛抗旱能力。

实施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新建一批取用水监测点和重要饮用水源地水质在线监测点,提高水资源监控能力.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支撑。

绩效指标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指标值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1.治理河流长度公里
2.新建小型水库座
3.新建取用水监测点个
4.建设重要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水
质在线监测点
个质量指标工程验收合格率100%
时效指标
1.到2016年12月底完成任务量%
2.到2017年6月底完成任务量%
成本指标
效益指标
经济效益指

受益人口数量万人
社会效益指

水资源配置能力得
到提升的江河湖库


生态效益指

可持续影响
指标
工程使用年限年服务对象满
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满
意度指标
相关群众满意度%。

财政部、环保部、水利部关于开展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环保部、水利部关于开展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环保部、水利部关于开展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5.27•【文号】•【施行日期】2015.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环保部水利部关于开展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以下简称三部)决定以流域为单元,开展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工作。

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以流域为单元,统筹解决流域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灾害等问题,搭建国土江河综合整治平台,推进流域资源环境的综合治理与协同保护,实现河畅水清、一江安澜、人水和谐和永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问题导向。

科学评估流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生态安全状况,深入分析流域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和水灾害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抓住关键症结,有针对性地设计目标和综合整治路径,部署治理任务。

系统治理。

提高对“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体”的认识,统筹流域内各种自然生态要素,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综合考虑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地下、城市乡村、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系统解决水问题。

多元共治。

贯彻执行涉水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区域联动、上下联动、部门联动的协作体系,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协同共治格局,提高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创新机制。

加强监测、调度、预警平台建设和信息共享,推动实施流域生态补偿,完善国土江河综合整治长效机制。

加强财政政策整合统筹,集中安排,形成合力。

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立稳定、多元的投入机制。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湘财农〔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5〕31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为加强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水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反映。

附件:湖南省水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2015年12月31日附件湖南省水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资源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3年,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重新评估后按新设专项程序报批。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三条省级水资源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其使用范围包括:(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包括水资源科学考察与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量分配;用水总量控制管理;水权制度建设;水资源管理标准体系建设;水资源重大专题及政策法规研究等。

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包括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管理与取水许可监督实施;水政执法和水事纠纷调处、水资源调度等。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16年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建议计划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16年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建议计划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16年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建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5.09.06•【文号】•【施行日期】2015.09.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16年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建议计划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2014年,财政部将中小河流治理、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整合为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的有关要求,请你单位结合水利建设实际情况,抓紧组织编制2016年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建议计划。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次建议计划编报的范围是列入《全国重点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方案(2013~2015年)》《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试点规划》和《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的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新建小型水库等三类项目。

二、各地要对应专项规划确定的治理任务,认真总结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一是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包括中央资金安排、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中央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完成情况,其中,要对未完成中央资金的情况和原因进行重点说明;二是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审批进展,已安排资金项目情况及项目开工、完工、综合治理河长完成情况等,其中,要对已安排资金但尚未开工的项目、已开工一年以上但仍未完工的项目情况和原因进行重点说明;三是现有规划剩余治理任务有关情况,包括剩余治理任务的建设规模、投资需求及实施安排等,其中,要对中小河流治理现有规划中难以实施或已无实施必要的项目数量、投资规模及中央规划投资规模等进行重点说明。

三、各地要合理确定建议计划编报规模,分别提出2016年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新建小型水库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建议。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对地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工作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围包括:(一)农田水利建设,主要用于农田及牧区饲草料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含“五小水利”、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及配套机耕道、农业灌排电力设施、灌溉计量设施建设。

(二)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主要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建设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主要用于中小河流防洪治理及中小河流重点县的水系综合整治。

(四)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主要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六)淤地坝治理,主要用于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6.01•【文号】财资环〔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关于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为加强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6月1日附件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以下简称整治资金)是指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整治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

(三)按照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

专项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农村环境改善情况,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较好地区的激励。

第四条整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五条整治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以下事项:(一)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二)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三)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源涵养;(四)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环境保护【发文字号】财建[2014]650号【发布部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4.11.14【实施日期】2014.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为加快推进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引导建立健全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增强财政政策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78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2014年11月14日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引导建立健全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增强财政政策效益,根据国家预算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对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的效益性、效率性和经济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绩效评价对象是在已纳入中央财政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包括的所有项目资金。

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国土江河综合整治等试点项目资金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绩效评价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绩效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1号)精神,为加快中小河流治理,规范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我们制定了《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七日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快中小河流治理,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是指为提高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兼顾河流生态环境而开展的以堤防加固和新建、河道清淤疏浚、护岸护坡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治理项目。

第三条中央财政设立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予以支持。

第四条中小河流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项目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

中小河流治理实行责任状制度,由财政部、水利部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做到资金到省、任务到省和责任到省,确保安排一批、建成一批、发挥效益一批。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中小河流治理实行绩效管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

第七条各地应以政府投入为主,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治理项目的顺利实施。

中部地区所需地方资金应主要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西部地区及参照西部政策的县,地方资金全部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八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要服从流域防洪规划,治理标准要与干流、区域防洪除涝标准相协调。

水利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江河湖库水系连通项目申报事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江河湖库水系连通项目申报事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江河湖库水系连通项目申报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07•【文号】办财务[2016]75号•【施行日期】2016.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关于2016年度江河湖库水系连通项目申报事宜的通知办财务[2016]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关于积极推进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建设的有关精神,中央财政拟对各地江河湖库水系连通项目予以适当支持。

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1号)要求,现就项目申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为实现改善和提高河流水动力条件,增强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提高水体自净能力,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恢复自然岸线等目标,实施江河湖库调水引流、清淤疏浚、涵闸修建及改造、生态护坡护岸、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项目。

优先考虑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区域中的江河湖库水系连通项目。

二、申报条件(一)满足“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原则,符合相关流域、区域规划要求,符合《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水资源〔2013〕1号)、《水利部关于推进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3〕393号)的要求。

(二)项目重点解决城乡水生态问题,兼顾水资源配置、水源安全和防洪排涝。

项目实施能够改善区域水系的完整性、水体的流动性,不存在污染转移、洪水灾害转移等负外部性。

(三)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具备当年开工实施条件;地方建设资金已落实。

(四)项目未纳入中小河流治理规划,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资金渠道未安排资金支持。

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地方

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地方

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地方按照“水系统筹、集中连片;保护优先、防治并举;综合施策、持续发展”的原则开展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专项用于湖泊、河流、地下水等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是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

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以地方投入为主,中央安排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并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与发展改革、水利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江河湖泊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项目。

包括对江河湖泊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流域范围内产业结构及现行保护机制的调查,以此为基础开展的水生态健康、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流域社会经济影响等评价工作。

(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

包括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及环境风险防范等。

(三)流域污染源治理项目。

包括与流域水环境直接相关的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面源污染综合整治等。

(四)生态修复与保护项目。

包括湖泊水体保育、湖滨河滨缓冲带建设、湿地建设、河流生态建设、生态涵养林建设以及地下水环境修复等。

(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包括流域水环境监测、监察、应急、信息等能力建设。

专项资金应主要用于本条第一款(二)、(三)、(四)规定的范围,不得用于上述五项中的征地拆迁补偿、亭台楼阁及楼堂馆所建设、交通工具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

第七条对于已安排中央财政其他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安排。

第三章专项资金分配方式与依据第八条专项资金按照“集中投入、逐个销号”的原则对满足一定标准的江河湖泊通过竞争等方式选取部分予以重点支持,其他纳入储备库,可视情况予以一般引导。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约与保护 。 ( 九 )山洪灾害防治 ,主要用于山洪灾害非
工 程 措 施建 设 、重 点 山洪 沟 防洪 治 理 等 。 ( 十 ) 水利 工
第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 ( 一 )农田水 利建设 ,主要用于农 田及牧 区饲草料地灌排工程设 施建设
( 合 “ 五 小 水利 ”、农 村河 塘 清 淤整 治 等 ) 及 配 套 机耕 道 、
设 ,主 要 用 于 水 土 流 失 综 合 治 理 。 ( 六 )淤 地 坝 治 理 ,主
补助资金使用管 理办法 》 ( 财农 [ 2 0 1 5] 2 2 6号 )、
《 中央财政山洪 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 ( 财农 [ 2 O 1 4]1 号 )、 《 小 l l 型病险水库除 险加 固项 目中央
[ 2 0 1 0] 4 3 6号 )、 《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 固项
目财政专项补助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 财建 [ 2 0 0 7]
6 1 9号 )同时 废止 。
6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 污染物的当 日。
7 、 自本 法 施 行 之 日起 ,依 照 本 法 规 定征 收环 境 保 护 税 , 不 再征 收排 污 费 。
源 排放应税 污染物的 : ( 三 )依法设 立的城乡污 水集中
《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 使用管 办法》
财政 部 水利 部 2 0 1 6年 1 2月 2 日
3 4绿色- GR E E N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2 0 1 6年 1 2月 2 5日
处 理 、生 活 垃 圾 集 中处 理 场 所 排 放 相 应 应 税 污 染 物 ,不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编制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水利投资和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财政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编制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水利投资和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财政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编制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水利投资和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财政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5.02.27•【文号】•【施行日期】2015.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编制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水利投资和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财政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的通知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今年年初,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对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进行了总体部署,明确由财政部门会同各部门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未来三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通过逐年更新滚动管理,强化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要求在水利投资运营等重点领域开展三年滚动预算试点。

按照财政部关于试点编制分领域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的有关要求,我部启动了水利投资运营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编制工作。

为做好规划编制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划范围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水利投资安排的水利建设项目,中央财政专项水利资金安排的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项目(包括中小河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小型水库建设、江河湖库水系连通项目)。

二、规划期限2016~2018年。

三、规划主要内容测算现行政策下未来三年水利资金需求,分析现行投入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调整现行财政投入政策的建议。

四、有关要求(一)重大水利工程(不含规模化节水示范工程)、主要支流治理、中型水库等需细化到具体项目,其他工程按省或按单位打捆编报。

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二)对于尚未执行完毕的水利专项规划,如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规划、全国大中型水库建设总体安排意见、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方案、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实施方案、水土保持规划、首都水资源保护、敦煌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全国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能力建设规划、水电新农村电气化规划、小水电代燃料工程规划等,按照现有规划,结合到2014年底已经安排的投资和2015年建议安排投资情况,对2016-2018年投资需求进行逐年测算。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雨水集蓄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雨水集蓄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雨水集蓄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04.09.06•【文号】财农[2004]138号•【施行日期】2004.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雨水集蓄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9月6日财农[2004]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加强中央财政雨水集蓄利用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办法,特制定《中央财政雨水集蓄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雨水集蓄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雨水集蓄利用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雨水集蓄利用项目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支持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粮食生产和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央财政雨水集蓄利用项目实施范围为年降水量在300mm以上、大中型水利工程不能覆盖且有建设雨水集蓄利用条件的干旱、半干旱丘陵、山区,以建设小水池(小水窖、小水柜)和容量不超过1万立方米的小水塘为主要建设内容,用以解决粮食生产和种植结构调整补充灌溉用水,适当兼顾人畜饮水。

第四条中央财政雨水集蓄利用项目工程建设按照《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SL267—2001)等水利规程规范进行规划、设计、施工。

第二章项目申报原则和条件第五条项目申报原则1.因地制宜的原则。

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河道整治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资金使用,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及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市水利专项工程年度计划的河道(含附属设施)整治工程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三条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制订技术规范、整治标准、资金补贴政策,审批项目,落实补助资金,下达年度计划,审核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开展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县)水务局(建交委)、财政局具体负责编制辖区内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配套资金,组织项目实施管理,审核支付工程建设资金,开展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储备和审批第四条区(县)水务局(建交委)应当按照远近结合、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水利专项规划等确定的目标,科学合理确定河道整治的储备项目。

第五条区(县)水务局(建交委)应当及时对河道整治储备项目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河道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河道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过区(县)水务局(建交委)项目预审并通过后,列入区(县)级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市水务局应当建立市级项目储备库。

市级项目储备库由通过市水务局行业审查的区(县)级项目储备库内的项目组成。

市级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底前,对于三年前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自动核销出库。

第八条市水利专项工程年度计划中的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应当从市级项目储备库中产生。

第九条区(县)水务局(建交委)应当分阶段编制河道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

但下列工程,经市水务局同意,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可以一阶段编制上报:(一)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二)河道应急抢险工程。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一阶段编制上报的,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编制到初步设计报告深度。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04.05•【文号】财农[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制度规定,为规范中央财政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水利部2016年4月5日附件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江河湖库整治、水系连通等水生态文明建设与水资源节约保护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水利部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和项目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和加快预算执行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负责复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水利部门负责具体编制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和项目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实施等相关工作,督促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加快预算执行,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工作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农田水利建设,主要用于农田及牧区饲草料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含“五小水利”、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及配套机耕道、农业灌排电力设施、灌溉计量设施建设。

(二)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主要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建设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主要用于中小河流防洪治理及中小河流重点县的水系综合整治。

(四)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主要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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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江河湖库整治、水系连通等水生态文明建设与水资源节约保护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水利部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和项目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和加快预算执行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负责复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水利部门负责具体编制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和项目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实施等相关工作,督促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加快预算执行,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

地方财政部门参与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编制及项目审核,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分解下达资金,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
具体部门(单位)和具体项目,组织做好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

主要用于中小河流堤防加固和新建、河道清淤疏浚、护岸护坡、穿堤建筑物建设、拓宽整治及生态修复等。

(二)小型水库建设。

主要用于列入相关规划的新建小型水库工程建设。

(三)江河湖库水系连通。

主要用于江河湖库调水引流、清淤疏浚、涵闸修建及改造、生态护坡护岸、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建设。

优先支持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区域的江河湖库水系连通。

(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主要用于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水量水质监测仪器设备购置等。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市景观、人员补贴、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对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任务以及部分通过项目法分配的支出采取定额补助,具体如下:
(一)用于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的支出部分,采取因素法分配。

其中,建设任务的权重占50%,以水利部、财政部确定的规划建设任务为依据;绩效因素的权重占50%,以财政部、水利部绩效评价结果或
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等为依据。

(二)用于小型水库建设的支出部分,按照全国抗旱规划及有关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任务,定额安排补助资金。

(三)用于江河湖库水系连通的支出部分,按照突出重点、合理布局、目标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六条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水利部会同财政部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主体、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水利、财政部门联合向水利部、财政部报送项目申请文件,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专员办审核驻地省级水利、财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报送财政部。

水利部综合考虑专员办意见,通过专家评审、集体决策、向社会公示等程序,择优确定项目,并参照相关项目补助标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

第七条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八条专项资金预算由财政部商水利部按法定程序下达。

财政部应当在上年10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于当年在全国人大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下达完毕。

安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水利部直属单位的专项资金,分别纳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部预算,按照有关规定执
行。

第九条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纳入国家相关规划的项目,地方采用先建后补方式开展项目建设的,可按照财预〔2015〕230号文件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资金归垫。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财政部、水利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

专员办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开展专项资金有关预算监管工作,重点核查专项资金的分解和落实、按项目法分配资金的申报资料等,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审核意见和建议。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

各省财政、水利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8日起施行。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56号)、《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671号)中有关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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