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民航专业工程文件及档案管理规范
民航专业工程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8 号《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CCAR-165)已经2007 年1 月25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 年3 月15 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保证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维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扩建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其他建设项目中民航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一)飞行区场道工程(1.1)(含土方(1.1.1)、基础(1.1.2)、道面、排水(1.5)、桥梁)及巡场路(1.4)、围界工程(1.2)等;(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1.6);(三)民航通信(6)、导航(5)、航管(4)、气象工程等(7);(四)航站楼工艺流程(4.2)、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准设备;(五)航空卸油站(14)、储油库(14.1)、输油管线、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第四条国家实行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为民航总局)负责全国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为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民航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并接受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统称为质量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保证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民航专业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和质量责任主体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向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民航专业工程文件及档案管理规范
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民航专业工程 文件及档案管理规范民航局综合司广东民航机场建设有限公司二○一四年九月目 次前言引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总则5 专业工程档案工作组织管理5.1 组织体系5.2 建设单位档案工作职责5.3 参建单位档案工作职责6 专业工程文件管理6.1专业工程文件收集6.2 专业工程文件编制6.3专业工程文件整理6.4专业工程文件归档7 专业工程档案管理8 专业工程档案验收9 专业工程档案移交附录A 民航专业工程文件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一览表 附录B 民航专业工程监理文件归档目录附录C 民航专业工程施工文件归档目录C.1 民航飞行区土建工程施工文件归档目录C.2 民航专用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文件归档目录附录D 民航专业工程竣工文件归档目录本规范编制依据GB/T1.1进行起草。
符合本标准是符合《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字【2006】2号)的方法之一。
本规范由 提出。
本规范由 归口。
本规范主编单位:广东民航机场建设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本规范针对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民航专业工程的特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住建部、民航局、国家档案局颁布的现行标准、规范,参考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相关专业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及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并通过在全国各地民用机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全国各地民用机场在开展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提出了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民航专业工程文件及档案管理要求,为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民航专业工程文件及档案的管理提供统一的可操作的标准。
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民航专业工程文件及档案管理规范1 范围本规范确定了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民航专业工程档案工作的组织体系、工作职责,规定了民航专业工程文件的形成、归档要求与档案管理的原则与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民用机场民航专业工程(民航空管工程、航空供油工程除外),民用机场中的通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建设项目,参照本规范执行。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2.26•【文号】民航规〔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民航,招标投标正文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4〕22号为进一步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各主体行为,推动招标投标活动更加有序、公平、公开、高效,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顺利实现,民航局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实施,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4年2月26日附件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除外。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民航专业工程按照民航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并公布的内容执行。
飞行区内与民航专业工程功能上难以拆分,或属于民航专业工程辅助设施的小型房屋建筑划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如围界工程通道口、灯光变电站、消防泵房等;功能相对独立和主要为办公服务的房屋建筑划分为非民航专业工程,如特种车库、消防执勤点等。
机场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场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机场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机场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档案室或档案柜。
2. 规范化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
3. 安全保密原则:加强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档案的丢失、损毁和泄露。
4. 利用服务原则:充分发挥档案的利用价值,为机场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机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机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机场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组织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3. 监督、检查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4.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5. 负责档案的鉴定、整理、归档和数字化等工作。
6. 参与机场重要活动的档案工作,提供档案保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机场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1. 机场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图表、照片等。
2. 机场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之间的往来文件、协议、合同等。
3. 机场各部门形成的文件、资料、图表、照片等。
4. 机场各类设备、设施的技术资料、操作规程、维修记录等。
第七条档案收集要求:1. 应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2. 收集的档案资料应分类清晰、排列有序。
3. 对收集的档案资料进行鉴定,剔除无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八条档案整理要求:1. 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号、编制目录。
2. 档案整理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原则。
3. 档案整理应定期进行,确保档案的更新和完整。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要求:1. 严格按照档案保管要求,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和设备。
(完整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T28-2002定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项目)文件归档与档案整理的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的竣工文件编制、档案整理及竣工档案验收.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标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着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予本标准。
GB/T10609.3技术用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档发字[1997]20号国家档案局《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建设项目指建筑、安装等形成固定资产的活动中,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独立组成的,在经济上统一核算、行政上有独立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单位.3.2单项工程指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施工,建成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3.3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施工.但建成后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3.4项目文件指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全部文件.包括项目前期文件、项目竣工文件和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等.3.5项目前期文件指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以及工程准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3.6项目竣工文件指项目竣工时形成的反映施工(指建筑、安装)过程和项目真实面貌的文件,主要由项目施工文件、项目竣工图和监理文件组成.3.7项目施工文件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反映项目建筑、安装情况的文件.3.8项目竣工图指项目竣工后按照工程实际情况所绘制的图纸.3.9项目监理文件指监理单位对项目工程质量、进度和建设资金使用等进行控制的文件.3,10项目竣工验收文件指项目竣工后试运行中以及项目竣工验收时形成的文件.3.11项目档案指经过鉴定、整理并归档的项目文件.3.12项目文件归档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项目完成时向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承包单位移交经整理的全部相应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各机构将项目各阶段形成并经过整理的文件定期报送档案管理机构.3.13项目档案移交项目竣工验收后。
建章立制大力推进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档案规范化网络化管理
专 业 、跨 项 目大 型 档 案 培 训班 ,
也 有 专 项 工 程 培 训l , 既 有 机 场 班 建 设 指 挥 部 档 案 部 门针 对性 的培
若 干 个 全 国 性 或 区 域 性 航 空 枢
纽 。 随 着 一 批 批 国 家 重 点 民 用 机
程 档 案 管 理 网 络 》 等 整 套 工 程 档
用的 档 案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整 套 制 度 的 制 定 , 经 历 了 调研 、 起草 、 报 批 、试 行 、修 订 到正 式 推 行 等
措 。 对 内, 举 办 年 度 及 项 目 归档
工 作 会 议 , 对 各 处 室 兼 职 档 案 员 进 行 归档 培 训 。对 外 , 不 定 期 举 办竣工档案编制及管理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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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章 立 制 大 力 推 进 民 用 机 场 建 设 工 程 档 案 规 范 化 网 络 化 管 理
口 袁 恩 泉 [ 提 要 】 文 章 详 细 地 论 述 了 从 建 章 立 制 入 手 , 如 何 做 好 民 用 机 场 建 设 工 程 档 案 的 规 范 化 网 络 化 管 理 ,提 出要 建 立 一 整 套 系统 化 的 机 场 建设 工程 档 案管 理 体 系 。 [ 键 词 ] 规 范 化 网 络 化 关 数 据 化
机 场 建 设 工 程 是 个 规 模 超 大 型 、跨 专 业 多 、 涉 及 面 广 泛 的 综 合 性 建 设 项 目 , 工 程 档 案 工 作
飞行 区工程用表规 范,进 一步促进
一
要 全方 位 、 系统 有序 地 开 展 , 必 须 强 化 档 案 网络 化 管 理 , 为 此 , 各 机 场 建 设 指 挥 部 建 立 了一 个 系 统 、规 范 、有 序 、全 方 位 的 “ 三
民航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细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28日)废止(原因:民航体改后基建档案已经由地方管理,此文件应当废止。
)民航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细则(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颁布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及国家档案局第一条和国家计委联合印发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民航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民航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第二条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数据、声象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是工程建设实际反映和记录,做得好坏,不仅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而且对项目建第三条成后的使用、维修、改建、扩建都有重要的影响。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又是一项重要的信息资源,充分利用这部分资源,对于促进技术和生产经营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因此,搞好这项工作不仅是档案部门的任务,也是项目主管机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第四条准确、定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基本要求各级计划部门、修建部门、档案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单位、本机场、本地区基本建设项第五条目的档案工作。
档案部门应参加重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检查验收。
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
项目申请立项时,即从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第六条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含工程建设现场指挥部)、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含工程承包第七条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7年2月14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8号公布 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保证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维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扩建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其他建设项目中民航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等;(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三)民航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等;(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准设备;(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第四条国家实行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为民航总局)负责全国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为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民航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并接受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统称为质量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保证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民航专业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和质量责任主体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向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质量监督机构第九条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民航总局有关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管理的政策、法规、规定;(二)负责对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组织实施对民航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参加工程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四)检查质量责任主体资质等级的符合性;(五)依据本规定编制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及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六)接受委托参与民航专业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组织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及考核评定工作。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各服务保障公司、各机场公司,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门,各协会、基金会,民航各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和科研单位:为加强民航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公正、有序开展民航工程建设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民航局制定了《民航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该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并由民航局机场司负责管理和解释。
附件:民航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中国民用航空局2020年9月28日附件民航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管理,科学公正、有序开展民航工程建设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民航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委会是负责民航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标委会的统一管理。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标委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二)规划标委会整体建设布局;(三)协调和决定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第四条民航局机场司(以下简称“机场司”)是标委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标委会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标委会开展标准制修订和标准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二)监督、检查和考核标委会的工作;(三)组织标委会相关人员的培训;(四)其他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运输机场选址第七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第八条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乡规划发展相协调,飞机起落航线尽量避免穿越城市上空;(二)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电磁环境条件良好,地形、地貌较简单,土石方量相对较少,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三)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四)满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等要求;(五)节约集约用地,拆迁量和工程量相对较小,工程投资经济合理。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关于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运输机场选址第七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第八条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乡规划发展相协调,飞机起落航线尽量避免穿越城市上空;(二)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电磁环境条件良好,地形、地貌较简单,土石方量相对较少,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三)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四)满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等要求;(五)节约集约用地,拆迁量和工程量相对较小,工程投资经济合理。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范本(2篇)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建设管理活动,提高机场建设运营水平,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科学设计、安全优先、便捷高效、环保节能的原则。
第四条民用机场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民用机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服务、质量等职责,对公众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六条国家鼓励民用机场加强技术创新,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八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推广绿色低碳发展。
第二章机场建设管理第九条民用机场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投入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民用机场的规划应当科学合理,满足航空运输需求和综合交通需求。
第十一条民用机场的设计应当科学先进,注重功能性、安全性和美观性。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的验收应当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确保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投入运营前,应当组织相关培训,确保机场人员具备必要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机场经营管理第十五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民用机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执行公平公正的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航空安全管理体制,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确保航空运输安全。
第十八条民用机场应当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及时更新设备,提高设施设备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提供优质、高效的航空服务。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2)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2)2016年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第八章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第六十一条运输机场工程实行工程建设信息报告制度。
新建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期为自出具场址审查意见之日起,至投入使用止;改建、扩建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期为自批准立项之日起,至投入使用止。
第六十二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指定项目信息员对其实施工程的建设信息及时进行收集、统计和整理,形成电子文本。
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时间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六十三条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在开工建设前每季度报告一次,开工建设后每月报告一次。
报告日期为次月的5日之前。
第六十四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审核本地区的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并将审核后的工程建设信息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于每月10日前报民航局。
第六十五条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机场总体规划情况、项目审批情况、工程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资金来源、总体实施计划、建设单位基本信息、其他情况;(二)当前动态,包括:形象进度、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配套工程进展情况、其他情况;(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具体内容及格式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的要求。
第六十六条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时,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九章空管工程建设管理第六十七条本章的规定适用于项目法人为民航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或者空管分局(站)的空管建设工程。
第六十八条空管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应当按照国家及民航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空管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七十条空管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项目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符合《民航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等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思考
Archives Management 档案管理/ 2016.1052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思考■ 苏 莉 民航局档案馆摘要:本文基于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现状,针对项目档案工作存在的制度出台滞后、行业档案部门履职被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水平不高,以及档案验收流于形式等问题,提出了加强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民用机场;项目档案;管理;思考近年来,民航事业快速发展,各地方政府发展民航业的积极性不断高涨,随之而来的就是民用机场建设的日新月异,大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产生了大量档案。
这些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档案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了机场建设的全过程,是与实体工程建设相互匹配、相生相伴的组成部分,不仅是民航乃至国家的重要信息资源,也是机场建设、运行、维护、改造不可或缺的可靠依据。
因此,做好这类档案的管理工作意义重大。
一、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现状(一)管理体制现状2002年至2004年,民航进行了体制改革,民用机场下放地方,实行属地化管理。
为此,民航行政机构的档案部门也不再承担对属地管理的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监督、指导、检查职能,仅负责制订民用机场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开展建设项目民航专业档案咨询服务、按规定参加行业验收等,不具体参与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属地管理的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职能由各省(区、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制度建设情况近年来,民航行政管理部门先后印发了《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分类编号办法》、《关于印发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和档案整理规范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通知〉的意见》等。
明确规定了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档案工作须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同步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承包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安装单位、质检单位、监理单位须各指定1名负责人分管项目档案工作;建立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人员,制定管理制度,设档案库房并购置相应的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4.19•【文号】民航规〔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4〕35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运输(通用)机场公司、各服务保障公司,局属各单位: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进一步规范专家评标活动,提高专家评标质量,推动评标活动更加有序、公正、高效,民航局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实施,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4年4月19日附件: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标专家入库第三章评标专家的抽取管理第四章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日常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以下分别简称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民航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抽取管理、日常管理等。
第三条对评标专家的管理遵循“公开招录、择优入库、严格考核、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民航局机场司负责:(一)组织制定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二)指导和监督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对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工作;(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一)依法受理与评标专家有关的投诉,并将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涉及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通报质监总站;(二)就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民航专业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民航专业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为规范民航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活动,促进设计、采购、施工等阶段的深度融合,提升民航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新建、迁建、改扩建公共航空运输项目(含A1类通用机场)民航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活动,并实施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航专业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民航专业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模式选取】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发包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发包方式】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60号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
准》的通知
正文:
----------------------------------------------------------------------------------------------------------------------------------------------------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6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的要求,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编制的《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结束——。
空港建设项目资料管理规程(DOC 102页)
空港建设项目资料管理规程(DOC 102页)
目标
该文档的目标是为空港建设项目的资料管理制定规程。
背景
空港建设项目需要大量的资料和文档来支持项目的进展和管理。
为了高效地管理这些资料,需要编制一份规程来明确资料的组织、
归档和使用方式。
规程内容
本规程按照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空港建设项目的资料管理:
1. 资料的归档:规定了归档的原则、方法和流程,确保资料的
有序归档和便捷检索。
2. 资料的保密:明确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或敏感信息的资料的
保密措施和要求。
3. 资料的使用权限:制定了资料使用权限的分级和管理措施,
确保资料的合规使用。
4. 资料的备份和恢复:规定了资料备份和恢复的要求,以防止
意外数据丢失和灾难发生时的紧急情况处理。
5. 资料的传输和交换:明确了资料传输和交换的方式和要求,确保资料的安全和准确传输。
6. 资料的销毁:规定了资料销毁的标准和程序,以保护项目和公司的信息安全。
结论
通过制定《空港建设项目资料管理规程》,可以有效管理和保护项目的资料,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信息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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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民航专业工程 文件及档案管理规范民航局综合司广东民航机场建设有限公司二○一四年九月目 次前言引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总则5 专业工程档案工作组织管理5.1 组织体系5.2 建设单位档案工作职责5.3 参建单位档案工作职责6 专业工程文件管理6.1专业工程文件收集6.2 专业工程文件编制6.3专业工程文件整理6.4专业工程文件归档7 专业工程档案管理8 专业工程档案验收9 专业工程档案移交附录A 民航专业工程文件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一览表 附录B 民航专业工程监理文件归档目录附录C 民航专业工程施工文件归档目录C.1 民航飞行区土建工程施工文件归档目录C.2 民航专用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文件归档目录附录D 民航专业工程竣工文件归档目录本规范编制依据GB/T1.1进行起草。
符合本标准是符合《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字【2006】2号)的方法之一。
本规范由 提出。
本规范由 归口。
本规范主编单位:广东民航机场建设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本规范针对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民航专业工程的特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住建部、民航局、国家档案局颁布的现行标准、规范,参考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相关专业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及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并通过在全国各地民用机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全国各地民用机场在开展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提出了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民航专业工程文件及档案管理要求,为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民航专业工程文件及档案的管理提供统一的可操作的标准。
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民航专业工程文件及档案管理规范1 范围本规范确定了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民航专业工程档案工作的组织体系、工作职责,规定了民航专业工程文件的形成、归档要求与档案管理的原则与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民用机场民航专业工程(民航空管工程、航空供油工程除外),民用机场中的通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建设项目,参照本规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T 10609.3 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T 11822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50328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AP-158-CA 民航建设工程行业验收暂行办法DA/T 28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42 企业档案工作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民航专业工程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范围见《民航建设工程行业验收暂行办法》)。
3.2行业验收民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前,民航管理部门对工程质量、建设规模、设施功能、投资完成及运行准备等进行的全面检查和综合评价。
3.3参与某一工程项目建设并对该工程项目承担特定法律责任的所有单位,主要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
3.4民航专业工程文件民航专业工程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及行业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全部文件,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项目管理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文件等,也可简称为专业工程文件。
3.5民航专业工程档案经过鉴定、整理并归档的民航专业工程文件。
3.6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民航专业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
包括立项文件、建设用地文件、勘察、测绘及设计文件、招投标及合同文件、开工审批文件、财务文件等。
3.7项目管理文件建设单位在专业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计划、投资、进度、质量、安全控制文件。
3.8监理文件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合同中形成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
包括监理管理文件、进度控制文件、质量控制文件、造价控制文件等。
3.9施工文件民航专业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建筑、安装情况的文件。
包括施工组织管理记录、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试验与检验报告、施工记录、检测报告、质量验收记录/质量评定记录等。
3.10竣工图民航专业工程竣工后按照工程实际情况所绘制的图纸。
3.11民航专业工程试运行、竣工验收及行业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
包括竣工验收文件、校飞试飞文件、试运转文件、专项验收文件、行业验收文件、竣工决算文件等。
3.12行业验收文件民航专业工程行业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3.13民航专业工程文件归档专业工程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总承包等单位将项目形成并经过系统整理的文件交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的过程。
3.14民航专业工程档案移交专业工程行业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根据合同、协议和规定将有关专业工程档案交项目法人、生产运行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或有关档案管理机构的过程。
4 总则4.1专业工程档案工作应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或受其委托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全面负责专业工程的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标准。
业务上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民航局、民航局各地区管理局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4.2 专业工程档案工作应纳入合同管理。
建设单位在签订专业工程合同时应明确参建各方的档案工作目标、要求与责任。
4.3 专业工程档案工作应纳入专业工程建设和管理各项程序,与专业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实行全员管理、全过程管理、全方位管理。
4.4 专业工程档案应完整、准确、系统、有效、安全,满足专业工程管理和建设在证据、责任和信息等方面的需要。
5 专业工程档案工作组织管理5.1 组织体系建设单位及各参建单位应将专业工程文件及档案的管理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明确专业工程档案工作的分管领导,成立与专业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档案管理机构,配备满足专业工程档案工作需要的档案人员。
5.2 建设单位档案工作职责5.2.1建设单位应将专业工程档案工作经费纳入工程预算管理,为专业工程档案工作的开展提供满足需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
5.2.2 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时,应设立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相关单位的档案管理职责及专业工程文件形成、归档职责、归档范围、质量要求、整理标准、提交档案套数、提交时间及违约责任。
5.2.3建设单位在对各参建单位进行合同履约评价时,应对档案条款的履行情况做出评价。
合同款支付审批时应审查专业工程文件的归档情况。
5.3 参建单位档案工作职责5.3.1 参建单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负责所承担专业工程或任务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5.3.2参建单位应按规定将本单位形成的专业工程文件收集、整理立卷后向建设单位归档移交。
监理单位应负责监督、检查专业工程施工文件及竣工图的的收集、积累及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审核、签署相关文件。
5.3.3总承包单位负责项目总承包范围内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的统筹协调。
各分包单位负责其分包部分文件的收集、整理,并提交总承包单位汇总,或在总包单位协调下直接向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归档。
6 专业工程文件管理6.1 专业工程文件的收集6.1.1 收集范围反映与专业工程有关的重要职能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应收集齐全,整理组卷后归档。
专业工程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详见附录A。
6.1.2 质量要求6.1.2.1专业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建设实际相符合,其内容及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项目管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鉴定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6.1.2.2归档的项目文件一般应为原件。
因故无原件的可将具有凭证作用的复制件归档。
6.1.2.3 专业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印制、书写材料,图纸一般采用蓝晒图,格式规范、内容清晰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6.1.2.4 专业工程声像材料、电子文件及电子档案应按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进行管理。
6.1.2.5图像电子文件、视频电子文件应主题突出、曝光准确、影像清晰。
拍摄内容要覆盖工程全过程(各阶段、重要部位、工艺、工序、隐蔽工程、重大事件、重要活动、质量安全事故等),能形象反映工程建设实际。
图像电子文件宜采用800万以上像素拍摄,视频电子文件宜采用200万以上像素拍摄。
同一主题的图像电子文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图像输出数码照片。
6.2专业工程文件编制6.2.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编制要求6.2.1.1 立项文件、建设用地文件、招投标及合同文件、开工审批文件、财务文件由各文件形成单位按现行国家、行业有关规定、标准形成。
6.2.1.2 勘察、测绘文件由勘察、测绘单位按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进行编制,要求审批手续齐全,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6.2.1.3 设计文件由设计单位根据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进行编制,要求审批手续齐全,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6.2.2项目管理文件编制要求项目管理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现行国家、行业有关规定、标准形成。
6.2.3监理文件编制要求监理文件由监理单位在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民航专业工程施工技术用表》有关要求进行编制,具体目录清单详见附录B。
6.2.4施工文件编制要求施工文件由施工单位在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民航专业工程施工技术用表》有关要求进行编制,民航飞行区土建工程、民航专用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文件具体目录清单分别详见附录C.1、附录C.2。
6.2.5 竣工图编制要求6.2.5.1专业工程竣工时应编制竣工图。
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
6.2.5.2竣工图应完整、准确、清晰、规范,修改到位,真实反映专业工程竣工验收时的实际情况。
6.2.5.3竣工图应在原施工图基础上,根据有关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材料变更等绘制。
6.2.5.4竣工图按绘制方法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利用施工蓝图改绘的竣工图、利用电子版施工图改绘的竣工图、重新绘制的竣工图。
编制单位应根据各地区、各工程的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绘制方法。
a)利用施工图蓝图改绘的竣工图应符合下列规定:——应采用杠(划) 改或叉改法进行绘制;——应使用新晒制的蓝图,不得使用复印图纸。
b)利用电子版施工图改绘的竣工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将图纸变更结果直接改绘到电子版施工图中, 用云线圈出修改部位, 按表1的形式做修改内容备注表;设计变更、洽商编号 简要变更内容表1 修改内容备注表——竣工图的比例应与原施工图一致;——设计图签中应有原设计单位人员签字;——委托本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竣工图时, 应直接在设计图签中注明“ 竣工阶段” , 并应有绘图人、审核人的签字;——竣工图章可直接绘制成电子版竣工图签,出图后应有相关责任人的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