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共46页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doc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实施方案一、适用范围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装饰、修缮、抗震加固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园林建筑、绿化、养护工程(以下简称为“建设工程”)等现行计价依据及配套费用定额,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二、实施时间(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三、计价规则及调整办法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调整。
即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按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费用进行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一)基价调整1.人工费人工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人工费仍按营改增前相关规定执行。
2.材料费营改增后材料费营改增前材料费材料综合扣税系数。
式中材料综合扣税系数[1/1材料进项税综合税率] 3.机械费营改增后机械费营改增前机械费机械综合扣税系数。
式中机械综合扣税系数[1/1机械进项税综合税率] “材料进项税综合税率、机械进项税综合税率”是通过不同类型典型工程,经测算后综合取定的材料(机械)综合税率。
材料(机械)综合扣税系数见附件。
(二)费用项目调整1.以费率形式计取的各费用项目,均按增值税税制要求重新测算了营改增后的新费率。
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费用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均已综合考虑在相应费率中。
2.规费除因营改增因素的调整外,由于政策变化所需的调整,一并考虑在规费新费率中,不再单独发文调整。
3.夜间施工增加费、材料及产品检测费、冬季施工增加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基价调整中的相应综合扣税系数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建筑业营改增有关税收文件目录
建筑业营改增有关税收文件目录本文例举所有有关建筑业营改增的税收文件,政策截止日2017年7月11日。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二)3.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四)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本文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附件2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附件3、附件4内容自2016年6月1日起失效。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建筑业营改增全额征收
篇一:《营改增后房地产、建筑业这样征税》营改增后房地产、建安业这样征税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基本规定、房地产税收政策、建筑业税收政策、管理规定第一部分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二部分房地产相关的税收规定一、取得不动产的抵扣规定1. 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二、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三、经营租赁不动产的征税范围经营租赁不动产,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建筑业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建筑业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16】第36号《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如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一)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1、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形(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及时。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按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建筑行业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汇编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营改增建筑工程
营改增建筑工程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并为一种税收模式的改革措施。
这一改革在许多行业和领域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中,建筑工程行业也不例外,下面将从减税优惠、税收计算、合同管理等方面来探讨营改增对建筑工程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1. 减税优惠营改增后,建筑工程企业可以享受到一系列的减税优惠政策。
首先,建筑服务业作为服务性行业,可以按照3%的税率进行征税,相较于营业税税率较高的情况,减轻了企业的税负压力。
其次,对于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6%的简易税率,避免了复杂的税收计算和申报流程。
此外,在改革初期,建筑工程企业还可以享受到过渡期的减免政策,帮助企业适应改革带来的变化。
这些减税优惠政策为建筑工程企业提供了更好的经营环境。
2. 税收计算在营改增后,建筑工程企业需要对税收进行合理计算,确保纳税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首先,企业需要了解自己所属的税务优惠政策,以确定适用的税率和计税方式。
其次,企业需要掌握合适的税收计算工具和方法,比如利用电子税务局提供的计税软件,或是通过雇佣专业人员来进行税务计算。
此外,企业还需要注意将相关的费用和支出纳入合理范围内,以防止税务部门的审查和调查。
通过合理的税收计算,建筑工程企业可以确保遵守税法规定,减少纳税风险。
3. 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建筑工程企业经营中重要的一环,也是税务管理的重点之一。
在营改增后,建筑工程企业需要更加注重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首先,企业应当与承接工程的甲方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和支付方式等关键信息。
合同要求必须清晰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和纠纷。
同时,企业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报税和发票开具的义务,确保税务管理的合规性。
此外,企业应及时更新合同内容,针对营改增政策的调整进行调整和适应,避免出现合同不符合现行税法的情况。
总结营改增对建筑工程行业带来了明显的影响和改变。
通过减税优惠、税收计算和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应对,建筑工程企业可以更好地适应新税制的要求。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de)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万众期待(de)营改增实施细则终于落地建筑业增值税税率适用11%,2016年5月1日开始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通知包含四个附件,分别为: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de)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de)规定;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de)规定;一、建筑业增值率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de)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为11%和3%.大家一直在讨论(de)税收比例,就是增值税税率11%,怎么还出来了3%,这儿有必要向大家解释一下“增值税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de)货物或特定(de)纳税人销售(de)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de)比率.与增值税税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de)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de)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de)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3%(de)增值税征收率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税方法(de)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de)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de),以取得(de)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de)分包款后(de)余额为销售额.换句话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de),就可适用3%(de)增值税征收率,按3%(de)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三、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de)规定规定,有如下几种情况.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de)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de)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de)建筑服务.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de)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de)建筑工程.4、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de)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四、建筑工程老项目是如何规定(de)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de)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前(de)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de),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de)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de)建筑工程项目.五、建筑服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同,如何纳税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de),应以取得(de)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de)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de)分包款后(de)余额,按照2%(de)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de),应以取得(de)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de)分包款后(de)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de)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试点纳税人中(de)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de)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de)分包款后(de)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de)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de)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de)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de)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de),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六、进项税额中不动产如何抵扣销项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de)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de)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de)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de)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de)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de)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de)规定.七、建筑业哪些可以免征增值税1、工程项目在境外(de)建筑服务.2、工程项目在境外(de)工程监理服务.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de)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八、什么是建筑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de),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de),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九、纳税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de)当天;先开具发票(de),为开具发票(de)当天.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de),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de)当天.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de)当天.十、纳税地点如何确定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de),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de)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de)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de)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de),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de)税款.十一、建筑服务包含哪些类服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de)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de)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de)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1、工程服务.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de)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de)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de)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2、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de)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de)工作台、梯子、栏杆(de)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de)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固定、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de)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3、修缮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de)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de)工程作业.4、装饰服务.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de)工程作业.5、其他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de)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注:增值税抵扣,是需要验证(de).金额要看你收到(de)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de)税额,现在(de)增值税税率17%、13%、11%、6%等多种,相同(de)金额,税率不一样,可以抵扣(de)增值税也不一样.主要(de)计算公式:税额=发票票面金额(含税金额)/(1+票面税率)票面税率.“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de)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筑企业一场输不起(de)战役大部分企业(de)管理者已引起高度重视,不仅自己带头学习,成立营改增工作小组,召集各层管理人员组织研讨应对方案,还开展自行模拟测算.然而,也有部分企业还处于麻木不仁、漠不关心(de)状态,有(de)企业错误地以为增值税也和营业税一样是价内税,属“代扣代缴”,税率从3%变化到11%,有变化也没关系,反正可以向建设单位要.这部分人基本上都是“税盲”,因此“无知无畏”.实际上,现行(de)营业税和消费税一样属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价外税是由购买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de)货款包括销售款和税款两部分.用公式可以清楚说明价内税与价外税(de)区别:价内税(de)税款=含税价格×税率;价外税(de)税款=[含税价格/(1+税率)] ×税率=不含税价格×税率.加强企业管理,这在建筑行业是老生常谈(de)话题.市场形势好,政策相对宽松(de)时候,辉煌(de)业绩往往遮盖了管理上(de)矛盾和问题,在经济增长放缓、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加剧,特别是税收政策、经济政策趋紧(de)时候,许多企业(de)深层次矛盾都将暴露出来.因此,在“营改增”这一关键时刻提出加强企业管理,尤为重要.有些企业对于分公司(de)管理一直是“一脚踢”承包管理,满足于“交点”(利润)(de)经营模式,使分公司(de)管理成为企业管理(de)一个盲点.现在让这些不重视基础管理(de)分公司拿出税收要求(de)可抵扣资料,谈何容易有些企业很多项目经理是挂靠(de),这些挂靠(de)项目经理往往本身就是企业经营(de)风险所在.现在要按照规矩建章立制,其反应无非是两个:一是抵制,二是走人.而企业却走不了,将如何应对有些企业合同管理不严,经营行为随意,发生经济纠纷拿不到合法票据也无所谓,得过且过.现在情况不同了,如果再发生这样(de)事情,无合法票据来抵扣,企业就必须为此纳税买单.企业是不是应该考虑要完善公司一系列管理制度公司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企业证照、法人委托书等,还能不能随便使用为了应对税制改革,很多企业必须做许多针对性(de)准备工作.如:内部经营结构和核算单位(de)调整,核算项目和记账科目设置(de)细化,设备购置计划(de)变更,以至于内部控制制度(de)修订等.营改增为何让企业纳税发生大变化为了适应此次税制(de)重大改革,让企业管理跟得上形势,首先要搞清楚,“营改增”为什么会让施工企业纳税发生如此大(de)变化.据调查,问题(de)关键在于理论上可取得进项税发票(de)部分约占总收入(de)70%,而实际上这个数据是35%,加上理论上也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de)部分占总收入(de)30%,即实际上无法抵扣进项税(de)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达65%左右.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de)主要原因有以下七个方面:1、“甲供材”现象比较普遍.如:开发商直接采购钢材,钢厂或经销商收到对方(de)钱当然应该开具发票给开发商,开发商入账做账也顺理成章,但施工企业只能取得相应数额(de)一张结算单,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以A集团为例,2011年钢材实际发生数61.77亿元,理论上可抵扣8.98亿元,而由于“甲供材”数额较大,实际可抵扣(de)进项税只有 3.47亿元,占理论数(de)38.7%.即:所用钢材(de)60%以上拿不到进项税发票.2、劳务用工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人工费占合同造价20%-30%,A集团人工费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达25.57%,B集团包括各类保险在内人工费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超过30%.3、水、电、气等能源消耗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因为一般情况下,工地临时水电都是用接到甲方项目总表之下(de)分表计算,施工单位得不到该项发票.4、企业在项目上取得(de)合同毛利(约3%左右),也不可能得到进项税发票.5、地材及辅助材料.一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发票;二是私人就地采砂石就地卖,连普通发票也开不出来.A集团2011年共采购地材和辅助材料16.54亿元,理论上应该可抵扣进项税2.4亿元,实际只能抵扣4524万元,80%以上无法抵扣.C公司2011年外购石材2152.24万元,占企业总收入(de)12.45%,但石材(de)进货渠道主要在福建,以私人开采为主,无增值税发票.6、“三角债”导致施工企业无法及时足额取得增值税发票.由于业主工程款支付严重滞后,施工企业支付给材料商(de)材料款最多也只有70%左右,材料商没拿到钱当然不可能开足额发票给施工企业,这就为抵扣进项税带来麻烦.而税务机关对建筑企业收入(de)确认,一般都是按合同约定或结算收入来确认,即使存在应收账款,也不能减少或推迟确认销项税额.有(de)地方明文规定,对工程项目(de)付款方式是5:2:2:1,即第一年付50%工程款,第二年付20%,第三年付20%,第四年付清余款.如果这样收取工程款,缴税又该用什么样方式能否也按5:2:2:1交纳增值税这显然不可能.工程款被拖几年时间,但税款已全额扣缴,时间差造成了施工企业税负增加.7、装饰企业材料繁杂,供应商以个体户为主,大多数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建筑业“营改增”5月1日正式进入运行阶段,可能还会发现许多意想不到(de)问题.企业要针对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de)主要原因,从自身管理上想办法,增强“堵漏”意识,以尽量减少损失.建筑企业当务之急所要做(de)工作:一、从思想上一定要高度重视营改增实施细则已正式公布,作为2016建筑业头等大事,关乎企业生死,若应对不当,企业将万劫不复,直接面临倒闭(de)风险,或者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领导将面临蹲监狱(de)可能.也就是说应对不当,要么倒闭、要么蹲监狱二、成立“营改增”工作小组“营改增”不仅仅是企业财务部门(de)事情,而是整个公司事情,企业所要交纳(de)税不是财务部门做账做出来(de),而是业务开展过程中实际发生(de).有(de)甚至要变更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以适应新政策(de)变化.“营改增”工作小组人员组成建议:1)组长: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全面规划与重大事项协调;2)常务副组长:主管财务副总或财务总监担任,全面负责营改增工作(de)执行落地;3)副组长:主管经营、生产等副总经理、财务部经理,全面负责执行“营改增”所涉及(de)相关工作;4)组员:财务部、经营部、成本管理部、物资采购部、工程项目部、分公司负责人等.三、全面学习“营改增”,掌握一手资料市场竞争就是速度竞争,应变能力(de)竞争,就是快鱼吃慢鱼(de)生存法则目前应全面掌握相关信息,早做准备,才能抢占先机,从容应对建筑企业要有计划地组织内部税务、财会、经营、合同、材料等业务管理人员,除了要认真学习财政部、国税总局刚刚颁布(de)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de)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四个附件,同时还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值税针对建筑企业无疑是陌生(de),但涉及到企业利益是巨大(de),一个10亿营业额(de)建筑企业,若有1%(de)差额,就是1000万有条件(de)话,可以参加多种类型(de)培训,吃透政策,全面了解各种信息以及营改增给企业带来(de)影响,只有在全面了解(de)前提下,才有可能制定出切实可行(de)方案.四、做好营改增模拟运转,测试企业税负营改增模拟运转,是指建筑业企业在目前仍然实施营业税管理和核算(de)情况下,参照对已经实施营改增行业企业增值税(de)征收管理规定,进行全过程(de)增值税模拟管理和账外核算.根据实际情况,模拟运转,可以是一个企业,也可以是企业中(de)一个或几个基层单位、一个或几个工程项目.模拟运转,要严格依据实施增值税管理(de)实际情况,对工程投标报价、合同协议管理、货物劳务采购、发票管理传送、会计稽核核算、实施报税清缴等管理环节进行全面审查,准确、具体、全面地找出不适应增值税征收管理(de)各种实际问题,以便系统(de)、有针对性(de)做好内部各项准备工作.当前,做好营改增后企业税负模拟运转测试尤其重要,主要涉及新老项目何时签(de)问题.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已明确指出,新老项目以2016年4月30日时间点为界,之前签(de)项目(含4月30日)为老项目,之后签(de)项目为新项目,具体描述如下: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de)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de)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de),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de)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de)建筑工程项目.老项目将按增值税征收率3%征税,新项目将按11%(de)增值税交纳税费,怎么办你(de)企业经过严格(de)模拟运转测试,若按新项目交纳税费减少(de)话,那就5月1日后与建设单位签合同否则,你就要想办法在5月1日之前将合同签掉五、应对方案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注重做实目前,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还没有出台,加之企业之间现有内部管理水平差别较大,在这种情况下,面对诸多准备工作,既要全面制定应对方案,又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突出重点,注重做实.例如:关于增值税管理(de)基础条件问题.企业要否增设内部税务管理机构,如何选配内部纳税业务管理人员,购置那些有关设备和相关税务管理软件.要纳入企业整体工作计划提前予以考虑和安排.关于完善“项目法施工管理”问题.为适应增值税征收管理要求,企业对包括“项目法施工管理冶在内(de)诸多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否需要调整完善,怎么调整完善.要反复研究,做出方案,择时付诸实施.关于投标报价问题.在有关部门尚未明确改变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de)情况下,根据增值税是价外税(de)属性,企业怎样对新承接工程进行投标报价.要统一思想,形成本企业自己新(de)投标报价策略方案.关于合同协议问题.在签订新(de)合同协议中,如何体现营改增给甲乙双方相互关系带来(de)新变化,怎样反应增值税征收管理(de)新要求.要形成企业统一策略,制定出通用合同条款(de)参照样本.关于某些长期性政策规定(de)具体解释和具体落实问题.根据建筑企业(de)产品、生产、管理、经营特点,怎样具体认定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纳税地点,怎样具体进行进项税发票(de)认证和增值税(de)会计核算等等.要形成基本意见,制定具体做法,并积极主动与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沟通、协商、确认,等等.。
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
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是指我国建筑服务业从营业税转为增值税的一项税收政策调整。
营改增政策于2024年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旨在推进税制的和优化,减轻企业的税负,促进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就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的背景、目标、实施情况和影响进行探讨。
一、背景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建筑服务业向国家缴纳的是营业税。
然而,营业税是按照销售金额征收的,对于建筑服务企业来说,营业税的税负相对较高。
由于建筑服务业的特点是周期长、投资大、利润较低,营业税的征收方式导致了建筑服务业的税收负担较重,对企业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阻碍。
二、目标三、实施情况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于2024年开始试点,2024年在全国范围内扩大推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自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建筑服务业整体税负有所下降,企业盈利能力得到了提高。
同时,通过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加强税务管理等措施,对企业进行了规范和监管,有效防止了税收逃避和虚假开票等问题的发生。
四、影响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行业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营改增政策降低了建筑服务企业的税负,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发展。
其次,税制优化也有助于企业进行更多的投资和创新,提高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此外,建筑企业通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享受到更多的税收抵扣和退税政策,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然而,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由于建筑服务业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参与方,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相对复杂,可能增加了企业的财务和税务管理成本。
其次,建筑服务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也需要履行一定的申报和审核手续,增加了企业的行政负担。
最后,建筑服务业的转型和创新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投入,需要行业各方共同努力。
总结起来,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行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提高了盈利能力,促进了投资和创新。
然而,政策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在规范和管理上进一步加强,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建筑业营改增热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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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热门政策
自建筑业推行“营改增”以来,税务总局就建筑业征税范围、税额计算、抵扣范围、税收减免等涉税事项,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建筑业税收政策逐渐清晰。
通过前期调研和税企座谈,针对企业比较关心的建筑业老项目、免征增值税、跨区域经营、预付款和简易计税等涉税事项,北京市国税局归类整理了相关关键条款,助力纳税人深入了解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一)建筑工程老项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
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
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是指中国政府于2016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一项税制改革政策。
这项政策的核心目标是将建筑服务业纳入增值税(Value Added Tax,VAT)纳税范围,以取代原有的营业税制度。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建筑服务业的发展和提升税收透明度起到了重要作用。
建筑服务业是指为建筑工程提供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咨询等服务的行业。
在过去,建筑服务业是适用营业税的行业之一,营业税是按照销售额征收的一种税种。
然而,营业税的不足之处在于,税率高、税负较大,且冗余环节较多,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和竞争。
因此,为了改善建筑服务业的税收环境,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中国政府决定实施营改增政策。
首先,营改增政策明确了涵盖在建筑服务业中的各个环节纳税范围。
根据政策规定,涵盖在增值税纳税范围内的建筑服务业包括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等一系列环节。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统一税收征管、降低管理成本,还可以减少企业的税负压力,提高行业竞争力。
其次,营改增政策降低了税率,减轻了企业的税负。
根据政策规定,营改增后建筑服务业的税率为11%,相比之前的营业税税率,税负有所下降。
此外,政策还对建筑服务业实施了一系列税收减免措施,如对中小企业实行按两级分别计税和核定征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提供了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再次,营改增政策提高了企业的税收透明度和合规性。
营业税是按销售额征收的一种税种,容易导致纳税统计不准确和漏税现象的出现。
而增值税是在商品或服务流通环节中通过对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种,可以更准确地核算税款。
因此,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可以提高建筑服务企业的纳税透明度,减少非法避税和逃税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最后,营改增政策为建筑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
通过降低税负、优化税收政策环境,政府鼓励建筑服务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和技术升级的力度,提高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在政策的推动下,建筑服务业可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提供高品质的服务,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建筑业税收政策汇总
2018-05-021、2016年3月23日,《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清包工」、「老项目」、「甲供工程」等三种情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2)简易计税按照总分包差作为销售额,一般计税按照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
(3)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按照规定的预征率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2、2016年3月31日,《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明确纳税人跨县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3、2016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明确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另有规定的除外)。
4、2016年5月6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明确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5、2016年7月6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
明确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以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6、2016年7月23日,《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南-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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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
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
登记。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一)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建筑行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建筑行业营改增实施细则一、营改增范围建筑行业营改增的实施范围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等所有与建筑相关的服务。
这意味着从事这些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需要按照营改增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营改增税率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营改增后的税率设定为XX%。
具体的税率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服务类型和地区有所调整,具体以税务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
三、老项目计税方法对于营改增实施前已经开工的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具体来说,可以按照项目合同额的一定比例(通常为XX%)作为计税依据,乘以相应的税率来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四、清包工计税方法清包工是指建筑单位或个人提供劳务,但不提供材料、设备等的工程服务。
对于清包工,其计税方法以劳务费收入为计税依据,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五、甲供工程计税方法甲供工程是指甲方提供主要材料、设备,乙方提供劳务的工程。
对于甲供工程,其计税方法以乙方取得的劳务收入减去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六、转型优化措施为了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实施营改增的同时,还将采取一系列转型优化措施,包括推动建筑企业转型升级、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效率、加强人才培养等。
七、增值税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建筑行业的技术创新、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将实施一系列增值税优惠政策。
具体的优惠政策将由税务部门另行发布。
八、税务管理要求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税务管理要求将更加严格。
建筑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准确核算和申报增值税。
同时,还需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确保税务政策的顺利实施。
以上即为建筑行业营改增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希望各建筑企业和个人能够认真学习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推动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筑(2)
六、进项税额
【提醒】 • 增值税与营业税很大的不同就是价税分离,并实行凭 发票抵扣机制,对企业的材料采购、商品销售、财务核算 和开票申报等,都有规范的要求。因此,营改增对建筑企 业尤其是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和内部管理提出了相对较高 的要求。 • 现阶段,建筑企业应该尽快适应增值税管理体系,全 面认识、熟悉和掌握增值税制度与政策,调整完善财务、 税收管理。如建筑企业经常使用的砂土石料等,5月1日后, 要从供应商处充分取得合法有效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对 方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要求其到税务机关 代开,确保进项税额抵扣。 • 同时,纳税人务必要按规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抵扣和纳税申报,依法依规开具和取得发票及进项税额抵 扣凭证,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 在2016年4月30日前
—
未注明
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年4月30日前 的建筑工程项目 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年4月30日前 的建筑工程项目
未取得
五、销售额确定
建筑服务纳税人的销售额规律 • 1、简易计税,可以扣除分包款计销售额 • 简易计税办法,支付分包款无法抵扣进项,可以扣除 分包款计算销售额。 • 2、一般计税,全额计销售额 • 一般计税方法,支付分包款进项可以抵扣,销售额中 就不能再扣除分包款。 • 3、预征税款,可以扣除分包款计销售额 •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 款时,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征税范围
(三)修缮服务 •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 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 程作业。 (四)装饰服务 •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 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建筑服务 •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 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 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 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 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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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 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 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 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 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 的工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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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基本框架
(一)基础框架文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按税制要素 进行设计的总体框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 行业的特殊税制安排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税收 优惠政策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 定》:跨境应税行为退、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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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针对具体行业的征管办法
1.已下发的:总局14-18号五个公告 配套文件\行业或特定行为管理类 2.即将制定下发的:建筑业、金融业等 (三)涉及征管事项、委托代征及发票
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 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 到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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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 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 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 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 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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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税范围 建筑业的征税范围主要按《销售服务、无形资
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的建筑服务税目执行。 该注释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 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 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 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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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
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 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 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 属结构工程作业。
Hale Waihona Puke 15.05.2020宿州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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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
使用等解决具体征管问题的公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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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业营改增税制安排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
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境内是指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
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 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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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 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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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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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面推开营改增,将大大减轻企业税负,是为 企业“降成本”“增活力”,用短期财政收入“减法” 换取持续发展势能“加法”的重要一招,必将为缓解 经济下行压力,推动经济稳中有进、稳中向好提供有 力支持。
(四)全面推开营改增,将营造更加有利于激发市场 主体活力的税制环境,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 供有效的税制引导,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助 力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
一、全面推开营改增的意义 二、营改增政策框架 三、建筑业营改增税制安排 四、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五、建筑业营改增关注的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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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推开营改增的意义 (一)全面推开营改增,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将实现对
货物和劳务的全覆盖,延续多年的营业税将退出历史 舞台,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 代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将最终确立。 (二)全面推开营改增,不仅是税制改革的重大突破, 而且将加快整个财税体制改革的进程,为财税体制更 好地发挥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奠定坚实的基 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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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 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 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 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 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 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 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 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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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 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 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 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 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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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率和征收率 1.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为11%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
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 部分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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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
(四)计税方法 建筑企业根据自己的纳税人类别适用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