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协会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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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委托协议5篇

法律服务委托协议5篇

法律服务委托协议5篇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__【简述案情、事项及需要法律服务的原因】需要在法律方面获得专业的咨询和服务,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务:__________【具体事项包括法律咨询服务、案件代理、合同审查等】。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求,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并尽力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服务内容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内容:1. 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2. 代理诉讼或仲裁案件;3. 起草、审查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4. 参与调解、谈判等法律服务;5. 其他甲方委托的事项。

三、服务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服务完成或协议终止之日终止。

协议期限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1. 法律服务费用:根据服务内容和工作量,经双方协商确定总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法律服务费用:__________【具体支付方式】。

3. 费用调整:如因服务内容或工作量发生较大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法律服务费用。

五、保密条款乙方应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六、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决议

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决议

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决议【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布部门】上海市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01.12.30【实施日期】2001.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决议(2001年12月30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我通过)《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30日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印发。

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2000年3月26日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障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保证服务质量,并使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在聘期内为聘方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临时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为聘方提供所需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对聘方特定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必须是依《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了律师执业证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律师。

未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法律顾问。

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法律顾问,但可以协助律师完成法律顾问工作。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下列聘请人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1.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其派出机构;2.公民;3.法人;4.其他组织。

第六条聘方应就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所提供的法律事实及证据、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应就其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法律援助委托代理协议范文(二篇)

2024年法律援助委托代理协议范文(二篇)

2024年法律援助委托代理协议范文甲方:_____受援人姓名: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姓名:_____联系电话:_____乙方(承办机构):_____联系电话:_____甲方_____一案,经____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乙方承办。

现双方就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_____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安排_____(承办人)担任本案_____阶段的代理人,提供下列第_____项的法律援助:_____(1)刑事辩护;(2)刑事被害人代理;(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4)自诉代理;(5)民事诉讼代理;(6)行政诉讼代理;(7)劳动仲裁代理;(8)其他非诉讼代理。

2、甲方委托乙方承办人的权限为(见授权委托书)3、乙方承办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完成受托事项,就案情进展及时与甲方沟通,按时出庭,全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4、乙方及承办人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不得接受甲方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5、甲方应当真实地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或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承办人。

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

6、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承办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中心更换承办人,由法律援助中心协调变更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7、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案本审终结止。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法律援助中心备案一份。

甲方:_____乙方: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2024年法律援助委托代理协议范文(二)甲方(委托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代理人):地址:联系电话:鉴于委托人需要在法律事务上寻求乙方的援助和代理,并且双方就委托代理事宜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委托事项委托人委托乙方代理以下事项(具体事项填写):1.2.3.二、委托代理方式1. 乙方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履行代理人的职责,并代表委托人进行必要的法律行为。

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 合同指引

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 合同指引

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合同指引1.1 甲方(委托方)1.1.1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2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律师)1.2.1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2 执业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背景与目的2.1 甲方委托乙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2.2 合同目的在于确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描述合同目标)。

服务内容与范围3.1 法律服务3.1.1 描述乙方需要提供的具体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件、代理诉讼等。

3.1.2 确定服务的时间安排和完成标准。

3.2 服务范围3.2.1 详细列出涉及的法律领域和具体事项。

3.2.2 确定服务期限及可能的延期情况。

费用与支付4.1 律师费用4.1.1 确定乙方的收费标准及计费方式(如按小时计费、按项目计费等)。

4.1.2 描述费用支付的时间和方式(如预付、月结等)。

4.2 费用明细4.2.1 列出可能的额外费用和费用结算方式。

4.2.2 确定费用发票开具和交付的程序。

保密与责任5.1 保密义务5.1.1 确定乙方需保守的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

5.1.2 规定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泄露的信息范围。

5.2 责任与免责5.2.1 描述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5.2.2 规定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责任免除条款。

合同终止与解除6.1 解除条件6.1.1 描述因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本合同。

6.1.2 规定解除合同时的通知期限和程序。

6.2 提前终止6.2.1 规定双方可以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形及程序。

6.2.2 确定提前终止合同时可能的补偿或赔偿条款。

争议解决7.1 如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上海律协章程

上海律协章程

上海律协章程上海律师协会的章程为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上海律师协会是自愿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组织,是上海市全体律师的自我管理组织。

第二条上海律师协会的宗旨是依法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加强律师行业自律,促进律师队伍建设,推动法治进程,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上海律师协会所属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四条上海律师协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律师资格审查、行业规范、职业培训、业务交流、信用监管、法治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上海律师协会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在律师组织的范围内履行公益职责,推动法治进程。

第六条上海律师协会的工作原则是公正、公开、公平、独立、自律。

第二章会员大会第七条上海律师协会会员大会是全体会员参与协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以五年为任期。

第八条会员大会行使的职权主要包括:选举和改选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通过章程的修订;审核、批准和决定有关会员权益的重要事项等。

第九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符合条件的会员可以提案。

第三章理事会第十条上海律师协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组成。

第十一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制定并实施相关政策,审核和批准会员的申请,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协调处理律师间的争议等。

第十二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若干人组成,会长、副会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副会长允许兼任理事。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决议以简单多数通过。

第四章监事会第十四条上海律师协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独立于理事会。

第十五条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理事会的工作,审查协会财务收支,组织对会员的信用监管,处理会员的违规行为等。

第十六条监事会由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监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决议以简单多数通过。

第五章协会的遵守和修改第十八条上海律师协会的章程需要依法备案,未经备案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上海律师协会的章程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并在备案后生效。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1总则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的规定以及上海市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引。

1.1 律师应积极支持并参加法律援助工作,接受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其执业机构所属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的案件。

律师接受案件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中止办理案件,也不得擅自转交给其他律师办理。

1.2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上海市律师协会的规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1.3 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

1.4 律师在办理案件或咨询的过程中,严禁其以交通费、文印费等任何名义向受援人或其家属收取费用,严禁接受受援人或其家属的各类直接或间接利益。

1.5 律师所在执业机构应当对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1.6 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不得借机向受援人为自己、其他律师、本执业机构或其他律师所在执业机构承接有偿法律业务。

2.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与代理申请法律援助2.1 法律援助案件范围2.1.1 律师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下,为受援人依法提供以下法律援助服务:(1)征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2)征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同意后,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并接受委托后,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3)依法担任死刑(含死缓)复核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4)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5)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提供专项法律援助服务;(6)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参加诉讼;(7)担任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8)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其他案件。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5.01•【字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2003年3月21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1日起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的基本行为规范第一节基本职责第二节行为准则第三章律师业务推广中的行为规范第一节业务推广原则第二节律师广告规范第三节律师宣传规范第四章律师与当事人关系中的行为规范第一节律师收费规范第二节禁止非法牟取当事人的利益第三节律师回避第四节禁止虚假承诺第五节禁止提供非法的律师服务第六节拒绝辩护、代理或解除委托关系第七节转委托第八节委托权限与忠诚于当事人第九节保管当事人财产第五章律师与同行关系中的行为规范第一节尊重与合作第二节禁止不正当竞争第六章律师在诉讼与仲裁中的行为规范第一节调查取证规范第二节庭审仪表规范第三节体态语态规范第四节谨慎司法评论第五节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人员第七章律师与律师工作机构关系中的行为规范第八章律师与行业及政府管理机构关系中的行为规范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上海市律师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协会章程》以及《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提高律师执业素养的指引,是评价律师执业行为的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准则,是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非本地注册但在本地执业的律师,应当尊重及遵守本规范中对其有约束力的规定。

第四条律师的行为应当受本规范中属于义务性或禁止性规范的约束,如有违反将依据相关行业规定给予处分。

本规范中的许可性或指导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二章律师的基本行为规范第一节基本职责第五条律师执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执业。

上海律协刑事委托合同

上海律协刑事委托合同

上海律协刑事委托合同合同编号:XXXXX甲方:上海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甲方”)地址:上海市xxx路xx号电话:xxxx-xxxxxxx乙方:xxxxxxxx(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法注册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律师协会,具备从事法律代理服务的资质和能力;乙方是一名需要寻求专业法律援助的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委托合同,并共同遵守: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乙方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保障。

第二条委托内容1. 乙方授权甲方为其提供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服务,并代表乙方行使相关权益。

2. 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根据乙方的具体需求和法律规定,提供合理、专业的法律援助。

3. 委托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代理乙方参与刑事诉讼程序,出庭应诉,进行法律辩护;(2)协助乙方取证,搜集相关证据材料;(3)参与调查取证、研究案情,为乙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4)编写、提交相关法律文件和申请书;(5)与有关部门、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协商、沟通,代表乙方与相关人员进行谈判等。

第三条费用支付1. 乙方按照甲方所规定的收费方式和标准向甲方支付相应的法律服务费用。

2. 具体费用标准将以书面形式由甲方向乙方进行通知,并经乙方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保密与解除1. 甲方承诺对乙方信息和案件相关材料进行保密,未经乙方授权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使用。

2. 乙方在合同期履行完毕后,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清偿已经产生或正在执行的费用。

3.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

第五条争议解决1.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注:本操作指引经过二次民委会研讨,并经过民委会部分委员三次修改后定稿,借鉴原《上海市律师国内见证工作暂行规定》、福建省律师协会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等兄弟省份现有实施的操作指引认真制订而成1.总则为帮助和指导上海律师开展见证法律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订本操作指引注:本条是本指引的制订目的和法律依据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客户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对律师本人亲身所见的、具体的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作出证明的业务活动注:律师见证的内容包括事件和行为在讨论过程中,有的观点认为,“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即可,而不需“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后经仔细斟酌,多数意见认为,律师见证业务的特点之一,就是由具体承办律师根据自己的感官见证,因此,行文还是以现在的内容为宜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注:这是对于律师见证业务的主体资格要求,多数委员认为,律师助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和律师合办见证业务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当依据已经知悉的客观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注:在讨论的前几稿中,有“通过律师见证,使当事人诚实守信,以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行文有的委员认为,“三个维护”是律师法规定律师的基本职责,这里再述显得多余,因此商议后这里删除2律师见证业务范围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1)委托人亲自在律师面前签名、盖章;(2)委托人签署法律文件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该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声明、遗嘱;(3)其他法律行为发生的真实性或其过程的真实性,例如: a委托代理关系的设立、变更、撤销;b财产的继承、赠与、分割、转让、放弃; (4)文件原本同副本、复印件是否相符;(5)委托人委托的其他见证事项注:此条为律师见证业务的范围在制订过程中,曾有“律师事务所不能办理涉及带欺诈性成份或非法集资性质的所谓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养回购合同、购销合同,不宜办理认购权益卡、会员卡为名集资性质合同的法律见证业务”主要是考虑这类业务见证可能会涉及一些*的行为,顾虑律师会成为牺牲口;但还有些委员认为,本操作指引规定内容不宜过窄,法律未禁止、没有证据证明是欺诈性质的合同如果一律禁止见证似乎没有依据后经商议,将以上行文删除律师不得承办法律法规禁止或者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事务注:这是律师见证禁止的规定 3律师见证的工作原则律师负有要求相关各方出示与委托见证事项相关的各类证件的形式审查义务注:对于各类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审核,如果不是见证业务所需,律师应尽到形式的审查而不是核查证件的真伪,只要律师尽到应当的注意义务即可,以避免律师不必要的义务和风险律师负有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和委托见证事项的需要,至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其他机构查阅有关登记资料的形式审查义务注:对于业务的需要,或者对于委托人委托,律师需要对相关法律文件材料到相关机关进行核对的形式审查,尽到见证业务的尽职调查义务若委托人要求出具《律师见证书》时间紧迫,致使律师无法事先进行第、条项下的工作或其他相关工作的,《律师见证书》应予以披露和说明注:该条为律师自我保护的条款,对于委托人要求时间性较紧、同时又要求律师可以不进行相关法律文件核查的情况下,律师可以见证,但见证书内容应予以说明或描述律师不得为其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办理见证业务委托人委托的见证事项与律师本人或其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应当回避注:鉴于见证律师和委托人的利害关系,律师不能向一定范围的人员提供见证服务,以保证见证文件的客观公正性办理遗嘱见证业务,应由2名律师共同进行法律法规对办理委托见证业务的人员的人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注: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律师从事见证业务的人数要求,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要求,见证遗嘱需要二名以上的见证人,因此,对遗嘱见证的业务操作必须由2名以上的律师进行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注意避免利益冲突;相关各方同意委托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进行见证的除外注:法律并未排除具有相对性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律师见证业务在实践中,相对性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律师进行见证的情形也较为常见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当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严格保密注:该条规定了律师见证的保密义务 4、律师见证的工作流程/具体工作要求在签订《委托见证合同》前,律师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律师见证的内容和法律效力,并应在询问委托人后制作询问或谈话笔录注:为避免委托人对律师见证效力的误解,避免纠纷的发生,律师应先向委托人客观说明律师见证的效力制作笔录,对于确定当事人的委托事项、确定委托人的主观意图及事实有重要作用,因此,是律师应当进行的工作内容委托律师见证,应当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的《委托见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1)委托人的身份信息;(2)委托见证事项和用途/目的; (3)双方的权利义务;(4)律师见证费用及支付方式; (5)办理见证事项的期限;(7)必要的提示、保留和声明; (8)不予见证/撤销见证的情形注:该条为见证合同应该包括的内容在讨论过程中,有些委员认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律师是否需要尽职调查及其范围;但有些委员认为,是否需要尽职调查及其范围,不应该具体明确,以避免反而给律师造成不必要的负累;有的委员认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律师事务所不予见证的费用承担;但有些委员认为,不予见证,说明合同未履行,再规定费用如何承担似乎多余因此,在此以上二点行文予以删除律师见证费用可以根据委托见证事项的范围、难易程度、工作量等分项或计时收取,但应在《委托见证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注:这是关于见证费用的规定对于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应由委托人签名/盖章,并注明提交时间和来源注:为避免文件、材料来源引起的争议,律师对于委托人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应均由其签名或盖章在讨论过程中,有的委员认为,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委托人的相关身份资料和信息,但有的委员认为,这是增加律师的注意义务后经考虑,在此删除律师认为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材料不完整或有疑义时,应通知委托人作必要的说明或进行补充注:在讨论过程中,原文为“应通知委托人作必要的补充”但有些委员认为,如果委托人愿意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并承担说明的后果,律师也可不必进行补充后,多数意见认可此种观点律师应对见证过程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清晰若有必要,可请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工作底稿应包含下列内容:(1)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来源;(3)委托见证的函、电、接待谈话记录、询问记录;(4)律师至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其他机构查阅的有关登记资料; (4)对见证过程中的疑问所作的说明; (5)适用法律法规注:此条是对于律师见证业务工作底稿内容的说明律师见证工作底稿是律师见证书出具的最重要的依据出具《律师见证书》见证书内容可以包括: (1)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2)委托见证事项、范围; (3)见证过程;(4)见证的法律依据; (5)见证结论;(6)免责声明和保留条款;(7)出具见证书的时间、见证书份数《律师见证书》应由律师签字、盖章,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法律文书章注:此条为律师见证书的内容其中第项,对律师来说应格外引起注意归档律师见证工作完成后,应立即将下列材料立卷归档: (1)委托见证合同文本; (2)工作底稿;(3)律师事务所对重大/疑难见证进行的讨论、审批材料; (4)决定不予见证的,应将不予见证的通知书附卷; (5)《律师见证书》原件;(6)律师事务所发票附联;(7)《律师见证书》的送达回证或签收确认书注:讨论过程中,曾有“律师的调查、访问笔录和搜集的证明材料”的行文,但有些委员认为,可能有些见证过程中没有以上材料,因此在此删除5不予见证和律师见证的撤销若律师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见证,拒绝出具《律师见证书》: (1)委托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瑕疵; (2)委托人无权委托;(2)委托人在委托见证事项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3)委托见证事项的内容或所涉标的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且委托人不同意纠正或补救的;(4)委托见证事项的事实不清或有其他重大瑕疵; (5)发现委托人有违法动机或目的若律师认为不应予以见证的,应报律师事务所批准律师事务所经讨论后决定不予见证的,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认定标准及实施办法-

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认定标准及实施办法-

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认定标准及实施办法正文:---------------------------------------------------------------------------------------------------------------------------------------------------- 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认定标准及实施办法(2009年6月13日市律协八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及《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有关规定,现就“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认定标准及实施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以下诉讼案件可在委托代理(收费)协议中约定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一)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诉讼案件;(二)符合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诉讼案件;(三)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四)新类型案件;(五)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港澳台或涉外案件;(六)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七)案情复杂、涉及三个以上(含三个)法律关系的案件;(八)异地办理或者工作量明显较大的案件;(九)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律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与委托人协商收费时可在最高不得超过《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定的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不得重复累加计算。

三、律师事务所接案时作为一般案件接受委托,开展具体代理工作后发现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办案过程中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另行重新签订委托代理(收费)协议或协商变更委托代理(收费)协议。

四、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双方在委托代理(收费)协议签订后对是否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仍有争议且不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可以依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相关规则,向上海市律师协会申请调解。

有关法律服务委托协议6篇

有关法律服务委托协议6篇

有关法律服务委托协议6篇篇1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一、双方约定甲方(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地址:电话:委托事项:乙方(律师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执业证号:执业范围:二、委托内容1. 委托人授权乙方代表其进行法律事务处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代理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等解决纠纷;(2)起草法律文件、合同等法律文书;(3)提供法律咨询服务;(4)代理法律诉讼;(5)其他需要委托的法律服务事项。

2. 乙方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认真履行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的法律权益,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三、权利义务1. 乙方有权收取委托人支付的法律服务费用,费用计算方式如下:(1)按照实际提供的法律服务进行收费;(2)另行约定的收费方式。

2. 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3. 乙方在委托人未履行支付义务或违反协议的情况下,有权终止服务,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保密条款1. 双方应当严格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透露。

2. 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料、商业计划、客户信息等。

3. 乙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文件、业务流程、核心竞争力等。

五、委托变更1. 如需变更委托内容、费用等相关事项,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2. 变更协议应当具有同等效力,并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六、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七、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有效期为委托事项完成之日止。

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以上为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正文,双方认真阅读并理解协议内容后签字生效。

律协官方发布:《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2021)

律协官方发布:《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2021)

律协官方发布:《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2021)(试行)律师签发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2021)(本指引于2021年6月18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

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规范我市律师(以下简称为“律师”)对外签发律师函的执业行为,提高法律文书的整体质量,有效规避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2条[定义/作用]本指引所称律师函是指律师事务所基于委托人的委托,指派律师针对特定法律事务,根据委托人陈述或提供的材料,结合法律向第三方进行披露和分析,旨在要求第三方履行义务,或向第三方通知相关事项、获得相关信息,或旨在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专业法律文书。

就下列情况,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签发律师函:1. 要求第三方向委托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交付财产;2. 要求第三方向委托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3. 通知第三方解除合同或改变原法律状态;4. 律师事务所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二章办理签发律师函业务的指导性规定第3条[基本原则]律师办理律师函签发业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客观表达法律意见,审慎运用法律语言。

第4条[签发限制]律师仅可在本职工作中签发律师函。

律师在履行兼职职务时,例如充任仲裁员、担任社会团体成员时,不得将律师函用于该兼职工作。

第5条[保密制度]律师办理律师函签发业务,应当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严格保密。

第三章办理签发律师函业务的前提要求第6条[谈话笔录]经办律师应在核实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并充分了解受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后,与委托人制作谈话笔录,提示法律风险,分析法律后果。

谈话笔录可以将委托人陈述的基本事实、主张、要求等记录在案。

第7条[办理委托/拒绝收案]7.1委托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外签发律师函的,应当办理立项手续,签订法律服务合同。

上海市律协收费标准

上海市律协收费标准

上海市律协收费标准上海市律协是上海市的法律行业组织,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市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工作。

为了规范律师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律协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

以下是上海市律协收费标准的详细内容。

一、咨询费。

1. 律师咨询费以每次咨询为单位,根据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服务内容,一般分为基础咨询和深度咨询两种。

基础咨询费为每次1000元人民币,深度咨询费根据具体情况在1000元至5000元人民币不等。

二、代理费。

1. 民事案件代理费,根据案件争议金额的不同,代理费按照一定比例收取。

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代理费为争议金额的20%;争议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代理费为争议金额的15%;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代理费为争议金额的10%。

2. 刑事案件代理费,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所涉及的罪名,代理费在5000元至50000元人民币不等。

3. 行政案件代理费,根据案件的争议程度和所需代理的工作量,代理费在3000元至30000元人民币不等。

三、诉讼费。

1. 诉讼费根据案件的争议金额和所需的法律服务工作量确定,一般在5000元至50000元人民币不等。

四、其他费用。

1. 律师出庭费,根据出庭次数和庭审的复杂程度确定,每次出庭费在1000元至5000元人民币不等。

2. 律师文书费,根据文书的复杂程度和所需工作量确定,一般在1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不等。

3. 律师调查取证费,根据调查取证的工作量和难度确定,费用在1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不等。

以上就是上海市律协的收费标准,希望广大当事人能够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律师在收费过程中也应当遵循相关规定,确保收费合理合法,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律师函)

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律师函)

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出具律师函)本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4年月日(下称“生效日”)在省市共同签署:(1)XXXXX律师事务所(下称“受托人”),地址:(2)XXX公司(下称“委托人”),地址:现委托人特聘请受托人提供本协议约定的专项法律服务,受托人承诺以优质、专业、快捷的服务标准为委托人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法律服务。

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受托人的服务范围1.1受托人的服务范围为:律师函出具服务(以下统称“委托事项”)。

委托事项范围如下:受托人根据委托人之需求及委托,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陈述及材料出具相应律师函。

第二条合作期限事项2.1本协议合作期限为两(2)年:自2024 年月日至2026 年月日止。

第三条受托人的义务3.1受托人委派律师团队为委托人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专项法律服务,且受托人指定下述委派律师为本协议项下法律服务的联系人,受托人更换联系人时,应当通知委托人:(1)律师,电话:,邮箱:。

(2)律师,电话:,邮箱:。

3.2受托人委派的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工作。

3.3受托人委派律师对其获知的委托人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法律规定或者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委托人的义务4.1委托人应当全面、客观并及时地向受托人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和资料。

4.2委托人应当按时、足额向受托人支付律师费用。

4.3委托人指定(联系电话:,电子邮件:)为本协议项下事项的联系人,负责转达委托人本协议项下的指示和要求,委托人更换联系人的,应当通知受托人。

第五条法律服务费用及工作费用5.1本协议项下法律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如下:(1)合作期内,50份以下(含)的部分,按每份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份)标准计收,价格含税(下同)。

(2)50份以上且在200份以下(含)的部分,按每份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份)标准计收。

上海市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2008)

上海市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2008)

上海市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2008)(2008年12月27日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注:本操作指引经过二次民委会研讨,并经过民委会部分委员三次修改后定稿,借鉴原《上海市律师国内见证工作暂行规定》(已废止)、福建省律师协会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等兄弟省份现有实施的操作指引认真制订而成。

1.总则1.1为帮助和指导上海律师开展见证法律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订本操作指引。

注:本条是本指引的制订目的和法律依据。

1.2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客户(下称“委托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对律师本人亲身所见的、具体的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作出证明的业务活动。

注:律师见证的内容包括事件和行为。

在讨论过程中,有的观点认为,“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即可,而不需“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

后经仔细斟酌,多数意见认为,律师见证业务的特点之一,就是由具体承办律师根据自己的感官见证,因此,行文还是以现在的内容为宜。

1.3 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注:这是对于律师见证业务的主体资格要求,多数委员认为,律师助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和律师合办见证业务。

1.4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当依据已经知悉的客观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注:在讨论的前几稿中,有“通过律师见证,使当事人诚实守信,以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行文。

有的委员认为,“三个维护”是律师法规定律师的基本职责,这里再述显得多余,因此商议后这里删除。

2. 律师见证业务范围2.1 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1) 委托人亲自在律师面前签名、盖章;(2) 委托人签署法律文件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该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声明、遗嘱;(3) 其他法律行为(其他法律事实)发生的真实性或其过程的真实性,例如:a. 委托代理关系的设立、变更、撤销;b. 财产的继承、赠与、分割、转让、放弃;(4) 文件原本同副本、复印件是否相符;(5)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见证事项。

上海律协委托协议范本

上海律协委托协议范本

上海律协委托协议范本《上海律协委托协议范本》委托协议甲方:_________(甲方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地址:_________(甲方地址)联系人:_________(联系人姓名)电话:_________(联系人电话)乙方:_________(乙方名称)(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地址:_________(乙方地址)联系人:_________(联系人姓名)电话:_________(联系人电话)鉴于甲方需办理_________(委托事项),甲方特委托乙方进行相关法律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事项1.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_________(委托事项)。

2. 委托内容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具体内容)。

二、费用及支付方式1. 乙方办理委托事项的费用为_________(金额),具体费用标准详见附件。

2. 甲方应在委托事项开始之日起_________(支付方式及时间)。

三、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应按约定支付费用,并协助乙方办理委托事项。

2. 甲方应提供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3. 甲方有权了解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对乙方的工作提出合理建议。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应按约定办理委托事项,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2. 乙方应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并就甲方的疑问提供解答和建议。

3. 乙方应妥善保管委托人的资料和相关证据。

五、违约责任如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

七、其他事项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本委托协议范本经上海律协审定,适用于上海地区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事务的相关合同。

(试行)律师代理女职工权益保护业务操作指引(2024)

(试行)律师代理女职工权益保护业务操作指引(2024)

(试行)律师代理女职工权益保护业务操作指引(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妇女权益保护正文(试行)律师代理女职工权益保护业务操作指引(2024)(本指引于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

)第一编总则为履行中国女职工保护法律法规,贯彻国际公约,充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责任感,依法能动履职,切实把加强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抓实抓好的精神与原则,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结合律师办理女职工劳动就业业务操作流程和经验等制定本指引。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薪酬、职业健康与安全以及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二编女职工权益保护第一章女职工劳动就业权益保护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有力制度支撑,也为企业劳动人事用工体系中女职工管理提出了更为全面的合规要求。

一、入职(一)平等就业权,禁止性别歧视。

1.《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2.《劳动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亦有相应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7.01.26•【字号】沪发改规范〔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7〕3号各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市场监管局: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上海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制定了《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2017年1月26日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上海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上海市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地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也可以执行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为。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按不同法律服务事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管理。

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书7篇

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书7篇

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书7篇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委托事项及法律服务内容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务:________________。

乙方将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法律文件起草、审查、修改、法律谈判、法律代理等法律服务。

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____________。

二、服务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月。

若期限届满后双方无异议,可自动续约。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具体费用包括:____________。

2. 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如甲方未能按时支付费用,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法律服务。

3. 本协议约定的法律服务费用不包含额外或额外的诉讼、仲裁费用、鉴定费用等相关费用,这些费用应当由甲方另行支付。

四、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法律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法律服务费用。

2.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陈述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情况,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和其他相关信息。

3.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务,尽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 乙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对甲方提供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予以保密。

5.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获取法律服务费用。

五、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方式1. 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有权解除本协议。

2. 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解除本协议。

3. 若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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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引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起草,其目的系为向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文本设计方面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和(以下简称“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年月日订立:
一、特别条款
1.1法律服务范围
律师事务所接受客户的委托指定经办律师,为客户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以下简称“案件”)为:
[诉讼案件]代理客户就案件的阶段进行诉讼。

[非诉讼案件]代表客户就事宜或项目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并协助客户处理与该事宜或项目相关的法律事务。

[其他案件]根据客户的申请,就事宜提供见证/咨询/法律服务。

1.2代理权限
客户授权律师事务所的权限为:
1.3律师
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律师作为本协议法律服务事项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1.4律师费
[定额律师费]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客户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以计件方式收取定额律师费,律师费总额为元人民币。

[按时计算律师费]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客户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以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计时收费的标准为:合伙人/合作人每小时元人民币;律师每小时元人民币;律师助理每小时元人民币。

计时收费的最小单位为0.1小时。

1.5其他费用
经办律师在办理案件中所发生的以下其他费用并不包含在上述律师费内,应由客户另行承担。

双方就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约定如下:(1)长途电信费用:
(2)文件快递费用:
(3)复印费用:
(4)外地或境外差旅费:
1.6支付
根据以上第1.4条所确定的律师费,由客户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先行支付元人民币(以下简称“首次付款”)。

其余律师费将按照以下约定支付:
(1)于,支付元人民币;
(2)于,支付元人民币;
(3)于,支付元人民币。

1.7联系信息
有关律师事务所和客户的联系信息如下:
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客户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1.8其他约定
除有上述特别条款的约定和以下一般条款的约定外,律师事务所和客户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的约定:
(1)
(2)
(3)
(4)
二、一般条款
2.1生效条件
本协议在双方签署(或由客户支付首次付款)后生效,在此之前,律师事务所没有义务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2.2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义务
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在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承担以下的义务:(1)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客户的最大利益;(3)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应当及时向客户报告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4)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无权超越客户授权行事。

如果确有需要,应
当由客户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就本协议约定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以外,无权要求客户支付任何其他款项,但是如有必要需律师代缴代付予其他机构的费用除外;
(6)律师事务所或经办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7)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对客户负有保密义务。

2.3法律服务人员的安排
(1)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法律服务的需要,另行指派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律师助理、秘书处理与本案有关的一般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送达文件、调查、文件制作、文件复印、相关法律调研。

(2)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如果律师离开律师事务所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代理客户办理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客户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办理案件。

2.4客户的义务
客户应当承担以下的义务:
(1)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实合作,向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如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信息,如实陈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2)如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
(3)如果客户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4)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5)无论何种情况,客户向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2.5费用清单和支付
(1)律师事务所于客户应当支付律师费之前,应向客户发出书面的律
师承办案件费用清单,告知应付律师费、其他费用的金额。

如双方约定按时计算律师费,则客户有权要求查询律师承办案件工作时间纪录单。

(2)客户应当在收到费用清单后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如果客户未能够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或者费用清单的提示及时足额支付
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的,应当承担滞纳金。

滞纳金按客户应支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二计算(滞纳金=应付款项×0.02%×延期支付天数)。

(3)律师事务所在收到客户的付款后,应当向客户出具律师事务所专用发票。

2.6客户财物的保管
(1)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由客户提供的正本资料、文件、其他物品以及因案件而取得的执行所得或其他所得(以下简称“客户财物”)均属于客户的财产,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完成法律服务后,将客户财物移交给客户。

(2)如果客户未接受律师事务所移交的客户财物,律师事务所有权视需要代为保管或将客户财物移送公证机关提存,由此产生的任何额外的费用,均应由客户承担。

如由律师事务所代为保管客户财物,则保管期限不超过2年(自移交之日起算),逾期律师事务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2.7律师事务所的留置权
基于律师事务所与客户之间的财物保管关系,在客户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有权将客户财物予以留置。

2.8保密
(1)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于客户的相关信息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文件和其他情况(以下简称“客户秘密”)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客户秘密。

(2)根据客户在本协议中的授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可以将客户秘密向与案件有关的司法机构、行政机构或其他关联方(非利益冲突方)披
露。

(3)以下内容不可视为客户秘密:
a.刑事犯罪证据;
b.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
c.本协议所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授权权限的内容。

(4)律师事务所和客户另签订有保密协议的,应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2.9利益冲突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就已经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代理与客户有利益冲突方的情况如实告知客户。

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客户有权撤销对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授权;律师事务所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或解除本协议。

2.10其他法律事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均无义务代理客户处理本协议约定的法律服务范围
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务。

客户如确有需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律师事务所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2.11协议的解除
(1)经书面通知,客户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协议,该解除通知在律师事务所收到之日生效。

一旦收到客户的解除通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立即停止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2)如果客户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30日的,律师事务所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客户。

(3)如果客户向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提出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要求,则律师事务所有权随时终止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客户。

(4)本协议因上述情况解除,客户承诺仍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已经提
供的法律服务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2.12不保证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向客户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就案件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

2.13完整的协议
本协议作为律师事务所和客户之间的最终的、完整的协议,取代之前双方作出的口头或书面的约定。

2.14协议的可分性
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全部或部分无效,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2.15修改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修改。

客户理解并承诺,如果客户希望获得本协议约定服务范围以外的法律服务,应当与律师事务所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2.16通知
与本协议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书面方式可以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律师事务所和客户均应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2.17争议的解决
(1)律师事务所与客户之间就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发生争议的,客户可以直接与律师事务所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客户可直接向上海市律师协会提出申诉意见,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进行争议调解。

(2)双方同意,有关本协议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仲裁依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2.18签署
本协议由律师事务所和客户双方共同签署。

律师事务所必须加盖公章;客户如非自然人,则应当加盖公章。

律师事务所[签署]
客户[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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