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律师事务所:内部承包风险控制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所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如实地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交纳国家税收,保证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
依法有效地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统计、分配、审批和使用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三条固定资产基金由合伙人投入,用于本所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四条折旧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次月起,按月计提。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当月起不再计提折旧。
第五条事业收入为律师费等服务性收入。
第六条其他收入为律师费等服务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三章资金运用第七条事业支出包括工资、福利、公务、设备购置、修缮、业务及其他费用支出。
第八条合伙人、二级合伙人及独立办案的专、兼职律师不领取工资。
合伙人共同所聘专职律师助理的工资标准依法由合伙人会议确定;行政辅助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合伙人会议依法确定,并严格按其标准执行。
所里行政主管、出纳、会计的工资由本所公共资金列支;合伙人各自聘请的个人律师助理及个人行政秘书的工资、社保、福利等费用由各合伙人个人承担,通过本所统一支付。
第九条专职人员享有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
合伙人及独立办案专职律师的1社会医疗保费标准由其依法自己确定;保费由所代支,从投保合伙人及独立办案专职律师应收账减扣;合伙人各自聘请的律师助理及行政秘书等辅助人员的社会医疗保费标准由合伙人会议依法确定,由所代支,从各合伙人应收账户中减扣。
第十条行政辅助人员除基本工资外,应享有节假日福利性工资补贴,标准如下:春节双薪;中秋二百元;“三八”节女士一百元。
各合伙人所聘的行政辅助人员的上述工资补贴,由所代支,从所属合伙人应收账减扣。
第十一条公务支出的列支,为所公共事业管理支出,包括办公、邮电、水电、差旅、会议及其他费用支出,为不可明确分割的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设备购置费,为合伙人会议决议所确定的应添置设备支出。
第十三条修缮费为所日常运作的修缮支出。
律所法律案例分享会(3篇)

第1篇在繁忙的都市中,一座高楼内的会议室里,灯光柔和,气氛庄重。
一场由XX律师事务所举办的“法律案例分享会”正在这里热烈进行。
本次分享会旨在通过真实案例的剖析,提升律师们的专业素养,增进同行间的交流与合作。
以下是本次分享会的详细记录。
一、开场致辞分享会由XX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明主持。
张律师首先对各位参会律师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对本次分享会的主题进行了简要介绍。
张律师表示,法律案例分享会是律师事务所内部交流的重要形式,通过分享典型案例,可以让律师们从中学习到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同时,这也是加强律所团队建设、提升律所整体实力的有效途径。
二、案例分享本次分享会共邀请了四位资深律师进行案例分享,以下是四个典型案例的详细介绍:案例一: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分享人:李律师案情简介:某公司原股东甲与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持有的公司20%股权转让给乙。
协议签订后,甲未按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履行股权转让义务。
分析及处理结果:李律师在分享中提到,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在实务中较为常见。
针对此类案件,律师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2.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情况;3. 股权转让手续的办理。
针对本案,李律师认为,甲与乙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但甲未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构成违约。
最终,法院判决甲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并向乙支付违约金。
案例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分享人:王律师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双方签订施工合同。
工程完工后,业主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要求建筑工程公司进行整改。
建筑工程公司拒绝整改,业主遂将建筑工程公司诉至法院。
分析及处理结果:王律师在分享中指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实务中较为复杂,涉及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多个法律法规。
针对此类案件,律师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1. 工程质量的认定;2. 工程款的支付;3. 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内部承包、转包和挂靠的认定与风险点,别踩雷

内部承包、转包和挂靠的认定与风险点,别踩雷引言:内部承包、转包和挂靠是企业合作中常见的商业模式。
这些模式在提供灵活性和成本效益方面具有很多优势,但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重点探讨内部承包、转包和挂靠的认定问题以及相关的法律风险点,帮助企业在商业活动中避免踩雷。
概述:内部承包、转包和挂靠是不同的合作模式,企业需明确其性质合同约定、实际控制和经济利益是认定内部承包、转包和挂靠的要素需要合规处理,以免触犯法律法规正文:1.内部承包的认定与风险点1.1.合同约定:承包人与雇主之间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的合同关系1.2.实际控制:承包人在承包活动中是否具有实际控制权1.3.经济利益:承包人是否承担利润与损失的风险1.4.风险点:内部承包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可能触犯劳动法,面临雇主责任和劳动保障风险1.5.风险防范:明确约定合同性质、实质性控制权和经济利益,审慎处理劳动关系问题2.转包的认定与风险点2.1.合同约定:转包人与被转包人之间是否存在明确的转包合同2.2.实际控制:转包人对转包活动是否有实际控制权2.3.经济利益:转包人是否从转包中获得经济利益2.4.风险点:转包被认定为中间商,可能触犯竞争法、税法等法律法规,承担违约责任和法律风险2.5.风险防范:明确约定转包合同、实质性控制权和经济利益,确保合规经营和合法竞争3.挂靠的认定与风险点3.1.合同约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是否存在挂靠合同3.2.实际控制:被挂靠人对挂靠活动是否有实际控制权3.3.经济利益:挂靠人是否从挂靠中获得经济利益3.4.风险点:挂靠被认定为虚设挂靠,可能触犯税法、相关行业法规等,承担合规和经营风险3.5.风险防范:明确约定挂靠合同、实质性控制权和经济利益,确保合规运营和风险可控4.内部承包、转包、挂靠的优势与不足4.1.优势:灵活性、成本效益、资源整合等4.2.不足:劳动法合规性、合同风险、税务风险等5.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解析5.1.劳动关系认定相关法律法规5.2.竞争法及相关合规要求5.3.税收法相关规定5.4.相关案例分析和解读总结:内部承包、转包和挂靠在商业合作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公司需要慎重处理这些合作模式并确保合规经营。
成都律师谈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效力(两篇)

成都律师谈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效力(二)成都律师谈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效力(二)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介绍了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基本概念和法律效力。
本文将继续探讨该合同的相关问题,主要包括合同的订立和效力、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解除等内容。
一、合同的订立和效力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是由建设单位与总承包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使合同成立,必须有合同的要素,即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的形式。
对于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来说,合同的核心当事人是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人,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范围、工程价格、工程质量、工程期限等条款,形式上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协商,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同时,建设单位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总承包人的资质、信誉、实力等进行审查,确保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工程项目。
合同一旦订立,就产生了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法律的自动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对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人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 实施管理权:总承包人有权对分包单位进行工作指导和管理,包括工程进展的控制、质量的检查和施工过程的协调等。
总承包人应当合理组织施工,优化资源配置,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2. 获得合理的利润:按照合同的约定,总承包人有权获得合理的利润。
总承包人在承接工程项目时,需要综合考虑自身的成本、风险和业务能力,合理确定价格,并对工程的效益进行评估。
3. 索赔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分包单位违约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无法按时或按质量要求完成,总承包人有权提出索赔要求,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总承包人也有相应的义务需要履行。
具体来说,总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保质完成工程项目,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内部承包经营的风险分析及其防范精修订

公司内部承包经营的风险分析及其防范精修订首先,公司内部承包经营存在人员风险。
由于承包人员和公司员工之间的关系不够紧密,承包人员可能存在工作不认真负责、效率低下的问题。
此外,承包人员可能泄漏公司的商业机密或故意破坏公司的利益。
为了防范这些风险,公司应严格筛选承包人员,确保其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专业素质,并建立严密的保密制度。
同时,公司还应加强对承包人员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其按时按质完成合同任务。
其次,公司内部承包经营存在财务风险。
承包人员可能存在违规行为,如挪用公司资金、虚报经营业绩等。
为了防范这些风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加强对承包人员的财务监督。
此外,公司还应定期对承包经营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以确保合同执行的透明和规范。
再次,公司内部承包经营存在法律合规风险。
承包人员可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导致公司面临法律风险和损失。
为了防范这些风险,公司应对承包人员进行合法合规教育和培训,明确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并与承包人员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最后,公司内部承包经营还存在操作风险。
承包人员可能由于工作失误或不熟悉的操作流程而导致项目进度延误、质量问题等。
为了防范这些风险,公司应对承包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确保其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同时,公司还应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分工和流程,确保项目按时高质量完成。
综上所述,公司内部承包经营存在人员、财务、法律合规和操作等多方面的风险。
为了有效防范这些风险,公司应加强对承包人员的筛选、监督和考核,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加强法律合规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制度。
只有这样,公司才能确保承包经营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
律师事务所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律师事务所接受了一起涉及合同纠纷的委托。
原告为某市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被告为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公司”)。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向贸易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贸易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贸易公司承包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5000万元。
合同约定,工程款分期支付,其中首期款为合同总价的30%,即1500万元,在工程开工后支付;中期款为合同总价的40%,即2000万元,在主体结构封顶后支付;尾款为合同总价的30%,即1500万元,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合同还约定,如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应向贸易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五。
工程于2018年7月1日开始施工,于2019年5月1日主体结构封顶。
然而,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中期款,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贸易公司多次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要求其支付中期款及违约金,但房地产开发公司始终未予理会。
贸易公司遂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中期款2000万元、违约金及律师费。
二、案件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贸易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2. 合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中期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项目内部承包的承包人合规和风控要点

项目内部承包是指由项目内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特定工程或任务的承包工作。
在项目管理中,内部承包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合规和风险控制问题。
为了规范内部承包的行为,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强对内部承包的合规和风险控制管理。
本文将从合规和风险控制的角度,对项目内部承包的合规和风险控制要点进行详细阐述。
一、合规要点1. 合规法律法规意识作为承包人,首先要具备良好的合规法律意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项目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2. 合同签订承包人在与项目部门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前,应当明确合同的主要内容,如合同标的、价款支付方式、工程量清单、履约保证金等,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3. 资质资格审查在确定内部承包人时,项目部门应对承包人的资质和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从事相应工作的能力和资质,避免因承包人资质不合格而导致合同履行风险。
4. 工程量核算承包人应当严格按合同约定和项目工程量进行核算,确保工程量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不得虚报工程量以获取不当利益。
5. 税务合规承包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依法纳税,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因税务问题而影响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风险控制要点1. 合同风险控制项目部门应当在内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合同履行的细则和标准,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2. 质量风险控制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质量标准进行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减少因质量问题而引发的风险。
3. 安全风险控制承包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明确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和措施,防范并避免因安全问题而导致的意外风险。
4. 进度风险控制项目部门应当对内部承包的工程进度进行严格管控,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成,避免因进度延误而引发的项目风险。
5. 合同履行风险控制项目部门应当加强对承包人履约能力的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履约风险,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三、结语在项目管理中,内部承包作为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灵活性和便利性,但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合规和风险控制问题。
律师事务所行业深度解析

律师事务所-行业深度解析律师事务所是指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的原则在内部设置若干业务组。
目录1 律师事务所市场定义与分类2 律师事务所市场发展环境分析3 律师事务所市场发展状况分析4 国际律师事务所市场知名企业5 中国律师事务所市场领先企业律师事务所市场定义与分类律师事务所是指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的原则在内部设置若干业务组。
1、律师事务所诉讼业务诉讼业务是律师事务所的一项传统业务,诉讼业务的法律内容包括法律事实的确定和法律适用两个部分;律师依据基本的诉讼思维框架确定具体的诉讼方案达到获得委托人认可的诉讼结果的法律活动过程。
很多诉讼业务是非诉讼业务不完善的结果。
例如,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之间发生纠纷而致诉讼,就需要知道外商投资企业是如何组建的,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如何设定的,这些往往属于非诉讼业务的范围。
非诉讼业务的很多操作方式对于诉讼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的影响。
2、律师事务所非诉讼业务非诉讼业务,与诉讼业务相对应,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当事人处理不与法院、仲裁委员会发生关联的法律事务。
非诉讼业务主要由咨询、代书服务、专项法律服务和法律顾问服务及其他服务组成。
图表:中国律师事务所非诉讼业务律师事务所市场发展环境分析根据律师事务所不同的组织形式,我国有对应的事务所管理办法,具体如下所示。
图表:中国律师事务所部门规章目前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己从买方市场转入卖方市场,律师的竞争从生存阶段逐步转移到发展阶段。
随着竞争的加剧,全国市场和区域市场都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工程总承包成都制度

工程总承包成都制度一、总承包制度概述工程总承包制度是指由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总承包企业对建筑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全过程或部分过程负责,并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负全责的承包方式。
在成都地区,这种模式被广泛应用于各类建筑工程项目中,以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质量。
二、成都制度特点成都市在工程总承包方面有着明确的政策支持和规范要求,其制度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资质要求严格:总承包企业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并按照成都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备案登记。
2. 合同管理规范:总承包合同需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范围、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付款方式等内容,并依法进行公证备案。
3. 质量安全标准高:总承包企业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定期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4. 风险管理机制完善:建立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测和控制,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5. 信息化管理先进: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工程项目管理的数字化、网络化,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三、实施步骤在成都市实施工程总承包制度,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步骤:1. 项目立项:根据市场需求和投资计划,确定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2. 招投标: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合适的总承包企业,确保项目的公平竞争和合理报价。
3. 合同签订:与中标的总承包企业签订详尽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 设计审查:对总承包企业提出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保其合理性和可行性。
5. 施工监督: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方需对总承包企业的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
6. 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四、结语工程总承包制度在成都的实施,不仅提高了工程建设的效率和质量,也为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随着市场的不断规范和技术的不断进步,预计未来成都地区的工程总承包制度将更加完善,更好地服务于城市的发展建设。
工程总承包模式探索研究

工程总承包模式探索研究目录一、内容概览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2)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3)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5)1.4 论文结构安排 (6)二、工程总承包模式概述 (7)2.1 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定义与特点 (8)2.2 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演变过程 (10)2.3 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适用范围与优势 (11)2.4 工程总承包模式与传统模式的比较分析 (12)三、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理论基础 (14)3.1 市场经济理论 (15)3.2 系统工程理论 (16)3.3 风险管理理论 (17)3.4 经济学理论 (18)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实施策略 (19)4.1 项目策划与选择 (21)4.2 合同管理与签订 (22)4.3 组织结构设计与优化 (23)4.4 风险控制与应对 (24)4.5 项目收尾与总结 (26)五、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典型案例分析 (27)5.1 国内典型案例分析 (28)5.2 国际典型案例分析 (29)5.3 案例对比与启示 (30)六、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挑战与对策 (32)6.1 市场竞争压力与挑战 (33)6.2 法律法规滞后与完善 (35)6.3 企业能力提升与人才培养 (36)6.4 政策支持与引导 (37)七、结论与展望 (38)7.1 研究结论总结 (39)7.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41)7.3 研究不足与改进 (42)一、内容概览本论文旨在对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深入的探索与研究,以期为建筑行业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本文介绍了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定义、特点和优势,分析了其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趋势和应用现状。
通过对典型国家和地区的工程总承包实践案例进行研究,总结了工程总承包模式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运作模式和成功经验。
本文还重点探讨了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和问题,如合同管理、质量控制、进度管理等,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
本文还从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企业内部管理等方面分析了支持工程总承包模式有效运行的保障措施。
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

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是为了保护律师事务所的客户信息、案件信息以及法律专业知识等保密内容,以确保客户利益和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和竞争优势不受损害。
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必须遵守保密义务,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所托付的保密信息。
下面是关于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的详细介绍。
一、保密制度1.保密义务:律师事务所员工必须明确承诺遵守保密义务,并签署《保密协议》。
保密义务适用于员工在工作中接触到的所有保密信息,包括客户信息、案件信息、律师事务所内部运营和管理信息等。
2.保密责任制:律师事务所建立保密责任制度,明确保密责任人及其职责,保密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监督保密工作,确保保密措施的有效实施。
3.信息分类与标记:律师事务所对各类保密信息进行分类和标记,根据其保密程度和敏感程度,分为绝密、机密、内部和非保密四个层级。
不同层级的保密信息有不同的访问权限和处理方式。
4.保密协议和保密培训:律师事务所与员工、合作律师和实习生签订保密协议,并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明确保密意识、法律规定和保密规定,确保员工对保密制度的理解和遵守。
5.信息存储和传输安全:律师事务所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存储、传输和处理保密信息,如使用加密技术、防火墙和安全存储设备等,确保保密信息不被非法访问、窃取或篡改。
6.违反保密制度的惩罚措施:律师事务所规定了违反保密制度的惩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扣减工资、停职、开除等。
同时,违法保密行为可能还会受到法律追究。
二、保密措施1.电子保密措施:律师事务所建立电子保密措施,包括信息系统访问控制、账户权限分级、安全认证、加密传输等技术手段,确保保密信息在电子化传输和处理过程中的安全。
2.办公环境安全:律师事务所采取措施保障办公环境的安全,如安装监控设备、保安巡逻、门禁系统,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等,防止保密信息被非法获取。
3.文件和资料管理:律师事务所建立完善的文件和资料管理制度,包括文件存档、借阅和销毁等流程,确保保密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例李某某与张某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钦民二终字第11号上诉人(申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黎律师,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律师,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律师,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律师,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1)钦北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忠祝、潘倩红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书记员香永玲担任记录。
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黎律师、李律师,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冯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第一次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某为广西某医药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5年10月间,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对广西某制药有限公司的部分产品的营销进行代理。
2005年10月28日,原、被告以广西某医药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广西某制药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产品推广总代理合同书》,对广西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产品进行代理营销至2007年初。
因双方在合作经营期间的经营思路存在分歧,无法继续共同经营,于2007年1月8日签订《关于李某某和张某某就广西某制药有限公司终止承包经营合作的协议》,约定:原告从协议生效之日起退出承包经营,不再承担承包经营的责任和义务,由被告继续进行承包经营,如遭受损失与原告无关;李某某向原告张某某支付总计人民币150000元作为原告的前期资金投入、合作期间的投入和回报,其中100000元为无附带条件付款,50000元是有条件性付款即被告如继续参与经营至2007年6月30日,则需向原告支付该款项。
付款方式为:无条件付款的100000元于2007年5月31日前分期支付完毕,条件性付款的50000元于2007年9月30日前分期支付完毕。
律师案例—内部承包(二)

律师案例—内部承包(二)内部承包案例分析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个律师案例,题为“内部承包(二)”。
内部承包是指企业内部的一个部门或员工承包企业的特定工作或项目。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与承包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并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重点讨论内部承包的法律问题,并分析一个真实的案例。
一、内部承包的法律关系内部承包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作方式,既可以提高企业内部效率,又可以为员工提供更多发展机会。
在内部承包中,企业和承包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通过一份合同来确定。
合同应明确规定承包方的权力和责任,以及合同的期限和报酬等方面的条款。
此外,合同还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保密责任等重要事项。
二、内部承包案例分析下面将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分析内部承包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
某公司的市场营销部门由A先生负责,他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内部承包合同,承包市场推广工作。
根据合同,A先生将独立开展市场调研、制定营销策略并负责实施,而公司则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报酬。
然而,在合同执行期间,公司决定解雇A先生,原因是他没有达到预期的市场推广效果。
在这个案例中,存在以下的法律问题:1. 解雇是否合法?根据合同,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报酬给A先生,并在合同期限内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公司解雇A先生并中断合同,可能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解雇的合法性需要根据当地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来判断。
2. 违约责任如何确定?如果公司合理解雇了A先生,双方务必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违约责任。
合同可能规定了违约行为的后果,例如违约方需要支付违约金或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因此,需要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并参考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违约责任。
3. 保密责任如何执行?根据市场推广的性质,A先生可能获得了公司的商业机密信息。
在解雇后,公司需要确保A先生不向竞争对手透露商业机密,否则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
因此,合同中可能包含了保密责任的条款,双方应当遵守这些条款并依法行使保密权利。
三、内部承包的解决方式对于以上的法律问题,当事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 协商解决当事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合同条款,并就解雇、违约责任和保密责任等事项达成一致。
如何防范总包中的法律风险

如何防范总包中的法律风险在建筑工程领域,总包模式被广泛应用。
然而,总包过程中涉及众多复杂的法律关系和风险,如果不加以防范,可能会给总包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
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如何防范总包中的法律风险。
首先,要做好合同管理。
合同是总包项目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签订合同前,总包方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完整、清晰、合法。
对于一些关键条款,如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标准、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谈判,避免出现模糊不清或对自己不利的条款。
同时,要注意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例如,合同中不得包含违法分包、转包的条款,不得约定低于成本价的工程价款等。
其次,加强对分包方的管理。
在总包项目中,往往会涉及到分包。
总包方要严格审查分包方的资质和信誉,选择有实力、信誉好的分包方合作。
在签订分包合同时,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质量、安全、工期等方面的责任。
要加强对分包方的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分包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情况。
如果发现问题,要及时要求分包方整改,确保分包工程符合总包合同的要求。
再者,重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工程质量和安全是总包项目的核心问题,如果出现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总包方将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总包方要建立完善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制定严格的质量和安全标准,并确保这些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定期进行质量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另外,做好工期管理也至关重要。
工期延误是总包项目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可能会导致发包方索赔等法律风险。
总包方要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组织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要及时处理各种影响工期的因素,如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等。
如果发生工期延误,要及时与发包方沟通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知识产权保护也是不能忽视的一个方面。
在总包项目中,可能会涉及到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问题。
工程项目内部风险承包制度

工程项目内部风险承包制度一、前言在当今社会中,工程项目越来越复杂,投资规模越来越庞大,涉及的风险也越来越多。
工程项目管理中,风险管理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为了有效管理各种风险,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最终成功,很多企业都建立了内部风险承包制度。
本文将从内部风险承包制度的概念、内容、实施步骤和作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内部风险承包制度的概念内部风险承包制度是指企业内部建立的一套规范性、制度性的管理模式,用于承担工程项目中发生的各种风险。
通过这种制度,企业能够对各种风险进行合理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和风险的及时承担。
内部风险承包制度的建立,能够提高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障项目的安全和稳定。
三、内部风险承包制度的内容1. 风险识别: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体系,对项目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识别。
只有对风险有清楚的认识,企业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
2. 风险评估:企业需要建立风险评估的制度,通过评估风险的概率和影响程度,确定每种风险的优先级和重要性,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3. 风险控制:企业应建立风险控制的措施,通过制定控制措施、明确责任人和监督机制等方式,确保风险的可控性和可预测性。
4. 风险承担:企业应建立风险承担的制度,明确各个部门和人员在项目中承担的风险范围和责任,确保在风险发生时能够及时承担责任并解决问题。
5. 风险监控:企业应建立风险监控的机制,通过建立风险监控点、设立监控人员和定期报告等方式,及时掌握项目的风险状况,做好风险应对的准备。
四、内部风险承包制度的实施步骤1. 制定风险管理制度: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和项目特点,制定适合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各种风险的分类、评估和应对措施,确保风险管理的规范性和系统性。
2. 建立风险管理团队: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团队,负责项目中各种风险的识别、分析、评估和控制工作,确保风险管理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赵荣、林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荣、林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4【案件字号】(2020)川19民终8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奇林袁梅杨璐菥【审理法官】何奇林袁梅杨璐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荣;林海;李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赵荣林海李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赵荣林海李俊【当事人-公司】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远其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曾钰超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肖何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远其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曾钰超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肖何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远其曾钰超肖何【代理律所】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荣;林海【被告】李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李俊借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被上诉人宏盛建业公司是否应当对李俊的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恶意串通追认撤销表见代理民事权利实际履行第三人特别授权书证证人证言关联性合法性质证罚款诉讼请求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李俊借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被上诉人宏盛建业公司是否应当对李俊的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上诉人赵荣自己书写,并由上诉人林海、被上诉人李俊签字认可的《林海、严小东在赵荣处经手借款》,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视为一种特殊的借款条据形式,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真实客观。
承包单位全过程风险管控制度

承包单位全过程风险管控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承包单位全过程风险管控制度是指企业为了最大程度地预防和控制在项目承包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而建立的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
在项目承包过程中,风险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一旦发生,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甚至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建立一套科学、全面的风险管控制度对于承包单位来说至关重要。
一、风险识别风险识别是全过程风险管控制度的基础工作,只有在风险识别环节做到位,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风险发生。
承包单位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进行风险识别,比如对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分析潜在的风险点和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建立风险档案,对历史项目中发生过的风险事件进行总结和分析,形成经验教训;定期组织风险评估会议,邀请专业人员对项目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分析等。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对各个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估,确定风险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为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提供依据。
承包单位可以通过建立风险评估矩阵的方式,将各类风险按照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分级,确定重要风险,重点关注和处理。
还可以应用专业的评估工具和方法,如风险事件树分析、敏感度分析等,对风险进行更深入的分析和评估。
三、风险应对风险应对是指针对已确定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以降低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
承包单位应根据不同类型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方案,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金融措施等多方面的手段。
还应明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考核机制,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四、风险监控风险监控是对已实施的风险管理措施进行跟踪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事件,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承包单位应建立风险监控制度,包括定期组织风险管理会议,进行风险专项检查和评估,及时报告风险情况等。
还可以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风险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
尽管承包单位通过全过程的风险管控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风险的发生,但在实际项目实施中仍然可能会出现一些意外情况。
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意见书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意见书2009-12-08 09:56:52| 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关于###有限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意见书###有限公司: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司的委托,指派罗太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贵司的法律顾问,现就贵司内部承包经营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内部承包合同的合法性、风险、及风险防范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内部承包经营的合法性从理论上讲,根据私法自治原理,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企业均可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经营模式。
内部承包经营明显属于企业的内部事务,我国法律不仅未明文禁止,反而还在国家的一些法律法规中予以认可。
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施工企业内部可以根据承包工程的不同情况,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以调动基层施工单位的积极性。
可组织混合工种的小分队或专业承包队,按单位工程进行承包,实行内部独立核算;也可以由现行的施工队进行集体承包,自负盈亏。
不论采取哪种承包方式,都必须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内部承包既然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应当适于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
因此,只要发、承包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内部承包合同应认定有效。
何国胜、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国胜、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6【案件字号】(2020)川16民终10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成代军蒋濒张波【审理法官】成代军蒋濒张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国胜;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宗信;刘胜启;牛银;何开成;田雨仙;秦某;何某1;何某2;重庆仪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何国胜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宗信刘胜启牛银何开成田雨仙秦某何某1何某2重庆仪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何国胜李宗信刘胜启牛银何开成田雨仙秦某何某1何某2【当事人-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仪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沈朝斌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李剑波四川信和信(成都)律师事务所;黄沁雪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沈朝斌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李剑波四川信和信(成都)律师事务所黄沁雪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沈朝斌李剑波黄沁雪【代理律所】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四川信和信(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何国胜;重庆仪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宗信;刘胜启;牛银;何开成;田雨仙【本院观点】本案的发包方是广安中诚公司,承包方是河北建设公司,实际施工人是李宗胜等。
【权责关键词】无效法定代理转委托表见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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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如何控制内部承包的法律风险“项目经理承包制”为主要形态的内部承包管理模式在促进广大民营施工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近年来,这一模式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弊端,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出现了一些不良项目经理利用法律和制度的漏洞,采取工程款体外流转、携款潜逃、恶意转嫁债务等不正当的手段,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轻则导致工程瘫痪、留下一屁股烂账,重则会让施工企业几十年的积累毁于一旦。
企业内部承包是指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或职工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就特定业务及相关经营管理达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是一种企业的内部经营方式和激励机制。
施工企业取得工程承建权后,与其内部的注册项目经理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该项目经理负责组建工程管理班子(项目经理部),自负盈亏,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项目经理内部承包。
从这个概念入手,我们认为,要防范和控制项目经理内部承包的法律风险,唯有先理顺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的关系,才能对症下药。
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内部重要的人力资源,而对工程独立承担承包职责的项目经理更是最重要的核心资源,因此,施工企业首先要从源头上加强对项目经理(承包人)的引进和选择,从人品、信誉、经济实力、施工能力和经营能力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查;其二,加强承接业务源头的控制,所承建的工程必须具有一定的合理利润空间,在当前最低价中标方式盛行的形势下,商务标切忌漏项,否则,若承包工程的中标价过低,再好的项目经理,在亏损亏到他承受不起的时候,好人也会变坏人;其三,内部承包(即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切忌粗放型管理,必须对承包工程在质量、进度、安全、财务等方面加强监督和检查,“承包”不等于“不管”,从法律角度来讲,应当从加强施工企业的内控机制入手,其核心思想就是要加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管理。
下面都律就按这一思路逐一展开分析:一、完善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一)完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流程实践中,工程款的收取是最容易出纰漏的一个环节,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况:一是建设单位绕开施工企业,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项目经理。
譬如:李某系施工企业下属的项目经理,代表该施工企业承建某商场装修工程,由于李某在施工过程中与业主方代表结成了深厚的感情,业主方直接将400万元工程款支付到李某个人卡上,一分钱都没有进入该施工企业的账户。
李某收款后,仅支付了50万元的材料款和民工工资,即停止付款。
完工后,十多家材料商和包工队向李某追索欠款无果,便在该施工企业封门讨债,每次一坐就是半个月。
施工企业无奈之下,最终根据法院判决或和解协议,被迫为李某支付了300多万元的民工工资、材料款。
找到李某时,他已与妻子离婚,房子、钱款一无所有。
二是项目经理绕开施工企业,拿到支票直接把工程款划入其他帐户。
譬如:某施工企业委派陈某承建某住宅小区工程,房产公司此前的2000万元工程款都是用支票付给该施工企业,支票存根联由陈某签字。
工程完工时,陈某对房产公司说,尾款500万元不要写收款抬头,便于他直接背书支付给材料商。
房产公司与陈某已经相当熟悉,而且此前的支票也都是此人签收,于是出具了未填写抬头的支票。
陈某拿到此空白抬头的支票,将支票直接在自己的公司进帐。
进账后,陈某并没有支付材料款,材料商起诉该施工企业,法院判决该施工企业承担付款责任,且已执行;该施工企业去找房产公司,房产公司称已经付款,支票签收人是同一人,法院也认为项目经理陈某的收款是授权行为,款项流失是该施工企业内部管理的问题;该施工企业回头来起诉陈某的公司,而此时陈某的公司已经关门,陈某找不到影子了。
可见,一旦失去对工程款的监管,施工企业承担的风险急剧增加。
为避免工程款的流失,最有效的措施是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本项目的所有工程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联系单、补充协议约定款项、索赔款等)由发包方直接支付于承包方公司账户,承包方账号列于本合同签章栏;如发包方以支票形式付款,收款人一栏须填明承包方公司全称。
发包方不按该约定方式支付,视为发包方未履行付款义务。
这样的条款合理合法,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无效,而且也会引起建设单位财务人员的足够重视。
在操作上则应该派遣施工企业财务人员而不是项目经理前去建设单位领款,避免工程款流失或被管理人员、挂靠人员挪用。
(二)明确对项目经理的授权制约,特别是对项目经理放弃权利进行限制实践中,项目经理为了捞取合同以外的利益,与建设单位恶意串通,放弃权利损害施工企业的利益,以换取额外的不当利益。
譬如:王某系某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为了早日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款,王某擅自以建筑公司的名义向建设单位出具承诺将工程保修期延长2年,并放弃了本应当取得的约150万元工程联系单。
作为补偿,建设单位私下给予项目经理个人80万元,但建筑公司的损失已经不可挽回。
为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可以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设计以下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承诺书、备忘录、结账单等)中的,所有涉及施工企业义务、责任增加的条款,如缩短工期、低价结算、放弃施工企业权利等内容,都必须由施工企业盖公章(该公章必须与备案合同中的施工企业公章一致)确认,项目经理和其他任何个人单独签字或盖项目部章的一律无效,对施工企业不具有约束力。
解除合同、停工、工程结算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施工企业加盖公章(该公章必须与备案合同中的施工企业公章一致)确认,仅凭项目经理或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签字的一律无效,但施工企业事后追认的除外。
二、完善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一)明确项目经理结算工程款的前置条件我们常见的内部承包合同往往只约定“工程亏损由项目经理自行承担,施工企业不垫资”,但没有明确“项目经理在建设单位实际拨付工程款到位后才能申请用款”。
实践中,已经发生了这样的案例:在建设单位迟延支付工程款或拒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项目经理依据内部承包合同直接起诉施工企业,要求按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的合同结算口径扣除管理费后支付工程款,而不管施工企业是否已经从建设单位处收到了工程款,或者项目经理主张内部承包合同无效,要求按实结算支付工程款。
这是典型的项目经理倒打公司官司,应对的措施是在内部承包合同中设计以下条款:A、项目经理应代表施工企业按照“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建设单位催收、结算(决算)工程款,并且不得代表施工单位放弃权利或损害施工企业的利益。
在项目经理迟延履行与建设单位结算(决算)工程款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可以催告项目经理履行义务,在催告后30天内项目经理仍未履行的,施工单位可以另行派人对工程进行结算(决算),并且该结算(决算)结果直接对项目经理具有约束力(即项目经理和施工企业之间的内部结算也按该造价口径),项目经理不得因未经其签字而不予认可。
从建设单位处收取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应直接划入施工企业账户内,项目经理及项目部任何人不向建设单位私下收取任何钱物。
B、在建设单位的工程款到施工企业账上后,项目经理参照“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工程形象进度,工程人工、机械、材料的投入情况,并按实收工程款比例申请用款。
每次项目经理向施工企业申请用款前,必须提供真实、足额的材料发票和人工工资单及前次工资发放公示材料(人工工资额不得超过总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向项目经理支付的款项金额最多至“建设单位付至施工企业账户内的实收工程款扣除施工企业管理费”后的﹪。
若建设单位不能按约支付工程款(包括但不限于预付款、进度款、索赔款或结算款等)的,工程资金缺口由项目经理自行解决,也即在建设单位的工程款到位之前,项目经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企业要求支付工程款或其他款项(本条款的内容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即使在本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本条款仍然有效)。
C、项目经理和施工企业之间的最终内部结算必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前提条件:a、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并交付,且已经符合施工合同和国家规范的要求;b、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的工程竣工结算完毕;c、建设单位应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已全部到位。
(二)明确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避免出现“罚款”等不规范的字眼们看到很多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有项目经理的义务,但并没有约定项目经理违反合同条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譬如我们通常约定“承包工程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款等一切外欠款均由项目经理负责支付”,但实践中,一旦项目经理拒绝付款时,农民工或材料商就会直接要求施工企业付款。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项目经理在承包工程上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施工企业来承担,因此施工企业不得已对外付款,在付款后又觉得自己很冤枉,明明已约定由项目经理来支付的款项,最后还是由自己承担了,往往会决定对项目经理进行罚款处理,或者对垫付的款项计取高额的利息,并擅自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实际上“罚款”是行政处罚手段,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之间的内部承包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行为,施工企业对项目经理并无行政处罚权,因此内部承包合同中不宜出现“罚款”的字眼。
而未经合同约定的单方面罚款或者在工程价款中进行抵扣的行为,如果项目经理不同意的,更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项目经理完全可以置之不理。
为了避免争议的产生,建议在内部承包合同中设计以下条款:工程盈亏由项目经理承担,与工程有关的人工费、材料款、租赁费、设备费等一切费用均由项目经理自行承担。
项目经理必须按约履行项目经理(或项目部)与第三方的合同和协议,按有关规定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和材料款等,违反该条约定给施工企业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项目经理负责赔偿:A、若发生投诉的,施工企业有权向项目经理收取违约金元/次。
B、若项目经理没有按时支付外欠款,导致农民工、材料商、租赁商等直接向施工企业催讨,在发生群体性围攻或政府主管部门协调等危急情况下,施工企业可以先行垫付相应的款项,对该垫付的款项项目经理必须无条件认可,并视为项目经理向施工企业的事实借款,借款本金为垫付的款项,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倍计取,并有权在施工企业应付项目经理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由此给施工企业造成的其它损失也全部由项目经理承担。
C、因项目经理对外欠款的原因发生诉讼或仲裁案件的,由此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诉讼费、执行款等全部费用均由项目经理无条件承担。
若案件发生后,项目经理没有及时去处理的,施工企业有权派员去处理,处理结果项目经理无条件认可并最终承担一切后果。
并且,若因此导致施工企业的财产被第三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的,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全部由项目经理承担:若因此造成施工企业的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则施工企业有权以实际被冻结账户的资金金额作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倍计取利息,并有权在施工企业应付项目经理的款项中直接扣除;若因此造成施工企业的银行账户资金或其它财产被执行的,则自被执行之日起按项目经理向施工企业的事实借款处理,借款本金为施工企业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倍计取,并有权在施工企业应付项目经理的款项中直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