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用权及其成立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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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用权及其成立条件-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行为人享有的这一权利一般称为先用权,该行为人一般称为先用人。
在我国实行的先申请原则下,授予在先申请人垄断性的专利权对于在先使用人显失公平,因此法律规定了先用权制度,授予在先使用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该发明创造的权利。
目前先用权已经被德国、英国、瑞典、日本、瑞士等国家的相关法律所确立,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同样将先使用行为作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抗辩的事由之一。
先用权的条件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正确适用先用权的的关键在于把握先用权成立的条件:
①时间条件:在先使用行为必须是在该项专利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了制
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②独立性条件:先使用人所使用的发明创造必须是独立完成或者合法获得的且应与专利权人无关,以非法途径得到的发明创造不能产生优先权。
③使用性条件:先使用人必须在他人专利申请日前至少已经做好了制造或者使用的必要准备。
④使用范围条件:先用权的制造或使用行为,只限于原有的范围之内,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关于何为原有范围学术界观点还不统一,立法上也没有明确。
200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会议讨论稿)》的第四十七条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