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职务犯罪预防讲座之职务侵占【创意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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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都不大)每天下班时偷一些元件,然后过一段时间后悄
悄带出公司进行销赃,给公司造成了70多万元的损失。后公司
发现后报案,这几个女孩子最重的被判了七年,另一名也被判
了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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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价销售产品并占有差额
这种情形主要发生在销售人员身上,有的销售员在公司给出
的价格基础上另外加价销售给客户,客户付款时,其扣留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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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 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 [1995]23号)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 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 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 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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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截扣公司款项 此项也是很经常发生的。员工往往会觉得很委屈,是公司先
拖欠我的工资、是老板先不兑现我应得的奖金我才这么做的啊! 但即使如此,只要员工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擅自 截扣公司款项,就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法定要件!至于员工与公 司的纠纷,只能通过合法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途径去解决。
员工职务犯罪预防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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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
❖ 概念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 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 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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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案例:一家企业的销售人员因连续几个月拿不到工资,非常 生气,后在客户支付货款时,拿着2万余元货款一走了之,最 后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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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 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 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 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 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 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 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 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 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 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 有职工。
部分只将剩余部分款项交给公司,私自占有差额,这种行为也
属于职务侵占。
案例:2007年,北京一家公司的销售经理伪造其总经理的
身份证在银行开设账户,然后自己利用担任该公司山东区域经
理的职务便利,以高于公司出厂价的价格向客户销售产品,并
让客户将款项汇入其伪造的总经理账户上,然后又虚拟一个客
户或者代理商签署合同,以公司的出厂价向公司回款,从中侵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 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 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 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 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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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 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6.30 法释 [2000]15号)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 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 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 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 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 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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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董事、监事、经理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 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 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 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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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表现形态
1、企业内部员工互相勾结、监守自盗
这种情形最容易发生在仓管员、搬运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
管理权以及保管、经手本企业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盗。当然有些企业因设有保安员,
出入均要登记,保安员也是比较容易发生此情况。
案例:在广东的一家生产电子元器件的公司,几个女孩子
吞货款共计人民币10万多元。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职务侵占,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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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 该类情形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
本企业财物直接据为已有。这种方式行为人一般基于一定的合 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 支配权,主要发生在业务主管、经理、厂长。
案例:有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前段时间刚发生一件事情,其 旗下一个管理处主任私自收取业主缴纳的管理费用,并不交给 公司,该行为也已构成职务侵占。目前该案正在侦查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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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 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
非法占有本企业的财物。例如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 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 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员工利用假发 票虚假报账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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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 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 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 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 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 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 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 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