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实信用原则的宪法适用性分析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的核心原则之一,体现了法律领域中至关重要的道德价值观和社会规范。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民法体系的基石和灵魂,具有广泛的适用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法律实际应用中,各方当事人必须恪守诚实、守信、信义、公正、诚信等道德标准,遵从普遍认可的商业道德规范,实现诚实交易、公平竞争。
它是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涵盖了法律事务的方方面面,是体现民事法律关系公正平等基础的原则。
在合同中,所有缔约方都应该恪守诚实信用原则,遵从诚实、信用、公诚原则。
合同的基础是相互信任,如果其中一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那么这份合同就会显得毫无约束力。
因此,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受到侵权方可以采取预防措施,如信用担保等。
在保险事务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合同的根本原则。
合同各方必须遵循诚实原则,必须按照合同中约定事项来交付保险款项和履行保险义务。
如果有人故意提供假的、虚假的或不完整的资料,以获取不当保险利益,那么保险合同将失去其效力。
3. 债务关系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债务关系中,每一方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对方的权利和利益。
当债务人不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时,应该及时告诉债权人并达成债务重组计划,以避免损失。
在经济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在市场上,竞争产品的质量和价格水平应建立在诚实、公平、独立的基础上,不能采取非法手段获取竞争优势。
1. 降低商业、经济风险在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极大地降低商业、经济风险。
如果一个人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将会受到惩罚,他的名誉和声誉也会受到极大损害,不利于他的前途和事业发展。
2.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诚实信用原则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在市场上,只有所有合法的产生和交易活动都形成在法律体系内,人们才能树立起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市场经济效益。
诚实信用原则将为市场竞争和人民群众的放心用、放心买产生重要积极影响。
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基本槪念诚实信用虽然是随着市场经济活动的发生以及发展所形成的一项道徳性准则,但在被立法者规定为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一项基本法律条文之后,它就已经不再是单纯的道徳规则,而是成了一项以道徳为内容的法律规范。
在一般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或多或少地因为社会风俗以及传统习惯的影响,基本上都会依有利于双方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而法律的强制性规左的发挥余地仅限于一左的范用。
这一方面是因为法律由于其强制性的特征, 其作用的发挥往往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之后作为调解纠纷以及解决争议的手段才出现的,是纠纷的最后解决方式,另一方而依中华民族的古老传统,大多数当事人基于维护自己的需誉等方而的考虑都有排斥诉讼的心理,因而一般情况下不会轻易的诉诸法院解决纠纷。
所以,在一般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法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泄仅起到一泄的告示作用,并无较大范囤的发挥空间。
但又因为英作为法律条文规泄于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其又具有法律规范性特征,法律规范性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区别于一般社会道徳规范的根本特征。
法律由于英制定及规立的内容的强制性一般都是作为最后的保障手段出现的,只有在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在双方或者多方参与下依自己的力疑不能达成协议解决时才岀场发挥其作用。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化的社会道徳规范。
二、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功能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行使民事权利,以及在与他人订立、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及合同终止后,均应当诚实守信,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即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兼顾对方当事人利益和社会一般利益,使自己的行为符合于"诚实商人”和"诚实劳动者"的标准,只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此外,"附随义务“概念的产生极大地弥补了法律规泄或合同约左义务不齐备的不足,从诚实信用原则中产生的附随义务有助于在商业交易中强化商业道徳和商业信用,同时通过诚实信用原则的使用而强化了国家对私法关系的干预。
最高法观点: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

最⾼法观点:诚实信⽤原则的司法适⽤最⾼法观点:诚实信⽤原则的司法适⽤最⾼法观点关于诚实信⽤原则《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实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甚⾄被称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
依据这⼀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使权利和履⾏义务。
亚当·斯密说过,“与其说效⽤、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信⽤、诚信、正义是这种基础……,⽽信⽤、诚信、正义则犹如⽀撑整个⼤厦的主要⽀柱,如果这根⽀柱松动的话,那么⼈类社会这个⼤厦就会顷刻间⼟崩⽡解。
”孔⼦也说“⼈⽽⽆信,不知其可也。
”⼀般⽽⾔,诚实信⽤原则包含两⽅⾯内容:⼀是对待他⼈诚信不欺,⼆是对⾃⼰的承诺要信守不怠。
当前,我国诚信建设的任务依然艰巨。
契约精神不⾜、合同欺诈、电信诈骗、⾦融诈骗、过期疫苗、虚假⼴告、⼭寨产品、虚假诉讼、逃避债务执⾏等不诚信甚⾄严重失信的问题很多,有些现象较为普遍。
在国家推进失信被执⾏⼈信⽤监督、警⽰和惩戒机制建设以来,最⾼⼈民法院已经发布失信被执⾏⼈信息689万例,限制628万⼈次购买机票,限制229万⼈次乘坐⾼铁。
可见,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时期,强调诚实信⽤原则的意义更加重⼤。
从司法适⽤的⾓度讲,诚信原则具有确⽴⾏为规则、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衡平、解释、降低交易费⽤和增进效率的功能(参见王利明:《民法总论》,中国⼈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5页。
),是调整⼈与⼈之间的相对关系时的最为主要的原则,⾏使权利、履⾏义务时要遵循的,平衡当事⼈之间的利益的要求。
⼀⽅⾯,在适⽤法律⽅⾯,诚信原则要求司法审判⼈员能够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正确解释法律、适⽤法律,弥补法律规定的不⾜。
可见,诚信原则实际上给予了司法审判⼈员⼀定的⾃由裁量权,使其能够依据诚信、公平等观念适⽤法律、正确处理民事纠纷。
另⼀⽅⾯,诚信原则也是司法审判⼈员在解释合同时所应遵循的⼀项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毕业论文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摘要】我国合同法确立合同自由原则,鼓励人们积极地利用合同实现自我意志的同时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诚实信用原则以社会为本,要求人们在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利益,对合同自由原则起到引导和矫正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适应了现代民法由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但是合同自由原则在促进了人性解放的同时,由于人性自身的脆弱和对个人利益的无限追求,使得法律多么周全和多么严密,只要当事人心存恶意,总是能够找到规避的方法.于是就需要有防范的原则,以便当事人在利用合同自由原则行事与该原则不符合的结果时,能够对结果加以修正,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第6条也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笔者就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加以浅析.【关键词】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一:学说与起源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具有世界意义的法律现象。
在大陆法系,它常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
该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称为“善意”原则,法国民法中也称为“善意”原则,德国民法称为“诚实和信用”原则,在日本法中称为“信义诚实”原则。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近一个世纪以来出现了扩张的迹象。
许多法律概念、规则、规范乃至原理、制度,均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冲击或影响下发生了或发生着巨大的变化。
然而,何为诚实信用原则,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解释,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1]:第一,主观判断说。
认为应从主观的角度来确定诚实信用的内容。
第二,利益平衡说。
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在于谋求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第三,行为规则说。
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旨在确定一定的行为规则,这就是诚实守信、不欺诈他人的规则。
这三种观点分别从不同角度和侧面揭示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因此各有其理论价值。
读徐国栋老师《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以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分析为中心》有感

试从法理角度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深刻剖析------读徐国栋老师《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以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分析为中心》有感李铮2011年5月1日所谓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
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所谓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
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树立了一个“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隐约地反映了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近现代各国民法典都对诚实信用原则从不同角度加以了规定,各国学者亦对其从不同角度加以深入研究,其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债的履行,更及至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的领域。
徐国栋老师在本书中提出了“诚实信用原则几乎是大陆法系民法中唯一基本原则”的论点。
个人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是善良公平的道德观念的法律化。
诚实信用原则首先是一道德规则,是道德对人的要求。
而这一道德以善良和公平为内涵,其希冀人们通过对其的遵守来实现社会个体间,以及社会个体与社会整体间的利益平衡。
但由于道德约束力的微弱,加之法律其本身滞后性与社会前进性、其概括性与社会生活的多样性的矛盾的突现,使得一方面需要将诚实信用原则上升为法律规则来加强其约束力,而另一方面需要在法律中引入道德规则来增强法律的应变性。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便顺其自然的被引入到法律中,实现了道德观念的法律化。
最近,我读了徐国栋老师著的《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以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分析为中心》一书,进一步加深了对民法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工具以及在法的结构(也就是功能模式)中的作用的理解和认识,现就以下方面的问题提出个人的一些想法与体会:一、民法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与类似法律现象的关系问题作为道德的诚实信用原则是直接作为道德规范的,要求人具有诚实的品德和信守自己的承诺,它是道德对人的无条件的命令。
诚实信用原最新则的司法运用与方法分析(doc 7)

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运用与方法论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民法中的地位和功能一直受到民法理论与实践的高度重视,特别是诚信原则在民法立法中的价值统领地位和在民事司法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权作用,我国民法学者有很充分的探讨。
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司法原则不仅仅是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而且对司法解释的成因意义和制约作用也是很明显的。
诚信原则也不仅是司法解释的授权原由和解释方法,司法解释中更要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旨。
梁慧星先生已经将诚信原则作为司法解释和漏洞补充的方法并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界限⑴,但诚信原则作为最高的民法原则应该在司法解释中有更高的价值体现。
当前我国司法解释中存在着无序性和对立法权的侵犯,其深层次原因正是因为司法解释没有更高层次的价值和原则的约束。
本文试图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和功能的分析,结合我国司法解释的实际情况,讨论诚信原则在司法解释中应有的价值体现和制约作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与功能诚信原则最早出现在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权中。
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合同自由成为契约的核心原则,《法国民法典》在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以善意履行”,此处的“善意”即诚实信用,作为当事人意思的补充。
19世纪中期以后,个人本位让位于社会本位,《德国民法典》首次将诚信原则作为一项强行性规范规定下来,并扩大到一切债之关系中。
而《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的“任何人行使任何权利,或履行义务,均应以诚实信用为之”使诚信原则成为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
随着大陆法系中“帝王条款”确定的同时,诚信原则也在英美法系“法官造法”的过程中发挥作用,成为“掌握在法官手中的衡平法”⑵。
1、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本质在我国,民法学界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主要有如下四种观点⑶。
第一,“语意说”,即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
第二,“一般条款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
第三,“立法者意志说”,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其中徐国栋先生⑷认为作为立法者意志的诚实信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者要求民事主体有良好的行为,谓之“客观诚信”;一者要求民事主体具有毋害他人的内心意识,谓之“主观诚信”。
论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

论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善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行为。
从字面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分为“诚实”和“信用”两个方面。
“诚实”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真实、客观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不得有虚假的表示。
例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应当如实陈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故意隐瞒或夸大事实。
“信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有背信弃义的行为。
例如,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拒绝履行。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它不仅适用于合同法,也适用于物权法、侵权法等领域。
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诚实守信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有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行为。
在物权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它要求物权变动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在侵权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它要求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有逃避赔偿责任的行为。
总之,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善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行为。
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不仅适用于合同法,也适用于物权法、侵权法等领域。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会 经 济 关 系
“ 实信用 原则 ” 为市 场 经济 活 动 中的一 项 诚 作 道德 规则 , 要求 人们在 市场 活动 中讲 究信用 , 它” 恪 守诺 言 , 实不 欺 , 不损 害他 人利 益 和社 会 利益 诚 在
进人 现 代市场 经 济 时期 , 会 关系更 为 复杂 , 社 各 种新型 案件层 出不穷 , 法者更 依赖法 官的能 动 立 性 和创 造 性 , 结 果 是 诚 实 信用 原则 地 位 一 再 提 其
高 , 步确立该 原则系属帝 王条 款 ,君 临全法域 之 逐 “
基 本原 则” 学者称 之为“ 界最 新之立法 例 ” , 世 。 从 以上可 以看 出 , 实 信用 原则适应 范 围逐步 诚 扩大, 不仅适用 于契约 的订立 、 履行和解 释 , 且扩 而 大 到一 切权利 的行使和一 切 义务的履行 , 为 民法 成 之基本 原则 . 性质也 由补充 当事人 意思 的任 意性 . 其 规范 , 变为 当事 人 不能 以约 定 排除其 适 用 , 至 转 甚 法院可 直接依 职权适用 的强行 性规定 。其本 质 , 为 市场经 济活 动中的道德标 准 与法律规 范合为 一体 , 兼有法 律调 和道德调 节的 双重功 能 , 使法律 条 文 具有极 大 的弹性 ,法 院享 有较 大 的 自由裁量权 , 因 而能够 据 以排 除 民法 中的 另一 个 重要 的基 本 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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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年 第 1期 ( 第 1 O期) 总 5
学 术 论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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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实信用原则的宪法适用性分析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约束公民和组织行为的基本原则,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是现代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法治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的指导原则。
而作为一个标志着国家法治水平的宪法,也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性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宪法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地位。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私有
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保护消费者权益,并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该条规定了国家对市场经济
的态度,它要求在建立市场经济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公道的原则,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秩序稳定性,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社会和谐发展水平。
这些要求正是诚实信用原则所倡导的。
其次,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对诚实信用行为的保护。
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诚信,维护市场经济
秩序。
”该条规定了国家对公民诚信的高度重视,要求国家维
护市场经济秩序。
在市场经济中,诚信是商业活动的基础。
如果没有诚信,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信任将被破坏,市场经济将难以正常运转。
同时,由于经济交往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流,市场经济的秩序维护也不能完全依靠法律,必须有人们的
共识和行动来支持。
而诚实信用原则的树立正是促进这种共识和行动的重要手段。
第三,宪法针对主体的诚信行为作了详细规定。
宪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知识产权,不得制造、销售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
”该条规定了侦破侵权行
为的相应程序和保护措施,并规定了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行为规范。
这是对知识产权者和侵权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的规范,同时也是对诚实信用行为的约束和促进。
第四,宪法还规定了法律制度的合理性与服务性质。
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立法的根据和依据。
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这
条规定强调了宪法为制定其他法律和从法律体系中各个法律条文所出发的合法性。
也就是说,不能盲目追求法律的完备性和严密性,而失去法律制度的服务性质,导致制度没有为各方当事人创造公平利益交换的环境。
这也是构建明晰的责任认定和信用行为规范之间的关系,促进诚信行为的完备性和广度的要求。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宪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性,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更是为了推动公民和企业在信用方面做出积极的贡献,不再为单纯利益妥协、拖欠货款、恶意逃废等一系列负面行为辩护,而是进一步促进市场竞争力、优化生产结构的调整效应,推动整个经济发展更加健康和可持续。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宪法适用性分析,揭示出该原则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的特殊地位、特定功能和重要参照价值。
无论是在市场经济的建立、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知识产权的行为等方面,诚实信用原则都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
同时,该原则也在宪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细化,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和指导。
因此,我们应该在行为上发扬诚实守信、诚信经营的良好品德,从而推动整个社会从善促进、从诚信中取信的道路上迈向更健康、更美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