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实信用原则的宪法适用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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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的核心原则之一,体现了法律领域中至关重要的道德价值观和社会规范。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民法体系的基石和灵魂,具有广泛的适用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法律实际应用中,各方当事人必须恪守诚实、守信、信义、公正、诚信等道德标准,遵从普遍认可的商业道德规范,实现诚实交易、公平竞争。

它是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涵盖了法律事务的方方面面,是体现民事法律关系公正平等基础的原则。

在合同中,所有缔约方都应该恪守诚实信用原则,遵从诚实、信用、公诚原则。

合同的基础是相互信任,如果其中一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那么这份合同就会显得毫无约束力。

因此,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受到侵权方可以采取预防措施,如信用担保等。

在保险事务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合同的根本原则。

合同各方必须遵循诚实原则,必须按照合同中约定事项来交付保险款项和履行保险义务。

如果有人故意提供假的、虚假的或不完整的资料,以获取不当保险利益,那么保险合同将失去其效力。

3. 债务关系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债务关系中,每一方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对方的权利和利益。

当债务人不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时,应该及时告诉债权人并达成债务重组计划,以避免损失。

在经济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在市场上,竞争产品的质量和价格水平应建立在诚实、公平、独立的基础上,不能采取非法手段获取竞争优势。

1. 降低商业、经济风险在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极大地降低商业、经济风险。

如果一个人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将会受到惩罚,他的名誉和声誉也会受到极大损害,不利于他的前途和事业发展。

2.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诚实信用原则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在市场上,只有所有合法的产生和交易活动都形成在法律体系内,人们才能树立起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市场经济效益。

诚实信用原则将为市场竞争和人民群众的放心用、放心买产生重要积极影响。

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基本槪念诚实信用虽然是随着市场经济活动的发生以及发展所形成的一项道徳性准则,但在被立法者规定为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一项基本法律条文之后,它就已经不再是单纯的道徳规则,而是成了一项以道徳为内容的法律规范。

在一般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或多或少地因为社会风俗以及传统习惯的影响,基本上都会依有利于双方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而法律的强制性规左的发挥余地仅限于一左的范用。

这一方面是因为法律由于其强制性的特征, 其作用的发挥往往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之后作为调解纠纷以及解决争议的手段才出现的,是纠纷的最后解决方式,另一方而依中华民族的古老传统,大多数当事人基于维护自己的需誉等方而的考虑都有排斥诉讼的心理,因而一般情况下不会轻易的诉诸法院解决纠纷。

所以,在一般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法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泄仅起到一泄的告示作用,并无较大范囤的发挥空间。

但又因为英作为法律条文规泄于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其又具有法律规范性特征,法律规范性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区别于一般社会道徳规范的根本特征。

法律由于英制定及规立的内容的强制性一般都是作为最后的保障手段出现的,只有在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在双方或者多方参与下依自己的力疑不能达成协议解决时才岀场发挥其作用。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化的社会道徳规范。

二、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功能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行使民事权利,以及在与他人订立、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及合同终止后,均应当诚实守信,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即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兼顾对方当事人利益和社会一般利益,使自己的行为符合于"诚实商人”和"诚实劳动者"的标准,只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此外,"附随义务“概念的产生极大地弥补了法律规泄或合同约左义务不齐备的不足,从诚实信用原则中产生的附随义务有助于在商业交易中强化商业道徳和商业信用,同时通过诚实信用原则的使用而强化了国家对私法关系的干预。

最高法观点: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

最高法观点: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

最⾼法观点:诚实信⽤原则的司法适⽤最⾼法观点:诚实信⽤原则的司法适⽤最⾼法观点关于诚实信⽤原则《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实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甚⾄被称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

依据这⼀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使权利和履⾏义务。

亚当·斯密说过,“与其说效⽤、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信⽤、诚信、正义是这种基础……,⽽信⽤、诚信、正义则犹如⽀撑整个⼤厦的主要⽀柱,如果这根⽀柱松动的话,那么⼈类社会这个⼤厦就会顷刻间⼟崩⽡解。

”孔⼦也说“⼈⽽⽆信,不知其可也。

”⼀般⽽⾔,诚实信⽤原则包含两⽅⾯内容:⼀是对待他⼈诚信不欺,⼆是对⾃⼰的承诺要信守不怠。

当前,我国诚信建设的任务依然艰巨。

契约精神不⾜、合同欺诈、电信诈骗、⾦融诈骗、过期疫苗、虚假⼴告、⼭寨产品、虚假诉讼、逃避债务执⾏等不诚信甚⾄严重失信的问题很多,有些现象较为普遍。

在国家推进失信被执⾏⼈信⽤监督、警⽰和惩戒机制建设以来,最⾼⼈民法院已经发布失信被执⾏⼈信息689万例,限制628万⼈次购买机票,限制229万⼈次乘坐⾼铁。

可见,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时期,强调诚实信⽤原则的意义更加重⼤。

从司法适⽤的⾓度讲,诚信原则具有确⽴⾏为规则、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衡平、解释、降低交易费⽤和增进效率的功能(参见王利明:《民法总论》,中国⼈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5页。

),是调整⼈与⼈之间的相对关系时的最为主要的原则,⾏使权利、履⾏义务时要遵循的,平衡当事⼈之间的利益的要求。

⼀⽅⾯,在适⽤法律⽅⾯,诚信原则要求司法审判⼈员能够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正确解释法律、适⽤法律,弥补法律规定的不⾜。

可见,诚信原则实际上给予了司法审判⼈员⼀定的⾃由裁量权,使其能够依据诚信、公平等观念适⽤法律、正确处理民事纠纷。

另⼀⽅⾯,诚信原则也是司法审判⼈员在解释合同时所应遵循的⼀项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毕业论文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毕业论文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摘要】我国合同法确立合同自由原则,鼓励人们积极地利用合同实现自我意志的同时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诚实信用原则以社会为本,要求人们在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利益,对合同自由原则起到引导和矫正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适应了现代民法由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但是合同自由原则在促进了人性解放的同时,由于人性自身的脆弱和对个人利益的无限追求,使得法律多么周全和多么严密,只要当事人心存恶意,总是能够找到规避的方法.于是就需要有防范的原则,以便当事人在利用合同自由原则行事与该原则不符合的结果时,能够对结果加以修正,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第6条也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笔者就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加以浅析.【关键词】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一:学说与起源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具有世界意义的法律现象。

在大陆法系,它常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

该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称为“善意”原则,法国民法中也称为“善意”原则,德国民法称为“诚实和信用”原则,在日本法中称为“信义诚实”原则。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近一个世纪以来出现了扩张的迹象。

许多法律概念、规则、规范乃至原理、制度,均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冲击或影响下发生了或发生着巨大的变化。

然而,何为诚实信用原则,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解释,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1]:第一,主观判断说。

认为应从主观的角度来确定诚实信用的内容。

第二,利益平衡说。

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在于谋求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第三,行为规则说。

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旨在确定一定的行为规则,这就是诚实守信、不欺诈他人的规则。

这三种观点分别从不同角度和侧面揭示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因此各有其理论价值。

读徐国栋老师《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以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分析为中心》有感

读徐国栋老师《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以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分析为中心》有感

试从法理角度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深刻剖析------读徐国栋老师《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以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分析为中心》有感李铮2011年5月1日所谓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

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所谓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

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树立了一个“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隐约地反映了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近现代各国民法典都对诚实信用原则从不同角度加以了规定,各国学者亦对其从不同角度加以深入研究,其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债的履行,更及至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的领域。

徐国栋老师在本书中提出了“诚实信用原则几乎是大陆法系民法中唯一基本原则”的论点。

个人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是善良公平的道德观念的法律化。

诚实信用原则首先是一道德规则,是道德对人的要求。

而这一道德以善良和公平为内涵,其希冀人们通过对其的遵守来实现社会个体间,以及社会个体与社会整体间的利益平衡。

但由于道德约束力的微弱,加之法律其本身滞后性与社会前进性、其概括性与社会生活的多样性的矛盾的突现,使得一方面需要将诚实信用原则上升为法律规则来加强其约束力,而另一方面需要在法律中引入道德规则来增强法律的应变性。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便顺其自然的被引入到法律中,实现了道德观念的法律化。

最近,我读了徐国栋老师著的《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以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分析为中心》一书,进一步加深了对民法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工具以及在法的结构(也就是功能模式)中的作用的理解和认识,现就以下方面的问题提出个人的一些想法与体会:一、民法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与类似法律现象的关系问题作为道德的诚实信用原则是直接作为道德规范的,要求人具有诚实的品德和信守自己的承诺,它是道德对人的无条件的命令。

诚实信用原最新则的司法运用与方法分析(doc 7)

诚实信用原最新则的司法运用与方法分析(doc 7)

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运用与方法论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民法中的地位和功能一直受到民法理论与实践的高度重视,特别是诚信原则在民法立法中的价值统领地位和在民事司法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权作用,我国民法学者有很充分的探讨。

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司法原则不仅仅是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而且对司法解释的成因意义和制约作用也是很明显的。

诚信原则也不仅是司法解释的授权原由和解释方法,司法解释中更要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旨。

梁慧星先生已经将诚信原则作为司法解释和漏洞补充的方法并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界限⑴,但诚信原则作为最高的民法原则应该在司法解释中有更高的价值体现。

当前我国司法解释中存在着无序性和对立法权的侵犯,其深层次原因正是因为司法解释没有更高层次的价值和原则的约束。

本文试图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和功能的分析,结合我国司法解释的实际情况,讨论诚信原则在司法解释中应有的价值体现和制约作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与功能诚信原则最早出现在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权中。

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合同自由成为契约的核心原则,《法国民法典》在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以善意履行”,此处的“善意”即诚实信用,作为当事人意思的补充。

19世纪中期以后,个人本位让位于社会本位,《德国民法典》首次将诚信原则作为一项强行性规范规定下来,并扩大到一切债之关系中。

而《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的“任何人行使任何权利,或履行义务,均应以诚实信用为之”使诚信原则成为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

随着大陆法系中“帝王条款”确定的同时,诚信原则也在英美法系“法官造法”的过程中发挥作用,成为“掌握在法官手中的衡平法”⑵。

1、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本质在我国,民法学界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主要有如下四种观点⑶。

第一,“语意说”,即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

第二,“一般条款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

第三,“立法者意志说”,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其中徐国栋先生⑷认为作为立法者意志的诚实信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者要求民事主体有良好的行为,谓之“客观诚信”;一者要求民事主体具有毋害他人的内心意识,谓之“主观诚信”。

论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

论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

论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善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行为。

从字面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分为“诚实”和“信用”两个方面。

“诚实”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真实、客观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不得有虚假的表示。

例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应当如实陈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故意隐瞒或夸大事实。

“信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有背信弃义的行为。

例如,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拒绝履行。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它不仅适用于合同法,也适用于物权法、侵权法等领域。

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诚实守信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有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行为。

在物权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它要求物权变动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在侵权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它要求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有逃避赔偿责任的行为。

总之,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善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行为。

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不仅适用于合同法,也适用于物权法、侵权法等领域。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立 法者通 过这样 的适 用性 很强 的原则条 款 . 赋予 法 官较 大 的 自由裁 量权 , 以便 协调各 种矛 盾和调节社
会 经 济 关 系
“ 实信用 原则 ” 为市 场 经济 活 动 中的一 项 诚 作 道德 规则 , 要求 人们在 市场 活动 中讲 究信用 , 它” 恪 守诺 言 , 实不 欺 , 不损 害他 人利 益 和社 会 利益 诚 在
进人 现 代市场 经 济 时期 , 会 关系更 为 复杂 , 社 各 种新型 案件层 出不穷 , 法者更 依赖法 官的能 动 立 性 和创 造 性 , 结 果 是 诚 实 信用 原则 地 位 一 再 提 其
高 , 步确立该 原则系属帝 王条 款 ,君 临全法域 之 逐 “
基 本原 则” 学者称 之为“ 界最 新之立法 例 ” , 世 。 从 以上可 以看 出 , 实 信用 原则适应 范 围逐步 诚 扩大, 不仅适用 于契约 的订立 、 履行和解 释 , 且扩 而 大 到一 切权利 的行使和一 切 义务的履行 , 为 民法 成 之基本 原则 . 性质也 由补充 当事人 意思 的任 意性 . 其 规范 , 变为 当事 人 不能 以约 定 排除其 适 用 , 至 转 甚 法院可 直接依 职权适用 的强行 性规定 。其本 质 , 为 市场经 济活 动中的道德标 准 与法律规 范合为 一体 , 兼有法 律调 和道德调 节的 双重功 能 , 使法律 条 文 具有极 大 的弹性 ,法 院享 有较 大 的 自由裁量权 , 因 而能够 据 以排 除 民法 中的 另一 个 重要 的基 本 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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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年 第 1期 ( 第 1 O期) 总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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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解读

《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解读

《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本条拆分《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而来,《合同法》第六条也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取消了民法通则中“等价有偿原则”,这是与民事活动的实践相适应的,比如赠与关系就不等价有偿的。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等。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古老的道德戒律和法律原则,是大陆法系民法中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帝王规则”。

诚信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裁判官采用的一项司法原则,即在审理民事纠纷时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和社会所要求的公平正义。

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最初将其作为债务履行的原则,后来逐渐扩展适用于债权行使乃至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义务的履行。

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上的体现。

从近代学说发展与比较法实践来看,诚实信用原则也逐渐扩展到私法以外的其他法律部门。

比如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和功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体现为三个层次:(1)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

诚实信用不仅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还要求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2)诚实信用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诚实信用被民法典确定为一个法律条文后,已经不再是单纯的道德规范,而成为一项法律规范,是将道德规则与法律规则合为一体,而同时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

(3)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

因为诚实信用同时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获得更大的弹性,当出现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时,法官可以使用此原则进行自由裁量。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体现了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平公正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被广泛运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体现为一方必须履行其诚实信用的义务。

根据民法的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并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订立合各方必须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以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一方如果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体现为守信是一方的基本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过许多交往行为来维系互信关系,如借贷、租赁等。

在这些关系中,各方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守信义务。

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应当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保持良好的借贷记录,而出借人也应当按照约定提供贷款。

如果一方违反了守信原则,将会损害信用,甚至影响到其他人的利益。

守信义务的履行对于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还体现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上。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通过虚假宣传、不当比较、恶意侵害商誉等手段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的行为。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竞争秩序,也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伤害。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可以有效地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诚实信用原则还在法律争议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案件中,法院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决。

在合同纠纷中,如果一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法院会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侵权纠纷中,如果被告恶意散布虚假信息以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法院会判决其赔偿原告的损失。

通过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法院能够公正、公平地解决法律争议,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浅析

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浅析

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浅析【摘要】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被部分学者认为是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

随着的成功入世,做诚信市民、打造信用城市的呼声日渐高涨。

本文试图立足民事,从诚信原则功能的变迁入手,对诚信原则所发挥的指导当事人进行民商事活动、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体现与保障道德、解释与补充法律、解释合同、解释遗嘱等功能作以浅析。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立场当事人功能【引言】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

概言之,诚信原则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

这一原则在当前的法律表现形式十分广泛: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由此足见其触角伸张范围之宽,涉及领域之广。

近年来,更有人提出诚信原则应作为各部门法律的原则之一。

学者史尚宽指出“关于此原则之适用,并有主张不限于私法,而并应及于公法、宪法”。

[1] 什么原因使众多学者对诚信原则如此青睐,我认为其终极支撑是其完备的功能。

功能是一事物的功用及效能,它表明该事物的有用性,决定着该事物的利用前景,决定于该事物的本质内容。

鉴于诚信已是古有之义,经过了长期的历史变迁,其内涵及处延也势必发生变化。

再加上诚信与道德割不断的血脉联系,调整着法的创新与实施,兼具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双重属性。

这一切要求我们从历史入手关注道德领域,深入法的创制与实施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作多角度的。

一、诚信功能的历史变迁诚信原则的发展经历了罗马法、近代民法和民法三个阶段。

那么,其功能也必然经历了这么三个阶段的演进。

在罗马法阶段,诚信原则主要发挥了补充契约条款不足,维持商品的要求的公平之功能。

诚信原则作为道德领域的规范移植入法律的做法始于罗马法,主要表现为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则。
原则 ,因为法律的标准应当是社会的理想 郾爱人如 己的人类 最高理想 , 这 种理想所 处的地位要 高于法律和契约 ,诚信原赠便 是这种最 高理想的体 现, 而法律和契约则属于实现这种思想境界的途径和手 段。 三、 诚实信用原则在 民法 中的作用 首先 , 指导 当事人正确从事 民事活动 。诚 实信 廊原则作为一项广泛 适 用性 的民事行为规范 ,向当事人清晰地警示 了什 么行为受到法律保护 , 什 么行为是法律所 不容许: 当事 人应如何 正确行使权 利和履 行义务 , 才不 致 对他 人合法权 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 的损害 , 这 就为当事人如何从事 民事活动 起着 指导和规 范的作用 。 第二解释 、 评价和补 充法律 行为 的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作 为民法的一 项基本指导原则 , 可以对当事人 的法律行为 进行裁量和 判断, 决定 其法律 效力 以及引起 的法律 责任 , 从而补 充和完 善已有的法律 行为, 使之 更符合 社会公正与公平。 第三解释和修 正法律的作用 。 一般而言 法律条文都有一定的抽象性 , 在适用于具体案件时, 有 必要作一些缅化的、 有 针对性的诊释 。以诚实信用 原则为指导来解释法律, 有助于维护法律公平 正义 。这就 是诚实信用原 则 在法律解释上的作用。如前所述, 由于现有法律 的滞后性 与社会发展 的变 动性之 间的矛盾 ,有时会使得法律在适用上遇到难 以确 准裁量的 困难 , 以 诚实信 用原则为准绳 ,可 以对法律 中不 尽人意之 处进行合理 的修正和 补 充, 使当事人的利益及责任公平分配 , 从而实现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 第 四对疑难案件起辅助定性 的作用 。案件 的定性是适用法律 的前提 。 现实 生活中某些案件 的性质含混隐密 , 一时难 以作 出准确的法律判 断。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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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浅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浅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之一,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的认识,时其在立法机制上的作用,名家的意见也不一致,为此笔者就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依据,作用,适用条件,陈述己见。

关健词:诚实信用原则民法民事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使我国成为第一个诚实信用原则写进法律中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一举措的意义是多方面的,它赋予司法者根据这一适用性很强的原则条款创建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协调各种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和调节纷繁多样的社会经济关系的需要。

1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作为民法原则的依据民法通则中提到的诚实信用原则,原本是人类社会继承久远的道德规范,它有两层基本含义:诚实,是指言行真实,合符情况,无虚假、欺诈之意;信用,是指信守约定或承诺的规则,履行和承担由约定或承诺的规则所确定的职责。

这两层含义既有独立性,又有关联性。

信用来自诚实,诚实见诸于信用。

两者结合,相互支持、包容,成为人际交往中普遍遵循的道德准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这种普遍适用性,是基于它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因而其内涵和外延均有着较大的不确定性。

但这并不妨碍其作为是一般的道德规范而发挥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从单纯的人际关系、社会伦理领域扩展到社会经济、政治活动领域,它的内涵和外延也随之不断发展。

它仅仅作为道德准则来发挥作用已经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了。

这是因为: 社会需要将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上升为强制的法律规范自古今中外,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一定的道德意识的制约或影响。

诚实信用作为最一般的道德准则,自然会对人们由经济活动产生一定的约束和影响作用。

不过这种约束和影响作用,是以当事人的自律或习惯氛围为必要条件的,并不具有外在的强制性。

因此对于经济活动中的背信弃义、尔窦我诈、坑蒙拐骗,以谋取不义之财的丑恶行径还不足以构成有力的约束。

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及评价

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及评价

件之间不具备充分条件关系。

指出假言前提不真,则二难推理就不能成立。

对于这个二难推理我们还可以构造一个相反的二难推理进行驳斥:如果法庭秉公办案,那么律师可以协助法庭查清事实,提高办案的质量,律师进行辩护参与审判活动是必要的;如果法庭不秉公办案,那么律师可以通过辩护促使法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律师进行辩护参与审判活动也是必要的;作为法庭或者秉公办案,或者不秉公办案;总之,律师进行辩护参与审判活动都是必要的。

如果一个二难推理违反了推理规则,在论辩中可直接指出其推理形式错误。

如有人说:如果某人经济上犯罪,那么他应受到法律制裁,如果某人政治上犯罪,那么他也应受到法律制裁;某人或者经济上没有犯罪,或者政治上没有犯罪;所以,某人不会受到法律制裁。

这个二难推理错误是因其推理形式违反了“否定前件,不能必然否定后件”的推理规则。

该二难推理选言前提否定假言前提前件,结论否定后件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二难推理在司法实践中有广泛的应用,如果运用得当则效果极佳。

所以,熟练掌握这种推理形式是很有好处的。

责任编辑:邵东华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及评价张景泰(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依据诚实、守诺言、讲信用的准则,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并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既是市场经济当事人严格遵循的道德准则,也是每一个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应当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

它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的确立,经历了一个产生与发展的过程。

而本文旨在介绍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过程,并对该原则的功能作一简要论述。

一、诚信原则的历史沿革1.罗马法阶段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但其究竟来源于罗马法的何种制度,说法不一。

有人认为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辨”(cexcep ti o do li generalis)。

徐国栋教授在《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一书中认为起源于罗马法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

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探析

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探析

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探析p1.对于从事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并不需要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

2.虽然诚实信用原则在目前还缺乏明确性,但是仍然具有较多强制效力的一般性。

3.诚实信用原则能够维护民事主体在所有的民事案件中的利益,能够促进社会向着和谐稳定的方向发展。

4.诚实信用原则将法律法规和公民的道德规范结合在一起,具有法律效力与道德约束力的双重功能,使得法律的灵活性得到加强。

如此就赋予了法院更加完善的裁量权,有利于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履行合法权益,有效解决当事人法律“自治”的问题,使p二、诚实信用被破坏的现状分析(一)诚实信用原则在经济领域受到的破坏是最严重的在当今的市场环境中,欺诈的现象还存在,金融诈骗、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现象较严重。

另外,市场中以次充好、假冒伪略现象时常发生。

这些信用缺失的行为都制约了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

据有些专家分析,我国每年因为逃废债务的直接损失就在2000亿元以上,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损失也有60亿元,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就更多了,至少在2200亿元以上,另外还有其他造成国家损失的经济行为。

这些缺乏诚实信用的行为对于市场秩序和社会风气都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二)司法工作中诚实信用的缺失也值得关注这种现象造成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司法实践之中对法人主体资格确认的混乱和执行难等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也存在缺乏诚实信用的现象,比如某些律师为了获得个人利益制造伪证扭曲事实,甚至在上诉中提出的证据与一审截然相反等等。

(三)一部分企业通过设置子公司的方式进行资产转移有些企业的子公司以母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将赚到的资金转移给母公司,但是对于子公司的债务母公司却拒绝偿还,拒绝承担责任。

这种现象也是当今社会中诚实信用缺失的明显表现。

以上这些情况都很大程度的损害了集体或者个人的利益,对于社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文明建设中的诚实信用建设造成阻碍。

三、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方法(一)加速《民法典》的完善程度,立法国际化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也迎来了发展的高峰,为了调控、解决、监管市场活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经济市场对于一套独立的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要求越来越迫切。

浅析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

浅析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

浅析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指的是在民事活动中,参与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正、诚信等基本道德原则,保持真实、准确、完整的行为和陈述,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交易。

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析:
一、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保障合同的履行,促进市场秩序的稳定,提高市场经济运行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经济发展,并且对维护公平正义、保护消费者权益也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没有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民事行为很容易出现不良后果,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义务
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各参与方有义务保持真实、准确、完整的行为和陈述,尊重合同的约定,遵循公正、诚信的原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合同约定之前,参与方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包括自己的身份、财务状况等,以保障合同正常执行。

在履行合同中,参与方应该按照约定的义务进行,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适用范围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各种民事活动,如买卖、租赁、借贷、投资等。

在这些活动中,参与方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持真实、准确、完整的行为和陈述,以确保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和顺利完成。

四、法律后果
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参与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在合同约定前提供虚假信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造成损失的,被害方可以要求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在合同履行中存在欺诈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被害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司法中的适用作为一个社会的原则,诚实信用在我们的司法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法律事务中,个人和组织应该表现得诚实守信,恪守承诺,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这篇文章将讨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司法中的适用,并举出三个案例来说明。

首先,在我国的司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它被应用于各种法律事务中,包括民事、商事、刑事和行政案件。

在这些案件中,法官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和公正。

例如,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必须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不得使用欺诈手段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商事案件中,企业必须诚信经营,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或者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在行政案件中,政府部门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诚实信用原则来行使权力,确保公正、公平和透明。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的司法中有广泛的适用和具体的实践。

以下是三个案例,以说明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司法中的实际应用。

案例一:《海尔集团诚信承诺书》案。

该案中,海尔集团在2008年签署一份承诺书,承诺用自己的信誉保证向用户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但是,在实际经营中,海尔集团却存在多项欺诈行为,包括虚假宣传、不履行合同等。

最终,该案的审判结果是,法院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判决海尔集团赔偿受害方巨额赔偿金,并取消其这份诚信承诺书。

案例二:《山东利欧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该集团长期非法集资,吸收了大量的公众存款,涉及数千人,涉案金额高达6.7亿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集团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最终以诈骗罪名判决了该集团涉案人员,并追回了部分涉案金额。

案例三:《聚美优品公司知识产权侵权案》中,聚美优品公司将其他企业的产品设计假冒成自己的原创设计,从而牟取非法利润。

被侵权方将聚美优品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聚美优品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知识产权,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强调在法律关系中的各方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态度,遵循事实真相,履行约定的义务,相互信任,维护法律秩序。

它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是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原则。

第一,合同义务的履行。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按照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不得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事实,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履行。

如有不可抗力或者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

第二,民事证据的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诉讼当事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证据,一方在提供证据时应当如实陈述,不得伪造证据。

法庭也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酌情采纳、排除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证据。

损害赔偿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侵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有恶意破坏他人权益的行为。

一旦侵权或者违约,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交易中的体现。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之间进行交易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交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故意误导对方或者误导市场。

市场监管机构也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法律诚信的维护。

法律诚信是社会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法律诚信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法律,遵纪守法,不得以违法手段谋取利益。

国家也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法律诚信的保护,提高违法成本,促进社会诚信价值观的形成。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重要原则,它体现在合同义务的履行、民事证据的举证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市场交易中的体现以及对法律诚信的维护等方面。

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落实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法律权威,进一步提升法治社会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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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实信用原则的宪法适用性分析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约束公民和组织行为的基本原则,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是现代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法治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的指导原则。

而作为一个标志着国家法治水平的宪法,也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性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宪法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地位。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私有
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保护消费者权益,并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该条规定了国家对市场经济
的态度,它要求在建立市场经济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公道的原则,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秩序稳定性,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社会和谐发展水平。

这些要求正是诚实信用原则所倡导的。

其次,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对诚实信用行为的保护。

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诚信,维护市场经济
秩序。

”该条规定了国家对公民诚信的高度重视,要求国家维
护市场经济秩序。

在市场经济中,诚信是商业活动的基础。

如果没有诚信,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信任将被破坏,市场经济将难以正常运转。

同时,由于经济交往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流,市场经济的秩序维护也不能完全依靠法律,必须有人们的
共识和行动来支持。

而诚实信用原则的树立正是促进这种共识和行动的重要手段。

第三,宪法针对主体的诚信行为作了详细规定。

宪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知识产权,不得制造、销售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

”该条规定了侦破侵权行
为的相应程序和保护措施,并规定了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行为规范。

这是对知识产权者和侵权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的规范,同时也是对诚实信用行为的约束和促进。

第四,宪法还规定了法律制度的合理性与服务性质。

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立法的根据和依据。

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这
条规定强调了宪法为制定其他法律和从法律体系中各个法律条文所出发的合法性。

也就是说,不能盲目追求法律的完备性和严密性,而失去法律制度的服务性质,导致制度没有为各方当事人创造公平利益交换的环境。

这也是构建明晰的责任认定和信用行为规范之间的关系,促进诚信行为的完备性和广度的要求。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宪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性,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更是为了推动公民和企业在信用方面做出积极的贡献,不再为单纯利益妥协、拖欠货款、恶意逃废等一系列负面行为辩护,而是进一步促进市场竞争力、优化生产结构的调整效应,推动整个经济发展更加健康和可持续。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宪法适用性分析,揭示出该原则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的特殊地位、特定功能和重要参照价值。

无论是在市场经济的建立、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知识产权的行为等方面,诚实信用原则都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

同时,该原则也在宪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细化,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和指导。

因此,我们应该在行为上发扬诚实守信、诚信经营的良好品德,从而推动整个社会从善促进、从诚信中取信的道路上迈向更健康、更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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