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与评审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与评审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与评审一、引言近年来,社会消防安全事故频发,为了提高公众对于消防安全知识的了解和应对能力,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应运而生。
本文将探讨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设置与评审,旨在提供一套规范化的操作指南。
二、背景介绍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作为社会学习和培训的重要载体,负责向公众提供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服务。
然而,由于市场监管不严、标准不一等问题,一些不合格的培训机构涌现,给公众带来了安全隐患。
因此,确立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设置和评审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三、设置标准1. 机构资质要求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要求:(1)依法注册并取得合法经营资格;(2)设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并具备消防安全设施;(3)拥有专业的师资队伍,其中包括具备消防工程、安全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的教师;(4)提供完善的教材和培训工具,确保培训内容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2. 培训课程设置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应根据公众需求和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培训课程。
常见的培训课程包括:(1)消防基础知识培训;(2)消防设备使用与维护培训;(3)火灾应急逃生演练;(4)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培训等。
3. 培训设施要求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设施应具备以下要求:(1)模拟火灾场景,进行实地模拟训练;(2)配备适当的消防器材和设备,供学员进行操作实践;(3)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培训过程的安全性。
四、评审程序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评审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1. 材料准备申请机构需准备完备的资料,包括机构注册证件、资质认证文件、师资队伍情况等。
所有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2. 现场评估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机构的办公环境、培训设施、师资队伍等的实地考察。
3. 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将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书面申诉。
4. 审批及发证经过评审合格的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将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并颁发合格证书。
2023年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2023年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提升公众消防安全素养,减少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行政区域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全面覆盖、有针对性的原则。
第二章教育培训对象第四条教育培训对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1. 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2. 高层建筑和大型商场的经营者及工作人员;3. 幼儿园、托儿所和养老院等特殊场所的工作人员;4. 酒店、餐厅等行业的服务人员;5. 社区工作人员和志愿者;6. 其他需要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
第三章培训内容第五条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 消防安全知识的普及,包括火灾的成因、防范措施、火灾逃生自救技能等;2. 气象灾害和地质灾害的预警和应急处理知识;3. 安全设施的正确使用和维护方法;4. 消防器材的种类、使用方法和保养等知识;5. 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知识;6. 消防宣传的技巧和方法。
第四章培训机构与师资第六条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委托专业的培训机构承担。
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许可证书;2. 拥有一支专业的教师队伍,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3. 具备合适的培训场所和设备。
第七条培训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培训,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和专业水平。
第八条培训机构应当与相关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
第九条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培训工作报告,包括培训情况、教学效果等。
第五章培训管理第十条培训工作应当根据不同群体的需求开展针对性的培训,注重分类讲解和实践操作。
第十一条学校、单位等组织应当将社会消防安全教育作为必修课程和训练项目纳入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2009)【施行日期】2009年6月1日【修正废止】2008年12月30日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已经2008年12月30日公安部办公会议通过,并经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旅游局同意,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二)消防法律法规;(三)火灾预防知识;(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浙江省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附件浙江省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以职业资格为主的消防安全培训或消防安全重点岗位资格培训等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消防培训机构。
第二条消防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以取得消防职业准入类(行政许可类)和消防职业能力评价类(非行政许可类)资格,以及继续教育为目的开展的培训。
第三条重点岗位消防安全培训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人员、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人员、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及火灾危险岗位作业人员等开展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条消防培训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1.举办消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联合举办消防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2.应制定消防培训机构章程,其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专业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结构合理、— 1 —符合任教资格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4.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教学、实训设施设备。
5.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教材。
6.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负责人和专职管理人员。
7.具有必备的办学资金。
消防培训机构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8.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消防培训机构的场地及教学、生活设施1.培训场地(1)自有培训场所应具有产权,租赁或借用培训场所的,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
(2)培训场所的总面积不小于320m2,标准教室面积不小于120m2,技能培训场地面积不小于200m2。
(3)标准教室确定的班额人数,每班学生不宜超过100人,教室内配备有满足授课需要的桌椅和多媒体演示播放设备。
2.办公场地和生活设施(1)办公用房能够满足实际需要,办公室应配备电话、办公桌椅、文件柜、计算机等,财务办公室应配备保险柜。
(2)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学生宿舍面积不低于2.5m2/人。
消防防火标准及条例-2020.2.18
978-7-5182-0835-7
GB/T 23819-2018 API 1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 35
防火门窗 36
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范 37
建筑电气防火技术检测评定规程 38
汗蒸房(场所)防火安全技术标准 39
消防信息代码 第22部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防火标志 设立情况分类与代码
DB37/T 2686-2015
DB37/T 2908-2017
DB37/T 3486-2019
DB37/T 652.1-2012 DB37/T 652.2-2012 DB37/T 653-2012
DB37/T 654-2012 DB37/T 996-2014
GA 1131-2014
GA 1283-2015
GA/T 1300-2016
GA/T 1369-2016
GA/T 579-2005
GA 654-2006
GA 703-2007
GA 836-2016 GB 13495.1-2015
GB 17945-2010
GB 19880-2005
GB 25203-2010
GB 50720-2011 GB 51080-2015 GB 51309-2018 GB/T 5907.1-2014
类别 地标 地标 地标 地标 地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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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则第一章总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第一条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第二条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第三条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第四条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二)消防法律法规;(三)火灾预防知识;(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管理职责第二章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第五条(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第六条(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第七条(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培训机构消防管理制度组织机构
一、组织机构设置为加强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特设立以下消防管理组织机构:1. 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1)组长:由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全面领导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副组长:由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3)成员: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员、教师等组成,负责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消防安全办公室(1)主任:由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任,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副主任:由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兼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3)工作人员:由各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消防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3. 消防安全管理小组(1)组长:由消防安全办公室副主任兼任,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副组长:由消防安全办公室工作人员兼任,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3)成员:由各相关部门、教师、学生等组成,负责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机构职责1. 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1)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2)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3)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各相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2. 消防安全办公室(1)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2)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技能。
(3)负责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
(4)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3. 消防安全管理小组(1)负责消防安全日常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2)协助消防安全办公室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3)负责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更新。
(4)参与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组织机构运行机制1. 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与评审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与评审社会消防安全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而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设置与评审则是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设置与评审的相关要求和重点。
一、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要求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设置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1. 法律法规遵守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应具备合法的办学资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政策和规定。
2. 专业师资力量培训机构应拥有一支专业的师资队伍,包括消防领域的专家、教授和从业经验丰富的培训师。
这些专业师资人员应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学经验,能够针对不同需求提供全面、精准的消防安全培训。
3. 完备的培训设施培训机构需要提供完善的培训设施,包括教室、消防装备器材、模拟场景以及实际应急演练场地等。
这些设施应符合相应标准,以保证培训的真实性和实际效果。
4. 课程设置与完善培训机构应根据不同受众需求,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
这些课程应涵盖消防安全的基础知识、操作技能,以及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内容,并保持与时俱进,及时调整和更新。
二、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评审重点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评审工作旨在确保机构的合法性与规范性,促进培训质量的提升。
1. 申请材料及证照审查评审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营业执照、办学资质、师资力量及教学设施等方面。
同时,还要核实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教育许可证和相关证照。
2. 课程与教学计划审查评审机构将对培训机构的课程及教学计划进行审查,确保其针对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评审人员将重点关注课程设置是否合理,是否覆盖到位,以及师资力量与教学资源是否能够满足培训需求。
3. 实际教学与演练检查评审人员将对培训机构的实际教学与演练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培训机构按照要求进行消防安全的实践教学和应急演练。
评审人员将关注实际教学、演练的场地设施是否满足标准,教学质量是否能够达到预期效果。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与评审完整版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与评审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与评审目次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消防管理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9)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明灿、王宝伟、谢树俊、谢涛、韩子忠、俞君峰、米文忠、丁先孔、李振锁。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消防安全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发生的许多重特大火灾都暴露出社会公众消防安全意识薄弱和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缺乏社会消防安全培训的突出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数量少,不能满足服务社会消防培训任务的需求;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建设缺乏具体的指导性标准,一些培训机构不具备应有的教学条件,教学质量难以保障,影响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明确提出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的要求。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对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设置提出了原则性规定。
制定本标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学设施、教学条件、师资力量等内容进行量化、细化,为社会力量开办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提供指导,并为相关部门评审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与评审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分类、设置条件以及场地、设施、师资及管理人员要求,规范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评审程序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设置和评审。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实用文库汇编之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与评审
*作者:座殿角*作品编号48877446331144215458创作日期:2020年12月20日实用文库汇编之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与评审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分类. 15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 26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场地及教学、生活设施. 26.1 培训场地. 26.2 办公场地和生活设施. 26.3 设施、设备及器材. 27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及教员. 37.1 管理人员. 37.2 教员. 38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组织机构及管理. 48.1 组织机构. 48.2 教学管理. 58.3 教员管理. 58.4 学员管理. 58.5 设备管理. 58.6 档案管理. 59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评审. 59.1 评审形式和内容. 59.2 评审程序. 69.3 综合评定. 6附录A (资料性附录)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培训设施、设备、器材配置要求. 7附录B (资料性附录)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培训设施、设备、装备器材配置要求. 9附录C (规范性附录)第二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施、设备、器材配置要求. 16附录D (规范性附录)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评审表. 17参考文献. 3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消防管理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9)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明灿、王宝伟、谢树俊、谢涛、韩子忠、俞君峰、米文忠、丁先孔、李振锁。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消防安全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发生的许多重特大火灾都暴露出社会公众消防安全意识薄弱和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缺乏社会消防安全培训的突出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数量少,不能满足服务社会消防培训任务的需求;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建设缺乏具体的指导性标准,一些培训机构不具备应有的教学条件,教学质量难以保障,影响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
公安部令 第109号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2009-07-06 10:42:13【大字中字小字】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第四章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第五章奖惩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二)消防法律法规;(三)火灾预防知识;(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培训机构消防评估方案
培训机构消防评估方案1. 背景和目的随着火灾事故的频繁发生,保障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成为了当务之急。
为了确保培训机构内部的消防设施和消防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合规性,制定一套科学的消防评估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对培训机构的消防评估方案进行详细阐述,为培训机构提供有力的指导和建议。
2. 评估内容2.1 消防设施评估•消防安全出口:评估培训机构内在紧急情况下的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是否设置了明显的安全出口标识,并检查安全出口的安全设施是否完好。
•火灾报警系统:评估培训机构是否安装了可靠的火灾报警系统,是否覆盖了所有教室和公共区域,并检查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评估培训机构是否安装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检查系统的设计和配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消防器材:评估培训机构是否配置了足够数量和类型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器箱等,以及消防器材是否处于可用状态。
•电气安全:评估培训机构的电气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存在漏电、过载等安全隐患。
2.2 消防管理评估•消防制度和计划:评估培训机构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消防管理制度和火灾应急预案,并检查预案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消防培训和演练:评估培训机构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培训和演练,培养员工和学员的火灾应急意识和应对能力。
•消防巡查和检测:评估培训机构是否定期开展消防巡查和检测,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情况。
3. 评估步骤3.1 制定评估计划根据培训机构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消防评估计划,包括评估时间、评估范围和评估方法等。
3.2 实地评估组织评估团队对培训机构进行实地评估,仔细检查消防设施和消防管理的相关情况,并记录评估结果。
3.3 问题整理和总结根据实地评估结果,整理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对问题进行分类和排序。
3.4 提出改进建议根据问题整理的结果,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包括消防设施修缮、消防管理制度的完善等方面。
4. 评估报告4.1 报告内容评估报告应包含培训机构的基本信息、评估结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改进建议等内容。
应急部2020年第5号附件《165项消防救援行业标准清单》
GA 1131-2014
118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XF 10-2014
GA 10-2014
119
消防搜救犬队建设标准
XF/T 1150-2014
GA/T 1150-2014
120
火灾报警系统无线通信功能通用要求
XF 1151-2014
GA 1151-2014
12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
GA 847-2009
66
灭火器箱
XF 139-2009
GA 139-2009
67
简易式灭火器
XF 86-2009
GA 86-2009
68
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第1部分:命名与术语
XF 856.1-2009
GA 856.1-2009
69
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第2部分:服饰
XF 856.2-2009
GA 856.2-2009
GA/T 968-2011
90
火幕墙训练设施技术要求
XF/T 969-2011
GA/T 969-2011
91
危险化学品泄露事故处置行动要则
XF/T 970-2011
GA/T 970-2011
92
消防卫星通信系统第1部分:系统总体要求
XF/T 971.1-2011
GA/T 971.1-2011
93
消防卫星通信系统第2部分:便携式卫星站
GA 703-2007
53
构件用防火保护材料快速升温耐火试验方法
XF/T 714-2007
GA/T 714-2007
54
消防摩托车
XF 768-2008
GA 768-2008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2009修订版)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2009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二)消防法律法规;(三)火灾预防知识;(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培训机构消防验收标准
培训机构消防验收标准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中,培训机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帮助人们获取知识和技能。
然而,保证培训机构的安全性至关重要。
消防验收标准是确保培训机构安全运营的重要工具。
本文旨在探讨培训机构消防验收的标准和要求。
二、消防设施要求为了保证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以下是一些消防设施的基本要求: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培训机构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便在火灾发生时及时发出警报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2. 灭火器和消防栓:培训机构应配备适量和规格的灭火器和消防栓,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进行初步灭火并提供水源。
3. 紧急疏散通道:培训机构应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紧急疏散通道,并保持通道畅通无阻。
4. 火灾防护门和窗:培训机构的火灾防护门和窗应符合相关消防标准,以阻止火势蔓延和烟气扩散。
5. 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培训机构应设置清晰可见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以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
6. 电气安全设施:培训机构的电气安全设施应符合消防和安全标准,以防止电气问题引发火灾。
三、鉴定和验收培训机构的消防验收需要由专业的消防机构进行。
以下是验收的基本流程:1. 申请验收:培训机构应向当地消防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
2. 现场勘察:消防机构将派遣人员前往现场,对培训机构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勘察和评估。
3. 检查和测试:消防机构将对培训机构的消防设施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4. 验收意见:消防机构将根据检查和测试结果提出验收意见,包括合格、合格但需改进或不合格等评定。
5. 整改和复验:如果培训机构存在不合格或合格但需改进的情况,其应按照消防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并申请复验。
6. 发放验收证书:经过合格的验收后,消防机构将向培训机构发放消防验收证书,证明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四、持续监管和维护消防验收只是培训机构保持消防安全的第一步,持续监管和维护同样重要。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定期维护:培训机构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附件1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四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二)消防法律法规;(三)火灾预防知识;(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三)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第十五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二)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三)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四)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五)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六)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一、引言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提高公民安全意识、增强消防安全素质、培养应对突发火灾的能力的有效途径。
为促进社会消防安全意识的普及和提高,确保社会安全稳定,制定本《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二、培训目标1. 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2. 培养公民与消防单位的合作意识,形成共同维护社会消防安全的良好氛围。
3. 提升公民灭火和逃生自救能力,增强应对突发火灾的能力。
4. 促进社会消防知识的普及,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三、培训内容1. 消防基础知识教育通过讲解火灾的成因及危害、燃烧原理、常见火灾事故案例等,普及公民消防知识,提高火灾防控意识。
2. 火灾预防知识教育介绍火灾预防的基本原则、注意事项和方法,让公民了解如何有效预防火灾的发生和蔓延,提高火灾自救能力。
3. 灭火器材使用教育介绍不同种类的灭火器材的特点和使用方法,通过实操训练,提高公民使用灭火器材的技能。
4. 应急逃生知识教育介绍火灾发生时的应急逃生原则和技巧,培养公民迅速、有序地逃离火灾现场的能力。
5. 火灾事故应对教育介绍火灾事故应急处理流程、报警求救的方法和注意事项,提高公民在突发火灾时的应对能力。
6. 火灾案例分析教育通过分析火灾案例,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公民对火灾危害的认识和对火灾预防的重视程度。
四、培训方式1. 集中培训方式由消防教育培训机构或相关单位组织集中培训,采取讲座、实操等形式,分阶段、分主题进行培训。
2. 线上培训方式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在线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通过网络课程、信息交流等方式进行培训。
3. 对外培训方式消防教育培训机构可根据需求,组织对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等外部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社会各界的消防安全素质。
五、培训周期和频次1. 培训周期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以保障公民消防安全教育的持续性。
2. 培训频次按照实际情况调整,可根据不同人群的需求进行不同频次的培训。
六、培训评估与考核1. 培训评估对受训人员进行培训效果评估,了解培训效果,针对问题进行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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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与评审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分类. 15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 26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场地及教学、生活设施. 26.1 培训场地. 26.2 办公场地和生活设施. 26.3 设施、设备及器材. 27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及教员. 37.1 管理人员. 37.2 教员. 38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组织机构及管理. 48.1 组织机构. 48.2 教学管理. 58.3 教员管理. 58.4 学员管理. 58.5 设备管理. 58.6 档案管理. 59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评审. 59.1 评审形式和内容. 59.2 评审程序. 69.3 综合评定. 6附录A (资料性附录)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培训设施、设备、器材配置要求. 7附录B (资料性附录)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培训设施、设备、装备器材配置要求. 9附录C (规范性附录)第二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施、设备、器材配置要求. 16附录D (规范性附录)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评审表. 17参考文献. 3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消防管理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9)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明灿、王宝伟、谢树俊、谢涛、韩子忠、俞君峰、米文忠、丁先孔、李振锁。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消防安全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发生的许多重特大火灾都暴露出社会公众消防安全意识薄弱和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缺乏社会消防安全培训的突出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数量少,不能满足服务社会消防培训任务的需求;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建设缺乏具体的指导性标准,一些培训机构不具备应有的教学条件,教学质量难以保障,影响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明确提出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的要求。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对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设置提出了原则性规定。
制定本标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学设施、教学条件、师资力量等内容进行量化、细化,为社会力量开办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提供指导,并为相关部门评审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与评审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分类、设置条件以及场地、设施、师资及管理人员要求,规范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评审程序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设置和评审。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07(所有部分)消防词汇GB 50099-2011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国家职业标准·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灭火救援员术语和定义GB/T 59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socialized fire safety training organization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从事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和消防安全专项培训的专业机构。
•消防职业技能培训fire occupational skill training包括建(构)筑物消防员和灭火救援员等职业技能培训。
•消防安全专项培训specialized fire safety training除消防职业技能培训以外,以提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和消防知识水平为目的开展的消防培训。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分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按照培训内容分为两类,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可以开展消防职业资格培训和消防安全专项培训,第二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可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培训。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举办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联合举办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应制定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章程,其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配备与培训规模、培训专业和培训层次相适应、结构合理、符合任教资格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具有与培训规模、培训专业和培训层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教学、实训设施设备。
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材、教学大纲、教学计划。
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负责人和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办学经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场地及教学、生活设施培训场地自有培训场所应具有产权;租赁培训场所的,租赁期应不少于3年。
与培训能力相对应的培训场所面积应分别符合表1的要求。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场地面积单位为平方米类别教室建筑面积技能实操教室灭火救援员技能培训场地占地面积第一类≥300≥200≥2300第二类≥120≥200理论培训场所为标准教室,其设置应符合GB 50099-2011中5.2的要求,配备满足授课需要的桌椅和多媒体演示播放设备。
技能实操教室宜与理论培训场所合并设置。
办公场地和生活设施办公用房能够满足实际需要,办公室应配备电话、办公桌椅、文件柜、计算机等。
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宿舍面积应不小于2.5m2/人。
设置的食堂、餐厅应能满足同期最大培训规模就餐需要。
设施、设备及器材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配备的教学设施、设备及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和满足培训要求,租赁培训设备的,租赁期不应少于3年。
承担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培训的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教学专用设施、设备、装备器材配备应满足《国家职业标准·建(构)筑物消防员》要求,并有充足的实习操作工位。
可参照附录A配备教学专用设施、设备、器材。
承担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培训的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教学专用设施、设备、装备器材配备应满足《国家职业标准·灭火救援员》要求,并有充足的实习操作工位。
可参照附录B配备教学专用设施、设备、器材。
承担其他职业资格培训的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应职业标准配备教学专用设施、设备、器材,并有充足的实习操作工位。
第二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配备的设施、设备、器材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及教员管理人员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应配备专职校长(或负责人),并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或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消防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应配备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专(兼)职财会人员。
教学、教务和招生就业指导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教员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教员应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或者取得相应专业的消防安全培训资格,并应符合以下要求: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10人;专职教员应不少于规定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均不应少于2人;师生比应不低于1:20。
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理论教员,其学历和技能水平不应低于表2要求。
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理论教员学历和技能水平要求承担职业资格培训的等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学历要求大专本科本科本科本科技能水平要求中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实操教员,其学历和技能水平不应低于表3要求。
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实操教员学历和技能水平要求承担职业资格培训的等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学历要求大专大专本科本科本科技能水平要求高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持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在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中,承担初级、中级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专业课程的教员,具有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者,可不具有7.2.2、7.2.3设定的条件。
在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中,承担高级及以上等级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专业课程的教员,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者,可不具有7.2.2、7.2.3设定的条件。
在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中,承担灭火救援员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的实操教员,应分别具有2年、4年、6年、8年、10年基层灭火救援经历。
第二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教员应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或者取得相应专业的消防安全培训资格,并应符合以下要求:a)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10人;b)专职教员应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理论教员和实操教员应参加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行业协会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其内容和课时应符合表4的要求。
承担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教师资格应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有关规定。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可以聘用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任兼职教员。
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理论教员和实操教员专业技术培训项目、内容和课时数培训对象培训项目培训内容培训课时数建(构)筑物消防员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培训16自动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监控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消防炮16消防供配电设施、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8泡沫灭火系统8气体灭火系统8建筑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8建筑防排烟系统、防火分隔设施8灭火救援员灭火救援火灾扑救28抢险救援16应急救助12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组织机构及管理组织机构建立满足教学和管理需要的组织机构,明确教学管理、教务管理、学员管理、招生和就业指导、安全管理等部门和各岗位工作职责,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教学管理按照经批准的培训项目、培训类别和范围,依据相应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
制定的教材、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