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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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二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二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四)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五)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六)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七)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四)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

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经营管理,提高港口运营效率,保障港口安全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口经营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安全可靠、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三条港口经营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障港口通行顺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促进港口经济发展。

第四条港口经营管理应与国家战略发展规划相协调,充分发挥港口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港口经营管理应依法维护港口秩序,严禁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港口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六条港口经营管理应注重科技创新,不断提升港口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港口经营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港口事业发展。

第二章港口布局与规划第八条港口布局应根据地理条件、需求预测和经济发展需要,科学确定港口功能、规模和布局。

第九条港口规划应编制详细、准确的规划方案,包括港口建设规模、投资预算、建设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港口规划应充分考虑港口的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安排港口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港口规划应充分考虑港口的可持续发展,合理安排港口运营与扩展计划。

第三章港口经营机构第十二条港口经营机构是依法进行港口运营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机构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管理能力,能够履行港口经营管理的职责。

第十四条港口经营机构应建立科学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和岗位的职责。

第十五条港口经营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港口经营活动的监管和控制。

第四章港口运营管理第十六条港口运营管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和规定。

第十七条港口运营管理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船舶进出港管控制度,提高港口通行效率。

第十八条港口运营管理应加强与航运公司和货主企业的沟通和合作,提供个性化、差别化的服务。

第十九条港口运营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保障港口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港口运营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体系,减少和防止港口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制度法规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制度法规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制度法

以下是根据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发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港口经营主体:规定港口经营主体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资金和场地,并符合
相关管理要求和条件。

2. 经营许可和管理:规定港口经营主体必须取得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
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同时,港口经营主体应当履行各项管理义务,包括港口安全管理、资源合理配置、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3. 港口设施建设和维护:规定港口经营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划和相关要求,合理规划、建设和维护港口设施。

港口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当符合安全、环保和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4. 港口服务和运营:规定港口经营主体应当为船舶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服务保障,
包括泊位、码头、装卸设备、仓储设施等。

同时,港口经营主体应当遵守市场准入、
公平竞争、价格公示和信息公开等原则,保障船舶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利益。

5. 监管和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和其所属的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对港口经营活动进行监
督检查,并依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总的来说,《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旨在规范港口经营行为,促进港口经营主体合规经营,确保港口设施的安全运行和服务质量,维护船舶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秩序。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范本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范本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管理行为,促进港口经营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港口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口经营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原则。

第三条港口经营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

第四条港口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力和信誉。

第五条港口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架构、人员配备、业务流程等。

第六条港口经营者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港口运营安全。

第二章港口经营者的条件第七条港口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金符合法定要求;(二)有明晰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三)有经营海港的能力和经验;(四)有良好的信誉和商业声誉;(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港口经营者利用国有土地经营港口的,应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港口经营者应定期申报相关信息,包括财务信息、运营情况、安全管理情况等。

第十条港口经营者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纳税,并及时缴纳各项费用。

第三章港口经营许可第十一条港口经营者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港口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港口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注册资本金的证明文件;(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经营能力和经验的证明文件;(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许可的办理程序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四章港口经营的范围和内容第十四条港口经营包括港口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以及相关的货物、船舶、装卸、运输等服务。

第十五条港口经营者应建设和维护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港口设施。

第十六条港口经营者应加强对港口设施的检修和维护,确保港口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港口经营者应根据港口的特点和客户需求,提供真实、准确的货物、船舶、装卸、运输等信息。

第五章港口经营者的权益和义务第十八条港口经营者享有以下权益:(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从港口经营活动中获得合理的利润;(二)拥有港口设施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三)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12.20•【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四)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发布《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发布《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集 装 箱 堆 放 拆 拼 箱 以 及 对 货 物 及 其 包装 进 行 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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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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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船 舶 进 出 港 靠 离码 头 移 泊 提 供 项 推 拖 带 等 服 务



为 委 托 人 提 供 货 物 交 接 过 程 中的 点 数 和 检 查 货 物 表 面 状 况 的 理 货 服 务 ;

务会 议 通 过 自 2 0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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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定 本规 定
第二 条 第三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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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 定 适 用 于 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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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运 输 ( 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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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管理 的


为船 舶提 供 码 头 过 驳 锚 地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范文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范文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经营行为,促进港口经营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依照《港口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类港口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活动,包括港口经营者、港口服务企业等。

第三条:港口经营活动应遵循依法经营、优质服务、安全高效、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港口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港口经营管理制度,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进行港口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

第五条:港口经营者应加强对港口岸线、堆场、码头、设备设施等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港口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六条:港口服务企业应向港口经营者提供良好、高效的服务,并保护港口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港口经营主体应加强对港口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作业安全和效率。

第八条:港口经营管理应依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调整经营策略,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港口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第九条:港口经营者应依法开展港口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违法行为。

第十条:港口经营者应对港口的基础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港口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港口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并及时修订,以适应新形势和需求。

第十二条:港口经营者应加强港口安全管理,制定并实施安全预案,确保港口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者应提供高效便捷的运输服务,为货主和船舶提供良好的服务体验。

第十四条:港口经营者应依法缴纳相关的税费和费用,并按规定进行财务报告和年度审计。

第十五条:港口经营者应与相关部门和企业保持密切合作,共同推进港口的发展和管理。

第三章港口服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第十六条:港口服务企业应依法向港口经营者提供服务,不得妨碍港口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港口服务企业应做好港口服务的准备工作,确保服务的高效进行。

第十八条:港口服务企业应加强对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港口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

2023年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2023年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2023 年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根据港口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港口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港口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港口和港口经营者。

第三条:港口经营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港口经营管理机制,维护港口市场秩序,保障港口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港口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港口经营者有权依法经营港口,提供与港口经营相关的服务。

第五条:港口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有合法的运营资质;(二)具备丰富的港口运营经验和管理能力;(三)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四)配备满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设备和人员。

第六条:港口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港口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港口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二)保证港口基础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转和维护,确保港口的安全和顺畅运营;(三)提供优质高效的港口服务,并确保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四)按规定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港口经营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港口经营管理的监督与执法第七条:港口经营管理应当依法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接受相关执法检查。

第八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经营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对于违反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政府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限期改正;(二)给予警告;(三)处以罚款;(四)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港口经营服务的标准化与创新第十条:港口经营者应当遵守港口服务标准,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

第十一条:港口经营者应当积极推动港口信息化建设,提升港口运营和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港口经营者应当加强科技创新,提高港口经营服务水平。

第五章:港口经营者的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十三条:港口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港口经营许可手续,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港口经营者应当自行退出市场的,应当提前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退出手续。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四)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4修正)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4修正)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4修正)【法宝引证码】CLI.4.241555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xx修正)Provis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PortOperations(xx Amendment)【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令xx年第22号【发布日期】xx.12.23【实施日期】xx.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法规类别】港口港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xx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xx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xx年第22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3.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6.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0.01.13•【文号】交水发[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2009年11月,我部修订颁布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港口经营许可证》式样根据《规定》要求,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部已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港口经营许可证》)式样(附件3)。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副本中设置附页,载明主要设施设备、监督检查记录及其他管理内容。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本辖区《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确保新版证书按期启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统一的标准格式和要求规范填写。

二、关于《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发(一)自2010年3月1日起,对新申请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核发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凡收到外商投资经营港口业务申请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须填报《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附件2),连同申请材料复印件经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向我部备案后,方可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二)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许可权限,对照《港口经营业务分类》(附件1),对港口经营人申请的业务进行审核,并将核准的业务范围在《港口经营许可证》中以打印方式列明。

(三)港口经营人应持《港口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港口行业管理规定(3篇)

港口行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行业管理,保障港口安全、高效、有序运行,促进港口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港口的建设、经营、使用和监管活动。

第三条港口行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三)优化结构,提升效能;(四)服务大局,促进发展。

第四条国家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五条港口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港口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六条港口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港口布局和发展方向;(二)港口功能定位和规模;(三)港口设施建设标准;(四)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措施;(五)交通运输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

第七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并遵循以下规定:(一)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二)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安全标准;(三)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四)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工程建设程序。

第八条港口建设涉及航道、岸线、海域等自然资源利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港口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港口经营第十条港口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港口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确保港口安全、高效、有序运行。

第十二条港口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港口收费的规定;(二)确保港口设施完好,设备正常运行;(三)保障港口作业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四)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五)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一、引言港口是连接陆地和海洋的重要枢纽,对国家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港口的正常运营和有效管理,制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重点内容等。

二、制定目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港口经营管理的规范,保障港口的安全、高效运营。

通过明确港口经营主体的权限和责任,规范港口的经营行为,提高港口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适用范围港口经营管理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经营港口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港口管理机构、经营者、港口使用者等。

这些规定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港口,无论其规模大小。

四、重点内容1.港口经营主体的资质要求根据港口的不同性质和功能,规定了经营者需要满足的资质要求。

例如,经营国际贸易港口的经营者需要取得相应的进出口经营许可证,经营内河港口的经营者则需要具备相关的内河运输资质。

2.港口经营管理机构的职责港口经营管理机构是对港口经营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其职责涉及港口规划、设施建设、船舶进出港管理等方面。

规定了港口经营管理机构的职责,以保证港口的正常运营。

3.港口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港口设施是保障港口正常运行的基础,因此规定了港口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要求。

包括港口进深、码头设施、泊位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港口的安全和高效。

4.港口服务的质量要求港口作为货物流通的重要环节,对港口服务的质量要求也非常高。

规定了港口服务的标准和要求,包括货物装卸效率、装卸设备的使用等方面。

以提高港口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满足用户的需求。

5.港口安全管理港口安全是港口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规定了港口安全管理的要求。

包括港口安全设施、危险品管理、船舶安全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港口安全稳定运营。

六、总结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港口的安全、高效运营。

通过明确港口经营主体的权责,规范港口的经营行为,提高港口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这些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经营港口的单位和个人。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模版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模版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1.为了规范港口经营管理,提高港口运营效率,促进港口发展,依法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港口的经营管理,包括港口的设立、运营、维护和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二、港口设立1.港口的设立应符合国家规划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2.港口设立应充分考虑当地自然条件、交通便利性、货物流通需求和环保要求等因素。

3.港口设立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完成港口土地的确权登记手续。

三、港口运营1.港口运营管理应建立科学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确保作业流程的规范、高效。

2.港口应保证航道的畅通,及时清理淤泥和废弃物,并定期进行水深测量和维修工作。

3.港口应建立健全的船舶进出港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船舶安全检查及安全措施,并及时发布港口通航信息。

4.港口应建立健全的货物装卸管理制度,采取科学的作业安排和货物配载方案,提高装卸效率,并确保货物的安全、完好。

5.港口应建立健全的仓储管理制度,合理规划仓库布局和仓储设施,保证货物的储存安全和有效管理。

四、港口维护1.港口维护工作应建立定期巡检制度,对港口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损坏和故障。

2.港口应建立健全的设备维护制度,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工作,及时修复设备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3.港口应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港口环境的良好状态。

4.港口应建立健全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提高港口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联动应对。

五、港口监督1.港口监督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港口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2.港口监督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举报,及时处理涉及港口经营管理的投诉和举报事项。

3.港口监督应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港口的经营管理情况,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六、附则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实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4]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港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已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为做好这部法律的学习、宣传、实施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在加快管理体制改革,制定配套法规等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

港口经营管理是《港口法》调整和规范的重要内容,为了保证《港口法》中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部与各有关方面反复研究,制定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4年4月15日由交通部长签署第4号令正式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配合各地认真做好《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体制问题经过近几年港口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都已基本到位。

但是,各地的到位情况还不够平衡,有的机构虽然成立,但人员尚未完全到位,有的人员虽然配备,但职能尚未完全到位。

有些地方港口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关系还不够明确,因而使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政和执法主体资格不够明确。

自今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正式实施,根据该法和《港口法》的有关规定,港口的行政许可只能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并且只能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因此,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快完善体制的步伐,尽快做到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职能到位,把《港口法》和《规定》赋予的管理职能承担起来。

港口管理体制还不顺、行政和执法主体资格还不够明确的地方,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按照上述两部法律的有关规定,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协调,明确确定本地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我国港口的实际情况,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与同级交通局(交委)合署“一门两牌”的体制(如深圳、宁波等地的体制),或者是交通局(交委)直接管理的体制;也可以是港口(港航)管理部门与同级交通局(交委)独立分设的体制(如上海、大连等地的体制)。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修订)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修订)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四)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

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智广路解读《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智广路解读《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工 作 的 通 知 》( 交水 发 【0 04 2 1 ]6号 , 以
下简称 《 通知 》 )公布 了式样。另外 ,
为保 证 转 变发 展 方 式 的顺 利 推 进 ,
要 更 加注 重 思 想 政 治 建设 。 要 更加 注 重
基础 设施 ,建设智 能基础设 施。 四是加快 基 于 射频 识 别技 术 的汽 车 电子牌 照 和 全
我 国加 强船 舶 溢 油 应 急 处置 能 力 建 设 的
《 规定 》在章节上没有大的变动 ,仍共
有六章 :
第一章 总则 ,规定 了 《 口经营 港 管理 规定 》依据、适用范围、港 口经营
的 分 类、 港 口行政 管 辖 权 限 、公 平 竞争
的原 则 。
需 要 。《 定 》着 重 对 港 口经 营 许 可 制 规
收代征 行政 性收费的一般原则 ,统计和
运 输 部统 一 规 定 ,由省 级 港 口行政 管理 部 门 负责 印制 。 之后 交 通 运输 部 下 发 的
输部提出加强船舶溢油应急处置 能力建
设 ,其 中一 项 重要 措 施 是 修订 《 口经 港
经营人维 护固定基础设施 、保障客运服 务、保障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 的职责 ,港 口行政管理部门和 港口经营
质 文 明 和精 神 文 明协 调 发展 。 更 加注 重 党 风 廉 政建 设 。 坚 持依 法 行 政 和 民主 科
国性数字化交通运输管理体系研究,提 高交通运输管理信息化和现代化,引领
行业 通过 技术创 新 实现 跨越 式发 展 。

理论武装 ,增强党员干部转变发展 方式 的 自觉性和坚定 性。更加注重完善学 习
交通运输部 水 运局 副局 长智广 路

交通运输部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根据近期《港口法》修订内容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关于取消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的要求,4月9日,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取消港口理货经营许可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此次修订还完善了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了港口经营行为,将促进港口高质量发展。

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将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改为备案,删除了港口理货业务许可条件和许可程序等相关条款,并相应增加了备案管理要求。

二是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对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的,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行为的,纳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

三是制定完善港口理货服务标准和规范,交通运输部正制定港口理货行业服务规范,已征求行业意见,拟于年内印发,进一步提升港口理货服务质量。

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4月12日,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该《规定》共设10章128条和1个执法文书样式的附件,包括总则、一般规定、行政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执行、案件终结、涉案财物的管理、附则等,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在制度设计上,该《规定》根据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重新调整了适用范围、细化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内容、注重加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该《规定》的施行,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推进透明规范合法公正执法。

交通运输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四章。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是一个对港口运营和管理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法规文件,其主要目的是确保港口的安全和高效运营,促进港口发展和经济繁荣。

以下是一个关于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____字的简要概述:第一章:总则本章主要介绍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其中包括保障港口经营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港口发展的可持续性等内容。

第二章:港口经营管理机构本章主要介绍港口经营管理机构的职责和组织结构。

具体包括港口经营管理委员会的设立和职权,港口经营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等内容。

第三章:港口管理规划和进程管理本章主要介绍港口管理规划和进程管理的基本要求。

其中包括港口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港口项目建设的审批和监督,港口进程管理的监测和评估等内容。

第四章:港口安全管理本章主要介绍港口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具体包括港口安全防范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港口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编制,港口安全监测和管理等内容。

第五章:港口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本章主要介绍港口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基本要求。

其中包括港口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据,港口环境影响评价和治理,港口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等内容。

第六章:港口作业管理和运输安全本章主要介绍港口作业管理和运输安全的基本要求。

具体包括港口作业规范和安全操作指南,港口设备和工艺的安全检测和监管,港口运输安全的管理和调度等内容。

第七章:港口服务质量和效益分配本章主要介绍港口服务质量和效益分配的基本要求。

其中包括港口服务质量标准和监测,港口服务收费和效益分配机制,港口业务合作和协调机制等内容。

第八章:港口竞争和合作机制本章主要介绍港口竞争和合作机制的基本要求。

具体包括港口竞争规则和竞争行为的监管,港口合作的模式和机制,港口国际合作和交流的推动等内容。

第九章:港口监督和违法行为处理本章主要介绍港口监督和违法行为处理的基本要求。

其中包括港口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权,港口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港口航道管理和巡航监督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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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九年十一月六日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3.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6.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

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

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八条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员;(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三)有业务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配备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各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

第十条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理货业务。

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四)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五)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六)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理货人员名录以及表明其理货员身份的相应证明材料。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因特网或者报纸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

交通运输部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可根据需要征求地方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上述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

交通运输部应当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交通运输部网站或者报纸上公布;不予许可的,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交通运输部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同时,应当将许可情况通知相关港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港口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交通运输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交通运输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五条申请人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港口业务。

第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二)除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

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二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保证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完好、畅通。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核定的功能使用和维护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快捷、便利,保证旅客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保持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

第二十三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

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征用港口设施,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指挥。

港口经营人因此而产生费用或者遭受损失的,下达征用任务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在旅客严重滞留或者货物严重积压阻塞港口的紧急情况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疏港。

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

港口内的单位、个人及船舶、车辆应当服从疏港指挥。

第二十五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予以公布,并报送交通运输部和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港口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

第二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服务对象实行歧视;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第三十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港口行政性收费。

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

港口经营人有权拒绝违反规定收取或者摊派的各种费用。

第三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港口行政性收费的征管工作,保证港口行政性收费征收到位,并及时足额解缴。

港口行政性收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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