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复试真题2006年至2020年持续更新中 西北政法法硕复试真题 西法大法硕复试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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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复试专业课口试
真题
(06年-20年)
1.“因逃逸致人死亡”(2018)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构成这一特殊的情节加重犯的条件是:
①行为人原来的肇事行为已经符合本罪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

②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此必须考察死亡结果是否真的因逃逸引起的耽误抢救的不作为而发生。

③虽然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是有意而为之,但行为人对逃逸致人死亡结果的主观罪过应该是过失。

2.表见代理的意义及其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2017)
①构成要件不同
狭义的无权代理可称为“纯粹的无权代理”,而表见代理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
②法律效果不同
无权代理行为的生效取决于本人的追认,而表见代理则无需本人的追认即发生代理法律效果;
③本人是否有权否认无权代理的效果无权代理有权否认,而表见代理则无权。

3.不安抗辩权
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根据合同约定应先向对方为履行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后,发现后履行义务方的财产显著恶化或履行债务的能力明显减弱,以致可能难以履行其对待给付义务时,可以暂时中止自己的履行,并有权要求后履行方提供必要的担保,否则,该当事人可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适用条件:
(1)须是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须是双方当事人各自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之分。

(3)须是先履行义务的该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履行能力明显
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4.不安抗辩权(2017)
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根据合同约定应先向对方为履行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后,发现后履行义务方的财产显著恶化或履行债务的能力明显减弱,以致可能难以履行其对待给付义务时,可以暂时中止自己的履行,并有权要求后履行方提供必要的担保,否则,该当事人可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适用条件:
A.须是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B.须是双方当事人各自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之分。

C.须是先履行义务的该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5.撤销权
概念:债务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危害到其债权实现的情况下,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所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A.客观要件:
债务人实施导致责任财产减少的民事行为。

①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是具有意思表示要素的具有私法乃至公法意义上的权利处分行为和义务负担行为;
②债务人的行为需以财产为标的。

债务人的行为导致责任财产的减少,有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债务人的有损债权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续期间。

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债权,才能发生债的效力;
②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是在债权人的债权成立后实施的,于债权成立前已经存在的行为,不得作为撤销权的标的。

B.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以及受益人的过错,主观表现形式为恶意。

①在无偿行为产生的撤销权构成上,只需要具备上述的三个客观要件,无需考虑债务人和受益人的主观方面如何;
②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时,只有行为时明知有损于债权人债权的并且受益人受益时明知的,债权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6.代位权
概念: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名义对第三人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权利的保全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成立的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合法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法律直接赋予债权人的权利。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①债权人代位权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为前提;
②债权人得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仅限定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债权人权利的怠于行使状态必须要求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即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4)债务人已经陷入履行迟延。

债务人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满时未履行债务,也就是说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是指与债务人身份和特定生活需要紧密相连的权利。

7.担保物权的性质
(1)从属性
又称附随性、副属性、伴随性,是指担保物权作为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权利,是附随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的从权利。

包括存在上的从属性、转让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

(2)不可分性
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其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3)物上代位性
是指担保物权存续期间,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或征收而获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作为担保物的代替物,继续担保债务的履行。

8.单位犯罪(2017)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了单位的利益,由单位决策机关决定,指示、同意或者默许单位内部自然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特征:
(1)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

(依法成立、具一定的组织机构、具有相对独
立性、范围确定)
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据此,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两罚制为主,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9.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
A.法律行为的确定无效:
是指法律行为因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根本不能产生当事人意思表示欲求的民事法律效果,也称无效法律行为或确定无效的法律行为。

依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法律行为确定无效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1)因欺诈、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法律行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法律行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或强行性规定的法律行为
B.法律行为的未生效
概念:法律行为成立后,具备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条件,但因其未具备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选定的生效条件,使其效力尚未实际发生,而待其上述条件具备时即发生效力。

类型:
(1)死因法律行为在当事人死亡前。

(2)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前。

(3)附始期的法律行为在期限到来前。

(4)需经批准或登记而生效的法律行为在未经批准或登记前。

(5)需以标的物的交付而生效的法律行为在标的物未交付前。

C.法律行为的可撤销
概念:指因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行为人对其效力予以撤销的法律行为。

类型:
(1)因受欺诈而为的法律行为
因受欺诈而为的法律行为是指因受对方当事人的欺诈而陷于错误,从而做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

第三人实施欺诈的,受欺诈方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行使撤销权。

(2)受胁迫而为的法律行为
受胁迫而为的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因受他人以直接施加的现实危险行为的逼迫或预先以将来要实施的威胁而陷于恐惧,从而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

第三人实施胁迫的,无论受胁迫方的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胁迫行为的,受胁迫方均有权行使撤销权。

(3)重大误解而为的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而为的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自身过错对法律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质、质量、规格和数量等方面的错误认识,而实施的与自己的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法律行为。

(4)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将“乘人之危”并入“显失公平”之中,并统一其构成要件)
显示公平的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有偿原则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
就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仅享有的撤销权,不再赋予其变更权。

行为人一旦行使撤销权,则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否则,其仍然是有效的。

行为人的撤销权在法定期间不行使的,权利消灭。

D.法律行为的效力未定
概念:之法律行为成立后,能否依行为人的意思发生法律效果尚未确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补助后(追认或拒绝)才能确定的效力状态。

类型
1、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依被代理人(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法律行为。

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承担行为。

10.法条竞合VS想象竞合
相同点:二者都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都是触犯了数个不同罪名的法条;实质上都是一罪;都适用一个法条,按一罪处罚。

区别:
(1)二者各自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的关系不同。

法条竞合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着从属或交叉的逻辑关系,而想象竞合的数个法条之间不存在这种逻辑关系。

(2)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法条竞合是由于法律错综复杂的规定才出现法条上的从属、交叉关系,而想象竞合则是基于行为人实施的特定犯罪行为具有多重属性而同时触犯数个罪名而发生的情形。

(3)二者适用法律的原则相同。

解决法条竞合适用法律的原则,一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二是重法优于轻法,而解决想象竞合适用法律的原则是从一重罪处罚。

11.犯罪客体VS犯罪对象
A.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或威胁的社会关系。

概念:
B.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受犯罪行为直接作用或影响的具体的人或物。

C.联系:犯罪对象反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制约犯罪对象。

D.区别:
(1)犯罪对象是人、物等可以凭借人的感官感知的事物;犯罪客体是生命权、财产所有权、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等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的东西。

两者表现出具体与抽象的差异。

(2)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分析某一案件,单从犯罪对象去看,是分不清犯罪性质的,只有通过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

(3)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4)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5)犯罪对象不是犯罪分类的根据,因为犯罪对象相同并不意味着犯罪性质相同。

而犯罪客体相同则意味着犯罪性质相同,所以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根据,刑法分则体系只能以犯罪客体为依据来建立,而不能以犯罪对象为依据来建立。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英语口试真题
(06年-20年)
1.我国的法系是什么(2019)
2.喜欢的作家(2019)
3.研究生期间计划(2019)
4.一个是多人学习和个人学习你更喜欢哪一个(2019)
5.最喜欢的书(2019)
6.本科学校让你影响最深刻的风景(2013)
7.毕业后面对找工作和继续学习深造,你会选择哪一个,原因?(2017)
8.毕业之后打算考公务员吗?(2010)
9.大学生兼职(2014)
10.第一志愿报考的哪所学校?(2015)
11.对出国留学的看法(2014)
12.对中国独生子女的看法(2010)
13.夫妻忠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2016)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复试专业课笔试
真题
第一篇:刑法(06年-19年)
第一编:简答题
1.一般缓刑适用条件(2019)
2.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客观方面(2019)
3.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2008)
(1)意志因素: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

自动性的要点是“自主放弃犯罪”;与此相对,预备犯、未遂犯是遭遇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放弃犯罪”
(2)时间性:犯罪中止发生在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犯罪预备发生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到既遂之前。

4.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的不同点(2015)
答:1.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已经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犯罪形态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形态
2.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之间有以下两方面的不同:
(1)意志因素: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

自动性的要点是“自主放弃犯罪”;与此相对,预备犯、未遂犯是遭遇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放弃犯罪”
(2)时间性:犯罪中止发生在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犯罪预备发生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到既遂之前。

5.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2017)
答:概念: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形态。

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1)时间性: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犯罪过程是指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

2)自动性:必须自动放弃犯罪。

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己的意志,在自己认为能够继续实施或者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愿放弃犯罪意图。

3)客观有效性: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包含两层含义:中止的彻底性,即犯罪分子坚决地、完全地而不是短暂地放弃实施某种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即犯罪中止必须是避免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6.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2017)
答: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构成
1)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

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这里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2)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

从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

共同犯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在共同故意支配之下实施的一致的犯罪行为。

7.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不同点(2015)
答:1.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有以下两点差别
(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认识的程度是存在明显差异的。

间接故意是“明知”,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说明间接故意对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认识程度要高一些。

(2)从意志因素上看:虽然表面看二者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根本不同的。

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是希望结果的发生,但也并不反对、排斥其发生,因而也不会凭借某种有利条件或采取某种措施去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完全的否定态度。

8.间接故意和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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