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发布审查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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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商品或服务广告应审查的材料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一份。

2、广告主《营业执照》(复印件)。

3、广告发布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广告合同及场地使用协议(复印件)。

5、广告样件2份。(要求画面清晰可识别)。

6、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市政局广告设施设置证、设施施工证、户外广告牌验收合格证等)(复印件)。

7、提供一般服务的广告还需提供:服务商营业执照、服务代理商营业执照、服务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业经营许可证、服务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许可合同(复印件)。

8、普通商品宣传广告还需提供:生产方营业执照、行业检测证书、商品销售代理商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质量监督部门开具的检验合格证、进口产品检疫检验证、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许可合同(复印件)。

9、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例如:

(1)出现人物形象的,需要提供该人物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该人物肖像权本人或经纪公司授权证明、该人物不得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涉及促销的,需要提供具体的促销方案及说明。

(3)广告中出现艺术品的,需提供该艺术品的版权人授权证明。

(4)广告涉及投资、加盟、招商等类似内容的,应当注明“投资有风险,请谨慎抉择”。

(5)广告中涉及有奖销售等促销方式的,要提供公证处的公证书,最高单项奖金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不得违背“工商公字[1999]第79号”的规定。

(6)广告中出现商标文字或图案的,须提供《商标注册证》和商标授权书。

二、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审查的材料:

1、广告主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广告发布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8、广告主的委托书。

9、预售或销售广告,必须载明:

(1)开发企业名称;

(2)中介代理销售企业名称;

(3)预售或销售许可证号。

三、发布食品广告应审查的材料:

1、广告主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广告发布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广告主应提供工商部门发放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及有效的卫生部门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4、广告主食品广告证明;

5、食品质量安全(QS)证书复印件;

6、《商标注册证》;

7、发布广告的委托书;

8、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须提供有关的批准证书;

9、保健食品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10、进口食品须提供进口商品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卫生证书、中文标签;

11、特殊营养食品须提供省级卫生部门的批准生产文件;

12、外资企业国内生产的须提供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

13、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转基因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

14、本地餐饮、生产企业还须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

四、发布化妆品广告应审查的材料:

1、广告主的《营业执照》;

2、广告发布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5、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机构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局的检验合格证明;

6、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

7、进口化妆品的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①进口批准文件;②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③出口国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使用说明书及其中文版译文;

8、广告中介绍的,有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五、发布医疗服务广告应审查的材料:

1、广告主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广告发布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自治区卫生厅审批的《医疗广告审查表》及《医疗广告审查样件》;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5、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6、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院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六、发布农药广告应审查的材料:

1、广告主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广告发布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农药登记证;

4、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5、该农药产品的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

6、省级农业部门农药广告批准文号;

7、农药广告审查表。

七、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审查的材料:

1、广告主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广告发布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

4、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5、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许可证;

6、产品使用说明书。

八、发布药品广告应审查的材料:

1、告主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广告发布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发布药品广告,必须先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

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4、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

表》及《药品广告标件》;

5、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

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药品生产批件(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质量标准、说明书的复印件和实际使用的包装及说明书;

6、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7、药品广告内容出现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药品经营企业办理药品广告申请时,应当提交药品

生产企业的委托书原件;广告经营单位或者广告发布单位办理药品广告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药品生产企业的委托书原件;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申请药品广告时,应当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九、发布酒类广告应提交的文件

①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②经国家规定或者认可的省辖市以上食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酒符合质量标准的检验证明;

③发布境外生产的酒类商品广告,应当有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批准核发的卫生证书;

④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十、发布兽药广告应提交的文件

①《兽药广告审查表》;

②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文件;

③省级兽药监察所近期(三个月内)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单;

④经农牧行政管理批准、发布的兽药质量标准,产品说明书;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⑥境外生产的兽药的广告还需提交相应的中文译本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办理的兽药广告委托书;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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