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河流域天津市水功能区划_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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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河流域市水功能区划

2008.09

为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有效保护我市地表水资源,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快速稳步发展,按照水利部的统一部署,在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三十二条和《市实施〈中华人民国水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全国水功能区划技术大纲》的要求,按照《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对我市地表水体的功能定位及近、远期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在水利部海委对海河流域上、下游各省市水功能区划工作进行协调、平衡的基础上,我市编制完成了《海河流域市水功能区划》。

1 水功能区划的目的意义

水体对人类具有多种使用功能,不同的使用功能又对水资源的数量和质量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因此,应当按水体使用功能的要求来合理配置水资源,改善水资源质量,防治水体污染,使有限的水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指导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的基础。在水资源匮乏的市,水功能区划对于促进水体的上下游协调、控制入境水体的污染状况和改善市现状水域环境背景有着重要的意义,有助于水资源为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2 水功能区的定义

水功能区是依照流域水资源条件和水域环境状况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量及水质的需求,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在相应水域划定的具有特定功能并执行相应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

3 水功能区划的依据与标准

(1)《中华人民国水法》

(2)《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

(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5)《市实施〈中华人民国水法〉办法》

(6)《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7)《水利部职能配置、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8)《水功能区划技术大纲》

(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0)《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1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12)《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1993)

4 水功能区的划分原则

(1)可持续发展原则

水功能区划是根据水资源的可再生能力、水环境与自然环境的承载能力,在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当代和后代赖以生存的水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的结构和功能的基础上,保障和促进流域、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

在划定水功能区时,将流域作为一个大系统,充分考虑水域上下游、左右岸,以及社会经济近远期发展目标对水域的使用要求,统筹兼顾,达到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

城市饮用水源地的供水安全是区划的重点,在划定水功能区的围和类型时,必须优先予以保护。

(3)前瞻性原则

水功能区划要体现社会经济发展的超前意识,结合现有和未来的外调水源(南水北调)及未来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引入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研究的最新成果,要为将来社会经济发展留有余地。

(4)实用可行,便于管理的原则

水功能区的分区界限尽可能与行政区界一致,以便管理。区划是水资源各类规划的基础,区划方案的确定既要反映实际需要,又要考虑技术经济发展,切实可行。

(5)水量水质并重、注重水质原则

在进行水功能区划时,既要考虑开发利用对水量的需求,又要考虑对水质的要求。

(6)不得降低现状使用功能的原则

5 水功能区划的分级分类系统

水功能区划以水系为单元,针对水量与水质、地表水与地下水这几个相互依存的组分构成的统一体,兼顾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之间的需求,实施统一规划、统筹兼顾,综合配置,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

通过水功能区划在宏观上对流域水资源的利用状况进行总体控制,合理解决有关用水的需求和矛盾。

本次水功能区划采用两级体系,即一级区划和二级区划。

一级区划是宏观上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问题,主要协调区域间用水关系,长远上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二级区划主要协调用水部门之间的关系。

5.1 一级功能区划分

一级功能区分四类,包括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缓冲区。一级水功能区的划分对二级功能区划分具有宏观指导作用。

一级水功能区的划分由水利部海委在征求有关省市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划定。

(1)保护区

指对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及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有重要意义的水域。该区严格禁止进行其他开发活动,并不得进行二级区划,其中包括:

a. 源头水保护区:系指以保护水资源为目的,在重要河流的源头河段划出专门保护的区域;

b. 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用水水域或具有典型的生态保护意义的自然生境所在水域;

c. 跨流域、跨省及省的大型调水工程水源地,主要指已建或规划建设(包括规划水平年即2010年前、2020年前建成的)调水工程的水源区;

功能区执行的水质标准:根据保护的目标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水质标准或维持水质现状。

(2)保留区

指目前开发利用程度不高的区域或者为今后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而预留的水域区域,其中包括:

a. 受人类活动影响较少,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水域;

b. 目前不具备开发条件的水域;

c. 考虑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为今后的发展预留的水资源区。

功能区执行的水质标准:按现状水质类别控制。

(3)开发利用区

主要指具有满足工农业生产、城镇生活、渔业和景观娱乐等多种用水要求的水域。

其区划条件为取水口较集中,取水量较大的水域(如流域重要城市河段,具有一定灌溉用水量、工业用水和渔业要求的水域等)。

功能区执行的水质标准:按二级区划分类分别执行相应的水质标准。

(4)缓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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