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管理制度(3篇)
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管理,提高试运行效率,保障试运行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光伏发电系统的试运行阶段。
第三条光伏发电系统的试运行是指光伏发电设备在建设完成后进行的一系列测试和检验活动。
第四条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的目的是验证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协调性,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第五条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高效。
第二章试运行组织第六条光伏发电系统的试运行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设立试运行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试运行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按照试运行计划,制定试运行工作方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与光伏发电系统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进行沟通协调,制定试运行期间的供电计划。
第三章试运行任务第十条光伏发电系统的试运行任务包括系统调试、设备运行和性能检验等。
第十一条系统调试是指将光伏发电系统各个组件按照设定参数进行连接和调试,确保系统运行无误。
第十二条设备运行是指对光伏发电设备进行正常运行测试,包括开机、运行、关机等环节。
第十三条性能检验是指对光伏发电系统的发电效率、输电损耗、供电质量等进行检测和评估。
第四章试运行准备第十四条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进行全面的检查和准备工作,确保试运行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对光伏发电设备进行全面检测,确保设备完好无损。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对光伏发电系统的接地、绝缘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测试。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方案,确保在试运行过程中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与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签订试运行期间的供电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试运行过程第十九条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试运行计划进行操作和调试。
第二十条光伏发电设备在试运行过程中,应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运行,保证设备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光伏发电系统的巡检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和异常情况。
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制度
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光伏电站的并网运行管理,保障光伏电站的安全、稳定、经济、高效运行,提高光伏电站的发电效率和电网接入有效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光伏电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过程中,并网运行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光伏电站的所有者、运营管理人员、维护人员和相关单位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光伏电站的运行管理,确保光伏电站安全、稳定、高效地接入电网运行。
第二章光伏电站的建设第四条光伏电站的建设应遵循国家、地方政府关于光伏电站建设的规定,严格执行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光伏电站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光伏电站建设过程中应当加强对设备供应商、安装工程队伍的管理,确保设备和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第六条在光伏电站建设完成前,应进行全面的调试和检测,确保光伏电站的设备和系统运行稳定、符合要求。
第七条光伏电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电网企业申请接入,并网运行前应进行电网侧并网设备的验证测试,达到相关的技术要求。
第三章光伏电站的运行管理第八条光伏电站的运行管理应当由专业的运维团队负责,确保光伏电站设备、系统日常运行的安全和良好。
第九条光伏电站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的设备维护和检修制度,定期开展设备检修、维护工作,确保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条光伏电站管理人员应当做好设备运行数据的记录和分析,及时发现设备异常和故障,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光伏电站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设备,确保在设备故障时及时更换和维修,减少因设备故障造成的发电损失。
第四章光伏电站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光伏电站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安全档案,制定安全预案。
第十三条光伏电站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危险防范能力。
第十四条光伏电站应当加强对场地、设备、线路、变压器等设施的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进行治理。
第十五条光伏电站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减少事故对人员和设备造成的损失。
华北区域光伏发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运行数据月报 A
并网电站每月5日18点 前报送光伏电站 电网安全运行分析月报
开展涉网试验后3个工 作日内上报测试确认单, 检测机构出具试验报告 5个工作日内上报
试验报告
C
B
华北区域光伏发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计量与监督
参照省调584号文件相关规定
监督与管理
参照省调584号文件相关规定
2016年12月30日印发,冀南 (电站)2017年12月接收到相关 文件; 华北电力调度中心牵头,北京、 天津、冀北首先模拟运行及试运 行 冀南电网2017年度12月份开始, 前期2018年1月-4月模拟运行 2018年5月-7月试运行(不结 算);8月份以后正式参与考核 (费用结算)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首批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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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区域光伏发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华北监能市场(2016)584号
文件发布 请替换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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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
E
G
B
继保、安自装置配置、选型满足相 关规定; 系统状态变化时,按要求修改所辖 保护的定值及运行状态
D
故障录波器装置:时钟不准确; 装置接入量不规范;与调度数据 中断,不能提供完整继保安自动 作情况
光伏电站并网试运行专项方案
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试运行方案xxxxxxxx工程目录一、工程目标 (4)1.1. 质量目标 (4)1.2. 工期目标 (4)二、开启试行前准备 (4)四、开启试运行应含有条件 (5)五、开启试运行前系统运行方法要求、调试操作配合 (5)六、开启试运行内容及步骤 (5)6.1 开启前现场准备和设备检验 (5)6.1.1 一次设备检验 (6)6.1.2二次设备检验和保护投退 (6)6.2 开启试运行步骤 (6)6.2.1 35KV母线充电 (6)6.2.2 #1接地变充电.......................................................................... 错误!未定义书签。
6.2.3 无功赔偿装置充电 (7)6.2.4 35KV光伏进线一充电 (7)6.2.5箱变充电 (7)6.2.6 逆变器并网调试 (7)七、质量管理体系和确保方法 (8)7.1 质量方针、目标 (8)7.2质量确保方法 (8)7.3工序质量检验和质量控制 (9)7.4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交底 (10)7.5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及职责 (11)7.6 安全生产管理方法 (12)一、工程目标1.1. 质量目标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满足规范及施工图纸文件要求,验收合格,争创优良工程。
1.2. 工期目标开工日期:以土建工程满足施工作业要求开始,在协议约定施工期限内完成施工安装任务。
具体开工日期以工程开工令或协议中约定为准。
二、开启试行前准备1. 运行单位应准备好操作用具,用具,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并到位。
2. 全部开启试行范围内设备均按相关施工规程、要求要求进行安装调试,且经开启委员会工程验收组验收合格,并向开启委员会交验收结果汇报,开启委员会认可已含有试行条件。
3. 和地调、省调通信开通,开启设备运动信息能正确传送到地调及省调。
4. 开启试行范围内设备图纸及厂家资料齐全。
5. 开启试行范围内设备现场运行规程编写审批完成并报相关部分立案。
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光伏发电系统的试运行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工作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光伏发电系统的试运行阶段。
第三条光伏发电系统的试运行是指系统建设完成后,进行设备调试、网络联通和运行测试等工作的阶段。
第四条试运行的目标是验证系统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确保系统能够正常运行,遇到问题及时解决,为正式运行做好充分准备。
第五条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的内容包括设备调试、网络联通、并网调试、能量采集等。
第六条试运行期间,必须按照现行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保障试运行过程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七条试运行期间的责任单位包括项目部、技术部、运维部等,各单位需协同配合,共同完成试运行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八条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工作由项目部组织实施,项目部经理负总责。
第九条试运行前,项目部需制定详细的试运行方案,并报技术部审核。
第十条试运行期间,项目部需设立专门的试运行小组,负责协调、安排和监督试运行工作。
第十一条试运行小组的成员由技术部、运维部等相关单位派出,试运行工作由试运行小组成员共同完成。
第十二条在试运行期间,项目部需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了解试运行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试运行期间的安全、环保和节能工作由运维部负责,需制定专门的管理措施,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试运行准备第十四条试运行前,项目部需对系统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安装正确、设备接线良好、设备清洁无尘等。
第十五条试运行前,项目部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设备调试,包括检查设备参数、设备通讯等。
第十六条试运行前,项目部需进行网络联通测试,确保系统各个设备能正常联通。
第十七条试运行前,项目部需进行并网调试,确保系统能够顺利接入电网。
第十八条试运行前,项目部需进行能量采集测试,确保系统能够准确采集能量数据。
第十九条试运行前,项目部需组织培训相关人员,提高其对系统操作和维护的能力。
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管理制度范本(2篇)
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光伏发电系统的试运行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工作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光伏发电系统的试运行阶段。
第三条光伏发电系统的试运行是指系统建设完成后,进行设备调试、网络联通和运行测试等工作的阶段。
第四条试运行的目标是验证系统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确保系统能够正常运行,遇到问题及时解决,为正式运行做好充分准备。
第五条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的内容包括设备调试、网络联通、并网调试、能量采集等。
第六条试运行期间,必须按照现行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保障试运行过程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七条试运行期间的责任单位包括项目部、技术部、运维部等,各单位需协同配合,共同完成试运行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八条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工作由项目部组织实施,项目部经理负总责。
第九条试运行前,项目部需制定详细的试运行方案,并报技术部审核。
第十条试运行期间,项目部需设立专门的试运行小组,负责协调、安排和监督试运行工作。
第十一条试运行小组的成员由技术部、运维部等相关单位派出,试运行工作由试运行小组成员共同完成。
第十二条在试运行期间,项目部需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了解试运行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试运行期间的安全、环保和节能工作由运维部负责,需制定专门的管理措施,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试运行准备第十四条试运行前,项目部需对系统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安装正确、设备接线良好、设备清洁无尘等。
第十五条试运行前,项目部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设备调试,包括检查设备参数、设备通讯等。
第十六条试运行前,项目部需进行网络联通测试,确保系统各个设备能正常联通。
第十七条试运行前,项目部需进行并网调试,确保系统能够顺利接入电网。
第十八条试运行前,项目部需进行能量采集测试,确保系统能够准确采集能量数据。
第十九条试运行前,项目部需组织培训相关人员,提高其对系统操作和维护的能力。
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落实可再生能源政策,规光伏发电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以及《电网运行准则》(GB/T31464-2015)、《光伏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4-2012)、《光伏发电站功率预测技术要求》(NB/T32011-2013)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已并入电网运行的,由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调管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其他光伏发电设施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光伏电站自调度机构下达启动试运行通知起6个月不纳入本细则管理,自第7个月1日起正常参与所有考核及分摊项目。
扩建光伏电站自调度机构下达启动试运行通知起6个月有功功率变化和光伏发电功率预测均按本细则规定的20%考核,其余项目正常执行本规则,自第7个月1日起正常参与所有考核及分摊项目。
第四条光伏电站以调度计划单元为基本结算单元参与本细则。
第五条能源监管办负责对光伏电站执行本细则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在能源监管办授权下,具体实施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的日常统计与考核。
第二章调度管理第六条光伏电站应格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借口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光伏电站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1%考核,若考核费用不足4万元,则按4万元进行考核。
(一)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围一、二次设备的状态、定值,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装置、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有功控制子站、AVC装置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但须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二)拖延或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三)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四)不满足每值至少有2人(其中值长1人)具备联系调度业务资格的要求;(五)现场值长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具备联系调度业务资格的接令者;(六)不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七)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10分钟未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八)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九)未按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上报试验申请、案;(十)未能按照电力调度机构安排的测试计划开展并网测试,且未在规定时间上报延期申请;(十一)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律的事项。
2024年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管理制度
2024年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工作的科学有序开展,提高光伏发电系统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指的是在光伏发电系统建成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后,进行一段时间的试运行和性能测试,以确保光伏发电系统达到预期的发电效果和安全运行。
第四条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的目标是通过对系统的测试和调试,评估系统性能,优化运行配置,提高系统发电效率和可靠性。
第五条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的管理原则是科学、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工作由相关部门主管负责,建立试运行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
第七条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的具体管理细则和工作规范,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第八条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应及时报告试运行管理委员会,并及时采取合适的措施进行解决。
第二章试运行前的准备工作第九条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前,应进行系统的备案和登记工作,包括光伏发电系统的基本信息、设计方案、建设图纸、设备清单等。
第十条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前,应进行系统的安全评估工作,评估系统运行中的潜在风险和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排查和整改。
第十一条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前,应编制试运行计划,明确试运行的目标、时间安排、人员配置和工作任务,确保试运行工作有条不紊进行。
第十二条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前,应进行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运维人员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并能熟练操作光伏发电系统。
第十三条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前,应进行相关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三章试运行过程的管理要求第十四条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过程中,应按照试运行计划的安排进行工作,确保试运行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过程中,应加强对系统的观测和监控,及时掌握系统的运行状态和性能参数,以便进行及时调整和优化。
济宁电网110千伏及以下集中式新能源并网服务指南(光伏电站)
济宁电网110千伏及以下集中式新能源并网服务指南国网济宁供电公司2021年7月前言为明确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向新能源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并网服务,促进网源协调发展,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特编制本服务指南。
本服务指南依据《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集中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全流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鲁电企管〔2020〕740号)、《山东电网风电场并网验收流程》(调新〔2019〕13号)、《山东电网光伏电站并网验收流程》(调新〔2019〕14号)等文件要求,对电网公司各部门在新能源并网管理中的职责进行介绍,重点说明了新能源场站(含储能)在并网前期准备、并网调度协议签订、自动化信息及继电保护联调、并网基本条件确认、并网申请等各环节的调度专业相关要求,以及向新能源企业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工作流程概况等。
本服务指南由济宁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负责解释,咨询电话:************,邮箱:272000。
目录一、济宁电网概况 (5)二、济宁供电公司各部门新能源并网管理职责介绍 (5)(一)各部门工作职责 (5)(二)并网前基本条件验收各部门主要职责 (8)(三)调控中心各专业工作职责 (9)三、新能源场站并网调控专业相关工作流程 (10)(一)并网前期工作 (10)1.消纳咨询 (10)2.接入系统方案 (10)3.初步设计 (11)4.新能源场站及设备命名 (11)5.并网调度协议签订 (12)6.培训考证 (12)(二)调度自动化系统测试联调 (12)1.开展站内单机测试 (13)2.通信调试 (13)3.提交自动化联调申请 (13)4.自动化联合调试 (14)(三)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联调 (14)1.站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试 (14)2.继电保护技术支持系统联调 (14)3.并网线路继电保护装置联调 (14)4.站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复核 (14)(四)并网验收与调试 (15)1.启动送电计划 (15)2.受理并网申请 (15)3.并网基本条件确认 (15)4.启动并网调试 (16)5.正式运行 (17)四、工作联系与开展方式 (17)附件1新能源并网调度专业管理流程 (19)附件2调度专业并网用户告知书 (21)附件3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所需资料及要求 (22)附件4风电场/光伏电站收资单 (23)附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5)附件6法人授权委托书 (26)附件7新能源场站OMS账户申请书 (27)附件8自动化专业并网要求 (28)附件9新能源场站自动化专业并网流程 (31)附件10光伏电站(风电场)并网验收申请书 (37)附件11验收资料清单及要求 (38)附件13光伏电站并网前基本条件验收确认书(调控专业) (41)附件16风电场(光伏电站)并网前验收整改报错误!未定义书签。
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管理制度(三篇)
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管理制度是为了保证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阶段的安全、稳定和有效运行而制定的管理规范。
以下是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管理制度的一般要求和内容:1. 管理范围:包括光伏发电系统的试运行准备、试运行期间以及试运行结束阶段的管理。
2. 负责人:明确试运行期间的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试运行工作,落实安全管理和运行监督。
3. 试运行方案:根据光伏发电系统实际情况,制定试运行方案,包括试运行时间、试运行工艺流程、试运行计划等。
4. 安全管理:建立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人员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5. 运行监测:建立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的监测与检验制度,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 事故应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措施,确保试运行期间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处理、控制和应对。
7. 试运行结束:试运行结束后,进行系统评估、报告撰写并上报相关部门,为正常生产运营做好准备。
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保证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期间的安全稳定性,降低运行风险,为正式投运提供有效的数据和经验,提高系统运行效率和综合效益。
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管理制度(二)1. 目的和范围:- 此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光伏发电系统的试运行过程,并确保其安全、高效运行。
- 适用范围包括光伏发电系统的设备、设施、人员和操作。
2. 安全管理:- 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设备和设施符合安全标准。
- 所有试运行人员必须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并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
-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应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3. 设备管理:- 光伏发电系统的设备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装、调试和维护。
- 对各个设备的开关操作和性能测试必须严格按照操作手册和相关规定进行。
- 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运行情况、维护记录和故障处理。
4. 运行管理:- 确保发电系统按照设计和规划要求进行试运行,监测并记录发电量、电压、电流和功率的变化。
浙江省电力公司小型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浙江省电力公司小型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1 总则1.1 为规范小型光伏电站的并网运行管理,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和客户安全用电,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称小型光伏电站是指接入电压等级为0.4千伏的光伏电站,小型光伏电站的总安装容量不小于50千峰瓦,一般不超过200千峰瓦。
1.3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电网内并网运行的小型光伏电站。
2 并网管理2.1小型光伏电站一般由当地供电企业的配网运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运行管理部门)实施并网运行管理。
2.2 小型光伏电站须符合《浙江太阳能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电力公司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应用细则(试行)》、《浙江省电力公司光伏电站并网验收管理规定》、《浙江省电力公司光伏电站并网试验规范》等相关规范和规定。
2.3 小型光伏电站应在首次并网前2个月与当地供电企业签定《并网调度协议》(或《并网运行协议》)。
2.4 在《并网调度(运行)协议》签订前,小型光伏电站应向当地供电企业提供电站相关资料,包括容量、电气一次接线图及有关设备参数、继电保护配置、自动化系统配置、电站运行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
2.5 小型光伏电站应在首次并网前1个月,向运行管理部门报送并网运行申请单、启动(调试)方案等。
2.6 运行管理部门参加小型光伏电站的现场验收,并提出书面验收和整改意见。
2.7 小型光伏电站应安装能够自动采集、记录、远程传输光伏电站各类电气参数、气象环境参数的监控系统,并在首次并网日前10个工作日,完成与当地供电企业的信息接入、调试工作。
2.8 运行管理部门在首次并网前3天,根据并网验收结论,正式批复小型光伏电站的并网运行申请。
小型光伏电站应在批复的首次并网日内完成并网运行,未经运行管理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改变首次并网时间。
3 运行管理3.1 小型光伏电站的运行应由具备资质的运行人员负责,在运行中应服从运行管理部门指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光伏发电项目电站并网试运行方案说明
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试运行方案目录一、工程目标 (3)1.1. 质量目标 (3)1.2. 工期目标 (3)二、启动试行前准备 (3)四、启动试运行应具备的条件 (4)五、启动试运行前系统运行方式要求、调试操作配合 (4)六、启动试运行内容及步骤 (4)6.1 启动前现场准备和设备检查 (4)6.1.1 一次设备检查 (4)6.1.2二次设备检查和保护投退 (5)6.2 启动试运行步骤 (5)6.2.1 35KV母线充电 (5)6.2.2 #1接地变充电 (5)6.2.3 无功补偿装置充电 (6)6.2.4 35KV光伏进线一充电 (6)6.2.5箱变充电 (6)6.2.6 逆变器并网调试 (6)七、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 (6)7.1 质量方针、目标 (6)7.2质量保证措施 (7)7.3工序质量检验和质量控制 (8)7.4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交底 (9)7.5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及职责 (10)7.6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11)一、工程目标1.1. 质量目标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满足规范及施工图纸文件要求,验收合格,争创优良工程。
1.2. 工期目标开工日期:以土建工程满足施工作业的要求开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内完成施工安装任务。
具体开工日期以工程开工令或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二、启动试行前准备1. 运行单位应准备好操作用品,用具,消防器材配备齐全并到位。
2. 所有启动试行范围内的设备均按有关施工规程、规定要求进行安装调试,且经启动委员会工程验收组验收合格,并向启动委员会交验收结果报告,启动委员会认可已具备试行条件。
3. 与地调、省调的通信开通,启动设备的运动信息能正确传送到地调及省调。
4. 启动试行范围内的设备图纸及厂家资料齐全。
5. 启动试行范围内的设备现场运行规程编写审批完成并报相关部分备案。
6. 施工单位和运行单位双方协商安排操作、监护及值班人员和班次,各值班长和试运行负责人的名单报地调、省调备案。
7. 与启动试运行设备相关的厂家代表已到位。
南方区域光伏电站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南方区域光伏电站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以下简称“南方区域”)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光伏发电并网调度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4)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10kV及以上并网的集中式光伏电站(以下简称光伏电站)的运行管理,其他光伏电站参照执行。
第三条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及技术标准的要求,为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提供必要的服务,加强光伏电站调度管理。
第四条光伏发电企业应严格遵守调度纪律,做好光伏电站的并网运行管理工作。
光伏电站应具备相应技术条件,满足本细则要求。
第五条光伏电站应在并网前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以并网调度协议中约定的调度对象为基本结算单元参与并— 1 —网运行考核及辅助服务补偿。
第六条南方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光伏电站并网运行考核及辅助服务补偿管理实施监管。
依据有关规定和能源监管机构授权,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光伏电站运行考核及补偿管理,电网企业负责根据考核与补偿结果开展结算和分析等工作。
第二章调度运行管理第七条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光伏电站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调度规程及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的专业管理规程规定。
第八条新建光伏电站自连续试运行结束日(正式投运)次日起按照本细则进行考核;并网光伏电站因扩建机组原因,导致被考核的,由光伏电站申诉并经电力调度机构确认的,可豁免考核。
第九条光伏电站应按要求做好弃光电量统计管理,在24小时内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弃光统计电量和计算依据。
光伏电站建设并网涉网操作规范完整细则
精心整理光伏电站涉网操作细则(天津市)第一条项目发改备案:光伏企业在项目备案时应如实提供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名称(统一规范为:项目单位简称+建设地点+备案规模+“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建设规模及总投资、建设地点、所依托建筑物及落实情况(土地落实情况)、占地面积及性质、发电模式(全部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全额上网)、关键技术、计划开(竣)工时间等,并在备案申请表中明确上述主要内容。
(以下。
见》项目业主协助电网企业开展送出工程可研设计,共同推动送出工程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第七条项目质监申报: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要求进行项目注册申报。
申报时应满足: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已完成招标,建设单位各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已到位,相关检测单位已明确。
建设单位向天津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质监站”)递交《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进行申报。
第八条项目质监注册:建设单位携带《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核准文件,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到质监站的进行正式的注册。
符合要求的,质监站签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以及《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书》。
第九条首次及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基础建设后,项目业主可申请质检站安排首次和土建工程阶段的质量监督检查,分工程实体检查和工程资料检查。
工程实体主要是土建、钢结构安装施工,具体涵盖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建筑屋面、给排水采暖、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等多个分部;工程资料主要包括:项目支持性文件和项目质量管理文件。
符合验收要求的,签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转序通知书》,项目进入下一阶段工序。
图。
经审批同时、关口电5、接入需到市局(方式班)备案审核,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远动信息与通讯地址:项目业主向市局自动化专责提供光伏电站网络拓扑图、二次设备清单(厂家、型号)、《XX光伏电站远动信息样表》。
光伏行业中双细则中具体考核项名词解释
光伏行业中双细则中具体考核项名词解释可再生能源靠天吃饭,出力不稳定,一直是风电、光伏项目被诟病的重要因素;而另一方面,为了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2006年国家电监会下发的《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各地的能源监管部门对发电企业开展了“两个细则”的考核。
一、“两个细则”简介“两个细则”指: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其中,并网运行管理细则;为罚分部分,辅助服务管理细则;为奖分和分摊部分。
并网运行管理细则在全网统一评价标准,按月度以省(区)为单位分别考核的原则下,从安全管理、运行管理、检修管理、技术指导和管理等四大方面对发电站制订了详细严格的考核标准。
该文件规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分值折算为电费,全部用于辅助服务补偿。
辅助服务管理细则规定,并网发电企业结算金额=1000×(∑有偿辅助服务补偿分数-∑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分数)+分摊费用,即每分对应金额为1000元钱。
根据该文件,考核补偿结算金额按月统计、核对,在下月电费结算中兑现,月结月清,过期不追溯。
最早,“两个细则”主要考核火电、水电企业。
然而,随着风电、光伏并网容量越来越大,也存在间歇性、不稳定等特点,也逐渐被纳入统一考核标准。
二、西北电网:光伏电站一年被罚8512.7万元最早对新能源项目开展“两个细则”考核的是新能源发展最早的西北电监局。
2009年4月1日,西北电监局在全国率先实施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及并网运行考核试运行工作。
2011年底,西北电监局正式印发《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西北电监局的公开资料显示,至少2013年5月份,部分光伏电站已经由于“两个细则”考核被罚款。
2014年,西北电监局新修订的“两个细则”的适用范围是: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发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
并网光伏电站运行管理方案
光伏并网电站运行管理方案……………有限公司2013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各级人员岗位职责第三章有人值班电站运行管理3.1值班制度3.2交接班制度3.3巡回检查制度3.4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度3.5设备验收制度3.6设备缺陷管理制度3.7设备维护工作制度3.8运行分析制度3.9设备评级与可靠性管理第四章技术管理第五章文明生产第一章总则1.1 光伏并网电站是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提高电站的安全、经济运行水平,适应现代化管理的要求,加强电站运行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1.2 光伏并网电站运行及管理人员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网、省、地电力公司和本站颁发的规章制度。
1.3 监控中心、维操队以及值班光伏并网电站应按规定配备素质合格的运行和管理人员。
除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外,还应按上级颁发的《电业生产培训制度》的规定,对上述人员进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正式担任运行值班工作。
1.4 光伏并网电站的倒闸操作及操作票、工作票管理,必须执行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和新疆省电力公司颁发的《执行电气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的补充规定》(综合本),以及危险点分析与预控的要求和规定。
值班光伏并网电站还应执行新疆省电力公司颁发的《有人值班变电站安全管理制度》和《有人值班变电站操作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制度的规定。
1.5 各光伏并网电站运行人员必须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公司颁发的《发、供电维护范围分界》中的规定,管好、维护保养好所辖光伏并网电站设备。
1.6 本制度适应于合同确定范围之内所有有人值班光伏并网电站(监控中心、维操队)。
1.7 各光伏并网电站运行值班人员要熟知本制度。
第二章各级人员岗位职责2.1 光伏并网电站站长的职责:2.1.1 站长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站的安全生产、经济运行、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和生活后勤等工作。
2.1.2 组织本站的政治学习,做好政治思想工作,搞好站内团结,带领全站落实岗位责任制。
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
江苏省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江苏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加快发展,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提高并网服务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暂行)》、《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工作的意见(暂行)》和《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相关技术规定(暂行)》,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按照一口对外、优化并网流程、简化并网手续、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利用,以10(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以10(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或以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但需升压送出的光伏发电项目、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6兆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发电性质(公用电厂或企业自备电厂),按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常规电源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省公司投资建设。
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涉及的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供电公司投资建设。
由省公司投资建设的部分,相应项目在年度10(20)千伏及以下配网项目中安排。
工程涉及物资按现有的配网物资采购模式纳入公司统一的物资招标平台采购,优先考虑采用协议库存采购方式。
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工程设计和施工应满足《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和《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等国家标准。
第六条建于用户内部场所(即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
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政府相关政策。
分布式光伏电站自发自用电量部分的基金、附加,按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
国家电网公司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试行)二〇〇九年七月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一般原则 (3)5 电能质量 (4)6 功率控制和电压调节 (6)7 电网异常时的响应特性 (7)8 安全与保护 (9)9 通用技术条件 (10)10 电能计量 (11)11 通信与信号 (11)12 系统测试 (12)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1范围本规定内所有光伏电站均指并网光伏电站,本规定不适用于离网光伏电站。
本规定规定了光伏电站接入电网运行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和技术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通过逆变器接入电网的光伏电站,包括有变压器与无变压器连接。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但鼓励根据本规定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GB/T 2297-1989 太阳光伏能源系统术语GB/T 12325-2008 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GB/T 12326-2008 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T 14549-1993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5543-2008 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GB/T 18479-2001 地面用光伏(PV)发电系统概述和导则GB/T 19939-2005 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T 20046-2006 光伏(PV)系统电网接口特性GB2894 安全标志(neq ISO 3864:1984)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7883 0.2S和0.5S级静止式交流有功电度表GB/TDL/T44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定614 多功能电能表DL/T645 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DL/T5202 电能量计量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11127 光伏(PV)发电系统过电压保护-导则SJ/TIEC 61000-4-30 电磁兼容第4-30部分试验和测量技术-电能质量IEC 60364-7-712 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2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太阳光伏(PV)发电系统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3.1 光伏电站 photovoltaic(PV) power station包含所有变压器、逆变器(单台或多台)、相关的BOS(平衡系统部件)和太阳电池方阵在内的发电系统。
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营业服务工作细则(试行)
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营业服务细则(试行)第一章定义及适用范围第一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位于用户所在地附近,不以大规模远距离输送电力为目的,所生产的电力以客户自用和就近利用为主,多余电力送入当地配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
第二条非分布式光伏项目和35千伏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按公司常规电源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35千伏以下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发电营业服务管理,分布式光伏客户用电按公司现有办法执行。
第二章并网服务流程第四条 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市供电局负责并网接入和并网服务管理,380伏及以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县(区)供电局负责并网接入和并网服务管理。
第五条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市供电局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接入方案,签订《并网协议》。
地市供电局营销部门负责组织装表接电、竣工验收和购售电管理,组织相关部门与项目业主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等。
地市供电局调度部门负责项目并网调试(附件1)。
第六条380伏及以下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县(区)供电局营销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接入方案,组织装表接电、竣工验收和购售电管理,与项目业主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附件2)。
在项目业主自愿的情况下,各级供电局须免费为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接入系统方案的咨询服务。
第七条如同一项目存在多个不同电压等级并网的,其并网服务流程按最高电压等级相关管理模式执行。
第八条各级供电局营业窗口应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专窗,统一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负责审核并接受项目业主提交的申请资料,协助项目业主填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申请表》(附件3),并把接入系统方案送达项目业主。
对于申请资料不完整或欠缺的,营业窗口需一次性书面告知客户补充完善。
第九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按发电户独立建户。
原则上分为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其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两种,基础受理资料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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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规范光伏发电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以及《电网运行准则》(GB/T31464-2015)、《光伏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4-2012)、《光伏发电站功率预测技术要求》(NB/T32011-2013)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已并入山东电网运行的,由山东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调管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其他光伏发电设施可参照执行。
- 1 -第三条新建光伏电站自调度机构下达启动试运行通知起6个月内不纳入本细则管理,自第7个月1日起正常参与所有考核及分摊项目。
扩建光伏电站自调度机构下达启动试运行通知起6个月内有功功率变化和光伏发电功率预测均按本细则规定的20%考核,其余项目正常执行本规则,自第7个月1日起正常参与所有考核及分摊项目。
第四条光伏电站以调度计划单元为基本结算单元参与本细则。
第五条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对光伏电站执行本细则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山东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在山东能源监管办授权下,具体实施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的日常统计与考核。
第二章调度管理第六条光伏电站应严格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接 - 2 -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光伏电站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1%考核,若考核费用不足4万元,则按4万元进行考核。
(一)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定值,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装置、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有功控制子站、A VC装置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但须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二)拖延或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三)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四)不满足每值至少有2人(其中值长1人)具备联系调度业务资格的要求;(五)现场值长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具备联系调度业务—3—资格的接令者;(六)不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七)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10分钟内未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八)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九)未按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上报试验申请、方案;(十)未能按照电力调度机构安排的测试计划开展并网测试,且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延期申请;(十一)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律的事项。
第七条光伏电站因频率、电压等电气保护及继电保护装置、安自装置动作导致光伏发电单元解列不允许自启动并网。
光伏发电单元再次并网须向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经值班调度员同意并网后,光伏发电单元方可并网。
若违反上述规定,每次按照全场 - 4 -— 5 —当月上网电量的2%考核,考核费用不足8万元,则按8万元进行考核。
若违反上述规定,并且光伏发电单元并网于与主网解列的小地区,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4%考核,考核费用不足16万元,则按16万元进行考核。
第八条 光伏电站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控制有功功率变化值(含正常停机过程)。
光伏电站有功功率变化速率应不超过10%装机容量/分钟。
此项按日进行考核,10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按照时间区间内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进行统计。
因太阳能辐照度降低而引起的光伏电站有功功率变化超出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的不予考核。
变化率超出限值按以下公式计算考核电量:小时功率变化率110)(lim ,⨯⨯-=∑i c i P P W其中P i,c 为i 时段内超限值的功率变化值,P lim 为功率变化限值。
第九条 当光伏电站因自身原因造成光伏发电单元大面积脱网,一次脱网光伏发电单元总容量超过光伏电站装机容量的30%,每次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3%考核。
若发生光伏发电单元脱网考核且月累计考核费用不足12万元,则按12万元进行考核。
配有储能装置的光伏电站,以上网出口计量点为脱网容量的考核点。
第十条当确需限制光伏电站出力时,光伏电站应严格执行电网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曲线(含实时调度曲线),超出曲线部分的电量列入考核。
按光伏电站结算单元从电力调度机构调度自动化系统实时采集光伏电站的电力,要求在限光时段内实发电力不超计划电力的1%。
限光时段内实发电力超出计划电力的允许偏差范围时,超标部分电力的积分电量按2倍统计为考核电量。
配有储能装置的光伏电站,取光伏电站与储能装置实发(受)电力的代数和为限光时段内计划电力的考核值。
第十一条光伏电站应开展光伏发电功率预测工作,并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将预测结果报电力调度机构。
根据光伏电站上报光伏发电功率预测工作开展的需要,采用如下方式进行考核:(一)光伏电站应在能够准确反映站内辐照度的位置装设足 - 6 -够的辐照度测试仪及附属设备,并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将辐照度测试仪相关测量数据及调度侧光伏发电功率预测建模所需的历史数据传送至电力调度机构,并保证数据准确性。
未能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完成辐照度测试仪数据上传或历史数据报送工作的,每月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1%考核,若考核费用不足4万元,则按4万元进行考核。
(二)光伏电站应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送光伏电站装机容量、可用容量,考核规则如下:1. 光伏电站装机容量发生变化后,需在24小时内上报电力调度机构,并保证上报准确,每迟报一天扣罚当月全场上网电量的0.1%。
2. 光伏电站可用容量发生变化后,需在4小时内报告电力调度机构,并保证报送数据准确,每迟报1小时扣罚当月全场上网电量的0.1%。
(三)光伏电站应向电力调度机构报送光伏发电功率预测结果,光伏发电功率预测分日前短期预测和日内超短期预测两种方式。
—7—日前短期预测是指对次日0时至24时的光伏发电功率预测预报(遇节假日需在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上报节假日及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的预测,用于节日方式安排。
光伏电站仍需每日按时报送次日光伏发电功率预测),日内超短期预测是指自上报时刻起未来15分钟至4小时的预测预报。
两者时间分辨率均为15分钟。
调度机构对光伏电站功率预测上报率、准确率进行考核。
光伏发电受限时段准确率不计入考核统计。
1. 日前短期光伏发电功率预测光伏电站每日9点前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交次日0时到24时每15分钟共96个时间节点光伏发电有功功率预测数据和开机容量(遇节假日需在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12点前上报节假日及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的预测,用于节日方式安排。
光伏电站仍需每日按时报送次日光伏发电功率预测)。
(1)光伏电站功率预测上报率应达到100%,少报一次扣罚当月全场上网电量的0.1%。
日前短期功率预测上报率按日进行统计,按月进行考核。
(2)光伏电站日前短期预测准确率应大于等于85%,小于 - 8 -— 9 —85%时,按以下公式考核。
日前短期功率预测准确率按日进行统计,按月进行考核。
准确率=(1-×100%日前短期准确率考核电量=(85%-准确率)×P N ×1(小时) 其中:P Mi 为i 时刻的实际功率,P Pi 为i 时刻的日前短期功率预测值,Cap 为光伏电站总装机容量,n 为样本个数,P N 为光伏电站装机容量(单位:兆瓦)。
(3)光伏电站日前短期预测合格率应大于80%,小于80%时,按以下公式考核。
日前短期光功率预测合格率按日进行统计,按月进行考核。
合格率=n Qn i i∑=1×100%日前短期合格率考核电量=(80%-合格率)×P N ×1(小时) 其中:Q i 为i 时刻的预测合格情况。
计算公式如下:⎪⎪⎩⎪⎪⎨⎧<⨯-≥⨯-%80%100)-(1,0%80%100)-(11Cap P P Cap P P Q Pi Mi Pi Mi i ,=2. 日内超短期光伏发电功率预测(1)光伏电站日内超短期功率预测上报率应达到100%,少报一次扣罚当月全场上网电量的0.1%。
日内超短期功率预测上报率按月进行考核,全月累计考核电量的最大值不超过光伏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3%。
(2)光伏电站日内超短期功率预测第4小时的准确率应大于等于90%,小于90%时,按以下公式考核。
日内超短期功率预测准确率按日进行统计,按月进行考核。
准确率=(1)×100%日内超短期准确率考核费用=(90%-准确率)×P N×1(小时)其中:P Mi为i时刻的实际功率,P Ui为4小时前的日内超短期功率预测的i时刻功率值,Cap为光伏电站总装机容量,n为样本个数,P N为光伏电站装机容量(单位:兆瓦)。
(3)光伏电站日内超短期功率预测第4小时的合格率应大于85%,小于85%时,按以下公式考核。
日内超短期功率预测合格率按日进行统计,按月进行考核。
- 10 -— 11 —合格率=n Qn i i∑=1×100%日内超短期合格率考核电量=(85%-合格率)×P N ×1(小时) 其中:Q i 为i 时刻的预测合格情况。
计算公式如下:⎪⎪⎩⎪⎪⎨⎧<⨯-≥⨯-%85%100)-(1,0%85%100)-(11Cap P P Cap P P Q Ui Mi Ui Mi i ,=第三章 技术管理第十二条 光伏发电单元应具备电网规定要求的零电压穿越能力。
在光伏电站内同一型号光伏发电单元未在能源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完成零电压穿越改造,或已完成现场改造计划但未在6个月内完成检测认证的光伏发电单元视为不具备零电压穿越能力,禁止并网。
若具备检测条件的光伏电站光伏发电电源现场检测不合格,或经现场抽检合格后仍在低电压穿越范围内发生脱网,自脱网时刻起该光伏电站同型机组禁止并网,直至完成低电压穿越改造。
同时在该光伏电站同型机组重新完成整改并提供检测认证报告前,当月按以下公式考核:量光伏发电站当月上网电光伏发电站总装机容量容量越能力的光伏发电单元光伏发电站内低电压穿 第十三条 光伏电站应配备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并具备自动电压调节功能。
(一)若光伏电站内无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动态无功补偿装置主要包括MCR 型、TCR 型SVC 和SVG ),在场内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安装投入运行前,每月按当月上网电量的2%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