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制度(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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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建立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渠道,及时识别和获取出适用于本厂活动、产品及服务中所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并保持更新,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行业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办法、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识别和获取。
三、职责分工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识别和获取适用于与本厂活动、产品、服务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并办理备案,经审批后实施(纳入企业管理文件或直接贯彻执行)。
2.其他专业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识别和获取,并传递到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备案。
3.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厂通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文件的登记、发放,发放方式包括以企业文件形式发放、原文发放和其他形式。
4.各专业职能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文件的登记、发放。
5.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企业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宣传和培训,其他专业职能部门配合实施,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6.其他涉及企业相关方的管理部门负责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传达方式包括纳入合同、制作成宣传资料及其他方式。
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获取
1.获取的内容:
(1)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如: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2)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3)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局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标准: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布的安全标准;
(5)国际公约:我国已签署的关于劳动保护的公约;
(6)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方和相关行业有关的安全生产要求、非法规性文件和通知、技术标准规范等。
2.获取的渠道:
(1)各级人大、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及其他要求的获取渠道是全国人大公报、国务院公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2)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获取渠道是各部、委或标准化组织等;
(3)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获取渠道是各上级主管部门;
(4)与咨询机构等部门联系;
(5)通过报刊、书店、互联网等渠道。
五、适用性识别、传达和更新
1.适用性识别判定依据:
(1)企业活动、产品、服务要求;
(2)所属行业;
(3)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
(4)相关方有关要求。
2.各职能管理部门根据本厂生产经营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生产的特点,对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